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利未记第6章导论 本章论到为明知故犯之罪所献的赎愆祭,见利未记 6:1;又论燔祭的条例、燔祭坛的洁净,以及坛上的火要常常烧着,见利未记 6:8;又论素祭,这里在前文基础上重复,并补充了一些情形,见利未记 6:14;又论大祭司受膏承接圣职时所献的祭,见利未记 6:19;又论赎罪祭,以及当在哪里宰杀、在哪里吃、由谁来吃,见利未记 6:24。
第1节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他继续向摩西说话,因为这里所讲的仍是赎愆祭的同一条例,只是现在是从不同的人来论说:如下。
第2节 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华, 一切罪都是得罪耶和华的,是违背他的性情与旨意,也是干犯他的律法;但有些罪比别的罪更明显地如此,且是他更显出愤怒和憎恶的,因为这些罪带着极其严重的加重情节,正如以下所述;这些罪不仅违背神的旨意,也有害社会,并趋于败坏社会;而社会原是他所设立、所扶持的,尤其当人指着他起誓、求他作见证时,所涉及的不仅是损人的事,还是假的事:向邻舍撒谎,在受托保管之物上行诡诈; 无论是钱财、货物,或任何活物,如羊、牛、马等等,若他竟否认曾有人交付给他什么,并为此起誓,这就是极重的罪,不能不受刑罚;这一点连自然之光也使人知道,外邦神谕也曾宣告。可是,即便这样的罪,仍设有赎愆祭,为之赎罪。雅基认为这里的“邻舍”是指他们之间的第三者;但若第三者见证了物件的交付,下面也就无需起誓了。
这里设想的情形似乎是:有人把东西交给另一个人看管保存,除交付者和受托者之外无人知晓;受托者把东西留下自用,侵吞财物,行事不忠,却向物主声称他从未给过自己任何东西,于是向他撒谎,并在这谎言上加上伪誓:或是在合伙的事上; 即在伙伴关系中,例如,他收了他们共有的钱,却否认自己曾收过,于是欺骗合伙人,使其失去应得之分;被迫起誓时,他就起誓。
又或如原文所言,“在交手之事上”,因为人通常立合伙关系时彼此握手为凭;或有人把什么交在他手里,如给他钱去经商,他却否认曾收过;或是在买卖中,买主为所购之物把钱交在卖主手里,卖主却声称买主从未把什么交在他手中,也未付过任何东西,反而坚持要对方再付一次;或者是在借贷中,照雅基和便革顺的说法,因为那时钱是交在借钱之人手里的;而在这里所设想的情形里,借方否认曾有人把钱交在他手里,或否认他借过钱;被要求起誓时,就发假誓:或是在强取豪夺之物上; 就是在物主不知情也不愿意的情形下,暗中私自拿去;后来被人怀疑,遭人质问,他便否认,并因此被迫起誓,而他起的是假誓:或是欺压了邻舍; 即在贸易往来中欺骗他,在事务上亏负他,勒索他的钱财;或借毁谤和虚假控告从他手中骗取什么,见路加福音 19:8;又或扣留雇工的工价;雅基和便革顺都是这样解释的。
第3节 或是拾得遗失之物,在这事上说谎, 就是人拾得失物,立刻断定那是自己的,拿去归自己使用,从不追问失主,也不设法知道失主是谁并归还给他;不仅如此,若有人怀疑他拾得了并因此指控他,他还要否认。迈蒙尼德提出失物应当归还的一个理由:不仅因为归还本身是一种值得称赞的美德,也因为这有互惠的功用;因为如果你不归还别人所失落的东西,你自己的失物也不会有人归还给你:并且起假誓; 这不仅当理解为最后一种情形,而是包括前面所有情形,或其中任何一种;正如下面所说:人在这一切所行的事上犯罪; 就是在受托之事上不忠,欺诈,亏负,撒谎,并起假誓。
