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15章主要论到祭和供物,夹在两次背叛的记载之间,一次是民数记14:1-45,另一次是民数记16:1-50,这表明这些律法性的设立,乃是预表基督连为悖逆的人也要领受恩赐,正如诗篇68:18所说。在前一章中,以色列人惹动神发怒,神本定意灭绝他们,并以判定他们倒毙旷野来表明他的忿怒;但因摩西代求,他说:“我已经赦免了。”本章又重申并解释几条关于供物的律例,作为这怜悯的凭据,表明他虽然严厉管教他们,却仍与他们和好,并不因此将他们逐出教会群体。这里记着:一、关于素祭和奠祭的律法,既适用于以色列人,也适用于寄居的外人,又有关于初熟面团举祭的律法,见民数记15:1-21。二、关于误犯之罪的献祭条例,见民数记15:22-29。三、擅敢犯罪之人的刑罚,以及一个犯安息日者的实例,见民数记15:30-36。四、关于衣服边上繸子的律法,作为提醒之用,见民数记15:37-41。
民数记 第 15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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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es 1-21
这里详尽说明了素祭和奠祭的条例;它们是所有牲畜祭物的附属供献。这条律法的开头极具鼓舞性:“你们到了我所赐给你们居住之地的时候”,你们就要这样行,见民数记15:2。这清楚表明,神不仅在已宣告的刑罚之下仍与他们和好,而且尽管他们常倾向悖逆,他仍必把应许之地赐给他们的后裔。他们或许会想,将来某个时候自己也会犯下致命的过失,被永远弃绝,像前一代人那样;但这条例却暗示,他们必蒙保守,不至于惹神发怒到完全丧失产业的地步,因为这律法本身就预设他们中间必有人终究要进入迦南。素祭有两类:有些是单独献上的,关于这些的律法见利未记2章;另一些则附属于燔祭和平安祭,并且经常与之同献,这里讲的就是这一类。既然这些感恩的祭,见民数记15:3,是作为神桌上的食物,那么无论肉类祭物为何,都应常备饼、油和酒。
所罗门殿中的供应者也预备细面,见列王纪上4:22。神的家理当丰盛,他的桌上不仅有肉,也有饼;他的杯也当满溢。在我父的家里,有充足的粮。如今这律法的用意,是规定素祭和奠祭与各种所附属祭物之间应有的比例。若所献的是羊羔或山羊羔,素祭就当是一十分之一伊法细面,即一俄梅珥,约五品脱,调和四分之一欣的油;奠祭也当用同量的酒,约一夸脱半品脱,见民数记15:3-5。若献的是公绵羊,素祭就加倍,为十分之二伊法细面,约五夸脱,调和三分之一欣的油;奠祭也同样用这分量的酒,见民数记15:6-7。若献的是公牛,素祭就增至三倍,为三俄梅珥,配五品脱油;奠祭也用同量的酒,见民数记15:8-10。每一样祭物,不论是个人献上的,还是众人公费献上的,都要如此办理。
注意,我们的宗教事奉不但要受别的规则约束,也要受比例原则的约束。这里又说明,本地人和外人,在这事上与其他事一样,都被同等看待,见民数记15:13-16:“你们和归信犹太宗教的寄居者,同有一条律法。”第一,这乃是邀请外邦人成为归信者,接受真神的信仰和敬拜。在民事上,外人与本地以色列人有分别;但在属神的事上却没有分别。“你们怎样,寄居的在主面前也要怎样”,因为神并不偏待人,见以赛亚书56:3。第二,这也是要求犹太人善待寄居者,不可欺压他们,因为他们看见神承认并悦纳这些人。信仰上的相交,是彼此相爱的重大约束,应当消除一切仇恨。
