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本章中,我们看到若干关于祭司和祭物的律例,都是为维护圣所的尊荣。I. 祭司在自己不洁净的时候,不可吃圣物,见利未记22:1-9。II. 不属于祭司家族的外人,不可吃圣物(利未记22:10-13);若误吃了,就必须赔还,见利未记22:14-16。III. 所献的祭物必须没有残疾,见利未记22:17-25。IV. 祭牲必须生后满八天以上(利未记22:26-28);感恩祭必须在献上的当天吃完,见利未记22:29-33,等等。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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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本章中,我们看到若干关于祭司和祭物的律例,都是为维护圣所的尊荣。I. 祭司在自己不洁净的时候,不可吃圣物,见利未记22:1-9。II. 不属于祭司家族的外人,不可吃圣物(利未记22:10-13);若误吃了,就必须赔还,见利未记22:14-16。III. 所献的祭物必须没有残疾,见利未记22:17-25。IV. 祭牲必须生后满八天以上(利未记22:26-28);感恩祭必须在献上的当天吃完,见利未记22:29-33,等等。
1-9节
关于祭司的律例。主前1490年。
1 耶和华对摩西说:2 “你告诉亚伦和他子孙,要他们远离以色列人分别为圣归给我的圣物,免得亵渎我的圣名;我是耶和华。3 你要对他们说:你们后代中,凡在一切世代里身上带着不洁,仍挨近以色列人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的圣物的,那人必从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华。4 亚伦的后裔中,凡患大麻风或有漏症的,不可吃圣物,直到洁净。凡摸了因死人而不洁之物的,或遗精的人,5 或摸了能使他不洁的爬物,或摸了使他沾染任何不洁的人,6 摸了这些的人,必不洁净到晚上;若不洗身,就不可吃圣物。7 日落以后,他就洁净了,然后可以吃圣物,因为那是他的食物。8 自死的,或被野兽撕裂的,他不可吃,以致因此玷污自己;我是耶和华。9 所以他们要谨守我的吩咐,免得因亵渎圣物而担当罪孽,因此死亡;我耶和华使他们成圣。”
那些身体有先天残疾的人,虽然被禁止办理祭司的职任,却仍可吃圣物。犹太著作家说:“为免他们闲懒,就派他们在柴房里把虫蛀的木头挑出来,免得用在坛上的火中;他们也可以参与察看大麻风的事。”但是,
I. 凡处在礼仪性不洁中的人,这不洁很可能是因他们自己的过失沾染的,在他们仍然污秽的时候,连圣物也不可吃。1. 有些污秽是持续性的,如大麻风或漏症,见利未记22:4;利未记22:4。这些使人不得进入圣所;神要表明,这样的污秽在祭司身上不仅不是更可原谅,反而更加可憎。2. 另一些则较为暂时,如摸了死尸,或别样不洁之物;人经过一定时间,并用水洗身之后,就得洁净,见利未记22:6;利未记22:6。但凡这样被玷污的人,都不可吃圣物,否则就要承受神极大的震怒;因为神曾说,并重申此话:“那人必从我面前剪除”,见利未记22:3;利未记22:3。我们身在神面前、侍立事奉他,这非但不能保障我们,若我们竟敢在不洁中亲近他,反倒更使我们暴露在神的忿怒之下。
那毁灭要“从主面前来到”(帖撒罗尼迦后书1:9),正如拿答和亚比户被烧灭的火是“从耶和华面前”出来的一样。照样,那些亵渎神圣言的人,必要被他们所轻看的那话语剪除;这话必要定他们的罪。这里再次警告他们,若在不洁中吃圣物(利未记22:9;利未记22:9),就“免得他们担当罪孽,因此死亡”。注意,1. 凡用不圣洁的手去触犯圣物的,就是犯了大罪。吃圣物本是表明与赎罪有分;但若在不洁中吃,并不能减轻他们的罪,反倒加增他们的罪:他们必“担当罪孽”。2. 罪是重担,若不是无限的怜悯拦阻,凡承担它的人必定被它压沉:他们必“因此死亡”。连祭司也可能因自己的污秽和僭妄而灭亡。