第4节 他既犯了罪,有了罪责,就必如此行: 即因良心责备而承认自己的罪,并作出认罪;或即便不这样认罪,而是在被定罪以后,也只需要偿还原数,不像出埃及记 22:7 那样要赔双倍。这里所吩咐的只是:他要归还他所抢夺的; 无论是钱财、货物,还是牲畜:或是他用诡诈所得之物; 就是靠智取、勒索、虚假控告、或扣留工价所得的:或是交付他保管的物; 无论是什么,他在这事上都对托付不忠:或是他拾得而否认占有的失物。
第5节 或是他所起假誓所涉及的一切事, 就是上述每一种情形;他在其中犯了过犯并加以否认,又在否认之上加上假誓,但后来终于承认:都要照原数归还; 凡他侵吞的、骗取别人的、或扣留不给 rightful owner 的,全都要归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 加在原数上,见利未记 5:16。但迈蒙尼德说,这条教训是说“五分之一还要再加五分之一”;亚本以斯拉把该词看作复数,并说“众多”至少是二,所以要加上两个五分之一;不过前一种解释似乎更好:要交给那应得的人; 例如,把东西存放在他手里的邻舍;或被他以某种方式亏负的合伙人;或无论在何方面被他欺诈的人;或失物的主人。便革顺指出,不可交给其儿子,也不可交给其使者。
若是强取豪夺了别人的东西,哪怕只值一文钱,据说他也必须一直追到被他抢夺的人那里,哪怕那人在玛代;不可交给其儿子,也不可交给其使者,但可以交给公会的使者;若那人死了,就必须归还给他的后嗣:在献赎愆祭的日子; 即他带来赎愆祭的时候,不过归还必须先行。约拿单他尔根译作“在他悔改离罪的日子”;亚本以斯拉也这样解释:“在他离开其过犯的日子”;就是他承认并认罪,为罪忧伤,并立志不再如此行。迈蒙尼德指出,那以强暴夺取之物的人,在这几种情形之一中,并不像盗贼那样被重罚;他只归还原数,因为那额外的五分之一是因他起了假誓。其理由是:抢夺不如偷窃那样常见,更容易犯,也更公开;人们对之较易防备和抵抗,而且强盗比暗中偷窃的贼更容易被人认出;见出埃及记 22:1。
第6节 他要把赎愆祭牵到耶和华面前, 就是带到耶和华的会幕,带到其中耶和华的坛前,并交给在那里供职的祭司,如下所说:从羊群中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照你所估定的价值,作赎愆祭,交给祭司; 这与为无知而犯之愆所规定的祭相同,见利未记 5:16。这预表基督的祭,不但为无知之罪,也为任意妄为之过犯献上,因为他的血洗净一切罪,见利未记 5:16 以下。这里也用了“照你所估定的价值”这句话;便革顺把它解释为二舍客勒,就是那只作赎愆祭的公绵羊应有的价值。
第7节 祭司要在耶和华面前为他赎罪, 就是借着献上他所带来的公绵羊,成就一种预表性的、却不是真实本体的赎罪;因为公牛山羊、绵羊公羊的血,不能除罪;但这些既是基督的预表,又引人归向他,就是那除去世人之罪的神的羔羊:他无论行了什么事,以致在其中有了过犯,都必蒙赦免; 上述任何一项罪,并其中一切加重的情节,借着所成就的赎罪都得了赦免,虽然这些罪极其重大;事实上,一切罪因基督的缘故都可得赦,惟独亵渎圣灵的罪例外。朗佩勒也恰当地反驳否认“祭物是为极严重罪行而献”的苏西尼派,说这些罪正属此类;因为有什么比受托不忠、欺诈亏负、偷窃、撒谎和伪誓更可鄙的呢?
