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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 第 3 章 · 马太·亨利

圣经注释 ·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 原作公版

📘 章首导论Introduction

📖 原文照录,未做编辑性校订。可能含历史排印特征。

引言

使徒在本章中,第一,责备加拉太人的愚昧,因为他们竟容让自己被引离福音的信仰,并试图从若干方面使他们深切意识到这事。第二,他证明他先前责备他们离弃的那项教义,就是不靠律法的行为、单因信称义。1. 从亚伯拉罕称义的例子来证明。2. 从律法的性质和内容来证明。3. 从旧约明确的见证来证明。4. 从神与亚伯拉罕所立圣约的稳固性来证明。若有人因此说:“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他就回答说:(1.) 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2.) 律法是为使世人知晓他们需要一位救主。(3.) 律法被设立为训蒙的师傅,把我们引到基督那里。随后他以告诉我们福音之下基督徒所享有的特权,来结束本章。

Verses 1-5

1-5节 因信称义 主后56年

使徒在这里对付的是这样一些人:他们虽然已经接受了基督的信仰,却仍旧寻求借着律法的行为称义;也就是说,他们把自己对道德诫命的顺服当作自己在神面前的义,而在这顺服有所亏欠之处,又诉诸律法中的祭祀和洁净礼来加以补足。对这样的人,他先是严厉责备,然后又借着真理的证据来使他们信服。这正是责备人犯错或谬误时应当采取的方法,就是要使他们看见那确实是谬误,确实是过错。

他责备他们,而且责备得十分切中、十分热切:他称他们为“无知的加拉太人”(加拉太书3:1)。他们作为基督徒,本该是智慧之子;但作为败坏了的基督徒,却成了愚昧之子。并且他问:“谁迷惑了你们呢?”借此把他们描绘成被那些引诱他们的教师用诡计和网罗施了迷惑,以致受骗到一个地步,竟行事完全不像他们自己。他们的愚昧和迷乱表现在“你们不顺从真理”;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持守他们所受教、也曾 profess 接受的那条借福音而得称义的道路。请注意,仅仅知道真理、说自己相信真理还不够,我们也必须顺从真理;必须真心降服于它,并坚定不移地持守它。还要注意,那些人在属灵上是受了迷惑的:真理既已在耶稣里明明摆在他们面前,他们却仍不如此顺从。以下几件事证明并加重了这些基督徒的愚昧。

1. “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也就是说,十字架的道理曾向他们传讲,主的晚餐也曾在他们中间施行;在这两件事中,被钉十字架的基督都摆在了他们面前。如今,对于那些已经认识这样神圣奥秘、并蒙准进入这样隆重圣礼的人来说,不顺从那借这些方式向他们宣告、并在这礼仪中盖印坚证的真理,实在是极大的疯狂。请注意,想到我们作为基督徒所得进入的尊荣和特权,就应当使我们因背道和退后之愚昧而羞愧。

2. 他诉诸他们曾经经历过的圣灵在他们灵魂中运行的事实(加拉太书3:2);他提醒他们,当他们成为基督徒的时候,“领受了圣灵”,至少他们当中许多人不但有分于圣灵使人成圣的影响,也有分于圣灵神迹性的恩赐;这些都是基督教信仰及其各项教义真实无伪的显著证据,尤其证明这一点:称义单单借着基督,而不是借着律法的行为;这是基督教特有且根本的原则之一。为要使他们看见离弃这教义是何等愚昧,他要他们回答,他们这些恩赐和恩典是怎样得来的:是“因行律法”吗?也就是因传讲必须靠这些才能称义吗?他们不能这样说,因为那样的教义当时并没有传给他们,而且他们作为外邦人,也无从借那条路称义。还是因“听信福音”呢?也就是因传讲借着信基督而称义这一惟一道路吗?如果他们肯说实话,就不得不承认是后者;既然如此,他们若弃绝一项自己已经如此亲身经历其美好果效的教义,就极其不合理了。请注意:(1.) 圣灵通常是借着福音的职事赐给人的。(2.) 那些曾从某种职事和教义得着属灵益处的人,若容让自己转离它们,实在是极不明智的。

