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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35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Numbers 35

引言 民数记 35

民数记第35章引言 利未支派虽然在分地中没有产业,但这里却吩咐从各支派中拨出城邑给他们居住,共四十八座,民数记 35:1;其中六座要作逃城,民数记 35:9;但这并不是为故意杀人的人预备的,无论他用什么方式杀了人,民数记 35:16;乃是为那些无意中杀了人的人预备的,民数记 35:22。关于这样的人,又赐下若干条例,民数记 35:25;只是遇到谋杀的案件,不可收取赎价,也不可让那逃入逃城的人在大祭司未死以前回自己的家,免得玷污那地,民数记 35:30

第1节 主对摩西说,……在他描述了那地的疆界,吩咐怎样把地分给各支派,并指定了那些要参与分地、使以色列人得产业的人之后,他就为利未人作出安排;因为他们虽然作为一个支派在那地没有产业,但给他们城邑和房屋居住,原是合宜的;因为他们若总像在旷野时那样常在会幕旁边,也不合适。主在摩押平原、约旦河边、耶利哥对面,就是以色列人如今所在、并且已经停留了一段时日的地方,对摩西说到这事:说:如下。

第2节 你吩咐以色列人,……就是他们众支派;这不是给他们一个普通的指示,更不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请求,或只是把一件事摆在他们面前,任凭他们决定是否同意;乃是主严严地命令他们。因为他们将要得的一切,都是主白白赐给他们的;他们所有的一切也都本属于主;他们既有本分,也因感恩而当遵行祂的旨意和喜悦。这命令就是:要从他们所得为业之地中,给利未人城邑居住;这是合理且必需的,好叫神的仆人、祭司的助手、以及为会众服事的人,除了以别的方式为他们预备的饮食衣服以外,也有他们和家人可以居住的地方。又要把这些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这些郊野,一部分是为装饰他们的城,一部分是为他们的健康,使他们可以呼吸空气,不致太过局促在城墙之内;也是为便利,使他们有地方安置牲畜,并存放田地的出产,正如后面所提到的。雅基说,郊野就是在城外四围划出来的一块地方,为使城更美观;但他们不可在那里建房居住,也不可栽葡萄园,不可撒种;另有别的土地预备作这些用途。

第3节 这些城邑要给他们居住,……给他们和他们的家属住,并且实际上不是为别的用途,因为他们在其中并没有贸易或世务可经营;这些城的郊野可以牧养他们的牲畜;用来设棚圈、栏厩,也可建仓房草料库储存饲料;并存放他们的财物;就是收藏他们的田产、橄榄园和葡萄园的出产,见路加福音 12:18;又可以供他们各样的牲畜;或作各样活物之用;也可译作“供他们全生活之用”;即凡维持生计所需的一切。约拿单塔古姆补充解释说,是供他们一切需要之用;雅基也是这样理解。

第4节 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四围的郊野,……这些郊野的尺寸和界限,并不是任凭以色列人乐意拨给多少地,而是规定了明确的长度:要从城墙往外量一千肘,四围都是如此;这约有半个安息日的路程,也差不多半英里。若城有些规模,这样四围所包括的地必定相当可观;而且可以确定,至少他们所得的一些城确实如此。

第5节 你们要从城外东边量二千肘,……前面只吩咐量一千肘,现在又说二千肘,就是另外再加二千肘,要从前面一千肘终止之处开始。前面的一千肘是供牲畜和财物使用,这二千肘则是供他们的园子、果园、田地和葡萄园使用;犹太作者也是这样解释。雅基说,经上先说一千肘,后又说二千肘;这怎么理解呢?他的回答是:四围共有二千肘加在城边,其中最里面的一千肘作郊野,最外面的二千肘作田地和葡萄园;《米示拿》也这样说,他显然是从那里取来的。城的其他各边也都一样:南边量二千肘,西边量二千肘,北边量二千肘;再加上四围另外的一千肘,就成为一大片环绕的土地。城要在当中;就是在四围三千肘的范围中间,因此位置必十分宜人而便利。这要作他们各城的郊野;也就是说,每座城都要分配这样多的一块地。利未人之城四面的郊野,是四个方形地块,每一块约有七十六英亩一鲁德二十杆又八十平方英尺;四块合计约三百零五英亩二鲁德一杆又五十七平方英尺,这是按坎伯兰主教的计算。

