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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25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25

引言 利未记 25 章引言 本章指示以色列人,到了迦南地以后,每逢第七年要守为安息年;那一年不可耕种土地,然而人和牲畜仍必有充足的供应,利未记 25:1。每逢第五十年要守为禧年;那一年同样不可耕种土地,并且各人都要归回自己先前卖给别人的产业或地业,利未记 25:8。又应许他们在第七年得享平安与丰盛,以鼓励他们遵守这条例,利未记 25:18。并且颁布了若干律例,论到土地的买卖、赎回,以及在禧年归还原主,利未记 25:23;又论到房屋的买卖与赎回,并论到有城墙的城中房屋与乡村房屋在这事上的区别,利未记 25:29;也论到利未人城中的房屋和其郊野的田地,利未记 25:32。此外,还加上若干指示,教导人如何扶助贫困衰败的人,借贷或接济给他们,不可向他们取利,利未记 25:34;又有别的律法,论到那些卖身给以色列人为仆的以色列人,要在禧年得释放,因为只有外邦人才可以永远作奴仆和婢女,利未记 25:39;以及那些卖给归信者的人,利未记 25:47

第1节 耶和华在西奈山对摩西说,……这不是指摩西在山上与主同住四十日的时候说的,而是指他从山上下来以后,就是会幕设立之后,以色列人在那山周围安营、尚未从那里起行之前说的;因为他们在西奈旷野停留了一段时候,耶和华就是在那里对摩西说话。原文也可译作“在西奈山旁”或“靠近西奈山”;约瑟夫也说,以下这些律例,是以色列人在西奈山下安营时赐给摩西的:如下。g בהר,“apud seu juxta montem”,Piscator;Ainsworth、Patrick 等亦然。h Antiqu. l. 3. c. 12. sect. 3.

第2节 “你晓谕以色列人,对他们说”,……以下所说的是全体百姓都当遵守的,因此必须向他们众人宣告,至少先告诉百姓的首领和长老,再由他们传给其余的人:“你们到了我所赐给你们的地”,就是迦南地;在他们未到那地以前,以下关于安息年的律法还不能实行。迈蒙尼德说,照本节经文,这条例只在以色列地适用,别处都不适用,无论圣殿建造前后都是如此:“地就要向耶和华守安息”,就是停止耕作,正如后文所解释的。既是照神的旨意而行,遵守这条例便是尊荣祂,也表明祂是这地的主人;以色列人是在祂之下按此条件承受这地,就是每逢第七年要让地歇息。这样做既有益于土地,防止它因连年耕种而贫瘠;也使他们学会依赖神的护理,知道一切增产都从祂而来;并使他们体会穷人平日一直所受的困窘,正如他们在这第七年所经历的。

借此他们也可有闲暇诵读律法,正如申命记 31:10 所记,并默想律法,专心于敬虔操练;同时,这也有预表的用意,叫他们仰望并期待那为神子民存留的安息。此律法并不是他们一进那地就立刻实行,因为必须先耕种六年,然后才是安息年。实际上,直到约书亚征服全地之后才可能实行,这征服共用了七年;又直到他们完全安顿下来,土地已经分给各人,各人各有自己的田地和葡萄园,因为本条例正是以此为前提。因此犹太作者说,他们直到第十四年才开始有纳十分之一的义务,也从那时开始计算安息年;第二十一年守了一个安息年,第六十四年守了一个禧年,他们认为那是首先被守的年份。

此外,他们计算这一年的开始,不是从尼散月初一,即三月左右,那是宗教事务上的岁首;而是从提斯利月初一,即九月左右,因为那时庄稼和地上的果实都已收藏完毕;别年他们通常在次月开始播种,但这一年却被禁止。故《米示拿》说,提斯利月初一是安息年和禧年的岁首。i Hilchot Shemitah Vejobel, c. 4. sect. 25. k Torat Cohenim apud Yalkut, par. 1. fol. 191. 1. Maimon. ut supra, (Hilchot Tamidin) c. 10. sect. 2. l Roshhashanah, c. 1. sect. 1.

第3节 “六年要耕种田地”,……这里包括农事的一切事项,无论播种前后,如施粪、耕地、耙地、打谷、收割并收藏,见出埃及记 23:10;“也要六年修理葡萄园,收藏地的出产”,这不可仅限于葡萄园,也当推广到橄榄园、果园、菜园,以及栽种、培植并收取其果实的一切工作。

第4节 “第七年,地要守圣安息,就是向耶和华守的安息”,……要完全停止耕作,停止栽种并培植其中一切树木,甚至连挖坑、挖沟、开洞穴也不可,正如犹太作者所说。这也预表信徒在福音时代所进入的安息,以及新耶路撒冷状态中的安息,尤其是终极荣耀中的安息;不仅身体劳苦止息,心灵也脱离罪、撒但、疑惑、惧怕,以及与各样仇敌争战的劳苦;到那时,一切属灵的劳作和服事都要止息,惟有赞美存到永远。“这是向耶和华守的安息”,为的是祂的尊荣,确认祂对土地的主权,彰显祂护理的大能,并显明祂看顾万物的良善,即使它们不用任何手段,祂仍供养它们。“不可种田,也不可修理葡萄园”,这包括一切有关培植葡萄、橄榄、无花果等的农事。按《米示拿》记载,在第七年,不可卖给匠人某些器具,如犁及其附件、轭、簸箕、锹;但可卖给他镰刀、收割刀或车及其附件。注释家将这解释为:若那人被怀疑要在该年作工,就不可卖给他这些器具。沙买学派甚至说,那一年连耕地的母牛也不可出售。m Torat Cohenim apud Yalkut, ut supra. (par. 1. fol. 191. 1.) n Sheviith, c. 5. sect. 6. o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第5节 “遗落自长的庄稼,不可收割”,……就是前一年收割时散落的谷粒,未经耕种播种,自己长出来的。人可以收取,却不可像别年那样把全部收割并当作自己的产业收藏,只可和别人一同取一些供当前使用。“没有修理的葡萄树,也不可摘取葡萄”,这一年葡萄树本来就禁止修理;树上的葡萄可以与别人一同采摘,却不可像别年一样全数收取,归为自己独有。原文也可译作“你分别出来的葡萄”;或指别年他通常为自己分出来、不许别人采摘的,如今却成了公用;或指他在栽培上没有劳作、而是刻意停止耕理的葡萄。“因为这是地守安息之年”,此话重复一次,是要人切实留意。p ענבי נזירך,“uvas tuarum separationum”,Pagninus, Montanus;Drusius 与 Ainsworth 亦然。

第6节 “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给你们作食物”,……意思是,地里自己长出的,或树上、葡萄树上、橄榄树上等未经修理而出的东西,都要作他们那一年的食物。这包括一切可作食物的,也包括可作饮料、膏油,甚至点灯所用的,正如《米示拿》所说。“这都可供你、你的仆人、你的使女吃”,田地和葡萄园的主人,连同他的家人、妻子、儿女和仆婢,都可以和别人一同吃其中的果实。因为别处说,出埃及记 23:11,“使你民中的穷人有吃的”;这里特别补充这一点,免得有人以为富人不得吃,正如雅基所指出的。“也给你的雇工人和寄居的外人吃”,这位作者把“外人”解释为外邦人。这一年所得的食物,主人和仆人、富人和穷人、以色列人和外邦人都共同享用;人人都有同等权利与分。这可以作为福音初期凡物公用的象征,见使徒行传 4:32,也预表圣徒在属灵之事上的交通:在借着耶稣基督所得的救恩上,犹太人与外邦人、尊贵的与卑微的、为奴的与自主的都同有分;在借着祂的血得着白白而完全的赦罪上;在借着祂的公义得称义上,这义临到一切信的人,并加给一切信的人,并无分别;也在信心和别样恩典的领受上,这些都是同样宝贵的;并在应许、特权、蒙恩之道,乃至永生本身的享受上。q Sheviith, c. 8. sect. 2.

