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leCollab
En

利未记 第 17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 原文照录,未做编辑性校订。可能含历史排印特征。

引言 利未记第十七章 在前面关于大祭司在会幕里用公牛和山羊的血为全以色列赎罪的律法之后,本章提出两条为维护这赎罪之尊荣所必需的禁令。第一,除祭司以外,谁都不可献祭;除会幕门口以外,任何地方都不可献祭,违者要受死刑,见利未记17:1-9。第二,不可吃血,违者也受同样的刑罚,见利未记17:10-16,等等。

Verses 1-9

第1-9节 关于献祭的指示。主前1490年。1 耶和华对摩西说:2 你晓谕亚伦和他儿子,并以色列众人,对他们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3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绵羊羔或山羊,无论是在营内宰,或是在营外宰,4 若不牵到会幕门口,在耶和华的帐幕前献给耶和华为供物,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那人必从民中被剪除。5 这是要使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里所献的祭带到耶和华面前,带到会幕门口,交给祭司,献给耶和华为平安祭。6 祭司要把血洒在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坛上,把脂油焚烧,作为献给耶和华馨香的气味。7 他们不可再把祭物献给鬼魔,就是他们随从行邪淫的对象;这要作他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8 你还要对他们说,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献燔祭或别样祭物,9 若不带到会幕门口献给耶和华,那人必从民中被剪除。这条例要求以色列众民把他们一切的祭都带到神的坛前,在那里献上。关于这件事,我们要思想: 一、在此以前的情形。1. 从前人人都可以随意筑坛,向神献祭。亚伯拉罕在哪里支搭帐棚,就在哪里筑坛;每一家之主对自己的家而言也都是祭司,如约伯记1:5所说。2. 这种自由成了拜偶像的机会。当各人都作自己的祭司、都有自己的坛时,他们渐渐心思虚妄,就为自己造出神明,把祭物献给鬼魔,正如利未记17:7所说。这词的意思是粗野的或有毛的公山羊,因为邪灵很可能常以这种形状向他们显现,引诱他们献祭,并表示悦纳。

魔鬼自从背叛神、成为悖逆者以来,就把自己树立为与神对立的竞争者,贪图人把只当归给神的敬拜归给他;他甚至厚颜无耻地试探我们蒙福的救主,要他俯伏敬拜他。以色列人自己也在埃及学会了向鬼魔献祭。看来其中有些人甚至在以色列的神如此荣耀地为他们显现、与他们同在之后,仍旧行这事。经上说他们随从这些鬼魔行邪淫;因为这正像婚约中的奸淫一样,是对他们与神所立圣约的背弃。他们对这些偶像敬拜如此沉迷,也如此难以挽回,正如那些纵欲行淫、贪行各样污秽的人一样;因此,神才在这一层意义上称自己为忌邪的神。二、这律法如何处置这件事。1. 有些人认为,这律法禁止以色列人在旷野时宰杀牛羊山羊,哪怕只是为日常食用,也必须在会幕门口宰杀,在那里把血和脂油献在坛上归给神,然后按律法把肉退还给献的人,当作平安祭来吃。

条例的措辞似乎支持这种看法,因为利未记17:3-4一般性地提到宰公牛、绵羊或山羊。博学的卡德沃思博士就是这样理解的;他认为,当会幕就在营中离他们很近的时候,他们所吃的肉都先献给神;但在他们将要进入迦南时,这制度改变了,如申命记12:21所示,他们可以在家里宰杀牛群羊群,也可以像宰羚羊和鹿一样宰杀,只是每年三次要到神的会幕前朝见他,并在他面前吃喝。并且,很可能他们在旷野里除了平安祭的肉之外并不常吃肉,而是把牲畜留着繁殖,等到了迦南再用;因此,他们因厌烦吗哪而抱怨想吃肉,而摩西那时说话的口气,好像他们对牛群羊群都极其吝惜,见民数记11:4、22。然而,很难把这看作一条暂时性的律法,因为经上明确说这是永远的定例,见利未记17:7

所以,2. 看来这律法更像只是禁止人在神的坛以外任何地方宰杀牲畜来献祭。他们不可像从前那样在田野里献祭,见利未记17:5;即便是献给真神,也不可如此,必须带到祭司那里,在主的坛上献上。他们近来亲眼见过祭司和坛受分别为圣的隆重礼仪,这就足以说明,为什么他们应当只限于使用这两样,就是神如此显著地设立并悦纳的祭司和坛。这律法不仅约束以色列人自己,也约束那些受了割礼、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这些人很容易仍旧留恋他们旧有的敬拜方式。若有人违背这律法,不在会幕而在别处献祭,(1.) 罪责极重: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见利未记17:4。虽然他所杀的只是一头牲畜,但若不是照神所规定的方式宰杀,在神看来他就像凶手一样。