第6节 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中,……其数目这里尚未说明,后面才提到:要有六座城作为逃城;这类避难所,外邦人中也有许多,也许是仿效这些设立的,供那些性命有危险的人逃往求安全。七十士译本把这词译为“逃遁之城”;即供人逃往之城,这显然正是它们的用途。使徒说有人“逃往避难,持定摆在我们前头的指望”,希伯来书 6:18,就是暗指此事。这里“逃城”一词有“聚集”或“收纳”之意,因为患难中的人聚集、投奔于此;在这里他们被接纳、留住、保护、庇护。至于这六座城是什么城、位于何处,后文会说明:是你们所指定给误杀人的;不是给任何人,也不是给那因狂妄故意、出于仇恨恶意而杀人的,乃是给那无知、无意、并非有意杀人的人:使他可以逃到那里;在事发之后立刻尽快前往。

并且,为使他逃走方便,不受拦阻,公会有责任修整通往逃城的道路,使之平坦宽阔;一切可能使他绊跌的障碍都要除去;路上不可留下土丘、山谷、河流,而要筑桥,使逃往那里的人不致被任何事耽搁,正如所说:“你要预备道路”,申命记 19:3。通往逃城的路宽不少于三十二肘;在岔路口立柱,上面写着“逃城,逃城”,使误杀人的知道该往哪里转。每年亚达月十五日,也就是约二月,他们都要聚集来办理此事。他们还派两个智慧人的门徒,或两个勤学而明达的人陪同他,不是单为指路,更是恐怕报血仇的人在路上遇见他,把他杀了;这些人要向报血仇的人陈说,劝他不要这样做,指出这不是蓄意而为,乃是无心之失;若因人本无意所作、并且对死者并无仇恨恶意,就杀了他,这是不好的;诸如此类的话,用来平息那报血仇之人的怒气。

除此之外,还要再加四十二座城;按犹太作者的说法,这些城也都是逃城。因为他们说:“利未人的各城都能收纳人避难,每一座都是逃城,正如经上说:‘还要另外加上四十二座城。’经文使它们在避难之事上都同等。那么,分别出来作逃城的那些城,与其余利未人的城有什么分别呢?

逃城的城门,无论按知识或不按知识,都接纳人;”塞尔登将此解释为,不管居民愿意与否;但迈蒙尼德在别处以及其他作者明显的意思是,不论误杀人的是否知道那是逃城,或他是否特意为求安全而来到那里,只要进了城,就得安全;“但其余利未人的城,却不是这样无条件接纳,乃是按知识接纳”,也就是误杀人明知而特意前来求庇护时才接纳;“住在正式逃城里的误杀人,不需为房屋再付什么,但住在其余利未人城里的,要额外给房主钱。”不过,虽然他们一致持这种看法,但按经文字面看来,似乎只有六座是逃城,其余的是给利未人单独居住的。

第7节 这样,你们给利未人的城共要有四十八座,……关于这四十八座城的名称、所属支派,以及其中哪些特别是逃城,约书亚记 21:10 有记载:这些城你们都要连郊野给他们;照前面所规定的尺寸。

第8节 你们所要给出的城,要出自以色列人的产业,……就是他们拈阄所得、并要据为己有的地;虽然那些地已经归他们,他们也不可拒绝给出,或心怀不平,因为那地是照着神的指示赐下的,而地原本属主,他们不过是从祂手中领受。多的要多给,少的要少给;这条规则也确实被遵守了。因为犹大的地业广大,西缅的产业又在犹大境内,因其地大,所以从这两支派中给了九座城;其余各支派则各给四座,而有一个支派只给三座,见约书亚记 21:1。各人要照自己所得为业的城邑给利未人;利未人这样分散在各支派中,对他们大有益处,可以教导他们认识属神的事;因此,虽然雅各对这支派所说“我要使他们分居在雅各家里,散住在以色列地中”的咒诅因此应验了,见创世记 49:7,但这反倒成了其余支派的福。

第9节 主又对摩西说,……就在同一时候,或是继续对他说:说:如下。

第10节 你晓谕以色列人,对他们说,……现在,直接地说:你们过约旦河,进迦南地的时候;他们很快就要过去,因为如今已经非常接近那地;并且此事极其确定,因为主已经应许要领他们过这河,使他们得那地为业。

