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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4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 原文照录,未做编辑性校订。可能含历史排印特征。

利未记第4章论到赎罪祭,这祭本是为误犯的罪而设,要为这罪赎罪:一、祭司本人所犯的,见利未记4:1-12;二、全会众所犯的,见利未记4:13-21;三、官长所犯的,见利未记4:22-26;四、平民所犯的,见利未记4:27-35,等等。

Verses 1-12

前面三章里的律例,似乎是在一次、同一天里传给摩西的。这里开始的是另一场颁布、另一天的律例。神从基路伯中间荣耀的宝座上发布这些命令。现在他进入一个比先前那些更严格说来是新的主题。燔祭、素祭、平安祭,看来在西奈山颁布律法以前就已经献过;列祖对于这些祭并非全然陌生(创世记8:20出埃及记20:24),并且他们在这些祭中也是顾到罪,为罪赎罪,见约伯记1:5。但如今律法既因过犯添上了(加拉太书3:19),并且进入,为要叫过犯显多(罗马书5:20),他们就被引导用献祭的方式更具体地为罪赎罪;这祭比任何礼仪制度都更是将来美事的影儿,而实体乃是基督,就是他一次献上自己,除掉罪,并使那些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

一、这里先提出一般情形,见利未记4:2。请注意:1. 论到一般的罪,这里说罪是干犯主一切诫命中的任何一条;因为罪就是违背律法,是违背神的律法。人的聪明或意志、人的发明或命令,都不能把神的律法没有定为罪的事变成罪。又说“若有人犯罪”,因为若不在某方面是心灵的行为,就不算罪;因此经上称之为“心中的罪”(弥迦书6:7),而且受亏损的也是灵魂,见箴言8:36。2. 论到为哪些罪设立这些祭。(1)这里假定的是外在行为;因为若每一个有罪的思想或言语都要带祭物来,事情就无穷无尽了。那些罪总体上是在每年一次的赎罪日得蒙赎罪;但这里所说的是实际做出来、违反诫命的行为。(2)这里假定的是行为上的罪,是那些不该做却做了的事。

忽略本分也是罪,也必要受审判;但一时遗漏的,后来还可以补行,所以顺从胜于献祭;可是已经做出来的罪却无法收回。(3)这里假定的是出于无知所犯的罪。若人是任意妄为,公然藐视律法和赐律法者,那人就要被剪除,并且“再没有赎罪的祭了”,见希伯来书10:26-27民数记15:30。但若犯罪的人或者是不明白律法,在许多情形里我们可以设想有不少人确是如此(因为禁令既多且杂),或者是在毫无防备时突然陷入罪中,而环境又清楚表明他原本立志不犯这罪,只是被过犯所胜,如加拉太书6:1所说,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赎罪祭这补救性的律法就为他预备了出路。犹太人也说:“那些若是任意去犯就要被剪除的罪,若是误犯,才可借着献祭得赎。”

二、律法先从受膏的祭司,也就是大祭司的情形说起,若他是因无知而犯罪;因为律法所立为祭司的,本是有软弱的人。虽然他的无知比别人都更难辞其咎,但仍准他带祭物来。他的职分并没有大到使他的罪可以不藉祭物就得赦免;但也没有严重到一个地步,使他即便带了祭物也不能得赦免。若他犯罪“使百姓陷在罪里”(利未记4:3),这说法表明在这件事上他与别的以色列人处于同一地位,并没有任何职分上的特权。关于大祭司的赎罪祭,律法是这样规定的:1. 他必须献一头没有残疾的公牛犊作赎罪祭(利未记4:3),其价值与为全会众所献的祭一样(利未记4:14);而别的官长或普通人,献一只公山羊羔就可以了,见利未记4:23,4:28。这显明大祭司犯罪所连带的罪责何等重大。

他地位的尊高,以及他与神和百姓双方的关系,都大大加重了他的罪,见罗马书2:21。2. 献祭的人必须按手在祭牲头上(利未记4:4),并以严肃悔改的心承认自己所犯的罪,把这罪归在赎罪祭牲头上,正如利未记16:21所示。不认罪就没有赦免,见诗篇32:5箴言28:13。这也表示人信赖神所设立的这条赎罪之路,知道它是将来更美之事的预表,虽然他们当时还不能清楚看明。凡按手在牲畜头上的,就是承认自己本该死,并承认神大有怜悯,竟肯悦纳这只牲畜替他死。犹太人的作者自己也说,赎罪祭和赎愆祭若不是为那些悔改并相信这赎罪功效的人献上,就不能使他们得赎。3. 这公牛必须被宰杀,并且处理血的过程必须极其庄严;因为使人得赎罪的是血,没有流血就没有赦免,见利未记4:5-7