第三,这也是对犹太人骄傲的治死,因为他们常因自己生来的特权而自高,说:“我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神让他们知道,外人的子孙在他面前并不比雅各的子孙更不蒙欢迎;一个人的出身和血统,在神悦纳他这件事上,既不会成为优势,也不会成为劣势。这也暗示,信主的外人要被算为以色列人;不信的以色列人也要被算为外人。第四,这是外邦人蒙召、被接纳进入教会的美好预兆。既然律法在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已少有分别,福音就更不会加以区别;因为福音拆毁了中间隔断的墙,使二者都在同一个祭里与神和好,而无须遵守律法礼仪。还有一条关于将初熟面团献给主的律法。这与前面一样,也是基于他们“进入应许之地”这一令人安慰的前提,见民数记15:18。
当他们靠吗哪生活时,并不需要这样明确承认神对每日饮食的主权,也不必如此明言自己对他的依赖,因为那事实本身已经说明一切;但在迦南,他们要吃自己劳作所得的果实,神就要求他们承认他是他们土地的主,也是他们伟大的施恩者。他们不仅要把田里的初熟果子和十分之一的谷物献给他,这些早已分别出来;而且当粮食到了家里,进了揉面盆,几乎要摆上饭桌的时候,神还要他们再献上一份感恩的贡物,就是从面团中取出一部分献给神,犹太人说至少是整团的四十分之一,见民数记15:20-21;这要归给祭司,供其家用。这样,他们即使把日用的食物带进家中,也要承认自己每日所需仍是仰赖神;并且还要继续等候神赐下享用这些食物的福分。因为经上记着,有人把东西带回家,神却向其吹气,结果所剩无几,见哈该书1:9。
基督教导我们祷告,不是说“赐给我们今年一年的收成”,而是说“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神借这条律法对百姓说的话,正如先知后来对撒勒法的寡妇所说:“先为我做一个小饼。”以西结异象圣殿的律法中,也明确保留了这项供献;并且这还是一条带着家庭之福应许的命令,见以西结书44:30:“你们要将初熟的面给祭司,使福气留在你家里。”因为当神从我们的产业中得了他当得的分,我们就可以盼望享受那归我们的一份所带来的安慰。
Verses 22-29
这里记载的是关于误犯之罪献祭的律例;犹太人把它理解为因教师错误而导致的偶像崇拜或错误敬拜。这里所设想的情形,是他们“没有遵行这一切诫命”,见民数记15:22-23。若他们在感恩的供物上有亏欠,没有按律法献上,就必须另献赎罪的祭;即便这种遗漏是出于忘记或误解,也仍然如此。若他们在礼仪的一部分上有缺失,就必须借着遵行另一部分来补足;这在性质上就像一条补救性的律法。第一,这里提出的是全国性的罪,是出于无知而犯下,并因普遍的错误而成了习惯,见民数记15:24;这里所说的“会众”,就是全体百姓,这在民数记15:25已经解释为“以色列全会众”。这些礼仪性的遵守事项既多且杂,因此很容易设想,久而久之,其中一些会被忘记、废弃,尤其是前面刚提到的关于举起面团作供物的条例。
若日后查考律法时发现,那条或别的条例曾被普遍忽略,那么全会众就必须献祭,来为这事赎罪;这样,这种疏忽就必蒙赦免,见民数记15:25-26,而不至于照其所配得的,招致某种全国性的审判。这里说献祭要“照例”,显然是指向先前已有的一条法规;本处只是重申。那头公牛,在利未记4:13、21中称为赎罪祭,在这里却称为燔祭,见民数记15:24,因为它是全然焚烧的,虽然不是烧在坛上,而是在营外焚烧。这里又补充说,还要献一只公山羊作赎罪祭。照这条例,希西家曾为他父亲在位时的过失赎罪,献上“七只公牛、七只公绵羊、七只羊羔、七只公山羊”,作为“为国、为圣所、为犹大所献的赎罪祭”,见历代志下29:21,并且也是“为全以色列”献的。被掳归回以后,我们也看见有类似的事,见以斯拉记8:35。