第11节 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按犹太作者所说,这些城不可太大,也不可太小,乃要中等大小;并且要设在有市场贸易、货物买卖之处,有充足水源和众多居民之地;若人口太少,就从别处迁人来补足。他们也不可在那里设网打猎,不可搓绳,也不可卖兵器,免得报血仇的人借口去买这些东西,常常前往那里,伺机杀害误杀人的。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就是那无心而杀人的,或“因错误而杀人的”,不是故意、预谋,或出于仇恨恶意,后文会更详尽地解释。

第12节 这些城可以给你们作避报血仇者的逃城,……或者说,避开至亲的复仇者;因为正如赎回已抵押产业的权利属于近亲,替被杀之人报血仇的权利也属于近亲:免得误杀人的死;死在报血仇者的手里,因为那人在烈怒中若抓住他,就会扑上去杀了他,为自己的亲属报仇: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受审判;就是在审判的法庭前受查问、审讯、判断,看这杀人的事究竟是明知故犯,还是误杀无心。这或者是在逃城里的法庭办理,因为他们必须直接受理这类案件,才知道该收留保护谁,不该收留谁;或者是在案发所在地的法庭办理。解经家对此意见不一;卡尔梅特认为,两边的法庭都要审问他,先在逃城严加审问,再在案发地较为简略地审查,这并非不可能。无论如何,从民数记 35:25 明显可见,案发地的法庭有权把他从逃城提出来,带到他们面前审讯案情;若证明他无罪,就把他送回他所逃往的逃城。

第13节 你们所要给出的这些城,……就是从那四十八座给利未人的城中,民数记 35:7:其中要有六座作逃城;我认为这清楚表明,并不是所有四十八座城都作逃城,只有六座而已。

第14节 在约旦河这边要给三座城,……就是旷野的比悉,属流便支派;基列的拉末,属迦得支派;巴珊的哥兰,属玛拿西支派,约书亚记 20:8。又在迦南地也要给三座城;就是加利利拿弗他利山地的基低斯,以法莲山地的示剑,和犹大山地的基列亚巴,也就是希伯仑,约书亚记 20:7。这些都要作逃城;约旦河东的三座,犹太人说是摩西分别出来的;迦南地的三座则是约书亚分别出来的;但在六座都分别出来以前,没有一座真正发挥逃城的功用。

看起来,约旦河东二个半支派之地的逃城数目,竟和迦南地九个半支派的一样多,似乎令人惊讶;但请注意犹太作者所说:摩西在约旦河东分别了三座城,约书亚就在迦南地与之相对地分别了三座;它们像葡萄园中的两行排列:犹大地的希伯仑对着旷野的比悉;以法莲山地的示剑对着基列的拉末;拿弗他利山地的基低斯对着巴珊的哥兰;这三座城安排得很均匀,从以色列地南界到希伯仑的距离,与希伯仑到示剑、示剑到基低斯、以及基低斯到约旦河外北界的距离都差不多。还应当知道,河东支派之地在长度上与迦南地相当,沿着它延伸,所以住在迦南地的人若有需要,也可以很快很方便地过约旦河到那边的逃城去。此外,还有指示说,如果疆界扩展,就要在迦南地再加三座城,申命记 19:8;因此犹太人便有一种看法,说在弥赛亚的日子里,那另外三座城会被加上。

但弥赛亚已经来了,祂就是这一切逃城的预表本体。

第15节 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外人,并寄居的,作逃城,……也就是给以色列人,也给归信犹太教的公义的入教者,就是接受犹太宗教并在一切事上遵从其规定的人;对这样的人,在民事和宗教事务上都只有一条律法:也给你们中间寄居的;就是“门口的外邦人”,他弃绝偶像,遵守挪亚子孙的诫命,但在其他方面并不遵守犹太礼仪,然而他在逃城上的权利与别人同等。虽然犹太人说,这样的寄居者只有在杀了另一个寄居者时,才享有这项权利;若他杀的是以色列人,就不然;但这种区分在经文中毫无根据:使凡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无论是以色列人,还是公义的入教者,或门口的外邦人。

第16节 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如用斧子、锤子、刀剑、刀子等,他就是凶手;因他所用并击打人的器具,就显明他怀着恶意,有意杀人,否则绝不会用这样的器具去打人:故杀人的必被治死;要按创世记 9:6 的律法,被判死刑并执行,不可享受逃城的保护。

