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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结书 第 18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Ezekiel 18

第1节 耶和华的话又临到我说:这是为神在报应之公义上之道德治理辩护,驳斥犹太人把不公义归咎于神,说他们受苦并不是因自己的罪,乃是因列祖的罪。正如在以西结书17:1-24他预言弥赛亚要在耶路撒冷施行蒙福的统治,如今他警告他们:那统治的福分,惟有在他们各人亲自转向公义时,才归他们所有。

第2节 你们在以色列地怎么用这俗语说: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呢?你们怎么论到……以色列……用这俗语说: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呢?他们不信之心对神公义的毁谤已经普遍到成了俗语。亚当吃禁果的罪临到后裔,似乎启发了这种特别的说法;耶利米也提到这俗语(耶利米书31:29),并预告在弥赛亚国度来到时,这俗语必“不再”使用;耶利米哀歌5:7也解释说:“我们的列祖犯罪,而今不在了;我们担当他们的罪孽。”他们所谓“儿子”,就是指他们自己,仿佛自己是无辜的,其实远非如此。自玛拿西邪恶统治以来所实行的那一点局部改革,尤其是在迦巴鲁河边的被掳之民中,就是他们这样想的根据;但那改良不过是表面的,只助长了他们自义的心,使他们到处寻找自己灾祸的原因,惟独不在自己身上找;正如现代犹太人把他们现今的分散,不归因于自己的罪,却归因于祖先的罪一样。败坏本性的一个普遍记号,就是把本该归于自己的罪责推到别人身上,并控告神不公。比较创世记3:12,亚当把自己罪的责任推给夏娃,甚至推给神:“你所赐给我、与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我就吃了。”

第3节 主耶和华说: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你们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这俗语的因由。你们必不再有用这俗语的因由,因为我要使全世界从事实本身看见:你们并不像自己所想的那样公义,乃是邪恶的;你们所受的只是自己罪孽应得的刑罚;惟有蒙拣选的公义余民得以逃脱。

第4节 看哪,世人都是属我的;为父的怎样属我,为子的也照样属我;犯罪的,他必死亡。世人都是属我的,所以我既是他们的创造主,就可以按我所喜悦的待他们(耶利米书18:6)。既是众人的创造主,我就没有别的缘故去区别对待一些人、惩罚一些人、拯救一些人,惟有按公平原则、照各人的行为(创世记18:25)。犯罪的,他必死亡。咒诅从父及子,是以儿子与父亲一同有罪为前提:儿女天然倾向于效法父亲的罪,因此也分担父亲进一步的刑罚;所以出埃及记20:5耶利米书15:4所包含的神治理原则是合理的。因此,儿子们(正如这里的犹太人)不能抱怨自己受神不公义地苦待(耶利米哀歌5:7);因为他们使自己列祖的罪恶满盈了(马太福音23:32;23:34-36)。

那位“将父亲的罪孽报应在他后世子孙怀中”的神,紧接着又被说成“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结果报应他”(耶利米书32:18-19)。就在同一条律法中(出埃及记20:5),一方面说“追讨父亲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并且附有解释:“恨我的”人,也就是说,儿女像他们父亲一样恨神,因为他们极可能跟从父母,罪恶从父到子累积加深),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申命记24:16):“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婴孩承受的罪责是可畏的事实,但基督的赎罪对此有了补救;罗马书5:14说:“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但这里所说的是成年人。

无论群体因与祖先之罪有关联而受何等刑罚,悔改的成年人个体都必逃脱,正如约西亚所逃脱的(列王纪下23:25-26),甚至玛拿西本人也如此(历代志下33:12-13)。这并不是什么新原则,虽然有人误解这里的经文;神一向的原则都是只惩罚有罪的人,不把无辜者也因其列祖的罪一并惩罚。神在这里并不是改变他施政的原则,乃是要把这原则如此亲自地显明给各人看,以致犹太人不再把本属自己的罪责推到神和他们列祖身上。犯罪的,他必死亡,而且唯独他必如此(罗马书6:23),无辜者不在其内。