第7节 “这年的土产,也要给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兽当食物”,……前者指驯养的牲畜,如养在家中、田里或用于服役的;后者指田野的野兽。“这一切出产都可以作食物”,给前者,也给后者。雅基说,只要野兽仍吃田间的出产,家中的牲畜也可吃家里的储藏;但田野的野兽一旦不再有得吃,家里的牲畜也当停止食用。犹太人在这事上甚至极其严谨,说当田野里的走兽没有食物时,人必须把家里所存的拿出来,见以赛亚书 11:6。r Maimon. Hilchot Shemitah Vejobel, c. 7. sect. 1.

第8节 “你要计算七个安息年,就是七七年”,……或作七个“年周”;一周有七日,而一日可代表一年,所以七个年周就是四十九年。昂克鲁斯与约拿单的他尔根,以及雅基,都把它解释为七个“豁免年”或安息年;而安息年每逢第七年一次,所以总数相同。“七七年”,就是如下所说的四十九年;“这便为你成了七个安息年,共四十九年”。每个禧年之间就是这样的年数;后文说禧年是第五十年。正如有第七日的安息日,也有第五十日的安息,即五旬节;同样,也有第七年的安息年,以及第五十年的安息年。

第9节 “当在七月初十日大发角声;这日就是赎罪日,要在遍地发出角声”,……是在四十九年结束之时,或第五十年开始之时;也可译作“响亮之声的角”。因为这里并没有“禧年”这个词。有人认为“禧年”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这一天吹角的声音有别于其他日子;另有人,如 Ben Melech,以及通常的犹太人,则认为它的名字来自号角本身,他们以为那号是公羊角,阿拉伯语中的“jobel”意即公羊。但前一种理由较佳;不过也许最好还是从 הוביל 一词引申,意思是“带回、恢复、归回”,因为那时人要归回自己的自由、产业和家族,如后文所说。“在七月初十日”,就是提斯利月,即九月左右;该月初一是禧年的岁首。因为禧年的计算从该月初一开始,虽然角声还未吹起,禧年的权利也直到初十才正式生效,正如迈蒙尼德所说。

“在赎罪日要在遍地发出角声”,赎罪日正是该月初十,在这一天吹角实在十分合宜:他们先刻苦己心,随后就得着喜乐与安慰;当众人的罪得了赎,就听见喜乐之声;并且既然他们自己蒙了赦罪,就可以推想,他们也处在合宜的心境中,愿意释放仆人,使贫穷人归回自己的产业。这吹角是在以色列全地进行的,按亚本以斯拉的话说,是沿着各条大道吹响,使众人都知道禧年到了。迈蒙尼德说,这是按公会的命令而行;他又说,从年初到赎罪日,仆人虽然还未回家,却也不再服事主人,田地也还未归还原主;但仆人可以吃喝快乐,头戴花冠。等到赎罪日一到,公会吹角,仆人便被遣回家,田地也归还原主。

s Misn. Roshhashanah, c. 1. sect. 1. t In Misn. ib. u Hilchot Shemitah Vejobel, c. 10. sect. 10, 14.

第10节 “第五十年你们要当作圣年,在遍地给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这年必为你们的禧年;各人要归自己的产业,各归本家”,……这就是七个安息年,即四十九年之后的那一年。他们要使这年成圣,就是把它从别的年份中分别出来,专门用于这年所当有的用途和事奉;并且停止耕地,不可播种、收割,也不可修理葡萄树、橄榄树等。“要在遍地向一切居民宣告自由”,就是向仆人宣告自由,包括那些耳朵穿了孔、原本要永远服事直到禧年的人,那时也要得释放;也包括那些买来未满六年的人,因为禧年一到,他们的服役期就终止,不论已服事多久。这一年是对仆人的普遍释放,惟有奴仆和婢女例外,他们永不因此得释放;所以以西结书 46:17 称其为“自由之年”。约瑟夫说,“jobel”或“jubilee”这词的意思就是“自由”。

“向遍地一切居民”,是指那些处于奴役或贫困中的人,除前述例外者之外。犹太人因此推论说,当流便、迦得和玛拿西半支派被掳去时,禧年就停止了,因为那时“所有居民”已不在那地;但这是错误的,因为禧年一直延续到弥赛亚来到的时候,也许只在巴比伦被掳期间中断过一次。“这年必为你们的禧年”,就是为以色列人,并且只为他们,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这对他们乃是欢乐之时,尤其对得释放的仆人和重新得回产业的穷人更是如此。“各人要归自己的产业”,就是先前卖出或抵押给别人的地业,如今归回原主;“各归本家”,就是那些因贫穷而卖身为仆、住在别人家中的人,也要回去。

此律法的总意,是要保守生来自由的以色列人在人身和产业上的权利,防止永久的奴役和永久失去地业;使家族和产业照原状存续,免得有人过于富足,有人过于贫穷;也免得宗族混杂,反要使支派与家族一直分明,直到弥赛亚来到,而禧年对此有特别的指向,并且在祂里面终止。这一天所宣告的自由,预表基督使人脱离罪、撒但和律法之奴役的自由;祂就是这自由的创始者,并藉福音将之宣告出来,见加拉太书 5:1。这是恩典的自由与荣耀的自由,就是神儿女荣耀的自由。

归回产业和承受之地,也可象征圣徒得享天上的产业;人虽因罪失去地上的乐园,亏缺了神的荣耀,但藉着基督,祂的百姓得恢复到更美、不能朽坏的产业中;他们藉着祂的灵重生而得以承受这产业,藉着祂的公义得着对此产业的权利,藉着祂的恩典得着适合承受的资格;圣灵自己就是这产业的凭据和印记,而基督也要亲自领他们进入其中。至于归回本家,则可表明神的选民藉着基督归回那因祂得名的家;他们从永世起就在隐秘中属于神的家,在恩典之约中已被纳入其中,并且预定得儿子的名分;然而因堕落并在自然状态中,他们像别人一样成了可怒之子;但藉着基督的救赎和对祂的信,他们领受儿子的名分,公开显明自己是神家里的人,见哥林多后书 6:18

这一切都是借着福音号角的吹响而宣告的;这号声是自由、平安、赦免、公义、救恩和在基督里永生的声音,所以是喜乐之声,诗篇 89:15 似乎正是暗指禧年的号声。w Antiqu. l. 3. c. 12. sect. 3. x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Eracin, c. 8. sect. 1.

