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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25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 原文照录,未做编辑性校订。可能含历史排印特征。

利未记第25章引言 本章的律法关乎以色列人在迦南地的土地和产业;这些土地的占有与转让,都要受神的指引,正如宗教敬拜的安排一样。因为,会幕是圣所,迦南也是圣地;就这一点而言,它与别的一切一样,成为万国中之荣耀。为表明神对这地拥有特别的主权,并有权处分它,祂设立了:一、每逢第七年,土地都要停止耕作,作为安息年,见利未记25:1-7。在这事上,神要求他们显出非常的信心与顺服;他们也可以期待神以非常的能力和良善供应他们,见利未记25:18-22。二、每逢第五十年,要守禧年,就是:1. 免除债务和抵押,使人归回被转让的土地产业,见利未记25:8-17。并且特别吩咐了:(1)关于土地的买卖和赎回,见利未记25:23-28;(2)关于城中和村庄的房屋,并为利未人的城另设保留条款,见利未记25:29-34。2. 释放仆人和奴仆之年。(1)这里插入了一条善待贫穷债户的律法,见利未记25:35-38;(2)随后是关于一切卖身为仆的以色列人,在禧年若尚未被赎就要得释放的律法。[1.] 若他们是卖给以色列人,见利未记25:39-46;[2.] 若是卖给归信者,见利未记25:47-55。这一切条例都含有道德意义,并有永久的约束力;虽然按其字面来说,它们不仅是犹太人所特有的,而且只在他们住在迦南地时才适用。

Verses 1-7

第1-7节 安息年。主后前1490年。“耶和华在西奈山对摩西说:‘你晓谕以色列人,对他们说:你们到了我所赐你们那地的时候,地就要向耶和华守安息。六年要耕种田地,也要六年修理葡萄园,收藏地的出产;第七年地要守圣安息,就是向耶和华守的安息,不可耕种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园。遗落自长的庄稼不可收割,没有修理的葡萄树也不可摘取葡萄,因为这是地的安息年。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给你和你的仆人、婢女、雇工,并寄居在你那里的外人当食物;这年的土产,也要给你的牲畜和地上的走兽当食物。’ 摩西的律法极其看重安息日;安息日分别为圣,是一切神圣制度中最早、也最古老的设立,为要在人中间维持对创造主的认识和敬拜。

这律法不仅恢复了每周安息日的遵守,并且为了进一步增进其尊荣,又加上了安息年的制度:“第七年地要守圣安息”,见利未记25:4。因此,犹太人便引申出一种流俗的传统,说世界存在六千年之后(在神看一千年如一日),就要止息,随后进入永远的安息;但用这样薄弱的根据去推定那日子和时辰,实在僭越了神独有的权柄。这安息年从九月开始,就是他们宗教年历的七月,在收成结束之时。律法规定:1. 在紧接着收藏之后的撒种时节,他们不可在地里撒种;到了春天,也不可修整葡萄园,因此下一年就不可指望有收割或葡萄收成。2. 地自己长出的出产,他们不可视为自己的产业,也不可任意使用,只能随手取食;其余要留给穷人、仆人、寄居者和牲畜,见利未记25:5-7。地必须守安息;他们既不可为地做工,也不可指望从地得果子。

第七年一切按年进行的劳作都要停止,正如第七日一切按日进行的劳作都要停止一样。犹太人说,他们“直到征服迦南完成之后才开始计算安息年;那是在约书亚第八年,此后第七年是第一个安息年,第五十年就是禧年。”这一年还要普遍免除债务,见申命记15:1-2,并在节期公开宣读律法,见申命记31:10-11,使这一年更显庄严。如今,神借此要表明:1. 祂是他们的地主,他们是在祂之下、凭祂旨意居住的佃户。地主常会与佃户约定何时翻地、耕种多久、何时歇息;神也是这样把那美地赐给他们,并在赐予、转让时附带条件和限制,使他们知道自己不是地主,而是倚靠主的人。2. 让地有时歇息,是对土地的恩待,也能使土地保有地力,惠及后代;神要他们顾念子孙的益处,不可把土地用得像只是供一代人享用。

