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书》9:9-10中,使徒描述礼仪律,不仅包括本书此前所论到的“礼物和祭物”,也包括因礼仪性不洁而有的“饮食、诸般洗濯”;有关这些条例就从本章开始。本章把某些肉类与其他肉类分别出来,准许一些作为洁净可吃,禁止另一些作为不洁不可吃。“人有一样肉体。”本性一想到吃这种肉就会惊骇,除了那些到了极端野蛮、几乎与禽兽无异的人,没有人会这样做,所以无须为此另立律法。但“兽又有一样肉体”,关于这类,律法在这里加以规定(利未记11:1-8);“鱼又是一样”(利未记11:9-12);“鸟又是一样”(利未记11:13-19);还有“爬物又是一样”,其中又分为两类,就是有翅膀的爬物(利未记11:20-28)和地上爬行之物(利未记11:29-43)。律法最后以关于圣洁的一般原则及其理由作结(利未记11:44-47)等。
利未记 第 11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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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es 1-8
亚伦既已被分别为神家中的大祭司,神就同摩西一起向他说话,并设立他们二人为共同的使者,把神的旨意传给百姓。神在这件事上既对摩西说,也对亚伦说,因为祭司尤其要分别洁净与不洁,并教导百姓也这样做。洪水之后,神与挪亚和他的儿子立约时,准许他们吃肉(创世记9:13);在此之前,他们只限于吃地里的出产。但给挪亚子孙的自由,在这里对以色列子孙有所限制。他们可以吃肉,却不是各种肉都可吃;有些他们必须看作不洁、是禁止的,另一些则是洁净、准许的。这方面的律法既十分具体,也十分严格。但这律法有什么理由呢?为什么神的子民不能像其他人一样自由享用一切受造之物呢?1. 神愿意如此,本身就是足够的理由;祂的旨意既足以成为律法,也足以成为理由,因为祂的旨意就是祂的智慧。
祂看为美,要这样试验并操练祂百姓的顺服,不仅在祭坛前庄严的礼仪上,也在他们日常饭桌上的事上,好叫他们记得自己是在权柄之下。神曾在人无罪的时候,禁止他吃某一棵树上的果子,以此试验人的顺服。2. 大多数被禁止为不洁的食物,确实是不健康、不适合吃的;即便那些我们觉得相当可吃、也照常食用的,如兔子、野兔和猪,在那些地区、对他们的身体,也许是有害的。于是神在这律法中待他们,就像智慧而慈爱的父亲待儿女一样,禁止他们吃祂知道会使他们生病的东西。请注意,主顾念身体;为满足口腹之欲而损害健康,不仅是愚昧,也是得罪神。3. 神要借此教导祂的百姓,不仅在宗教敬拜上,也在日常生活行为上,与别的民族分别出来。借此祂要显明,他们不可列在列国中。
看来在这以前,希伯来人与别国人在饮食上已有一些差别,并靠传统维持着;因为埃及人不与他们同席吃饭(创世记43:32)。甚至洪水以前,兽类已有洁净与不洁净之分(创世记7:2);但这区别连同许多其他宗教性的事例,在外邦人中都完全失落了。借着这条律法,这区分被明确下来,并命令犹太人持守,好使他们因有自己独特的饮食,得以避免与拜偶像的邻舍亲密往来;同时也预表神属灵的以色列,他们虽不在这些小事上,却要在心灵的性情和生活的道路上,受一种清醒而有分别的特质所管理,不效法这个世界。
学者们进一步指出,这律法中许多被定为可憎之不洁的活物,恰恰是外邦人极其尊崇的,并非主要拿来作食物,而是用于占卜和献祭给他们的神;因此,这里将它们称为不洁、可憎,虽然以色列人其实也不太会受试探去吃它们,为的是使他们对那些外邦人以迷信看重之物,持续保持宗教上的厌恶。后来的外邦人把猪视为维纳斯的圣物,把猫头鹰视为密涅瓦的圣物,把鹰视为朱庇特的圣物,把狗视为赫卡忒的圣物,等等;而这一切在这里都被定为不洁。至于走兽,这里立下一条总原则:凡分蹄倒嚼的,就是洁净的,而且只有这样的才算洁净。这些在重申此律法时被特别提到(申命记14:4-5);由此可见,准许以色列人吃的种类已经相当丰富,他们无须抱怨自己所受的限制。
