第1节 我们所讲的事,其中第一要紧的,就是:我们有这样的大祭司,已经坐在天上至大者宝座的右边。第一要紧的,[kefalaion],即“主要之点”;这里的分词是现在时,不是英文译本所要求的过去时。意思是:“现今所说之事中的主要之点。”这样的一位,乃是超乎一切地卓越;也就是,因为“他坐在……的右边”等等。在这一重大方面,他无限高过其他一切祭司,因为他是在天上尽祭司的职分,不是在地上的“至圣所”里。利未的大祭司纵然每年一次进入至圣所,也不过是短暂地站在象征神宝座之处前;但耶稣却是坐在天上神圣威荣的宝座上,并且是永远如此(来10:11-12)。
第2节 在圣所,就是真帐幕里,作执事;这帐幕是主所支的,不是人所支的。“执事”,[leitourgos],含有在圣殿中供祭司职分之意;“圣所”,[ton hagion],即“诸圣所”,指天上的至圣所。“真的”,即原型性的、对应实体的,与预表性、象征性的相对(来9:24)。[Aleethinos所对立的,是那未能实现其理念的事物,例如预表;alethes所对立的,则是不真实的,如谎言。aleethees的尺度是真实性;aleethinos的尺度则是理念性。在aleethees里,理念符合事物;在aleethinos里,事物符合理念(Kahnis,引自Alford)。]“帐幕”(来9:11)。基督借着他得荣耀的身体这“帐幕”,进入天上的“至圣所”,就是神直接的同在之中,在那里为我们代求。这位神居住其中的帐幕,就是神在基督里与我们这些“他身体上的肢体”相会之处。这帐幕相当于天上的耶路撒冷,在那里,神可见的同在要向他那些在基督这元首里联合的完全圣徒和天使显现;这与他在至圣所中那不可亲近、除基督外无人能到达的不可见同在相对。约1:14说:“道……住在我们中间”[eskeenosen],即“支搭帐幕在我们中间”。“支”,[epeexen],即“牢固地设立”。“不是人”,不像摩西所设立的(来8:5)。
第3节 凡大祭司都是为献礼物和祭物设立的,所以这位也必须有所献的。“因为”,这是称他为“圣所的执事”(来8:2)的理由。“有所”。他不是再次献上那一次永远完成的祭。但正如大祭司若不带着血就不能进入圣所,基督也照样带着自己的血进入天上的圣所,这血就是他在神面前所献上的供物。那“所洒的血”是在天上,并从那里发生功效,洒在信徒身上,成就他们蒙拣选的目的(彼前1:2)。“使人成圣职”按字面是“充满手”,暗示有供物交在祭司手中,由他呈献给神。
第4节 他若在地上,必不得为祭司,因为已经有照律法献礼物的祭司。基督祭司的职分是在天上行使,不是在地上;是在他复活生命的大能中,不是在他属地的生命中。“因为”,有些抄本作“这样说来”。“他若在地上”,就是“他连祭司也不能作”(参来7:13-14);因此当然更不能在地上的至圣所中履行大祭司的职分。“因为已经有”,即当时还有(圣殿的事奉尚未废去;直到耶路撒冷被毁才废去)“那些献上指定礼物的人”照着律法而献。所以,他的祭司“职事”必定是在“天上”,不是在地上(来8:1)。我认为,这里否认基督在地上的祭司职分,并不包括他在十字架上于地上作为祭司所献的祭;而只是指他祭司职分中那完成性的工作,就是把血带入至圣所中,这事他若在地上的至圣所里就不能作,因为他不是亚伦体系的祭司。地点(天上的至圣所)对于赎罪与祭物(这血)同样不可少。身体是在营外焚烧的;但成圣却是借着大祭司把血带进圣所里面而完成的。若在地上,他就不能按摩西律法的意义作祭司(即“照着律法”)。
第5节 他们供奉的事本是天上事的样式和影像;正如摩西将要造帐幕的时候,蒙神警戒他说:“你要谨慎,照着在山上指示你的样式做各样的物件。” “他们”,[hoitines],即“作为这样一些人”。“供奉的事本是……样式”,不是本格尔所说“照着样式”,而是如来13:10所说,他们所服事的帐幕,不过是那实在之物的轮廓和影儿。[Hupodeigmati,“样式”,是对天上圣所的草图或提示性表述;而天上圣所才是对应的真实与首要的原型。]“山”对应于天(来12:22)。“蒙神警戒”,[kechreematistai],表示神圣的启示与命令。“造”,[epitelein],即“完全地造”。“你要谨慎”,就是精确留意,好叫你可以照样而造。“他说”,即神说。“样式”,[tupon],是神在异象中给摩西看的天上圣所的准确模型。地上的帐幕乃是一个副本的副本,却准确地表明了天上那伟大的原型(出25:40)。