3. 当他们整整一年脱离乡间事务,就有更多闲暇从事宗教操练,认识神和祂的律法。4. 这教导他们要慈善慷慨,不可把一切都据为己有,而要乐意让别人也分享神借着土地自然生出的丰盛恩赐。5. 这使他们学习不断倚赖神的护理,明白人活着不是单靠食物;人得食物,也不单靠自己的劳碌,若神乐意,只凭祂口中赐福的话,人不费操心与辛劳也能得着,见马太福音4:4。6. 这使他们想起人在乐园中那种轻省的生活,那时人吃各样美物,不像后来还要汗流满面。劳苦和愁烦都是随罪而来的。7. 这也教导他们思想那些既不种也不收的穷人是怎样生活的,不过是靠神赐在一点点上的福分。8. 这安息之年预表一切信徒借着基督进入的属灵安息;基督是我们真正的挪亚,祂使我们“因耶和华所咒诅之地的缘故,得安慰,脱离操作劳苦”,见创世记5:29

借着祂,我们从属世忧虑和劳苦的重担中得释放;这些事既被分别为圣,也向我们显为甘甜,并且我们得以并被鼓励凭信心而活。并且,正如这地安息年的出产是众人共享的,照样基督成就的救恩也是共同的救恩;这安息年在基督教会中似乎也曾再现,那时信徒“凡物公用”,见使徒行传2:44

Verses 8-22

第8-22节 禧年的设立;禧年。主后前1490年。“你要计算七个安息年,就是七七年;这便为你成了七个安息年,共四十九年。到了七月初十日,你要大发角声;这日就是赎罪日,要在遍地发出角声。第五十年,你们要当作圣年,在遍地向一切居民宣告自由;这年必为你们的禧年,各人要归回自己的产业,各归本家。第五十年要作为你们的禧年;不可撒种,也不可收割地中自长的土产,也不可摘取未修理葡萄树上的葡萄。因为这是禧年,你们要看为圣年;地中的出产可以充作你们的食物。在这禧年,你们各人要归回自己的地业。你若卖什么给邻舍,或是从邻舍的手中买什么,彼此不可亏负。你要按禧年以后余剩的年数向邻舍买;他也要按年数的收成卖给你。年数若多,要照数加添价值;年数若少,要照数减去价值,因为他照收成的年数卖给你。

你们彼此不可亏负,只要敬畏你的神,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你们要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而遵行,就可以在那地安然居住。地必出土产,你们就要吃饱,在那地安然居住。你们若说:‘这第七年我们不耕种,也不收藏土产,吃什么呢?’我必在第六年命我的福临到你们,地便生三年的土产。第八年你们要耕种,也还吃陈粮,等到第九年出产收来的时候,你们还吃陈粮。” 这里有:一、禧年的一般设立,见利未记25:8-22等。1. 它是在什么时候遵守的:在“七个安息年”之后,见利未记25:8。究竟是第四十九年还是第五十年,乃是学者间极有争议的问题。

我认为最可能的是第七个安息年,也就是第四十九年,只是按一种很常见的说法称为第五十年;博学的年代学家卡尔维修斯似乎已把这点说得相当清楚,并解答了各种反对意见,但这里不是辩论这个问题的地方。从逾越节到五旬节,要数七个安息周,五旬节就是第五十日;照样,从一个禧年到另一个禧年,也要数七个安息年,第七个就称为第五十个。对这些“第七”的尊荣,都是因神在创造之后于第七日安息而设的。2. 它如何宣告:要在全国各处吹角,见利未记25:9,一方面通知众人,一方面表达他们的喜乐和得胜。“jobel”或“jubilee”这词,似乎指某种与别的号声不同、可以辨认的号音;因为号筒若发声无定,就没有什么用处,见哥林多前书14:8。角声是在赎罪日结束时吹响;禧年由此开始,这安排极为合宜。