第11节 “第五十年要作你们的禧年”,……这清楚表明,第四十九年并不是禧年,虽然许多博学之士曾这样主张,主要理由是:若第五十年另算,就会有连续两年不可播种收割。但那使地在第六年结出三年土产的神,利未记 25:21,也完全能使其出产足够四年的收成。为了使他们的看法与本节一致,他们不得不把前一个禧年算在五十年之内,并从那里开始计算;但在最初一次计算禧年时,这样做是不可能的。至于其名称,见利未记 25:21- :;“你们不可撒种”,这是指禧年中不可撒种,也进一步表明这一年不可能是第四十九年,因为第四十九年若本来就是安息年,自然已经不可撒种、收割等,那么这条律法或教导就全属多余了;“也不可收割自长的庄稼,也不可摘取没有修理的葡萄树上的葡萄”,正如安息年一样,利未记 25:21- :;即禧年在这些事上也当遵守与安息年同样的规例。雅基也指出,关于安息年所说的话,同样也适用于禧年,于是就有两个连续的圣年:第四十九年是安息年,第五十年是禧年。

第12节 “因为这是禧年,你们要当作圣年;吃地中自出的土产”,……既然人得恢复自由、产业和家族,这对他们必是喜乐之事,因此这一年当从别年中分别出来,专用于上述目的和用途;人要靠地自己生长的出产维生,不可耕地,也不可培植葡萄树等。“你们可以吃田地的出产”,他们不可像别年那样收割五谷、摘取葡萄和橄榄,并收藏在仓房里;却要天天到田里去,采集当日所需,并且一切都与各样人和牲畜共享,正如安息年一样;:-。

第13节 “这禧年,你们各人要归自己的地业”,……如亚本以斯拉所说,是在禧年开始时,但不是提斯利月初一,而是初十,就是吹角的赎罪日。“你们各人要归自己的地业”,这是重复利未记 25:10。犹太人说,这样重复是为了把“赠与”也包括在内;按他们的看法,赠与与买卖相似,也要在禧年归回。也就是说,若有人把自己所占有的产业赠给别人,到禧年也要归回,正如卖出的一样;因此他们说,摩西两次使用同样的话,是为把赠与包括进来。或许更真实的理由是,因为这是当时所办的一件特别重大之事;“归回”这个词反复出现,也可用来坚定先前赋予“禧年”一词的意义,见利未记 25:10- :。y Misn. Becorot, c. 8. sect. 10. & Bartenora in ib.

第14节 “你若卖什么给邻舍,或是从邻舍手中买什么”,……就是在禧年以前任何时候,卖出任何产业或地业、房屋或田地;“或从你邻舍手中买什么”,约拿单的他尔根把这解释为动产;别的犹太作者也把此处限定为手递手交付的货物,因此他们认为田地和仆人既与田地相类,就不包括在内。但从下文看来,此处似乎是泛指一切可卖之物,尤其是田地和葡萄园。因此,格老秀所引第欧多罗斯·西库路斯说,犹太人不以出卖祖业为合法,这话若不是指“永远卖断”,便是错误的;若指永远卖断,那确实是不可以的。“你们彼此不可亏负”,买的不可给得太少,卖的不可索取太多;不可利用一方的困急,或另一方的无知,必须作公平的交易,照足价给付,不多不少。犹太人把“邻舍”理解为以色列人,而非外邦人;这并不是说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绝不可买卖,也不是说前者可以欺压欺骗后者,只因为后者不是以色列人;而是说,土地和祖业根本不可卖给外邦人,只可卖给以色列人。z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Bava Metziah, c. 4. sect. 9. a Jarchi in loc.

第15节 “你要按禧年以后的年数向邻舍买;他也要按年数的收成卖给你”,……意思是,要计算离上一个禧年过去了多少年,离下一个禧年还有多少年,于是照尚余的那些年份来计算价银。“他要按年数的收成卖给你”,只是卖方必须留心,把其中属于安息年的那些年份扣除,因为那些年不是出产之年;在那些年里,买方不能从产业上得利,所以把那样的年份算入价内并不合理。犹太作者因此推论说,人卖了田地之后,不可少于两年就赎回,因为“若干年”不能少于两年,即便买方同意,也不可如此。b Misn. Eracin, c. 9. sect. 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第16节 “年岁若多,要照数加添价值;年岁若少,要照数减去价值”,……譬如离禧年还有三十年时,产业的售价就应当高于离禧年只剩二十年的时候;“年岁若少,要照数减去价值”,若只剩五年、六年或十年,那么所要求和所给的价钱就应按比例减少。“因为他照收成的年数卖给你”,所以还必须把可耕种田地、培植葡萄园等的年份算清楚,其中又有多少个安息年应予扣除;产业的估价和出售,只能按有收成的年数计算。

第17节 “你们彼此不可亏负,只要敬畏你们的神”,……不可借着高估或低估产业的价值彼此亏负。“只要敬畏你们的神”;若敬畏神在他们眼前、存于心中,便能保守买卖双方,不因一方的急需或另一方的无知而作恶,见尼希米记 5:15;“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祂无所不知,连最隐秘、最巧妙的手段所行的也都知道;祂也全能,足以惩罚无论哪一方的欺压和诡诈,见帖撒罗尼迦前书 4:6

第18节 “我的律例你们要遵行,我的典章你们要谨守,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这些以及祂所吩咐的一切诫命,他们都当遵守;他们在迦南地及其中产业的持有权,正是建立在顺服祂一切道德、礼仪和司法之命令的条件之上,这也正是下一句的意思:“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不必惧怕仇敌,也不必担心周围列国侵夺欺压他们。雅基说,以色列人之所以被掳,就是因为违犯了安息年;他认为历代志下 36:21 已暗示此事;而巴比伦七十年的被掳,就是因他们忽略了七十个安息年。

第19节 “地必出土产,你们就要吃饱,在那地上安然居住”,……意思是土地将持续出产,即使在第七个安息年也是如此;虽然地没有施肥、耕翻、播种,葡萄树、橄榄树和无花果树也没有修剪,但只要以色列人遵守神的律例典章,地仍要如同别年一样出产果实。“你们就要吃饱”,毫不缺乏食物,凡事充足,不会像缺粮时那样吃得俭省;“在那地上安然居住”,不惧怕仇敌,不受其扰害,也不至被掳。

第20节 “你们若说:这第七年我们吃什么呢?我们既不种,也不收藏土产”,……这是那些信心小的人会发出的疑问,他们不信神的应许,不倚靠神的护理,为明日忧虑,在所吩咐的安息年里,既不可耕地,也不可修理树木,于是焦虑自己如何得着食物。“看哪,我们不能种”,因为那是被禁止的;“也不能收藏土产”,就是不能像别年那样把大麦、小麦、葡萄、橄榄、无花果等收进家中和仓里储存,虽然他们仍可出去与别人一同采集当天所用。若有人提出上述问题,正如事情看来很可能会有这样的人,那么回答如下。

