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看见马匹、车辆,并有比你多的人民,不要怕他们,因为领你出埃及地的耶和华你神与你同在。”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凡二十岁以上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在征战期间,若无统帅明确许可,不可离开。以下这些条例,虽然其约束力当然是预先规定的,却并非只是因即将来临的战争而设的临时安排;乃是要在以色列中成为常存的权威,等到百姓在所得之地安居下来,开始建造房屋、栽种葡萄园、娶妻之后,也仍然有效。在即将进行的对迦南的征服中,或在任何公义且防御性的战争中,以色列人都有理由期待神的同在与恩待。
第2节“你们将要上阵的时候,祭司要到百姓面前宣告。”祭司要到百姓面前宣告。犹太作者说,军中设有一位经特别礼仪任命的“战事祭司”随军出征。以宗教庄严的对象和动机来激发爱国心,并给勇气增添力量,这本是很自然的事;别的民族也这样做过,但在以色列的情形中,祭司在战场上例行随军,乃是符合他们神权政体的,因为在那政体中,一切都是神借着他所委任的仆役直接施行的。这位祭司的职责是吹号(民数记10:9;31:6),他手下还有别人,在各营前重复他向全军战士所作的劝勉。这段讲话(申命记20:3-4)以简洁而有力见长,极其适合当时的场合,也就是士兵列队站立之时。
第3节“要对他们说:‘以色列啊,你们当听,你们今日将要与仇敌争战,不要胆怯,不要惧怕战兢,也不要因他们惊恐。’”此节无 JFB 注释。
第4节“因为耶和华你们的神与你们同去,要为你们攻击仇敌,拯救你们。”你们的神与你们同去。按照犹太作者的说法,约柜总是被抬到战场上去。但圣史中并无此事的证据;而且,只要确信神站在他们这一边,这本身就足以成为激励。
第5节“官长也要对百姓宣告说:‘谁建造了新房屋,尚未奉献,他可以回家去,免得他阵亡,别人去奉献。’”官长也要对百姓宣告,[hashoTªriym (H7860)],即点名官、册籍保管者(参看列王纪下25:19注,那里用了另一个词;又参看历代志下25:11,那里这两个词都出现)。七十士译本作 hoi grammateis,即“书记、文士”,他们在出埃及记5:6中被称为“书记”或“督工”。他们可能是管理兵员名册的人,或者更可能是军事传令官,职责是宣布将领的命令(历代志下26:11)。这项宣告(申命记20:5;20:8)必须先于祭司的讲话作出,因为若在队伍已经严整列阵之后,再让那些享有豁免权的人离去,就必造成极大的混乱和不便。这里明确提到四种豁免理由:(1)新房落成奉献。
正如今日一切东方国家一样,这是一件重要的事,并以宴乐和宗教礼仪庆贺(尼希米记12:27);可豁免一年。“也许,”威尔金森说,“正是在房屋奉献时,那些吉祥的话语或兆头,像现代阿拉伯人所谓的‘吉宅’一样,被安放其上;而我们从犹太人中这么早就提到这一习俗,可以推断它是从埃及传来的。我们在埃及人的仓房、葡萄园和园圃之上,甚至发现它们也被置于某位守护神的保护之下,这就更加强了这一推测。”(2)栽种葡萄园。前三年的果子被定为不可用(参路加福音13:8),第四年才可献初熟果子,因此此种情形下的豁免至少持续四年。(3)聘定妻子。订婚与成婚之间总有相当长的时间。
留下未完工的房屋、半耕作的新产业,以及刚订立却尚未完婚的婚姻而去从军,被视为极大的艰难;这些情形之所以可获豁免,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人的心若深深牵挂远方某事,就不会在公共服役上十分热心。(4)豁免的理由是怯懦。以色列军队是由不规则的民兵组成,凡二十岁以上者都有服役义务,因此许多完全不适合作战的人必被召到战场上;所以,这些审慎安排蕴含着深刻的智慧和极大的政治适切性,可以把军队中这种不适于作战的成分清除出去,因为这些人不能提供有效服役,而他们怯懦精神的传染,还可能导致惊慌和失败(参民数记7:10-11;诗篇30:1标题)。后来的犹太人在这类场合会举行一种筵席,称为[chªnukaah (H2598)],即“奉献节”。
第6至8节“谁栽种了葡萄园,尚未享用其中的果子,也可以回家去,免得他阵亡,别人去享用。……”这几节无 JFB 注释。