凡不是既倒嚼又分蹄的走兽,都是不洁净的;按这规则,猪肉、野兔肉和兔肉都被禁止,虽然这些在我们中间很常食用。因此,尤其当我们吃这些东西时,应当为福音在这件事上赐给我们的自由感谢神;因为福音教导我们,“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我们“不可把什么当作俗而不洁净的”。有人认为这里用来分别洁净与否的规则具有某种象征意义,或至少可以用来引申。默想以及内心隐秘之人的其他敬虔行为,可以由倒嚼来表示,就是消化我们的属灵食物;对人的公义与仁爱,以及美好生活的行为,可以由分蹄来表示。现在,二者若缺其一,都不足以使我们蒙神悦纳;二者必须并行,就是心里有善良的情感,生活中有善行。若缺少任何一样,我们就不是洁净的,确实不是洁净的。在这里一切被禁为不洁之物中,虔诚的犹太人最惧怕、最厌恶的,没有比猪肉更甚的了。
许多人在安提阿古的逼迫下,因不肯吃猪肉而被处死。他们大概最容易在这事上受试探,因此就使自己和儿女对它产生一种特别的反感,不用它本来的名字称呼它,而称它为“怪物”。看来外邦人曾以迷信的方式使用它(以赛亚书65:4),“他们吃猪肉”;因此神禁止祂的百姓一概使用,免得他们学邻舍把它用在恶事上。也有人提出,禁止这些兽类为不洁,是要警戒百姓防备这些动物的恶劣性情。我们不可像猪那样污秽、在泥中打滚;也不可像野兔那样胆怯、灰心;也不可像兔子那样住在地里。尊贵中的人不可使自己像这些灭亡的兽。律法不仅禁止吃它们,甚至禁止触摸它们;因为凡愿意远离任何罪的人,都必须谨慎避开一切试探,以及一切看似趋向罪或引向罪的事物。
Verses 9-19
这里有:1. 关于鱼类的一条总规则,说明哪些是洁净的,哪些不是。凡水里有鳍有鳞的,他们都可以吃;只有那些没有鳍没有鳞的奇特水族才被禁止(利未记11:9-10)。古人把鱼看作最精美的食物,所以他们绝不会把吃鱼当作守斋日的规定,或把吃鱼当作克己的表现;因此,神在这方面没有给祂的百姓太多限制,因为祂这位主人不仅让仆人得所需之物,也让他们得享乐趣。至于被禁止的鱼,经上说:“这些都与你们可憎”(利未记11:10-12),意思是说:“你们要把它们看作不洁,不但不可吃,还要远离它们。”请注意,凡不洁净的,对我们都当是可憎的;“不可摸不洁净的物”。但要注意,这只是对犹太人而言可憎;周围列国并没有这些义务,我们基督徒也不必把这些看作可憎。犹太人既蒙了特殊的恩待,为免他们因此骄傲,Transeunt cum onere,就是说,他们也同时受了特殊的约束。照样,神属灵的以色列既因福音中收纳与友谊的圣约而比别人更尊贵,也必须因福音中舍己和背十字架的命令而比别人更多受对付。
2. 关于飞鸟,这里没有给出一般性原则,而是逐一列举那些他们必须禁戒为不洁的鸟类,这就意味着其余的都被准许。批评家们在这里大费周章,要查明这些希伯来字真正的含义,因为有些至今仍不确定,有些鸟类只见于某些地区。如果今天这律法仍然有效,我们就必须弄清到底哪些是被禁止的;也许如果我们真知道了,并且更熟悉这里所提鸟类的性情,我们就会赞叹亚当的知识,他给它们起名,能恰如其分地表明它们的本性(创世记2:20)。但既然这律法已经废止,而相关学问也大半失传,我们只需留意这些被禁之鸟的特点就够了。(1.) 有些是猛禽,如鹰、鹫等;神要祂的百姓憎恶一切残暴、凶狠的事,不可靠流血和掠夺为生。鸽子这类被捕食的鸟,可以作人的食物,也可以献给神;但鸢和鹰这些捕食它们的鸟,在神和人面前都当看为可憎。
