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利未记第5章引言 本章论到赎愆祭,指出为哪些罪要献这祭,以及所献之物。这祭是为隐而未露的罪和无知所犯的罪而设,例如在明知某事的情形下却不肯作见证,见利未记 5:1;又如沾染不洁之物和妄起誓,见利未记 5:2。遇到这些情形,当行的事是认罪,见利未记 5:5;并献一只母羊羔或山羊羔为祭,见利未记 5:6。若人贫穷,就献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关于献这些祭物的条例,见利未记 5:7。若连这些也无力献上,就献细面为素祭;关于这祭也有条例,见利未记 5:11。至于人在圣物上因无知而犯罪,或犯了亵渎之罪,则吩咐献一只公绵羊,并命其对在圣物上所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另加五分之一,见利未记 5:14。又对那些因无知违犯禁止性诫命的罪,只指定献一只公绵羊作赎愆祭,见利未记 5:17。
第1节 “若有一个人犯罪……” 这里“人”是以“魂”代指整个人;正如本·米勒所说,特别提到“魂”,因为人里面有意志和欲望。“听见叫人起誓的声音”,即咒诅或叫人发誓的声音;不是指亵渎的起誓、妄称神的名,而是指假誓或作伪证,例如一个人听见别人对某事起誓,而他知道那誓是假的;或者是指受命起誓作证,无论是官长的声音,还是邻舍叫人起誓,求他在某事上作见证。犹太人称这为“见证的誓”,并说,无论用什么语言发出,这誓都是有约束力的。“他本是见证人”,就是他能对所叫他起誓的事作见证。“无论是看见的,是知道的”,即他亲眼所见的,或以任何方式所知道的。犹太人论到这种情形说,可能“看见而不知道”,也可能“知道而没看见”;无论哪一种,人都当作见证。
“他若不说出来”,就是不把实情说出,不把自己所见所知陈明出来,“就要担当他的罪孽”;他就算为有罪,必须承认自己的过犯,并为此献上赎愆祭。据说,见证人在以下十种情形之外,不算犯了见证之誓的罪:若他们被要求作证;若见证是关于财物;若那财物是可移动的;若要求他们的人只在他们作见证的情形下,才承担为其见证支付代价;若他们在被要求之后拒绝;若他们是在公会中拒绝;若咒诅或起誓是在那里奉神的名或祂的称号而发;若对证词的知晓先于誓言;若起誓时或被要求时,指名了这些见证人;并且若那誓是用他们所懂的语言发出的。
r Misn. Sotah, c. 7. 1. s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T. Bab. Sotah, fol. 33. 1. t T. Bab. Shebuot, fol. 33. 2. & 34. 1. u Maimon. Hilchot, Shebuot, c. 9. sect. 3.
第2节 “或是有人摸了什么不洁净的物……” 这里是指以色列人,因为只有他们受这律法约束;凡摸了在礼仪意义上为不洁之物的人,律法就判他为不洁。这是总说,凡律法定为不洁的都包括在内;下面列出细项:“无论是不洁净走兽的尸体”,如骆驼、沙番、兔子和猪,见利未记 11:2;“或是不洁净牲畜的尸体”,如马和驴,它们在食物方面是不洁净的,它们的死尸也不可摸,见利未记 11:26;“或是不洁净爬物的尸体”,如利未记 11:29 所提到的那些。“他却不知道”,即他不知道自己摸了这些东西;或者是不知道因触摸而染上的不洁,因为他是不经意间所行的;或者是对关于这种不洁的律法无知。“他也是不洁净”,即在礼仪上因这样摸了那些东西而成为不洁;“并且有了罪”,就是犯了那禁止触摸它们的命令。这是预先说法;因为关于不洁净走兽、爬物及触摸它们而染污的律法,当时还未正式颁布。雅基和革舜将这里的“有罪”解释为:当人处于这污染状态时,吃了圣物,或进入了圣所。在犹太人的米示拿中说,“隐藏”一词用了两次,表明人因不知道自己不洁,或因不知道圣所的条例,而都算为有罪。w Misn. Shebuot, c. 2. sect. 5.
