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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35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 原文照录,未做编辑性校订。可能含历史排印特征。

在先前已经吩咐把迦南地分给各平民支派之后,这里又特别留意,要为在圣事上供职的利未支派,就是可称为圣职人员的支派,作充分的安排。1. 要从各支派中分给他们四十八座城,并城外的郊野,民数记35:1-8。2. 其中有六座要作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民数记35:9-15。关于这条例,要注意:第一,什么情形下不可享有避难所的保护,就是故意杀人,民数记35:16-21。第二,什么情形下可以享有这种保护,民数记35:22-24。第三,那些逃入这些逃城之人的条例是什么,民数记35:25-34,等等。

Verses 1-8

有关十分之一和供物的律法,已经非常丰厚地供应了利未人的生活所需;但不可设想,也确实不合乎公共利益的是,当他们进入迦南之后,仍像在旷野时那样都住在会幕周围,因此必须为他们预备住处,使他们可以安舒而有益地生活。这里所顾念的正是这件事。

一、分给他们城邑和城外的郊野,见民数记35:2。没有分给他们可耕种的土地;他们不需要“撒种,也不收割,也不积蓄在仓里”,因为他们在天上的父借着别人劳力所得增产的十分之一养活他们,好叫他们更专心研读律法,并有更多闲暇教导百姓;他们这样轻省地得供养,并不是要他们闲懒度日,乃是要他们全心委身于自己的职分,不被今生的事务缠累。1. 分给他们城邑,是要他们彼此住得近,可以一同谈论律法,彼此造就;遇到疑难之事,可以彼此商议,在一切事上彼此坚固。2. 这些城还附有郊野,供他们牧养牲畜之用(民数记35:3);从城墙起量一千肘,给他们作安置牲畜的外屋之地,再加二千肘作为放牧牲畜的草场,见民数记35:4-5。这样安排,是要使他们不仅能生存,而且能丰盛地生活,周围具备一切所需的便利,免得邻舍轻看他们。

二、这些城要从各支派的产业中拨出来给他们,见民数记35:8。1. 这样,各支派就可以从他们的不动产以及动产中,向神献上感恩的承认;因为赐给利未人的,就是算作献给主的,因此他们的产业也因此分别为圣。2. 这样,各支派也都能得着利未人住在他们中间的益处,好“将主的美善知识教训他们”;如此,亮光就散布全国各处,没有人仍坐在黑暗中,正如申命记33:10所说:“他们要将你的典章教训雅各。”雅各对利未怒气的咒诅是:“我要使他们分居在雅各家里,散住在以色列地中。”(创世记49:7)但这咒诅反而变成了祝福;利未人因这样分散,便更有能力多行善事。一个国家若处处都有忠心的传道人充满其中,实在是极大的怜悯。

三、分给他们的总数是四十八座,平均说来,十二个支派每支派出四座。西缅和犹大联合的两支派出了九座,拿弗他利出了三座,其余各支派各出四座,这在约书亚记21:1-45可以看见。这样,他们得着了良好的事奉,而这事奉也得着舒适的供养,不仅有十分之一,还有属城的土地。福音虽然不像律法在这件事上规定得这样细致,却也明确规定,那“受真道教训的”,当把“一切需用的供给施教的人”,见加拉太书6:6

Verses 9-34

这里记载了关于逃城的吩咐,这条例紧接前文是很合宜的,因为这些城都属于利未人的城。在这一部分制度中,既有许多美好的律法,也有纯正的福音。

一、这里有许多美好的律法,是论到谋杀和误杀的;这是各国法律都特别重视的一类案件。这里按照自然公义立法规定:

1. 故意杀人的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形下,不可容他享受避难所的保护,不可收赎价,也不可接受任何减刑代替刑罚的方法:“杀人的故杀人者,必被治死。”(民数记35:16)这种罪被视为出于“仇恨”(民数记35:20)或“仇敌之意”(民数记35:21),甚至是在骤然激怒之下犯的;因为我们的救主也把轻率的怒气与蓄意的恶意一样,都视为杀人(马太福音5:21-22)。无论是用铁器杀人(民数记35:16),或用木器杀人(民数记35:18),或用石头掷人致死(民数记35:17,20);甚至若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这也是杀人(民数记35:21)。

