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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4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4

引言 利未记第4章引言 本章包含赎罪祭的律例;这祭是为因无知、错误、失误而犯的罪所献的,利未记 4:1。又交代这祭的内容及其有关礼仪;这些礼仪因所为之献的人不同而有区别:若为受膏的祭司,见利未记 4:3;若为全会众,见利未记 4:13;若为官长,见利未记 4:22;若为民间平民中的任何一个人,见利未记 4:27

第1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意思是继续对他说话;或是在稍停之后,又接着说,并就赎罪祭吩咐他当守的事,就是这祭应当是什么样,以及是为哪些人所献,如下所述。

第2节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因为这有关赎罪祭的律法,和其余各样律法一样,只属于他们,以及归附他们的外邦人:若有人因无知而犯罪;罪是出于魂,虽然是借着身体犯出来的;犯罪的是魂,以西结书 18:4。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这包括以色列人和归附者;他们因无知而犯罪,或是不知道律法禁止这些事,或是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因为那些事是在未察觉时、因不留意而做的;或是后来忘记自己做过;又或是因错误和失误而做的。这些罪,就是使徒所说百姓的过错,是他们因无知和不谨慎而偏离正路的情形,希伯来书 5:2;这类罪,是人不知不觉被过犯所胜,又因试探和败坏权势一时被拉进去所犯的。大卫把这些罪称作错误和隐而未现的过失,并与擅敢的罪分别开来,诗篇 19:12:违背耶和华一切诫命中不可行的什么事。

犹太作家们把主的诫命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类,总数为六百一十三条;积极的有二百四十八条,对应人体骨头的数目;消极的有三百六十五条,对应一年天数。他们又指出,这里所指的只是违犯消极诫命,而为此才要带来赎罪祭:并且行了其中一条所禁止的事;必须是做了什么,不只是说了什么。因此犹太人说,忽略受割礼和逾越节,不属于这律法之下,因为它们是积极诫命;照样,亵渎之罪也不在其内,因为那里并没有做什么,只是说了什么。关于这些无知之罪,他们举例如下:若有人吃了肾旁的脂油,以为那是心旁的脂油;或与律法所禁的妇人同寝,却以为她是自己的妻子;或犯了拜偶像之罪,向偶像下拜,却以为律法只禁止献祭、烧香、奠祭,而不禁止下拜;或亵渎安息日,以为那是平常的一天。

第3节 “受膏的祭司若犯罪”,……就是指大祭司,正如翁克鲁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以及七十士译本所译的;后来只有大祭司受膏,虽然起初亚伦的儿子们与他一同受膏。利未记 21:10 也是这样描述大祭司。

这样的人也会犯罪,而且常常如此;这不仅表明最伟大、最好的人也并非无罪,也证明了使徒所说的:律法所立为大祭司的,乃是有软弱的人,甚至有属罪的软弱,他们需要先为自己,再为百姓献祭;由此显明,完全不能借着利未的祭司职分得着,因此这职分理当止息,而另有一种祭司职分兴起,希伯来书 7:11:他若照百姓所犯的罪而犯;就是犯了和普通百姓一样因错误与无知而有的罪,因为他和他们一样都会犯;或可译作“使百姓担当罪愆”,这与旁注相合;七十士译本也译作“以致百姓犯罪”,拉丁武加大译本译作“使百姓犯罪”;这或者是借着他的教训,或者借着他的榜样,而两者都是出于无知、疏忽和不谨慎。约拿单的他尔根译作:“当他为百姓献赎罪祭,却不照其规矩的时候”;仿佛他的罪是在献祭时犯错。

但无论怎样,不管是他自己一时失慎、无意中的行为,还是由于无知教导百姓,以致他们走错了路,抑或是在为百姓献祭时有什么无知或错误:他就要为自己所犯的罪献上;无论是哪一种情形:一只公牛犊;不是三岁的公牛,也不是一岁的牛犊,而是两岁的公牛犊。迈蒙尼德指出,凡说到“牛犊”的,是指头一年的幼牲;凡说到“公牛犊”的,是指第二年的幼牲。人的地位如何,他的罪就有怎样加重的情节;祭物也与之相称。大祭司在这类情形中,必须献上与全会众相同的祭物;见利未记 4:13:没有残疾;这是预表基督的祭,祂将自己无瑕无疵地献给神,正如下文所说:献与耶和华;罪是得罪祂犯的,因此无论在预表或实体中,祭物都必须带来并献给祂;也由祂悦纳,向祂成为馨香之气;也就是那无瑕疵的基督之祭:作赎罪祭;或作“为罪”。

