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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9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9

第1节 “耶和华你神将列国剪除的时候,就是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的那些国民;你得了他们的地,住在他们的城邑并他们的房屋,” 本节 JFB 无注释。

第2节 “你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你要分定三座城……在你地中间。” 近亲为被杀的亲属报仇的责任,即“报血仇”制度,在那个时代是习惯法,在阿拉伯人和东方其他民族中至今仍然如此;摩西把它以一种改良后的形式纳入了他的律法体系。为保护无意杀人的人,他设立了若干逃城;约但河东已有三座城被指定作此用途(申命记4:41民数记35:11);待迦南被征服以后,河西也要有三座城享有同样的特权。“在你地中间”,就是设在显著、易于到达的位置,并且与全国边界及彼此之间的距离大致相等。

第3节 “要预备道路,将耶和华你神使你承受为业之地分为三段,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要预备道路。” 通往这些城的道路必须保持良好状况,小溪或河流上要架设坚固的桥梁;道路的宽度要有三十二肘;在所有岔路口都要竖立路标,写上“逃城,逃城”的字样。 “将你地的境界……分为三段”,就是把全地从南到北的范围划分开来。约但河两边的三座城彼此相对,“如同葡萄园中两行葡萄树”(见约书亚记20:7-8注释)。

第4-5节 “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如下: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邻舍的;” 这几节 JFB 无注释。

第6节 “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本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 “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那误杀人的。” 本节是第3节的继续(因为申命记19:4-5是解释性的插句),其意思是:若一个人误被杀死,他的近亲在一时激愤之下,未经查明事实,便立刻向那杀人者报仇,纵然那人并无罪,这样的行为,律法也容忍,不予追究。但为防止这种仓促的举动,便设立了逃城,收容那误杀人的,使“无辜之人的血,不致流在你地上”(申命记19:10)。“其实他本不该死”,就是他并未招致死刑的判决;并非犯了该死的罪。[Mishpat (H4941) maawet (H4194)] 对于蓄意谋杀的情形(申命记19:11-12),这些城并不提供豁免;但若只是误杀,一旦逃亡者进入城门之内,就得着安全的避难所(民数记35:26-28约书亚记20:6)。

第7节 “所以我吩咐你说,要分定三座城。” 本节 JFB 无注释。

第8-9节 “耶和华你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 “耶和华……若扩张你的境界。” 若他们的疆域扩展到从黑门和基列直到幼发拉底河一带,就还要再设立三座圣所(见创世记15:18出埃及记23:31注释)。但这里也隐约暗示,这最后一项规定永不会实行,因为以色列人不能 fulfill 所附带的条件,即“谨守诫命,爱主,并常常行他的道”。事实上,尽管那地区曾被大卫和所罗门征服,我们却没有见到那里设立逃城;因为这些君王只是使当地原住民进贡,并没有差派以色列殖民者去占有那地。然而,逃城的特权只赐给以色列人;并且,那被征服之地在希伯来诸王权下停留的时间也不长。现代犹太人用来证明弥赛亚尚未来到的论据之一,就建立在这一段经文上:既然古时并未增加那三座逃城,这应许就仍有待应验;因为神从不徒然吩咐一件事(引自沃尔夫《日志》第58页所载迈蒙尼德论述摘要)。

第10-13节 “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 这几节 JFB 无注释。

第14节 “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就是先人所定的界。” “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 巴勒斯坦在田地疆界方面的情形,如今与向来大致相同。虽然园子和葡萄园周围常有干石墙或仙人掌篱笆围绕,可耕种的田地边界通常只靠一条浅沟、一小堆石头,或每隔一定距离竖立的一块石头来标明。显而易见,诡诈的人很容易用土填平小沟,或把这些石头挪动几尺,而不大有被发现的危险,于是借着暗中侵占邻舍的地界来扩大自己的田地。因此,这条律法是为防止以色列人将要占据之地上发生这类侵占;因为当那地分给各支派,而各家族又分得各自产业之后,国家的领袖起初就会划定界限,而这些界限在日后任何时期都不可合法更改或挪移。

第15节 “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不可凭一个见证人。” 以下规条是为规范公堂上证词的采纳,建立在自然公义的原则之上。不可仅凭单一证人的话就定被告的罪。假见证人的刑罚。假见证人的刑罚。

第16-21节 “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 但如果证实他作了假见证,他自己的定罪就已足够了;并且他所受的刑罚,必须与他恶意控告别人原本想使对方遭受的完全一样(见出埃及记21:24利未记24:20注释)。对于一个假控告者,不可纵容软弱的感伤主义,也不可施以失当的怜悯;他那冷酷无情的仇恨竟能驱使他起誓,要夺去邻舍的产业或性命。律法必须毫不通融地执行在被定罪的毁谤者身上;他既然恶意加罪于人,就该承受那罪应得的刑罚;而最能有效遏止这类可耻企图的,莫过于施行这种报应性的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