第3节 “或是他摸了人的污秽……” 指摸了人的尸体,或死尸的骨头,或坟墓,或任何患漏症的人,或行经期的妇人。“无论人因什么污秽沾染了不洁”,这里不是指道德上的不洁,而是礼仪上的不洁。“他却不知道”,即他没有意识到自己摸了什么礼仪上不洁之物;“一知道了,就有了罪”,就当承认自己的罪,并为此献祭,如下文所指示的。
第4节 “或是有人起誓……” 指轻率或虚妄的誓。“嘴里冒失发誓”,不是心里起誓,正如雅基所说;不是在心里说自己要这样作、那样作,而是清楚明确地、发出可听见的声音,把誓言说出来。“或要行善,或要行恶”,指他所起誓要作的事,是他作不到的,或是不合法的。无论他所起誓要行的善或恶,是关乎自己还是别人;无论是起誓向自己行善、向别人行恶,还是向别人行善、向自己行恶,参诗篇 15:4。约拿单的他尔根将此释为:“凡人所说的,无论是现今的事还是将来的事”;仿佛他起誓说自己已经作了某事,不论那事是善是恶;或者说他将要去作,不论是什么事,而那事并不在他手中可以成就,或者若他真去作了,那便是行错了事。“无论人起什么誓,他却忘了”,就是他忘记自己曾起过这样的誓;“一知道了,就在这一件上有了罪”,即当别人提醒他,并清楚向他表明,他确实曾在某时某地,对某件事或那件事轻率起誓,那么他就在这些情形中的一项上有了罪;不是轻率起誓要行善而其实无力做到,就是起誓要行恶,而那本是违法的。约拿单的他尔根说:“若他知道自己失信,却不悔改,他就有罪。”
第5节 “他有了罪的时候……” 就是前面几节所说的那些情形。约拿单的他尔根说:“在这四件事中的一件上”,本·革舜特别将这四件事列为:见证之誓、玷污圣所、玷污圣物,或虚妄的誓。“就要承认所犯的罪”,不是笼统地认自己有罪,而是承认自己所犯的那一件具体之罪。这是在他献祭之前,或至少在献祭之时所当行的;因为没有认罪,他的献祭就毫无功效。正如本·革舜所说,他认罪时把手按在祭牲头上,以此表明并承认自己的罪,并承认自己本该死,正如那将要代他被献的牲畜一样;或者他也可以用口头认罪,承认自己的过犯。法吉乌斯根据犹太作者记下了他们认罪的格式,如下:“我恳求你,主啊,我犯了罪,我行了恶,我在你面前有了过犯;我作了这样这样之事。看哪,我懊悔,我为自己所作的羞愧,我必不再如此行了。”虽然这个格式或许年代较晚,但毫无疑问,当时必然也说过与此相近的话。他们认为,凡献祭都必须认罪,并说,没有悔改和认罪,献祭就不能成就赎罪。x Maimon. Hilchot Teshubah, c. 1. sect. 1.