3. 他要他们思想自己过去和现在的行事,由此判断自己是不是行得极其软弱、极其不合理(加拉太书3:3-4):他说他们“靠圣灵入门”,如今却想要“靠肉身成全”。他们曾接受福音的道理,借此领受了圣灵,并且惟有在这福音中,真正的称义之道才被启示出来。这样,他们起初开始得很好;但如今他们却转向律法,指望为了称义,在信基督之外再加上遵守律法,从而进入更高的完全地步;这最终只会使他们蒙羞和失望。因为这非但不是对福音的改进,实际上反而是对福音的歪曲;当他们这样寻求称义时,他们不是更成为完全的基督徒,反而更有危险变得根本不再是基督徒。他们这样做,就是一手拆毁另一手所建立的,废掉自己在基督教中迄今所作的一切。不仅如此,他又提醒他们,他们不但接受了基督教的教义,还曾为此受苦;因此,如果他们现在离弃它,他们的愚昧就更加严重。因为这样一来,他们所受的一切苦就都成了徒然;这显明他们先前为自己如今所离弃的道受苦,本就是愚昧的,而他们的苦也就全然归于徒然,对他们毫无益处。请注意:(1.) 背道者的愚昧就在于,他们失去了自己在信仰中所做一切、所受一切的益处。(2.) 一个人活在服事与受苦、安息日、讲道和圣礼都归于徒然的时代,是极其可悲的;在这种情形下,先前的义就不再被记念了。

4. 他提醒他们,他们中间曾有一些传道人(特别是他自己)带着神圣的印证和差遣而来;因为他们曾“把圣灵分给你们,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他请他们自己判断,这一切是“因行律法”而成的,还是“因听信福音”而成的;也就是说,他们所传讲、又借着圣灵神迹性的恩赐与作为所证实的教义,究竟是因行律法称义,还是因信基督称义。他们十分清楚,不是前者,而是后者;所以,既然这教义曾这样明显地蒙神承认并印证,他们若离弃它,转去换取一个从未得着这种印证的教义,就必然毫无可推诿。

Verses 6-18

6-18节 因信称义 主后56年

使徒既已责备加拉太人不顺从真理,并竭力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在这事上的愚昧,在这些经文中,他就详细证明了他先前责备他们所离弃的那项教义,就是不靠律法的行为、单因信称义。他从几方面来证明这件事。

一. 从亚伯拉罕称义的例子来证明。使徒在罗马书4章也用了这个论证。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加拉太书3:6);意思是说,他的信心抓住了神的话和应许,并且因着这信,他被神承认为义人、蒙神悦纳。正因为如此,他被描绘为信徒之父,所以使徒要我们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加拉太书3:7),不是按肉身说,乃是按应许说;因此,他们也是照着与亚伯拉罕同样的方式称义。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他们也是如此。为证实这一点,使徒告诉我们,神向亚伯拉罕所作“万国都必因你得福”的应许(创世记12:3),正是指着这事说的(加拉太书3:8)。圣经之所以说“预先看明”,是因为默示圣经的那一位预先看见神要借着信称外邦人为义;所以,在亚伯拉罕里面,也就是在亚伯拉罕的后裔里,就是基督里,不但犹太人,连外邦人也都要得福;不但是在亚伯拉罕的后裔里得福,也是照着亚伯拉罕所得的方式得福,就是像他一样被称义。使徒称这事为“先传福音给亚伯拉罕”;并由此推论(加拉太书3:9),“那以信为本的人”,也就是真信徒,无论属于哪一国,“都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他们借着向亚伯拉罕所赐的应许,与那位信心之父亚伯拉罕一同得福,因此也是像他一样借着信而得福。亚伯拉罕是因信神的应许而蒙福,别人也惟有以同样的方式才能得着这特权。

二. 他说明,我们不能靠别的方法称义,只能借着抓住福音的信心称义,因为律法定我们的罪。若我们把自己交在那法庭中受审,并照着它的判决站立,我们必定被定罪,灭亡,败坏;因为“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在咒诅之下”。凡倚靠自己行为的功劳作为自己的义、为自己申辩无罪、坚持要靠自己得称义的人,案子必定对他们不利;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拉太书3:10申命记27:26)。律法所立得生命的条件,是完全的、个人的、持续不断的顺服;它的话语是:“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正如加拉太书3:12所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而凡在这方面有任何亏缺,律法就宣告咒诅。