第21节 “我必在第六年将我所命的福赐给你们,地便生三年的土产”,……就是赐福给他们的田地、葡萄园和橄榄园,使其比别年格外丰盛。任何时候的丰收都依赖神的赐福,并且总是随着祂的赐福而来;但当产量异常丰盛时,这一点就更明显可见了。“地便生三年的土产”;神就这样赐福给第六年,使其有极其丰富的出产,足够他们一直用到新收成收进来;正如祂曾在第六日赐下双倍的吗哪,供应第七日一样。

第22节 “第八年你们还要耕种,也要吃陈粮,等到第九年出产收来的时候,你们还吃陈粮”,……就是在第八年仍可耕种土地,也可修理葡萄树、橄榄树等;“你们还要吃陈粮”,约拿单的他尔根补充说,是吃第六年的陈粮;“等到第九年”,雅基解释为直到第九年的住棚节,因为那时第八年的出产才收进家中;整个夏天庄稼还在田里,到提斯利月,即九月左右,才是收聚进家的时候。有时第六年甚至必须供应四年之用,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他们连续两年停耕,就是第七年和禧年;不过这段经文通常是对一切安息年说的。人本以为这些鼓励性的应许,更自然应放在前面论安息年的段落之后,即利未记 25:7 之后;但之所以插在这里,似乎是因为禧年也同安息年一样,不可播种、收割,也不可摘取未修理葡萄树上的葡萄,见利未记 25:11。因此,这些鼓励的话既为安息年而说,也同样为禧年而说;因为很容易推知,那能在每个第六年为他们预备未来三年所需的神,也完全能在五十年中一次为他们预备四年所需。“等到地有出产收来的时候,你们还吃陈粮”;有些出产如大麦在三月就收进来,有些如小麦在五月,有些如葡萄、橄榄等则在八月、九月,这正是地上各样果实收藏并全部结束的时候。

第23节 “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指的是以色列地;意思不是整片土地会一并卖出,这显然不可设想,而是其中任何一部分,无论为个人所有,或属于某一家族。虽然在必要时可以卖,却不可永远卖断,以致永不归还原主或其后裔;因为即便卖出,也要在禧年归回。昂克鲁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把这里的词译作“绝对地、单纯地、正式地”;也就是说,不可作完全绝对的买卖,只能是有条件的,或按若干年限的买卖,或带着禧年回转的前提去立约,因此一切协议都应照前文所指示的年数来定。亚本以斯拉说,这个词有“割断”之意;其意思是,不可把地卖得全然断绝,使原主或其后裔完全被切断与土地的关系,也不可使家族对这产业的承继被割断。

“因为地是我的”;其实全地都是神的,但迦南地特别属于祂,因为祂从万地中拣选此地为自己百姓的产业;祂因旧居民的罪把他们从那地赶出,又把自己的百姓安置在那地,在祂之下承受为业;祂自己在那里设立居所,受事奉和敬拜;弥赛亚也要在那里出生,并且果然出生,因此那地可称为以马内利之地。它又是那更美家乡、就是天上荣耀福乐之地的预表;那更美之地是神所预备、所赐给的,永不从真正有权承受的人手中转移。“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正如住在他们中间的外邦人对他们而言是客旅和寄居者,他们对主而言也是如此;祂才是原始的主人,他们不过是按祂旨意居住的佃户。

然而,无论以何种身份与祂同住、同住同宿,都已是尊荣和福分;他们若有信心和盼望于那更美的产业,就更应满足于被算为客旅寄居者,而非绝对的地主,因为此地不过是那更美产业的预表。总之,既然他们现今的身份如此,他们就没有理由永远处分自己的土地和产业,正如一个寄居者或借住者不能永远处分一所自己只占有一部分的房屋一样。

第24节 “在你们所得为业的全地,也要准人将地赎回”,……就是在他们将来于迦南地所承受的产业中,无论谁拥有其中何等一分。“也要准人将地赎回”,意思是:任何地产若因困乏而卖出,买方都有义务在卖方有能力赎回时,或由他的亲属,尤其是在两年之后,为他保留赎回的权利。雅基说,卖了产业的人,过两年后可以赎回,不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近亲;而买方不能阻止。:-。

第25节 “你的弟兄若渐渐穷乏,卖了几分地业,他至近的亲属就要来把弟兄所卖的赎回”,……就是处境极其低下,十分窘迫。雅基因此说,我们从这里学到:若不是困苦逼迫,无人可以卖自己的田地。因为正如迈蒙尼德所说,人不可为了把钱放在口袋里、或拿来经商,或买货物、仆人和牲畜而卖地,惟独为着粮食才可如此。“卖了几分地业”,不是全部,正如雅基所说;因为照世间常情,一个人总应给自己留下一块田地或其中的一部分。“若他至近的亲属来把它赎回”,就是来到买主那里,提出按原卖价,或按对方已享用的年限比例,来赎回产业;“就要把弟兄所卖的赎回”。买主没有权柄拦阻,也不能任意决定是否允许赎回。这样的近亲,就是我们那位“goel”、我们的近亲和救赎主主耶稣基督的预表;祂取了我们的性情来到世上,为要救赎我们,使我们得进天上产业的承受中;也没有任何人能拦阻祂成就此事,因为祂是大能的神,万军之耶和华是祂的名。c Hilchot Shemittah Vejobel, c. 11. sect. 3.

第26节 “若没有能给他赎回的,他自己渐渐富足,能够赎回”,……意思是:没有亲属有能力或愿意为他赎回。否则,地上当然总会有人有能力这样做,但没有与他有这种关系的人,也没有他可以合理盼望得此恩待的人。“他自己渐渐富足,能够赎回”,约拿单的他尔根作“他的手若得着,找到了足够赎回的钱”;这不是说像 Chaskuni 所解释的那样,找到遗失之物,而是说借着某种护理,借着神赐福于他的生意或事务,他变得富足,手中有能力赎回自己所卖的产业,于是他就可以赎回;但正如同一作者所说,他不可借债来赎回,而必须用自卖以后自己所得着的财物来赎,这也是别人的理解。d Misn. Eracin, c. 9. 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第27节 “就要算出卖的年数,把余剩年数的价值还那买主,自己便归回自己的地业”,……就是计算自卖出以后已经过了多少年,在买主手中有多少年,到禧年还剩多少年;这样赎价就容易定下来。比方说,若年数相等,并且正好过去了一半时间,那么原卖价的一半就应还给买主;若年数不等,则按已过和未过的比例计算。“把余剩年数的价值还那买主”,就是把将来尚余的那些年数折算给他。雅基说,若买主已经吃用了田地三四年的果实,就应把那几年的价值从总价中扣除,只把剩下的给他;这就是“把余剩年数的价值还他”的意思,即照已享用的年数,从卖价中减去,余下的给买主。

迈蒙尼德这样解释:若离禧年还有十年,田地卖了一百块银钱;若买主已经享用了三年,那么赎回的人要给他七十块银钱,他就须把田地归还;若他享用了六年,就要给四十块银钱,另一方则把田地归还。《米示拿》又这样说:若他把田卖给第一人得一百便士,而第一人又转卖给第二人得二百,那么赎回时他只与第一人结算,因为经上说“还那买主”;若他卖给第一人得二百,而第一人转卖给第二人得一百,那么他就只与最后一人结算,因为经上说“还那人”,即现今占有此田之人。并且,人不可为了远期时价而先卖,随后趁近期赎回获利;也不可在田地情况差时卖出,再在情况好时赎回;也不可借债赎回,也不可只赎回一半。“自己便归回自己的地业”,重新享受这产业。

e Hilchot Shemittah Vejobel, ut supra, (c. 11.) sect. 5. f Misn. Eracin, ut supra. (c. 9. 1.)