第8节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这也许是在稍作停顿之后,因为有些人在这里另起一章;事实上,希伯来文本在这里也开始了一个新的段落:如下。
第9节 你要吩咐亚伦和他子孙说: 他们虽已被指名、拣选、任命要担任祭司职分,却还未受膏承接圣职,见利未记 8:1。你要说,这是燔祭的条例; 即每日早晚常献之祭的条例:燔祭要放在坛的柴上,从晚上到早晨; 因为燔祭坛上在晚祭之后不再献别的祭,在晨祭之前也不献别的祭,所以夜间要使坛火常烧,就更不容易;因此晚祭用的是慢火,有若干东西留到夜间焚烧。迈蒙尼德说,余下的脂油和肢体都整夜焚烧,直到晨曦初现:坛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烧着; 不是在坛外,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而是在坛上;意思是它该昼夜不停地在坛上燃烧,正如后文所进一步说明的。
第10节 祭司要穿上细麻布衣服, 按词义是“合身的衣服”,就是正合他身体尺寸、完全贴身的衣服;那是一种贴身穿着、垂到脚上的内袍。他供职时总穿着这件衣服,这预表我们的大祭司基督的纯洁与圣洁;他没有罪,因此适合作为除去别人罪孽的人,将自己无瑕无疵地献给神:又要把细麻布裤子穿在身上; 为要遮掩下体,免得有失体统,也免得受人讥笑。虽然这里只提了这两件衣服,但拉比们说,“穿上”这词也包含礼冠和腰带;因为从坛上除灰这件事,祭司须穿四件衣服而行,虽然经文只提了其中两件:又要把坛上火所烧的燔祭灰收起来; 这是祭司每日清晨所做的第一件事。后来他们为此掣签,第一签就是这项服事;而且做得很早:“平日他们在鸡叫时或其前后洁净、清扫祭坛;赎罪日是在半夜,节期则从第一更开始。”他要把灰放在坛的旁边; 就是坛外、坛角旁,照亚本以斯拉说,是在东边;雅基也说,祭司把最里面烧尽成灰的部分盛满一个火鼎,放在坛坡的东边;另一个作者也这样说,祭司用火鼎取灰,或多或少,放在坛坡东边,就留在那里,这是晨间供职的开始。又有作者记载,有一处称为“灰屋”的地方,在坛坡东边,离坛脚十肘又三掌宽;祭司在献祭开始以前,把祭牲的灰、灯台的灰、香坛的灰,以及被弃置之鸟祭的灰,都放在那里。
第11节 随后他要脱去这些衣服, 就是前面所说他穿上的那些:再穿上别的衣服; 不是普通衣服或平民服装,不是祭司下值时所穿的;因为便革顺说,这些仍是祭司的衣服,只是比先前的差一些,或说比所脱下的更粗陋。雅基也说,这些衣服比原来的差。看起来像是有污点、肮脏、磨旧、几乎穿坏了的衣服,只适合搬运灰烬一类的工作。迈蒙尼德也指出,这里的“别的衣服”不可理解为普通衣服,而是指价值和体面稍逊的圣衣,因为两种都是圣衣;事实上,凡属祭司职分的工作,若非穿祭司的衣服就不可行,而且这些衣服只有祭司在供职时才可穿:把灰拿到营外; 照雅基说,当这些灰堆积得很多,以致木柴堆都无处可放时,他们就把灰运出去。他又说,这并非每日必须,但像前一节利未记 6:10 所说的把灰收起,却是他们每日必行的:送到营外洁净之处; 因为这些虽然只是灰,却是圣物烧成的灰,不可放在不洁净之处,也不可放在不洁之物所在之地。正如燔祭预表基督在受苦与受死时替他的百姓承受神忿怒的火;照样,把燔祭的灰搬出去,放在洁净之处,也可表明基督的身体被葬在耶路撒冷城外,裹在洁净的细麻布里,安放在一座新坟墓中,那里从来没有葬过人,见马太福音 27:59。
