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数记第五章 本章中有:I. 根据先前已经颁布的律法,下令把不洁净的人赶出营外,见民数记 5:1-4。II. 重申有关赔偿的律例,就是人在得罪邻舍时当如何赔还(民数记 5:5-8),以及将圣物归给祭司的条例,见民数记 5:9;民数记 5:10。III. 另立一条新律,论到借着疑恨的水来审验被怀疑犯奸淫之妻子的事,见民数记 5:11-31等。
民数记 第 5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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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es 1-10
第1-10节 把不洁净的人移出营外。 主前1490年。 这里有,I. 一条洁净营地的命令,要把一切按礼仪算为不洁净的人,从营中赶出去,就是那些患漏症的、长大麻风的,或因摸了死人而不洁净的,直到他们照律法得洁净为止,见民数记 5:2;民数记 5:3。
1. 这些命令立刻就执行了,见民数记 5:4;民数记 5:4。(1.) 现在营地刚刚重新编组并安排妥当,因此,为了使这次改革得以完成,下一步就要把它洁净。注意,教会的纯洁,必须像它的和平与秩序一样,被谨慎顾念并保守。所要求的不只是每个以色列人各归自己的营旗之下,也要把每一个被玷污的以色列人从其中分别出来。那从上头来的智慧,先是清洁,后是和平。(2.) 神的帐幕如今既安设在他们营中间,他们就必须谨慎保持营地洁净。注意,任何一家一户越是表明自己敬奉宗教,就越有责任把罪孽远远离开他们的帐棚,见约伯记 22:23。凡神所居住其中的人和地方,都不可被玷污;若被玷污,就是冒犯神、得罪神,并惹动祂离开,见哥林多前书 3:16;哥林多前书 3:17。
2. 把不洁净的人赶出营外,还有象征意义。(1.) 这表明教会的治理者应当怎样行:他们必须分别贵重和下贱的,把那些声名败坏的人像旧酵一样除净,见哥林多前书 5:8;哥林多前书 5:13,免得别人也受感染、被玷污,见希伯来书 12:15。为了基督的荣耀和祂教会的造就,那些公开、顽梗、亵渎、邪恶的人,应当被赶出去,与基督徒的交通隔绝,直到他们悔改为止。(2.) 这也表明神自己在大日子要怎样行:祂要彻底扬净祂的场,把一切叫人跌倒的从祂国里薅出来。正如这里不洁净的人被关在营外,将来新耶路撒冷也断不能有任何不洁净的进去,见启示录 21:27。II. 一条关于赔偿的律法,是论到人若得罪了邻舍该怎么办。
这被称为“人所犯的罪”(民数记 5:6;民数记 5:6),因为这是人中常见的罪;也可以译作“得罪人的罪”,也就是“对人所犯的罪”,人们认为应这样翻译、这样理解。若有人在任何事上欺压或亏负自己的弟兄,这就当看作是得罪主,因为主是公义的保护者,是不义的惩罚者,并且严严地吩咐、命令我们行公义。现在,一个人若被苏醒的良心指控犯了这类罪,虽然事情已经过去很久,却又被提醒起来,那该怎么办呢?1. 他必须承认自己的罪,向神认罪,也向邻舍认罪,这样把羞愧归给自己。若他先前曾否认过,虽然承认自己说了谎很难,但他仍必须这样做;因为他先前否认,是因他心里刚硬,如今若要显明他的心已经柔软下来,除了认罪,别无他法。2. 他必须献上祭物,就是一只赎罪的公绵羊,见民数记 5:8;民数记 5:8。