因为当他们为罪自卑刻苦之后,就听见这“欢喜快乐”的声音,见诗篇51:8。人与神和好之后,自由才得宣告;因为除去罪咎,乃是一切真安慰进入的前提,见罗马书5:1-2。照着这庄严宣告禧年的事,早已预言我们的主耶稣要“报告耶和华的恩年”,见以赛亚书61:2。祂差遣使徒,用永远福音的号筒去宣告这事,他们要把这福音传给万民。并且仍有预言说,到末日号筒要响,使死人脱离坟墓的奴役,并使我们恢复自己的产业。3. 这一年有什么特别要行的:除了每个安息年共有的土地休耕,见利未记25:11-12,以及个人债务的豁免,见申命记15:2-3,还有一项律法性的恢复,就是自上一个禧年以来,每个以色列人所失去的一切产业和自由,都要归还给他;所以,从来没有哪个民族像以色列这样,在自由和财产这两大民众荣耀上,得到如此稳妥的保障。

神切实顾念,使他们只要紧紧跟从祂,这些福分不仅不会因别人强暴而被夺去,也不会因自己愚昧而丢失。(1)每个人在迦南地所得那份产业,其所有权不能永远转让;到了禧年,他或他的后嗣都要归回,并且对这产业仍有不容争议的权利,也有不受搅扰的占有,正如从前一样,见利未记25:10、13:“各人要归回自己的产业。”所以,一个人若卖了自己的产业,或将其抵押,无论全部或部分,到那时都要归还给他或他的后嗣,一切债务和负担都要解除。这对买主并不不公,因为禧年的年份是固定的,人人都知道它何时来到,因此交易时本应据此估价。照我们的法律,若地业赐给某人和其后裔,却附带条件说永不可出售转让,那么赐予有效,但该条件无效,因为与自由身分相抵触:法学家说,禁止自由人处分自己财产是不公的。

然而法书也承认,若君王将土地封给某人并附带不得转让的条件,这条件就是有效的。神要使以色列民知道,土地是祂的,他们只是祂的佃户;因此,祂约束他们,不让他们有出售的权力,只能出租若干年,且不得超过下一个禧年。借此预备了:[1.] 他们的家谱得以谨慎保存,这对证明我们救主的家谱很有用处。[2.] 各支派的区分得以保持;因为虽然一个人可以买别支派的地,却不能保留到禧年以后,到了禧年自然要归回。[3.] 没有人能因“以房接房,以地连地”,见以赛亚书5:8,而富得过分;人更该致力于耕种自己已有的产业,而不是一味扩张地界。罗马共和国曾有智慧地规定,一个人不可拥有超过五百英亩的土地。[4.] 没有一家会陷入彻底败落,被定在永久贫穷之中。

神如此特别顾念,要维护这百姓的尊荣,不但保守那美地普遍归属全民族,也保守每个人那一份在自己家中作永业;这就更好地预表那“不能夺去”的美分,凡得着的人都永远得着。(2)每个人生来享有的自由,若被卖掉或丧失,也要在禧年归回:“各人要归回本家”,见利未记25:10。那些被卖进别家的人,因此与本家生疏;但在这救赎之年,他们都要归回。这预表我们借着基督,从罪和撒但的奴役中得救赎,并恢复到神儿女荣耀的自由中。有人计算,基督受死的那一年正是禧年,也是最后一个实际遵守的禧年;无论是否如此,我们都可以确定,是圣子“叫我们得自由”,我们就“真自由了”。二、在这件事上又立了一条关于买卖土地不可欺压的律法;无论买方卖方,都不可彼此占便宜,见利未记25:14-17

简而言之,买的人不可出得太少,卖的人不可收得太多,必须按那物在禧年必要归回这一前提,衡量其公道价值。要先确定土地每年的净值,再计算直到禧年还值多少年的价钱。但他们只能计算“收成的年数”,见利未记25:15,所以还必须将安息年折算掉。很容易看出,离禧年越近,土地的价值就越低:“年数若少,要照数减去价值。”然而,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却不那么容易从中推出:世界越接近终结,我们就越该轻看世上的事物。因为“时候减少了”,又因“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所以那“买的人要像无有所得的”。一所将要倒塌的旧房子,人是不会看得很重的。一切交易都应按这个规则:“你们彼此不可亏负”,不可利用别人的无知或急难,只要“敬畏你的神”。