第9节“官长对百姓宣告完了,就当派军长率领百姓。”就当派军长率领百姓,[uwpaaqªduw (H6485) saareey (H8269) tsªbaa'owt (H6635) bªro'sh (H7218) haa`aam (H5971)],即“他们要设立(委任)军队的首领在百姓前头”。那些因上述理由而获豁免的人离开之后,所有适合服役的士兵都点阅整齐,军队随后便照他们素常熟悉的千夫长、百夫长和家族编制列队,由各自的首领统领(民数记2:34;26:12;历代志上27:1;历代志下25:5)。[Saareey (H8269)]意为“首领、领袖”。这个词既用于民政官,也用于军官。七十士译本也同样用 archontas 表示这两类官员(参出埃及记18:21与民数记31:14)。
第10节“你临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时候,先要对城宣告和睦的话。”你临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时候。这里把一个重要原则引入以色列的战争律法,涉及他们所攻击的民族和所围困的城邑。对于迦南“这些民的城邑,就是耶和华你神赐你为业的”,则当施行灭绝净尽的战争(申命记20:17-18)。但当他们因公义的缘故去攻击别的国家时,首先要宣告和平;若对方接受并投降,城中的百姓就成为附庸,在进贡服役的关系中,这些被征服的民族将因与选民联合而得着极大的福分:他们会被带到认识以色列的神和以色列的敬拜中,也能分享以色列的特权(参士师记11:12-27注)。然而,如果被围的城拒绝投降、不肯被攻取,就要把所有男子尽行杀戮,妇女和孩童则要保全,并且善待(申命记20:13-14)。
(关于这条战争律法,可参约瑟夫《古史》卷4第42节和《驳亚比安》卷2第30节。)他与最受尊敬的拉比和犹太人的普遍传统一致,将申命记20:13解释为一种许可,而非命令。“你可以杀男子”(不是“你必须杀男子”),即“成年男子”;或者如约瑟夫所解释的,是“那些曾拿兵器抵挡他们的人”,在当时这就包括所有成年男子(参列王纪下6:22)。无论如何解释,这都显明一件事:神以明文权柄,对俘虏施行了怜悯。塞尔登在《希伯来人中的万民法》第6卷第16章(第1卷第673页)引述多种权威证明:凡愿意归化为犹太教的人(甚至七族中的人),犹太人都被授权予以保留,因为如此便不必担心从他们学到可憎之事(申命记20:18);他又证明,在犹太人中还有一项古老传统:围城时应留出一个空档,使被围的人有机会逃走。
关于女俘虏的待遇,可参《斐罗论仁爱》第547页(Graves《论摩西五经》第二卷第102页注)。另可参德昆西《文集》第3卷“导言”第8至11页,其中对希伯来战争律中人道和怜悯的精神,与亚述人和其他古代异教民族所行的残暴形成鲜明对比,作了极出色的阐述。他总结说:“当我们思想亚述与巴勒斯坦之间关系之亲密且年代之久远,又想到许多事,尤其在战争上,是如何借着中间那些惯于残暴的部族,直接从底格里斯河一带传到约旦河一带,我确信摩西一定以极其严厉而坚定的方式加以干预,而且不单是口头条例,更是建立起反制这种残暴精神的习俗;否则,这种残酷就会像瘟疫一样蔓延。可是,在以色列人中,我们却看不到这种地狱般的暴行。”借此,俘掳者与被俘者之间便有可能建立友好而有益的联系;以色列甚至借着她的征服,也要成为列国的祝福。
第11至18节“若城里的人以和睦的话回答你,给你开了城,城里所有的人都要给你效劳,服事你。”这几节无 JFB 注释。
第19节“你若许久围困一座城,要攻打取那城,就不可举斧子砍坏树木;因为你可以吃那树上的果子,不可砍伐。田间的树木岂是人,叫你糟蹋,用以修筑营垒来攻城吗?”不可砍坏树木。在长期围城中,木材会因多种用途而成为必需,无论是军事工事还是燃料都用得着。但结果子的树必须谨慎保留;事实上,在像印度那样的温暖国家,人们比我们更倚赖水果为食,所以毁坏果树被看作某种亵渎之事。
第20节“惟独你所知道不是结果子的树木,可以毁坏砍伐,用以修筑营垒,攻击那与你打仗的城,直到攻塌了。”用以修筑营垒,攻击那城。显然,这里指的是某种军用器械;因此,我们知道,在埃及,就是以色列人学习军事战术的地方,攻城的方法是筑土垒,并借着可移动的高楼,或借着“龟甲阵”推进(威尔金森)。若要固定不动,堡垒或高楼就用木板建造;若要移动,则用较轻的框架制作,并以柳条编织物覆盖(见《尼尼微及其遗迹》第二卷,第368、3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