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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22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22

引言 利未记 22 章引言

本章颁布了数条律法,禁止祭司在任何不洁之中吃圣物,或吃自死的、被野兽撕裂的,利未记 22:1;又说明哪些属祭司的人可以吃圣物,哪些不可以吃,利未记 22:10;并规定以色列人所献的各样供物都必须完全无残疾,利未记 22:17;也说明献祭之牲畜应当到什么年龄,以及感谢祭当在何时吃,利未记 22:26;最后以劝勉作结,要遵守神的命令,尊他为圣,不可亵渎他的名,利未记 22:31

第 1 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这是紧接着他论到祭司身上残疾之后立刻所说的话,是在连续的论述中表明:虽然有残疾的祭司可以吃圣物,但他们,甚至那些没有残疾的祭司,若在礼仪上不洁,也不可吃这些圣物:说,以下如此。

第 2 节 你吩咐亚伦和他子孙说,……就是祭司;这里没有提到以色列人或普通百姓,因为关于吃圣物的以下律例与他们无关:叫他们离开以色列人所分别为圣归给我的圣物;这既包括不献上他们依法当献的祭物,那本是他们洁净时职分上的事,也主要包括不吃其中归他们、准他们吃的那一分;这两样他们都不可做,尤其是后者,只要他们有任何不洁,正如下文所表明的:免得他们亵渎我的圣名,就是他们使那些圣物归我为圣的;这些圣物是以色列人分别出来献给他、归于他事奉的;若他们不洁而吃其中当得的一分,就是亵渎,因为这表明他们对那被分别出来归于之圣名缺少敬畏;或者说,是祭司自己藉着把这些祭物献给他而使之成圣;因为雅基说,这也包括祭司自身的圣洁;但前一种解释似乎更好,并且由利未记 22:3 得证实:我是耶和华;他自己是圣的,这些圣物也是属他的;凡亲近他的,他必在他们中间显为圣。

第 3 节 你要对他们说,你们世世代代后裔中,凡有人,……无论男女,在礼仪律有效的一切后世皆然;因为祭司家中的女子和男子一样,只要身上没有不洁,都可以吃圣物;若有不洁,就不可吃:那亲近以色列人所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之圣物的:就是亲近以色列人献给耶和华的任何祭物,或为献上,或甚至为触摸,尤其是为吃;雅基和便·革顺都指出,这里的“亲近”无非就是吃;因为单单触摸,并不至于被剪除:身上有污秽;无论因大麻风,或漏症,或摸了任何不洁净的人或物,如下文所解释的:那人必从我面前剪除;就是被逐出圣所和其中的事奉,因为神的同在在那里;或者藉着死亡从世上除灭,或由民间官长处死,或由神亲手使其立时死亡,像约拿单的他尔根所说,是藉瘟疫而死:我是耶和华;他必追讨这律法的违犯,有能力施行这样的刑罚,也必信实成就他一切的话,无论是警告还是应许。

第 4 节 亚伦后裔中凡长大麻风的,……约拿单的他尔根说,无论少年人或老年人,其实男女都包括在内;因为祭司的妻子和女儿若处于这种以及以下其他情形中,在洁净以前也不可吃圣物;若不是这样,她们原是可以吃的,见利未记 13:2;或有漏症的;即淋病,无论男女,利未记 15:2;都不可吃圣物,直等他洁净了;他可以吃十分之一,却不可吃摇祭的胸,或举祭的腿:凡摸那因死人而不洁净之物的;不仅是摸了死人而成为不洁的,也包括摸了因死人而成不洁的人或物的:或有遗精的人;就是在睡梦中不自主地遗精,出于淫欲的想象;见利未记 15:16

第 5 节 或是摸了任何使他不洁净的爬物的,……雅基认为这指所摸之物的分量,即使不过如一粒扁豆或小豌豆的分量,见利未记 11:31;或是摸了能使他沾染不洁的人,不论那人有什么不洁;如长大麻风的、有漏症的,或死人;雅基把它解释为后者,并指能使人不洁的分量,即橄榄那么大;他又指出,“不论什么不洁”也包括摸了有漏症的男人或女人,月经中的妇人,以及新近生产的妇人。

第 6 节 凡摸了这些物的,必不洁净到晚上,……这是诸般不洁之律所规定的期限,见利未记 11:31;也不可吃圣物,除非用水洗身;约拿单的他尔根说,要用四十细亚的水;是的,即便到了晚上,他也不可吃举祭或摇祭,除非他全身都浸在水里;照样,在新约之下,也不应当让人吃主的晚餐,除非他们先受水的洗礼。