我们得以宰杀低等受造之物,本是出于神的许可;若不服从这许可所附带的限制,我们就无权享受这种益处。这些限制就是,不可出于残忍,也不可出于迷信,见创世记9:3-4。对低等受造之物最大的滥用,莫过于把它们当作假神,或当作献给假神的祭物;使徒说受造之物服在虚空之下、受败坏的辖制,也许特别是指着这类事说的,见罗马书8:20-21,并参看利未记1:23利未记1:25。(2.) 刑罚也必严厉:那人必从民中被剪除。若这事明显而臭名昭著,官长就当执行;若不是如此,神就亲自伸手,以某种神圣公义的直接击打把那犯罪的人剪除。神这样严厉地规定,一切祭都必须在一处献上的原因是:[1.] 为防止偶像崇拜和迷信。

要使祭确实献给神,并且按着规矩、没有任何私意创新,就必须总是借着祭司的手献上;祭司是神家中的仆人,又处在大祭司的监察之下,而大祭司是这家的治理者,负责看顾一切都照着神的定例而行。[2.] 为保障神殿和神坛的尊荣;若他们可以在别处像在这里一样献祭,这殿和坛独特的尊贵地位就会受损。[3.] 为保守以色列人之间的合一和弟兄之爱;他们都聚集在一个坛前,正如一家儿女天天聚在一张桌子前一样,好叫他们像弟兄一样生活、彼此相爱,并在主里同心合意,如同一人。三、这律法如何被遵守。1. 当以色列人持守正直时,他们对这律法既敏感又极其警醒;从他们对约书亚记22:12等所记那两个半支派所筑之坛的热心反应就可以看出来。若他们没有确信那坛绝不是为献祭或献供物而设,也绝不会被如此使用,他们断不会容它存留。

2. 多个世纪以来,违背这律法成了犹太教会可耻且难以医治的败坏;即便在那些好王的历史中,也一再出现这样的抱怨:“只是邱坛还没有废去”,而这正是极严重偶像崇拜的入口。3.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这律法也曾被特别豁免。基甸的祭(士师记6:26)、玛挪亚的祭(士师记13:19)、撒母耳的祭(撒母耳记上7:9;9:13;11:15)、大卫的祭(撒母耳记下24:18)和以利亚的祭(列王纪上18:23),虽然不是在通常的地方献上,却都蒙了悦纳;但这些祭要么是天使吩咐的,要么是先知献上的。也有人认为,在示罗荒凉之后、圣殿建成之前,由于约柜和坛都还没有固定下来,在别处献祭就比较可以容许。四、如今这事怎样适用,我们应当如何使用这律法。1. 可以确定,我们如今所献的属灵祭并不受限于某一个地方。

我们的救主已经把这事讲明了,见约翰福音4:21;使徒也如此教导,见提摩太前书2:8,这都应验了“在各处都要献上香”的预言,见玛拉基书1:11。如今我们没有使礼物成圣的殿,也没有那样的坛;福音里的合一不在于一个地方,而在于一颗心,并在于圣灵里的合一。2. 基督是我们的坛,也是那真帐幕,见希伯来书8:2;13:10;神在他里面住在我们中间,我们的祭也是惟独在他里面才蒙神悦纳,见彼得前书2:5。另设中保,另立祭坛,或另设别的赎罪祭,实际上就是另立别神。他是合一的中心,神所有的以色列都在他里面相会。3. 然而,我们仍当看重神的公共敬拜,不可停止聚会,见希伯来书10:25。主爱锡安的门,胜于爱雅各一切的住处;我们也当如此,见以西结书20:40

神固然会施恩悦纳我们家庭中的献祭,我们却不可因此忽略会幕的门口。

Verses 10-16

第10-16节 禁止吃血。主前1490年。10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若吃什么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11 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12 因此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13 凡以色列人中的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若打猎捕获可吃的走兽或飞鸟,就要倒出它的血来,用土掩盖。14 因为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血就是它的生命。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不可吃任何肉体的血,因为一切肉体的生命就是它的血;凡吃血的,必被剪除。15 无论本地人或寄居的,若吃了自死的,或被野兽撕裂的,就要洗衣服,用水洗身,不洁净到晚上,然后才为洁净。

