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谁迷惑了你们,叫你们不顺从真理呢?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无知,[anoeetoi],即“缺乏思考”。他们像大多数凯尔特人一样,很敏锐(Themistius);但他们的反复无常生出轻率无思。迷惑了你们,即使你们受了蛊惑,以致失去理智。叫你们不顺从真理。C、武加大译本有此句;但抄本 Aleph、A、B、Delta、G 省略。你们,这是强调语:“你们这些亲眼看见耶稣基督已经被明显陈列出来的人。” hath been graphically set forth [proegraphe] 可指“以言语描绘出来”;但词义用法更偏向“公开摆在面前”。“钉十字架”按语义和希腊文次序,当与前句连读。Delta、G、f、g 有“在你们中间”;应与“陈列出来”连在一起。Aleph、A、C、B、C 省略之。完成式分词表示“以祂那长存不变之被钉十字架者的身份”。基督既已“被钉十字架”,你们也当因信“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向律法死了”(加拉太书2:19-20)。提到“眼睛”很贴切,因为迷惑常借着眼目施行。基督被钉十字架的景象本应足以抵消一切蛊惑。
第2节 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你们受了圣灵(借着神迹显明出来,见加拉太书3:5;马可福音16:17;希伯来书2:4;也借着属灵恩赐显明出来,见加拉太书3:14;4:5-6;以弗所书1:13),是因行律法,还是因听信福音呢?” 只要,即“我愿略去别的论据,只把问题立在这一点上”;我这曾作你们教师的人,现在只愿从你们这里“学”这一件事。“圣”字没有加在“灵”之前,因为“圣灵”这一称呼较带喜乐意味,而本书信的语气却是严厉的。听信,即“因着你们所听见、并在传道中所领受的信”。信心不在于做工,乃在于领受(罗马书10:16-17)。
第3节 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入门,[Enarxamenoi],即“在基督徒生活中迈出了起始的一步”(腓立比书1:6);这本当成为其完成的凭据(参申命记2:24-25;2:31)。靠圣灵,不仅是我传道时把基督钉十字架“活画”在你们面前,而且“圣灵”也借着祂不断赐下的恩赐证实了这一点。“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希腊文是“如今竟在被成全吗?”即:你们竟想借着属肉体的、即感官的和属地的礼仪而得完全吗?(参罗马书2:28;腓立比书3:3;希伯来书9:10。)既已起始于圣灵,让圣灵作你们属灵生命的“本质和活动原则”(Ellicott),这与“肉体”形成对比;律法正是在“肉体”这元素中运行(Alford)。加拉太人以为自己是在更深进入灵里;其实肉体很容易被误认为是灵,除非信徒持守纯正的信心。
第4节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即受了来自犹太人和被犹太人煽动的本族人的逼迫;这证明你们“原是靠圣灵入门的”(帖撒罗尼迦前书2:13-14)。徒然,[eikee],即“无谓地”;因为若你们承认犹太教,本可避免这些苦。或者说,你们若从恩典中坠落,就会失去为受苦所应许的赏赐,以致那些苦都成了“徒然”(加拉太书4:11;哥林多前书15:2,15:17-19,15:29-32;帖撒罗尼迦后书1:5-7;约翰二书1:8)。难道果真,即更可译作“若真是如此”[eige kai](Ellicott)。保罗缓和了前面的话:我不愿想你们会使自己的受苦落空,而是盼望你们会从律法主义回转归向恩典。