II. 关于这条律法的用意,我们可以注意:1. 这迫使祭司谨慎保守自己的洁净,并惧怕一切会玷污他们的事。圣物是他们的生计;若他们不得吃这些,他们又如何存活呢?我们因被玷污而会失去的安慰和尊荣越多,就越应当谨慎保守自己的纯洁。2. 当百姓看见祭司自己在不洁时也必须“与圣物隔离”(正如利未记22:2;利未记22:2所说),就会对圣物生出敬畏。那位使亲近自己的人受如此严厉约束的,毫无疑问乃是无限纯洁的神。3. 这也教导我们,要谨慎防备一切道德上的污秽,因为这些会使我们不适于领受神圣所中的安慰。我们即便没有长期的败坏形态,现实中的玷污也会夺去与神相交的喜乐;所以,“洗过澡的人,只要把脚一洗”(约翰福音13:10),又要“洗手”,好“环绕你的祭坛”(诗篇26:6)。在这事上,我们必须谨慎省察自己,免得像这里特别说的那样,我们“在献给神为圣的事上,亵渎神的圣名”,见利未记22:2;利未记22:2。若我们在那些自称是尊荣神的事奉中反而冒犯神,惹动他怒气而不是讨他喜悦,不久我们就要交出极坏的账目;而我们若在不洁中去做那些自称献给他的圣事,实际上就是这样亵渎了神的名。
10-16节
10 外人不可吃圣物;寄居在祭司家里的,或雇工,都不可吃圣物。11 但祭司若用银子买了人,那人可以吃;生在他家里的人,也可以吃他的食物。12 祭司的女儿若嫁给外人,就不可吃圣物中的举祭。13 但祭司的女儿若成了寡妇,或被休,没有孩子,又回到父家,像年轻时一样,就可以吃父亲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14 若有人误吃了圣物,就要照圣物的原数加上五分之一,交给祭司。15 祭司不可亵渎以色列人献给耶和华的圣物,16 也不可容他们因吃圣物而担当干犯的罪孽;因为我耶和华使他们成圣。
圣物应当由祭司和他们的家人来吃。现在,
I. 这里有一条律法:外人不可吃这些圣物,也就是说,除了祭司和属他们的人以外,任何人都不可吃,见利未记22:10;利未记22:10。祭司受托要留心这事,不可因容许外人吃圣物而“亵渎圣物”(利未记22:15;利未记22:15),也不可“容他们担当干犯的罪孽”(利未记22:16;利未记22:16);也就是说,不可任由他们擅自碰触自己无权碰触之物,以致自取罪咎。这通常就是这样理解的。注意,我们不仅要谨慎自己不担当罪孽,也要尽力防止别人担当罪孽。我们不仅不可容罪“留”在弟兄身上,而且若我们能帮助,也不可容罪“临”到他身上。不过,这些话也许还有另一层意思:祭司吃赎罪祭,被说成是表明他们“担当会众的罪孽,为他们赎罪”,见利未记10:17;利未记10:17。所以,不可让外人吃那圣物,仿佛也要“担当干犯的罪孽”;因为除神所设立的人以外,任何人这样做,都是胆大妄为。那些在基督这位我们的大祭司之外另立中保、要去“担当干犯的罪孽”的人,就是亵圣地夺取了基督的尊荣,侵犯了他的权利。我们劝人不要倚靠自己的义,也不要敢凭自己的义站在神面前,乃要单单倚靠基督的义得平安和赦免,正是因为我们不敢“容他们担当干犯的罪孽”,因为我们知道那担子对他们太重了。
II. 这里也解释了这条律法,说明谁算是属于祭司家里的人,谁不算。1. 寄居者和雇工并不永远住在家中;他们是在这个家里,却不属于这个家,所以不可吃圣物(利未记22:10);但那生在家里或用银子买来的仆人,既然算是这家产业的一部分,虽然是仆人,却可以吃圣物,见利未记22:11;利未记22:11。注意,只有那些把神的家当作自己“永远安息之所”,并立志“一生一世住在其中”的人,才有权享受神家中的安慰。至于那些不过暂时相信、只为眼前用途的人,他们不过像寄居者和雇工一样,在这事上“无分无关”。2. 至于家中的儿女,论到儿子原无可争议,因为他们自己就是祭司;但论到女儿,则有分别。
她们住在父家时,可以吃圣物;但若嫁给不是祭司的人,就失去了这权利(利未记22:12;利未记22:12),因为这时她们已从祭司家中分别出来了。然而,若祭司的女儿成了寡妇,并且没有儿女可以为她保留一个独立的家,又回到父家,既不是妻子也不是母亲,她就应再次被看作女儿,可以吃圣物。那些在护理中成了忧伤寡妇、从丈夫家中的安息处被迁离,却又在父家重新得着安息的人,确有理由感谢那位看顾寡妇的神;他并不撇下她们,使她们孤苦无依。3. 这里要求那无权吃圣物却误吃了的人赔还,见利未记22:14;利未记22:14。若他是出于任意妄为、藐视神的设立而吃,就要被神亲手剪除,也要受官长责打;但若他是因软弱无知、没有留意而误吃,就必须照价赔还,并另加五分之一;除此之外,他还要献上祭物,为这项过犯赎罪。
