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利未记第21章
本章的标题可借用《玛拉基书》2:1的话:“众祭司啊,这诫命是传给你们的。”这是一条律法,要求祭司以极大的谨慎和热忱维护自己祭司职分的尊荣。I. 这里吩咐普通祭司有关他们为死人哀哭、婚姻以及儿女的事,《利未记》21:1-9。II. 大祭司所受的约束比他们任何人都更严,《利未记》21:10-15。III. 无论这等祭司或那等祭司,都不可有残疾,《利未记》21:16-24,等等。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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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利未记第21章
本章的标题可借用《玛拉基书》2:1的话:“众祭司啊,这诫命是传给你们的。”这是一条律法,要求祭司以极大的谨慎和热忱维护自己祭司职分的尊荣。I. 这里吩咐普通祭司有关他们为死人哀哭、婚姻以及儿女的事,《利未记》21:1-9。II. 大祭司所受的约束比他们任何人都更严,《利未记》21:10-15。III. 无论这等祭司或那等祭司,都不可有残疾,《利未记》21:16-24,等等。
1-9节
关于祭司的律例。 主前1490年。
1 主对摩西说,你告诉亚伦的子孙祭司说:在民中,祭司不可因死人使自己沾染不洁;2 但若死者是他至近的亲属,就是母亲、父亲、儿子、女儿、弟兄,3 或未曾出嫁、与他相近的处女姊妹,他可以因她使自己沾染不洁。4 祭司既是民中的首领,就不可使自己沾染不洁,以致玷辱自己。5 不可使头光秃,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也不可用刀划身。6 他们要归神为圣,不可亵渎他们神的名,因为主的火祭,就是他们神的食物,是他们所献的,所以他们要圣洁。7 不可娶妓女或被玷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丈夫休弃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归他的神为圣。8 所以你要使他成圣,因为他奉献你神的食物;你要看他为圣,因为使你们成圣的我主是圣的。9 祭司的女儿若行淫玷污自己,就是亵渎她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
先前已经规定,祭司要将神赐给百姓有关洁净与不洁净之分别的律例教导他们,见《利未记》10:10-11。如今这里又规定,他们自己必须遵守自己所教导百姓的事。注意:凡职分是教导人的,不但要用训言,也要用榜样来教导,见《提摩太前书》4:12。祭司比众民更亲近神,与圣物更密切相交,因此神要求他们比别人更远离一切会使人沾染污秽、并可能减损祭司职分尊荣的事。
I. 他们必须谨慎,不可在为死人哀哭的事上贬低自己。凡为死人哀哭的人,都难免靠近尸体,甚至摸着尸体;犹太人说:“人若靠近死尸六码以内,在礼仪上就算不洁。”更何况《民数记》19:14已经宣告:凡进到有死人之帐棚里的,必七天不洁。因此,凡参加安葬的人都必沾染不洁,七天之内不能进圣所。正因如此,才有以下规定:1. 祭司除非是为自己至近的亲属,不可使自己陷于不能进圣所的境地,见《利未记》21:1-3。祭司可以为父母、儿女、弟兄和未嫁的姊妹如此行,所以毫无疑问,虽然这里没有明说,也包括他怀中的妻子;因为先知以西结本是祭司,若不是特别受禁止,他也会为妻子哀哭,见《以西结书》24:17。