赎罪祭本身就称为“罪”;基督作为它的实体,也如此被称呼,哥林多后书 5:21。基督本身至圣,祂里面没有罪,祂也不知罪,也未曾犯过罪;然而祂成为罪身的形状,站在罪人的地位上,作他们的替代者,担当他们一切的罪,这些罪都归算在祂身上;祂在归算的意义上成了罪本身,并且成了赎罪祭,如此就完全应验了赎罪祭的预表。

第4节 他要把公牛牵到会幕门口、耶和华面前,……正如燔祭的公牛一样;……要按手在公牛头上;约拿单的他尔根说,是按右手;……要在耶和华面前宰这公牛;就是在会幕门口,也就是在院子里,正如革顺所说。照上述他尔根的说法,是屠夫宰它,不是祭司:……这一切都预表罪归到基督身上,以及祂的死。

第5节 那受膏的祭司要取公牛的血,……就是放出来并盛在盆中;这事必须由他自己做,不可由别人代做,因为他是为自己献祭,而这血要为他赎罪:把血带到会幕那里;从宰公牛的院子里,带进圣所,就是有幔子将圣所和至圣所分开的地方,并有下文所提的香坛所在之处。

第6节 祭司要把指头蘸在血中,……就是右手的指头,正如革顺所说,迈蒙尼德也是如此认为;因为按犹太律例,血总是用右手取并洒的,若用左手就是不对。虽然这里只说“祭司”,不像前面说“受膏的祭司”,但似乎还是指他本人,而不是别人;不过若由普通祭司来做,革顺说也算对,迈蒙尼德也是这样说:在耶和华面前把血弹七次;这是基督之血的预表;照此礼仪,祂的血被称为“所洒的血”。这血陈列在主面前,向祂呼求赦免;洒在良心上,就在那里宣告平安,并且完全洁净一切罪;七次弹血就是这种完全洁净的象征:弹在圣所的幔子前。原文可直译为“在圣所幔子的面前”;仿佛血是弹在幔子的外面。雅基的注解是:“对着其圣所之处,他把血朝着杠与杠之间的地方弹去;血不必碰到幔子,但若碰到了,也无妨。”照迈蒙尼德所说,那些当焚烧之公牛和公山羊的血,要在分隔圣所与至圣所的幔子上弹七次。这预表那肉身的幔子;借着祂的血,人就得以坦然进入至圣所,希伯来书 10:19

第7节 祭司要取些血,……用他蘸了血的指头: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香坛的四角上;这就是烧香的金坛:坛安放在幔子前面,就是在幔子外、圣所里面,见出埃及记 30:1。祭司把血抹在坛角时,是先从东北角开始,再到西北角,然后西南角,最后东南角;并且每抹一个角,祭司都重新蘸一次指头,当他在一个角抹完后,就把手指在盆边擦净,然后再第二次蘸血;因为指头上剩下的血,不适合抹在另一个角上。这礼仪表明,基督的代求,就是香坛所预表的,是立足于祂的血和祭之上的,启示录 8:3约翰一书 2:1:又要把公牛所有的血都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这坛在圣所外,香坛在圣所内;祭司既把公牛的血抹在香坛四角上,剩下的血就倒在燔祭坛脚那里。虽然经文说“所有的血”,也只能是指所余下的血;因此拉丁武加大译本译作“所有剩下的血”;雅基解释说,就是其余的血。照迈蒙尼德所言,倒血之处是在坛的西边根基;革顺在此处也有同样的说法。这表明基督之血为罪赎罪的大能,以及人当怀着敬畏何等看重这宝血,因为这是宝贵的血。

第8节 又要把赎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祭司宰了公牛,又照前面所吩咐的弹血、倒血之后,就把公牛切开,取出其内脏,放在器皿里,撒上盐,撒在火上焚烧,又焚烧其中的脂油,正如他处理平安祭一样。所以这里所说的,以及下两节利未记 4:9 所说的,与利未记 3:3 关于平安祭所吩咐的是一样的:利未记 3:3利未记 3:3-;利未记 3:3-;利未记 3:3-。雅基和革顺都指出,两者相合,因为一个给世界带来平安,另一个也是如此。

第9节 :-。

第10节 :-。

第11节 至于公牛的皮,……并不剥下来;因为那些要焚烧的赎罪祭,根本不剥皮,而是连皮一起切成块子;至于别的燔祭,皮要剥下,归祭司为所得,利未记 7:8;但这既是为祭司献的祭,所以皮也与其余部分一同焚烧:公牛所有的肉,连头、腿、脏腑、粪;这些部分被焚烧,表明基督所受的苦;这些不同的部位表明苦难所及的广度,祂被挂在十字架上时,祂身体各部分都受到了痛苦;尤其是粪,特别表明这些苦难所带来的羞辱,因为祂受的是十字架的死,并且为祂的百姓成为罪、成为咒诅。

