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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2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2

第1节“你们存活于世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们列祖的神所赐你们为业的地上,要谨守遵行这些律例典章。” 申命记 12:1-4 偶像崇拜的遗迹必须毁灭。 “这些律例典章……”摩西在前一章既已向以色列人灌输敬畏并爱神这一总的本分,这里便进一步详述他们得着应许之地后所当实行的一些特别责任。

第2节“你们要将所赶出的国民事奉他们神的各地方,无论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树下,都彻底毁坏。” “你们要将……事奉他们神的各地方,都彻底毁坏。”这神圣的命令是根据人性的倾向而立的;因为,凡与偶像崇拜有关的一切,都必须从眼前除去,使人永不再提起,也不留丝毫痕迹;这是使以色列人免受其诱惑的唯一有效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摩西并未提及庙宇,因为在那早期时代,这类建筑尚不存在。异教敬拜所选的“地方”,或在高山之巅,或在人工筑起的高冈上,或在栽满青树的树林中,如橡树、白杨、榆树,很可能是笃耨香树(赛57:5-7何4:13;参王上14:23王下17:10-11结20:28)。选择这些地点,一是为求幽静,二是为把人的注意力引向天上;而所谓“地方”,不过是分别为圣的圈地,至多不过是遮风避雨的棚架或帷幕;然而这些地方常被用来行那些可怕、残酷、放荡的仪式,这正是叙利亚女神亚斯她录崇拜的特征。

第3节“也要拆毁他们的祭坛,打碎他们的柱像,用火焚烧他们的木偶,砍下他们雕刻的神像,并将其名从那地方除灭。” “拆毁他们的祭坛”即土堆或小石堆砌成的坛。 “打碎他们的柱像。”在雕刻艺术尚未发达以前,偶像的像不过是涂色的粗石块(见申7:5注)。

第4节“你们不可照他们那样事奉耶和华你们的神。” 本节JFB无注释。

第5节“但耶和华你们的神从你们各支派中选择何处为立他名的居所,你们就当往那里去求问,也要到那里去。” “耶和华……所要选择的地方……”他们不可用外邦人那种污秽迷信的方式敬拜,也不可在外邦人惯常往来的地方敬拜。神必亲自为众支派选定一个共同聚集的地方;而只设立一个公共场所来举行庄严的宗教礼仪,乃是神智慧的安排,为要保守真宗教。这制度极其适合防止他们因常去树林和高冈而渐渐败坏,也能保持敬拜的一致,并使他们对那一位继续存有信心,因为他们一切的祭祀都指向他。这地方先后曾是示罗,尤其是耶路撒冷,即国家圣所的前门;但摩西凡提到这地方时,从不说出其名。这种刻意的沉默,一方面是恐怕那地方尚在迦南人境内时,他们会集中兵力,阻挠以色列人得着它;另一方面也是恐怕对如此重要之地的渴望,会像祭司职分之争那样,在希伯来各支派中引起纷争和嫉妒(民16:1-50)。

第6节“将你们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举祭,并还愿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头生的,都奉到那里。” 本节JFB无注释。

第7节“在那里,你们和你们的家属,都要在耶和华你们的神面前吃,并且因你们手所办的一切,蒙耶和华你神赐福,就都欢乐。” “在那里,你们要吃”即吃上文(申12:6)所提之物,当然祭司应得的部分除外。 “在耶和华面前”即在圣所设立之处,并在百姓可以自由来往居住的圣城区域中。

第8-9节“我们今日在这里,各人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你们将来不可这样行。因为你们还没有到耶和华你们神所赐你们的安息地,所给你们的产业。” “你们不可照着我们今日在这里所行的去行。”律法中有关献祭和其他礼仪的许多条例,在旷野长期漂流期间,暂且搁置,或只部分遵守(耶7:21摩5:25-26;参出4:24-25书5:7)。但这宽容时期将要结束;他们一旦在迦南完全安顿下来,律法制度中的礼仪条文就要严格施行。

第10-11节“但你们过了约旦河,得以住在耶和华你们神使你们承受为业之地,又使你们太平,不被四围的一切仇敌扰乱,安然居住。那时要将我所吩咐你们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手中的举祭,并向耶和华许愿献的一切美祭,都奉到耶和华你们神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 这两节JFB无注释。

第12节“你们和儿女、仆婢,并住在你们城里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华你们的神面前欢乐,因为他在你们中间无分无业。” “你们……和儿女……”由此可见,虽然律法只吩咐男丁在每年的严肃节期朝见神(出23:17),妇女也蒙准与他们同去(撒上1:3-23)。

第13-14节“你要谨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处献燔祭。惟独耶和华从你那一支派中所选择的地方,你要在那里献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你要谨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处献燔祭。”这两节JFB无注释。