第28节 “倘若不能为自己得回所卖的,所卖的就要仍留在买主的手里,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业要出买主的手,自己便归回自己的地业”,……若他不能将“余剩年数的价值”还给买主,或不能按已过和将来年数的比例把应得的价钱给他,“所卖的就要仍留在买主的手里,直到禧年”,继续归他占有,并由他享受一切利益,直等到禧年来到;“到了禧年,地业要出买主的手”,就是从他手中或产业中出去,或可译作“买主必要出去”,也就是离开他所买的产业,不再占有;那地要回到卖主手中,并且像约拿单的他尔根所加上的那样,是“无价而归还”的;“自己便归回自己的地业”,就是卖主重新进入并享受这产业,如同从前未卖时一样。g ויצא,“discedet emptor”,Junius & Tremellius.

第29节 “人若卖城内的住宅,卖了以后,一整年之内可以赎回;在一整年之内,他都有权赎回”,……这是指有城墙的城,自约书亚·嫩的儿子时代起就是如此,正如雅基所说。“卖了以后,一整年之内可以赎回”,就是在这一年内,任何时候他自己或近亲都可以赎回;若愿意,甚至卖出的当天,或这一整年中的任何时候,乃至这一年的最后一天,都可以。就这一点说,这类房屋与田地不同,因为田地未满两年不可赎回,:-。“在一整年之内,他都有权赎回”,就是自卖出起按原价赎回。迈蒙尼德说,这里当理解为一个太阳年,共三百六十五天;在这段时间内,这样的房屋都可赎回。h In Misn. Eracin, c. 9. sect. 3.

第30节 “若在一整年之内不赎回,这在坚城里的房屋,就定准永归买主,世世代代为业;在禧年也不得出买主的手”,……若卖主或他的近亲在一年内没有赎回,“这在坚城里的房屋,就定准永归买主,世世代代为业”;十二个月一满,任何人都不可再赎回,只能永远归买主及其后裔。“在禧年也不得出买主的手”,不像土地那样,会在禧年从买主或其后裔手中归还卖主或其后裔。因为房屋不像土地那样是神所赐、并在祂之下持有的;房屋乃是人建造的,是人的绝对财产,所以他们可以处分,而买的人在上述期限过后,也可以永远持有。保留这类房屋并不会造成支派和家族的混乱。立这条律法,也是为鼓励人居住在有城墙的城镇中,使这些城镇人口兴旺,并叫房主不轻易出售。

犹太人的规例是:到了第十二个月的那一天,若房屋尚未赎回,它就绝对归买主,不论是买得的还是别人赠给他的,正如利未记 25:30 所说。若第十二个月那一天一开始,买主故意躲藏起来,好叫房屋可以归他为定业,长老希列规定:卖主可把赎价存放在公会的房间里,然后撬开门进去;等买主愿意时,可以来取那钱。但若这段时间过去了,房屋就不可再赎,禧年也无济于事。犹太人把耶路撒冷从这条例中排除,因为他们说,那城不属于任何一个支派。i Misn. Eracin, c. 9. sect. 4. k T. Bab. Bava Kama, fol. 82. 2.

第31节 “但房屋在无城墙的村庄里,要看如乡下的田地一样,可以赎回;到了禧年,都要出买主的手”,……正如约书亚时代那样,有许多这样的村庄,经文所说的正是这种房屋;犹太人认为,即便这些村庄后来加筑了城墙,这条例所指的仍是原先无墙的村庄。“要看如乡下的田地一样”,即受同样的律法约束:“可以赎回”,就是在禧年以前任何时候都可赎回;若不赎回,“到了禧年,都要出买主的手”,并且如雅基所说,要白白归还原主,无须付出什么。

第32节 “然而利未人所得为业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随时赎回”,……就是六座逃城和另外四十二座城。这些城及其中的房屋,是前述律法的例外,且惟独它们是例外;不包括他们在别处买得的房屋。因此经文接着说:“就是他们所得为业之城中的房屋”;这些房屋位于他们所拥有、并作为产业赐给他们的城中。“利未人可以随时赎回”,他们不像有城墙的城中房屋那样只限一年,而是可以随时、任意或按能力赎回;即便一年内没有赎回,后来多年之后、只要在禧年前,也仍可赎回。所以《米示拿》说,祭司和利未人“常卖常赎”,正如利未记 25:32 所记。其中一位注释者解释说,“常卖”是指他们不像以色列人那样,不能在离禧年少于两年时出售;利未人即使临近禧年也可出售。

“常赎”则是说,若他们卖出坚城中的房屋,不会像以色列人的房屋那样一年后就定准归买主;若他们卖出田地,也不必像别人那样在买主手里保留两年,他们若愿意,可以立即赎回。这种赎回权是利未人独有的;若一个以色列人从他母系的利未人那里承受了产业,他赎回时并不按利未人的方式,而按以色列人的方式;同样,若利未人从他母系的以色列人那里承受产业,也必须按以色列人的方式赎回,而不是按利未人的方式。因为这种永久的赎回权,只关乎利未人城中的房屋。l Eracin, c. 9. sect. 8. m Bartenora in ib. n Misn. Eracin, c. 9. sect. 8.

第33节 “若有一个人从利未人那里买了房屋,这所卖的房屋和所得为业的城,到了禧年都要出买主的手;因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们在以色列人中的产业”,……雅基说,这里所指的是买了房屋或城中的房屋;也就是说,若普通以色列人作了这样的买卖,那么这些房屋是可以赎回的;但若利未人向利未人买了,照同一作者的话说,就绝对不可赎回。“这所卖的房屋和所得为业的城,到了禧年都要出买主的手”,就是如同以色列人所卖的田地和村庄房屋一样,归回原主。“因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们在以色列人中的产业”,并且是他们惟一的产业;所以若这些房屋一经卖出便不得赎回,他们就会全然失去一切。因此特别照顾他们,不许如此。雅基说,利未人没有田地和葡萄园作产业,只有城邑可住,并有其郊野;因此城邑对于他们就等于田地,而他们房屋的赎回也等同于田地的赎回,为的是不让他们的产业从他们中间断绝。

第34节 “只是他们各城郊野之地不可卖,因为是他们永远的产业”,……利未人诸城的郊野,从城外四围各有二千肘,见民数记 35:5;他们在那里有田地,可以牧养牲畜,并且这些郊野是他们共同所有的。每个利未人并不是各自有一块专属自己的田地;这就是为何这些地不可出售,也不可他们彼此议定出售,因为若如此,他们就没有地方牧放牲畜了。犹太作者通常把这里理解为:他们不可彼此调换田地、郊野和城邑。所以《米示拿》说,不可把田地变作郊野,也不可把郊野变作田地,不可把郊野变作城邑,也不可把城邑变作郊野。迈蒙尼德对此说,众人都同意,利未人不可改变属于他们的城邑、郊野或田地,因为利未记 25:34 如此说;古圣先贤的意思是,这地“不可更换”,他们不可把任何东西从原先的用途改变成别的。“因为是他们永远的产业”;所以决不可从他们手中转移,不可卖给别人,也不可更改用途。旧约制度之下,对圣所执事的供养与维持竟如此细致,也因此暗示他们应继续持守自己的职分,不可任意变动;福音的执事也当如此,应当专心于道和祈祷的职事,不让今生的事务缠累自己。o In Misn. Eracin, c. 9. sect. 8.

