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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第 27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Exodus 27

第1节“你要用皂荚木做坛;这坛要四方的,长五肘,宽五肘,高三肘。”皂荚木的坛。这个坛安放在圣所入口处,尺寸约为三码见方,高一又二分之一码。在这个包铜的木框、如箱状的坛之下,必定有一个泥土或石头的中心部分,足够大,可以承托祭牲的身体;因此,那条要求人在建造会幕之坛时运用工艺的诫命,与那条禁止使用锤子或凿子的禁令,显得完全和谐。外围的铜壳不过是用来把泥土拢住(见 Kurtz,《旧圣约史》卷3,第142页)。每个角都要以“角”为终点[qarnotaayw (H7161),“它的角”;七十士译本作 ta kerata;约瑟夫《犹太战记》卷5,第5章,第6节作 gooniai keratoeideis],即呈角状的突出部分,可以是垂直的,也可以是斜出的。要献祭的牲畜被拴在这些角上(诗篇118:27),血也有一部分抹在其上(出埃及记29:12利未记4:25)。

第2节“要在坛的四拐角上做四个角,与坛接连一块,用铜把坛包裹。”JFB对本节无注释。

第3节“要做盆,收去坛上的灰;又做铲子、盘子、肉锸子、火鼎;坛上一切的器具都用铜做。”铲子,即火铲,用来把散落的灰聚拢起来。盘子,用来盛接祭牲的血,以便洒在百姓身上。肉锸子,即弯曲的三齿叉(撒母耳记上2:13-14)。火鼎,即香炉,或一种较大的器皿,用来盛放那从天降下的圣火(利未记9:24),使其持续燃烧;当他们清理坛和炉栅上的炭与灰,或当坛在旷野中从一处搬到另一处时(Spencer,Le Clerc),都要用到它;并且也是用来取火点香的器具(利未记16:12民数记16:6列王纪上7:50)。

第4节“要为坛做一个铜网的栅子,在网的四角上做四个铜环。”铜网的栅子,即下沉的格子结构,用来托住最初那四个铜环,使这栅子在需要时可以借此被提起并从坛身上取下。

第5节“把网安在坛四面的围腰板以下,使网从下达到坛的半腰。”把它安上,即把那栅子安上;他们把灰装在其中,抬到洁净之处(利未记4:12)。

第6-7节“又要用皂荚木为坛做杠,用铜包裹。杠要穿在坛两旁的环子内,用以抬坛。”杠……环子,这些环子安在坛的侧边,在移动的时候,把杠穿进去。

第8节“要用板做坛,坛是空的,都照着在山上指示你的样式做。”JFB对本节无注释。

第9节“你要做帐幕的院子。院子的南面要用捻的细麻做帷子,长一百肘。”会幕的院子。安置建筑物的外围是一个长方形的院子,长约五十多码,宽约其一半,围起来的帷屏高约三码,大约是会幕高度的一半。这道围屏由一系列相连的帷子组成,是用捻的细麻线织成一种网状结构,好叫百姓可以透过看见里面;但那幅遮住入口的大幔子质地不同,是绣上花纹并染成杂色的,还配有绳子,以便祭司进出时将它卷起或拉开。这围院的帷子由六十根铜柱支撑,柱子立在同样是铜制的座上;但柱顶和杆子是银的,悬挂帷子的钩子也是银的。

第10-18节“帷子的二十根柱子和二十个带卯的座要用铜做;柱子上的钩子和杆子都要用银子做。”JFB对这些经节无注释。

第19节“帐幕各样用处的器具,并帐幕一切的橛子和院子里一切的橛子,都要用铜做。”橛子,是用来把帷子下边钉牢,免得风把它们吹向一边(出埃及记27:12)[pe'ah (H6285) yaam (H3220),海的那一边,即西边(出埃及记27:13);qeedªmaah (H6924) mizraachaah (H4217) ]。mizraach 表示日出之处[希腊文 anatolee;拉丁文 oriens];这里它与 kedem 连用,意思是在一个人的前面,即东方,这来自东方人在指示方位时面向该方向的习惯。所以,我们译本中的“东边朝东”,看上去似乎十分重复,但在原文中并非如此,因为所用的两个词在词源上意义不同。

第20节“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为点灯捣成的清橄榄油拿来给你,使灯常常点着。”捣成的橄榄油,即从橄榄压碎时自然流出的油,而不是经火熬炼而得的油。

第21节“在会幕中法柜前的幔外,亚伦和他的儿子,从晚上到早晨,要在耶和华面前经理这灯。这要作以色列人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亚伦和他的儿子,要在今后一切时日负责点灯。“很明显,这些条例只涉及亚伦和他的儿子,就是在摩西时代供祭司职分的人。照其现有的表述,它们不能直接指向后来的圣殿事奉,只能借着一种迁就性的解释应用于圣殿;而这种解释还必须更准确地界定,其中多少适用于大祭司,多少适用于其他祭司,因为这两点在这里都没有明确界定”(Bleek,引自 Havernick,《摩西五经导论》,第290页)。“从晚上到早晨经理这灯。”会幕没有窗户,所以这些灯白天也需要点着。约瑟夫说,在他的时代只点三盏;但那是衰败的时代,而且圣经并没有授权这种限制。不过,虽然祭司因实际需要在白天必须点灯,若不是这条明文规定,他们到了夜间也可以任其熄灭。“这要作为永远的定例。”这一表述在摩西五经中很常见(出埃及记30:21利未记3:17利未记6:8利未记7:36利未记10:9利未记17:7利未记23:14利未记23:21利未记23:31利未记23:41),不应按字面理解为一条永久固定、不可撤销的律法,而只是指一种原本设计为持续有效、直到时势发展要求它被修订或废止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