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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第 2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 原文照录,未做编辑性校订。可能含历史排印特征。

引言

罗马书第二章。

这封书信前两章的宗旨,可从《罗马书》3:9看出来:“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恶之下。”这一点在《罗马书》1:1-32已经就外邦人证明了;现在本章则就犹太人加以证明,正如《罗马书》2:1-17所说:“你称为犹太人。”一、他总括地证明,犹太人和外邦人在神公义的审判面前处于同一地位,直到《罗马书》2:1-11。二、他更具体地指出,犹太人虽然有宗教宣称和虚妄自夸,却犯了哪些罪,《罗马书》2:17-29。

Verses 1-16

1-16节 神治理的公正。 主后58年。

1“所以,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你在什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2我们知道,神审判行这样事的人,是按真理的。3你这人哪,你论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吗?4还是你藐视他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不晓得神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呢?5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忿怒,以致神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6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7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8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9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10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11因为神不偏待人。12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13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14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15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16就在神借着耶稣基督,照着我的福音,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

在前一章,使徒已经把外邦世界的光景描绘得极其败坏污黑,正如犹太人十分乐意如此断定的一样。现在,他要说明犹太人的光景也同样很坏,而且他们的罪在许多方面更为严重。为给后文铺路,他在本章这一部分先说明:神对待犹太人和外邦人,必按同样公正的原则行事,并不像犹太人所想象的那样偏袒他们。

一、他控告他们好论断人、自以为是(《罗马书》2:1):“你这论断人的,无可推诿。”使徒这样笼统地说,这警告就不仅临到犹太人,也临到各国各类那些自居师傅、擅于批评、辖制并定别人罪的人(《雅各书》3:1)。但他特别指的是犹太人,并且在《罗马书》2:21把这一般性的指控特别应用在他们身上:“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犹太人大体上是骄傲的一群,他们极其轻蔑地看待可怜的外邦人,好像他们连与自己群中的狗同列都不配;然而与此同时,他们自己也同样败坏、同样不道德。虽然不像外邦人那样拜偶像,却犯了亵渎圣物之罪(《罗马书》2:22)。所以你无可推诿。若只有自然之光的外邦人尚且无可推诿(《罗马书》1:20),那么拥有律法之光、拥有神启示旨意、得着比外邦人更多帮助的犹太人,就更是如此了。

二、他宣明神治理永不改变的公义(《罗马书》2:2-3)。为使人深受责备,他在这里指出:我们所面对的这位神何等公义,他的审判何等公平。使徒保罗常常在提到某个重要真理时,顺势展开一大段论述;这里就是这样,论到神的公义(《罗马书》2:2)。“神的审判是按真理的”,就是说,按永恒的公义和公平法则,按人的内心,而不是按外貌(《撒母耳记上》16:7),按行为,而不是看人的外在身份。对此我们都该确信,因为神若不公义,就不是神了;但尤其应当思想这一点的,是那些论断别人所犯之罪、自己却也犯同样罪的人。他们一面实行罪并执意不改,一面却以反对罪、猛烈斥责别人所犯的罪来妄想贿赂神的公义,好像讲道反对罪就能为罪赎补似的。请看他怎样把这问题直接摆在罪人的良心面前(《罗马书》2:3):“你这人哪,你这样想吗?”“人哪”,你是理性的受造物,是依赖神的受造物,是神所造、受他统管、向他交账的。事情如此明显,以至我们可以大胆诉诸罪人自己的思想:“你真以为自己能逃脱神的审判吗?那察验人心的神,岂会被外表的假装所欺哄?那全地公义的审判者,岂会被这样收买、被这样敷衍过去吗?”那些最会权谋、在人前最能理直气壮自我开脱的罪人,也不能逃脱神的审判,不能避免被审问、被定罪。