除非我们的顺服是普遍的,持续遵行律法书上一切所写的事,并且也是恒久的;若我们在任何一件事上、任何时候失败亏缺,我们就落在律法的咒诅之下。咒诅就是所显明的忿怒、所宣告的毁灭;它是把人分别出来归于一切灾祸。这咒诅对所有罪人都完全有效、有力、有权,因此也临到所有人;因为人人都犯了罪,在神面前成为有罪的。既然我们作为律法的违犯者是在其咒诅之下,那么还想借它称义就是徒然的事了。不过,虽然这不能从律法而得,使徒随后却告诉我们,仍有一条路可以逃脱这咒诅、重新得着神的恩惠,那就是借着信基督;正如他在加拉太书3:13所说,基督“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等等。基督救赎我们脱离律法咒诅所采取的方法,实在奇妙,就是“替我们成为咒诅”。

他既替我们成为罪,也就替我们成为咒诅;不是与神隔绝,而是暂时担当了神不悦的那可耻记号,而摩西律法在申命记21:22已特别给这事加上印记。这一切的目的,是“使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 也就是使一切信基督的人,不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可以承受亚伯拉罕的福,尤其承受那圣灵的大应许;这应许是特别为福音时代保留的。由此可见,他们成为神的子民、承受应许的后嗣,不是借着把自己置于律法之下,而是借着信基督。这里请注意:1. 我们作为罪人所陷入的悲惨境地,就是在律法的咒诅和定罪之下。2. 我们主耶稣基督向我们所显的爱和恩典,就是他甘愿替我们成为咒诅,好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中救赎出来。3. 借着他,我们如今所拥有的美好前景,不但能脱离咒诅,并且能承受祝福。

4. 我们惟有借着信他,才可以盼望得着这恩惠。

三. 为证明称义是因信,而不是因律法的行为,使徒援引了旧约明确的见证(加拉太书3:11)。他所指的是哈巴谷书2:4,那里说:“义人必因信得生”;这话在罗马书1:17希伯来书10:38又被引用。其目的在于表明,惟有真正活着的人才是义人;他们脱离了死亡和忿怒,重新进入在神恩宠中的生命境地;而人惟有借着信才能成为义,并因此得着这生命和福乐,就是蒙神悦纳,如今得以为神而活,并且以后有权得着永远的生命,永远享受他。因此使徒说:“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无论在别人看来如何,在神眼中他并不是这样;因为“律法原不本乎信” 它在称义这事上没有讲到信,也不给信的人生命;它的话语乃是:“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正如利未记18:5所说。它要求完全的顺服作为得生命的条件,因此如今绝不能成为我们称义的准则。使徒这个论证也让我们注意到,因信称义并不是什么新教义,而是在福音时代以前很久,就已经在神的教会中被设立并教导了。的确,这也是所有罪人过去、现在、将来惟一能够得称义的道路。

四. 为了这个目的,使徒又强调神与亚伯拉罕所立圣约的稳固性;这圣约并没有因神后来借摩西赐下律法而被废掉或取消(加拉太书3:15等)。信先于律法,因为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的。他所倚靠的是应许,而应许本来就是信心的对象。神与亚伯拉罕立了圣约(加拉太书3:8),这圣约是坚固稳定的;即便人的约尚且如此,何况神的约呢。契约一经立定,条款一经封缄,双方就都受约束,那时再要另行更改,就已经太迟;所以,绝不能设想神会借着后来所赐的律法废掉他的圣约。原文 diatheke 既可指圣约,也可指遗命。如今,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与其说是圣约,不如说更像遗命。遗命一旦因立遗命者的死而生效,就不能再更改;因此,既然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具有遗命的性质,它就仍然坚定不可更改。

但若有人说,赏赐或遗命可能因无人来承受其利益而落空(加拉太书3:16),使徒就表明,在这件事上绝无这种危险。亚伯拉罕死了,众先知也死了,但这圣约是与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所立的。使徒对这点作了一个非常令人惊讶的解释。我们原以为这里只是指犹太民族。“不,”使徒说,“这里用的是单数,是指向一个人 那后裔就是基督。”所以,这圣约仍然有效;因为基督在他自己的位格里,并在属灵的后裔中,就是那些借着信属于他的人中,乃是永远长存的。