注意,若敬畏神在心里掌权,就必有效约束我们,不至于在言语和行为上亏负邻舍;因为即便人看不见,神却是那“越分欺负弟兄”的报应者,见帖撒罗尼迦前书4:6。也许尼希米所提的正是这条律法,见尼希米记5:15;他说自己没有欺压那些在他权下的人,“因为敬畏神”。三、神向他们保证,遵守这些安息之年,他们决不会吃亏,反而大有益处。应许有三:1. 他们必得平安:“你们要在那地安然居住”,见利未记25:18,又见利未记25:19。这词既指外面的安全,也指里面心灵的安稳与笃信,就是他们既脱离患难,也不惧怕患难。2. 他们必得丰盛:“你们要吃饱。”注意,我们若谨慎尽自己的本分,就可以欢然把安慰托付给神。

3. 在那既不种也不收的年间,他们也不会缺少合宜的食物:“我必在第六年命我的福临到你们,地便生三年的土产”,见利未记25:21。这是:(1)一个恒常的神迹,因为平时一年出产只够接续下一年,而第六年的出产却足够接续到第九年。注意,神赐福于我们的供应,少的也能变多,甚至使穷人“得饱足”,见诗篇132:15。(2)这也是对吗哪的长久纪念,因为吗哪在第六日双倍赐下,供两天使用。(3)这本是要鼓励历世历代神的百姓,在尽本分的路上信靠祂,把自己的挂虑卸给祂。凭信心与舍己来顺服,绝不会有损失。

Verses 23-38

第23-38节 “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在你们所得为业的全地,也要准人将地赎回。你的弟兄若渐渐穷乏,卖了几分地业,他至近的亲属就要来把弟兄所卖的赎回。若没有能给他赎回的,他自己渐渐富足,能够赎回,就要计算卖地的年数,把余剩年数的价值还那买主,自己便归回自己的地业。倘若他不能得够赎回的钱,所卖的就要留在买主手里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业要出买主手,自己便归回自己的地业。人若卖城内的住宅,卖了以后一年之内可以赎回;在一整年之内,他都有权赎回。若在满一年之内不赎回,这城内的房屋就定准永归买主世世代代为业,在禧年也不能出买主手。但房屋在四围无城墙的村庄里,要看如乡下的田地一样,可以赎回,到禧年都要出买主手。至于利未人所得为业的城邑和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随时赎回。

若有人从利未人手中买了房屋,那所卖的房屋和他们所得为业的城,到禧年都要出买主手,因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们在以色列人中的产业。只是他们城郊之田不可卖,因为是他们永远的产业。你的弟兄若渐渐穷乏,在你那里衰败,你就要扶持他;就是他是外人,或是寄居的,也要使他与你同活。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与你同活。你借钱给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粮给他,也不可向他多要。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曾领你们从埃及地出来,为要把迦南地赐给你们,要作你们的神。” 这里有:一、关于以色列人在迦南地产业及其转让的律法。1. 在分地时落到各家名下的土地,不可永远离开那家而被卖掉。理由是:“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见利未记25:23

(1)神既对这地有特别的所有权,就借着这限制使他们常觉察这件事。敬虔人的产业,既然他们已经把自己献给神,也就连同一切所有的都献给了祂,因此这些产业特别在祂的安排之下;祂怎样安排,人都当顺服。(2)他们既在那地上“在祂面前作客旅和寄居的”,并且神的会幕又在他们中间,那么转让自己在那地上的产业,实质上就等于割断自己与神的团契和交通,因为那产业正是这种交通的记号和象征。也因此,拿伯宁可触怒君王,也不肯放弃他祖宗的产业,见列王纪上21:3。2. 若一个人因贫穷所迫,为维持一家生计而卖了地,后来若有能力,在禧年之前也可以把地赎回,见利未记25:24、26、27;价钱要按卖出后的年数与到禧年前所剩的年数来计算。