第12节 就是整只公牛都要搬到营外,……犹太作家把这解释为营外三重营地之外,即会幕的营、利未人的营和以色列人的营;圣殿建成以后,这类祭物就被抬到耶路撒冷城外焚烧。焚烧共有三个地方:一处在院中,焚烧那些不合格、被弃绝的祭物;另一处在殿山上称为比拉的地方,焚烧那些抬出院子后又遭遇意外的祭物;第三处在耶路撒冷城外,称为倒灰之地:这预表基督被带出耶路撒冷城,在城门外受苦,希伯来书 13:11:要搬到洁净之地,就是倒灰之所;就是燔祭之灰所倒之处。照安斯沃思的看法,这与基督被钉十字架之地相对应,因为那地方是髑髅地,或死人灰烬之地,约翰福音 19:17:用火在柴上焚烧;焚烧时可以用任何木柴,甚至稻草、禾秸,正如革顺在此处所说,在希伯来文中这些也称作柴,迈蒙尼德也这样说;又加上“用火”这句话,正如后者所言,是为排除石灰和炭渣:要在倒灰之处焚烧;就是在外面公开焚烧。并且因经文并未说必须由祭司把公牛搬出去并焚烧,所以革顺据此断定,这两件事由外人来做也是合法的;迈蒙尼德也是如此说。

第13节 “以色列全会众若有误犯了罪”,……意思是全以色列,或至少大部分人,正如革顺所解释的,是因审判官无知的教导,借着他们的训诲使百姓走错路,犯了无知之罪,正如巴力哈图林在此处所说,迈蒙尼德在别处也如此指出。因此雅基和其他一些人把“以色列会众”理解为公会,或七十一人的审判席。安斯沃思评论这句话说,教会也可能犯错:这事若行了,会众的眼睛却看不出来;就是会众或教会不晓得他们所犯的是罪:他们若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就是违犯了消极诫命:就有了罪;虽然他们当时还不知道。

第14节 他们所犯的罪一旦知道了,……就是知道自己所犯的是违背耶和华诫命、而该事本来不可行:既知道了;就是由祭司或别人告知他们,使他们确信自己所做的是错的,虽然那是出于无知而做的:会众就要献一只公牛犊为赎罪祭,把它牵到会幕前;这与受膏祭司所献的是同样的祭物,因为正如亚本以斯拉在此处所说,他等于全以色列。

第15节 会中的长老就要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公牛头上,……这些长老至少应有两位;有人说三位,也有人说五位。更普遍的看法认为,他们是公会中的三个人;不过约拿单的他尔根则说,他们是十二支派的十二个首领:然后要在耶和华面前宰这公牛;就是在院中靠近燔祭坛那里;可以由祭司、利未人,或照上面的他尔根所说,由屠夫来宰。

第16节 16至21节。那受膏的祭司要取公牛的血,……就是大祭司,正如翁克鲁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所解释的:带到会幕那里;正如他带自己公牛的血一样,利未记 4:5。从这里到利未记 4:16,说明会众所献赎罪祭所当遵行的礼,与受膏祭司献祭时所行的是一样的;利未记 4:16-;利未记 4:16-;利未记 4:16-。

第17节 :-。

第18节 :-。

第19节 :-。

第20节 :-。

第21节 :-。

第22节 “官长若犯了罪”,……或作“首领”;即“拿西”,是那在尊荣、权势、权柄上高于别人的,或担负治理重任的人。这个词源自一个表示“举起”或“承担”的字;亚本以斯拉指出,这可以理解为一家之主或一支派的领袖。在塔木德中说,这里是指一支派的首领,如亚米拿达的儿子拿顺,就是犹大支派的首领。迈蒙尼德说,这里指的是君王,就是其上无人有权柄者;革顺在此处也是这样看,并指出大卫王也被称作“首领”,以西结书 34:24:他若因无知行了耶和华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这里加上了“他神”这句话,而论到受膏祭司、会众和平民时都没有这样说,只有对首领才这样说,为要表明,虽然他高于别人,但神仍高于他之上,他要向神交账;神是他的神,他的本源在于神,执政也是借着神;所以他若违背神任何诫命,即便是出于无知,也必须为此献祭:行了不可行的事,就有了罪;也就是犯了消极诫命,而这些诫命对他的约束与对别人一样。