大祭司赎罪祭的一部分血,要在幔子前弹七次,是朝着施恩座,虽然施恩座仍被遮蔽;又有一部分血要抹在金香坛的角上,因为祭司自己是在那坛前供职;这表示因他的罪所玷污的服事得以除去。这也说明基督满足神公义这件事,怎样使他的代求更有功效。他祭物的血被抹在他香坛之上,又洒在主面前。做完这些以后,其余的血都倒在铜祭坛脚那里。借着这个礼仪,罪人承认自己配得像水一样把血倾倒出来。这也表示人在真实悔改中向神倾心吐意,并预表我们的救主“将命倾倒,以致于死”。4. 牛的脂油和内脏上的脂油都要烧在燔祭坛上,见利未记4:8-10。借此,这祭和它所成就之赎罪的用意,都被指向神的荣耀;因为神既因罪受了羞辱,就藉此祭得了尊荣。这也表明主耶稣为我们成为罪,也就是成为赎罪祭时所受的剧烈痛苦,尤其是他灵魂的忧伤和里面的挣扎。

这也教导我们,照着基督的死去治死肉体。5. 祭牲的头和身体,连皮带肉,都要搬到营外,送到指定的洁净地方,在那里烧成灰,见利未记4:11-12。这极有意义:(1)表明悔改的本分,就是把罪当作可憎之物除掉,因为我们的心厌恶它。真正悔改的人会对偶像说:“去吧;我们与偶像还有什么相干呢?”赎罪祭本身就被称为“罪”。他们怎样处置那祭物,我们也当怎样对付自己的罪;罪身必须被灭绝,见罗马书6:6。(2)表明赦免的特权。神赦免罪时,就把它完全废去,丢在背后。“犹大的罪孽必被寻找,却寻不着。”使徒特别提到这礼仪,并把它应用在基督身上(希伯来书13:11-13);基督在城门外受苦,在髑髅地,就是死人的灰和祭坛的灰一同倾倒之处。

Verses 13-21

这是论到如何借着赎罪祭除去全国性罪孽的律法。若民间的领袖因对律法有误解而使百姓走错路,那么一旦错误被发现,就必须献上祭物,免得忿怒临到全会众。请注意:1. 教会可能会犯错,她的引导者也可能误导她。这里假定全会众都可能犯罪,而且是因无知而犯罪。神总要在地上保有他的教会;但他从未说过,在今生、在未到天上以前,教会会是绝无错误、绝无败坏的。2. 当要为全会众献祭时,众长老要按手在祭牲头上(至少三位),作为百姓的代表,并替他们行事。这里所说的罪,我们可以理解为某种普遍的习俗,大多数百姓因为以为是合法的,就采纳并实行了,后来经过查考,才发现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这习俗虽然普遍,也许还是从祖先传统承袭下来的,而且民间普遍认为它无害合法,但这并不能把他们的罪减轻到一个地步,使他们不必献祭赎罪。

世上有许多坏习俗和说话方式,人以为没有害处,其实却能给一地带来罪责和忿怒,所以长老们既当改革这些事,也当为此向神代求赦免,见约珥书2:16。3. 这赎罪祭的血,和前面一样,要“在主面前弹七次”,见利未记4:17。血不是倒在那里,只是弹在那里;因为基督之血洁净人的功效,在那时和如今,都已经藉着洒血的动作被充分地表明和代表了。要弹七次。七是完全的数字,因为神六日创造世界,第七日安息;所以这表明基督所成就的是完全的满足,也表明忠信之人的灵魂藉此得到彻底洁净,见希伯来书10:14。血也要抹在香坛的角上,这似乎呼应了耶利米书17:1,那里说犹大的罪“铭刻在他们祭坛的角上”。

