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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帖记 第 8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Esther 8

第1节 以斯帖记 8:1 当日,亚哈随鲁王把犹大人仇敌哈曼的家产赐给王后以斯帖。末底改也来到王面前,因为以斯帖已经告诉王,末底改是她的亲属。当日,亚哈随鲁王把哈曼的家产赐给以斯帖。他的产业被没收,他一切所有都归了王后,算是对王后所遭危险的一种补偿。夏尔丹说,在东方,一个总督或其他大人物一旦失宠,他的财产总是要被王室没收。我们在约瑟夫所记居鲁士的诏令中也看到这一点(《犹太古史》12卷1章):犯法的人要被钉十字架,他们的财物也要归王。末底改来到王面前,就是被引进宫廷,并被立为七位谋士之一。以斯帖在这最适合大大帮助末底改的时候,承认他与自己的关系,显出极大的谨慎和机智。

第2节 以斯帖记 8:2 王摘下自己的戒指,就是从哈曼追回的,给了末底改。以斯帖派末底改管理哈曼的家产。王摘下自己的戒指,给了末底改,就是借此把戒指所象征的一切权柄和权力(参创41:42)转给他,并提升他到哈曼从前所居的高位。以斯帖派末底改管理哈曼的家产,就是作她的总管或管家,经营那已经归给她的大而富足的产业。

第3节 以斯帖记 8:3 以斯帖又俯伏在王脚前,流泪哀告他,求他除掉亚甲族哈曼害犹大人的恶谋。以斯帖又在王面前说话,俯伏在他脚前。那时王不是斜卧在席上,而是坐在长沙发上,很可能按波斯人的姿势,背靠垫子,一脚收在身下。她流泪恳求王除掉哈曼的恶谋,就是废除那道在哈曼暗中唆使下最近颁布的流血谕旨(斯3:12)。

第4节 以斯帖记 8:4 王向以斯帖伸出金杖;以斯帖就起来,站在王前。王向以斯帖伸出金杖,表示她的请求已被接纳,她不必再保持求告者那样卑微的姿态。

第5节 以斯帖记 8:5 说:“王若以为美,我若在王眼前蒙恩,王若看这事为善,我也在王眼前看为可喜,请王另下旨意,废除哈米大他的儿子亚甲族哈曼所写、要灭绝王各省犹大人的那诏书。”废除哈曼所拟、要灭绝犹大人的诏书。以斯帖在这件事上的整个举止都显出极大的技巧;她用各种措辞表达自己甘愿顺服王丈夫的心意,又巧妙地把这场预谋屠杀的一切恶名都归到哈曼身上,并且以王的准许乃是在暗中被骗取这一点为论据,主张应当立刻撤销那道谕旨,这一切都显明王后的智慧和手腕;她在这件事上也成功了。

第6-7节 以斯帖记 8:6-7 我何忍见我本族的人受害呢?我何忍见我同宗的人被灭呢?这两节,JFB无注释。

第8节 以斯帖记 8:8 现在你们可以随意奉王的名写谕旨给犹大人,用王的戒指盖印;因为奉王名所写、用王戒指盖印的谕旨,人都不能废除。奉王的名写,并用王的戒指盖印。由此可见,王的戒指上带有印,盖在文件上,就以王权的印记使之生效。人都不能废除。这话说明王为何不能直接照王后的请求,明令撤销或收回哈曼的诏书;原因是玛代和波斯的法律一经颁布,就不可更改。

第9节 以斯帖记 8:9 三月,就是西弯月二十三日,将王的书记召来,按着末底改一切所吩咐的,用各省的文字、各族的方言,并犹大人的文字方言,写谕旨给那从印度直到古实一百二十七省的犹大人、总督、省长和首领。写谕旨给总督,[haa'ªchashdarpªniym (H323)],就是总督(参斯3:12拉8:36注)。又给省长,[wªhapachowt (H6346)],就是各省分区的行政长官或地方官。又给各省的首领,[wªsaareey (H8269) hamªdiynowt (H4082)],就是各地区或各省的副王或高级官员。在《但以理书》(但3:2-3;3:27)中,官阶次序是总督居首,撒甘次之,省长第三;而在本书这较后的时期,则提到总督、省长和“各省的首领”,却没有提到撒甘。

