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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7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7

第1节 “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凡有残疾的牛羊。牛这一名称包括公牛、母牛和牛犊;羊这一名称包括公绵羊、羊羔、公山羊和母山羊。牛若有肢体残缺,就不可作为坛上的祭物。献祭牲畜所需具备的条件,见出埃及记12:5利未记1:3

第2节 “在你们中间,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诸城中,无论哪座城里,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了他的圣约,” 男或女,行了恶事。神拣选以色列所要达到的重大目的,是保守人对祂的认识和对祂的敬拜;因此,任何形式的偶像崇拜,无论是敬拜天体,还是更粗鄙的形式,都被称为“违背了他的圣约”。无论地位高低或性别如何,都不能减轻这罪。凡被举报的案件,甚至只是流传的风声,若说有人犯了这样严重的罪,都必须经过司法审查;若有合格见证人的证词证明属实,但不可只凭一个见证人定案。这个防止仓促和不公判决的规定,被视为近代立法中最明智的安排之一,而它早已纳入摩西律法之中。罪犯要被带到城外,用石头打死,并由见证人先下手。这样特别安排的目的,一方面是因见证人要亲自行刑,从而防止他们轻率控告;另一方面也是公开表明,这罪已经受到了应得的刑罚。

第3-7节 “去事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这几节经文,JFB没有注释。

第8节 “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去。” 若有难断的案件(参申命记1:16-17出埃及记18:22)。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凡在裁决上有疑难之处,地方官都要提交公会的法庭裁定。公会是最高议会,由一部分民事人员和一部分宗教人员组成。其中最主要的官员是“祭司利未人”,也就是利未系的祭司,从中拣选若干人,包括大祭司在内,他们是立法议会的成员;他们又与其余各支派中按比例选出的弟兄一同,被借代地称为“审判官”(见申命记19:17注;另参 Wilkinson《Ancient Egypt》1卷282页;Hengstenberg《Egypt and Books of Moses》Clarke版150-151页注;Michaelis对此处的《Annotation》;Graves《On the Pentateuch》2卷22页)。他们在圣所附近开庭,因为在重大紧急情形中,大祭司要借着乌陵求问神(民数记27:21)。他们的判决不得上诉;若有人顽梗悖逆,拒不服从他们的裁决,那么这种行为既与维持秩序和善政相违背,就应当按死罪看待并受刑罚。

第9-13节 “你要来到当时的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 这几节经文,JFB没有注释。

第14节 “到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 “我要立王治理我。” 在以下这段经文里,摩西以预言的方式宣告了一场后来会发生在以色列民族历史中的政体变革。这里并没有表示赞许或推荐;相反,当百姓的喧嚷借着设立君王而使神权政体发生这种宪制变更时,神明确表示不悦(撒母耳记上8:7)。后来虽准许他们如此行,但神仍保留亲自指定王室家族和君王人选的权利(撒母耳记上9:16;10:24;16:12;历代志上28:4)。总之,摩西预见到他那些无知而反复无常的同胞,既不体会自己作为蒙拣选之民的优势,很快就会想改变自己的政体,像其他国家一样,因此就在某种程度上为这种情形预作安排,并规定了以色列君王必须遵行的原则(参撒母耳记上8:1-22;10:1-27;12:1-25)。君王必须具备某些不可缺少的条件;他不可是外国人,必须是本族的以色列人,与百姓同族同信仰,好保守国家的民事与宗教律法,特别是维护既定敬拜的纯正;并且他也要预表基督,就是那位属灵的王,是他们弟兄中的一位(Graves《On the Pentateuch》2卷153页;另见1卷32-35页;Hengstenberg《Christology》1卷227-228页)。

第15节 “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 不可立外人为王,也就是不可凭他们自由自愿的选择这样做。然而,神在祂护理的报应中,确曾容许外国君王篡夺统治权(耶利米书38:17马太福音22:17)。

第16节 “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对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 不可加添马匹。这里并非绝对禁止使用这些牲畜,也没有理由认为它们不可作为王室仪仗的一部分。但大量增加马匹,必然会带来许多祸患,使人与外国,尤其是与埃及,往来更频繁;也会引进一种并不适合本国环境的牲畜;还会建立东方式的军事专制,在平时形成骄傲铺张的排场,在战时依赖埃及,从而转移对神的倚靠和信心(撒母耳记下8:4列王纪上10:26历代志下1:16;9:28;以赛亚书31:3)。

Bochart 的《Hierozoicon》、Paxton 的《Natural History》205页、Lowth 的《Israelite Nation》2章7节、Sherlock 的《Discourse on Prophecy》第4篇论文、Bunsen 的《Egypt's Place》4卷559页、Hengstenberg 的《Egypt and Books of Moses》222页,都指出了这条律法的理由和作用。Bovet 在《Voyage en Terre Saints》310页说:“现今埃及是驴之国,巴勒斯坦是马之国。圣经时代则正好相反,这从早期为规范以色列君王行为所定的条例即可看出。

众所周知,所罗门在这方面以及许多别的方面,都把自己置于律法之上(列王纪上10:26-29历代志下9:28),野心勃勃,想在威荣上超过东方一切君王。但摩西律法的精神仍不断被众先知维护(以赛亚书2:7);甚至在严重败坏的时代,撒迦利亚描述本国君王复兴时,也把他描绘成像以色列古代士师一样进入耶路撒冷,不是骑马,也不是骑骡,而是骑着本地品种的驴”(撒迦利亚书9:9;参马太福音21:5)。

第17节 “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也不可多立妃嫔。这里明文禁止这一点,有极强的理由,因为邻近各国盛行多妻制,他们的君王也拥有众多后宫;此外,以色列的君王在对百姓的关系上本应完全独立,除了神的律法以外,并无别的约束可以节制他的私欲。违犯这一条件所产生的有害后果,在所罗门和其他君王的历史中都有例证;他们践踏了这条限制性的律法,不但败坏自己,也败坏国家。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也就是不可借着从事对外贸易来聚敛财富。在这一点上,所罗门违犯了律法(历代志下1:15),乌西雅也效法了他(历代志下26:2)。君王被禁止为私人用途积蓄钱财。

第18节 “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 他要抄录一本。古代圣经原卷存放在圣所,由祭司严密保管(见申命记31:26列王纪下22:8注)。每一位君王即位时,都要得到一份真实无误的抄本,并常放在身边,日日诵读,好叫他的品格和心志被这律法成圣的模子塑造,以致他能本着信心和敬虔、谦卑和爱慕公义的精神,履行王的职分。

第19节 “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 这一节经文,JFB没有注释。

第20节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由此可见,以色列的王位本应是世袭的,除非因个人的罪而被废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