第6节 “也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赎愆祭奉给耶和华……” 为要为这罪赎罪。这预表基督的献祭;祂的魂被立为赎罪祭,אשם,“Asham”,即赎愆祭,见以赛亚书 53:10,那里所用的正是这里的这个词。“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只山羊羔,作赎罪祭。”一般都认为赎愆祭和赎罪祭之间有区别,但并不容易说清那区别究竟在哪里;学者们的各种论述也并不十分令人满意。但可以肯定的是,这里同一祭既被称为赎愆祭,也被称为赎罪祭。凡是家境较殷实、能够承担的人,应当带一只母羊羔或山羊羔来;因为这是为无知所犯的罪,所以准许献上价值较低的祭物;但仍必须是一只羊羔,预表基督这神的羔羊。即便是无知所犯的罪,也不能不借着基督的血和祂的献祭而得赎。“祭司要为他赎罪”,就是借着为他献上祭物来为他赎罪;这乃是预表基督宝血所成就的赎罪,正如无瑕无疵的羔羊之血一样。
第7节 “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一只羊羔……” 即他既没有羊羔,也无力买一只。“就要因所犯的罪,把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带到耶和华面前为赎愆祭。”两者任选其一。这些在以色列地极其常见、数量很多,正如迈蒙尼德所说,所以才吩咐献这些,因为价钱便宜。斑鸠较大,约拿单的他尔根称它们为年长些的;鸽子较小,因是幼雏。或者说,一个是长成了的,不小;另一个是幼小的,还未长成,正如犹太作者所说。无论哪一种,都适合作为基督纯洁、无辜、柔和的表号;借着祂,贫富之人都能得赎罪。“一只作赎罪祭,一只作燔祭。”带来的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中,任取其一献为赎罪祭,剩下的一只就献为燔祭。这样,穷人所献的虽然只是这两只鸟,却同时有两种祭;而富人所献的却只有一种。这或许表明祂献祭的完全,以及借此所成就的完全赎罪。y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6. z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Cholin, c. 1. sect. 5.
第8节 “把这些带到祭司那里……” 即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祭司就要先把那作赎罪祭的献上。”照约拿单的他尔根说,就是那只被指定为赎罪祭的。然而这指定不是祭司作的,而是献祭的人自己分别出来,说:“看哪,这是赎罪祭”;之后又说:“看哪,这是燔祭。”赎罪祭要先献,为要先为罪赎罪,然后献燔祭,以表明神悦纳了这祭。本·革舜也指出,先献赎罪祭是合宜的,好为他的罪赎罪;待神因此得了平息之后,祂就可以收纳他的礼物,因为燔祭如同礼物。雅基把这比作一位代言人,先进去平息怒气;待他平息了之后,礼物才随后进去。“把鸟头从颈项上揪下来,只是不可撕断。”无论是斑鸠还是雏鸽,都要这样处理。头不可与身体分离,而是由祭司用指甲在“颈项上”掐开,也可译作“在颈项处”;翁克罗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都译作“对着颈项”;雅基和本·米勒解释为喉咙后面的部位,因此被掐开的部位就是颈项。这一下要掐得足够大,使血能流出来,正如下面利未记 5:9 所见;然而头却不可与身体分开,只是在背后还有一块皮连着。至于实际如何操作以及其中所含的奥秘,见利未记 5:9- :。a Ib. (Maimon & Bratenora) in Misn. Zebachim, c. 10. sect. 4. b Vid. Noldium, p. 611. No. 1637.
第9节 “也把赎罪祭牲的血弹在坛的旁边……” 或作“墙上”。有人问:“那余下的血要挤在那里所说的‘墙’,是哪里呢?”答曰:“是下半截的墙”,也就是坛高度的一半以下、在环绕祭坛中间的那条红线以下的部分;这样余下的血就可以挤在坛脚那里。因此,鸟类赎罪祭是在下面行这血礼的。照本·革舜所说,由此可知,鸟类赎罪祭洒血是在祭坛的下方;而且我认为,这种洒法不是沿着长度,而是沿着宽度。“剩下的血要流在坛脚那里。”所洒的血,是祭司掐鸟时滴下来的那部分;这里的余血,则是由祭司挤出来,流在坛脚边。这样,祭坛得着了全部的血,而鸟身上除血之外,其余都归祭司所有。这或许可作为表号,一方面象征基督在园中滴下的血滴,另一方面也象征祂在十字架上流血;借此,罪得赦免,赎罪得以成就。“这是赎罪祭”,即借此在预表上除罪、遮盖罪的祭。c על קיר επι τον τοιχον, Sept. “super parietem”, Pagninus, Montanus, Junius Tremellius, Piscator, Drusius “ad parietem”, Tigurine version. d Maimon. in Misn. Zebachim, c. 6. sect. 4. e Misn. ib.