对神必须作出补偿,因为所违犯的是神的律法;对邻舍所造成的损失也必须补偿。若没有信心和悔改,仅仅赔偿在这种情形下还是不够的。3. 然而,在向受害者作出完全补偿之前,祭物也不会蒙悦纳;所赔的不仅要有原数,还要另外加上五分之一,见民数记 5:7;民数记 5:7。可以确定的是,只要凭不义所得的财物明知故犯地仍留在手里,那不义的罪咎就仍压在良心上,不能借祭物或供物,不能借祷告或眼泪得洁净,因为这仍是同一个持续不断的罪行。这个律法我们以前已经见过(利未记 6:4);这里又补充说,若受害者已经死了,且没有近亲有权受这笔赔偿,或者根本无法确定该赔给谁,这也不能成为扣留不义之财的借口;无论这财物原本属于谁,既然绝不属于那个以犯罪手段得来的人,就必须交给祭司,见民数记 5:8;民数记 5:8。
若有人能证明自己对它有权利,那就不可给祭司,因为神恨恶用抢夺之物献燔祭;但若无人能证明权利,那么它就归于至大的主了(ob defectum sanguinis,意即“因无后嗣”),祭司不过是祂的收纳者。注意,那些自己良心知道曾经行错,却不知如何另作赔偿的人,应当把某种敬虔或慈善的工作当作一种必要的公义来行;不属于我们的东西,终究不会成为我们的益处。III. 借此又给出一条关于圣物的总原则:凡献给祭司的,都是祭司的,见民数记 5:9;民数记 5:10。1. 献的人无论以任何借口,都不可把已经献出的礼物再收回去。这律法确认并坚固一切为敬虔用途所作的奉献,免得人一时热心把东西给了祭司,后来又因懊恼而想收回。2. 其他祭司不应与当时供职、并实际接受了那圣物的祭司分享。
谁在服事上最殷勤、最勤勉,就让谁因此得益;若是他作了工,就让他得工价,这样对他也有益处。
Verses 11-31
第11-31节 疑恨的苦水。主前1490年。这里记载了关于一个丈夫怀疑妻子的情况下,对妻子进行庄严审验的律法。请注意: I. 所设想的情形是:一个男人有某些理由怀疑他的妻子犯了奸淫,见民数记 5:12-14;民数记 5:12-14。这里,1. 奸淫之罪被恰当地描绘成极其重大的罪;它是离弃神、离弃美德、离弃正路,见箴言 2:17。它是对丈夫的干犯,夺去他的尊荣,侵害他的权利,把私生子引入他的家庭,与他的儿女一同分受产业,并且破坏了她与丈夫所立的约。它也是一种玷污;因为没有什么比这罪更能污秽人的心思和良心。2. 这被设想为一种罪人极力隐藏、又没有见证人的罪。奸夫的眼等候黄昏,见约伯记 24:15。淫妇则趁着良人不在家的时候下手,见箴言 7:19。
若不是羞耻的事,它就不会贪图隐藏;那引诱人犯罪的魔鬼,也教他们怎样掩盖。3. 假定丈夫心里生出“疑恨的灵”;所罗门说,这是“人的烈怒”(箴言 6:34),又说它“残忍如阴间”,见雅歌 8:6。4. “然而,”犹太文士说,“丈夫必须显明自己有一些正当的怀疑根据。”他们的规则是:“若丈夫曾在见证人面前对妻子说:‘你不可私下与那人同处;’而在这警告之后,又被证明她确曾与那人私下同处,即便那人是她父亲或弟兄,那么他就可以强迫她喝这苦水。”但这里的律法并没有把他局限在这种特定的证明方式上;也可能用别的方法来证明。若能证明她确实犯了奸淫,就应将她处死,见利未记 20:10;但若事情并不确定,这条律法才适用。
因此,(1.) 要劝一切作妻子的,不可给人哪怕最微小的机会来怀疑她们的贞洁;她们不但要远离淫乱的恶事,也要远离一切看起来像淫乱、会引向淫乱、或稍稍引起疑心的事;因为何等大的事,一点小火就能点着!(2.) 也要劝一切作丈夫的,不可对妻子存无端或不公的猜疑。若说一般的爱心尚且教导人“不计算人的恶”,见哥林多前书 13:5,那么夫妻之间的爱更应如此。贤德妇人的福分就在于“她丈夫心里倚靠她”,见箴言 31:11。II. 在这种情形下所规定的处理程序,是为了使被怀疑的妻子若是清白,不至于一直处在丈夫疑恨所带来的羞辱和痛苦之下;若是有罪,她的罪也可以被查出来,使别人听见就惧怕,并引以为戒。