第12节 坛上的火要在坛上常常烧着,不可熄灭。 常设有三处火,或三堆柴火:第一处最大,是用来焚烧常献之祭的;第二处较小,称为香火堆,因为人从那里取火盛在香炉里,以烧早晚的香;第三处只是为保存火种,免得火熄灭。关于这第三处,经上写在利未记 6:12。迈蒙尼德说,有人认为前者所说“整夜焚烧”的是第一处火,利未记 6:9 所说“坛上的火”则是第二处;但他自己的意见是,这里所指的是第三处。按约西拉比的说法,这三处火都在坛上燃烧:第一处在坛的东边,第二处在西南边,因为离祭司所在的坛坡更近,第三处则可设在坛上任何合宜之处;这就是不可熄灭的火,谁若把它扑灭,哪怕只是一块炭火,也该受鞭打;甚至那火若已从坛上取下,仍然如此: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烧柴; 照约拿单他尔根,是直到白日第四小时,也就是上午十点左右:并要把燔祭摆在其上; 无论早晚,或每逢献这类祭的时候都是如此:又要把平安祭牲的脂油烧在其上; 就是内脏上的脂油、盖脏的脂油、两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并肝上的网子,见利未记 3:3。
第13节 在坛上必有常常烧着的火, 这火起初是从天降下的,见利未记 9:24;后来则靠不断添加柴薪来维持,因为坛上每日都有燔祭焚烧。这是基督爱他百姓之爱的表记;这爱常如火焰,燃烧不息,绝不会被他们罪孽的众水所熄灭;也不会被他为赎他们之罪所忍受的一切苦难所熄灭;也不会被他们所处的一切卑微和患难所减弱;他向他们的爱始终热烈,永不改变。它也表明他们对他的爱,这爱不会被人的逼迫、神手中的苦难、神的离弃感、撒但的试探,或他们自己的败坏所熄灭。它同样可以表明神之灵在他百姓心中的恩典,这恩典既有光也有热;虽然有时其运作极其低落,却在里外极大反对之中,仍奇妙地被保守。
它也可象征神的话语;圣经有时把道比作火,因其有光有热,而坛上的火则可表明其长存不灭;尽管人与魔鬼竭力要把它从世上除掉,它仍然长存常在;即使传道人死了,这道仍活着,并在最艰难的时代中被保守,到世界的末了要燃烧得最为清楚,照耀得最为明亮。这常燃之火也可指圣徒的祷告,指其火热与恒忍;或者更可指基督祭物的功效与蒙悦纳,这功效总是长存不断。
若把它应用于神百姓在世上常有的患难,也并非不当,因为他们在今世总会伴随着这些患难;甚至也可指神对恶人直到永远的忿怒,那就是不能熄灭的火:总不可熄灭; 极有可能这火直到尼布甲尼撒毁坏圣殿之前都未曾熄灭,尽管马加比二书作者说:“我们的祖宗被掳到波斯的时候,那时敬虔的祭司暗暗将坛上的火取来,藏在一口无水坑的空穴里,妥善保守,使那地方无人知道。”马加比二书 1:19 竟说,有些被掳到波斯去的敬虔祭司把坛火暗暗藏在无水坑穴中,妥善保守,无人知晓;后来在尼希米的时候才被找出并恢复:“过了许多年,神喜悦的时候,被波斯王差遣的尼希米就打发那些藏火祭司的后裔去取火;但他们告诉我们,找不着火,只找着稠水。于是他吩咐他们汲上来拿来;祭物摆好以后,尼希米吩咐祭司把那水洒在柴和其上的祭物上。
既行了这事,到太阳照耀、先前被云遮蔽的时候,就有大火燃起,众人都希奇。”但这与犹太人一向的说法相反;他们说第二圣殿中缺少的,正是那从天降下的火。然而从约瑟夫所说一个名为“献柴节”的节期看来,那时似乎仍有火在,并且人十分留意保守,使它不致熄灭;因为他说,在那节期众人都有把木柴带到坛前的习俗,好使坛火永不缺柴,因为那火总是长燃不灭。至于有人从狄奥多罗斯·西库路斯那里引出,说安提阿古以比法进入圣殿时熄灭了这火,这显然是误解;因为狄奥多罗斯并不是说他扑灭了坛火,而是说他熄灭了他们称为“不灭之灯”的灯;他显然指的是圣殿灯台上的灯,也许就是犹太人所谓常燃的西边那盏灯,就是朝西弯向中央的一盏,其余各灯都朝向它。