古时早已有一条与自然律相合的律法:“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创世记9:6)凡造成了伤害,就必须作出补偿;既然杀人者不能归还他所非法夺去的生命,就必须以自己的生命偿还。这并不是像有些人所设想的那样,为要安抚被杀者的亡魂,乃是为满足法律和国家公义的要求,也为警戒众人不可照样去行。这里又说了一句极值得君王和国家深思的话:流血不仅污秽杀人者自己的良心,由此显明他“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约翰一书3:15),也污秽流这血的地;这罪对神和一切良善之人都极其可憎,是最严重的公害。并且又补充说,地被杀人之血所污秽,除了流杀人者自己的血以外,不能得洁净(民数记35:33)。如果杀人者逃脱人的惩罚,那些纵容他逃脱的人也要承担极大的责任;然而神仍绝不会容他逃脱自己公义的审判。

基于同样原则,又规定不可为“故杀人犯的性命”收取赎价(民数记35:31);即使一个人把“全家的财产”拿来给审判官、国家或报血仇的人,要为自己的罪赎价,也必“全然被藐视”。生命的救赎如此宝贵,决不是“许多财宝”所能买来的(诗篇49:6-8),那段经文也许正暗指这条律法。这里还带出一条法律规则,在我们现行法律中只有叛国案才如此,就是:不可凭一个见证人处死任何人,必须有两个见证人(民数记35:30);这条律法后来就确立为一切死刑案件的原则,见申命记17:6;19:15。

最后,不但追诉杀人者的责任交给最近的亲属,执行处决的责任也交给他;正如至近的亲属若家族产业被抵押,就应当作赎业者,同样若亲人被杀,他也应当“报血仇”(民数记35:19):“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杀人的。”如果案情的显著证据已经定了他的罪,他不必再藉着司法程序诉诸审判庭。但若不能确定谁是凶手,证据又有疑点,我们不能认为仅凭他的怀疑或揣测,就可以作出连审判官在没有两个见证人时也不能作出的事。惟有在事实明显的情况下,被杀之人的至近继承人才可以因义愤而在遇见凶手时亲手杀他。

有人认为,这必须理解为在官长合法宣判之后;迦勒底译本也说:“当他经审判被定罪交给他时,他才可杀他。”但从民数记35:24看来,审判官只是在疑难案件中才介入;如果他所报复的人确实是故杀人的凶手,那么报血仇的人就是无罪的(民数记35:27);只是若事实并非如此,危险就由他自己承担。我们的法律也容许寡妇或被害人的最近继承人,对凶手提出上诉;甚至即便凶手已在公诉中被宣告无罪,若在该上诉中仍被判有罪,也要依上诉人的请求执行死刑;这人正可以恰当地称为“报血仇的”。

2. 但如果杀人并非出于自愿,也不是蓄意为之,若是“没有仇恨,也没有埋伏”(民数记35:22),不是“看见他”或不是“寻索害他”(民数记35:23),按我们的法律称为偶然斗殴,或因不幸而致人于死,那么就为误杀人的设立了逃城,使他可以逃往那里。照我们的法律,这种情形会导致财物被没收,但在查明具体情节后,通常会例行得到赦免。关于逃城,律法规定:第一,若一个人杀了人,在这些城中他是安全的,受法律保护,直到他“站在会众面前受审”,就是在公开法庭前受审。若他忽略了这样交出自己,后果就由他自己承担;若报血仇的人在别处遇见他,或在他前往逃城的路上逮到他并把他杀了,那他的血就在自己头上,因为他没有使用神为他所预备的保障。

第二,若经审判查明是故意杀人,逃城就不再保护他;这事早已定下:“你即便把他从我的坛前拉去,也当治死他。”(出埃及记21:14)第三,若查明只是错误或意外,并且那一下并非针对死者或任何别人的性命而发,那么这误杀人的就应当继续安全地住在“逃城”里,报血仇的人不可碰他(民数记35:25)。他要在那里离开自己的家和产业,处于流放之中,“直到大祭司死了”;若他任何时候出了那城或城郊,就失去了律法的保护,报血仇的人若遇见他,就可以杀他(民数记35:26-28)。现在,第一,神保存误杀人之生命,是要教导我们,人不应当为那更像是不幸而非罪恶、更像是护理之作为而非他自己行为的事受罚,因为“神交在他手中”(出埃及记21:13)。