三、他对他们提出控诉(《罗马书》2:4-5),包括两方面。

1. 轻看神的良善(《罗马书》2:4),“他丰富的恩慈”。这尤其适用于犹太人,因为他们领受了神特别的恩惠记号。蒙恩的途径本身就是怜悯;我们越是在更大的光中犯罪,就是越在更大的爱中犯罪。对神良善存卑陋浅薄的看法,是许多罪的根源。每一个故意犯的罪,在其本意上都含着对神良善的轻蔑,都是践踏他的慈爱之心,尤其是轻看他忍耐、宽容、恒久忍耐的良善,反倒因此更加放胆犯罪(《传道书》8:11》)。所谓“不晓得”,就是不去思想,不在实际中、不把这事应用到自己身上去认识:“神的恩慈是领你悔改。”这良善的目的,是要引导你走向悔改。我们不仅要知道神的良善会引人悔改,更要知道它是在引导我们,就是引导你自己悔改。这里可见神带领罪人悔改所用的方法:他是引导他们,不是像赶牲口那样驱赶他们,而是像带领理性的受造物那样吸引他们(《何西阿书》2:14);引导他们的是良善,是爱的绳索(《何西阿书》11:4);参《耶利米书》31:3。思想神的良善,就是他对众人的普遍良善,包括他的护理、忍耐和应许中的良善,本应足以有效地引导我们众人悔改;而许多人仍旧不悔改,原因就在于他们不认识、不思想这一点。

2. 激怒神的忿怒(《罗马书》2:5)。这种激怒的根源,是“刚硬不悔改的心”;罪人的灭亡就在于他们顺着这样的心行,被这样的心牵引。犯罪就是走心所喜悦的路;而当那心是一颗刚硬不悔改的心时,不仅有本性的刚硬,还有因长期习惯而加深的刚硬,那么其结局必然极其可怕。这种激怒被称为“为自己积蓄忿怒”。凡持续活在罪中之路上的人,都是在为自己积蓄忿怒。“积蓄”表示丰富;那是一笔要永远支用却永不耗尽的财宝,而罪人却还在不断往里增加。每一个故意犯的罪都会增加账目,使清算更为严厉;正如有人解释《以西结书》8:17所说,是“把枝子送到鼻前”。“积蓄”也表示隐藏。忿怒的府库、仓房就在神自己里面,隐藏如同封存在秘密处的宝藏;参《申命记》32:34;《约伯记》14:17。

同时,它也表示保留,留待另一个时刻,就像冰雹的库藏是留待争战之日一样(《约伯记》38:22-23)。这些宝藏终有一日要像大渊的泉源一样裂开(《创世记》7:11)。它们是为“忿怒之日”积蓄的,到了那日便要整批发放,如同满满的碗倾倒出来。现今虽然是神向罪人显忍耐和宽容的日子,但忿怒之日终必来到,那日只有忿怒,全无别样。其实,对罪人来说,每一天都可说是忿怒之日,因为神天天向恶人发怒(《诗篇》7:11);但还有那将来的“大怒之日”(《启示录》6:17)。而那忿怒之日,也就是“神公义审判显明的日子”。神的忿怒并不像人的忿怒,是热气与激情;不是的,他并无暴烈之怒(《以赛亚书》27:4)。这忿怒乃是公义的审判,是他因恨恶罪、因罪与他的本性相违而定意惩罚罪。

如今,神这公义的审判常常隐藏在恶人的亨通得意之下;但不久之后,它必在全世界面前显明出来,这些表面的紊乱都要被纠正,诸天也要显明他的公义(《诗篇》50:6)。所以,在时候未到以前,不要论断什么。

四、他说明神审判时所依据的准则。既在《罗马书》2:5提到神公义的审判,这里就进一步阐明那审判及其公正,告诉我们可以从神那里期待什么,以及他将按什么规则审判世界。分配性的公义,就是按人所当得的来施恩或降罚,而不看外貌;神公义的审判正是如此。

1. 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马书》2:6)。这是圣经中常提的真理,用以证明全地的审判者必行公义。

(1)在施恩方面,这里两次提到,见《罗马书》2:7、10,因为他喜爱施行怜悯。请注意。

[1.] 他施恩的对象:“凡恒心行善的”等等。借此我们可以查验自己是否在神的恩宠之中,也可以知道我们当走怎样的路,才能得着这恩宠。公义的神所要赏赐的人是:

第一,那些为自己定下正确目标的人,就是“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人,也就是寻求那永不朽坏的荣耀和尊贵,即今生并永远蒙神悦纳。凡实际的敬虔,其根底都有一种圣洁的志向。这就是寻求神的国,在愿望和目标上仰望天上,并决意不以次于此的事为满足。这样的寻求包含着:知道自己有所失落,对那失落有感觉,渴望恢复,并且有与此渴望相称的追求和努力。

第二,那些既定下正确目标,又坚持走正确道路的人:“恒心行善”。1. 必须有行善,有作善工(《罗马书》2:10》)。仅仅知道得对、讲得对、承认得对、应许得对,还不够;我们必须行得对。不仅事情本身要善,行出来的方式也要善。我们必须把善事行得好。2. 必须持续行善。不是一时冲动,像早晨的云雾、速散的朝露;而是要忍耐到底,因为得冠冕的是恒忍到底的人。3. 必须忍耐着持续行善。这里的忍耐不仅关乎工作的长久,也关乎其中的艰难、反对和困苦。凡要行善并坚持到底的人,必须穿上极大的忍耐。

[2.] 他施恩的结果:他要把永生赏给这样的人。天国就是生命,是永生;这是那些恒心行善之人的报赏,在《罗马书》2:10又称为“荣耀、尊贵、平安”。那些寻求荣耀、尊贵的人(《罗马书》2:7)必得着荣耀、尊贵。那些追求今世虚浮荣耀尊贵的人,常常得不着,终至失望;但那些寻求永恒荣耀尊贵的人,必得着,不但得荣耀和尊贵,也得平安。世上的荣耀和尊贵往往伴随着烦扰;天上的荣耀和尊贵却伴随着平安,就是不受搅扰、直到永远的平安。

(2)在降罚方面(《罗马书》2:8-9)。请注意。[1.] 他忿怒所临到的对象。总的来说,就是那些作恶的人;更具体地说,就是“结党,不顺从真理”的人。与神争竞。每一个故意犯的罪,都是与神争吵,是“与造他的主争论”(《以赛亚书》45:9),这是最绝望的争斗。神的灵与罪人相争(《创世记》6:3);而不悔改的罪人却与圣灵相争,悖逆光明(《约伯记》24:13),紧握诡诈不放,竭力保住所爱的那罪,而这正是圣灵要使他们离弃的。结党,不顺从真理。宗教的真理不仅要知道,还要顺服;真理有引导、治理、命令的功用,是与实践相关的真理。不顺从真理,就是与真理相抗。反而“顺从不义”,就是照着不义所吩咐的去行。拒绝作真理仆人的人,很快就会沦为不义的奴仆。

[2.] 这些忿怒的结果或表现:“忿怒、恼恨、患难、困苦。”这就是罪的工价。“忿怒、恼恨”是原因,“患难、困苦”是必然且无法避免的结果;而这一切是临到“人的心灵”上的。心灵才是承受这忿怒的器皿,是感受这患难困苦的主体。罪使人的灵魂适于承受这忿怒。唯有灵魂,是人里面那直接能承受这种愤怒与痛苦印记的部分。地狱就是永远的患难和困苦,是忿怒与恼恨所产生的结果。这都是与神争竞、把荆棘蒺藜摆在烈火前面的后果(《以赛亚书》27:4)。那些不肯伏在他金杖之下的人,必定要被他的铁杖打碎。神就是这样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

2. “神不偏待人”(《罗马书》2:11)。就属灵的实际状态而言,人与人确有分别;但就外在关系和地位而言,神并不偏待。犹太人和外邦人在神面前处于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彼得在隔断的墙头一次被拆除时所说的话(《使徒行传》10:34):神不偏待人;接着又解释说:“各国中那敬畏主、行义的人,都为主所悦纳。”神救人,不是看他们外在的特权,也不是看他们对真理空洞的知识和口头的承认,而是照他们真实的状态和性情。在降罚和施恩这两方面,都同样临到犹太人和外邦人。若说“先是犹太人”,因为他们有更大的特权,也有更大的宣称;然而“也临到外邦人”。外邦人缺少这些特权,既不能因此免去他们作恶应受的刑罚,也不能因此失去他们行善当得的赏赐(参《歌罗西书》3:11);因为全地的审判者岂不行公义吗?