若他们不离弃自己的罪,那么把赎罪祭的血抹在祭坛角上,非但不能除掉他们的罪责,反倒使罪绑得更紧,延续了对罪的记念,并且仍旧作见证控告他们。这也呼应启示录9:13,那里有声音“从金坛四角出来”;意思是,对圣徒祷告所赐平安的回应,只因赎罪祭的血抹在那坛角上,这些祷告才蒙悦纳并有功效;可参看启示录8:3。4. 当祭礼完成时,经上说“祭司要为他们赎罪,他们必蒙赦免”,见利未记4:20。赦免的应许是建立在赎罪之上的。这里所说全会众之罪得赦免,就是那些本该因这罪而来的国家性审判得以转消。请注意,教会和国家得以免于毁灭,是由于基督的满足与中保之工。

Verses 22-26

请注意这里:1. 神留意官长的罪,也不喜悦他们的罪。那些有权柄追究别人责任的人,自己也要向万有的统治者交账;因为他们再高之上,还有更高者。这里说所违犯的是“主他神的诫命”(利未记4:22),正是这个意思。对别人来说,他是君王;但他必须知道,主对他来说乃是神。2. 官长因无知所犯的罪,后来应当来到他自己的认识中(利未记4:23);这可能是出于自己良心的责备,也可能是出于朋友的劝诫。对此,我们众人,连最好、最大的人,也不仅应当接受,还应当心存感激。凡我们所行有错的事,我们都应当非常盼望自己能认识出来。“我所看不见的,求你指教我;我若作了孽,必不再作。”这是我们每天都当向神献上的祷告,使我们虽因无知落入罪中,却不至于因无知仍卧在罪里。

3. 官长的赎罪祭应当是一只公山羊羔,不是像祭司和全会众那样献公牛;并且这赎罪祭的血不像前两种那样带进会幕,乃是全都用在铜祭坛上(利未记4:25);它的肉也不像前两种那样搬到营外焚烧。这表明官长的罪虽然比普通人的罪更严重,却不像大祭司的罪或全会众的罪那样恶劣,也没有那样大的祸害后果。为官长献一只公山羊羔就够了,但为一个支派却要献一头公牛,这是要表明:官长虽“比每一个人都大”,却“比整体还小”。大人物作坏榜样固然不好,但众人都跟从他们作恶就更糟了。4. 这里应许说,赎罪必蒙悦纳,罪也必得赦免(利未记4:26);也就是说,若他悔改并改正,就必如此。否则,神曾指着以利起誓;以利是以色列中的士师,神说他家的罪孽永不能藉祭物和供物得洁净,见撒母耳记上3:14

Verses 27-35

一、这里是关于平民赎罪祭的律法。它与官长的赎罪祭只有这一点不同:私人可以带一只母山羊羔,也可以带一只母羊羔;官长只能带公山羊羔。并且官长所献的必须是公的,平民所献的则是母的。至于献祭过程中的各样细节,二者都是一样的。请注意:1. 这里所设想的情形是:“民中若有一个人因无知而犯罪”,见利未记4:27。先知假定他们不像大人物那样容易“知道耶和华的道和他们神的法则”(耶利米书5:4);然而即便他们因无知犯罪,也必须献上赎罪祭。请注意,即便无知之罪,也需要借着祭物得赎罪。当我们被指控犯了罪时,即使能辩称自己是无知而犯、又是一时受试探突然跌倒,若我们与那更大的辩词“基督已经死了”无分,也不能因此脱罪,得不着其益处。

我们都需要像大卫那样祷告(而他也是官长),求神洁净我们脱离“隐而未现的过错”,就是连我们自己也不明白或未察觉的错误,见诗篇19:12。2. 一个单独之人、一个平凡卑微之人所犯的无知之罪,也需要祭物;因为最大的并不高到可以免受责备,最小的也不低到神的公义不予追究。平民中若有人犯罪,也不会因为人多而被忽略。3. 一个平民所献的赎罪祭,不但被准许,而且被悦纳,并且借此为他成就赎罪,见利未记4:31,4:35。在这里,富人与穷人、王子与农夫相遇;他们在同样的条件下,同样蒙基督接纳,同样能在他的祭中有分。见约伯记34:19

二、从这一切关于赎罪祭的律法,我们可以学到:1. 要恨恶罪,并防备罪。若一件事需要藉着杀死并如此宰割这么多无辜而有用的生物来赎罪,那它必定是极其恶劣的。2. 要珍视基督这伟大而真实的赎罪祭;他的血洗净一切罪,而“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若有人犯罪”,基督就是“挽回祭”(约翰一书2:1-2),并且不单是为犹太人,也是为外邦人。也许,基督在献上自己为祭时所作的那句祷告,“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正是对这条关于无知之罪祭礼律法的某种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