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利未记第十八章。 这里有:I. 一条总的律法,禁止一切效法外邦人败坏的习俗,见利未记18:1-5。II. 几条具体的律法:1. 禁止乱伦,见利未记18:6-18;2. 禁止兽性的情欲和野蛮的偶像崇拜,见利未记18:19-23。III. 又根据迦南人灭亡的事实来加强这些律法,见利未记18:24-30。
利未记 第 18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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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es 1-5
第1-5节 警戒拜偶像的行为。主前1490年。1 耶和华对摩西说:2 “你晓谕以色列人,对他们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3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的行为你们也不可效法;他们的条例你们不可遵行。4 你们要遵行我的典章,谨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5 所以你们要谨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在设立了各种礼仪性的制度之后,神在这里又回到对道德诫命的强调上。前者对我们仍有用处,作为预表;后者则仍然作为律法约束我们。这里我们看见:1. 这些律法颁布所依据的神圣权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利未记18:1;利未记18:4;利未记18:30),“我是耶和华”(利未记18:5;利未记18:6;利未记18:21)。
“主对万有都有统治权;你们的神对你们更有特别的统治权。”耶和华是存在的泉源,因此也是权能的泉源;我们属于他,应当事奉他;他也能惩罚一切悖逆。“他是你们所同意归属的神,是你们在他里面得福的神,是你们对他负有最高义务、并且必须向他交账的神。”2. 严严地警戒他们,要提防保留他们所居住之埃及地偶像崇拜的余毒,也要提防沾染他们将要去之迦南地偶像崇拜的恶习,见利未记18:3。如今神借着摩西教导他们自己的律例,他们就有一些东西必须忘掉,那是他们在以偶像闻名的埃及地从小耳濡目染学来的:“你们不可照埃及地的行为去行。”若仍然如此眷恋他们为奴之家,以至于在敬拜上受其风俗支配,这本身就是极大的荒谬;对那位如此奇妙、如此有恩典地拯救他们的神来说,更是极大的忘恩负义。
不仅如此,他们甚至可能因着一种悖逆的心,在已经领受神这些律例之后,仍去接受迦南人的恶俗,并连同他们的土地一起承受他们的罪恶。这里就是警告他们防备这种危险:“你们不可遵行他们的条例。”习俗竟是这样专横,以致他们的做法都被称为“条例”;它们甚至与神的条例争竞,连神所承认的百姓也有受它们支配的危险。3. 郑重嘱咐他们,要“谨守神的典章、律例和条例”,见利未记18:4-5。大卫在诗篇中就神律法所作的许多祷告和宣告,似乎都是回应这类吩咐。请注意:(1)我们顺服的重大准则,就是神的律例和典章。我们必须谨守它们,为要行在其中。我们必须把它们存留在书上,也持守在手中,好叫我们在心里和生活中实行出来。“记念神的命令去遵行”,见诗篇103:18。
我们要住在其中,把它们当作所行的道路;要守住它们,把它们当作做事的准绳;要把它们当作财宝,如同眼中的瞳人,极其珍惜、极其谨慎地看守。(2)顺服所带来的重大益处:“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意思是说,“他今生来世都必得福。”我们有理由感谢神:[1.] 这话如今仍然有效,作为一个应许,而且条件的解释也极其宽厚。若我们诚心谨守神的诫命,虽然达不到毫无罪过的完全,我们仍会发现,尽本分的路就是安慰的路,也必是通向福乐的路。敬虔有今生和来生的应许,见提摩太前书4:8。智慧说过:“谨守我的命令,就得存活。”又若我们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这对我们,正如埃及的习俗对以色列人一样),我们就必活着。[2.] 但这话如今并不是以圣约的性质那样生效,以致最轻微的过犯也要永远把我们排除在这生命之外。
使徒两次引用这话,作为与福音所启示之信心相对的内容。它描述的是“出于律法的公义”:那行这些事的人必因此活着,见罗马书10:5;并借此证明“律法本乎行为,不本乎信”,见加拉太书3:12。福音所带来的改变,在最后一个词上:仍然是“行这些事的人必活着”,却不是“在这些事上活着”;因为律法本不能赐生命,不是律法本身软弱,乃是因肉体软弱,我们不能完全遵守;但如今,“行这些事的人”却要“因信神的儿子而活”。他的生命归功于基督的恩典,而不是归功于自己行为的功劳;见加拉太书3:21-22。义人必要活着,但他们乃是因信而活,借着与基督联合而活,因为基督就是他们的生命。