第10节 以斯帖记 8:10 末底改奉亚哈随鲁王的名写谕旨,用王的戒指盖印,交给骑御马圈快马的驿卒,传到各处。交给骑马的驿卒,[bacuwciym (H5483)],就是骑马传递。又骑骡子,[haarekesh (H7409)],就是比前者更快的一种坐骑或骏马(Bochart,《Hierozoicon》1卷95页)。骆驼,[haa'ªchashtaaraaniym (H327)],也可作骡子;其意义又由后面的 bªneey (H1121) haaramaakiym (H7424) 所限定,意即“母马之子”。希伯来文本里这里与前词之间并没有连接词 waw(和),那是英译者加上的。末后的词 Rammac 只在这里以复数出现,把它译作“幼小的单峰驼”并不恰当。

前面的 rechesh 一词,在斯8:10、8:14 译作“骡子”,而在王上4:28 译作“快马”,在弥1:13 译作“快兽”。毫无疑问,这词是指某种非常迅捷的马类;但也可能是指波斯最快的四足兽,即单峰驼。“骆驼”和“单峰驼”其实是同一种动物的不同描述:若幼时显出轻捷俊美,就训练作“快驼”,用于奔驰,因为“drom”这个音节有“奔跑”之意;而体格粗壮笨重的,就作负重的骆驼。骆驼负重三百到四百磅时,每小时可走五六英里;单峰驼载着骑手,则能以每小时八九英里的速度连续奔跑二十小时。布克哈特说,单峰驼所知最快的行程可达每小时十二英里。因事情十分紧急,所用的必是最快的牲口;因此幼小的单峰驼也用于传递急件,因为它们动作敏捷而平稳。

这样的牲口足以把亚哈随鲁的新诏书及时送遍整个波斯帝国,使处在禁令之下、处境悲惨的犹大人得到解救。

第11节 以斯帖记 8:11 谕旨中王准各城的犹大人聚集保护性命,剪除、杀戮、灭绝那要攻击他们的一切仇敌,并夺取他们的财为掠物,连妇女孩子也包括在内。王准犹大人保护性命,杀戮一切攻击他们的人。波斯诏令一经发出就不可更改,这种固定不变的性质常使国王陷入极其尴尬的困境;因为即便他非常懊悔自己在一时仓促轻率中所作的事,也连他自己都无力阻止后果发生。这就是王不得不不去撤销原诏,而另行颁布一条相反谕旨的原因;照着后一条谕旨,若有人依据前一条命令攻击犹大人,犹大人就可凭着后一条命令自卫,甚至杀死他们的仇敌。这样的做法虽然看来奇怪,甚至可笑,但按波斯宫廷礼仪的特殊情形,这是唯一可采取的办法。这样的例子,不但见于圣经历史(但6:14),也见于世俗历史。圣经中许多经文都证明这事是真实的,尤其是众所周知的但以理被丢在狮子坑里的事,正是遵照大利乌仓促所立的禁令,虽然事后看出,这并非那位君王个人所愿。波斯法律在这方面并无改变,而君王的权力也同样不能变更,这一点从近代旅行家有关该国的许多记述中也可见出。

第12-14节 以斯帖记 8:12-14 定在亚达月,就是十二月十三日这一天,在亚哈随鲁王通国各省施行。这几节,JFB无注释。

第15节 以斯帖记 8:15 末底改穿着蓝色白色的朝服,头戴大金冠冕,又穿紫色细麻布的外袍,从王面前出来;书珊城的人民都欢呼快乐。末底改穿着朝服出来。他穿上了官荣之袍。蓝白相间的服装在波斯人中极受尊崇;因此,蒙王喜悦、愿意尊荣的末底改,事实上是穿上了王家的服饰和徽号。一个宠臣所佩戴徽号的种类与样式,立刻就能向众人表明他被提升到了何等尊贵的地位。

第16节 以斯帖记 8:16 犹大人有光荣,欢喜快乐而得尊贵。犹大人有光荣、欢喜、快乐、尊贵。把字面的表达加在比喻性的说法之上,就解释了这些意象所要传达的含义;而这种重复的表达也表明他们的兴盛和欢乐是何等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