第 7 节 日落的时候,他就洁净了,……前提是他已经用水洗过自己,否则即便太阳落下也不算洁净:然后可以吃圣物;祭司的家眷正是靠此度日:因为这是他的食物:这是他平常的食物,他日常的饮食,是他赖以维生之物,因为他别无其他可赖以生存的;神既如此设立,叫办理圣事的人靠圣物养生;这些又是他仅有的产业,因此神怜恤他,只禁止他到晚上,不再更久;这样行,也是要使他谨慎,不敢污秽自己,因为如此便被拦阻,不得享用他平常的饭食。

第 8 节 自死的,或被野兽撕裂的,……无论是鸟是兽,即便是洁净的,若照合宜的方式宰杀原可食用,但若自死,或被别的飞鸟走兽撕碎,就不可吃,见以西结书 44:31;他不可吃,以致因这物污秽自己;因为这是不洁净的食物,至少在礼仪上如此,不适合食用;这些本是普通以色列人都被禁止的,祭司就更不可吃了,见利未记 17:15;我是耶和华;我吩咐此事,也要求人顺服。

第 9 节 所以他们要守我所吩咐的,……翁克洛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都译作“遵守我的话”,就是遵守他诫命的话;或者是指不可吃自死的或被野兽撕裂之物;或者是指在不洁中不可吃圣物,雅基和革顺如此解释;但亚本以斯拉认为这里是指圣所,祭司要看守圣所,这似乎与下文更相合:免得他们因此担当罪孽:就是因忽视圣所而担当罪责,并因此必须受罚:若亵渎了,就因此死亡;即他们在不洁之中进入其中,并在那样的情形下吃其中至圣之物,就必死亡;雅基和便·革顺解释说,这是死于神手中,像拿答和亚比户那样,甚至用同样的方式,就是被火烧死,利未记 10:1;约拿单的他尔根也说:“免得他们死于烈火”;我耶和华使他们成圣;就是使祭司分别出来归于他事奉,因此他们理当圣洁;或者说使那些分别出来供祭司使用的圣物成圣,只是不可在他们不洁的时候吃;阿拉伯文译本作“使那成圣”,即圣所,因此不可亵渎它,反要保守它纯洁圣洁。

第 10 节 凡外人不可吃圣物,……任何一种圣物,如举祭的腿、摇祭的胸等;这里的“外人”并非指别国之人,虽然这样的人确也都称为外人,也不可吃这些东西,以弗所书 2:12;这里乃指不属祭司家的人,虽是以色列人,甚至是利未人也不行;凡不是亚伦后裔的,照亚本以斯拉所说;凡普通人或平信徒,照翁克洛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所说,以下提到的例外除外:寄居在祭司家的,或雇工,都不可吃圣物:前者不是指外邦人、门内的归信者,即弃绝偶像崇拜而获准住在以色列人中间的未受割礼之人,那常被称作“寄居在门内的”;这里乃是指以色列人中的寄居者;约拿单的他尔根明说:“以色列人的儿子,寄居在祭司家的”;并不是短期作客或与他同住吃饭的人;因为若不可吃圣物,那他住在祭司家时靠什么生活呢?这里乃指住在他家中某一部分的人:后者则指按日、按周或按年雇来的工人,期满就自由离去;不过犹太作家通常,尤其雅基,把“寄居的”解释为那耳朵被穿、用银钱买来直到禧年、永远服事的奴仆;把“雇工”解释为按年买来的,到第六年出去;但上述反对理由同样适用于这些解释。

第 11 节 但祭司若用银子买了一个人,那人可以吃圣物,……无论是本国人,有时因贫穷不得不卖身;还是外人,如约拿单的他尔根所说;即别国的人,迦南人奴仆,正如雅基所说。既然这些人是他自己买来的,又总是常住在他家中,就成了他家中的一分子,因此可以吃家中的食物;犹太人从这里推论,正如雅基和革顺所言,祭司的妻子也可以吃圣物,因为是用他的钱买来的;但对此有更好的理由,因为她先前无论属于何家,无论是不是祭司之家,因婚姻她就成了他家里的一分子,甚至是主要成员,与他成为一体,承同一名,享有他家中一切特权。某些犹太作家把这话也扩展到牲畜,因为他们把“一个人”也理解为兽类的生命,认为凡用祭司的钱买来的牲畜,也可以吃十分之一所得的供物:生在他家里的人,也可以吃他的食物;无论男女,照亚本以斯拉所说;这些是婢女所生的儿女,照雅基所说,那婢女是用他的钱买来的;这些孩子既由她们所生,也就归他所有,成了他家中的一部分,因此有权享用他家中的供应。这一切可以教导我们,福音中的圣礼不可施行给外人,就是那些没有神恩典的人,也不可施行给不属神家或神教会的人,只可施行给那些被大祭司基督的血所买赎、又由他的灵和恩典重生的人。