五、他进一步证明,将来神实际审判众人时,他对所有人的审判都是公正的(《罗马书》2:12-16)。原则就在于:什么是人顺服的准则,什么也就是神审判的准则。赐给世人的光有三种层次。

1. 自然之光。外邦人有这光,也要按这光受审判:“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意思是,那些不信的外邦人,除了天然良心之外没有别的引导,除了普遍的怜悯之外没有别的推动,也没有摩西律法或任何超自然的启示,因此,他们不会因违反自己从未领受的律法而被追究,也不会像犹太人那样因得罪成文律法而加重其罪;然而,他们要按自然律受审判,也就是按他们所违背的自然律受审判。这自然律不仅存在于他们心里,虽然已被败坏、被污损、被压制在不义之下,而且在那位审判者那里,还保存着其未受败坏的原始样式。为进一步说明这一点,他在《罗马书》2:14-15插入一句,证明自然之光对于外邦人,就相当于成文的律法。他曾说(《罗马书》2:12)他们是“没有律法而犯了罪”,这似乎像是自相矛盾,因为没有律法就没有过犯。

但他说,虽然他们没有成文的律法(《诗篇》147:20),他们却有与之相当的东西,不是礼仪律,而是道德律。他们“显出律法的功用”。他不是指律法所命令人去做的工作,好像他们能作出完全顺服;而是指律法所产生的功用。律法的功用,是指引我们该作什么,也查验我们已经作了什么。如今,第一,他们借着自然之光,就有了指引他们该作什么的东西:凭着他们天然观念和法则的力量与趋向,他们明白善恶之间有清楚而巨大的分别。他们“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有公正、正直、尊荣、纯洁、爱与仁慈的观念;自然之光教导他们当孝敬父母、怜恤困苦的人、维护公共和平与秩序,并禁止杀人、偷窃、说谎、作伪证等等。因此,他们就“自己是自己的律法”。

第二,他们里面也有审察自己所行之事的东西:“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他们内里有一个东西,对做得好的事予以认可称许,对做得错的事加以责备。良心是见证,无论迟早总要作见证;虽然它一时可能被收买、被压制。它相当于一千个见证人,见证那些最隐秘的事;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就是根据良心的见证,把律法应用于事实上,作出判断。良心是主的灯,就是在外邦世界中也没有完全熄灭。异教作家也见证了好良心所带来的安慰: “愿此作你铜墙铁壁的防御, 就是心中无愧,常存清白。” 他们也见证了坏良心所带来的惊恐: “虽无鞭声可闻,罪人之心却惊惶; 自招之痛,足使其受折磨。” “他们的思念彼此较量”,或作“彼此之间”,也可理解为“轮流地”。

照着他们是否遵守这些自然律和自然法则,他们的良心就时而宣告无罪,时而宣告有罪。所有这些都足以证明:他们有一套相当于律法的准则,本可以借此受引导,而现在也正要因他们没有受这准则引导治理而被定罪。这样,有罪的外邦人便无可推诿了;神定他们的罪是公义的。他们不能以无知为借口,因此,若没有别的可申辩之处,他们就很可能灭亡。

2. 律法之光。犹太人有这光,也要按这光受审判(《罗马书》2:12):“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他们犯罪,不仅是在有律法的情况下,而且是在律法之中,在如此丰富的律法包围之中,在这样纯正清晰之律法的光照之下;这律法的指示如此详尽明确,它的制裁又如此有力。这些人必要“按律法受审判”;他们的刑罚要因他们拥有律法而更重,正如他们的罪也因拥有律法而更重一样。“先是犹太人”(《罗马书》2:9)。这样看来,推罗西顿所受的还容易些。正如摩西控告他们(《约翰福音》5:45);他们要受那“知道主人意思却不去行”之人的多受责打(《路加福音》12:47)。犹太人对律法极其自夸;为证实前面所说的话,使徒就在《罗马书》2:13说明:拥有律法、听见律法、知道律法,并不能使他们称义,惟有行律法才行。犹太教师常用一种看法来扶持他们的门徒,就是:凡是犹太人,无论生活多坏,都必在来世有分。使徒在这里正是反对这种说法。拥有律法固然是极大的特权,但若不照所拥有的律法去生活,这并不是拯救性的特权。而犹太人显然并没有活出律法,所以他们就必须有另一种义,才能站在神面前。我们也可以把这原则应用到福音上:能救我们的,不是听道,而是行道(《约翰福音》13:17;《雅各书》1:22)。