第5节 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那赐给你们圣灵的”是承接加拉太书3:2的话。赐给,即“丰丰富富供应”[epichooregon],指神(哥林多后书9:10)。那曾赐下并继续赐下圣灵给你们的。神迹本身并不能证明恩典(马可福音9:38-39)。他提起这些事,好像众所周知,正是不经意间证明这些神迹是真实的(参哥林多前书12章)。在你们中间行异能,[dunameis],即“大能作为”;更确切地说,是“在你们里面”运行(马太福音14:2;以弗所书2:2;腓立比书2:13),从你们归信时起直到如今。是因你们行律法,即“出于”[ek] 行律法的结果吗?(参加拉太书3:2。)这不可能,因为当你们领受圣灵诸恩时,律法对你们还是陌生的。
第6节 正如“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加拉太书3:5的问题答案在这里被视为当然:是因听信。因此他接着说:“正如亚伯拉罕信神”等等(创世记15:4-6;罗马书4:3)。神把圣灵赐给你们,是因信,不是因行为;正如亚伯拉罕得称义也是因信,不是因行为(加拉太书3:6,3:8,3:16;4:22,4:26,4:28)。哪里有称义,那里就有圣灵;所以如果前者是因信而来,后者也必如此。这里的“这”,指他的信。算为,即“被算作”。
第7节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那以信为本,[ek],表示信是他们属灵生命的源头和起点(参罗马书3:26希腊文)。就是这些人,而且唯有这些人,不包括亚伯拉罕其余一切后裔。子孙,希腊文作“儿子们”(加拉太书3:29)。
第8节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并且,[de],即“再者”。圣经预先看明。圣经与默示圣经之神的心意被视为一体。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保罗所展开之福音的胚芽。在圣经中,一切日后可能引起争议的点,都以先见的智慧,用恰当的话语预先定准了。要叫……称义,更应译作“称义”;是现在时,表明无论现在还是任何时候,这都是神使人称义的唯一方式。外邦人,也就是本节末的“万国”。神也叫犹太人“因信,不因行为”称义;但这里特别提出外邦人,因为所争论的正是他们的情况,而加拉太人本是外邦人。早已传福音,即“预先宣告福音”;因为这“应许”本质上就是预先显出的福音(参约翰福音8:56;希伯来书4:2)。
“古时列祖所仰望的,并不只是暂时性的应许”(英格兰教会《三十九条》七条)。福音在其基本胚芽上,比律法更早,虽然其展开却晚于律法。因你,不是“因你的后裔”,那一点此处尚未提出;乃严格说是“因你”,因为你是信徒之父(加拉太书3:9),并且也是所应许之那后裔,就是基督(加拉太书3:16)的父亲;而基督正是信心的对象(创世记22:18;诗篇72:17)。万国,即前文所说“万民”“外邦人”(创世记12:3;18:18)。得福,这是一种恩典的行动,不是行为赚来的。亚伯拉罕是因信应许而称义,不是因行为;照样,跟随亚伯拉罕这信心之父的人,所蒙的福,就是称义,也完全是因信那应许所指向的主而得。
第9节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那些人,而且唯有那些人。以信为本,见加拉太书3:7注。和……一同,即“同着”。“在”强调亚伯拉罕是属灵的父,众人在他里面;“和”则强调他是与一切信徒同蒙福的那一位(马太福音8:11)。有信心的,指出他们与他“一同得福”的方面,就是信心,这是他最突出的特征,而称义正是其结果。
第10节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在咒诅之下;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这是对加拉太书3:9的证实。“凡依靠”[ex]“律法行为的人”,都不能有分于那福,因为他们在申命记27:26七十士译本所“记着”的咒诅之下。“一切之事”要求完全顺服;“常照着行”要求持续顺服。没有人能做到这一点(参罗马书3:19-20)。保罗向熟悉圣经的犹太人引用经文时,常说“经上说”或“说着”;但向外邦人则常说“经上记着”。同样,马太为犹太人写作,常说“所说的话”;马可和路加为外邦人写作,常说“经上记着”(马太福音1:22;马可福音1:2;路加福音2:22-23)(Townson)。