第5节 人若是公义,且行正直与合理的事,人若是公义。这里开始用一连串假设的事例来说明神的不偏待人:第一,从以西结书18:5-9说义人;所选出的美德,是针对那时代盛行的罪而说的,这样的人远离那些罪;因此,在别种环境下本可列举的一些义行,这里就省略了。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特别容易陷入的试探;义人之所以与众不同,就在于他谨防自己时代特有的内外污秽。公义……合理……正直,是律法第二块法版上的责任,而这些责任都是由敬畏神流出来的。敬虔是一切仁爱的根;要把各人所当得的归给他,不但归给邻舍,也归给神。

第6节 未曾在山上吃过祭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未曾亲近正在经期的妇人;未曾在山上吃过祭物,就是在筑有祭坛的邱坛上。这是双重的罪:一方面在耶路撒冷圣殿以外献祭,而神只在那里认可献祭(申命记12:13-14);另一方面不是献给耶和华,而是献给偶像。“吃过”是指与献祭相连的筵席(见出埃及记32:6申命记32:38士师记9:27哥林多前书8:4;8:10;10:7)。未曾仰望偶像,就是指敬拜地举目仰望(诗篇121:1)。迷信的人好比淫妇:他们的眼目急切追逐属灵的私欲。义人不但不作出行为,连属灵淫欲的眼目也加以禁止(约伯记31:1马太福音5:28)。以色列家的偶像,不只是外邦人的偶像,连以色列自己的偶像也是如此。同胞的风俗也不能使他走迷。未曾玷污邻舍的妻。他不但远离属灵的奸淫,也远离肉体的奸淫(参哥林多前书6:18)。未曾亲近正在经期的妇人。据说麻风病和象皮病会由这种关系引起(耶柔米)。贞洁甚至对自己的妻子也当持守(利未记18:19;20:18)。

第7节 未曾亏负人,乃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就是贫穷债户绝对需要的东西,如衣服,债主必须在日落以前归还(出埃及记22:26-27);也如磨石,是他预备食物所必需的(申命记24:6;24:10-13)。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以赛亚书58:7马太福音25:35-36)。在公义的责任之后,就是仁慈的责任。仅仅不伤害邻舍还不够,也必须行善待他。人所有的饼,虽然“是他的”,却不是给他独自留着,乃是叫他分给有需要的人。

第8节 未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缩手不作罪孽,在两人之间按至理判断;利息,字面是“咬伤”;因为利息会咬噬并耗尽人的资财,也耗损其人本身。律法禁止犹太人向弟兄取利,却容许向外邦人取利(出埃及记22:25申命记23:19-20尼希米记5:7诗篇15:5)。律法的字句限于当时犹太政体,现在并不约束人;其实,就是当时,允许向外邦人取利,也说明收取利息的原则并非一概不许。但律法的精神今日仍约束我们:不可趁邻舍困乏使自己致富;对贫穷人应满足于适度的利息,甚至不取利。未曾多要,是指别种财富的情形;“取利”是专指银钱(利未记25:36)。缩手不作罪孽。人在有机会、也似乎有借口可以借损人而利己的时候,他却约束自己的手,不去顺从私欲。按至理判断,就是施行公义。

第9节 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按诚实行事;这人是公义的,必定存活。这人按诚实行事,就是以正直行事。必定存活,直译是“活着而活”。他在今生要亨通,更在来生得生命(箴言3:1-2:“因为它必将长久的日子,生命的年数与平安,加给你”;阿摩司书5:4)。

第10-13节 他若生一个儿子作强盗,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说之善,反行其中之恶;他若生一个儿子作强盗。第二个情形,是敬虔父亲生了一个不敬虔的儿子。他有敬虔的出身,非但不能减轻,反更加重他的罪。强盗,或直译作“破坏者”,即冲破一切正当约束的人。行其中之一切恶。希伯来文和相应的经文(以西结书18:18,“向弟兄行强暴抢夺”)要求我们更好地译作:“向弟兄行这些事中的一样”,就是18:11以下所列举的那些事(Maurer)。