因为对信心的眼睛来说,那些为义受逼迫之人的光景,在各方面都比逼迫他们之人的光景更美。(2.) 另一些是孤栖之鸟,住在黑暗荒凉之地,如猫头鹰和鹈鹕(诗篇102:6),以及鹈鹕类和乌鸦(以赛亚书34:11);因为神的以色列不应当成为一群忧郁的人,也不应喜爱忧伤和长期独处。(3.) 另一些以污秽之物为食,如鹳吃蛇,别的吃虫;我们不仅自己要远离一切污秽,也要远离那些放纵自己活在污秽中的人。(4.) 另一些被埃及人和其他外邦人用于占卜。有些鸟被看作吉鸟,另一些被看作不祥之鸟;他们的术士十分留意这些鸟的飞行,因此这一切都必须成为神百姓所憎恶的,因为他们不可效法外邦人的道路。
Verses 20-42
这里的律法包括:1. 关于飞虫,如苍蝇、黄蜂、蜜蜂等,这些他们不可吃(利未记11:20),其实它们本来也不适合食用;但有几种蝗虫,在那些地方却是很好的食物,也很常见。施洗约翰在旷野就是靠这些为生的,这里也准许他们吃(利未记11:21-22)。2. 关于地上的爬物,这些全都被禁止(利未记11:29-30;又见利未记11:41-42);因为蛇所受的咒诅就是“你必用肚子行走”,因此神使蛇与人彼此为仇(创世记3:15),而这律法就保留了这种仇恨。尘土是爬物的食物,因此它们不适合作人的食物。3. 关于这一切不洁动物的死尸。(1.) 凡摸了这些的,都要不洁净到晚上(利未记11:24-28)。这条律法屡次重复,是要使他们对一切被禁止之物都存敬畏之心,尽管禁令的具体理由并不显明,只有立法者的旨意。
并不是说这些东西会污秽良心,也不是说摸它们本身就是得罪神,除非是出于藐视律法;在许多情形下,总得有人去摸它们、把它们挪开。但他们所沾染的是礼仪上的不洁,这在当时会禁止他们进入会幕,或吃任何圣物,甚至不能与邻舍亲密往来。不过,这不洁只持续到晚上,表明一切礼仪上的污秽,都要借着基督在世界的晚期之死而终止。我们也必须学习,每天晚上为白日所犯的罪重新悔改,洗净自己因这些罪所沾染的污秽,免得我们在不洁中躺卧。甚至那些不洁的动物,在活着的时候,他们摸它们并不会因此沾染任何礼仪上的不洁,如马和狗,因为准许他们用它们服役;但死了以后就不可摸,因为不可吃它们的肉;凡不可吃的,也不可摸(创世记3:3)。
(2.) 连它们掉在其上的器皿或别的东西,也要因此不洁净到晚上(利未记11:32);若是瓦器,就必须打破(利未记11:33)。这教导他们,即便在日常事务中,也要谨慎远离一切会带来污秽的事。不仅圣所的器皿,连耶路撒冷和犹大的一切锅,都必须“归主为圣”(撒迦利亚书14:20-21)。这些条例在具体情形上十分细致,我们会觉得遵守起来很难;比如,一只死老鼠或死田鼠掉到什么上面,那东西就都成了不洁;若是炉子或锅灶,也都必须拆毁(利未记11:35)。例外情况也同样细密(利未记11:36)等。这一切都是要操练他们在顺服上恒常谨慎、精确细致;也教导我们这些借着基督已经脱离这些繁重礼仪的人,在律法更重的事上,不可反而少了谨慎。
我们应当同样殷勤地保守自己宝贵的灵魂,不受罪的污秽;一旦受了污秽,也应当同样迅速地得洁净,正如他们保守并洁净自己的身体和家中器物,不受那些礼仪上污秽的玷染一样。
Verses 43-47
这里有:一、对这律法的解释,或说,一把帮助我们明白其意义的钥匙。这律法的目的,不只是作为一份食谱,或像医生对饮食的指导;神乃是借此教导他们使自己成圣,并且成为圣洁(利未记11:44)。也就是说,1. 他们必须借此学会分辨善恶,并认识到,既然他们所吃的并不都是一样,那么他们所行的也绝不可能都一样。2. 要持续不断地遵守神的律法,在一切行为上都受其约束,哪怕是最寻常的行为,也应当“按着敬虔的样式”去行(约翰三书1:6)。就是吃喝,也都必须有规有矩,并且“为荣耀神而行”(哥林多前书10:31)。3. 要把自己从一切邻邦中分别出来,作为归属于神、为神分别为圣的百姓,不可像外邦人那样行;这一切就是圣洁。