第10节 “第二只要照例献为燔祭……” 即在另一只献作赎罪祭之后,把第二只斑鸠或雏鸽献上。这里所说的“照例”,并不是照前面那只作赎罪祭之鸟的礼法,如约拿单的他尔根所说,而是照利未记 1:15 所记鸟类燔祭的礼法;雅基和本·革舜都是这样理解的。“祭司要为他赎罪,至于他所犯的罪,必蒙赦免。”赎罪既成就了,赦免也就随之而来。神赦免罪,也是基于基督之血所成就的赎罪,见希伯来书 9:22。神向人赦罪,从来没有一步不是顾及基督这位为罪作挽回祭者;祂应许赦免,也是因着祂。旧约中没有任何赦免的例子不是借此途径而来的;神每逢赦免,总是因着基督,也是为祂的缘故。这样的赦罪之道,最能显明神各样完全属性的荣耀;再没有更好的办法,否则无限的智慧必早已采用;若考虑到和平之议与平安之圣约,也不可能另有别的办法。若没有赎罪和满足而赦免,就与神的圣洁、公义和信实不相容。为强调这一重大真理,下面这句话便一再重复。
第11节 “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 这是假定一个人穷到了极点。神的恩典和良善正在于此:祂既为富人预备了赎罪和得赦免之道,也同样为最贫穷的人预备了。“那有罪的,就要带供物来,就是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作赎罪祭。”这就是一俄梅珥,见出埃及记 16:36;亚本以斯拉说,这正是一人一日可吃的分量。“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这是为使它与普通素祭分别出来,因为普通素祭二者都有,见利未记 3:1;也是为尽可能减轻穷人的负担,因为油和乳香都是有价值之物。有人认为,禁止这两样,是为表明赎罪、赦免,甚至人的救恩,并不是由于人里面的恩典,那可以用油来比喻,也不是由于他们的祷告,那由乳香所表明;总之,不是由于他们任何或一切本分,乃是单单由于基督和祂赎罪的献祭。又或者禁止这些,是因为油和乳香象征喜乐欢欣,而在认罪、自卑的时候便不太适宜。更可能的是,这乃是表明罪在主眼中何等可憎、何等令人厌恶;罪与恩典相反,而油是恩典的表号;罪也远非祂所悦纳,而乳香可以表示蒙悦纳。因此禁用油和乳香,是要说明罪在祂面前何等不可悦纳,甚至令人作呕。这也与所给出的理由相合:“因为这是赎罪祭。”所以,正如雅基所说,它不该被尊荣;或者照本·革舜的意思,凡美好可爱的东西,如油和乳香,都当从其上挪去。
第12节 “他要把供物带到祭司那里……” 就是把那细面原样带来,不可和面做成饼,下面的话表明了这一点。“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来”,就是一手所能抓取的细面分量;“作为记念”,使人记起自己的罪,也记起神竟然许可为这罪献祭,并藉此施行赦免的恩慈;“照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把这一把烧在坛上。”就是像别的火祭一样献上。“这是赎罪祭”,或说,这是为罪而设的赎罪之祭。
第13节 “祭司要为他赎罪……” 就是借着焚烧他所带来的那一把细面;这可作为基督痛苦受难的表号,借此祂为自己百姓的罪成就了赎罪。“至于他在这几件事中所犯的罪”,无论他是在上述哪一种情形中犯了罪,见利未记 5:1;“都必蒙赦免”,就是基于所成就的赎罪,见利未记 5:1- :;“剩下的面都归祭司,和素祭一样。”整整伊法十分之一的细面,除了祭司取出并焚烧的那一把以外,余下的全归祭司,正如普通素祭的条例一样,见利未记 2:3。
第14节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祂继续从会幕中向他说话,见利未记 1:1。“说”,如下。