参看利未记5:15;利未记5:16。
III. 在必要的情形下,这条律法可以暂时通融;大卫和跟从他的人吃陈设饼时,就是如此,见撒母耳记上21:6。我们的救主也为他们辩护,并给出一个理由,为我们在一切这类情形中提供了长久适用的原则,就是“神喜爱怜悯,不喜爱祭祀”,见马太福音12:3;马太福音12:4;马太福音12:7。礼仪必须让位于道德。
IV. 这也教导福音的执事,他们既是“神奥秘事的管家”,就不可不加分辨地让所有人都来“吃圣物”,乃要把宝贵的和下贱的分别出来。那些无知到可耻、或言行亵渎的人,对主祭司的家而言乃是外人和陌生人;把儿女的饼拿去丢给这样的人,是不合宜的。圣物是为圣洁的人预备的,至少是为那些在信仰告白上显为圣洁的人,见马太福音7:6。
17-33节
关于祭物的律例。主前1490年。
17 耶和华对摩西说:18 “你晓谕亚伦和他儿子,并以色列众人,说: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要将供物献给耶和华作燔祭,无论是为还愿,或是甘心献的,19 要献上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牛、公绵羊或公山羊,才可蒙悦纳。20 凡有残疾的,你们不可献上,因为这不能为你们蒙悦纳。21 凡向耶和华献平安祭,为还愿,或作牛群羊群中的甘心祭物,要蒙悦纳,就必须完全无残疾。22 瞎眼的、折伤的、残废的、长瘤的、患癣的、长疥的,你们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也不可将这些献在坛上作献给耶和华的火祭。23 公牛或绵羊,若肢体有多余的,或有缺少的,你可以将它作甘心祭献上;但为还愿,就不蒙悦纳。24 睾丸受伤的、压碎的、破裂的、割掉的,你们都不可献给耶和华;在你们的地上,也不可这样行。
25 这类东西,你们从外人手中也不可拿来献作你们神的食物;因为其中有败坏,有残疾,必不蒙你们悦纳。”26 耶和华对摩西说:27 “才生下的公牛,或绵羊,或山羊,要七天跟着母;从第八天以后,才可蒙悦纳,作为献给耶和华的火祭。28 无论是母牛或母羊,不可在一日之内把它和它所生的都宰了。29 你们献感谢祭给耶和华的时候,要献得可以蒙悦纳。30 要在当天吃完,一点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华。31 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诫命;我是耶和华。32 不可亵渎我的圣名;我却要在以色列人中显为圣;我是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33 曾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要作你们的神;我是耶和华。”
这里有四条关于祭物的律法:
I. 凡献给神作祭物的,都必须没有残疾,否则就不蒙悦纳。这一点在各种祭的具体条例中已多次提到。这里又告诉他们,哪些残疾算使牲畜不适于献祭:若是瞎眼的、瘸腿的、长瘤的、患癣的(利未记22:22;利未记22:22),或是受伤的、压碎的、破裂的、割掉的(利未记22:24;利未记22:24),也就是说,按犹太著作家的理解,若牲畜在这些方面被阉割了,公牛和公羊若被弄成阉牛和阉羊,就不可献上。此外,甘心祭和还愿祭之间也有所分别,见利未记22:23;利未记22:23。
虽然前面所说有那些残疾的,都不可作任何一种祭物献上;但若牲畜只是某个成对肢体多一点或少一点(按犹太人的理解,就是成对部位彼此不匀称,如一只眼、一只耳,或一条腿,较应有的更大或更小),若除此之外别无别的残疾,就可以作甘心祭蒙悦纳;因为人对此先前并未自行许愿,神的律法也未将任何特别义务加在他身上;但若是还愿祭,就不蒙悦纳。神借此教导我们,要非常认真而准确地履行向他所许的诺言,不可在后来把自己郑重许愿献给他的东西,在数量或价值上减省。像甘心祭这样的事,在许愿以前原在我们自己的权下;但许愿以后就不再是了,见使徒行传5:4。这里一再声明,若祭物有这样的残疾,就必不蒙悦纳,见利未记22:20;利未记22:21。照着这条律法,人们会仔细检查一切带来献祭的牲畜,确保其中确实没有残疾。