第35节 “你的弟兄若渐渐穷乏,手中缺乏,你就要帮补他,使他与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样”,……就是一个以色列人,如亚本以斯拉所说,因身体或家庭的患难,或因生意亏损,或无工可作,或因某种护理而落入贫穷之境。“手中缺乏”,就是在属世的财物上衰败;也可译作“他的手摇动了”或“失了力量”,以致不能供养自己和家人,没有足够的资财,或不在他手中能力范围内可以做到。这并不是由于懒惰怠忽,而是出于不得已的贫乏和需要。“你就要帮补他”,不只是同情他,也要实际分给他、供应他的需要;扶持他,免得他全然跌倒;坚固他的手,使他目前的缺乏得着补足。“使他与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样”,无论是受了割礼、凡事遵行真信仰的义归信者,还是如雅基所说,承担自己不拜偶像、不吃自死之物的门内归信者,都当如此。“使他与你同住”,就是使他可以继续住在迦南地上,不必离开此地,也不至因处于穷困中而受试探离弃自己已经归入的真信仰,那样会给他带来比肉身之死更坏的结局;或至少使他有一种可以维持生计的方式,甚至能活得较为安适愉快。p ומטה ידו,“et nutaverit manus ejus”,Montanus, Vatablus, Fagius;“vacillabit”,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第36节 “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与你同住”,……不仅要给他一些眼前的帮助,也要借给他钱,使他能开始营生,维持将来的生活,却不可向他索取任何利息;:-。“只要敬畏你的神”,因为这命令是祂所赐,祂也要求人顺服;祂本为善,也施行善,因此当因祂的良善而敬畏祂;祂又无所不知,知道暗中所勒索的一切,决不容这种过分的行为不受惩罚。“使你的弟兄与你同住”,若向他取利多要,就越发使他难以做到这一点。

第37节 “你借钱给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粮给他,也不可向他多要”,……就是借钱给他时,不可期待并坚持向他索取高额利息;这里应理解为指那些贫穷困乏的人,因为经文所说的正是这类人。若人借钱是为获利、扩大生意或进行购买,那么放贷者从其中分得一些利润,也并非不合理。“借粮给他,也不可向他多要”;由此看来,利未记 25:36 所用的那两个词,虽然大体意义相近,仍可加以区分:一个偏指金钱,一个偏指食物。后者对于一个有需要的人,不应以借贷获利的方式给予,而应白白给他。比如,一个人给穷人一斗麦子,却约定日后还他两斗,这就是“借粮给他,也向他多要”。

第38节 “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曾领你们从埃及地出来,为要把迦南地赐给你们,要作你们的神”,……他们在那里也曾是客旅寄居者,所以对处于困乏中的人,尤其是自己的弟兄,更当以恩慈相待并加以扶助;并且神曾使他们在埃及人眼前蒙恩,埃及人借给他们金银器皿和衣服,因此他们也应当白白借给困苦中的人。祂把他们从那里领出来,是要他们担当祂的诫命,虽如雅基所说,那些诫命有时显得严厉;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这句话正是十诫的前言。“为要把迦南地赐给你们”,乃是白白赐下,那是流奶与蜜之地;既然祂如此厚待他们,给了他们丰富美物,他们就不应吝惜向贫穷的弟兄和其他困乏的人施予。“要作你们的神”,就是作他们立约的神,赐福使他们兴盛,保护他们,为他们辩护。

第39节 “你的弟兄若在你那里渐渐穷乏,将自己卖给你,不可叫他像奴仆服事你”,……以上的律法和教训,似乎都是为防止人陷入这种极端贫穷,以致不得不走到下面这一步,即弟兄被卖给以色列人或外人;方法就是扶助他的需要或借给他钱。但若这些仍不足以维持他,不足以阻止他跌入最深的困苦和悲惨中,他就不得不被卖,如下所说:“将自己卖给你”,或者是他自己眼看要饿死灭亡,自愿卖身;或者如亚本以斯拉所说,是公会因他偷窃而将他卖出。在这种情形下,民事官长有权卖人,见出埃及记 22:3。“不可叫他像奴仆服事你”,就是不像那些从外邦人中买来,或战时掳来作奴隶的人那样服事。一个卖身的以色列人,无论就工作的内容、方式或服役时间而言,都不可像那些奴隶一样。奴仆通常被派作最艰苦的工作,最卑贱的苦役,也就是那些低微、羞辱人的活计;他们又被用最严酷、最专横的方式对待,并要永远服役,从不被释放。但一个因极端贫穷而卖给同胞的以色列弟兄,不可被派作任何低下、卑贱、可耻、羞辱人的工作,免得人人看出他是个奴仆,正如雅基所说;例如给主人提洗澡用具,或给主人解鞋带。相反,照同一作者所说,他应被安排在农务上,或某种手艺工作上,并且要被仁慈温和地对待,更像弟兄而不是仆人,并在禧年得释放。

第40节 “他要在你那里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样,服事你直到禧年”,……雇工是按日、按月或按年受雇,到期领了工价就可随意离去;他不像奴隶那样受专横的管辖。“又像寄居的一样”,就是住在别人家中的人,和主人同吃同住,主人待他亲切熟络,更像家里的人,而非别的什么人。“他要在你那里”,就是在上述这等身份之下,并照那样对待他。犹太人把这应用在饮食起居等事上,正如他们对申命记 15:16 所作的那样;他们说,主人不可吃细面饼,却给仆人吃麸皮饼;不可自己喝陈酒,却让仆人喝新酒;不可自己睡软枕厚褥,却让仆人睡草铺。因此他们说,谁给自己买了一个希伯来仆人,就如同给自己买了一个主人。“服事你直到禧年”,而不可更久;因为若禧年在他卖身的六年期满之前来到,禧年也会使他得自由,正如雅基所说。迈蒙尼德甚至说,他若卖身十年、二十年,只要禧年在一年之后来到,也同样使他得自由。q Maimon. in Misn. Kiddushin, c. 1. sect. 2. r Ibid. s Hilchot Abadim, c. 2. sect. 3.