第 12 节 祭司的女儿若嫁了外人,……不是指外邦人,而是指任何以色列人,也就是普通人或平信徒,正如翁克洛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所说,不是祭司的人;她若嫁给利未人,或以色列人,如雅基所说:就不可吃圣物中的举祭;即举祭的腿、摇祭的胸等;她因婚姻转归别家,就不再算作父家的成员,因此再没有权利吃圣物。

第 13 节 但祭司的女儿若成了寡妇,或被休,……若她丈夫死了,或还活着却把她休了,无论他是利未人,还是以色列人:并且没有孩子;约拿单的他尔根和雅基补充说,是没有从那丈夫所得的孩子,也不是怀着他的孩子:又回到父家,与她青年时一样,就可以吃父亲的食物;不是所有的食物,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都可吃,只能吃某些,如举祭,却不可吃腿或胸,这是迈蒙尼德所记“智慧人”的传统。在这事上,他们提出两个例外,认为都包含在这话之中;一是若她无子,仍按申命记 25:5 的律法为丈夫的兄弟保留;约拿单的他尔根因此补充说:“且没有为她丈夫的兄弟留下或保留”,这是由她“回到父家”一语所包含的;二是她若怀了孕;因为虽然她没有为丈夫生儿女,若她怀孕了,也仍使她不得吃圣物;因为那时她就不再如同在青年时一样。

犹太律法关于这类人的条文是这样说的:祭司的女儿嫁给以色列人,不可吃举祭;若丈夫死了,她从丈夫得了一个儿子,仍不可吃举祭;若她嫁给利未人,就可以吃十分之一;若丈夫死了,她有一个儿子,就可以继续吃十分之一;若她嫁给祭司,就可以吃举祭;若丈夫死了,她有一个儿子,就可以继续吃举祭;若她从祭司所生的儿子死了,她就不可吃举祭;若她从利未人所生的儿子死了,她就不可吃十分之一;若她从以色列人所生的儿子死了,她便可以回到父家,正如利未记 22:13 所说;只是外人不可吃这物;不仅别国之人不可吃,别家的人也不可吃,即便是祭司的女儿从以色列人生的儿子也不可;有人认为这里主要就是指这等人;亚本以斯拉也指出,这话是指她若有儿子,则是说到那儿子;正因着那儿子,她自己也不可吃。

第 14 节 若有人误吃了圣物,……或者他不知道这是圣物,或举祭之物,或同类之物;又或者如革顺所说,他不晓得这样行的刑罚;这应当理解为任何不是祭司、或不属祭司家的人,甚至任何普通以色列人;约拿单的他尔根说,是以色列中的一个人,或以色列人,即普通百姓中的一个:就要照圣物加上五分之一;就是在他所吃之物的价值之外,再加上五分之一,也就是他要照所吃之物偿还全价,另外再加五分之一:交给祭司,归于圣物;意思是,他要把那五分之一连同所吃之物的等价赔偿交给祭司;因为他不可能把那圣物本身还回去,只能作出赔偿;照革顺所说,他要把本金给那圣物原属的祭司,至于那五分之一,可以给任何祭司。犹太律法关于此事的条例是:误吃举祭的人,要赔偿本金和五分之一;无论是吃、喝,还是用来抹身,都是一样;无论举祭是洁净的还是不洁净的,都要赔偿五分之一,连五分之一的五分之一也要赔;他所赔的举祭,不可用圣物本身,只可用普通而合式的物品,这些物品随后成为举祭,并成为其补偿;即使祭司愿意免去,也不可。

第 15 节 他们不可亵渎以色列人献给耶和华的圣物。就是不可使外人吃这些圣物,或容让他们吃,正如雅基所解释,把这话归给祭司,说祭司应当谨慎,免得外人吃圣物;或者是指外人自己去吃,那样圣物就被亵渎,当作平常之物用了。