第二,神叫误杀人离开本城,拘留在逃城里,几乎如同囚犯一样,是要教导我们对流血之罪存敬畏和惊惧,对人的生命极其谨慎,常常惧怕因自己的疏忽或怠慢致使他人死亡。第三,将流放的期限限定到大祭司死的时候,是对这圣职的一种尊荣。大祭司应当被看作是国家极大的福分,因此当他死时,全国为此哀伤,理当吞没一切其他怨愤。既然逃城都是利未人的城,而大祭司又是这一支派的首领,因此对这些城有特殊权柄,那些被拘留在其中的人,就可以恰当地被视为他的囚犯;所以他一死,他们也就得到释放。仿佛那犯错之人是因他的请求而被拘禁,因此他死了,案件也就随之终止。正如那句法谚所说:`Actio moritur cum persona`,诉权随人而灭。

安斯沃思对此另有一种看法:大祭司在世时,借着服事与献祭为罪成就赎罪,在这事上预表基督的满足;因此他们死时,那些因误杀而被流放的人便得释放,这就预表了以色列中的救赎。第四,若囚犯在任何时候出了逃城的界限,就把他交给报血仇的人,这也是要教导他们紧紧遵守无限智慧为他们规定的保障之法。补救性的律法若被如此严格遵守,就更显其尊荣。我们若忽略这样大的救恩,又怎能指望得救呢?

二、在逃城的预表和影儿之下,还蕴含着许多美好的福音;使徒说我们“逃往避难所,持定摆在我们前头的指望”(希伯来书6:18),又说要“在基督里面被寻见”(腓立比书3:9),显然就是暗指这些城。旧约历史中,我们并没有读到这些逃城像其他制度那样被明确记载曾经实际使用过;但毫无疑问,在需要的时候它们确曾被使用。我们只读到,有些人在危急中抓住“祭坛的角”(列王纪上1:50;2:28);因为祭坛无论设在哪里,就仿佛是那最高的“逃城”。但关于这些城的律法,原是为激发并坚固那些仰望以色列中救赎之人的盼望;对那些知罪并因此惊惶的人而言,这救赎正如逃城之于误杀人的一样。

请注意:1. 逃城有好几座,并且分布在全国各处,使误杀人无论住在以色列哪一地,半天之内都能到达其中一座;照样,虽然为我们设立作避难所的只有一位基督,但无论我们在哪里,祂都是近在手边的避难所,是随时的帮助,因为“这道离我们不远”,基督也在这道中。2. 误杀人在任何一座逃城里都是安全的;照样,信徒若逃向基督、安息在祂里面,就蒙保守,脱离神的忿怒和律法的咒诅。“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马书8:1)谁还能定这些蒙庇护之人的罪呢?3. 这些城全都是利未人的城;这对那可怜的囚犯是恩待,因为虽然他不能上到约柜所在之处,却住在利未人中间;他们会将主美善的知识教导他,并教导他如何善用自己如今所处的护理。

也可以指望利未人会安慰、鼓励他,并欢迎他;照样,福音的传道人也当欢迎贫穷的罪人来归向基督,并帮助、劝导那些借着恩典已经在祂里面的人。4. 连外人和寄居的,虽然不是本地的以色列人,也可以享受这些逃城的益处(民数记35:15)。照样,在基督耶稣里,并不分希利尼人和犹太人;就是那凭信心逃向基督的“外邦人之子”,也必在祂里面得安全。5. 连城郊或城界,也足以成为那犯错之人的保障(民数记35:26-27)。照样,基督衣裳的繸子也有医治和拯救贫穷罪人的能力。即使我们还达不到完全的确据,也可以在借着恩典所存的美好盼望中得安慰。6. 误杀人在逃城中所得的保护,并不是由于城墙、城门或门闩的坚固,乃完全是出于神的设立;照样,叫灵魂在基督里得安全的,乃是福音的道,因为父神已经印证了祂。

7. 若那犯错的人被发现挣扎着越出逃城的边界,或偷偷回到自己家里去,他就失去所蒙的保护,暴露在报血仇的人面前;照样,那些在基督里的人必须住在基督里,因为他们若离弃祂、偏离祂,危险就在自己身上。“退后入沉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