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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23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23

第1节 “凡外肾受伤的,或被阉割的,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凡外肾受伤的……不可入耶和华的会”,意思或者是不得在以色列的教会和国家中承受公开的尊荣与职分;或者就外邦人而言,不得借着受割礼或婚姻并入那国。一般的规则是:外人和外邦人,因恐怕与他们交友或通婚会引诱百姓陷入拜偶像,所以在他们归信犹太信仰以前,不可接纳。但本段经文说明了这一般规则的若干限制。以下几类人被排除在公民完整权利和特权之外:第一,阉人。这在古代是很早就有的习俗,许多异教神祇的祭司,特别是叙利亚女神的祭司,都是阉人;东方的父母也常用各种手法损伤自己的孩子,为要训练他们在权贵之家服役。既然献祭的牲畜必须毫无残疾瑕疵,同样,凡神形像被人故意毁损的人,也不适合与神的百姓相交。

因此,这律法也就成为禁止犹太人中实行阉割之风的方法;这种习俗古时在东方极其盛行。第二,私生子,mamzeer(H4464)一词,其词源不确定〔Gesenius认为出于maazar,意为败坏〕,并且只在另一处经文中出现过(撒迦利亚书9:6)。有人认为它是指外人〔按Lee的说法,此词由min(H4480,“从”)、`am(H5971,“民”)和zaar(H2114,“外人”)组成,意思是来自外国的人。七十士译本在此处作“从淫乱所生”;武加大译本作“由娼妓所生”;但在撒迦利亚书那处,希腊文译本作“外族人”,即异国之人;由于这些民族是异教徒,希伯来诗人常把他们称作淫妇(以赛亚书23:17-18)。〕显然,这不可能是指父母在合法婚配之前所生的人,因为那种情形已由申命记22:29所记的条例补救了。

所以,按一般犹太作家的看法,此词必是指由于母亲行为放荡而不知其父是谁的人。这样出身不名誉的人带着羞辱的记号;Selden跟随犹太拉比,认为这律法只是要禁止“私生子”与希伯来女子通婚;因为若阻止一个承认犹太信仰的人“入耶和华的会”,似乎太过残酷。另一个解释,即把此词理解为外人或外邦人,也为许多著名学者所采纳;不仅因为这解释适合该词出现的两处经文,也因为若弃绝这种解释,摩西对于外邦人如何进入以色列会众,实际上就没有明文规定;而借着这条限制性的律法,他们就被宣告一般地被排除在外,不能按神圣约的特殊条款,借归化而充分有分于以色列人的特权。

第2节 “私生子不可入耶和华的会;他的子孙直到十代,也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直到十代”[dowr(H1755) `ªsiyriy(H6224)]。其中一个词译作“代”,是指同一时代人的总称(见创世记15:16出埃及记1:6注);另一个词“第十”,是表示完全的数目,常作广义使用;在这里是指不定的长时期。这两项禁令,无论按字面还是按象征来理解,都只适用于教会的早期状态;因此这里提到的两类人(申命记23:1-2),就被选作全体外邦世界得以进入基督教会的样本。加在这两类人身上这种难以磨灭的羞辱,是要用来阻止那些可耻却因与外人接触而太常见的行为。第三,亚扪人和摩押人被排除在外;因为他们无故联合起来,雇用术士咒诅以色列人,并且进一步借着引诱他们陷在偶像崇拜的罪与淫乱可憎之事中,使他们离弃对神的忠诚,从而丧失民族圣约的特权。在这次暴行之前,以色列人曾被教导要以友善的态度对待这两族(申命记2:9;2:19)。但亚扪人与摩押人的罪更加严重。这不仅是否认对陌生人和寄居者应有的普通款待与仁慈,更是蓄意的恶谋,显出深切的恶意和无法熄灭的仇恨。因此,他们作为公开承认的公敌,被永久且不可更改地排斥在外。