即便“从外人手中”拿来的,有残疾的祭物也不可蒙悦纳,尽管对于外人前来尊荣以色列的神,应尽可能给予鼓励,见利未记22:25;利未记22:25。由此可见,人们原本期望外人从“远方”来到神的殿(列王纪上8:41;列王纪上8:42),并且他们应当受到欢迎,他们的供物也应当蒙悦纳,正如大利乌的供献一样,见以斯拉记6:9;以斯拉记6:10;以赛亚书56:6;以赛亚书56:7。异教祭司中有许多人在这事上并不如此严格,他们会为自己的神接受再怎么可耻的祭物;但要让外人知道,以色列的神绝不接受这样的事奉。现在,1. 这条律法当时对于维护圣所和受敬拜之神的尊荣是必要的。凡用于尊荣他的,都理当是同类中最好的;因为他既是至大、至荣的,也是万有中至善的;那位至善者,理当得着最好的。
你看这律法一被违背,圣洁的神是何等大而公义地不悦,见玛拉基书1:8;玛拉基书1:13;玛拉基书1:14。2. 这条律法使一切律法下的祭更适合作为基督的预表;这些祭的一切效力都由那位大祭而来。照着这律法的意思,基督被称为“没有残疾、没有玷污的羔羊”,见彼得前书1:19。像这样的祭司,也当配这样的祭物;他是无害、无玷污的。彼拉多说“我查不出这人有什么罪来”,实际上就是宣告这祭物毫无残疾。犹太人说,察看祭物是否无残疾,是副大祭司的职责;基督受难时,亚那就在此职任上。但那些先把基督带到亚那那里、再由他把基督捆绑着送到该亚法那里的人(约翰福音18:13;约翰福音18:24),实在很少想到,他们竟是在应验这条律法的预表,把他当作合宜献上的祭物。3. 这也教导我们,在属灵的祭上,要把我们最好的献给神。
若我们的敬虔是无知的、冷淡的、轻率的,并且充满分心,那么我们所献的,就是“瞎眼的、瘸腿的、有病的”为祭;这样行的诡诈人是可咒诅的,因为他以为自己欺骗了神,其实是用致命的诡计欺骗了自己的灵魂。
II. 不可在牲畜未满八日以前把它献为祭物,见利未记22:26;利未记22:27。先前已经规定,那些献给神的头生牲畜,不可在第八日以前带到他面前,见出埃及记22:30。这里又规定,任何活物必须满了八日,才可献为祭。再早一点,它尚且不适合摆上人的餐桌,就更不适合摆上神的祭坛。犹太人说:“因为安息日使万物成圣,所以若没有至少一个安息日经过,就不可献给神。”这也与割礼的律法一致,孩子是在第八日受割礼的。基督为我们成为祭物,并不是在婴孩时,虽然那时希律曾想杀他,而是在年华正盛之时。
III. 母畜和它所生的,不可在同一天都宰杀,无论是为献祭还是为日常食用,见利未记22:28;利未记22:28。关于鸟类,也有类似的律法,见申命记22:6。禁止这样做,并不是因为这事本身有恶,而是因为这样对走兽显得残暴 cruel;就像巴比伦王的暴政,在西底家眼前杀了他的众子,然后又剜了他的眼。一次杀掉两代,对整个物种显得很不仁慈,仿佛有人故意要灭绝这一类。
IV. 他们的感谢祭之肉,应当在献祭的当天吃完,见利未记22:29;利未记22:30。这是重复先前已经有的规定,见利未记7:15;利未记19:6;利未记19:7。本章结尾,又有我们常常见到的一般性吩咐:要“谨守神的诫命”,不可“亵渎他的圣名”,见利未记22:31;利未记22:32。那些自称归神名下的人,若不认真遵守他的诫命,不过是在亵渎他的名。这里还加上了几条总的理由:神对他们的权柄,“我是耶和华”;他在他们身上的权益,“我是你们的神”;他因救赎而对他们所有的权利,“我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为的是要作你们的神;他恩典对于他们的旨意,“我是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以及若他不得着他们所当给他的尊荣时,他公义的定意,就是要在他们身上“得着尊荣”:“我要在以色列人中显为圣。”神最终绝不会在自己的荣耀上因任何人而受亏损;迟早他都要取回自己的权利,或在罪人的悔改中,或在他们的灭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