若再有人反对说,借摩西所赐的律法既然如此强调行为,而其中关于信心或所应许之弥赛亚却那么少,因此它就废掉了这圣约;使徒回答说,后来的律法不能废掉先前的圣约或应许(加拉太书3:18):“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因此,若神后来又用别的行动废掉这应许,改变他所设立的称义之道,那就与他的圣洁、智慧和信实不相符合。既然产业是凭着应许赐给亚伯拉罕,并借此归给他属灵的后裔,我们就可以确信,神绝不会收回这应许;因为他不是人,必不至后悔。

Verses 19-29

19-29节 律法的目的;亚伯拉罕真正的子孙 主后56年

使徒刚才一直在讲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并指出那应许才是我们称义的准则,而不是律法;但恐怕他们以为他这样太贬低律法,使它变得全无用处,所以他就借此机会讲论律法的设计和趋向,并告诉我们它是为着什么目的而赐下的。人可能会问:“如果那应许已经足以使人得救,那么律法又有什么用呢?或者说,神为什么还要借着摩西赐下律法呢?”对此他回答说:

一. 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加拉太书3:19)。律法并不是为了废掉应许,设立一条与应许所确立之称义道路不同的路;相反,它是加在应许之上的,特意附加上去,为要服从并服务于应许;而它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过犯”。以色列人虽然被拣选作神特有的百姓,但他们和别人一样也是罪人,因此律法被赐下,为要使他们知罪,并使他们知道自己因罪而当受神不悦;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马书3:20),“律法进入,叫过犯显多”(罗马书5:20)。它也是为要拦阻他们犯罪,使他们心里生出敬畏,约束他们的私欲,免得他们放纵自己,陷入本性所倾向的放荡无度之中;同时,它也旨在指引他们归向那惟一真实的赎罪之路,使他们在那里可以得着罪的赦免;也就是借着基督的死与献祭,而这正是献祭礼和洁净礼之律法被赐下的特殊用途。

使徒又补充说,律法为此目的而赐下,“直等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意思或者是直到基督来到(正如他前面已经说明的,基督就是应许中主要所指的那后裔),或者是直到福音时代来临,那时犹太人和外邦人不分彼此,都因信而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律法因过犯而添上,直到这个日期满足、这个完整的时代来到。但当那后裔来到,应许中神圣恩典更丰满的启示显明出来之后,那么借摩西所赐的律法就该止息;那旧约既显出有缺欠,就当让位给另一个更美的约(希伯来书8:7-8)。虽然律法若被看作自然律,始终有效,并且仍继续有用,可以使人知罪并约束罪;但我们如今不再处于那律法之约的奴役和恐惧之下。所以,律法并不是为要显明另一条与应许所启示之路不同的称义之路,而只是要借着显明罪之为罪,引导人看见自己需要应许,并指向基督,因为惟有借着他,他们才能蒙赦免并得称义。

作为律法不是为了废掉应许的进一步证明,使徒又说:“律法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律法赐给的是不同的一群人,方式也不同于应许,因此目的也不同。应许是赐给亚伯拉罕和他一切属灵后裔的,其中包括万国的信徒,不但有外邦人,也有犹太人;但律法却是赐给以色列人这一独特的民族,使他们与世上其余的人分别出来。而且,应许是神亲自直接赐下的;律法却是“借着天使的职事,并经中保之手”赐下的。由此可见,律法绝不可能是为了取消应许;因为(加拉太书3:20)“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中保的;神却是一位。”也就是说,在与亚伯拉罕所立的应许或圣约中,神只是一方;因此,不应设想他会借着一个只在他与犹太民族之间进行的安排,去使他早已赐给亚伯拉罕和他一切属灵后裔的应许失效,不论那些后裔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这样做既不符合他的智慧,也不符合他的真实和信实。摩西只是神与亚伯拉罕属灵后裔之间的中保;因此,借他所赐的律法不可能影响赐给他们的应许,更不可能推翻它。

