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leCollab
En

申命记 第 14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4

第1节“你们是耶和华你们神的儿女。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将额上剃光。” 你们是耶和华你们神的儿女:儿女,或儿子。以色列人在国家的意义上被这样称呼(申32:19出4:22何11:1太2:15),虽然国中的每一个人并不能因此就算为“神的儿子”。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哈默(《Observations》105页)认为这里的“死人”是指“死的偶像”(亚13:6)。但这里的 laameet(H4191)必须被看作与利21:1中的 lªnepesh(H5315)同义,在那里它表示“民中的死人”。偶像崇拜者无论在其敬拜的礼仪场合(王上18:28),还是在丧事上(参耶16:6;41:5),都常用指甲或利器在脸上和身体别处划出可怕的伤痕。哀悼中割伤自己是迦南人或腓尼基人的习俗,不是埃及人的习俗。

在两眉之间剃出一大片秃处,也是另一种为尊荣死者而行的异教习俗(见利19:27-28;21:5注)。这两种做法都已被律法明文禁止。但从禁令的重复看来,在为已故亲友深切哀伤与苦难之时,这些习俗仍在使用(参耶41:5;47:5;48:37)。从5:2所附加的动机可明显看出,人们尤其违犯了律法的精神,甚至也违犯了字句。这样不体面、贬损人格的习俗,不过是绝望忧伤夸张而反常的表现(帖前4:13),以色列人既是神的子民,就当谨慎避免,因为这些做法有损于他们的身分,也与他们作为神子民的地位不相称。

第2节“因为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本节 JFB 无注释。

第3节“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即任何被禁止为不洁净的物(见利11:1-47注)。论走兽。

第4节“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绵羊、山羊,” 这些是你们可以吃的走兽。这里对肉质佳美的哺乳动物列举得完整而具体,因为以色列人将要定居在应许之地,而其中一些支派已经住在那地的山间草场上,那里这类走兽很多。

第5节“鹿、羚羊、麃子、野山羊、麋鹿、野牛、岩羊。” 鹿:见申12:15注。麃子,[wªyachmuwr(H3180),出于 chaamar(H2560),意为红],并不是西亚洲所不知道的黇鹿,而是一种羚羊(Oryx leucoryx),阿拉伯人称之为 Jazmar。它通体白色,四肢末端为黑色,大腿呈鲜红色。所罗门的膳食中曾用到它(王上4:23)。尼布尔描述说,这种动物常出没于阿拉伯东部的沙漠,以矮小金合欢树的叶子为食;很可能在以色列人所得的约旦河东草场上也很多。野山羊,[wª'aqow(H689);七十士译本作 dorkada]。这个词不同于通常表示野山羊的词(撒上24:2诗104:18箴5:19);有人认为它是鹿羊兽(tragelaphus),身体像鹿,头、角和胡须却像山羊。

东方确有这种动物,名叫 Lerwee(见 Shaw《游记》补编96页;又见《尼尼微及其遗迹》卷2,第431页)。麋鹿,[wªdiyshon(H1788);七十士译本作 pugargon],是一种羚羊(Oryx addar),臀部白色,角呈环纹,长2英尺,肩高约3英尺7英寸。在以色列人素常来往的地区很常见(Shaw)。野牛,[uwt'ow(H8377);七十士译本作 oruga],被认为是努比亚羚羊(Nubian Oryx),与前面提到的 Oryx leucoryx 不同;后者曾被称作“野牛”(赛51:20;他尔根译本也如此称呼),而这种则为黑色,体形更大、身架更修长,角更长也更弯曲。阿拉伯人称之为 Bekkar-El-Wash。

岩羊,[waazaamer(H2169),七十士译本译作 kameelopardalin;但另一些人较合理地判断,这必是希伯来人更熟悉的一种动物]:人们认为它是 Kebsch(Ovis tragelaphus),比普通绵羊稍大,身上不是羊毛,而是红色毛发,是一种叙利亚的似羊之山羊。论飞鸟。

第6-10节“凡分蹄成为两瓣又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凡有翅膀又有鳞的水中之物都可以吃。” 这些经文 JFB 无注释。

第11节“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 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见利11:21注。

第12节“不可吃的乃是雕、狗头雕、红头雕、” 本节 JFB 无注释。

第13节“鹞鹰、小鹰、鹞子与其类,” 鹞鹰,[wªhaaraa'aah(H7201)]:一般认为与利11:14-15所译的“鹫”是同一类。

第14节“乌鸦与其类,” 本节 JFB 无注释。

第15节“鸵鸟、夜鹰、鱼鹰、鹰与其类,” 鸵鸟,[bat(H1323)haya`ªnaah(H3284)]:母鸵鸟的女儿;即母鸵鸟本身(Gesenius)。鱼鹰,[hashaachap(H7828)]:更可能是海鸥。

第16节“角鸱、猫头鹰、天鹅、” 天鹅:更可能是鹅(Michaelis)或鸢(Gesenius)。

第17节“鹈鹕、秃雕、鸬鹚、” 秃雕,[haaraachaamaah(H7360)]:显然与 Rachamah 相同,这是阿拉伯人对西亚和埃及常见秃鹫(Neophron perenopterus)的名称。鸬鹚:更可能是善潜水的一种海鸟。

第18节“鹳、鹭鸶与其类,戴鵀与蝙蝠。” 戴鵀:即 upupu,或戴胜,一种很美丽的鸟,但习性极其不洁。

第19节“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与你们不洁净,都不可吃。” 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与你们不洁净。‘可食用的蝗虫种类在这里略而不提,因为摩西在这些讲话中并无意重复早先律法的每一个细节。但克诺贝尔解释这种省略说,申命记中禁止吃蝗虫,而申命记作者之所以略过,是因为在他较晚的时代显然已无须再加此禁令;这种武断的解释与历史事实不符,因为施洗约翰吃蝗虫一事,至少证明较晚的时代并未放弃食用蝗虫的习俗。’(Keil and Delitzsch《摩西五经注释》,Clark版,卷2,第367页注)

第20节“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 本节 JFB 无注释。

第21节“凡自死的,你们都不可吃;可以给你城里寄居的吃,或卖与外人吃,因为你是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凡自死的,你们都不可吃:见利17:15;22:8注。可以给寄居的:不是指归信的外人,因为他和以色列人一样,也受这律法约束;而是指异教的旅客或寄居者。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这是第三次重复这一禁令。它所针对的是一种每年举行的异教仪式(见出23:19;34:26注)。

第22-27节“你要把你撒种所产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也要把你的金银兑换,包起来,拿在手中,往耶和华你神所要选择的地方去。” 你要把你撒种所产的,十分取一分。将一年出产的十分之一分别出来,在各样事上都是一种宗教本分(见申12:17;26:12注)。这十分之一要作为供物带到圣所;若因路远不能带实物,按本条例可折算为银钱,到了举行圣会的城中,再用这钱购买私人的祭物或甘心祭的材料。这里完全是把它说成百姓自愿的举动(参摩4:4);而头一个十分之一则是利未人法定应得的分(见民10:10;18:26;尼10:38注)。

第28-29节“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利未人……和你城里无分无业的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吃得饱足。” 每逢三年末了……利未人……可以来……利未人不像别的支派那样有产业,因此以色列人不可忘记他们,乃要诚实地把所得的十分之一献上。除了地上一切出产的十分之一之外,他们还有48座城及其四围的郊野,就是“地上最好的部分”,并且在祭物中还有一定比例归他们作为应得的供给。因此,他们即使不算富足,也至少有一笔安适而独立的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