3. 若本人不能赎回,他最近的亲属可以赎回,见利未记25:25:“那至近的亲属,就是救赎者,要来赎回。”这里的亲属称为“Goel”,即“救赎者”,见民数记5:8路得记3:9,他有赎地的权利。这预表基督;祂取了我们的人性,好作我们的“近亲”,与我们骨肉相连;并且在我们一切亲属中,惟有祂有能力施行救赎,所以这救赎的权利归于祂。至于别的亲属,他们的鞋都必须被脱下,见路得记4:6-7;他们不能救赎。但基督能,也已经救赎了我们因罪所失去、所转让的产业,又把它重新赐给一切因信与祂联合的人。我们知道,这位“救赎主活着”,见约伯记19:25。也有人把近亲的这项职责,理解为基督徒之间当有的弟兄之爱,激励他们挽回跌倒的人,用温柔的心把他们挽回。

4. 若土地在禧年以前没有被赎回,那么到了禧年就必自然归还给原先卖掉或抵押它的人:“到了禧年,地业要出买主手”,见利未记25:28。这是神在基督里向我们所施白白恩典的预表;我们得恢复神的恩宠,并重新有权进入乐园,并不是靠自己的代价或功德,而是靠这恩典。我们的始祖以及我们在他们里面,都因悖逆从乐园被赶出去。5. 有城墙的城中房屋,与乡间田地或乡村房屋,待遇有所不同。城中的房屋更多是人自己劳作的成果,不像乡间土地那样直接是出于神丰富恩赐,因此人若卖了城中的房屋,可以在卖后一年之内赎回;若过了这一年,就永远归买主所有,到了禧年也不归回,见利未记25:29-30。这条例也是为鼓励外人和归信者前来定居。虽然他们不能在迦南购买土地留给自己和后裔,但可以买城中房屋,这对被设想主要从事贸易的人来说最为方便。

至于乡村房屋,则只能按土地的规则处理。6. 这里又特别加上一条有利于利未人的例外。(1)利未人城中的住宅可以随时赎回;若没有赎回,到了禧年也要归还,见利未记25:32-33。因为利未人除了城邑和郊野,并没有别的产业;神借此显明,利未人是祂特别看顾的对象。而且从公众利益来说,也不可让他们贫穷,或被慢慢挤出自己的产业。(2)他们城邑四围的郊野,见民数记35:4-5,任何时候都不可卖,因为那不是属于某个利未人个人的,而是属利未全城这个整体;若转让,就等于亏负整个支派。因此若有这些地被卖,其交易本身就是无效的,见利未记25:34。甚至埃及人也知道保护“祭司的田地”,见创世记47:22。基督教政权更有充分理由,对福音事工的供养加以特别保护。

二、关于周济穷人和温和对待贫穷债户的律法;这一类律法比前面的更普遍,也更具有永久约束力。1. 穷人必须得到扶助,见利未记25:35。这里有:(1)假定弟兄会遭遇贫穷和困苦:“你的弟兄若渐渐穷乏。”这里不仅指你本国的弟兄,就是犹太人;也指按本性说与你同为人的弟兄,因为经文接着说:“就是他是外人,或是寄居的。”一切人都当被看待为弟兄,因为“我们岂不都是一位父吗?”见玛拉基书2:10。即便他贫穷,他仍是你的弟兄,当以弟兄之情爱他、承认他。贫穷并不废去这层关系。纵然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也可能变穷、衰败。注意,贫穷和败落是极大的苦难,也是极常见的:“常有穷人和你们同在。”(2)所吩咐的本分是:“你就要扶持他。”要以同情怜悯穷人;要以服事帮助他们;也要按他们的需要和你的能力供应他们。