第 16 节 免得使他们担当干犯的罪孽,……就是罪的刑罚:或者是指那些外人,当他们吃祭司的圣物时;祭司若容让他们这样做,就是使他们承担因此招致的刑罚;或者也是指祭司自己;七十士译本把这词译为“他们自己”,雅基也如此解释;那么其意思就可能是照约拿单和翁克洛斯的他尔根所说,祭司“在不洁之中吃圣物时”,要担当自己罪的刑罚;这正是本章前面所禁止的;但这解释似乎离上下文太远;前一种意思更好:因为我耶和华使他们成圣;无论是那些圣物所属的祭司,还是供他们和他们家属使用的圣物,都由我使之成圣,而且只给他们使用。

第 17 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是在同一时候;因为既然他说了许多关于祭司圣洁的事,祭司的职责本是献祭,于是他又加上多项关于他们所献祭物之性质、条件和情形的话:说,以下如此。

第 18 节 你晓谕亚伦和他儿子,……就是祭司,他们的工作是献祭,因此他们必须知道,带到他们面前来的,应当献上的是哪一类哪一种:又要晓谕以色列众人:他们是带祭物来的人,也是这些祭物为之献上的对象,因此也应当明白什么样的祭物蒙神悦纳,什么样的不蒙悦纳:你要对他们说,凡以色列家中的人;这话包括妇女、仆人,甚至外邦人,正如犹太作家所说,他们也可以许愿、献甘心礼,如同以色列人一样:或是在以色列中的寄居者;就是住在那里别国的人,或是门内的归信者,或是公义的归信者,便·革顺如此说;亚本以斯拉指出,经文提到寄居者,是因为以色列人和外人的许愿与甘心祭在某方面有相同的道理,如下所述:凡献供物,不拘是为所许的愿,为甘心献的,就是献给耶和华作燔祭的;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智慧人区分许愿和甘心祭;凡许愿的都是甘心祭,但不是每一种甘心祭都是许愿;虽然这二者都属于平安祭的一类,但从外邦人收受时,并不按平安祭收纳,而只按燔祭收纳,因为这些祭物是他们出于向神的敬虔所献,不给以色列人吃;迈蒙尼德说,从外邦人那里只收燔祭,正如利未记 22:25 所说,“也不可从外人的手”收纳等等;即便是飞鸟的燔祭,也可以从外邦人收,虽他是拜偶像的也可;但平安祭、素祭、赎罪祭、赎愆祭,就不从他们收;至于不是出于许愿或甘心献上的燔祭,也不从外邦人收,例如产妇的燔祭和同类的祭;若外邦人带来平安祭,就把它当作燔祭献上,因为外邦人的心是向着天的。

第 19 节 你们献祭,要蒙悦纳,……因为许愿和甘心祭原本在乎人的自由选择,取决于自己的意思和喜乐;而既然献上,也应当存甘心乐意的心,全心而献;或者可译作“使你们得悦纳”;如翁克洛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所译;或者说,为得恩惠的悦纳,即叫它们在神眼前可喜悦、蒙收纳,雅基如此解释;为此,以下的条例必须严谨遵守:要将没有残疾的公牛,或绵羊,或山羊献上;公牛、绵羊、山羊,是唯一可以取来献祭的牲畜;凡作燔祭的,总要是公的,且无残疾,见利未记 1:3;但其他祭,如平安祭和赎罪祭,则可以用母的,见利未记 3:1。这里没有提到飞鸟,虽然燔祭中也有飞鸟,因为对于飞鸟,并未要求必须是公的、无残疾;正如雅基所说,它们不是因残疾被弃绝,只是因缺少肢体才不合格。

第 20 节 凡有残疾的,你们不可献上,……这是总则,下面才列出细目;这条也曾被外邦人仿效。埃及人不但只献公牛,而且十分仔细地察验,务要它们完全纯净、毫无瑕疵;罗马人也有习俗,祭祀所拣选的羊必须毫无缺损;在希腊人中,荷马也说到用完全的山羊献祭,以平息诸神:因为这于你们必不蒙悦纳;若有残疾,就不能因你们的缘故为神所喜悦、所接纳;见玛拉基书 1:13