第17节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他,……“或用手里拿得住的石头”;犹太人把这理解为大到足以满一人之手的石头,足以致人于死;也就是石头掷向那人时,足以把他打死。约拿单塔古姆把这句话释为“满手的石头,足以打死人”;或者说足以致死:他若因此而死;就是受了那一击之后立刻或不久便死了:打人的就是凶手;这凶手总要被治死;与前面一样。

第18节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人,……就是木棍、杖、棒之类:足以打死人,他也真的死了;这木器足以杀人,正如同一塔古姆所解释的;人若因所受的那一击而死:打人的就是凶手;这凶手总要被治死;不可赦免,也不可容他享受逃城的保护。

第19节 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凶手,……他不仅有权这样做,看起来似乎还有责任这样做;要作执行这凶手的行刑者;但不可在案件未经听审、查验、审讯、定罪之前就动手。因此约拿单塔古姆补充说,“照审判”,也就是按昂克鲁斯所解释的,“在审判定罪之后”,由法庭判决:他一遇见,就必杀他;就是一有机会便可以下手,甚至如雅基所说,即使在一座逃城中间遇见他也是如此,哪怕他还未受审判。

第20节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作“若”;因为经文仍是在讲那种犯了谋杀罪、不可享受逃城之利的人,只是换了另一种情形。若他用刀剑之类推刺他,或更可能是,若第一种用铁器打人的情形已经包括这类器具,那么这里就是指把人从高处推下去,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拿撒勒人就曾想这样害死基督,见路加福音 4:29。或者埋伏着向他投掷什么,以致他死;比如像一堵将倾的墙,照同一作者举例,就是埋伏着趁他经过时把墙推倒压在他身上;或者故意向他扔什么,结果把他打死;或把大石头等物从上面扔下,致他死亡。

第21节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他,以致他死,……就是用拳头打在他身上某个最危及性命的部位,结果导致死亡:那打人的,必要被治死,因为他是凶手;因此照原初的律法,他应当死,不可缓刑,不可赦免;而设立逃城的条例,也不适用于他:报血仇的,遇见他的时候,必杀那凶手;就是在他被定罪之后,正如昂克鲁斯和约拿单两个塔古姆所解释的,是在听审并审断案件以后。

第22节 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就是把人从悬崖上推下去,而那人毫无防备,并非恶意谋害性命,只是出于意外:或者把什么东西扔在他身上;从房顶上,或从正在拆毁的建筑物上扔下,或把一堵将倾的墙推倒在他身上,并不知道那人正从旁边经过:并非埋伏;也不是预先设计好,专等那人经过时如此行,或用其他类似方式。

第23节 或者用任何可以打死人的石头,……就是若掷中人便足以致死的石头:并没有看见他;因此不是出于故意。犹太人据此推论,瞎子应当宣告无罪而释放,不必被流放,因此也不需要逃城;但另一些人说他仍要被流放,需要并应当享受逃城的保护:若把石头扔在他身上,以致他死;乃是因别的缘故、出于别的用意投掷,却落在一个人身上,把他打死:他素来与那人无仇,也无意害他;从来没有人知道他们之间有争执,也没有任何明显行为表明杀人者曾对死者怀过恶意仇恨,无论言语或行为,或曾寻求损害他的人身或财产。

第24节 会众就要审判,……就是聚集起来审理此案的法庭:要在杀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听双方陈述,然后宣判:照这些典章;就是前面所颁布、并在各种案例中说明了的司法律例和判案规则。

第25节 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把他交给合适的人看护,护送他往一座逃城去,或指引他上路;并拦阻报血仇的人追赶他,直到确认他已安全抵达那里:会众也要使他归回他所逃到的逃城;由此看来,当一个人犯了误杀,逃到一座逃城之后,仍可能被从那里带出来,押到法庭受审;若查明这事是他因无知、无意、并非存心所作,就把他送回那逃城;但若不是如此,尽管他已经逃到那里,仍要被处死。《米示拿》也说:“起初,或从前,无论人是误杀还是故杀,他们都先把他送到一座逃城去;公会再差人从那里把他带来。