第11节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但,这里是“进一步说”。靠着律法,希腊文是“在律法里”;即在律法的领域中,并凭着律法。这里的三段论(加拉太书3:11-12)是:照圣经,“义人必本于信得生”[ek];但“律法并不是本于信,乃是本于行为”,即律法所立为称义条件根基的不是信,而是行为。因此,“在律法里”或“靠律法”,没有人能在神面前称义,也就是得生;这是在神的审判台前说的,不论在人面前如何(罗马书4:2)。即便人能守全律法,事实上也不能;因为圣经所规定的称义元素和条件媒介是信(罗马书1:17;哈巴谷书2:4)。Alford 错误地译作“那因信称义的人必得生”。[Ho dikaios ek pisteos zesetai 支持英文通行译法;若依 Alford,当作 ho ek pisteos dikaios。] 否则,“本于信得生”与“在这些事上活着”(加拉太书3:12)之间的对比就失去了;前者是信作称义的根源和根据,后者则是“在他的行为中活着”,把行为作为称义的条件元素。
第12节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而”即“但”[de]。行,[Poieesas],即“那行了的人”。许多人倚靠律法,实际上却不遵行它。保罗说,若不去行,律法对他们毫无益处(罗马书2:13,2:17,2:23;10:5)。因此活着,即“在这些事里面活着”,以这些事作生命的领域。
第13节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被咒诅的。” 他忽然离开那些想借律法称义、使我们再回到律法之路的人,而转向“基督”。这里的“我们”,首先是指犹太人,因为律法主要是赐给他们的(参加拉太书4:3-4);但并不限于犹太人,因为他们是全世界的代表民族。未成全律法所招致的咒诅,也借着犹太人临到外邦人;因为律法代表神向所有人所要求的那公义,而既然犹太人不能成全,外邦人也同样不能。加拉太书3:10所说“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在咒诅之下”,不单指犹太人,也包括一切人,连外邦人(如加拉太人)在内。那普遍性的律法,由摩西律法所代表,也定外邦人的罪,尽管他们对此意识较不清楚(罗马书2章)。
神借良心之律所启示的“忿怒”,预备了他们去领会基督救赎他们脱离律法咒诅的恩典。咒诅必须从他们身上除去,也必须从犹太人身上除去,好叫借着亚伯拉罕而来的福可以流到他们那里。“使我们可以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加拉太书3:14),是同时指犹太人和外邦人。赎出我们,即以赎价买我们脱离从前的奴役(加拉太书4:5),并脱离那凡靠律法称义的人都伏在其下的“咒诅”。外邦的加拉太人若把自己放在律法之下,就是把自己卷入基督首先为犹太人、并借着他们为外邦人所救出的那咒诅中。赎价就是祂自己宝贵的血(彼得前书1:18-19;参马太福音20:28;使徒行传20:28;哥林多前书6:20;7:23;提摩太前书2:6;彼得后书2:1;启示录5:9)。既为,[genomenos],即“成为了”。
为我们受了咒诅,即代替我们成为我们原来所是的那样,“成了咒诅”,使我们不再是它。不只是“受咒诅”,而是“成了咒诅”,担当整个人类的咒诅。“那除去我咒诅的,竟为我的缘故被称为咒诅”(拿先斯的贵格利)。正如哥林多后书5:21说祂“替我们成为罪”,不是说祂有罪,而是担当我们整个人类总括起来的一切罪。经上记着(申命记21:23)。基督担当挂在木头上的这个特殊咒诅,乃是祂代表性地担当普遍咒诅的一个样本。犹太人并不是把罪犯活活挂死;他们乃是在先用别的方式处死之后,为了加上羞辱,才把尸体挂在木头上,不是挂在树上[xulou,“木头”](参创世记22:6),不是吊颈,而是挂手;这样的罪犯被看为受咒诅(参使徒行传5:30;10:39)。
神的护理安排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手脚悬挂,好叫祂“替我们成为咒诅”,虽然那种死法并不是犹太人的处决方式。犹太人蔑称祂为“那被挂起来的”;又称基督徒为“敬拜那被挂起来之人者”;他们极大的反对理由之一,就是祂死于受咒诅的死(游斯丁《与特利弗对话》;彼得前书2:24)。祂悬在天地之间,仿佛两边都不配得着。
