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 本节 JFB 无注释。
第2节“恶人若该受责打,审判官就要叫他当面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数责打。” 该受责打。在司法判决中,凡所判刑罚未至死刑的,鞭打是最常见的执行方式,而且一经定罪便立即施行。鞭打的数目当然要按罪行的性质或情节轻重而定。执法的人抓住犯人的衣服,将其撕开,直到胸背露出;而既说“叫他伏在地上”,可见希伯来人施行此刑的方法,似乎与埃及人的杖打之刑完全相同,就是将犯人平放在地上,露出背部,由旁人按住手脚;或者更常见的是,只按住双脚,双手则绑在一根高一肘半的柱子上,使身体略微前倾。然而,摩西律法为此引入了两个重要限制:第一,刑罚必须在审判官面前施行,而不可私下交由某个冷酷无情的差役处理;第二,最高数目限定为四十下,不可任凭官长专断或暴怒而随意加增,像土耳其或中国的统治者那样,常常杖责至人死亡或终身残废。最初所用的鞭具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不知是一根棍子还是一束细枝;但在后来的时代,犹太人极其谨慎地拘守律法字句,又因惧怕计算错误,想确保不超过法定上限,就用三股绳索制成,末端带有皮条;这样打十三下,就算作三十九下(林后11:24)。这种刑罚通常用于宗教性的罪。
第3节“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过数;若过数,便是轻贱你的弟兄了。” “若过数……便是轻贱你的弟兄了。” 或许有人会以为,这种刑罚本身无论怎样限制其严酷程度,都带有羞辱的烙印。但必须记住,古人对此的联想与我们极不相同。在罗马人中,受鞭打并不被视为羞辱;因为这刑罚有时也施用于自由人和高贵的公民。然而,立法者在这条律例中限制鞭打数目的理由,极其值得注意。这不仅仅是出于对受苦者的怜悯,更是出于对人性的尊重;即便在罪犯身上,这种人性的权利仍须保全。若对一个人施以过分且有辱人格的刑罚,就是伤害旁观者的感受,也是在把轻蔑倾倒在人类本身之上。摩西律法这种人道的性质,特别值得注意。它在某些方面固然严厉,却仍维护人的尊严,甚至不容一个有罪的犯人“在别人眼中显为下贱”。
第4节“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 “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 在犹大地,如同今日的叙利亚和埃及一样,较大的谷物,如小麦、大麦和稻谷,并不是用连枷打脱粒,而是用牛的脚踩出来;牛被套在一起,日复一日在宽阔露天的打谷场上绕圈行走。这样的平坦空地或场面,是用黏土并掺牛粪夯实而成,正如本地谷仓地面会掺少量石灰一样。中央立起一根杆子或柱子,一端用绳索拴在柱上,另一端拴在牛颈上,于是这些温顺的牲畜就在每日劳作中绕圈行走。古埃及的绘画表明,收割时常用牛来踩出穗中的谷粒,较少用驴。猪因重量不足,不大可能用于这工作,尽管希罗多德曾如此说。西班牙和南欧其他国家有时也会驱赶马和骡子在打谷场上践踏谷物(见 Wilkinson 收于 Rawlinson《希罗多德》卷二第15章注3)。
以色列人只用牛。这些牲畜可以随意啃上一口谷物;这是摩西律法所引入的一项既明智又仁慈的规定。因为若照原始做法,在它们口上套袋,或将颈项整天绑住,使其在成堆谷物中劳苦践踏,却又受拘束不得碰谷粒或草秸,这不仅极其残忍,也会使牲畜意志消沉。何西阿书10:11表明,这条律法在君主制后期的以色列仍然完全有效。虽然这条例是在一个特定情形下颁布的,却教导了一条仁爱的功课:动物在服事人时,也有权得到人的体恤和善待。保罗引用这条律法(林前9:9;提前5:18),指出神设立这条例并不只是为牛,乃是表明一切劳苦作工的人都当得工价;因此,他宣告人有义务公正报答那些为自己利益劳作的人,特别是那些为其灵魂益处劳苦的人。
他对这段经文所作的应用,非但没有削弱其本义,反而似乎更加证实了它在这方面的约束力和指向,因为这向我们显明:在神眼中,同样的公平原则应当通行于祂一切受造物之间,不可仅限于我们与人之间的来往。