第15节“然而,在你各城里都可以照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福分,随心所欲宰牲吃肉;无论洁净人不洁净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与鹿一般。” “然而,在你各城里都可以……宰牲吃肉。”凡作食物用的牲畜,无论牛、羊、山羊,在旷野居住期间,都规定要在会幕门口宰杀,作为平安祭;其血要洒,其脂油要由祭司焚烧在坛上(见利17:1-7注)。当时营地环绕祭坛而设,所以这种为防止偶像崇拜而设立的做法,既容易又可行(见Michaelis《注释》244条)。但到了定居应许之地以后,在会幕前宰牲的义务就免除了,百姓可自由在自己的城中或家中预备食物。 “照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福分”即生活方式应当与人的境况和财力相称;奢侈放纵绝不能确保神的赐福。 “无论洁净人不洁净人。”这里的不洁净人,是指那些沾染了某种轻微污秽的人;这污秽虽不使他们被逐出社会,却使他们不得吃圣肉(利7:20)。但他们可以自由吃普通食物。 “羚羊”即瞪羚。 “鹿”即叙利亚鹿(Cervus barbatus),介于红鹿与黇鹿之间,其特征是鹿角自下而上计算时缺少第二叉枝,并且毛皮有斑点,到第三、四年才消失(《圣经百科全书》)。

第16节“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 “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禁止吃血喝血,这本是因其违反自然,并且在神准许人以兽肉为食时就已宣布(创9:4);摩西又一再重申这禁令,为的是配合法律的重大目的(利17:4): 防止偶像崇拜(参Wilkinson《古埃及》卷2,第375页),并将祭牲之血分别为圣归给神。然而,就作为食物而宰杀的牲畜之血而言,可以不经仪式而流出,像普通之物一样倒在地上,如同水一样;只是为着体面,也为防止一切偶像崇拜的危险,还要用土掩盖(利17:13),这正与异教猎人把血暴露出来献给猎神的做法相反。

第17节“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头生的,或是你许愿献的、甘心献的,或是手中的举祭,都不可在你城里吃。” 本节JFB无注释。

第18节“但要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吃,在耶和华你神所要选择的地方,你和儿女、仆婢,并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也要因你手所办的,在耶和华你神面前欢乐。” “你必须吃这些……你的仆人和婢女……”仆人,甚至外族奴隶,在以色列人中也享有许多权利和特权。其中之一,就是他们得以参与大节期的公共欢乐,并且特别受邀参加某些筵席(参申16:11)。

第19-21节“你要谨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丢弃利未人。耶和华你神照他所应许扩张你境界的时候,你心里想要吃肉,说:我要吃肉,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吃肉。耶和华你神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地方若离你太远,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将耶和华赐给你的牛羊取些宰了,可以随心所欲在你城里吃。” 这几节JFB无注释。

第22节“你吃那肉,要像吃羚羊与鹿一般;无论洁净人不洁净人都可以一同吃。” “像吃羚羊与鹿一般,你也可以这样吃……”在旷野中猎得的野味,并不要求带到会幕门口。如今,百姓在宰杀家畜上,也要像宰杀野兽一样自由。准许他们打猎并吃鹿肉,无疑是赐给以色列人的一大恩惠;不仅在旷野是如此,在他们定居迦南以后也是如此,因为黎巴嫩、迦密、基列多山地带有大量鹿群,这样便可为他们供应丰富而美好的食物。

第23-25节“只是你要心意坚定,不可吃血,因为血是生命;不可将血与肉同吃。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不可吃血。这样,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孙就可以得福。” 这几节JFB无注释。

第26节“只是你分别为圣的物,和你的还愿祭,要奉来,来到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 “只是你分别为圣的物……”申命记12:17所说的十分之一,不应理解为归利未人、且以色列私人也有权吃用的普通十分之一;这里所指的乃是别样、特别的十分之一或礼物,是百姓带到圣所作为平安祭献上的;献上之后,分给祭司应得的部分,其余的便与家人朋友一同享用(利27:30)。

第27-29节“你的燔祭,连肉带血,都要献在耶和华你神的坛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华你神的坛上;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你要谨守听从我所吩咐这一切的话,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善、看为正的事。这样,你和你的子孙就可以永远享福。耶和华你神将你要去赶出的国民从你面前剪除,你得了他们的地居住,” 这几节JFB无注释。

第30节“那时就要谨慎,不可在他们除灭之后随从他们,陷入网罗,也不可访问他们的神,说:这些国民怎样事奉他们的神,我也要照样行。” “你要谨慎,不可被网罗……说:这些国民怎样事奉他们的神?”以色列人因受迷信惧怕的影响,常想设法讨好迦南诸神。他们在埃及所受的教育,早已使他们心里深植一种可怕的观念,以为各地都有地方性的神明,凡来住在这些神所保护之地的人,都应当向它们尽本分;新来的人若不献上当得之物,它们就必严厉追讨(Warburton)。考虑到这种观念在他们中间何等普遍,我们就看见,本章结束时这严正而有益的警戒,正是全力针对埃及与迦南偶像崇拜那诱人的影响而发的(参申18:10;19:10;诗1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