第14节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基督为我们成了咒诅”的目的,就是“使亚伯拉罕的福,就是应许给亚伯拉罕的福,也就是因信称义,临到外邦人,在基督耶稣里”[en Christo Iesou],不是在律法里(参加拉太书3:8)。使我们,就是犹太人与外邦人一同,得着所应许的圣灵,也就是那位被应许的圣灵(约珥书2:28-29;路加福音24:49)。这一句不是接前半句“福临到外邦人”,因为我们得着圣灵并不是外邦人承受亚伯拉罕之福的结果;它是接“基督赎出我们”等语。因信,不是因行为。这里他回到加拉太书3:2所论的题目。
第15节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人能废弃或加增。 照着人的常话说,即我从人日常生活中的一件事举例说明。正如信心比律法更早,律法也就不能废掉应许。人的文约,其目的尚且远不如神的应许那样重要。若已经立定了,即一经正式确认。没有人能废弃,即“无人能把它搁置一边”,连立约者本人尚且不能,何况第三者。凡按公道而行的人都不会如此,更何况公义的神。这里借拟人法,把律法看作第二方,与神的应许有别,且在其后出现。应许是永存的,并且更特别地属于神。律法却像是外加的、后来才有的、例外性的、暂时的东西(加拉太书3:17-19,3:21-24)。加增,即无人增添新的条件,以致使这约“归于无效”(加拉太书3:17)。照样,律法主义的犹太教也不能改变神与人之间那根本关系;这关系早已由神向亚伯拉罕所立的应许所确立。它不能另外加上一条新条件,就是守律法;若是如此,应许的成就就被系于一个人根本不能做到的条件之上了。这里的“约”乃是白白恩典之约,是后来在福音中实行出来的应许。
第16节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这是插入的话。现在,[de]。“然而,这不仅仅是一个约的情形,更是一个应许的情形;并且不只是一个应许,而是多个应许;不但向一个人,就是亚伯拉罕说,也是向基督说”(Ellicott)。这应许之约不是单单“向”亚伯拉罕“说”的,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说的;尤其是向后者说的,也就是基督(以及与祂不可分离的属血统的以色列和属灵的、就是祂身体的教会)。律法颁布时,基督尚未来到,因此那约当时不可能已经应验;它必须等候那“后裔”来到,向他所说的应许才得实现。
应许,用复数,因为同一个应许多次重复(创世记12:3,12:7,13:15,15:5,15:18,17:7,22:18);也因为它既包括赐给亚伯拉罕肉身儿女在迦南所得的地上福分,也包括赐给他属灵儿女的属灵和天上的福分;二者都在基督这“后裔”里被应许,祂是两种以色列的代表元首。[希伯来文 zerang 与希腊文 sperma 都是集合名词:亚伯拉罕的后裔,是“他有机相连、被看作一个整体的后代(肉身的与属灵的)”,而基督是这整体的代表元首(参何西阿书11:1与马太福音2:15)。] 在属灵的后裔里,并无犹太人与希利尼人的分别;但在肉身的后裔方面,那些应许仍有待实现(罗马书11:26)。
神立约的对象不是“许多”后裔;若是如此,人或许还可借口说,在律法之下有一支后裔先于另一支后裔,而从某一支,如犹太支派,生出的后裔可按不同条件,且有更高程度的蒙悦纳;与从外邦后裔出来的人不同。但神是与那“一位后裔”立约;因此“地上万族都要因祂得福”的应许(创世记12:3),就在这一个后裔基督里面,把犹太人与外邦人联结为同作后嗣,立在同一条件上,就是本乎恩、借着信;不是有些人凭应许,有些人凭律法,而是一切人,无论受割礼未受割礼,在基督里同成一个后裔(罗马书4:13,4:16)。但律法却把犹太人与外邦人看作不同的后裔。神所立的是应许之约,而律法是行为之约。