神借着这样的许可,尊重天然的亲情,并体恤人到一个地步,容许他的仆人七天之久暂停侍奉,去为亲人离世悲伤;但过了这个限度,哭泣就不可妨碍撒种,对亲属的感情也不可使他们离开圣所的事奉。至于别的人,根本不许如此行,连“民中的首领”也不例外,有些人如此理解《利未记》21:4。祭司不可因他们沾染自己,连大祭司也不可,除非与他们有这样的亲属关系。虽然“有一朋友比弟兄更亲密”,祭司也不可把这种尊荣给自己最好的朋友,除非那人是亲属,免得若为一人开例,别人也都指望如此,以致他们常常离开本职工作。这里也暗示,对与我们有至近骨肉关系的人,当存一种特别的情感;当这样的人被死亡取去时,我们应当因此受感动,并存记在心,把这看作死亡临近我们自己的提醒,也是催促我们预备随后而行的警钟。
2. 他们在表达哀伤时不可过度,即使是为至亲的人,见《利未记》21:5。他们的哀哭不可是:(1.) 迷信式的,像外邦人那样,剪发、放血,以此尊荣他们所幻想掌管亡灵会众的神祇,好使这些神祇善待他们死去的朋友。古时丧礼中这些迷信的礼节,反而表明古人相信灵魂不朽,并相信灵魂在离身之后仍有其存在;虽然这些礼节因是向假神而行,所以被神的律法禁止,但自然教导我们、律法也许可我们对已故亲友的遗体表示合宜的敬重,这说明我们不应把他们看作完全失去了。(2.) 也不可是激烈的、无节制的。注意:神的仆人必须在患难中作别人忍耐的榜样,尤其是在那最触动人柔情之处,就是至亲离世的时候。
他们理当比别人更明白,我们为何“不必像那些没有指望的人忧伤”,见《帖撒罗尼迦前书》4:13;所以他们尤其应当安静镇定,好叫他们能用自己从神所得的安慰去安慰别人。百姓尚且被禁止用迷信的礼节为死人哀哭,见《利未记》19:27-28;对祭司来说,这样做就更不可了。《利未记》21:6说明了他们为何要格外谨慎,不可使自己沾染不洁:因为他们所献的是“他们神的食物”,就是“主的火祭”,这是神家中、神桌上的供应。他们既蒙了极大的尊荣,就不可放纵情欲而玷污自己的尊荣;他们既持续从事圣工,就不可被打岔,也不可使自己不适合所蒙召去作的服事。若他们污秽了自己,就是亵渎他们所服事之神的名;仆人若粗鲁失态,就是羞辱主人,好像主人治理的是一个松散混乱的家。
注意:凡献上或吃我们神之食物的人,都必须在一切行为上圣洁,否则就是亵渎他们口中所说要尊为圣的名。
II. 他们必须谨慎,不可在婚姻上降低自己的身分,见《利未记》21:7。祭司不可娶名声不好的女子,就是曾犯或被怀疑犯了淫乱之罪的女人。他不但不可娶妓女,即使她对从前的淫行有再大的悔改也不行;他也不可娶“被玷污的”女人,就是举止轻浮、行为不端的女子。甚至连被休的妇人也不可娶,因为人有理由推想她被休是因她有过错。祭司被禁止因这样的婚姻轻看自己,虽然这些婚姻对别人是许可的。1. 免得这立刻给他们的职事带来羞辱,使亵渎的人在亵渎中更刚硬,也使敬虔人的心忧伤。新约对传道人的妻子也有规定,见《提摩太前书》3:11,要她们“端庄、自守”,免得职分受毁谤。2. 免得这羞辱延及他们的家族;因为祭司的工作和尊荣要作为产业传给他们的后代。凡不谨慎娶有好名声、好品行之人为妻的,就没有按当尽的本分为子孙的益处筹谋。
人若想寻求“敬虔的后裔”,正如《玛拉基书》2:15所说,就必须先寻求敬虔的妻子,谨防血统败坏。这里又说,《利未记》21:8:“你要使他成圣……他要在你眼中为圣。”意思是:“不但你摩西要藉着谨守这些律法使祭司成圣;你以色列人也要尽一切所能维护祭司职分的名誉,祭司自己更不可做什么使这名誉暴露于羞辱或遭到丧失的事。他向他的神是圣的,因此他在你眼中也当是圣的。”注意:凡神所尊荣的人,我们也当尊荣。按这个原则,福音的传道人应当因他们所作之工“格外用爱心尊重”,见《帖撒罗尼迦前书》5:13;每个基督徒都应当看自己有责任作他们名誉的守护者。