第41节 “到了那时,他和儿女要离开你,一同出去归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业那里去”,……就是他的儿子和女儿,连他的妻子也包括在他本人之内。若一个人卖身时已有妻子儿女,或后来在主人同意下结婚,主人就有责任供养他们;虽然他们并没有卖给主人,也并不严格算是他的仆人,因此他们有权同他一起出去。“归回本家”,就是归回他父家的家族及其近亲的家,在服役期间他离开了那里,而禧年叫他重新归回,见利未记 25:10;“到他祖宗的地业那里去”,就是归回他父亲留给他的产业,或是他因贫穷而不得不卖掉的那份,或是后来因父亲死去才落到他手中的那份;到了禧年,他对这产业也恢复了权利,正如所引经文所说。t Maimon. in Misn. Kiddushin, c. 3. sect. 1.

第42节 “因为他们是我的仆人,是我从埃及地领出来的,不可卖为奴仆”,……主把他们从埃及救赎出来,已经取得他们,对他们有在先的权利;既然他们首先是祂的仆人,就不能成为别人的仆人。祂作为主人的权利先于并排除一切别人的要求。“不可卖为奴仆”,或作“不可按卖奴仆的方式卖”,也就是不可照着一般卖奴仆的规矩和办法出卖;不可像在市场上公开卖奴隶那样卖,也不可为着把他们当作严酷驱使的奴隶而卖,更不可卖得使他们永远处于服役之中。正如雅基所说,不可大声喊叫说,这里有一个仆人要卖;也不可把他站在“出售石”上。看来古时市场上卖奴隶的地方有一块石头,奴隶被放在其上,以表明他们是要被售卖的;但以色列人却不可如此被卖。迈蒙尼德说,必须私下而体面地卖。u ממכרת עבד,“venditione servi”,Drusius. w Hilchot Abadim, c. 1. sect. 5.

第43节 “不可严严地辖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不可像埃及人辖管以色列人那样,强逼他们作工,见出埃及记 1:13;那里所用的词与这里相同,似乎就是要提醒他们记念自己曾有的遭遇,好使他们不再像最残忍的仇敌那样对待自己的弟兄。这个词表示暴虐和压迫,就是用极严厉的方式待他们,把他们担当不起的重担和苦工加在他们身上,吩咐他们作他们做不到的事,命令他们作不必要的事,而且在时间上毫无限制。“只要敬畏你的神”,因为祂曾恩待你,把你从埃及严酷的奴役中领出来;人当以感恩记念此事,也当因不愿得罪这位如此良善的神,而不敢残酷地对待弟兄。

第44节 “至于你的奴仆、婢女,可以从你四围的国中买”,……看来他们若有需要,是容许有奴仆婢女的;但若有,他们就不可是以色列人,只可来自别国。这是预先回答一个异议,正如雅基所说:若是如此,谁来服事我呢?答案如下:“可以从你四围的外邦人中买”;也就是如亚本以斯拉所说,从他们周围邻近的亚扪人、摩押人、以东人、叙利亚人中买,只是不可从那七族中买,因为那七族是奉命要灭绝净尽的。因此雅基说,经上特别说“你四围的”,不是指你境内中间的居民,因为那些人你们不可留其存活,见申命记 20:16

第45节 “并且那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子孙,你们也可以从其中买人;他们在你们地上所生的家属,你们也可以从其中买;这些人要作你们的产业”,……昂克鲁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称这些人为未受割礼的寄居者,也就是门内归信者,即那些从周边列国来到他们中间寄居的人;他们遵守赐给挪亚子孙、有关拜偶像等方面的诫命,却没有受割礼,也未接受犹太宗教。“你们也可以从其中买人为奴仆婢女;又可以从他们在你们中间所生的家属中买”,约拿单的他尔根补充说,这些人不是迦南人。虽然犹太作者说,若列国中的一个人与迦南女子同寝,生了儿子,这儿子可以被买为仆人;若一个迦南人与列国中的女子同寝,生了儿子,这儿子也可以被买为仆人。“这些人要作你们的产业”,就是作为仆人、奴仆和婢女归你们及你们的后裔所有,如下所说。x Torat Cohanim apud Yalkut, par. 1. fol. 195. 1.

第46节 “你们要将他们遗留给子孙,作为产业,要永远从他们中间拣人为奴仆;只是你们的弟兄以色列人,你们不可严严地辖管”,……就是说,他们死后可以把这些仆人像地产和田地一样留给子孙承受;在犹太人看来,这类仆人就像不动产,如田地、葡萄园一般。“作为产业”,就是作为自己的财产,如同别的遗赠之物,正如现今海外种植园里的黑人那样。“要永远从他们中间拣人为奴仆”,他们不会在禧年,也不会在禧年前后因此得释放;除非他们自己用钱赎身,或借别人之手得赎,或者主人写下文书将他们释放;又或者主人使他们身体残缺,那么照出埃及记 21:26,主人就必须让他们自由。“只是你们的弟兄以色列人,你们不可严严地辖管”,这话再次重复,为的是确认此事,更充分说明不可被严严辖管的是哪一种人,也使他们更加注意并谨慎遵行。虽然这主要是论主人待仆人的方式,雅基却认为也包括君王治理百姓,或王治理臣仆,不可用严酷的方式。y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Kiddushin, c. 1. sect. 3. z Misn. Kiddushin, ib.

第47节 “住在你那里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渐渐富足,你的弟兄却渐渐穷乏,将自己卖给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家的后裔”,……如他尔根所说,这“外人”是未受割礼的人,也就是门内归信者;他因住在以色列人中间并与他们交易,可能变得富足,在钱财上甚至足以买一个希伯来仆人,虽然他不能买他们的土地。“你的弟兄却渐渐穷乏”,就是境况低落,陷入极大的贫穷,甚至极端贫困;因为惟有在这种情形下,他才可以卖身给以色列人,更不用说卖身给外人了。雅基提出,这里“在你那里”和“在他那里”这样的说法,暗示了原因:前者表明那寄居者富足,是因他亲近、依附某个以色列人;后者表明那以色列人贫穷,是因他亲近、依附那寄居者。

但这些词更可能是要说明:贫穷的以色列人落在富足寄居者手中,是因为他们彼此为邻,素有往来,于是就成了以下的交易。“将自己卖给那外人或寄居的”,约拿单的他尔根说,就是卖给未受割礼的寄居者;“或是外人家的后裔”,或作“根”;指那种本来出自归信家庭的人。有些人把这理解为:他虽出于这样的家庭,如今却已在神的百姓中扎根,归入以色列的共同体;然而即便如此,也不能把希伯来仆人扣留过于禧年。可是犹太作者一般都把这理解为拜偶像的人。a לעקר,“radici”,Vatablus, Piscator. b Targum Onk. Jon. Jarchi & Ben Melech, in loc. Kimchi in Sepher Shorash, rad. עקר.