第3节 “亚扪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华的会;他们的子孙虽过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他们的子孙虽过十代,也不可入。” 许多著名作者认为,这条排斥的律法只适用于男子;无论如何,这里确定的数字是用来表示不定的数目(尼希米记13:1)。既然神不能行恶,这宣告就不可看作是助长对这些民族本身的仇恨(路得记4:10列王纪下10:2),而是针对他们的罪;而且在当时作出这宣告尤其必要,因为许多以色列人已住在约旦河东,与这些民族紧邻;神就在他们中间立起这道隔墙,以防止恶劣交往所带来的后果。但不可因此以为,在这件事上,像前面那种情况一样,归信的亚扪人或摩押人就不得享受宗教特权。这禁令所包含的一切,不过是说:属于这两个民族之一的人,不能借着婚姻、收养或购买而越过希伯来宗族的界限,不能取得一种身份,从而享有公民的权利和特权,或使自己的名字登记在以色列任何支派的家谱册上;而这些民事上的限制是不能解除的。

第4节 “因为你们出埃及的时候,他们没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们,又因他们从米所波大米的毗夺,雇了比珥的儿子巴兰来咒诅你。” 本节JFB无注释。

第5节 “然而耶和华你的神不肯听从巴兰;耶和华你的神却使那咒诅的言语变为祝福的话,因为耶和华你的神爱你。” “耶和华你的神不肯听从巴兰。” 这话明显的意思是:神不容巴兰向以色列发出任何咒诅,无论那些咒诅最终会多么无害;反而以压倒性的影响强迫他在巴勒和其朝臣面前,说出最高的称赞和祝福。可是Hengstenberg根据这些话提出一个假说,说巴兰被摩押王遣散后,就直接去了以色列营中;在那里被摩西冷淡接待,于是又离开往米甸去了。(但参见民数记24:25注。)第四,对以东人与埃及人要表现更多恩待;对前者,是因他们与以色列有近亲关系;对后者,是因他们早先曾款待雅各一家,以及出埃及时许多埃及人私下向他们所施的恩惠(出埃及记12:36)。以东人或埃及人的归信者,到第三代就被宣告可以享有完全的公民权,与本地以色列人一样;借着这条显著的规定,神教导祂的百姓一个实践上的功课,就是对于特别的善行要存慷慨和感恩之心,而忘记从这两个民族所受的一切逼迫与恶待。

第6-8节 “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们的平安和他们的利益。” 这几节JFB无注释。

第9节 “你出兵攻打仇敌,就要远避诸恶。” “你出兵攻打仇敌,就要远避诸恶”,就是远离偷盗、强暴、淫乱,以及一切军营生活中常见的放纵行为(路加福音3:14)。洁净既是绝对必要的,因此凡负责管理大批人群的人,总会实行最严格的卫生规定,密切留意疾病的最初迹象,并采取防范措施,阻止感染蔓延。但在炎热气候中,还需要更多的措施,必须持续留心清除污秽、腐烂或恶臭之物。

第10-12节 “你们中间,若有人夜间偶然梦遗,不洁净,就要出到营外,不可入营。” 这几节JFB无注释。

第13节 “在你器械之中当预备一把锹;你出营外便溺以后,用以铲土,转身掩盖。” “在你器械之中当预备一把锹”[wªyaateed(H3489) tihªyeh(H1961) lªkaa(H3807a) `al(H5921) 'azeenekaa(H240)],就是“在你的装备中要有一把小铲”[许多抄本作'al 'ªzineeykaa,意为“在你的器具中”,这译法更可取(Gesenius)。七十士译本作:“你的腰间要有一根橛子。”]据说土耳其士兵也带着一种类似的工具,正如每个以色列人都被吩咐要为自己预备的一样;英国专员于1862年发布的《旁遮普卫生报告》宣称,摩西所吩咐的这种卫生安排,至今在东方仍然采用。

“在我们的监狱里,”他说,“所有废弃物都埋在园中,迅速分解,并无任何不便。” 他在《报告》结尾还直接提到以色列中类似的条例,以解释这种习惯(《摩西五经及其权威》,重印自《Record》报纸评论)。应当注意,这里所给的指示,并不是针对以色列人在旷野或摩押平原的大营而说的;在那里,我们可以推想,虽未提供细节,但总会有足以满足众人自然需要的便利之处。这些指示乃是指向一个特别场合,就是以色列人定居迦南之后未来某次战争的情形,并且是针对构成军营的小股部队;从上下文申命记23:9-12即可明显看出。若从这个角度来看,Colenso对这段经文所发的那些讥讽,就显得何等荒谬失当;他竟说这条吩咐是迫使两百万以色列人每天为解决自然需要而走六英里以上!