1. 审验的程序应当这样进行: (1.) 丈夫必须“带她到祭司那里”,并带上那些能够证明他怀疑有根据的见证人,要求对她进行审验。犹太人说,祭司首先要设法劝她承认真相,大意是:“女儿啊,也许你是因饮酒失了谨慎,或是因年轻血气方刚,或受了恶邻居榜样的影响;来吧,为了那在这最神圣礼仪中被宣告的大名,承认真相吧,不要让这名被苦水涂抹。”若她承认说:“我是污秽的”,她就不被处死,而是被休去,并失去嫁妆;若她说:“我是清白的”,他们才继续进行。(2.) 丈夫必须带来一份粗陋的大麦面供物,不可加油,也不可加乳香,这与他全家此时受苦的处境相称;因为无论是确有理由疑恨,还是无故生疑,都是极大的痛苦。这是一种“记念的素祭”,表明所做的一切,是把这事当作一个宗教性的诉求,呈到神那全知和公义之前。
(3.) 祭司要预备疑恨的水,就是从洗濯盆里取出的圣水,那原是祭司供职时洗濯用的;这水要盛在“瓦器”里,据说大约装一品脱;并且必须是“瓦”器,因为器物越粗朴、越简单,就越与这种场合相称。还要把“尘土”放进水里,表明这妇人所受的羞辱,以及她应当自取的羞愧,仿佛口伏于尘埃;但这尘土必须取自“帐幕的地上”,为的是使凡属神所拣选、立祂名之处的一切都得尊荣,也使百姓持续对此地存敬畏的心;参见约翰福音 8:6。(4.) 那妇人要被“带到主面前”,据犹太人说,是站在殿院的东门口;她的头发要散开,表明她悲伤的景况。她站在那里,成为众人观看的对象,使别的妇女因此学会不去效法她的淫行,见以西结书 23:48。
只是犹太人说:“她自己的婢女不可在场,免得她在那些本当尊敬她的人眼中显得卑贱;丈夫也必须退下。”(5.) 祭司要叫她起誓说真话;若她有罪,就要向她宣告神的咒诅,并说明她喝疑恨之水会有什么后果,见民数记 5:19-22;民数记 5:19-22。他必须向她保证,若她无罪,这水必不害她,见民数记 5:19;民数记 5:19。若没有违犯律法的命令,就无人需要惧怕律法的咒诅。但若她有罪,这水对她就是毒药,会使她“肚腹发胀,大腿消瘦”,她也必在民中成为咒诅和可憎恶的对象,见民数记 5:21;民数记 5:22。对此她必须说“阿们”,正如以色列人对以巴路山上所宣告的咒诅也要说“阿们”一样,见申命记 27:15-26。
有人认为,这“阿们”重复两次,是对应起誓中的两部分:一部分是若她无罪就得释放,一部分是若她有罪就被定罪。若一个妇人真有罪,却还能对这誓言说“阿们”并且喝下这水,那除非她不信神的真实,或公然藐视神的公义,已经刚硬无耻到了极点,竟敢挑战全能的神任祂施行最重的审判,宁可冒神咒诅的危险,也不愿借认罪将荣耀归给祂;淫乱正是这样“夺去人的心”。(6.) 祭司要把这咒诅“逐字逐句”写在一张纸或羊皮卷上,然后把所写的擦去,刮进水里,见民数记 5:23;民数记 5:23。这表示正是这咒诅使水带上效力,能成就所要成就的事。
这也表明:若她无罪,这咒诅就会被涂抹,不再显在她身上;正如经上说,以赛亚书 43:25,“惟有我为自己的缘故涂抹你的过犯”;又如诗篇 51:9,“求你涂抹我一切的罪孽。”但若她有罪,这写下来的咒诅既渗入水中,就会随着那水进入她的腹中,甚至“像油入她的骨头”,见诗篇 109:18;正如我们读到咒诅进入房屋,见撒迦利亚书 5:4。(7.) 然后这妇人必须喝这水,见民数记 5:24;民数记 5:24。这水被称为“苦水”,有人认为是因为其中加了茵蔯使它发苦;更可能是因为它带来咒诅。正因如此,罪也被称作“恶事、苦事”,因为它“招致咒诅”,见耶利米书 2:19。若她有罪,这水就使她知道:虽然偷来的水是甜的,暗吃的饼是美的,但结局却苦如茵蔯,见箴言 9:17;民数记 5:4;民数记 5:4。