外邦人也在许多地方仿效这常燃的圣火:印度的婆罗门说,火从天降下,被他们保存在永久的炉灶或火盆中;波斯人也有常燃之火,对这一元素怀着极高的敬意。在大流士对亚历山大出征时,史家记述说,波斯人称为神圣而永恒之火的,被放在银制祭坛上;据说大流士指着本国的神明,并指着坛上的永恒之火,起誓求兵士们把波斯的名号和民族从最后的羞辱中拯救出来。希腊人中也有许多这类坛上常火的痕迹。照保萨尼亚斯记载,在曼提尼亚有得墨忒耳和珀耳塞福涅的殿,那里点着火,并严密看守使其不致熄灭;在潘神的庙中,也有永不熄灭的火。同一作者又说,埃利斯人那里有一座坛,坛上的火昼夜常燃。埃利安也提到西西里埃律克斯的维纳斯祭坛,昼夜燃烧,并说了许多奇异而近乎荒诞的事。
众所周知,罗马人有他们的女神维斯塔,维勒尤斯·帕特库鲁斯称她为“常火的看守者”;还有一些童女,称作“维斯塔贞女”,其职责就是照料这火,使它永不熄灭;维吉尔也称之为“永恒之火”。有些博学之士甚至认为“Vesta”就是“Esh-jah”,即“耶和华之火”。然而,这一切都不过是撒但对神坛上常火的模仿。
第14节 素祭的条例乃是这样: 就是有关素祭应当遵守的规则;虽然在利未记 2:1 等处已给出了指示,这里却再次重述,并加上一些补充:亚伦的子孙要把这祭奉到耶和华面前; 即由以色列人带到他们手中:带到坛前; 或说“在坛面前”;因为真正被献上的部分,是如下一节利未记 6:15 所说,要烧在坛上的。所以这里更应译作“在坛上”;坛的“面”就是坛的上面,每一种祭都是献在其上的,并不是在坛的前面。
第15节 祭司要从其中取出自己的一把, 参看前文。
第16节 所剩下的,亚伦和他子孙要吃, 这素祭究竟用多少细面,经文没有明说;很可能任由献祭者自由奉献,因为这原是甘心祭:要吃的时候不可有酵,要在圣处吃; 更好应作“要吃的时候不可有酵”;因为很难想象他们会拿别样的饼配着这祭来吃;严格说来,这祭本身就是饼祭,所以与其称作“素祭”,不如称作“饼祭”。而且很确定,没有任何素祭可以用酵做成,只可用无酵的细面,也要这样吃;不是祭司在自己家里吃,而是在会幕中;不是在会幕中专称“圣所”的那一部分,与至圣所相对而言,而是如下所说:他们要在会幕的院子里吃; 就是在院中为此预备的房间里,后来在圣殿中也是如此。
第17节 烤的时候不可搀酵, 这若预表基督,就表明他在教训、生活和行为上的真诚;若就献祭者而言,则表明其正直和纯全,没有假冒和虚伪:这是我从火祭中赐给他们的分; 这是为供养祭司而设的一部分;在坛前事奉的人靠坛为生,本是理所当然的;况且祭司和利未人在以色列地并无分无业,因此必须另得供养,而主亲自为此预备:这是至圣的,和赎罪祭、赎愆祭一样; 正如那两样祭,这祭既已分别出来归作圣用,凡没有烧在坛上的部分都归祭司所有,是他们当得的分,不可挪作别人之用。
第18节 亚伦子孙中的男丁都要吃这一分, 而且只有他们可以吃,因为除了他们以外,无人可以在圣处吃,所以那些必须在圣处吃的圣物也只有他们能吃。至于祭司在自己家中可吃的东西,他们的妻子和女儿也可吃;但在圣处中,只有他们的男丁可吃;而男丁是指满十三岁的男子:这在你们世世代代作永远的定例,是关于耶和华火祭的; 这是一直有效的定例,直到弥赛亚来到;他就是真正的素祭,真正的饼祭;他所赐的饼就是他的肉,吃这饼的人不死,反要永远活着,见约翰福音 6:27:凡摸这些祭物的都要成为圣; 意思是,除了圣洁的人,就是分别出来办理圣职的祭司和他们的子孙以外,没有人应当摸这些东西;或者说,“凡物”摸着这些祭物,也就是盛这些祭物的器皿、切这些祭物的刀,都不可再作别用。
第19节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这些条例是在同一时候颁布的:如下。