这样,这些“世上的小学”(加拉太书4:2-3)就作了他们的师傅和管家,要把他们带到那恢复我们在亚当里起初光景、并作为我们在基督里最好光景凭据的事上,这就是“圣洁”;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这实在是一切条例的重大目的,就是借着这些条例,我们可以使自己成圣,学会成为圣洁。连这条关于食物的律法,看似降得如此之低,所瞄准的却是如此之高;因为无论在旧约还是新约之下,天上的成文律都是:“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所以,那警告(利未记11:43)就是:“不可使自己成为可憎的。”请注意,藉着与那可憎的罪相交,我们就使自己成为可憎的。人在神眼中成为可憎的,才是真正可悲的;而除非是自己使自己如此,否则没有人会这样。犹太作家自己也指出,这律法的用意,是禁止他们借婚姻或其他方式与外邦人有任何交往(申命记7:2-3)。
这样看来,其中的道德意义对我们仍有约束力,禁止我们“与那暗昧无益的事同行”;若没有心里和生活中真实的圣洁,“献供物的,若献猪血,也是一样”(以赛亚书66:3);若一个人自己吃猪肉尚且是大大惹动神怒,更何况把猪血献在神的坛上;参看箴言15:8。二、这律法的理由;而这些理由都取自立法者自己,因为我们在一切顺服的行为中都必须顾念祂。1. “我是主你们的神”(利未记11:44)。“所以你们理当如此行,纯粹出于顺服。”神对我们的主权,以及我们属于祂这一事实,都要求我们凡祂所吩咐的都要去行,无论多么违背我们的倾向。2. “我是圣洁的”(利未记11:44;又见利未记11:45)。若神是圣洁的,我们也必须圣洁,否则就不能指望蒙祂悦纳。
祂的圣洁是祂的荣耀(出埃及记15:11),因此“祂的殿永称为圣”(诗篇93:5)。这条如此被强化的大诫命,虽然出现在已经废止的律法中间,却被引用并印上印记,成为福音的诫命(彼得前书1:16);那里暗示,这一切礼仪性的限制,原是要教导我们,不可“效法从前蒙昧无知的时候那放纵私欲的样子”。3. “我是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的主”(利未记11:45)。这就是他们应当乐意顺服这些分别性的律法的原因,因为他们近来刚蒙了如此奇妙的分别恩待。那位为他们所行超过一切别国的神,自然可以公正地向他们要求更多。三、这条例的结论:“这是走兽、飞鸟……”等的律法(利未记11:46-47)。
这律法对他们来说,是永远的定例,也就是在那整个制度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在福音之下,我们发现它已借着从天临到彼得的声音被明确废止了(使徒行传10:15);其实,随着基督的死,它和其他那些“正用的时候就都败坏了”的条例,早已在实质上被废掉了:“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歌罗西书2:21-22)。现在我们确信,“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们”(哥林多前书8:8),“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的”(罗马书14:14);污秽人的,不是入口的,乃是从心里出来的(马太福音15:11)。所以,让我们:1. 感谢神,我们不在这轭之下;对我们而言,神所造的各样东西都准许为善,没有一样可弃绝。
2. “要站立得稳,在基督使我们得以自由的自由中”,并当谨慎防备那些“禁止嫁娶,又禁戒食物”的教训,免得他们把摩西再带回来(提摩太前书4:3-4)。3. 在使用神所准许我们的美好受造之物时,要严格而凭良心地节制。既然神的律法给了我们自由,我们就当自己约束自己,绝不可毫无敬畏地放纵饮食,免得我们的筵席成为网罗。“你若是贪食的,就当拿刀放在喉咙上”;“不可贪恋美食”或各种花样(箴言23:2-3)。本性满足于少,恩典满足于更少,私欲却永远不能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