Verses 6-18
第6-18节 界定并禁止乱伦;不可娶近亲。主前1490年。6 “你们都不可亲近骨肉之亲,露她的下体;我是耶和华。7 不可露你父亲的下体,也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8 不可露你父亲妻子的下体;这是你父亲的下体。9 你的姐妹,无论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是生在家里的,或生在外头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10 不可露你孙女或外孙女的下体;她们的下体就是你自己的下体。11 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姐妹,不可露她的下体。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近亲。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近亲。14 不可露你叔伯的下体,也不可亲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婶母。15 不可露你儿媳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子,不可露她的下体。
16 不可露你兄弟妻子的下体;这是你兄弟的下体。17 不可露妇人和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的孙女或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近亲,这是恶事。18 你妻子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 这些律法关系到第七条诫命,毫无疑问,在福音之下对我们仍有约束力,因为它们完全符合自然之光和自然之律。这里所禁止的一条,就是人娶继母,使徒说这是“连外邦人中也没有提起的罪”,见哥林多前书5:1。虽然这里所禁止的某些乱伦行为,在外邦人中个别人物也曾实行过,但一般而言,这些事是被禁止、被憎恶的,除非是在那些已经变得野蛮、完全任凭卑污情欲的民族中。请注意: I. 这里对这些亲属关系所禁止的,是“亲近她们,露她们的下体”,见利未记18:6。
1. 这主要是为禁止与这些亲属结婚。婚姻是神所设立的制度;它和安息日一样,是最古老的制度,与人同时立于地上。婚姻是为着人生的安慰,也是为着人类体面而尊贵地繁衍,这与人的尊严高于兽类相称。婚姻是“人人都当尊重”的,这些律法正是为维护婚姻的尊荣。神所设立的制度理当受神的规则和限制约束,尤其因为这件事正是人败坏天性极容易任性放纵、情欲冲动、并不耐约束的领域之一。然而,这些禁令除了是出于不可置疑的权柄之外,本身也极其合理、公平。(1)借着婚姻,两个人要成为一体;因此,那些按着天然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是一体的人,就绝不可再借着制度成为一体,否则便是极大的荒谬;因为婚姻制度原是为联合原先并未联合的人而设立的。(2)婚姻使丈夫和妻子处于平等地位。
“她不是从你肋旁取出来作你的配偶吗?”因此,那些原本有尊卑之分的人若彼此通婚(这里大多数例子正是如此),那么自然秩序就会被一种积极制度所废除,这绝不容许。主人和仆人、尊贵和卑微之间的不平等,是建立在同意和习俗之上的,婚姻的平等若消除了这种不平等,也无妨害;但父母与儿女、叔伯与侄女、姑姨与侄儿之间,无论是因血缘还是因姻亲所形成的不平等,却是建立在自然之上的,因此是永久的,绝不能借婚姻的平等加以消除,否则必致混乱。因为婚姻制度虽然古老,毕竟还是后于自然秩序。(3)在平等关系之中,除了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因婚姻而成的兄弟姐妹之外,并没有别的亲属被禁止;而在这一点上,其天然的荒谬性并不像前面那样明显,因为亚当的儿子们起初势必娶自己的姐妹。
然而,仍有必要借着一条明文法律,使此事成为非法且可憎的,为的是防止那些青年时同住一家的亲人之间发生有罪的亲昵;而且他们若彼此通婚,也会破坏婚姻的一个目的,就是扩大友谊和利益的联系。若人人都娶自己的姐妹(若法律允许,他们世世代代很可能如此),那么每个家庭都会成为一个封闭的小世界,人也就忘记了“我们互为肢体”。可以确定的是,较为端庄的外邦人也一向把这看作极其可耻、极其可憎的事;即便没有这条律法的人,在这事上也仍是自己给自己立法。把婚姻这项制度用来袒护乱伦的结合,不但丝毫不能使其成为正当,也不能减轻其罪,反而还加上了亵渎神圣制度的罪,把那为最崇高目的而设立的制度,糟蹋去服务最卑鄙的用途。