第48节 “卖了以后,可以将他赎回;无论哪一个弟兄,都可以赎他”,……一个外邦人若卖给以色列人作奴仆,就要永远为奴,禧年也不能使他释放;但一个以色列人若卖给外邦人,却可以在禧年前被赎回,若不能,那时也必得自由。犹太作者把这理解为:他本人、他的亲友或会众,都有义务立刻赎他,正如约拿单的他尔根和雅基所说,因为他若在拜偶像者家中,就有被玷污的危险,也就是被偶像崇拜玷污;或如迈蒙尼德所说,有被吞没在外邦人中的危险。但从利未记 25:54 明显可知,并没有必须立即赎回的义务;而且那被卖之人也不像他们所设想的那样危险,因为按经文设想,他所卖给的寄居者并非拜偶像的人,不论他是义归信者还是门内归信者。“无论哪一个弟兄,都可以赎他”,这既可严格地理解为任何有足够能力赎他的弟兄,也可理解为与他有近亲关系的人,因为下面的话似乎正是如此说明。这里没有提到他的父亲;亚巴宾内尔说,其理由在于,人不会设想一个父亲若有能力赎儿子,却会容忍儿子被卖,因为父亲总是怜爱自己的儿子。c Pesikta apud Drusium in loc. d Hilchot Abadim, c. 2. sect. 7. e Apud Muis. Varia Sacra, p. 373.

第49节 “或伯叔,或伯叔的儿子,都可以赎他;他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赎他;他若渐渐富足,也可以自赎”,……就是父亲的兄弟,或父亲兄弟的儿子,正如昂克鲁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所译的。“他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赎他”;由此可见,赎回的人必须是近亲,正如另一种情形中赎回产业的人一样;因此,“goel”这个词既可指救赎主,也可指近亲。“他若渐渐富足,也可以自赎”,就是如亚本以斯拉所说,或拾得了失物,或承受了家族中去世之人的产业,因此他自卖以后具备了自赎的能力。约拿单的他尔根补充说,“或由会众之地”来赎;因为这种赎回有时是由公众费用承担的,见尼希米记 5:8

Baal Hatturim 说,译作“伯叔的儿子”的“Ben Dodo”一词,像通常那样缺少字母 tau,而这几个字母与“Ben David”相同;这在犹太人中是弥赛亚的一个通称,那作者显然是想到这一点。另一位犹太作者更明确地说:“这位救赎主就是弥赛亚,大卫的子孙,犹大支派的人。”事实上,这整个案例都适用于神百姓藉着基督所蒙的属灵并永远的救赎:他们因堕落、处于自然状态,成了贫穷无助的人;在属灵意义上,他们没有饼可吃,没有衣可穿,也没有钱可以购买这些;并且他们负债,欠下一万他连得,却无力偿还,于是落在罪、撒但和律法的捆绑之下;他们不能靠能力或代价救赎自己,也没有任何弟兄或最近的亲属能救赎他们,或能向神付上赎价;惟有基督能为他们成就此事。

祂藉着道成肉身,取了与他们一样的性情,同有血肉,凡事与他们相似,因此成了他们的“goel”,也就是他们的救赎主;祂不是用金银,乃是用自己宝贵的血,为他们成就了永远的救赎。f R. Bechai apud Patrick in loc.

第50节 “他要和买主计算,从卖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卖的价值照年数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价”,……就是他本人,或凡承担赎他之责的人,要同买主结算;“从卖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以此计算他已经服事了多少年,还剩多少年。由此可见,这样卖身的人不是到第六年就得释放,安息年也不能使他自由。“所卖的价值照年数多少”,无论多或少,都照下文解释的方式办理;“好像工人每年的工价”,就是他服事主人的那段时间,要按一年一年受雇的工人来折算;照他与主人同在多少年,就从原买价中按每年扣减多少,余下的数目便是赎身时应付给买主的价银。

第51节 “若缺少的年数多,就要按着年数,从买价中偿还他的赎价”,……就是离禧年还有许多年,多过他已经服事的年数;“就要按着年数,从买价中偿还他的赎价”。例如,一个人卖身时,离禧年还有二十年,他就以二十块金银之类的钱卖了自己,数目多少不拘;后来他自己或亲属与主人商议赎回之事时,若他已经服事了恰好十年,而离禧年也还剩十年,那么主人就当得十块钱作为赎价;但若他只服事了五年,还剩十五年,他就必须给十五块;其余类推,不论年数多寡,都是这样。

第52节 “若到禧年只缺少几年,就要按着年数,偿还他的赎价”,……若离禧年所剩的年数少于他已经服事的年数,那么他的赎价就更少。比如在上面的例子里,若他已服事十五年,离禧年只剩五年,“就要和买主计算,按着年数偿还他的赎价”;照前面的例子,他只要给五块钱。如此,买卖双方、买主与赎回者之间,就维持了公正与公平的律例。照样,神的百姓也是由基督以同样公义的方式救赎出来的。

第53节 “他和买主同住,要像每年雇的工人,买主不可在你眼前严严地辖管他”,……因为他每年都可被赎,所以一经赎回,便可像雇工一样离开主人的服事;他的赎价也应照他服事的年数来评定,如同他是按年受雇一般。他还要被仁慈温和地对待,不像奴仆,而像雇工一样,正如下文所说:“买主不可在你眼前严严地辖管他”;即买他的那人,他的主人,虽然是寄居者或外人,也不可严酷地对待这个希伯来人。若连希伯来主人都不可严严辖管希伯来仆人,那么在以色列的共同体中,就更不容许一个归信者如此对待希伯来人,而且还是在以色列邻舍眼前公开这样做;若邻舍看见而不加劝阻,或不把此事告诉有权纠正此类冤屈的民事官长,也是不可推诿的。

第54节 “他若不这样被赎,到了禧年,要和儿女一同出去”,……约拿单的他尔根像我们一样补足成“在这些年中”,即从他卖身之日起直到禧年之间的任何一年;亚本以斯拉也把它解释为“在到禧年所余下的那些年中”。但他指出,也有人说,这是指借着前面所说的那些方式,即借着近亲或他自己;因为“年”这个词原文中并没有,可以补作“年”,也可以补作“亲属”;因此拉丁通行本、七十士译本和东方诸译本都读作“借着这些”方式、事情或人物。“到了禧年,要和儿女一同出去”,就是从买他的主人家中和服事中出去,白白地、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地得自由,因为他已经服完自己被买时的全期。“他和儿女一同出去”;若有妻子,也包括在内,因为她包含在“他自己”里面;主人在他服役期间,对他的妻子和儿女都负有供养之责。

第55节 “因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仆人,是我从埃及地领出来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因此,他们不当永远作人的仆人,正如那些被基督宝血买赎的人不当如此,见哥林多前书 7:23。约拿单的他尔根作“他们是我律法的仆人”;见罗马书 7:25。那些被基督救赎的人,也同样是祂福音的仆人,从心里顺服所传给他们的道理模范。“他们是我的仆人,是我从埃及地领出来的”;他们曾在那里受残酷的捆绑,被严严地辖管;如今既蒙拯救脱离那里,就有责任服事主。祂也不愿别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人,都用严酷的方式辖管他们;也不愿他们作奴仆婢女,或永远作任何人的仆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祂是与他们立约的神,曾以特别提到的那件事厚待他们,也必看顾他们不被别人恶待,因此他们理当甘心乐意地服事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