第20节 亚伦和他子孙所要献的供物乃是这样: 也就是说,是那些在大祭司职分上接续他的人所献的,正如利未记 6:22 所显明的。亚本以斯拉说,是指他本人,或他某一个接替他的儿子。也有人认为,普通祭司在承接圣职时也献下面所说的供物,虽然他们不像大祭司那样受膏,也不像大祭司那样必须天天继续献:就是在受膏的日子所要献给耶和华的; 就是他本人,或任何接替他的儿子受膏的时候,因为那时他自己还没有受膏,见利未记 8:2。亚本以斯拉指出,有人认为这里的介词“在”是代替“从”,意思是说,亚伦或其继任者,每一个人都要从受膏、就任大祭司的那日起,常常献以下的祭;而这无疑正是其本意,正如下文所见: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作为常献的素祭; 这就是一俄梅珥,大约是一个人一天可吃的分量。大祭司只要活着、或在任上,就天天献这祭,而且像约瑟夫所说,是自费献上的;并不是一次全献上,而是这样: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因此这祭像早晚常献的祭一样不断返回,并跟随在其后。雅基说,这是祭司受职时通常所献的素祭,不过大祭司则每天都献。从米示拿作者们的记载看来,这素祭由十二个饼组成,数目与陈设饼相同;因为两者都用“永远的定例”这句话。六个在早晨献,六个在晚上献;这与每日常献之祭一样,有同样属灵的意义,都是指向基督祭之持续不断的功效。
第21节 要在铁鏊上用油调和做成; 照约拿单他尔根,是用橄榄油。做这饼的鏊,是一种中间不凹、上面无盖、边缘不起唇的器皿,乃是平而展开的;在上面做成的面团必须干硬,免得流下去。圣殿中有做饼人的房间;巴特诺拉指出,大祭司所献的素祭就是在那里预备的,一半在早晨,一半在晚上:[烤了以后]你要把它带进来; 不是完全烤透,而是像约瑟夫所说,急急地烤一下,使其膨起冒泡。雅基说,先把面用热水调和,然后在炉中烤,再在鏊上煎:要把擘开的素祭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祭; 或作“把切成块的素祭献上”,约拿单和耶路撒冷两种他尔根都这样译。这十二个饼,每个都擘成两半;早晨献十二个半块,晚上也献十二个半块。其做法是:祭司按分量把每个饼分成两半,好在早晨献一半,晚上献一半;然后把这半块再各自折成两份,继续擘开,直到每一块擘开的都成为双份;于是早晨献这些半块,并同献半把乳香;晚上也照样行。这可以指向基督的身体为我们擘开,因此成了信心可吃的粮,也成为献给神馨香可悦纳的祭。
第22节 亚伦的子孙中,接续他受膏为祭司的,要把这祭献上; 就是大祭司的继任者:这是归耶和华为永远的定例; 就是他凭永远的律例所设立,叫每一位大祭司都向他献上,直到弥赛亚来到:这祭要全烧给耶和华; 普通素祭只烧一把,其余的归祭司,见利未记 6:15。
第23节 凡祭司所献的素祭都要全烧, 所以为大祭司献这祭的祭司,从中一无所得;他是白白服事他:不可吃; 无论他自己,或任何别的祭司,都不可吃。祭司借吃百姓的祭牲,担当他们的罪孽,并为他们赎罪,见利未记 10:17;但祭司不可吃自己的祭,好表明他们不能担当自己的罪,也不能为自己的罪赎罪;这就证明律法中的祭并不充分,也显明必须有另一等次的一位兴起,来除掉罪。有人认为,这也预表基督主动顺服的义,即他日日向神的律法和旨意所献上的完全顺服;这里的词也有“完全”的意思,应与“燔祭”一词区别开来。
第24节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他继续向摩西说话:如下。