第 21 节 凡献平安祭给耶和华的,……正如便·革顺所说,这里和平祭与燔祭有别;因为虽然平安祭也必须完全、没有残疾,却不像燔祭那样必须是公的,利未记 3:1。这祭或是为感谢所蒙的恩惠,利未记 7:12,或是为还所许的愿;就是在患难中所许的愿,若神搭救他,他就要献这样的祭:或是作甘心祭;或因已蒙恩惠,或为求得恩惠:无论是牛,是羊;无论公牛或绵羊,其中也包括山羊,因为都属羊群,利未记 22:19;总要完全,方蒙悦纳;在各部分都完全,不仅外面看得见的部分,连里面的部分也要完全:因此犹太作家说,若只有一个肾,或脾脏消耗了,就不宜献在坛上;所以要成为蒙神悦纳的祭,就必须在各方面都完整无缺:其间不可有残疾;这话重复说,是为坚固此命令,也叫人留心遵守。这样的祭预表基督,就是神无瑕疵的羔羊;他把自己无瑕无疵地献给神,彼得前书 1:19;这也表明,人的祭没有一个能在神面前如此蒙悦纳、足以为人赎罪,因为人的祭都不是完全无瑕的。

第 22 节 瞎眼的,折伤的,残废的,……这里的“瞎眼”是指一只眼或两只眼瞎了;埃及人既不献有任何残疾、颜色不同、形体变样的牛,也同样不献失掉一只或两只眼睛的。有些人如亚本以斯拉所说,把“折伤的”限制为头部折伤;但另一些人解释为脚的骨折,也包括头,甚至尾巴、胁旁或肋骨;不过也有人认为,不显露在外的骨折不算在内,如肋骨的折伤;革顺如此说。至于外邦人,正如普林尼所记,他们既不用人肩抬来的小牛献祭,也不用瘸腿的牲畜。

“残废的”,有人理解为脚断了的,亚本以斯拉也这样提到;但七十士译本译作“舌头割伤的”;约拿单的他尔根译作“眉毛受伤的”;雅基似乎两者都包括,把它解释为眉毛被割断或折断,嘴唇也是如此;但更宜一般地理解为身体任何部位残损、毁伤;外邦人中,正如波菲利所说,残缺的牲畜不可献祭;喜剧作家也有一处反对献一祭物,因为它没有尾巴;注释者就说,凡有残缺的都不用在圣礼中,也没有任何不完全、不健全之物可以献给众神;特别是塞尔维乌斯指出,若舌头被割去或劈开,也不行;这正可说明七十士译本,而格老秀斯也注意到这一点:或有瘤子的:也有人译作满身疣子的;约拿单的他尔根说,是眼睛有黑白混杂之病的;革顺也把它解释为眼白上的类似缺陷;因为他说,若是在黑眼珠或瞳人上,眼睛就会瞎了:或有癣疥的,或长疮癣的:与人身上的同样;这些你们都不可献给耶和华;凡有这些缺陷的牲畜都不可献;雅基说,这话重复了三次,是要他们在将牲畜分别为圣、宰杀、洒血这几方面都谨慎:也不可把这些献为火祭,放在坛上献给耶和华;不可把它们作燔祭献在燔祭坛上,也不可把它们的脂油焚烧在坛上。

第 23 节 无论是公牛,或绵羊,若肢体有余,或有缺欠,……就是肢体多于应有的,如五只脚,或一只耳朵里有两块软骨,正如革顺所说;或少于应有的;又或者如雅基所说,是某一肢体比另一肢体更长或更短,如腿或大腿;照约拿单的他尔根,是睾丸多余或有亏缺;七十士译本则说,是耳朵或尾巴被割去的;拉丁通行本也是如此:这类可以献为甘心祭:即为修理圣所或圣殿之用,正如雅基和革顺所说;可以把钱,或祭牲的价值,交给祭司作此用途,但照他们的看法,不可献在坛上:不过这更像是上面律法的一个例外,准许这类牲畜作甘心祭,虽然不可作还愿祭,正如下句:只是还愿的,就不蒙悦纳;因为甘心祭本是随人的意愿和喜乐,人愿献什么都可;但若他许愿要献这样的祭,那就必须用完全无残疾的牲畜。

第 24 节 睾丸损伤的,压碎的,破裂的,割开的,你们不可献给耶和华,……约拿单的他尔根作:睾丸受压受伤、筋脉败坏受伤的;多数犹太作家也如此解释:在你们的地上,也不可这样行;就是不可献任何这一类的祭,无论燔祭、平安祭或别的祭;或者说,你们不可作这种事,也就是不可使任何牲畜的睾丸受压、受伤、破裂、割开;上述作家都这样解释。