第二,这里也设想了个人的情形:“若有一个人误犯了罪”,见民数记15:27,若他忽略了自己本分中的任何一部分,就当照着利未记4:27-35所定的,带上自己的供物。这样,就为那误犯罪的人赎罪,见民数记15:28。请注意:1. 无知所犯的罪,也需要赎罪;因为无知固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轻罪责,却不能使那些本来有可能知道主旨意、却没有去行的人因此称义。大卫曾祷告求神洁净他的隐而未现的过错,就是他自己尚未察觉的罪,是他所不明白的错误,见诗篇19:12。
2. 无知所犯的罪,必能因基督这大祭而蒙赦免;他一次将自己献在十字架上时,似乎就在那祷告中解释了他献祭的意义:“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保罗也似乎是指着这条关于误犯之罪的律法说:“我蒙了怜悯,因为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时候而做的。”见提摩太前书1:13。这条为误犯之罪赎罪的律法,还特别明确地延伸到那些原本在以色列国民之外的寄居者,见民数记15:29,不过这里是假定他们是“公义的归信者”。如此,亚伯拉罕的福也就临到外邦人。
Verses 30-36
这里记着:一、对擅敢犯罪之人所宣告的一般性审判。1. 所谓擅敢犯罪的人,就是原文所说“举手犯罪”的人,见民数记15:30;也就是公然对抗神的权柄,以自己的私欲与神的权柄相争,为犯罪而犯罪,明知违背律法的诫命,也藐视刑罚,向神争战,并且竟敢逼神尽其所能地施行审判;见约伯记15:25。这不仅是违背知识而犯罪,更是蓄意违背神的旨意和荣耀而犯罪。2. 这样犯下的罪,罪恶极其重大。如此违背诫命的人,第一,是“亵渎主”,见民数记15:30;他以最恶劣、也最不公义的话对待神。擅敢之罪所发出的语言就是:“永恒的真理不值得相信,万有的主不值得顺服,全能的权能既不值得惧怕,也不值得信靠。”这等于是把愚妄归给无限的智慧,把不义归给天地公义的审判者;这就是故意犯罪的恶毒。第二,他“藐视主的话”,见民数记15:31。
有些人虽然在许多方面达不到主话语的要求,却仍极其看重它,承认律法为尊荣;但擅敢犯罪的人却藐视它,自以为太伟大、太良善、太聪明,不肯受它约束。“全能者是谁,叫我们事奉他呢?”无论罪本身是什么,真正招致咒诅的是这种悖逆不服。罪上加悖逆,就如行邪术;顽梗悖逆,就如拜偶像。3. 对这样的人所宣判的刑罚极其可怕。对于这些罪,再没有赎罪祭可献;律法并未为之预备:“那人必要从民中剪除”,见民数记15:30;并且是“全然剪除”,见民数记15:31。为叫神永远显为公义,罪人永远蒙羞,就让“他的罪孽归到他身上”;这已经足以把他沉入极深的地狱。犹太教师也是这样理解这句话的:人的罪孽在他被剪除之后仍附着在灵魂上,并且那人在末日大审判时还要为自己的罪交账。
也许某些罪行本身并不足以使犯者受到民事官长的惩治;但若是擅敢而行,神就亲自接手惩罚,落在他手里是可怕的。在新约中,我们也看见类似的判语:亵渎圣灵的人,以及完全背弃基督信仰的人,都被排除在那大祭一切功效之外。二、这里举出一个擅敢犯罪的具体例子,就是犯安息日。1. 他所犯的罪是在安息日捡柴,见民数记15:32;这些柴很可能是要生火用的,而他们原已受命要在前一天把当日所需烤的煮的都预备好,见出埃及记16:23。这看似只是小事,却是违犯安息日之律,因此也是对那位受安息日尊崇之造物主的潜在轻慢,并且也是对整个律法的侵犯,因为安息日本是为全律法作篱笆的。按上下文看,这事显然是擅敢而行,是对律法和立法者的公然冒犯。2. 犯罪的人被拘押起来,见民数记15:33-34。