第25节 你晓谕亚伦和他子孙说,赎罪祭的条例乃是这样: 除了利未记 4:1 里已经颁布的,还要遵守这些规则:宰燔祭牲的地方,也要宰赎罪祭牲,在耶和华面前; 那地方就是坛北边,见利未记 1:11。亚本以斯拉和便革顺都说,每一种赎罪祭宰杀的地方都是北边。也有人注意到,我们主被钉十字架的加略山,大致也在耶路撒冷的北面,见诗篇 48:2:这是至圣的; 是归耶和华的圣物,献给他,也蒙他悦纳,并预表基督那极其纯净圣洁的祭;他代替他的百姓成了罪,并成了赎罪祭。
第26节 为赎罪献这祭的祭司要吃这祭物, 这表明他担当了献祭之人的罪,并为其赎罪;这预表基督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他百姓的罪,并为他们作了满足,见利未记 10:17。这里不可仅理解为那独自献祭的一个祭司本人,而应包括他和他的家;因为便革顺指出,一个人不可能一两顿就吃完一头牲畜的全部肉;所以其意是,当时供职之祭司家庭中的男丁:要在圣处吃,就是在会幕的院子里; 照便革顺的注释,就是在会幕院子的帷幕以内;祭司和他的儿子在圣所那一部分中的某个房间里,吃那些归给他们的圣物;这预表属灵的祭司,就是信靠基督的人,在教会中享用他家里的丰富与肥甘。
第27节 凡摸这祭肉的都要成为圣; 只有圣洁的人,就是分别出来办理圣职的祭司和他们的子孙,才可以摸并吃这赎罪祭的肉;凡这样作的,都是圣别的人。甚至那些用来吃祭肉的器皿与刀具,也不可再作别用,不可用于普通事务,或圣物以外之事;这样做是要维持人对祭物的敬畏,尤其是对这些祭物所预表的大祭,就是基督的祭的敬畏;他的肉真是可吃的,人若凭信心吃这肉,就住在基督里面,基督也住在他里面,见约翰福音 6:55:若这祭牲的血溅在什么衣服上; 即宰杀并献祭之祭司的衣服上:那所溅上的,要在圣处洗净; 不可带出会幕到别处去洗,而要在圣所里洗;或在洗濯盆旁,就是祭司洗手洗脚的地方,或在院中专为此设的房间里洗。这样行,是为保持人对祭牲之血的珍视与尊重,因为那血预表基督宝贵的血。
第28节 惟有煮这祭肉的瓦器要打碎; 因为瓦器有孔隙,煮赎罪祭肉的汤汁可能浸入其中,气味也会留在器内;因此,既然这类器皿并不昂贵,就吩咐将其打碎。至于碎片要拿到哪里去放,犹太作者们却不知所措;因为他们觉得,供圣用的器皿若公开放在众人可见之处,任其暴露,是不体面的;而且年深日久,碎片会越积越多,在圣所里堆成一片,也十分不雅观;于是他们杜撰了一个神迹,幻想这些碎片被放下之后就被地吞了:若是在铜器里煮,这器皿就要擦磨,再用水涮净; 铜器较为贵重,不可毁坏;况且汤汁也浸不进去,而即便留有气味,也容易很快借着擦洗和冲涮除掉;前者用热水,后者用冷水,便革顺是这样说的。
第29节 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这祭物, 正如吃素祭一样,见利未记 6:18。这就表明,不是只有那献祭的祭司本人吃,见利未记 6:26;他的男丁子孙,以及当时在班供职、在院中的别的祭司的男丁,也都可以吃:这是至圣的; 参看利未记 6:26 以下。
第30节 凡赎罪祭,若有血带进会幕,在圣所中为圣所赎罪,那祭肉都不可吃; 各样祭物,包括各样赎罪祭,都是在会幕院中、坛的北边宰杀;其中有些祭的血,如在赎罪日,会被带进幔内,弹在施恩座上,为圣所洁净赎罪;这类赎罪祭的肉,祭司就不可吃,其他赎罪祭则可以:总要用火焚烧; 便革顺说,这祭要在院中指定的地方焚烧,就是在那里预备好、用来焚烧被弃之物和已成圣之物的地方;我想,他又补充说,这地方是在东边,就是院子的东边。但从利未记 16:27 所记载的上述情形可以清楚看出,这祭物必须搬到营外,在那里焚烧。使徒如何运用这点并把它应用到基督身上,见希伯来书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