2. 贫穷的债户不可受欺压:“你的弟兄若渐渐穷乏”,因维持家人的必要而向你借钱,“不可向他取利”,无论是借钱还是借粮,见利未记25:36-37。就这一点而言,这律法至今仍有约束力;但绝不能理解为凡借钱买地、经商或作其他增益用途时也一概禁止,因为那种情况下,放债人分享借债人所得的利润,是合理的。这里的律法显然是为救济穷人而设;对他们而言,有时无息借贷与直接施舍一样,都是极大的慈善。注意这里反对勒索的几个理由。(1)神是穷人的保护者:“要敬畏你的神。”祂必向你追讨一切加给穷人的伤害。你也许不怕他们,但当怕祂。(2)要扶助穷人,“使他与你同活”;因为总会有某种方式,他们也能对你有益。富人离不开穷人的手,正如穷人离不开富人的钱袋一样。

(3)这里用来推动这条诫命的论据,正与十诫开头的前言相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曾领你们出埃及地来”,见利未记25:38。注意,既蒙了怜悯的人,就应当施怜悯。若神向我们有恩典,我们就不该对弟兄严苛。

Verses 39-55

第39-55节 禁止欺压弟兄。主后前1490年。“你的弟兄若在你那里渐渐穷乏,卖身给你,不可叫他像奴仆服事你。他要在你那里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样,服事你直到禧年。到了禧年,他和他的儿女要离开你,一同出去,归回本家,到他祖宗的产业那里去。因为他们是我的仆人,是我从埃及地领出来的,不可像卖奴仆那样卖他们。不可严严地辖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至于你的奴仆和婢女,可以从你们四围的列国中买。并且那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和他们在你们地上所生的家属,你们也可以从其中买人;他们要作你们的产业。你们要把他们遗留给你们的子孙,作为产业承受;这些人可以永远作你们的奴仆。只是你们的弟兄以色列人,你们不可彼此严严地辖管。

若寄居的或外人,在你那里渐渐富足,你的弟兄却在他旁边渐渐穷乏,卖身给那寄居的,或是寄居者家族中的一人,他既卖了以后,还可以被赎;他的弟兄中任何一个都可以赎他。或是他的叔叔,或是叔叔的儿子,都可以赎他;或是他本家的近亲也可以赎他;他若自己富足了,也可以自赎。他要和买主从卖身的那年起,算到禧年;卖身的价银要照年数计算,像雇工人一年的工价一样。若离禧年尚有多年,就要按年数从买价中偿还赎价;若到禧年只剩下不多的年数,就要按年数和买主计算,偿还他的赎价。他和买主同住,要像每年雇的工人一样,不可容买主管辖他过于严厉。若不在这些年间被赎,到了禧年,他和他的儿女都要一同出去。

因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仆人,是我从埃及地领出来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这里是关于服役的律法,目的是维护犹太民族作为自由之民的尊荣;他们曾借着神的大能从为奴之家被救出来,进入神众子、祂长子的荣耀自由中。律法如下: 一、本地生的以色列人不可永远成为奴仆。若他因债务,或因犯了罪,被公堂判卖,他只服事六年,第七年就要出去;这是出埃及记21:2所定的。但若有人因极端贫穷,到了毫无生计可维持性命的地步,而把自己卖给本国人,那么这里规定:1. 他不可“像奴仆那样服事”,见利未记25:39,也不可“像卖奴仆那样卖”,见利未记25:42

意思是说,不可认为买了他的人对他有绝对的所有权,像对待战俘那样,可以随意使用、转卖、遗赠,如同对待自己的牲口一样;不是的,他只该“像雇工人”那样服事你,主人只是使用他的劳力,并没有专横的权柄。理由是:“他们是我的仆人”,见利未记25:42。神并不把祂的仆人变成奴隶,因此他们的弟兄也不可这样做。神既已把他们从埃及救赎出来,他们就永不可再被当作奴仆出售。使徒把这事作了属灵的应用,见哥林多前书7:23:“你们是重价买来的,不要作人的奴仆。”意思就是,不要作人的私欲的奴仆,也不要作自己私欲的奴仆;因为既已“作了神的仆人”,我们就不可“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见罗马书6:12、22。2. 他在服事期间,不可被严厉辖管,像以色列人在埃及所受的那样,见利未记25:43