16 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担当自己的罪孽。我们在这里看见:一、关于禁止吃血的律法再次被重申并得着确认。我们在利未记的律法中已经两次遇见这禁令,见利未记3:17;7:26;此外,在挪亚的诫命中也有,见创世记9:4。但在这里,1. 这禁令一再重复,并且提到先前有关这事的律法,见利未记17:12:“我曾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又见利未记17:14:“你们不可吃任何肉体的血。”这条律法被赋予极大的分量,因为其中所包含的意义比人初看时所想到的更多。2. 这律法不仅约束“以色列家”,也约束“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见利未记17:10;这也许正是后来一段时期内,认为应当禁止外邦归信者吃血的一个原因,见使徒行传15:29

3. 附在这律法后面的刑罚极其严厉,见利未记17:10:“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如果他是擅敢如此行,神就“必把他剪除”;又见利未记17:14:“他必被剪除。”注意,神的烈怒必成为罪人的毁灭。凡是神向他变脸的人,就该写定那人已经灭亡,而且是永远灭亡;因为受造之物岂能与造物主对抗呢?4. 这律法也给出了理由,见利未记17:11:因为“能赎罪的是血”,并且血之所以被指定用来赎罪,是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罪人当死,所以祭牲必须死。通常野兽是靠放尽全血而被宰杀供人食用,因此,神指定把祭牲的血洒在坛上或倒在坛前,以此表明祭牲的生命是代替罪人的生命献给神,作为赎价或对价;所以“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见希伯来书9:22

因此他们不可吃血,而且,(1.) 在当时这是极好的理由;因为神要借此保守他所设立的赎罪之道的尊荣,并使百姓心里常存敬畏。既然圣约之血在当时是一个可见的对象,任何血都不可被吃掉,也不可像寻常之物一样被践踏;正如他们不可制作与神命他们为自己预备的膏油或香料相同的东西一样。(2.) 但如今这理由已经止息,这表明那律法本身是礼仪性的,现在已不再生效:已经来到的基督之血,并且我们不再等候别的,就是那惟一能为生命赎罪的血;祭牲的血不过是不完全的预表而已。实体既已来到,影儿就让位了。如今不再是兽血作赎价,只有基督的血才是;因此,现今不吃血的理由,已经不像当时那样存在了。我们不能设想,神的旨意是让这律法在它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之后仍然有效。

如今,血若经过妥当处理,不至于有害身体,就可以作为身体的滋养,因为它不再被指定用来为生命赎罪。(3.) 然而,这律法仍有有益的意义。生命在血中;血是动物精气的载体,神要他的百姓尊重哪怕是牲畜的生命,不可残忍冷酷,不可喜爱任何野蛮的事。他们不可成为嗜血的百姓。从前,血是在预表意义上赎罪;如今,基督的血是真实而有效地赎罪。因此,我们必须对这血存敬畏的心,不可把它当作“平常之物”;因为神必向这样行的人变脸,他们也必被剪除,见希伯来书10:29。二、这里还附带赐下另外一些诫命,作为这律法的补充和篱笆。1. 他们必须把打猎所得之物的血掩盖起来,见利未记17:13。他们不仅不可吃血,还必须把血体面地埋葬,作为一种记号,表明这条例中藏着某种他们当信的奥秘。

犹太人把这看作一条极有分量的诫命,并规定在掩盖血时要说:“那用他的诫命使我们成圣,又吩咐我们遮盖血的,是应当称颂的。”2. 他们不可吃自死的,或被野兽撕裂的,见利未记17:15,因为这类肉中的血不是完全没有放尽,就是没有按规矩放尽。神要他们在饮食上谨慎,不是那种满足肉体口腹之欲的挑剔,而是那种约束并抑制食欲的谨慎。神不愿他的儿女贪婪地吃一切摆在面前的东西,而要他们细心分辨摆在面前的是什么,好叫他们学会在别的事上也为良心的缘故发问。那些“急忙吃掠物”的人犯了罪,见撒母耳记上14:32-33。若有人因无知或不经意,吃了没有按规矩宰杀之兽的肉,他就必须“洗身洗衣服”;否则他就“担当自己的罪孽”,见利未记17:15-16

这污秽是礼仪性的,从其中得洁净的方式也是礼仪性的;但如果一个人轻看神所指定的洁净方法,或不肯顺服,他就因此背上了道德上的罪责。由此可以看出补救性律法的性质:顺服的人得着其中的益处;不顺服的人,不但仍留在先前的罪责之下,而且又加上轻看神凭恩典为他预备之补救措施的罪,是得罪了那医治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