III. 他们的儿女也当谨慎,免得做出使他们蒙羞的事,见《利未记》21:9:“祭司的女儿若行淫”,她的罪就更大;她不只是污秽自己,也是亵渎自己。别的女子没有她这样可失去的尊荣;她既属祭司之家,吃过圣物,也应当比别人受过更好的教养。不仅如此,“她也亵渎她父亲”;父亲因此受连累,人人都会问:“他为什么没有把她教养得更好?”锡安中的罪人还会讥诮说:“看哪,这是祭司的女儿。”因此,她所受的刑罚也必须特别:“必用火将她焚烧”,好叫一切祭司的女儿都因此惧怕。注意:传道人的儿女比别人更当谨慎,不可做任何丑闻的事,因为在他们身上,这样的事是双重的丑闻,也必照那名为忌邪者的神所定的标准受更重的惩治。
10-15节
10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承接圣职穿上圣衣的,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11 不可挨近任何死尸,也不可因父母使自己沾染不洁。12 不可出圣所,也不可亵渎他神的圣所,因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头上;我是主。13 他要娶处女为妻。14 寡妇、被休的妇人、被玷污的女人,或妓女,这些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15 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后裔,因为使他成圣的是我主。
对祭司的要求原比对其他百姓更高,而对大祭司的要求又比对其他祭司更高,因为他的头上倒了膏油,并且他“承接圣职穿上圣衣”(《利未记》21:10);这两样都是预表主耶稣受圣灵一切恩赐和恩典的膏抹与妆饰,他领受圣灵是没有限量的。《利未记》21:12把这称为“神膏油的冠冕”;因为圣灵的膏抹对一切领受的人来说,都是“荣耀的冠冕”和“华美的冕旒”。大祭司既有这样的尊荣,
I. 他绝不可因死人使自己沾染不洁,连至近的亲属,连“父亲或母亲”也不可,更不用说儿女或弟兄了,见《利未记》21:11。1. 他不可用一般人在这些场合表达悲哀的方式,如“蓬头散发,撕裂衣服”(《利未记》21:10);他在今生一切患难和安慰中,都必须显得如此超然不动。连天然的亲情,也必须被他对无知者的怜悯、对他们软弱的体恤,以及对神家的温柔关怀所吞没,因为他被立为神家的治理者。这样,既然他是那受托保管土明和乌陵的圣者,他就不可认“父亲或母亲”,见《申命记》33:8-9。2. 他不可“挨近任何死尸”,见《利未记》21:11。若普通祭司在礼仪上不洁,还有别的祭司可以代替他们;但若大祭司沾染了不洁,人们对他的缺少就更大了。并且,禁止他进入哀家或参加丧礼,也会向百姓表明他所被提升到的尊荣是何等重大。
我们所承认的大祭司主耶稣,摸过睚鲁女儿的尸体、寡妇儿子的棺架,也摸过拉撒路的坟墓,为要显明他来是要改变死亡的性质,并借着打破死亡的权势,除去人对死亡的恐惧。如今死亡既不能毁灭人,它也就不能污秽人。3. 他不可“出圣所”(《利未记》21:12);也就是说,无论何时他正在圣所中侍立或供职,通常整天留在自己的房间里,他都不可因任何缘故出去,也不可缩短自己对永生神的侍奉,连去向垂死的亲人尽最后的敬意也不可。当他的在场是圣所所需要的时候,若为这样的事离开,就是亵渎圣所;因为这样他就是把别的事务看得比侍奉神和他本职的工作更重要,而在这本职上,他本应当使万事都让位。主耶稣也是如此,他没有停止讲道去“与他的母亲和弟兄说话”,见《马太福音》12:48。
II. 他不可娶寡妇为妻,虽然其他祭司可以;更不可娶被休的妇人或妓女,见《利未记》21:13-14。这样规定,是要在这事上把他与其他祭司分别出来;并且,也有人认为,这是要使他作基督的预表,因为教会要作为“贞洁的童女”献给基督,见《哥林多后书》11:2;又见《以西结书》44:22。基督必须得着我们起初的爱、纯洁的爱、完全的爱;正如《雅歌》1:3所说,“众童女都爱你”;也只有这样的人才配“跟随羔羊”,见《启示录》14:4。