第11节:“不行那些善”,就是不行他父亲所行的那些事(以西结书18:5;18:9)。

第12节:“亏负困苦和穷乏的人”,比单说“亏负人”更为严重,因为他是欺压贫穷人;而在18:7里只是简单说“未曾亏负人”。“行可憎的事”是单数,指18:6末所提的那一件特别的事。

第13节:“这人岂能存活呢?”难道因他父亲的功德而存活吗?这与18:17所说“儿子不担当父亲的罪孽”构成对照。“他的罪必归到他身上”,意思是,他流血而死的原因完全在他自己;神并无可责,反显明神刑罚他是公义的。

第14-18节 他若生一个儿子,见父亲所犯的一切罪便惧怕,不照样去作;第三个情形:儿子不走不义之父的道路,反而行在神的道中;例如有罪的亚们的敬虔儿子约西亚,亚哈斯的儿子希西家(列王纪下16:1-20;18:1-37;21:1-26;22:1-20)。“见……便惧怕。”同一个希伯来字同时用于两个动词,就是“看见……是的,真看见”。重复表示那种细致留心的观察,是儿子不被父亲坏榜样引偏所必需的;因为儿子通常对父母的罪是瞎眼的,甚至把这些罪当作美德来模仿。

第17节:“缩手不害困苦人”,就是当他有机会欺压贫穷人而可不受惩罚时,他却不这样作。以西结书16:49中这短语的意思不同(“并没有扶助困苦和穷乏人的手”),是指救济穷人;因此Fairbairn采纳了另一个读法,但不为希伯来文所支持:“未曾转手不顾……”然而以西结书20:22也用这短语表达与英译本这里大致相近的意思,即不去伤害。

第19节 你们还说:儿子为何不担当父亲的罪孽呢?儿子若行正直与合理的事,谨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就必定存活。你们还说:“为何儿子不担当父亲的罪孽呢?”这里犹太人反对先知的话,而且他们的反对,似乎是在求那件他们原先所抱怨的事继续存在。因此更可译作:“儿子为何不担当他父亲的罪孽呢?”如今在他们看来,若儿子可以因父亲的恶行受苦,反倒像是一种安慰;因为这样就能抚慰他们的自爱,使他们把自己看作无辜却替别人受苦的人,也可为他们现今不肯离弃的生活方式开脱。对此,以西结重申:各人都是按自己的本相受待(Fairbairn)。但Grotius支持英译本,认为犹太人是在顶撞先知说:“你为何这样说?儿子不是常常像我们这样,虽然无辜,却担当(就是受)父亲的罪孽吗?”以西结回答说:事情不像你们说的,乃像我奉神的名所说的:“儿子若行正直……”英译本比Fairbairn的译法更简明。

第20节 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义必归自己,恶人的恶也必归自己。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申命记24:16:“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犹大王约阿施被杀之后,他儿子亚玛谢也是这样对待杀父的凶手,见列王纪下14:6)。“义人的义必归自己,恶人的恶也必归自己”,就是说,公义的赏赐和邪恶的刑罚,各自归于义人和恶人。“义”并不是说有人在绝对意义上是义的,而是指那些因基督的缘故被算为义的人;虽然他们在旧约之下,并不明白自己被看为义的根基何在,却照着神所设立的方式诚实地寻求,只是按他们那时所明白的程度而已。