凡被法庭判死的,就处死他;未被判死的,就释放;被判流放的,就照民数记 35:25 所说,送回原处。”他要住在其中,直到那受圣膏油膏过的大祭司死了;到那时,他就可以得释放,回自己的家和家族,并恢复他先前的产业和尊荣,如果他原有这些的话;因为拘留他的凭据或命令,到大祭司死时就失效作废了。大祭司是祭司和利未人的首领,而这些城原属他们,因此也在他权下。或者也可以说,如此安排,是因为像大祭司这样公众人物去世时,全国都会普遍哀悼,一切私人报复便会平息,其原因也被埋没在忧伤和遗忘中;不过,毫无疑问,这里还另有所指,后面将会提到。犹太人说,祭司的母亲们常给那些逃入逃城的人供应足够的食物和衣服,免得他们为自己儿子的死亡祷告。

按他们的说法,若当时没有大祭司,人的处境就很糟;他们写道:“若一个人的案件已经审结,而没有大祭司;或有人杀了大祭司,或大祭司杀了别人,这人就永不得出城,甚至连为任何案件作见证也不可以;就是会众有事需要他,他也不能出去;他的住处、死亡和埋葬都在那里。”

第26节 但误杀人的,若在什么时候出了逃城的境外,……这境外似乎是指分配给每座利未人之城,也包括逃城的那三千肘范围;按犹太作者所说,这范围与城本身一样也算避难之地;并且有人说:“凡在那里杀人的,必为那人偿命;但虽说边界也是避难之地,误杀人的却不可住在边界上,正如民数记 35:25 所说:‘他要住在城里’,不是住在边界上。”就是他因误杀而逃往之处。

第27节 报血仇的,若在逃城的境外遇见他,……在其郊野、田地和葡萄园之外:报血仇的若杀了这误杀人的;因向他发怒,要为亲属的血报仇:他就没有流血之罪;或不算凶手,也不必因此偿命。

第28节 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直到大祭司死了,……除了大祭司的死,没有什么能使他得自由。因此,虽然这是对这类人一种满有怜悯的安排,是很大的恩惠和特权,但其中仍带着某种惩罚的意味;因为这样的人只要大祭司还活着,就被限制在某一座逃城的界限之内。这也是为使人谨慎,不可在任何方面造成他人的死亡,即便不是故意的:但大祭司死了以后,这误杀人的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回到他所属之地、所属支派,回到他的家和家族,恢复他一切的产业和基业,以及他先前所享有的一切尊荣与权利;从此以后,再无报血仇者的危险。非洲某些地方也曾有类似习俗,利奥·阿非利加努斯记载说:如果一人不慎杀了另一人,死者的亲友都同谋要杀他;若办不到,便宣布那有罪的人离城流亡七年;七年满了以后,他从流亡中回来,城中的首领便设宴款待他,于是他恢复自由。殿宇、树林、祭坛和像,在其他民族中常作为避难所;但整座城作为避难所,在古代却很少见,似乎也有少数这样的例子。

第29节 这些事要作你们世世代代在一切住处的律例典章,……要作一条司法律法,使他们在以上一切案件中照此行事:在你们一切的住处,直到世世代代;就是他们住在迦南地期间,一直到弥赛亚的时候,因为这些事所预表的,在祂里面得了成全:逃城预表基督。因此,圣经常把一位神圣的人物,就是弥赛亚,说成祂百姓的避难所,诗篇 9:9;与希伯来书 6:18 相对照。这些城是可以逃往之地,希腊译本也是这样译的;有知觉的罪人逃向基督,求得庇护和平安,这表明他们知道自己在律法和神的公义面前有危险;正是因着对这危险的感受,他们才逃避将来的忿怒;他们看见基督是避难所,并且知道除祂以外别无所用,因此尽其所能急速奔向祂。这词本意是“聚集之城”或“收纳之城”。

神的选民在基督受死时有一次聚集到祂那里;在有效的呼召中又有一次聚集,那是神恩典的作为,也是分别性的工作;那时,灵魂聚集到基督这里,求得公义、平安、赦免、安息和永生;并且基督虽然接纳的是罪人,却把他们接在自己怀中、心里,并带入与祂敞开的交通中,使他们住在祂里面,在那里安然欢喜地居住;祂今世接他们进自己的家,来世接他们进天堂。借着基督并在基督里,那些逃向祂、被祂接纳的人,得以从撒但、律法、地狱和死亡中被保守。