律法引进一位中保,就是第三方(加拉太书3:19-20);神却是与那一个后裔基督立祂应许之约(创世记17:7),其他人惟有在与基督认同、由基督代表的情况下,才被包括在内。希伯来文这个名词是集合名词,不用复数。无论亚伯拉罕肉身和属灵的后裔有多少,最终都包括并归聚在这独一的基督里。好像说到……好像说到……就是“按着所说的意思”。一位……基督,不仅指个人的基督耶稣,而是“基督”(不带“耶稣”),包括祂的百姓,因为他们是祂自己的一部分;祂是第二个亚当,也是蒙救赎人类的元首。加拉太书3:28-29证明这一点:“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这里加上‘耶稣’,是因为强调这位具体的人)。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第17节 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才有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而,[De],即“然而”。我是这么说,即“这就是我的意思”;承接我从“人的文约”所作的比喻 [legoo 在此接续加拉太书3:15]。神预先所立的约,即“被神所确认的约”(加拉太书3:15)。在基督里,更可能应译作“归于基督”[eis Christon],参加拉太书3:16;Delta、G、f、g 和武加大译本如此;但 Aleph、A、B、C 省略此语。那……以后才有的律法,[Gegonos],即“在四百三十年以后才出现的”。创世记15:13和使徒行传7:6给的是一个圆整数“四百年”。他在说“约”时,加上“被神确认”;但说到律法时,却不这样说(约翰福音1:17)。
应许的时代,从亚伯拉罕蒙召离开吾珥进入迦南开始,到他的孙子雅各寄居在应许之地迦南的最后一夜结束。律法的时代,就是“生出为奴之子”的那时代,则是从他进入埃及“为奴之家”时开始临近。应许是向在他里面的基督而说的,正如向他的祖父亚伯拉罕和父亲以撒里面的基督而说;不是单向他们这个人说的。就在别是巴最后一次重申应许的次日,以色列进入了埃及(创世记46:1-6)。因此,从应许时代的结束算起,而不是从开头算起,才有应许与律法之间那四百三十年。在别是巴,亚伯拉罕求告永生神;那口井也向他和他的后裔确认为永远的产业。神也曾在那里向以撒显现。雅各最后一次得着祝福的应许,也是在那里。若创世记15:13、出埃及记12:40-41、使徒行传7:6必须按字面理解,则这四百三十年就不包括在迦南的二百一十五年。
并且,“六十万男丁”(出埃及记12:37),若加上妇女儿童,总人数约有二百万;若只在埃及停留二百一十五年,从雅各入埃及时的七十人(创世记46:27)增长到出埃及时的二百万人,时间似乎过短。关于利未到摩西之间诸代人寿命过长的问题(Ellicott),若假定家谱中像圣经别处那样省略了若干环节,就可解开。不能,希腊文作现在式,“并不能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若把赐产业的权能从应许转移到律法,这应许就真成了虚空(罗马书4:14)。
第18节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产业,即亚伯拉罕属灵儿女按着向他和他后裔基督所应许而承受的一切福,包括称义和得荣耀(罗马书8:17;哥林多前书6:9;加拉太书4:7)。但神……希腊文次序是:“但神乃是借着应许,白白地把这产业赐给了亚伯拉罕”[kecharistai]。结论是:所以这产业不是出于律法。
第19节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既然它对称义无益,那么它是不是毫无用处,或是与神的约相抵触呢?添上的,是加在原来的应许之约上;不是作附加条款去修改它,而是要显明人的需要。这并不与加拉太书3:15“没有人……加增”矛盾;因为那里所指并加以否定的那种“加增”,是指增添新的条件,且与应许之约的恩典相冲突。