第21-24节 恶人若回头离开所作的一切罪恶,谨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与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恶人若离开自己一切的罪……义人若转离自己的义……最后两个情形显示神的公正:(1) 悔改的罪人,是按他新的顺服受待,不是按他从前的罪受待。(2) 义人若离开义去犯罪,就必因后来所犯的罪受罚,先前的义于他毫无益处。他必定存活。绝望会把人逼入刚硬和放纵,因此神借着摆出盼望来吸引人悔改(加尔文)。(诗篇130:4:“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刚硬的罪人常不畏惧威吓,裹在罪中,似已备妥抵挡风暴;但当怜悯较温和的光辉照耀时,他就融化,抛下那沉重的外袍。”到这里为止,前面的例子都是一代人与另一代人之间由恶变善、或由善变恶。这里则是同一个人自身发生这样的变化。就实际应用于这里被责备的人而言,把这情形放在最后是适当的。神非但不把别人的罪罚加在人的身上,若人从罪转向义,他连他们自己的罪也不追讨;但若人从义转向罪,就必须按公义承认,他们先前的良善不能补偿后来的罪(希伯来书10:38-39彼得后书2:20-22)。巴比伦的被掳,为那些在犹大地若律法得以执行便该被处死之罪的人,提供了悔改的时期;这样也为福音预备了道路(Grotius)。

第22节:“他所行的义,他必因此存活”,是在其中活着,不是因它活着,好像那义能补偿他从前的罪;而是说“在他的义中”他要存活,这义显明他已经因将要来的弥赛亚的功劳而蒙神悦纳。福音为我们阐明了许多这样的经文;这些经文在当时只被朦胧地明白,但那时的人所得的光已经足够使人得救(彼得前书1:12)。

第23节:“恶人死亡,岂是我喜悦的吗?”(提摩太前书2:4彼得后书3:9)若有人灭亡,是因他们不肯到主这里得救,不是主不愿意救他们(约翰福音5:40)。他们践踏的不仅是公义,也是怜悯;当连怜悯都站在他们对面时,他们还有什么盼望呢?(希伯来书10:26)第24节:“义人若转离自己的义。”这里的“义人”是表面上看似义的人;正如马太福音9:13所说:“我来本不是召义人……”也就是那些自以为义,并在人的眼前显得义的人。惟有靠神恩典坚持到底的人,才是真圣徒(马太福音24:13哥林多前书10:12:“所以,自己以为站得稳的,须要谨慎,免得跌倒。”)“转离自己的义”是彻底的背道,不像敬虔之人因软弱或疏忽而偶然犯的罪,他们后来还会为之忧伤并悔改。“他所行的一切义都不被记念”,就是不被算在内,不能用来救他。“他必因所犯的罪死亡”,就是死在他彻底的背道之中。

第25节 你们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你们当听,我的道岂不公平吗?你们的道岂不是不公平吗?你们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他们这样说的理由,是神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但真正不公平的是他们自己的道路;因为他们活在罪中,却盼望自己被对待得像义人一样。神的道始终是按各人的本相待不同的人。

第26-28节 义人若转离自己的义而作罪孽死亡,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义人若转离自己的义……再者,恶人若离开自己的恶。最后两个事例以相反次序重复一次。神如此郑重地陈明他治理的原则,本身就已足够,不需更多证明。“作罪孽而死亡”,是死在那些实际的罪中;这些罪正是“罪孽”这原则的表现。

第27节:“救活自己的性命”,就是他悔改以后便得蒙拯救。

第28节:“因为他思量。”这是悔改的第一步;因为不敬虔的人既不思想神,也不思想自己(申命记32:29诗篇119:59-60:“我思想我所行的道,就转步归向你的法度。我急忙遵守你的命令,并不迟延。”浪子也是“醒悟过来”以后,思想自己的道路,于是决定回到父亲那里,路加福音15:17-18)。

第29节 以色列家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的道岂不公平吗?你们的道岂不是不公平吗?以色列家还说:“主的道不公平。”尽管神的公义如此明显地彰显,罪人仍旧反对,因为他们不愿意看见这公义(弥迦书2:7:“雅各家啊,岂可说耶和华的心不忍耐吗?这些事是他所行的吗?我的言语岂不是与行为正直的人有益吗?”马太福音11:18-19:“但智慧在行为上就显为是。”)