第6节 如今耶稣所得的职任是更美的,正如他作更美之约的中保;这约原是凭更美之应许立的。“如今”不是指时间,乃是“照现今的实际情形”。“更美的职任”,比任何属地的都更美。“正如”,[hosoo],意即“按着……的程度”。“中保”,就是在我们与神之间,使神与我们所立的约得以实行的那一位;他就是“立约的使者”。“这约”,[heetis],即“作为这样一种约”。“立”,[nenomotheteetai],即“被立为律法”。所以罗3:27;8:2;9:31也把“律法”一词用在福音之约上。因为福音在灵意和本质上是立基于律法之上的。“凭”,即“建立在……之上”。“更美之应许”(来8:10-11)。旧约的应许主要是属地的,新约的应许则是属天的;属地应许的准确成就,就是属天应许必成就的凭据。正如医生先规定某种饮食,后来病人开始康复时,就更换饮食,许可从前所禁止的;又如教师先给学生初步课程,以预备引他进入更高阶段。拉比Albo在《Ikkarim》中也如此说。耶7:21-22表明,神在旧约礼仪中的设计,是要它成为训蒙性的,如同师傅,引人归向基督。
第7节 那前约若没有瑕疵,就无处寻求后约了。这里的论证与来7:11相同。“没有瑕疵”,即在其各部分上都是完全的,不会被指出有什么应当有而没有的欠缺,足以满足律法的一切目的。律法在道德上是无可指摘的[amoomos];但在拯救我们这事上却有缺欠,所以不是“没有瑕疵的”[amemptos]。“就无处寻求”,意思是:若前约真是完全的,就不会像现在这样,也不会像来8:8-11那预言中所显示的那样,还需要另寻一个地方。旧约本该预先满足人一切的需要,以致不必再寻求更完全足够之物。参看来12:17关于“寻求地方”的话。
第8节 所以主指责他的百姓说:“日子将到,我要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另立新约。” “指责他们”,就是指责旧约之民并未借旧约成为“没有瑕疵的”(来8:7);他们忽视神的约,因此神也就“不理他们”(来8:9)。这里并不是责备律法本身,而是责备那不遵守律法的百姓。“他说”(耶31:31-34;参结11:19;36:25-27)。耶利米是在拉玛,就是尼布撒拉旦的总部、耶路撒冷被掳者被带到之处,发出这关于以色列在另一位大卫治下得复兴的预言;藉此,拉结为她失丧的儿女哀哭,终必得安慰。这预言一部分应验在所罗巴伯时代的归回;更充分的应验则在将来以色列归回本地之时;而其属灵的应验则在福音里,神借此完全赦免他百姓的罪,并藉着他的灵把律法写在信徒心里,这些人才是真以色列人。
“这预言构成耶利米预言三大组三联篇中第三组三联篇的第三部分:耶21:1-14;22:1-30;23:1-40;24:1-10;25:1-38,是论百姓的牧人;耶26:1-24;27:1-22;28:1-17;29:1-32,是论假先知;耶30:1-24;31:1-40,则是复兴之书”(Delitzsch,引自Alford)。“日子将到”,这是引入弥赛亚预言的公式。“另立”,[suntelesoo],即“完成”“成全”。这特别适用于新约,因为新约成全了旧约所不能成全的(参来8:9末与来8:10末)。“以色列……犹大”,因此十个支派和犹大都在新约中有分。正如他们都一同被掳,也必一同分享那字面和属灵的复兴。
第9节 不像我拉着他们祖宗的手,领他们出埃及地的时候,与他们所立的约;因为他们不恒心守我的约,我也不理他们。这是主说的。“不像”,即与旧约大不相同,并且远远优于旧约;旧约因人“不理会”它,只能“惹动忿怒”(罗4:15)。新约则借着圣灵的推动使我们能够顺服;因罪得赦免,就生出爱来。“与他们所立”,希腊文是“向他们立”;以色列人只是领受者,不是与神对等立约的共同一方(Alford)。[Diatheekee不像“约”所对应的suntheekee那样含有互惠性;它乃是法律性的处置、安排,是神赐给人的礼物,而不是神人与人之间的契约。]“拉着他们的手”,如同父亲牵着孩子,扶持并引导他的脚步。
本格尔说:“共有三个时期:(1)应许时期;(2)训蒙教导时期;(3)成全时期。”第二个时期,即训蒙的幼年期,是从出埃及开始的。“我也不理他们。”英文译本(耶31:32)译作“虽然我作他们的丈夫”。但保罗在这里的译法有七十士译本、叙利亚译本和Gesenius的支持,也与相关的阿拉伯语相合。希伯来人不顾念神;于是神按公义的报应,也不顾念他们。Schelling指出:律法事实上不过是宗教制度的理想形态;在实际中,犹太人在被掳前始终或多或少是多神主义者,唯独在大卫及所罗门初年(即弥赛亚国度的预表)较为例外。巴比伦归回之后,虽不再拜偶像,却出现了并不更好的东西,就是形式主义和假冒为善(太12:43)。