3. 福音之光。享有福音的人,也要按福音受审判(《罗马书》2:16):“照着我的福音。”这不是指保罗另写的一卷第五福音,正如有人所想;也不是指路加作为保罗书记所写的福音书;而是一般意义上的福音,因保罗是这福音的传道人,所以称为“我的福音”。凡处在这恩典安排之下的人,也要按这安排受审判(《马可福音》16:16)。也有人把“照着我的福音”这句话,连到他论审判之日的话上,就是说:“必有一个审判的日子,正如我在传道中常告诉你们的;那将是犹太人和外邦人最后受审判的日子。”我们应当熟悉关于那日子所启示的一切。第一,已经定了一个普世审判的日子。那日子,那大日子,就是他将来到的日子(《诗篇》37:13)。第二,那日子的审判要交在耶稣基督手中。神要借着耶稣基督施行审判(《使徒行传》17:31)。这也是他降卑之后所得赏赐的一部分。没有什么比“基督要作审判者”这件事,更能叫罪人战兢,也更能给圣徒安慰。第三,那时“人的隐秘事”都要受审判。隐藏的服事要得赏赐,隐藏的罪也要受刑罚,暗中的事都要被带到光中。那将是大显露的日子,如今在角落里所作的事,到那时都要向全世界宣告出来。

Verses 17-29

17-29节 犹太人的自夸;犹太人的败坏。 主后58年。

17“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神夸口;18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19又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20是蠢笨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规模。21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吗?22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吗?你厌恶偶像,自己还亵渎圣物吗?23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吗?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26所以那未受割礼的,若遵守律法的义,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有割礼吗?27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吗?28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29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神来的。”

在本章后半部分,使徒把他的论述更直接地指向犹太人,指出他们虽然有宗教宣称和虚妄自夸,却仍然犯了什么罪。他已经说过(《罗马书》2:13),在神面前,称义的不是听律法的人,乃是行律法的人;现在他把这条大真理应用到犹太人身上。请注意。

一、他承认他们的宗教宣称(《罗马书》2:17-20),并列举他们所引以为傲的各种自夸和特权,好让他们知道,他定他们的罪,并不是因为不明白他们有什么可为自己辩护之处;不是的,他知道他们那一方最有利的一面。

1. 他们是分别出来的子民,因着拥有成文律法,又有神特别的同在,与万民有别。

(1)“你称为犹太人。”这与其说是指血统,不如说是指宗教身份。那是一个十分尊贵的称号。救恩是从犹太人出来的;他们也因此极其自豪,以自己作为独特之民为荣。然而,许多有此称号的人,却是极其卑劣的人。最坏的行为披着最好的名义,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撒但一会中有许多人自称是犹太人(《启示录》2:9);毒蛇的种类也会夸口说自己有亚伯拉罕为父(《马太福音》3:7-9)。

(2)“又倚靠律法。”意思是,他们以自己拥有律法为荣,律法在他们中间,写在他们书卷里,读在他们会堂中。他们因这特权而大大自高,认为这已足以把他们带进天国,尽管他们的生活并不符合律法。以喜悦与安息的心安息在律法中,是好的;但若以骄傲、懒惰和属肉体的安全感安息在律法中,那就是灵魂的败坏。“这是耶和华的殿”(《耶利米书》7:4);“伯特利是他们所倚靠的”(《耶利米书》48:13);“因我的圣山狂傲”(《西番雅书》3:11)。安息在外在特权中,却不善用这些特权,是十分危险的。