二. 律法是为要使人知晓自己需要一位救主。使徒问道(加拉太书3:21),这是有些人可能乐于提出的反对意见:“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相 против 吗?它们真的彼此冲突、彼此妨碍吗?或者说,你不是把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和摩西的律法,彼此对立起来了吗?”对此他回答说:“断乎不是。”他绝没有这样的意思,也不能从他所说的话推导出这种结论。律法绝不是与应许不相容的,反而是服从并服务于应许;因为它的作用,是显明人的过犯,并使人看见自己需要一种比律法之义更美的公义。真要推出那种结论,倒更应当从他们的教义推出,而不是从他的教义推出;“因为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那样的话,应许就被取代而成为无用。但在我们现今的光景里,这不可能;“因为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加拉太书3:22),也就是宣告无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处于有罪的地位,因此都不能借律法的行为达到公义和称义。律法揭开了他们的创伤,却不能提供医治;它显明他们有罪,因为它设立了献祭和洁净礼,而这些显然不足以除去罪;所以,律法的伟大目的就在于“使那因信耶稣基督所应许的福分归给信的人”,叫人既已知晓自己的罪责,也知晓律法不足以为他们成就公义,就被劝服去信基督,从而得着应许的益处。

三. 律法被设立为“训蒙的师傅,把人引到基督那里”(加拉太书3:24)。在加拉太书3:23,使徒告诉我们,犹太人在摩西制度之下的状态是:在“因信得救的道理”更充分显明之前,或者在基督尚未来到、那借信他而称义的教义尚未更完整地启示之前,他们是“看守在律法之下”的,在严厉的刑罚之下,必须严格遵守其中各种诫命;在那个时候,他们像囚犯一样被圈住,处在律法的恐惧和管束之下。其目的,是借此叫他们更容易预备好去接受“那将来显明的真道”,或者当基督来到世上时,更乐意接纳他,并接受他所要带来的那更美的制度,在其中他们要从奴役和束缚中得释放,进入更大光明和自由的境地。如今,在那样的状态中,使徒告诉他们,律法是他们的“训蒙的师傅,引他们到基督那里,使他们因信称义”。

律法一方面向他们宣示神对他们的心意和旨意,同时又因他们在本分上的每一次失败向他们宣告咒诅,因此它适合使他们认识自己本身失丧、无可挽回的光景,也使他们看见自己的义何等软弱无能,完全不足以使他们蒙神悦纳。再者,它要求他们献上许多祭物等等;这些祭物本身虽然不能除罪,却是基督和他将为赎罪所献那大祭的预表;因此,律法虽然以较为幽暗隐晦的方式,却把他们引向基督,作为他们惟一的解救和避难所。

这样,律法就成了他们的训蒙师傅,在他们幼年的状态中教导并管束他们;或者,正如 paidagogos 这个词最准确的意思,是他们的“仆人”,引领并带他们到基督那里去,就像照管孩童的仆人常常带他们去学校一样;使他们可以由基督这位真正的老师更充分地受教,认识那惟一借着信他而得称义和救恩的真道,而这真道本来就是由他来作最充分、最清楚的启示。但恐怕有人会说,若律法在犹太制度之下有这样的功用和益处,为什么它在基督教状态下不也可以继续这样呢?使徒就补充说(加拉太书3:25),“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也就是福音时代既已展开,在其中基督和借信他得赦免与生命的道路已被置于最清楚的光照之下,“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我们不再像那时那样需要律法来引导我们到他那里。

这样,使徒告诉了我们律法所服事的用途和目的;从他关于这件事所说的话里,我们可以注意到:

1. 神向古时他百姓所显的美善,就是把律法赐给他们;因为律法虽然与福音状态相比,是一种黑暗和令人畏惧的制度,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了足够的手段和帮助,使他们知道当如何尽对神的本分,并鼓励他们在神里面存盼望。

2. 犹太人的重大过失和愚昧,在于误解了律法的目的,把它滥用在与神赐下它时所定旨意大不相同的用途上;因为他们指望靠行律法称义,而律法从来不是要作他们称义的准则,只是要使他们知晓自己的罪责、知晓自己需要一位救主,并引导他们归向基督和信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得着这项特权。参看罗马书9:31-32;10:3-4。

