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耶户第七年,约阿施登基,在耶路撒冷作王四十年;他母亲名叫西比亚,是别是巴人。本节,JFB无注释。
第2节 约阿施在祭司耶何耶大教训他的时候,就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约阿施行主眼中看为正的事,这主要是就他外在的行为和治理国政的方针而言。但从他后来历史的发展明显可见,他施政的正直更多是由于他的拯救者和师傅耶何耶大所施的有益影响,而不是出于他自己内心诚实真挚的引导。
第3节 只是丘坛还没有废去,百姓仍在那里献祭烧香。只是丘坛还没有废去。百姓对那些在树林和山间隐僻处所举行的私人而无秩序之礼仪的偏爱,根深蒂固,以致连最有权势的君王也未能将其废止;何况在一位年轻君王登基初期,又是在亚他利雅失政期间所容许的种种严重混乱之后,要终止那与“丘坛”相关的迷信,困难就更大了。
第4节 约阿施对祭司说:“凡奉到耶和华殿分别为圣之物的银子,就是各人应纳的身价银,和各人当纳的赎银,并一切甘心献到耶和华殿的银子,你们都当收了。”约阿施对祭司说……这里记述了这位年轻君王藉征收款项来修理圣殿所采取的措施。这里提到三种银钱:(1)“各人应纳的银子”(我们的译者为使意思完整补上了这些字),就是献给主的半舍客勒(出埃及记30:13)。这笔钱归圣殿使用,正如起初是归帐幕使用一样。(2)“各人当纳的赎银”(希伯来文作:人的性命,或人的身价),就是凡将自己或属自己的什么分别献给主之人所当付的赎价,其金额按一定条例估定(利未记27:1-8)。(3)献给圣所的甘心祭,或自愿奉献。前两种是每年缴纳的(见历代志下24:5注)。
第5-6节 “你们祭司各从所认识的人收了来,修理殿的一切破坏之处,无论哪里有破坏都要修理。”本节,JFB无注释。
第7节 约阿施王召了大祭司耶何耶大和众祭司来,对他们说:“你们怎么不修理殿的破坏之处呢?从今以后,你们不要再从所认识的人收银子了,总要把所收的交出来,好修理殿的破坏之处。”你们怎么不修理殿的破坏之处呢?这种收款方式并不像预期那样有成效,而祭司们的拖延是失败的主要原因,因此就提出了新的安排。大祭司在圣殿入口处放置了一个柜子,百姓为修理圣殿所献的银钱,要由看门的利未人投在其中。设立这个柜子的目的,是要把修殿所筹集的款项,与归祭司一般用途的其他款项分开;人们希望,当百姓知道他们的奉献将专用于必要的修理,并且监管这项工作的职责不再归于祭司,而由王来承担时,他们就会更加慷慨地奉献。
第8-10节 众祭司答应不再收百姓的银子,也不自己修理殿的破坏之处。本节,JFB无注释。
第11节 他们把所平的银子交在督工的人手里,就是那些监管耶和华殿工程的人;他们便把银子发给修理耶和华殿的木匠和工人。他们把所平的银子交在做工的人手里。王派了自己的书记,并大祭司的一名代理人(历代志下24:11),不时计算柜中的银钱,然后把数目交给建筑工程的监督;这些监督就支付工人工价,并采购一切所需材料。把一定数额的钱装入袋中,再由适当官员贴签封缄,这种做法在土耳其和其他东方国家是常见的货币使用方式。
第12节 又发给石匠和凿石头的人,并买木料和凿成的石头,修理耶和华殿的破坏之处,以及办理修殿的各样使用。本节,JFB无注释。
第13节 但那奉到耶和华殿的银子,没有用以做耶和华殿里的银杯、蜡剪、碗、号,以及别样金银器皿。但那时还没有做……碗……当圣殿修理完毕以后,剩余的钱才拨作购置圣殿器具之用。由于监管工程的人诚信无可置疑,所以交给他们的银钱如何使用,并没有向他们追究账目;至于在殿里征收的其他银钱,照律法所规定,仍归祭司支配(利未记5:15-16;民数记5:8)。
第14-16节 惟独将那银子交给做工的人修理耶和华的殿。本节,JFB无注释。
第17节 那时,亚兰王哈薛上来攻打迦特,攻取了,就定意上来攻打耶路撒冷。那时哈薛……攻打迦特,见历代志下24:23-24注。
第18-19节 犹大王约阿施将他列祖犹大列王约沙法、约兰、亚哈谢所分别为圣的物,和自己所分别为圣的物,并耶和华殿与王宫府库里所有的金子,都送给亚兰王哈薛;哈薛就不上耶路撒冷来了。本节,JFB无注释。
第20节 约阿施的臣仆起来背叛,在下悉拉的米罗宫那里将他杀了。他的臣仆起来……在米罗宫将约阿施杀了,见列王纪上9:24;历代志下24:25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