犹太主义者误解律法,以为它正是这样;其实律法添上的真正目的不同,乃是“为过犯的缘故”[ton parabaseoon charin];即使过犯更清楚地显明出来(罗马书3:20;4:15;5:13;7:7-9),使人更有罪的意识,知道这些罪乃是违背律法的过犯;从而叫他们切慕那所应许的救主(参加拉太书3:23-24)。不是“为抑制过犯”,因为律法反而刺激败坏的心去违背它(罗马书7:13)。等候那子孙,即直到那后裔来到的时候 [achris hou elthe]。律法是一个预备性的时代[罗马书5:20;pareiseelthen,“插入进来的”],介在应许与其在基督里实现之间。来到,参“信来到”的说法,加拉太书3:23。那应许,参罗马书4:21。设立,[diatageis],即“被安排、被设定”。
借天使,即借他们作中间的执事。神把律法托付给天使,显示它在某种意义上较为外在于祂,而且带有严厉性(使徒行传7:53;希伯来书2:2-3;参申命记33:2;诗篇68:17)。但“应许”祂却保留在自己手中,按着自己的良善亲自施行。经中保之手,即借着中保的职事;希伯来文常说“借某人之手”。这中保就是摩西。申命记5:5说:“那时我站在耶和华和你们中间。”所以才有“借摩西的手”这样的说法。在赐律法时,“天使”代表神;摩西作中保代表百姓:这是双重中保;而在应许中却没有中保。有四个不同点:第一,律法只是定人过犯;应许却是除去过犯。第二,律法是插入的、暂时的;所应许的后裔却永远取代了它。第三,律法有天使。第四,律法有摩西作中保。
第20节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但中保”[ho mesitees] 就其本质概念而论,“不是为一面作的”;中保必须是在两方之间居间调停。“但神却是一位”,不是两位。祂的独一性不容许在祂与那些要蒙福的人之间再插入一个居间者。祂作为独一的主宰,也是自己的代表,便借着应许,直接把福赐给亚伯拉罕,并在成就时赐给基督,就是那“后裔”,不附加新的条件,也不需像律法那样的中保。祂并不承认有另一个与祂平起平坐、借中保与祂立约的人类一方。其隐含的结论是:因此中保这件事不属于神正常行事的方式;所以律法以及它那不可分离的附属物,就是中保和两方之间的约定关系,不能是神通常待人的方式。
神要把人带进与祂直接相交中,不愿人像以色列人借摩西和利未祭司制度那样被中保隔在祂之外(出埃及记19:12-13,19:17,19:21-24;希伯来书12:19-24)。那在神与人之间插入中保和条件的律法,只是对犹太人暂时性的、例外性的安排,是福音之前插入的预备阶段;而神正常的待人方式,正如祂待亚伯拉罕那样,是面对面、直接地,借着应许和恩典,而不是条件;并且这方式临到万国,叫他们因信在一个后裔里联合(以弗所书2:14,2:16,2:18);不是只临到一个民族,把其余的人都排除在那独一共同之父之外。
有人也许反对说,福音同样也有一位中保(提摩太前书2:5);但耶稣不是像摩西那样把两方隔开来的中保,祂在本性和职分上同时与神和人合一(参“神在基督里”,加拉太书3:17),祂代表普遍的人性(哥林多前书15:22,15:45,15:47),并有“神本性一切的丰盛”居住在祂里面。甚至祂的中保职分,也要在万有与神和好、其目的完全达到之后终止(哥林多前书15:24);届时神的独一性(撒迦利亚书14:9),就是“万有都归于一”的事实,将完全显明。可比较约翰福音1:17,那里把摩西这位把人隔开的律法中保,与耶稣这位联结人的恩典中保对比。应许在加拉太书3:17中也被称为“约”,因为它已定在三一神永恒的旨意中,并且系于神儿子所成全的条件。这约是在神的独一里执行的,没有一个外在的中保。
它只预设一方,而不是像律法那样有两方:神就是那独一的一方。祂自己在基督里就是中保。保罗的论证预设了基督的神性;否则基督就会像摩西一样,是一位与神有别的中保,那样这论证就无法成立。犹太人敬拜开始时,常诵读《示玛》:“耶和华我们的神是独一的主”;他们的拉比(如 Jarchi)解释说,这话不但教导神的独一,也教导祂国度将来在地上的普世性(西番雅书3:9)。保罗在罗马书3:30中也从神的独一性推出同样的真理(参以弗所书4:4-6)。祂既是一位,就把一切信徒不分彼此地联合归给自己(加拉太书3:8,3:16,3:28;以弗所书1:10;参希伯来书2:11),使他们得以直接相交。神的独一性也就包含了神子民的合一,以及神直接施恩而不借外在中保这一事实。