(3)“且指着神夸口。”请看,最好的事也可能被扭曲滥用。凭信心、谦卑、感恩地因神夸耀,是一切敬虔的根本和总纲(《诗篇》34:2;《以赛亚书》45:15》);但骄傲虚浮地因神、因外在承认他的名而自夸,却是一切假冒为善的根本和总纲。属灵的骄傲,是一切骄傲中最危险的。

2. 他们是有知识的民(《罗马书》2:18):“晓得神的旨意”。“旨意”就是那旨意。神的旨意才是真正的旨意,是主权的、绝对的、不可抗拒的旨意。世界只有在神的旨意成为唯一的旨意、所有别的意志都融化在其中的时候,才会恢复秩序,而且不到那时就绝不会完全恢复秩序。他们不仅知道神的真理,也知道神的旨意,就是神要他们去行的事。一个假冒为善的人,也可能对神的旨意有很多知识。

“也能分别是非。”保罗为朋友祈求这事,视之为极大的属灵造就(《腓立比书》1:10)。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指对神事有正确分辨力,即“你能辨别彼此不同的事”,知道如何分别善恶,把宝贵的和下贱的分开(《耶利米书》15:19),分辨洁净与不洁净(《利未记》11:47)。善与恶有时离得很近,不容易分别;但犹太人手边有律法这块试金石,所以他们能够,或至少自以为能够,作出判断,甚至在极细微可疑的情形中也可分辨毫厘。一个人可以是很好的伦理辨案者,却仍是很坏的基督徒,在观念上精确,在应用上却松散草率。或者,也可以像一些人那样,把这里理解为宗教争论。一个人可以精通宗教争辩,却依然不认识敬虔的大能。第二,也可指对神之事有热切的情感,正如经文常译作“赞同那美善的事”。

宗教中确实有许多美善之处,是假冒为善的人也可能赞成的;人的实践判断也可能认同“律法是好的”,但这种认同却被肉体和心思的私欲压倒了: “我见善而称许之, 却仍去追随恶。” 罪人常把这种表面的赞同当作借口,然而它实际上恰恰使他们的罪路更为严重。他们之所以熟悉并喜爱那些美善之事,是因为“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是像接受要理问答那样受教。这词含有从幼年就开始受教之意。及早受良好教导,是极大的特权和益处。犹太人惯常在子女幼年时花许多工夫教导他们,而他们一切课程都“出于律法”;若基督徒也同样殷勤地“从福音”教导儿女,那就好了。现在,这就叫作(《罗马书》2:20)“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规模”,意思是只有知识和真理的外表与形式。

那些知识只停留在空洞观念中、并未在心里留下印记的人,只有一个形式,如同一幅画,线条分明、色彩鲜明,却没有生命。知识的形式,只能产生敬虔的形式(《提摩太后书》3:5)。知识的形式可以欺骗人,却骗不过那位察验人心之神锐利的眼目。形式有时固然可以承载能力;但若人只满足于形式本身,他就不过“像鸣的锣、响的钹”而已。

3. 他们是教导人的民,或至少自以为如此(《罗马书》2:19-20):“又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这话可应用在两方面。第一,就犹太民族整体而言。他们以为自己是那些坐在黑暗中之瞎眼外邦人的向导,并因此十分自豪,认为凡想认识神的人,都必须仰赖他们。其他各国都得来向他们求学,学习什么是善,主向人所要的是什么;因为他们拥有活泼的圣言。第二,也可应用于他们的拉比、教师和领袖,尤其是那些论断别人的人(《罗马书》2:1)。这些人极其以占据摩西的位子为荣,也以百姓对他们判断的顺从为荣。使徒用好几个称呼来描写他们:“给瞎子领路的,黑暗中人的光,蠢笨人的师傅,小孩子的先生”,为的是更充分显出他们对自己的骄傲看法,以及对别人的轻看。这正是他们爱反复弹奏的一根弦,不断把尊荣的名号堆在自己身上。即使是最好的工作,只要成了人自夸的资本,在神面前也是不可悦纳的。教导愚昧人、教训婴孩,本是好的;但想到我们自己的无知、愚拙,以及若没有神便无法使这些教导发生果效,就实在没有什么可骄傲的。