那些发现他“捡柴”的人,因热心维护安息日的尊荣,就“把他带到摩西、亚伦并全会众那里”;这表明那天正是安息日,会众当时聚集在摩西和亚伦那里,领受教训,并与他们一同敬拜。看来,即便普通以色列人中有许多不妥之处,他们仍不能心安理得地看着安息日被亵渎;这是一个好迹象,说明他们还没有完全离弃神,神也还没有完全离弃他们。3. 他们求问神,因为“当怎样办他,还没有指明”。律法早已把亵渎安息日定为该死的罪,见出埃及记31:14;但他们仍有疑问,或者是不确定他所做的这事是否当算作亵渎安息日,或者是不确定他当受哪一种死刑。神是审判者,所以他们把这案子带到他面前。4. 最后判决下来了;按那条律法的本意,这囚犯被断定为犯安息日者,因此必须处死。
为表明这罪何等重大、何等惹神不悦,也叫别人听见就惧怕,不敢再这样擅敢犯罪,就指定那在众人看来最可怕的死法给他:他必须被“用石头打死”,见民数记15:35。注意,神为自己安息日的尊荣大发热心;无论人怎样宽纵,凡亵渎安息日的,他都必不以为无罪。5. 执行也照判决完成了,见民数记15:36。他被会众用石头打死。凡能参与的人都参与执行,为的是至少让那些向这个犯安息日者扔过石头的人,从此惧怕再犯安息日。这也表明,公开亵渎安息日是一种当由民事官长加以惩治和制止的罪;就外在行为而言,官长是两块法版的维护者。见尼希米记13:17。人也许会想,不管在哪一天捡几根柴,本来并没有多大害处;但神要借着对这人的示范性刑罚,永远警戒我们众人,叫我们在守安息日为圣这件事上存着良心。
Verses 37-41
律法刚才已经为无知和软弱所犯的罪预备了赦免之道;现在这里又提供一种防止这类罪的办法。神吩咐他们在衣服边上做繸子,作为他们本分的提醒,免得他们因忘记而犯罪。1. 所指定的记号,是丝线、纱线、毛线一类的繸子,或是把衣服下摆拆散作成穗子,并在上端系上一条蓝细带,使之束紧,见民数记15:38。犹太人既是分别出来的子民,就在穿着上和饮食上一样,与邻国有别;并借着这些细小而独特的做法,学习在更大的事上也不效法外邦人的方式。这样,无论他们走到哪里,也都表明自己是犹太人,是不以神和他的律法为耻的人。我们的救主既生在律法以下,也佩戴这些繸子,所以我们读到他衣裳的繸边,见马太福音9:20。法利赛人却把这些边子做宽了,为的是叫人觉得他们比别人更圣洁、更虔诚。佩经匣则是另一回事;那是他们自己发明的,繸子却是神亲自设立的。直到今日,犹太人仍佩戴这些,并在穿戴时说:“那使我们分别归自己、并吩咐我们佩戴繸子的,是应当称颂的。”
2. 设立这件事的目的,是提醒他们自己是分别出来的子民。它们不是用来装饰衣服、美化外表,而是要“借着提醒激发你们纯洁的心”,见彼得后书3:1,好叫他们“看见这繸子,就记念诫命”。许多人看自己的装饰,是为滋养骄傲;但他们看这些装饰,却应当唤醒良心,使自己意识到本分,好让他们的信仰常常环绕着他们,像衣服一样,无论到哪里都随身带着。若他们受试探想去犯罪,这繸子就要警戒他们不可违背神的诫命;若某项当尽的本分到了时候却被忘记,这繸子也要提醒他们。这条设立虽然不是加在我们身上的礼仪负担,却仍是对我们的教训:我们总要记念主我们神的诫命,好叫我们遵行,把这些诫命珍藏在记忆里,并在每逢需要时应用到具体处境中。它特别是为了防止偶像崇拜,叫你们在宗教敬拜上“不随从自己的心意和眼目”。
但这原则也可推广到整个生活,因为没有什么比“行心里所行的路、看眼目所看的事”更违背神的荣耀,也更损害我们真实的益处;因为“人心里的意念是恶的”,“眼目的情欲”也是如此。在重复了一些礼仪性的规定之后,本章以宗教中那重大而根本的律法作结:“要向你们的神成为圣洁”,就是脱离罪恶,真诚献身于他的事奉;并且一再强调一切诫命的大理由:“我是主你们的神。”如果我们更坚定地相信,并更频繁、更严肃地思想:神是主,是我们的神,也是我们的救赎主,那么我们就会看见,自己在本分、利益和感恩上都被约束,要遵守他一切的诫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