第21节 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这样,律法(带着中保)是与神的应许(没有中保,只单独并直接建立在神身上)相抵触吗?断乎不是!” 得生。律法作为外在规定的法则,绝不能把属灵生命内在地赐给那些本来死在罪中的人,也不能改变他们的性情。若所赐下的是一条能赐生命的律法,那么“义就诚然”是本于律法了;这不是律法主义者想象中的,而是真正如此。因为哪里有生命,那里作为生命条件的义也必同在。但律法并不自称能赐生命,因此也不能赐义;所以律法与应许之间并无冲突。义只能借着向亚伯拉罕所立的应许而来,并借着恩典福音中的成就而来。
第22节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但,保罗的意思是:义绝不是出于律法,反而正相反,正如罗马书3:20末所说。圣经,就是那在应许之后、律法颁布之时开始写成的圣经。律法成文的字句,是为要永久地定人违背神命令的罪。所以他说“圣经”,而不是“律法”。可比较加拉太书3:8。圈在,即“从四面把人关起来”,如同囚禁在监里。可比较以赛亚书24:22。它与后来所说“基督所赐的自由”形成美丽的对照(加拉太书4:7,4:9,4:25-26;5:1;以赛亚书61:1)。众人,[ta panta],可作“万有的总体”:整个人类并一切属人的事物。圈在罪里(罗马书3:9,3:19;11:32)。所应许的福,即所应许的产业(加拉太书3:18)。因信耶稣基督,即因信“在耶稣基督里”的信;这与“本乎律法”(加拉太书3:21)相对。归给,重点在“给”字:是白白的恩赐,不是靠律法行为赚来的(罗马书6:23)。归给那信的人,即归给那些有“信耶稣基督之信”的人。
第23节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信,[teen],即刚才所说的那信(加拉太书3:22)。被看守,[efrouroumetha],即“被拘禁看守”;这是“圈住”的结果(加拉太书3:22;4:2;罗马书7:6;撒迦利亚书9:12)。在律法之下,就像在监护者、看守者之下。直圈到,即“为了那将来的信而被圈住”。我们被逼到一个地步,除了信,再没有别的避难所。参七十士译本诗篇77篇、78:50、31:8的用法。将来的……显明出来,即“后来要显明出来的”。
第24节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这样,律法就成了”[Gegonen] 我们训蒙的师傅,“导师”“监护教师”“孩童看守者”;在希腊社会中,这是受托从孩童到成年期间看守少年人的忠心仆人,用严格纪律在游戏和学习中防止他作恶,无论身体上还是道德上。律法把我们引到基督那里;到了祂那里,我们就不再像从前那样被圈在奴役中,而成了自由的人。“孩子们”(字面是婴孩)需要这样的监护(加拉太书4:3)。律法借着警告、威吓和定罪,使人知罪。使我们因信称义,[dikaioothoomen],即“叫我们可以因信称义”;这是律法所不能做到的。
与此同时,律法一方面从外面压制那不断再度爆发的罪性倾向,一方面又因此唤醒人对罪权势的意识,从而叫人知道自己既需要罪得赦免,也需要脱离罪的辖制;这样,律法就成了我们的“训蒙师傅”,把我们带到基督面前。道德律让我们看见自己应当做什么,于是我们就学会自己无能为力;礼仪律使我们借祭牲寻求补偿自己所未做到的,却发现死去的牲畜不能满足活人所犯的罪,外在的洁净也不能洗净灵魂;因此我们知道,必须有一个无限更美的祭物,就是一切律法祭物的原型。这样,当我们被交在司法性的律法之下时,就看见自己所该受的可怕刑罚;于是律法把我们带到基督那里,在祂里面我们得着公义与平安。“罪,罪!”是旧约一再回响的话。若不是几个世纪以来这声音一直响在耳边、钉在良心上,那么“恩上加恩”这喜乐的信息就不会成为新约的口号。
这正是整个献祭制度的目的(Tholuck)。
第25节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但如今这信既然来到”,也就是那使人成为成人的信,等等。颁布律法的摩西不能把我们带进属天的迦南,虽然他能把我们带到边界;到了那里,他就被真正的约书亚所取代,这位要领属灵的以色列进入他们的产业。律法把我们领到基督那里;到此它的职分就停止了。