二、他加重他们惹动神忿怒之罪(《罗马书》2:21-24),主要有两点。

1. 他们所犯的罪,是逆着自己的知识和宗教宣称而犯的;他们教导别人不可行的事,自己反倒去行:“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教导人,是一种从家里开始的爱心,虽然不该止于家里。法利赛人的假冒为善就在于“他们所说的,不去行”(《马太福音》23:3);他们用生活拆毁了自己用讲论所建造的,因为谁会相信那些自己都不信所讲之事的人呢?榜样比规则更能支配人。最拦阻神话语发生果效的人,就是那些坏生活与好教训彼此矛盾的人;他们在讲台上讲得那样好,叫人觉得他们最好永远别下来;可他们离开讲台后活得那样坏,叫人觉得他们最好永远别上去。他特别指出犹太人中常见的三种罪。

第一,偷窃。这罪曾加在一些宣讲神律例的人身上(《诗篇》50:16,18》):“你见了盗贼,就乐意与他同伙。”法利赛人还被控告吞吃寡妇的家产(《马太福音》23:14),这乃是最恶劣的抢夺。

第二,奸淫(《罗马书》2:22)。《诗篇》50:18》也把这罪加给那样的罪人:“你又与行奸淫的人一同有分。”据说犹太人中许多拉比在这罪上恶名昭彰。

第三,亵渎圣物,就是夺取那些按特别律例分别为圣、献给神的东西;而这种罪竟发生在那些口口声声憎恶偶像的人身上。犹太人在被掳巴比伦之后,确实显著地戒绝了偶像;那火炉永远炼净了他们拜偶像的渣滓。但在敬拜神的事上,他们却行事极其诡诈。旧约教会后期,他们被控告“在当纳的十分之一和当献的供物上夺取神之物”(《玛拉基书》3:8-9》),把那些特别分别给神的东西转作私用,供自己的私欲使用。这几乎等同于偶像崇拜,尽管这种亵渎圣物的罪被“厌恶偶像”的外衣遮盖着。将来,那些一面定别人罪、一面自己却犯同样的罪、甚至更坏的罪的人,必被严厉追讨。

2. 他们借着自己的罪羞辱了神(《罗马书》2:23-24)。神和他的律法本来是他们的荣耀,他们也以此夸口、自高;但他们却因自己的罪,使神和他的律法蒙羞,因为他们给了外人机会,去毁谤他们的宗教,好像宗教竟容许、赞同这样的事一样。固然,从教授者的过失去推断其信仰本身有错,是那些作这推断之人的罪;但给人这种推断机会的人自己也有罪,而且这会大大加重他们的过犯。大卫的定罪也是在此:“他大大给主的仇敌亵渎的机会”(《撒母耳记下》12:14)。使徒这里也是指他们祖先曾受过同样的控告:“正如经上所记的”(《罗马书》2:24)。他没有指出具体出处,因为他是写给熟悉律法的人;在竭力使人知罪时,对熟悉圣经的人说话总是更有利些。但他似乎是指《以赛亚书》52:5、《以西结书》36:22-23》以及《撒母耳记下》12:14。那些原本被立“归于神,作名声、可赞美的民”的人,竟反成了神的羞辱和耻辱,这实在令人哀叹。宗教承认者犯罪最大的恶,就在于他们借着自己的宗教宣称,使神和真道受了羞辱。“因你们受了亵渎”,就是说,你们给了人亵渎的机会;这是因你们的愚昧和不谨慎。落在你们自己身上的辱骂,会反射到你们的神身上,宗教也因你们而受伤。对一切承认信仰的人来说,这是一个极好的警戒,要谨慎而行。参《提摩太前书》6:1。