3. 福音状态比律法状态有极大的优越性;在福音之下,我们不但比古时的犹太人享有更清楚的神圣恩典和怜悯的启示,也从他们曾经处于其下的奴役和恐惧状态中得了释放。我们如今不再像幼年中的孩子那样被对待,而是像已经长成成人的儿子,享有比他们更多的自由,并被安置在更大的特权之中。使徒在加拉太书3:26-29对此作了更充分的阐述。因为他既已说明律法为何而赐下,就在本章结尾告诉我们借着基督所得的特权,特别宣告:

(1.)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加拉太书3:26)。在这里我们可以注意,[1.] 真基督徒在福音之下所享有的伟大而美好的特权:他们是“神的儿女”;他们不再仅被看作仆人,而是儿子;他们如今不像犹太人那样被隔得那么远、受那么多限制,反而得以比他们更近、更自由地亲近神;不仅如此,他们还被接纳进入他儿女的数目之中,并有权享受他儿女的一切特权。[2.] 他们怎样得着这特权,就是“因信基督耶稣”。

他们既接纳他作自己的主和救主,并且单单倚靠他得称义和救恩,就因此被接纳进入这与神的幸福关系中,也有权享受其中的特权;因为(约翰福音1:12)“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使徒又提醒我们(加拉太书3:27),他们成为神儿女的这信心,是在受洗时所表明的;因为他接着说:“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他们在受洗时既已承认自己对基督的信,就因此被献给他,仿佛披上了他的制服,表明自己是他的仆人和门徒;既这样成了基督的肢体,他们也就借着他被承认、被视为神的儿女。这里请注意,第一,洗礼如今是我们进入基督教会的庄严礼仪,正如割礼之于犹太人的教会一样。我们的主耶稣在他给使徒的大使命中(马太福音28:19)设立了这一点,因此使徒们也照样给那些被他们训练归入基督信仰的人施洗。

或许使徒在这里提到他们的洗礼,并提到他们借着其中所承认的对基督的信成为神的儿女,也是为了预先回答假教师可能为割礼提出的进一步反对。他们可能会说:“即便承认西奈山所赐的律法已因应许之子基督的来到而废止,为什么割礼也该被废除呢?因为割礼是与应许一同赐给亚伯拉罕的,远早于摩西律法的颁布。”但使徒说“凡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这就足以解答这个困难;因为由此可见,在福音之下,洗礼取代了割礼,而那些借着洗礼被献给基督、又真诚信他的人,在一切实际意义上进入基督教状态之特权,并不亚于犹太人借着割礼进入律法状态之特权(腓立比书3:3);因此,割礼就没有理由继续保留了。请注意,第二,我们在受洗中是披戴基督;在那里我们承认自己作他的门徒,并有责任以他忠心仆人的样式行事。

我们既受洗归入基督,也就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叫我们既像他死而复活一样,也照样向罪死、在新生的样式中行走(罗马书6:3-4);我们若能更常记念这一点,就会大有益处。

(2.) 作神儿女、并借洗礼献给基督这一特权,现在是一切真正基督徒共同享有的。律法诚然曾区分犹太人和希利尼人,在许多方面赋予犹太人优越地位;它也区分为奴的和自主的、主人和仆人,以及男和女,因为受割礼的是男性。但如今却不是这样;他们都站在同一地位上,“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一个人不会因自己享有高于别人的民族或个人优势而更蒙悦纳,另一个人也不会因缺少这些优势而被弃绝;凡真诚相信基督的人,无论属于什么国家、什么性别、什么身分,都蒙他接纳,并因信他而成为神的儿女。

(3.) “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那些主张犹太化的教师想要使他们相信,他们若不受割礼、遵守摩西律法,就不能得救。“不,”使徒说,“没有这个必要;因为你们若属乎基督,若真诚信靠那位应许中的后裔,就是万国都要在他里面得福的那一位,你们就因此成为亚伯拉罕真正的后裔,就是那信心之父的子孙;并且既然如此,便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因此也就有权得着其中伟大的福分和特权。”所以,总的来说,既然已经显明,称义不是靠律法的行为,乃是单靠信基督;摩西的律法只是暂时性的制度,是为了那些服务于应许、而不是推翻应许的目的而赐下的;并且如今在福音之下,基督徒所享有的特权远比犹太人在那制度之下所得的更大更美,那么他们若听从那些企图同时夺去他们福音的真理和自由之人的话,就实在是极不合理、极不明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