凡沾染禁果之乐的人都当知道,终久这乐趣必成为苦楚。犹太人说,若在宣告咒诅之后,那妇人因惊惧而不敢喝水,反承认自己污秽了,祭司就把水倒掉,把她的供物丢在灰中,她就被休去,且不得嫁妆;若她不承认却仍不肯喝,他们就强迫她喝;若她准备把水吐出来,他们就赶紧把她带走,免得她污秽圣所。(8.) 在她喝水以前,疑恨的素祭要先摇一摇,献在坛上,见民数记 5:25;民数记 5:26。其中取一把作为记念烧在坛上,其余归祭司吃;除非丈夫本身是祭司,那就把余下的撒在灰中。这供物出现在整个程序之中,表明整件事都是向神上诉,因为神是无所不知的,在祂面前“没有一件隐秘事”。(9.) 一切照律法行完之后,人就要等候结果。
那水里只不过放了一点尘土和一些从羊皮纸上刮下来的字迹,本身并无自然能力使人得益或受害;但若人按神所设立的条例如此向神申诉,那么,原本清白的人可能仍一直受怀疑,有罪的人也可能不被发现,可神必定认可祂自己所设立的制度,以祂奇妙的护理在不久之后显明清白者的无辜,也使有罪者的罪追上她。[1.] 若那被怀疑的妇人确实有罪,她所喝的水就会成为她的毒药,见民数记 5:27;民数记 5:27。她的肚腹要发胀,大腿要因可耻的疾病而消瘦;她也要“终久悲叹,肉和身都消毁了”,见箴言 5:11。帕特里克主教根据一些犹太作者说,这水的效应会立刻显明:她脸色变白,眼睛几乎凸出。莱特富特博士说,有时两三年后才显明出来,但她不能生育,身体羸弱,日渐衰残,最后腐烂而死;不过很可能某些征兆会立刻出现。
拉比们说,那奸夫也在奸妇死的同日同时,以同样的方式死去,就是肚腹发胀,隐秘之处腐烂。这病也许与近世以来公义之神报应之手用来鞭打淫乱之罪的疾病并不太不相似;妓女与行淫的人既逃过人的刑罚,就彼此感染、彼此折磨、彼此毁灭。犹太教的教师们又补充说,这水只有在丈夫自己从未犯过同样罪的时候,才会这样显明奸妇的罪;若丈夫也曾污秽婚床,神就不会这样替他向有亏于他的妻子伸冤。因此,在犹太教会后期和败坏的时代,淫乱盛行之时,这种审验方式大体上就废弃不用了;人既知道自己的罪,就甘愿不知道妻子的罪。这也许就是何西阿书 4:14 那警告所指的:“你们自己离群与娼妓同居,所以我必不惩罚你们的妻子行淫。”[2.] 若她是无辜的,她所喝的水反而会成为她的药:“她必无事,并要怀孕”,见民数记 5:28;民数记 5:28。
犹太作者极力称赞这水对无辜妇人的益处,说为了补偿她因被怀疑所受的委屈,在喝了这水之后,她会比从前更健壮、容貌更好;若她原来多病,就会恢复健康,还会生男孩,生产也轻省。
2. 从整件事中,我们可以学到: (1.) 隐秘的罪神都知道,并且有时在今生也会奇妙地把它显露出来;无论如何,将来必有一日,神要借着耶稣基督,像这里借着祭司一样,按福音审判人心里的隐秘事,见罗马书 2:16。(2.) 特别是,“行淫的人和奸淫的人,神必要审判。”夫妻之间忠贞与贞洁的破坏,极大地触怒天上的神,迟早都要被追讨。虽然我们如今没有疑恨的水,作为叫污秽之人惊惧的有形威吓,但我们有神的话语,这威吓应当同样巨大:若有人污秽神的殿,神必要毁坏那人,见哥林多前书 3:17。(3.) 神总会找到某种方法,为无辜之人洗清清白,使他们的公义如光发出。(4.) “在洁净的人,凡物都洁净;在污秽不信的人,什么都不洁净”,见提多书 1:15。同一篇道,对一些人是出于生入于生的香气,对另一些人却是出于死入于死的香气;正如这疑恨的水,对不同的人因其领受不同而有不同的效力。同样的护理,对一些人是益处,对另一些人却是损害,见耶利米书 24:5;耶利米书 24:8;耶利米书 24:9。而无论它被差遣是为着什么,“总不徒然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