第15节 “若有人在耶和华的圣物上误犯了罪,有了过犯……” 例如在当纳的十分之一、当献的初熟之物上亏负了,扣留全部或其中一部分;或是吃了自己本不该吃的圣物。“就要因自己的过犯,把赎愆祭奉给耶和华。”既然这是在圣物上的过犯,就可以恰当地称为向耶和华所犯的过犯;不过这也可能更应理解为:为了自己的过犯,把下面所说的祭物带到耶和华面前。“就是羊群中的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是从绵羊里,而不是山羊里取,正如本·革舜所说。这既是献祭,又是为了在圣物上所犯的过犯,虽然是误犯的,也要求比其他无知之罪更贵重的祭物,见利未记 5:6。这是基督的预表:就祂的刚强,可比作公绵羊;就祂的纯全圣洁,可比作无残疾的;就祂从民中被拣选出来,也可比作从羊群中特选出来的一只。“照你所估定的价,用圣所的舍客勒银子作赎愆祭。”意思可能是:要估定在圣物上所造成的损失,并把这笔账连同公绵羊一并带来,照价赔偿;或者是说,所带来的公绵羊本身必须值若干舍客勒银子。由于“舍客勒”至少是两个,正如亚本以斯拉和本·革舜所说,因此意思就是:这只作赎愆祭的公绵羊,至少要值二舍客勒银子。雅基和本·革舜都是这样解释的。
第16节 “并且他因在圣物上的差错,要赔还……” 这似乎支持前一节中“估定”一词的含义,是指对圣物上损失的估价;这些圣物原是归祭司的,所以要照所估定的损失予以赔偿。“另外还要加上五分之一,交给祭司。”除了赔还全部损失之外,还要把总数的五分之一交给祭司。这样规定,是为显明亵渎圣物之罪的严重性,即便是误犯,也要叫人谨慎小心,不敢轻易犯这类罪。照犹太作者所说,这“五分之一”其实是人所吃之物价值的四分之一,而那四分之一正好是总数的五分之一。比如说,若他吃了值一钱银子的圣物,他就要赔还一钱银子,外加四分之一钱;律法中所有提到的“五分之一”都是这样计算的。或者照本·革舜在此处的说法,若他从圣物所得的益处值四舍客勒,他就赔五舍客勒;因为他们是把四舍客勒再加上五分之一。这里他指出,在这事上人人都一样,无论祭司、受膏者、官长,还是平民,律法在这点上并不区别对待他们。“祭司要用赎愆祭的公绵羊为他赎罪”,就是为他献上这祭;“他必蒙赦免”,是在他赔清全部损失,又加上五分之一,并且献上赎愆祭以成赎罪之后,:-。f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Trumot, c. 6. 1.
第17节 “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 这是关乎圣物的事。“虽然他不知道”,或者说,他不知道自己已经违犯了一条禁止性的诫命;“还是有了罪,并且担当他的罪孽”,就是仍然算为有罪,也当受刑罚,并必须为此作出赎罪与赔偿;见路加福音 12:48。
第18节 “也要从羊群中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来……” :- “照你所估的价,作为赎愆祭,交给祭司。”与祭物一同带来的,还要有一份估价,说明因违背神任何一条诫命而造成了怎样的损失,在可能造成损失之处,好照先前所吩咐的作出赔偿;或者这意思是说,所带来的公绵羊必须经过估价,查验它是否值二舍客勒银子,正如前面所解释的,:-。但这里不像前面的情形那样,还要求加上五分之一。“祭司要为他所误犯的无知之罪赎罪,他必蒙赦免。” :- 这就是犹太人所称的“Asham Talui”,即“疑似赎愆祭”。
第19节 “这是赎愆祭……” 这是为所犯之过而献的祭;“他实在得罪了耶和华。”虽然是误犯的,却仍然是得罪了,因此必须献祭;因为任何一种罪都不可被忽略、轻轻放过,或不经献祭之赎罪便得赦免。或者也可译作:“他要向耶和华献赎愆祭”,或“在耶和华面前献”,如翁克罗斯所译;又如约拿单所说,“在主的道面前献”。迈蒙尼德根据《西弗里》指出,因为经上说这是“归耶和华的赎愆祭”,所以祭司不可吃这祭物。g Maimon. in Misn. Temurah, c. 7. sect.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