第5至10节“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与她同房。” “她丈夫的兄弟……当娶她为妻。” 这种习俗在摩西以前就已存在(创38:8;38:11),似乎起源于族长时代,为要保存长子即家族首领的名分和尊荣。但摩西律法使这习俗成为义务(太22:25):年轻的弟兄,或最近的亲属(得4:4),必须娶这寡妇,为的是把延续兄弟之名的天然愿望,与保守希伯来各家族各支派产业的安排结合起来(见民33:54;36:9注释)。不需要订婚,也不举行婚礼;这是凭着神圣权利承继亡者之妻,并且亡者一切产业都要归给将来成为后嗣的孩子。
若小叔不肯遵行此律,寡妇就要在公众集会中(城门口)向本地官长提出申诉;他既声明拒绝,就要吩咐那妇人解下他的鞋带,以示羞辱;随后又向他面前吐唾沫,不是像我们译本所说“吐在他脸上”,而是在他面前、当着他的面吐在地上(见申7:24;9:25;12:14;书21:42)这是东方人表达侮辱、羞耻和轻蔑最强烈的方式(参 Niebuhr《阿拉伯游记》197页;Monro《叙利亚夏日漫游》卷1,238页;Edward Clarke《游记》;Harmer《观察》卷4,430-440页;Paxton《圣经图解》卷2,41页)。那只鞋由官长留存,作为此事完成的凭据,随后双方分开。
第11至12节“若有二人争斗,这人的妻近前来,要救她丈夫脱离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伸手抓住那人的下体。” 这两节 JFB 无注释。
第13节“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法码。” “不可有……两样的法码”,原文是“石头和石头”[七十士译本:stathmion kai stathmion],即一真一假,或一轻一重。古时的法码是石头做的;而石头容易取得,彼此又看似相近却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极易造成欺诈(利19:31;箴16:11;20:10;弥6:11)。“囊”是装法码的皮袋。东方店主和商贩至今仍常用石头作秤砣,从袋中取出放在天平上。若有人不被商贩及其装着两样法码的袋子欺骗,那他必定比大多数同伴更为精明(Roberts《东方图解》本处)。
第14节“你家里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升斗。” “两样的升斗”,原文是“伊法和伊法”,这是以色列通常和标准的量器[七十士译本:metron kai metron]。
第15至16节“当用对准公平的法码,公平的升斗;这样,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长久。因为行非义之事的人,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这两节 JFB 无注释。
第17至19节“你要记念你们出埃及的时候,亚玛力人在路上怎样待你。……所以耶和华你神使你不被四围一切的仇敌扰乱,在耶和华你神赐你为业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时你要将亚玛力的名号从天下涂抹了;不可忘记。” “你要记念亚玛力怎样待你……怎样遇见你” 即暗中而带敌意地袭击你。这样冷酷而卑怯的暴行,在前面的历史中并未详述(出17:14)。这不但是对人道法则的无端侵犯,也是对那位借着许多神迹奇事显明祂看顾并恩待以色列之神的悍然蔑视(见撒上15:1-35;27:8;30:1-31注释)。这正是亚玛力人恶毒攻击最严重之处。在当时情形下,这是一种狂妄不敬的恶行;为着神的尊荣,这事不能被忽略。因此,既然出于智慧而重要的目的,刑罚被延后了,就有必要向以色列人宣告此事,好叫他们知道,在公开大胆侮辱神威严的事上,迟延并不等于免罚;所以当他们完全安居本地之后,神要使用他们作执行神圣报应的人,灭绝这个顽固敌对的民族(见出17:14;17:16;民24:20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