他所作的工和所受的待遇,都必须与亚伯拉罕子孙的身分相称。主人至今仍当“待仆人公义公平”,见歌罗西书4:1。仆人可以被使用,却不可被虐待。那些总是盛气凌人、作威作福、讥诮践踏仆人的主人,那些在工作要求和责备上都蛮横无理、以强权治理他们的人,忘记了自己的主在天上;等祂起来施行审判时,他们要怎么办呢?圣洁的约伯就是这样自我推论的,见约伯记31:13-14。3. 到了禧年,他要“自由出去”,并且“他和他的儿女”都要“归回本家”,见利未记25:41。这预表我们借着基督里神的恩典,从罪和撒但的奴役中得蒙救赎;祂的真理“叫我们得以自由”,见约翰福音8:32

犹太作者说,在禧年号角吹响前十天,那些将因禧年而得释放的仆人,会设筵欢庆,并头戴花冠表达他们极大的喜乐;因此这号声被称作“欢乐的声音”,见诗篇89:15。我们也应当因着在基督里所得的自由而欢喜。二、他们可以从周围外邦民族中,或从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中间购买奴仆和婢女,只是那应被灭绝的七族除外;并且他们可以对这些人行使主权,把他们留给后代作产业,因为禧年并不使他们得释放,见利未记25:44、46。正如在我们的英格兰殖民地里,只有黑人被用作奴隶;至于这对基督教的名声有多少益处,我不说也罢。现在,1. 他们对从邻国买来的奴仆拥有这样的权柄,是为应验雅各的祝福,见创世记27:29:“愿多民服事你。”2. 这预表外邦人被引入基督和祂教会的服事中:“你求我,我就将列国赐你为基业”,见诗篇2:8

并且经上应许说,见以赛亚书61:5:“那时,外人必起来牧放你们的羊群;外邦人必作你们耕种田地的、修理葡萄园的。”又见启示录2:26-27。“正直人到了早晨,必管辖他们”,见诗篇49:14。3. 这也暗示,惟有真正的以色列人,就是凭信心作亚伯拉罕后裔的人,才能得着福音禧年的益处;至于那些仍旧保持外邦状态的人,就仍在奴役之中。可以看见这话转而应验在不信的犹太人身上,见加拉太书4:25;那里说,耶路撒冷既弃绝了基督,就“和她的儿女都是为奴的”。

我只补充一句:虽然经文没有明文禁止他们严厉辖管这些奴仆,但犹太教师却说:“怜悯的本性和智慧的道路,都是要人有慈悲,不可把轭加重在自己任何一个仆人身上。” 三、若一个以色列人把自己卖给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富有归信者作仆人,就要特别照顾,使他享有与卖给以色列人时相同、甚至更大的权益。1. 他不可像奴仆那样服事,只可像雇工人一样,且不可被“严厉辖管”,见利未记25:53;经文又说“在你眼前”,意思是犹太官长要特别留意这类人,若他受了虐待,即使本人没有申诉,也应受理此事,为他伸冤。并且到了禧年,他也要得自由,见利未记25:54。外人的儿孙可以永远服事他们,但以色列人的子孙却不可永远服事外人;不过这里这仆人既是自己立约卖身,就不像一般释放之年第七年出去,而只能在禧年出去。

2. 他还另有一项好处,就是在禧年之前仍可被赎,见利未记25:48-49。卖给以色列人的,若自己有能力,可以自赎;但他的亲属没有赎他的权利。犹太人却说:“若有人卖给外人,他的亲属应当受催促去赎他;若他们不赎,公家出资赎他也是合宜的。”我们确实见过这样的事,见尼希米记5:8。他的赎价要按离禧年还有多少年来计算,见利未记25:50-52,这与赎地的算法一样,见利未记25:15-16。学者帕特里克主教引了一位犹太拉比,对“他的弟兄中有一个可以赎他”这条例作福音性的解释,见利未记25:48

那拉比说:“这位救赎者,就是弥赛亚,大卫的子孙。”他们盼望这位弥赛亚把他们从被掳中救出来,重新带回本地;但我们欢迎祂,因为祂是那位临到锡安的救赎主,要“除掉雅各家的一切不敬虔”,并且“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曾有人“盼望耶路撒冷得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