第26节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儿子,你们不再是年幼的孩子[paides],而是[huioi],“儿子们”;并且不仅是亚伯拉罕的儿子,也是神的儿子,是完全长成的儿子。因信基督,[Dia tees pisteoos],即“借着在基督里的信”。“你们众人”无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不再是需要师傅看管的孩童,而是自由行走的儿子。
第27节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受洗归入基督,即进入与基督活的联合之中(罗马书6:3;马太福音28:19,希腊文作“归入那名里”)。披戴基督,即你们在受洗归入基督的那行动中,就把基督穿上了[enedusasthe]。基督对你们而言,就像罗马人男子成年时所穿上的成年袍(toga virilis),表示不再是孩童(Bengel)。你们既借着洗礼披戴了基督,因此祂既是神的儿子,你们也就因着祂按生而有的儿子身份,被收纳为儿子。神在祂里面看我们,不是看我们自己的名与品格,乃是看我们带着基督的名和品格。若洗礼真实地达到它的理想,它就不是空洞的记号,而是使人从律法的定罪迁移到与基督活的联合、并借着祂成为神儿子的属灵媒介(罗马书13:14)。惟有基督借着用祂的灵施洗,才能使内里的恩典与外在记号相称。既然祂应许在忠心使用这些蒙恩之道时赐下祝福,教会也就凭爱心推定,凡无相反明显情形的,事情确是如此。
第28节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在这因信基督而有的儿子身份里,没有一类人比另一类人更有特权,正如律法之下犹太人曾高过外邦人一样(罗马书10:12;哥林多前书12:13;歌罗西书3:11)。为奴的、自主的,借着信,基督之于奴仆并不亚于祂之于自由人。参哥林多前书7:21-22;以弗所书6:8注。或男或女,希腊文作“没有男和女”。可改变的社会区别,用“也不……也不”;不可改变的人类性别区别,则用“和”(马可福音10:6)。男女构成一个合一体,彼此互补。在属灵特权上,并无男女之分。性别的差异,并不造成基督徒权利的差异。但在律法之下,男子有很大的特权:惟有男子身体上有割礼这圣约的记号(而洗礼则同样施于男女);惟有男子可以作君王和祭司,而如今无论男女都成为“归于神的君王和祭司”(启示录1:6);他们也有优先承受产业的权利。到了复活的时候,两性的关系将止息(路加福音20:35)。成为一,[heis],不是中性“一个”,而是阳性“一个人”;就是在基督里的“一个新人”(以弗所书2:15)。
第29节 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并且承受产业的”,G本有此语;但 A、B、C、Delta、Aleph、f 与武加大译本省略“并且”。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你们既“在基督里成为一”(加拉太书3:28),又因“披戴基督”(加拉太书3:27)而与基督为一;所以你们[humeis,强调语] 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换句话说,也就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人”而不是“本乎律法”(加拉太书3:18);因为产业原是应许给亚伯拉罕的后裔的(加拉太书3:16)。这样,他就回到了起初所立定的真理(加拉太书3:7)。但真正只有一个“后裔”,就是那公义传承中的独一后裔。神亲自找到了一粒无瑕疵的人性麦子,成为新而不朽之后裔的源头;就是那“后裔”(诗篇22:30),人从祂得着新性情和新名(创世记3:15;以赛亚书53:10-11;约翰福音12:24)。在祂里面,大卫的家系归于终结。祂死时并无肉身后代;但祂活着,并且要坐在大卫的宝座上作王。除了祂自己,没有人对那宝座有合法权利,因为祂是唯一直接的代表(以西结书21:27)。祂属灵的后裔,是从祂心灵劳苦的功效中生出来的,借着祂的话,就是那不能朽坏的种子,而重生(约翰福音1:12;罗马书9:8;彼得前书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