III. 他不可在民中辱没自己的后裔,见《利未记》21:15。有人把这理解为禁止他娶身分低下的女子为妻,因为那会使他的家族失去体面。约耶大确实娶了本族的女子,但那是王族之家,见《历代志下》22:11。这样规定,不是要教他骄傲,而是要教他纯洁,不可做任何与他的职分和他所蒙尊贵之名不相称的事。或者,这也可以看作是对他在安排儿女婚姻之事上的警戒;他不可因给儿女配不相称的婚姻而辱没自己的后裔。传道人的儿女若与不信的人同负一轭,就是被玷污了。
16-24节
16 主对摩西说:17 你告诉亚伦说,你后裔世世代代中,凡有残疾的,都不可前来献他神的食物。18 因为凡有残疾的人都不可前来:无论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体有多余的,19 折脚的、折手的,20 驼背的、侏儒、眼睛有毛病的、长癣的、长疥的,或损伤睾丸的,21 亚伦祭司的后裔中,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献主的火祭;他既有残疾,就不可近前献他神的食物。22 神的食物,无论是至圣的,或是圣的,他都可以吃。23 只是不可进幔子,也不可近坛前,因为他有残疾,免得亵渎我的圣所,因为使它们成圣的是我主。24 于是摩西把这些话告诉亚伦和亚伦的子孙,并以色列众人。
祭司职分既限定在一个特定的家族中,并且世世代代归这家族一切男丁承受,那么在后来的世代里,生来承受祭司职分的人中,很可能会有人带着天然的残疾和畸形;祭司职分的尊荣,并不能使他们免于那些世人常见的灾患。这里列举了多种残疾;有些通常是终身的,如瞎眼;有些则可能只是暂时的,如癣或疥,一旦痊愈,这种限制也就终止了。现在,
I. 关于有残疾的祭司,律法规定:1. 他们可以“靠祭坛养生”(《利未记》21:22):“他都可以吃”祭物,与其他祭司一同享用,既包括“至圣之物”,如陈设饼和赎罪祭,也包括“圣物”,如十分之一、初熟之物,以及平安祭中归祭司的分。那些残疾不是他们自己能避免的,所以,虽然他们不能服役,也不可叫他们挨饿。注意:谁都不可因天然的软弱而受亏待。家中那有残疾的孩子,也必须得着他作孩子当得的分。2. 然而他们不可“在坛前供职”,无论哪一座坛前都不可,也不可被准许协助别的祭司献祭或烧香,见《利未记》21:17、21、23。尊贵的人都愿意让相貌端正的仆人侍立左右;那时伟大的神既乐意藉外在的标记彰显他的荣耀,他的家中有这样的人侍立也是合宜的。但尤其是为了百姓的缘故,服事圣物的人应当样貌端正,因为百姓常按外貌判断,若执行这尊荣职分的人看起来可鄙,或动作笨拙,他们就会轻看这原本因神设立而极其尊贵的侍奉。神设立这条规定,是为保守他祭坛的名誉,使它不致在任何时候落入轻慢之中。为了圣所的体面,无论是天生还是后天受伤而致残的人,都不应在那里显现。
II. 在福音之下,1. 那些身上有这一类残疾的人,应当感谢神,因为这些并不因此使他们不能向神献上属灵的祭;若他们在别的方面合格,也不因此被排除在传道职分之外。许多健全美丽的灵魂,正住在衰弱畸形的身体里面。2. 然而,我们也当由此推知,凡心灵因某种作主的罪而有瑕疵、受扭曲的人,是何等不能蒙神悦纳地事奉他。那些在属灵上瞎眼、瘸腿、弯曲的人,他们的罪使他们可耻而丑陋,以致主的祭物因他们的缘故被人厌恶;这样的人不配称为基督徒,也不适合作传道人。何弗尼和非尼哈的丑恶,比这里所提的一切身体残疾都更严重。所以,那些公开作恶的人,应当像污秽之人一样被逐出祭司职分;而凡被立为归于我们神之属灵祭司的人,都当在他面前“圣洁,没有瑕疵”,并且用这事安慰自己:虽然他们在今生这不完全的状态中仍有斑点,那不过是神儿女的斑点;但他们不久就要在神的宝座前显现,成为“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