2. 此外,与这些亲属中任何一人在婚姻之外所犯的污秽之事,无疑也都在这里被禁止,而且同样是这里的用意;同样也包括一切淫荡的举止、轻佻的调情,以及一切带有这种邪恶外貌的事。亲属之间必须彼此相爱,也应当自由而亲密地来往,但必须完全圣洁;越是不容易被别人怀疑有恶,他们自己就越应当谨慎,免得撒但趁机胜过他们,因为他是极其诡诈的仇敌,总在寻找攻击我们的机会。II. 所禁止的亲属关系,大多都描述得很清楚;并且有一个普遍原则,就是:凡一个人不可娶自己这边的某种亲属,也同样不可娶他妻子那边对应的亲属,因为二人成为一体。那条禁止娶兄弟之妻的律法(利未记18:16),在犹太政体中有一个特殊例外:若一个人死了没有儿子,他的兄弟或至近的亲属应当娶那寡妇,为死者立后,见申命记25:5;这有其只适用于当时国体的理由。
所以如今既然那些理由已经止息,例外也就随之止息,这条律法便完全有效,就是人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娶自己兄弟的遗孀。那一条禁止人“娶妻并娶其姐妹”的律法(利未记18:18),是假定当时对一夫多妻有所容忍,正如那时其他一些律法一样(出埃及记21:10;申命记21:15);但它禁止一个人同时娶两姐妹,像雅各那样,因为原本平等的二人之间,比起彼此没有这么近关系的妻子,更容易生出嫉妒和仇恨。若把妻子的姐妹纳为妾,或作次妻,那对妻子在她有生之日,实在没有什么比这更使她痛苦的了。
Verses 19-30
第19-30节 禁止罪恶的律法。主前1490年。19 “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亲近她,露她的下体。20 不可与邻舍的妻同寝,与她玷污自己。21 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22 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23 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24 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都玷污了自己。25 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把居民吐出去了。
26 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27 (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28 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也把你们吐出,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29 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那人总要从民中剪除。30 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随从那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可憎恶的恶俗,自己被玷污;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这里有: I. 一条律法,为保守婚床的尊荣,使其不被不合时宜地使用(利未记18:19),也不被奸淫的人侵犯(利未记18:20)。II. 一条律法,禁止那最违背天性的偶像崇拜,就是使儿女“经火归摩洛”,见利未记18:21。
摩洛(有人这样认为)就是他们借以敬拜太阳的偶像,而太阳乃是世界那大火;因此,他们在敬拜它时,要么把自己的儿女献为祭物,在它面前烧死;要么把儿女献作归属它的奉献者,让他们从两堆火中经过,或如有人所说,从一堆火中被抛过去,以此尊荣这个假神,并且想象只要这样把自己的一个孩子献给摩洛,就能给其余所有孩子带来好运。拜偶像的人尚且如此把自己的儿女献给假神,难道我们会以为有什么东西贵重到不能献给真神,或不能为真神舍弃吗?请看,以色列后来竟犯了这罪,尽管早已有这条律法;他们和他们儿女与神的关系,使这罪显得更加严重。以西结书16:20说:“你将给我所生的儿女焚献给它。”因此,这里把这罪称为“亵渎你神的名”;因为这仿佛表示,他们以为自己对摩洛的义务比对耶和华更大;因为献给耶和华的只是牲畜,献给摩洛的却是儿女。