律法乃是:(1)一幅预表性的图画,描画出将来要启示之荣耀福音的特征;(2)它从福音得着一份受托的功效,而当福音来到时,这功效就止息了。
第10节 主又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与……所立”,即“向……立”。“以色列”包含前面所说原先分裂的十支派之国和犹大国(来8:8)。现今他们在属灵的以色列,就是蒙拣选的教会中联合为一;将来在那恢复的以色列国里,他们也必如此。“我要将”,[didous],即“我赐下”。这是“更美之应许”(来8:6)中的第一项。“里面”,指他们理性的心思。“写在他们心上”中的“在”,[epi],是“在……上面”。不再像律法那样写在石版上(林后3:3)。“写”,[epigrapsoo],即“刻写”。“我要作他们的神”[eis Theon;参来1:5]。这话先应验于外在的国度(利26:12);其次应验于内在的福音国度(林后6:16);第三则应验于内外兼具的国度,即属灵的内容外在地显明出来(启21:3)。关于祭司职分,也有类似的递进:(1)出19:6;(2)彼前2:5;(3)赛61:6;启1:6。Tholuck说,这种旧约制度等在意义上的渐进展开,显明其通透性和贯穿始终的预言性质。
第11节 他们各人不再教导自己的乡邻和自己的弟兄说:你该认识主;因为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认识我。这是“更美之应许”(来8:6)中的第二项。“不再”,即“不必再教导”。“乡邻”,武加大译本作[pleesion];但更好的读法是[politeen],“同国的人”。“弟兄”是比“同国的人”更亲密、更可爱的关系。“从最小的到至大的”,希腊文是“从小者到大者”(亚12:8)。在旧约之下,祭司的嘴里要保存知识,百姓要从他口中求问律法;在新约之下,圣灵亲自教导每一个信徒。这并不是说在新约传播的过程中,弟兄彼此教导就被排除了;而是说,当圣灵既已把罪得赦免和内在成圣赐给他们之后,人就不再需要教导同伴。参帖前4:9;5:1,这是那完全状态的预尝。在迈向那状态的途中,各人仍当教导自己的邻舍。“这教导并不困难,因为恩典使人人都可受教;因为这不是字句的职事,乃是圣灵的职事(林后3:6)。信徒的坚定并不依赖人的教师权威,乃是神亲自教导”(本格尔)。新约比旧约更短,因为它不是提供字句上的繁细条例,乃是给出写在良心上的、包罗万有的属灵律法原则,从而在外在细节上引导人自然地顺服。除主以外,没有谁能有效地教导人。“你该认识主。”
第12节 我要宽恕他们的不义,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愆。这是“更美之应许”(来8:6)中的第三项。罪得赦免,乃是这种对主有内在认识之新状态的根基。罪既被除去,罪人就得着恩典。“我要宽恕”,[hileoos],即“施恩”“向他们存赎罪之心”;希伯来文caalach总是专用于神与人关系中的赦免。“他们的罪愆”,有些抄本有此词,另一些抄本则无(也许受来10:17影响)。“不再记念”,与律法形成对比(来10:3)。
第13节 既说新约,就以前约为旧了;但那渐旧渐衰的,就必快归无有了。“既说”,就是神说。“以前约为旧”,在发出这预言的时候,就已经“使前约成为陈旧的”了。从神一提到“新约”的时候起(因为神的话都是真实的事实),前约就一直在衰微,直到福音引入时被完全废去。二者不能并存。保罗整个论证都建立在“新”这一个字上,而这个字在旧约中只出现这一次,这就证明了逐字默示。“那渐旧的”,[to palaioumenon],即“那正在被陈旧化的”,在耶利米说这话的时候就已开始过时了。“渐衰”,[geeraskon],即像老人那样衰败。在保罗的时代,新约已经取代了旧约。[Kainee]“新”(约),意思是它属另一种类,并且取代旧的;不只是“最近的”[nea](参何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