三、他断言,他们外在的宗教身份,绝不足以洗脱这些惹动神忿怒之罪(《罗马书》2:25-29):“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意思是,顺服的犹太人不会失去顺服所应得的赏赐;他们作为犹太人,还会因此得益,因为他们比外邦人拥有更清楚的顺服准则。神赐下律法、设立割礼,并不是徒然的。这必须理解为礼仪制度尚未废去之前犹太人的状态;否则,对已经承认信靠基督的人来说,受割礼反倒是被禁止的(《加拉太书》5:1)。但他这里是对犹太人说话:如果他们愿意照其犹太教规条和律例去生活,他们的犹太身份是会使他们得益的;若不然,“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意思是,你的宗教宣称对你毫无益处;你在称义上并不比未受割礼的外邦人更有分,反倒因逆着更大的光犯罪而受更重的定罪。圣经把未受割礼的人标记为“不洁净的”(《以赛亚书》52:1),又说他们是“在圣约之外的”(《以弗所书》2:11-12);恶劣的犹太人也要被当作这样的人对待。参《耶利米书》9:25-26》。为进一步说明这一点。

1. 他指出,未受割礼的外邦人,若照他们所有的光去生活,在神面前就与犹太人站在同一地位。若“他们遵守律法的义”(《罗马书》2:26),若“成全律法”(《罗马书》2:27),也就是诚实地顺服自然之光的引导,从而实行律法实质上的要求。有些人把这理解为一个完全顺服律法的假设:“如果外邦人能完全遵守律法,他们也会像犹太人一样因律法称义。”但这里似乎更是指一些外邦人实际达到的某种顺服。哥尼流的例子就很能说明。虽然他是外邦人,也未受割礼,但“他是个虔诚人,和全家都敬畏神”(《使徒行传》10:2),因此蒙了悦纳(《使徒行传》10:4)。毫无疑问,这样的例子并不止一个;而这些人就是“那未受割礼却遵守律法之义的人”。关于这些人,使徒说。

(1)他们在神面前蒙悦纳,就如同受过割礼一样:“他的未受割礼,就算为有割礼。”割礼对犹太人固然是所命定的本分,但对全世界的人来说,它并不是称义和救恩必不可少的条件。

(2)他们的顺服,反而更显明犹太人的悖逆是何等严重;犹太人明明有律法的仪文(《罗马书》2:27),这未受割礼之人的顺服“要审判你”,意思是,要加增你的定罪;因为你“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请注意,对属肉体的宗教承认者来说,律法不过是一纸文字;他们只是把它当作书面的文字来读,却不把它当作律法来受管治。他们不只是在有仪文和割礼的情况下仍旧犯罪,而且可以说正是借着这些外在特权而更加刚硬于罪中。外在特权若不能使我们得益,就必使我们受损。那些享受较少条件、宗教宣称也较少、却仍旧顺服的人,将有助于定那些享受较多条件、作较大宣称、却活不出来之人的罪。

2. 他描述真正的割礼(《罗马书》2:28-29)。

(1)真正的割礼“不是外面肉身上的,也不是在乎仪文的”。这并不是要我们废弃外在制度的遵守,因它们在其位置上是好的;而是要我们不要倚靠它们,不要安息在它们里面,以为仅凭这些就足以带我们上天堂,只满足于有活着的名,却实际上并没有生命。“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意思是:这样的人不会被神接纳为那凭信心的亚伯拉罕后裔,也不会被承认为达成了律法本意的人。作亚伯拉罕的儿女,就是要行亚伯拉罕所行的事(《约翰福音》8:39-40)。

(2)真正的割礼“乃是在里面的,在心里的,在乎灵的”。神所看的是人的内心;使我们可蒙他悦纳的,是心里的割礼。参《申命记》30:6。这就是那“非人手所行的割礼”(《歌罗西书》2:11-12),就是“脱去肉体情欲的身体”。所以说它是在乎灵的,一方面是以我们的灵为承受之处,另一方面是由神的灵作为成就它的作者。

(3)这种割礼所得的称赞,虽然“不是从人来的”,因为人总是按外貌判断;却“是从神来的”。也就是说,这种真诚乃是神自己所承认、悦纳并加冠冕的,因为“神看人不像人看人”。好看的伪装和似是而非的宣称,可能欺骗人;但神断不会被这样欺骗。他透过表象看见真实。这原则同样适用于基督教。外面作基督徒的,不是真基督徒;外面肉身上的洗礼,也不是真洗礼;惟有里面作基督徒的,才是真基督徒;真正的洗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神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