III. 一条律法,禁止违背天性的情欲,就是男色和兽交;这些罪不但不可提说,甚至一想到也当极其憎恶,见利未记18:22-23。别的罪不过是叫人与兽类同等,这些罪却使人陷得更低。竟然需要制定这样的律法,而且既已公布,竟还有人去违犯,这就成了人性的永久羞辱与丑闻。神任凭人陷在这些可耻的私欲中,也常常是对他们偶像崇拜的刑罚;使徒在罗马书1:24已经说明了这一点。IV. 反对这些以及类似可憎恶行的论据。那位对我们有无可争辩之权柄、可以命令我们的神,却仍愿意按人所能领受的方式待我们,“用慈绳爱索牵引”我们,竟屈尊与我们讲理。1. 罪人用这些可憎之事玷污自己:“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见利未记18:24。所有罪都会玷污良心,但这些罪尤其污秽不堪。
我们的天父出于对我们的恩慈,要求我们保守自己清洁,不可在污泥中打滚。2. “凡行这些事的人,必从民中剪除”,见利未记18:29。这是公义的;因为“若有人毁坏神的殿,神必要毁坏那人”,见哥林多前书3:17。肉体的私欲与灵魂争战,若不是神的怜悯和恩典拦阻,它们必定毁灭人的灵魂。3. “那地被玷污了”,见利未记18:25。若这些恶行被实行、被纵容,那地就不配再有神的帐幕在那里,纯洁圣洁的神也会从那里撤去他恩惠同在的记号。那地对居民而言也会变得不健康,因为他们由此感染罪恶,又暴露在灾殃之下;并且在其中一切良善的人看来,那地也实在令人作呕、令人厌恶,正如所多玛的邪恶叫义人罗得的心灵痛苦一样。4. 这些都是先前居民所行可憎的事,见利未记18:24,27。
因此,这些律法必须被设立,正如人进入瘟疫之地时必须有解药和预防措施一样。所以他们不可行这样的事,因为那些行这些事的国民如今正伏在神的咒诅之下,并且很快就要倒在以色列的刀下。他们不可能感觉不到,这些陷在污泥中的人是何等可憎,在一切良善人眼中是何等令人厌恶;而像以色列这样被分别为圣、又被高举的百姓,难道还要使自己变得如此卑贱吗?当我们看见罪在别人身上何等丑恶时,就当以此劝勉自己,更加谨慎地保守纯洁。5. 迦南人将要因此类罪恶被毁灭;这些罪使亚摩利人的罪恶满盈了(创世记15:16),并招来那许多人口众多之邦的毁灭;以色列人不久不仅要亲眼见证,也要成为执行这毁灭的工具:“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见利未记18:25。
请注意,神对那些胆大亵渎、无神之人的可畏审判,是要警戒一切承认信仰的人,要提防任何哪怕只有一点亵渎或无神倾向的事。连迦南人的灭亡,也是对以色列人的警告,叫他们不可效法。并且,为表明这类可憎之事不但激怒造物主,也使受造界不堪重负,经上又加上一句:“那地也把居民吐出去了”(利未记18:25)。他们所踏的土地,仿佛都在他们之下呻吟,厌恶他们,直到把这些主的仇敌吐出去才得安宁,见以赛亚书1:24。这显示出罪何等令人厌恶;有罪的人固然“喝罪孽如喝水”,但受造界中那无害的一部分尚且因之翻腾、起来反对它。多少房屋、多少城邑,也都仿佛带着厌恶把恶人吐出去一样,见启示录3:16。因此,神说:“免得那地也把你们吐出”,见利未记18:28。
那地固然赐给了他们,也传给他们的后裔;但他们必须知道,若他们把迦南人的罪恶变成自己的,那么连同那地一起,他们的结局也必一样。请注意,邪恶的以色列人在神眼中和邪恶的迦南人一样可憎,甚至更甚,也必同样很快被吐出,甚至更快。使徒也把类似的警告给了归信的外邦人,借着被弃绝的犹太人为例,因为外邦人如今是接替了他们的位置(罗马书11:19等);他们必须谨慎,免得“随着那不信的样子跌倒”,见希伯来书4:11。更普遍地应用这警告吧;想想有多少人是被罪毁掉的,这就足以有效地拦阻我们走上一切罪恶的道路。用信心的耳朵贴近无底坑的门口,去听那被地吐出、被地狱吞下的灭亡罪人何等凄惨的哀号和呼喊;他们发觉自己完了,永远完了,都是因为罪。要战兢,免得你最终也落到这样的地步。神的威吓和审判,应当叫我们惧怕罪恶。
V. 本章最后以一种最有力的解毒剂作结,抵挡这种感染:“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行任何一种这些可憎的恶俗”,见利未记18:30。这就是所开的药方。请注意,1. 有罪的习俗就是可憎的习俗;它们纵然普遍、时髦,也丝毫不会因此减少其可憎性,我们也不应因此少恨恶它们,反而更应当恨恶,因为越是成风,就越是危险。2. 接纳并容许任何一种有罪的习俗,后果都是致命的,因为一个会为许多个铺路:“若容一个荒谬,便会跟来一千个荒谬。”罪路总是下坡路。3. 紧紧而恒常地持守神的律例,是防止严重罪恶感染的最有效保障。我们越尝到圣洁条例的甘甜、越感受到其能力,就越不会倾向于罪人那些可憎恶俗所带来的禁果之乐。惟有神的恩典能保守我们;而这恩典也只能在使用恩典途径时才可盼望得到。
神从不任凭人放纵自己心中的私欲,除非他们先离弃了他和他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