第30-32节 所以主耶和华说: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们各人所行的审判你们。你们当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这样,罪孽必不使你们败亡。所以……既然神要“照他们所行的”审判他们(箴言1:31),他们唯一的盼望就是“悔改”;而这又是确实的盼望,因为神并不喜悦在烈怒中“审判”他们,乃是满有恩典地愿意他们藉着“悔改”得救。“我必审判你们。”你们纵然吹毛求疵,这也已经足够回答你们:我这位审判者如此宣告,并要照我的旨意审判你们;这样,你们的一切辩驳都必须止息。“悔改”是内里的转变(启示录2:5:“应当悔改,行起初所行的事。”)希伯来文shuwbuw wªhaashiybuw有类似音的双关,可作“你们当转回,回转过来”。“你们自己转回……”是悔改的外在果子。不要照边注译作“使别人转回”;因为对应的句子(以西结书18:31)是“将所犯的一切罪过尽行抛弃”。不过,希伯来文在动词后省略宾语,也许正表明两层意思都包括在内:你们不但要自己转回,也要尽力使你们所能影响的人一同转回。“离开你们一切的罪过。”这并不是说信徒已经完全;而是说他们真诚地以完全为目标,以致在任何罪上都不习惯性地、故意地与之相安(约翰一书3:6-9)。“罪孽必不使你们败亡”,直译是:罪孽不再成为你们的网罗,使你们陷入毁灭。

第31节:“将所犯的一切罪过尽行抛弃。”因为你们祸患的原因就在你们自己里面;你们唯一逃脱之路,就是与神和好(以弗所书4:22-23)。“自作一个新心和新灵。”这不是说明人能作什么,乃是说明人应当作什么:这是神向我们所要求的。惟有神能赐给我们新心(以西结书11:19;36:26-27)。命令人去作自己不能作的事,乃是要催逼他们,不像犹太人那样把罪责推到别处,而是感到自己的无能,并寻求神的圣灵(诗篇51:10;51:12)。因此,外在的劝勉就像是神用来赐下恩典的器官或工具。正如奥古斯丁所说:“求你赐下你所命令的,然后命令你所愿意的。”若他赐下供应,我们的力量虽然本身是软弱的,也足够应付他所要求的一切(加尔文)。“灵”是指悟性;“心”则指意志和情感。根若不改变,果子就不能好。“你们何必死亡呢?”就是何必自取灭亡。神的预旨对我们是隐藏的;对我们来说,只要知道他邀请万人,凡寻求他的,他一个也不丢弃,这就够了。

第32节:“我不喜悦那死人之死。”(耶利米哀歌3:33彼得后书3:9)神是“不轻易发怒”的;刑罚是“他非常的工”“他奇异的事”(以赛亚书28:21)。

评语: (1) 人常常把自己的罪责推给别人,而不归在自己身上;当自己罪的刑罚后果临到时,便以为自己受了苛待,好像自己只是倒霉,并不是有罪。这在以西结时代的犹太人中极为普遍,他们最爱说的俗语就是:“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意思就是:我们不该受罚,却替列祖的罪付了代价。诚然,神确实常“追讨父亲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但这绝不可能出于任性或不公,因为全地的审判者不能不行公义。既然“所有的灵魂都是属他的”,他就没有理由在这一人和那一人之间作区别,除非是照着他自己不改变的公义。我们有限的心思并不总能看明他作为的缘由,但我们确实看见,咒诅由父及子,是以儿子本身也有罪、并与父亲同分其罪为前提。人人都看得出,儿女天生倾向于跟从父母的罪,因此他们分担父母的刑罚是公正的。惟有在第三、四代的子孙像他们列祖一样“恨”神的时候,神在第二条诫命中(出埃及记20:5)才说要“追讨父亲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恨我的”。

(2) 婴孩承受的原罪之责是可畏的现实,他们会死亡就证明了这一点;但借着基督的赎罪,这罪责或许在所有婴孩身上都被除去;至少在信主父母的儿女身上确实如此(哥林多前书7:14)。至于成年人,无论过去时代中群体因其中某些成员的罪而遭受何种刑罚,其中凡悔改的个人都必得逃脱。