第23节 或是他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不如译作“若他的罪……”,等等;或者是别人使他知道,或者是他自己回想起来自己所做的事,并认定那是违背律法:就要献上他的供物,一只没有残疾的公山羊羔;他的供物必须是一只“公山羊羔”,而且要肥壮、硕大;因为正如巴力哈图林所说,他天天吃肥甘之物;这也使之与平民所献的祭物有别;并且“没有残疾”,因为一切祭牲都应如此,好作无瑕无疵之基督祭物的预表。

第24节 要按手在山羊头上,……照约拿单的他尔根,是按右手;……并要宰它;不是由首领来宰,而是由下文所说的祭司,或由屠夫,正如同一部他尔根所说:要在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它;就是在院中、坛的北边,见利未记 1:11:这是赎罪祭;是为他无知所犯的罪所献的祭,或可简称为“罪”;基督我们的祭,也如此被称呼,哥林多后书 5:21

第25节 祭司要用指头蘸赎罪祭牲的血,……用右手的指头,正如塔木德学者和革顺在此处所说;祭司先把血接在盆里或供职用的器皿里,然后把右手的指头伸进去,具体说是拇指旁边的那根指头: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就是坛的四个角。这里受膏祭司和会众的祭,与官长的祭之间有一个区别:前两者的血是抹在香坛的角上,这里的血却是抹在燔祭坛的角上:并要把血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就是倒在南边的坛脚。祭司抹血的次序,也与抹在香坛角上的次序不同;这里先抹东南角,再抹东北角,接着西北角,然后西南角;最后在哪个角结束,就把剩余的血倒在那角下面的坛脚,也就是南边的坛脚。

第26节 他要把所有的脂油都焚烧在坛上,等等;就是在燔祭坛上焚烧,由祭司来做:像平安祭的脂油一样;见利未记 3:3。祭司要为他所犯的罪为他赎罪;这是预表性的,指向基督伟大的祭,因为惟有祂的祭才是真正为罪成就赎罪与挽回祭的。拉丁武加大译本、叙利亚译本和阿拉伯译本都译作“祭司要为他祈祷”;就是为求他罪得赦免:他必蒙赦免;不是因祭司的祈祷,也不是因所献上的祭物,而是为着基督的缘故,祂是这一切祭物所预表的实体,并且当人向祂运用信心时,罪就得赦了;或者意思是,他不会因此受刑罚。

第27节 民间若有人因无知犯罪,……或作“地上的民中若有一人”;就是单独一个人,因此与会众有别,是普通百姓中的一个人;总之,他既不是大祭司,也不是首领或君王,而是普通祭司、利未人或以色列人中的一个。没有人能免于罪;各样人物、各等阶层,无论高低、贫富、在官的,无论是民政官还是教会职分中的人,或处在任何生活景况中,都容易犯罪,也不断犯罪,或出于无知,或出于故意;而基督乃是为一切罪、也为各样罪人所献的祭:他若行了什么事;等等;……;……;……。

第28节 或是他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以致他确信自己犯了罪:就要献上供物;带到会幕门口,交给那里的祭司:一只母山羊羔;就是幼小的山羊:没有残疾的母羊;因此这祭比官长或首领所献的要低一等;因为人的身分会加重其罪,而祭物在某种程度上要与之相应,并适合他们的处境:为他所犯的罪;以预表性的方式为之赎罪。

第29节 要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照约拿单的他尔根,是按右手;按手的不是献祭的祭司,而是那犯了罪、带祭牲来的人;借此承认自己的罪,并把罪转移到祭牲身上:然后要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这赎罪祭牲;也就是在坛的北边。

第30节 30至31节。祭司要取些血,……这样看来,前面那些动作,就是把祭牲带来、按手在它头上、并宰杀它,都是由那犯罪的人完成的;至于这里和下一节利未记 4:31 所说的这些事,利未记 4:31-;利未记 4:31-。

第31节 :-。

第32节 若有人牵一只绵羊羔来作赎罪祭,……若他愿意,也可以这样做。犹太人指出,在各处经文中,绵羊羔总是排在山羊之前,因为按其种类说,绵羊更优;但这里却放在后面提到,这表明,正如他们所说,两者在这里是完全等同的:他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羊;这预表神的羔羊基督,毫无玷污、没有瑕疵,彼得前书 1:19

第33节 要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就是按在那只羊羔的头上,像按在山羊头上一样,正如前述他尔根所说,是按右手,和前面一样:要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它,作为赎罪祭;因为若宰它时不是作为赎罪祭,而是为了别的事,或按别的名义,比如作为燔祭来宰,那就是不对的。

第34节 34至35节。祭司要取些血,……;……。

第35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