逃城是神所指定的;照样,基督作为救主和祂百姓的避难磐石,也是神所指定和预定的;这些城作为避难所是众所周知的,正如主在锡安的居所中也是如此;它们对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敞开,基督也是如此,对一切罪人,甚至罪魁,无论犹太人或外邦人,都敞开;在基督里,以色列人和外人并寄居的都一样;一切道路上的障碍都已除去,并且借着福音和福音的执事,已经向他们清楚指明道路;正如那些城里总有容纳之处,基督里也总有地方给那些逃向祂的人;他们在祂里面,就脱离律法的咒诅和定罪,脱离将来的忿怒和第二次的死;他们的救赎和赎罪、平安与和好、自由、生命和救恩,都归因于他们大祭司基督的死。

阿本达纳说,大祭司的死为误杀之罪赎了罪,因此误杀人的要留在逃城,直到大祭司死后才得释放;无论如何,可以确定的是,基督我们的大祭司之死,为一切逃向祂的人一切的罪成就了赎罪,并使他们与神和好。在某些方面,这些逃城与基督之间也有不同:逃城有六座,祂却只有一位;逃城只为那些无心流人血的人预备,祂却也为那些与祂为敌、向别人心怀恶意、犯下极其可憎罪行的人预备;住在逃城里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流放和拘禁,但在基督里的人却是自由人;住在逃城的人仍可能死在那里,而且至多不过免于暂时的死,但逃向基督得庇护的人,却是得着永远的救恩。

第30节 无论谁杀了人,……就是故意地,出于仇恨恶意:要凭两个见证人的口,把那凶手处死;这话重复说,一方面表明设立逃城的律法并不是为了包庇那出于预谋恶意的凶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引出后面所补充的话,就是在关系人命的案件中,必须有两个见证人来证明事实。这显示主是何等看重祂所造之人的生命,人也当如此谨慎,免得有人受冤;所以这事一再重复,叫人切实遵守,见申命记 17:6: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叫人死;这话似乎表明,在别的案件中,如金钱之类与性命无关的事,一个见证人可能也足够;但若能取得更多见证,总是更好更稳妥,因为“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申命记 19:15

第31节 故杀人犯的命,你们不可收赎价,……纵然他愿意拿出自己所有的财富和产业,尽其所有,因为人会为保全性命付出一切;但这些都不可收取,他朋友为他所献上的任何东西也都不可接受;一概拒绝,这样人的性命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保全:因为他是该死的;凡故意蓄意杀人的,都是如此;不过,人可能也犯了杀人之罪,却不至于该死,就是因无知、意外而致人死亡的时候;所以加上这一句:他总要被治死;要照民事官长的命令执行;若因证据不足、法官失职、或最高统治者对罪犯妄施仁慈而未如此行,神迟早必亲自向这样的人追讨。

第32节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也不可为他收赎价,……即便他是无意中杀了人:使他在祭司未死以先再回本地居住;就是大祭司。这样人的自由不可用钱买来,甚至若他在城外被捉拿,他的性命也不能用赎金赎回;再多的赎价也不能救他脱离报血仇者,因为他若违犯了这条为他如此智慧而怜悯地设立的律法,也就因而犯了大大忘恩负义的罪,不但违背神的律法,也是不尊重大祭司,因为他原是在大祭司之下受保护的。

第33节 这样,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迦南地,因为先前的居民曾以拜偶像、奸淫和杀人使其污秽:因为血会玷污那地;流无辜人的血会玷污一个国家和其中的居民,使那地负罪,并招致刑罚:若有血流在地上,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或作“不得为之赎罪”,也就是说,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方法可以为这事成就赎罪;必向凶手追讨他的血,除他的血以外,没有什么能满足律法和公义,见创世记 9:6

第34节 所以,你们不可玷污你们所承受为业之地,……不可犯这等可憎的罪,或纵容这些罪不受刑罚,或为有罪之人的性命收取赔偿:因为我住在其中;加上这句话,是要加强这劝勉,并说明为何要谨慎不可玷污那地,因为圣洁的神住在那里;祂在为祂设立的会幕中居住,并且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居于那地,不像在别的地方那样: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祂如今作为他们的神、他们的王住在他们中间;祂的帐幕或会幕安设在以色列营中间;当他们进入迦南地以后,只要遵守祂的律例、典章和法度,祂也必继续住在他们中间;所以他们理当谨慎,免得玷污自己和那地,致使祂离开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