(3) 这原则在神治理以色列的道德政权中一直存在:因为神在申命记24:16已经吩咐,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各人都要因自己的罪被处死。但如今犹太人如此误解神的作为,竟坚持说神使他们这些无辜的儿女为祖先的罪受苦,所以神重新并更清楚地宣告他治理的公义原则。第一,义人因向神存活泼的信心,就流露出对邻舍的公义与仁爱;这样的人不但不犯罪,连罪恶的意念也戒绝(以西结书18:6约伯记31:1);他不但不伤害邻舍,还因爱的原则积极造福于人;这样的人必定存活(以西结书18:9),在神面前得享今生的恩典,并将来得享荣耀(以西结书18:5-9)。第二,敬虔父母所生的不敬虔儿女,不会因父母的敬虔而逃脱神的忿怒;相反,因为他们得了亮光和更高的属灵特权却仍然犯罪,就要受更重的刑罚(以西结书18:10-13)。

第三,儿女若不走不敬虔父母的道路,反而认真思想这种道路致命的后果,并转向信心、公义和仁爱的路径,把饼给饥饿的人,把衣服给赤身的人穿,这一切都是圣灵在他里面作工,使他出于对神和人的真实爱;这样的人要在神面前得生,不因父亲的罪孽被定罪(以西结书18:14-18)。第四,罪人若痛悔地离开罪归向神,神就不再将他过去的过犯归到他身上;他要在自己的义中活在神面前(以西结书18:21-22)。并不是说他因义而被接纳,而是在义中活着,因为义是信心的果子,也是真实悔改的结果。他的义证明他已经因弥赛亚在适当时候为世上一切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罪所成就的赎罪,而蒙神悦纳。若有人竟设想我们满有恩典、慈爱的神竟会喜悦恶人灭亡,那是对神慈爱品格的极大毁谤(以西结书18:23)。

神不仅不把父亲罪的刑罚加在儿女身上,甚至连他们自己的罪,他也不归给他们,只要他们肯离弃罪恶归向公义。这应许何等鼓励悔改的罪人,使他们对赦免、平安和生命有确据的盼望!既然向万人都发出了这样的应许,为何还有人灭亡呢?惟一拦阻人得救的,就是主耶稣所说的那一点(约翰福音5:40:“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第五,那曾经是义的人,若离弃义转向罪孽,就必死在罪中;他先前的义不能救他(以西结书18:24;18:26)。这并不是说蒙拣选的人会完全背道,因为基督的话已经为他们的得救作了保证(约翰福音10:28-29);但圣经这里是按人外表的样子和在同伴面前的行为来说的。一个在人看来是义的人,最终却可能显明自己里面从来没有义的根,虽然他做过许多义事。一个人是否真是蒙拣选的圣徒,只有忍耐到底,别人才能看出来。

连受感动的使徒,也只能对自己和读者的属灵教会身份及最终得救加上条件说:“我们若将起初确实的信心坚持到底……”(希伯来书3:6)。从这里该学到的功课,就是不信靠自己,防备罪恶,并且毫不疑惑地信靠神向他百姓所立应许的信实。真信徒儆醒祷告,因此坚持到底,终于得救。自欺的人却自恃稳妥,行事疏忽,最终跌倒而灭亡。

(4) 以西结书18:28描绘了悔改的开端和进展。罪人从前活着并不顾念神的旨意,也不顾念不朽灵魂的利益;如今他第一次停下来思想自己自取灭亡的道路。接着他不只是离弃某些罪,而是离弃一切过犯,甚至自己最心爱的罪。由于他若没有全人的更新就不能如此行,他便借着祷告向神求得神所要求、也惟有神能赐的新心和新灵,从而“为自己造一个新心和新灵”。神命令我们自己造新心,正是要在我们痛感自己无能时,催逼我们去寻求圣灵,因为神已应许把圣灵白白赐给凡求告他的人(以西结书18:31)。虽然我们不知道神隐秘的预旨,但我们知道他乐意并且有能力拯救一切按他所设立的道路来到神面前的人,直到完全。让我们如此来到他面前,就绝不会发现他的道不公平(以西结书18:29),也不会发现他会使凡饥渴慕义的人空手而去(马太福音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