若想到这些指示本是为军队小分队设立的,而军人在行军作战中往往容易忽略个人卫生,甚至变得邋遢,那么这些指示就显得何等简单而又恰当。对以色列人来说,洁净更是不可少的,因为他们属天的王在营中与他们同在(申命记23:14);因此有人认为,约柜在他们所有战争中都与他们同去。此外,洁净也是神训练他们所要达到之道德纯洁的象征;而促进敬虔,毫无疑问,也是这条严禁营中一切污秽之物的禁令所意在追求的更深目标。仅此一点,就足以回应那些不信者轻蔑的挑剔;他们讥笑这种对神的描绘,视之为最粗鄙的拟人化,说神在营中来往,冒着“看见不洁之物”的风险,并且像有感觉的受造物一样,带着厌恶之情“转身离开”以色列。

第14节 “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常在你营中行走,要救护你,将仇敌交给你,所以你的营理当圣洁,免得他见你那里有污秽,就离开你。” 本节JFB无注释。

第15-16节 “若有奴仆脱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里,你不可将他交付他的主人。” “若有奴仆脱离主人逃到你这里,你不可将他交还给主人”,显然是指迦南人或附近各族的奴仆;他们或因遭受暴虐压迫,或因想要归信真道,而逃到以色列寻求庇护。这样的人,逃到之地的居民不可把他交出来。在希腊罗马人中,奴隶不享有任何避难所的权利:主人可以到处追赶他们;一旦捉住逃奴,就用烧红的烙铁给他们烙印(色诺芬《回忆录》2:10,第1、21节;Florus,2卷,第19页)。但在古代巴勒斯坦,在摩西律法之下,难民一踏上这片土地,立刻就得到稳妥的庇护,并可照自己所愿居住在国内任何地方,正如今日在英国一样(Michaelis)。

第17节 “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娈童。” “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qªdeeshaah(H6948)],就是献身于亚斯她录或亚施他录(即维纳斯)崇拜的女子,她卖淫所得的利润归入其庙宇的库中。“也不可有娈童”[qaadeesh(H6945)],就是献身于同一女神崇拜的男性娼妓。这些可怜的人穿着妇女的衣服,出没在城市街头,或像乞丐一样游荡于乡村,手里展示亚斯她录的小神龛,引诱百姓犯反常之罪。这两类人都是叙利亚女神庙中的附属人员(Lucian,《论叙利亚女神》27、51节;Spencer,《论律法》礼仪卷2,35节)。

第18节 “娼妓所得的钱,或娈童所得的价,你不可带入耶和华你神的殿还愿,因为这两样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狗”[keleb(H3611)= qaadeesh(H6945),见申命记23:17],是加在男性娼妓身上的羞辱称呼。这节中的禁令是必要的,因为当腓尼基偶像崇拜在以色列盛行时,这类祭司和庙役大为增多(民数记25:1-18列王纪上14:24;15:12;22:46)。

第19-20节 “你借给你弟兄的,或是银钱,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 以色列人主要从事耕种和牧养牲畜,除了因一时缺乏和贫穷而作个人用途外,很少有借贷的需要。他们生活在一种朴素的社会状态中,因此被鼓励彼此友善借贷,并不指望获利。但外邦人的情况不同,他们从事贸易和商业,借贷是为了扩充资本,因此合理地可以预期他们为贷款付利息;何况借贷给他们的风险更大,也没有血缘之亲的纽带。此外,这种区别也极有助于使以色列人与世界其余民族分开。

第21-22节 “你向耶和华你的神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讨,迟延便是你的罪。” “你向耶和华你的神许愿”,参见民数记30:2注。

第23节 “你嘴里所出的,就是你口中应许甘心所献给耶和华你神的,要照你向耶和华你神所许的谨守遵行。” 本节JFB无注释。

第24节 “你进了邻舍的葡萄园,可以随意吃饱了葡萄,只是不可装在器皿中。” “你进了邻舍的葡萄园。” 葡萄园和下一节所提到的禾场一样,常常没有围篱。在种植葡萄的国家,葡萄极其便宜;因此,我们不必惊讶,凡旅客伸手所及之处都可以自由取食。所摘的数量,对园主来说并不是会感觉到的损失;这是向贫穷人和行路人所施的一种仁慈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