第 25 节 这一切,你们从外人的手,也不可献作你们神的食物,……这里的外人,是指外邦人、门内的归信者,就是弃绝偶像崇拜、愿意向真神献祭的人;但凡有前面所述这类缺陷和残疾的,祭司都不可从他手中收下,献在神的坛上;之所以特别指出这一点,是因为一方面外邦人可能以为这种祭也会蒙悦纳,因为他以前也许常把这样的祭献给偶像;另一方面祭司也可能以为,这样的祭给外邦人献就可以,虽不适合以色列人:因为它们里面有败坏;或者说,它们因受压、受伤、破裂、割开而成为败坏的:其中有残疾;这似乎是为解释前一句,也可涵盖前面所列的一切残疾,以及其中所包含的所有情形;因为这里虽然只提了几项,犹太人却算出不少于五十种:这些于你们必不蒙悦纳;不能为你们赎罪;雅基说,或作“从你们手中”;就是祭司从他们手中献上,也不蒙耶和华悦纳,因此对献祭的人毫无益处,对那些为他们而献的人也无益。

第 26 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与前面一样,是在同一时候,在连续的讲论中,因所论的主题同属一类,都是关于献祭:说,以下如此。

第 27 节 才生的公牛,或绵羊,或山羊,……这里只提这三样,因为惟有这三样用于献祭,这律法也是指此:要在母畜之下七天;无论是牛犊、羊羔,或山羊羔;在满七天以前,不可把它从母畜那里取走杀了,无论作食物或作祭物都不可。法吉乌斯说,希伯来人给出牲畜不可在第八日以前献祭的两个理由:其一,必须先有一个安息日经过,因为照他们所说,没有安息日,一切都不完全、不稳固;安息日给世上的万物带来完全和稳固;其二,天地七日造成,牲畜活了这样久,似乎也就算是完全了。但他说,若要追求其奥秘意义,还可给出一个更好的理由:即所有祭物所预表的基督,不是在婴孩时期被献上或受死,虽希律曾谋害他,而是在成年之时;这也表明,任何人都不配作挽回祭,因为软弱无能,不能在神的公义面前站立得住,惟有基督,里面有完全的力量:从第八天以后,可以蒙悦纳,作为献给耶和华的火祭;就成为神所悦纳的燔祭;普林尼也说,羊羔到第八天适合献祭,牛犊则到第三十天;见出埃及记 22:30

第 28 节 无论是母牛,是母羊,……或作“一头牛或一只羊”;因为亚本以斯拉说,这条律法同时涉及公母,二者都不可连同幼畜在同一天宰杀;不过雅基说,惯例是专指母的,因为禁止的是宰杀母兽和它的儿子或女儿;但不适用于公的,所以宰杀父和子是可以的:不可同日宰母和子;或作“它和它的儿子”;就是那幼畜,无论是牛还是羊,无论公母;不过革顺指出,这律法只适用于母兽和其母性幼畜,不适用于父兽和儿子;因为在许多动物中,并不明显知道父是谁,所以即便明知是父,若父和子在一日被宰,也不至于受鞭责:这律法的理由似乎是要鼓励怜悯和慈悲,抑制残忍;因此约拿单的他尔根说:“我的民以色列人哪,你们在地上也要怜悯,正如我们在天上的父是怜悯的一样:无论是母牛,或母羊,等等。”

第 29 节 你们献感谢祭给耶和华的时候,……这是一种平安祭,与前面所说的甘心祭和许愿祭有别:要甘心献上;随自己所愿,无论献公牛、绵羊、山羊,无论公母都可;这些原留给他们自由选择;或者如约拿单的他尔根和雅基所说,是“使你们蒙悦纳”;就是说,他们这样行是对的,也应当谨慎照着规定的方式去献,使之蒙神悦纳,尤其要注意下文所说。

第 30 节 要当日吃完,……这是关于这祭的律法:一点不可留到早晨;拉丁通行本补充说,是留到次日早晨;便·革顺指出,就更不可留下其中的脂油和至圣之物,因为前者要烧在坛上,后者要给祭司吃:我是耶和华;我立了这律法,也要求人遵守。

第 31 节 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诫命,……无论祭司或百姓,就是此时所颁布的一切诫命,以及其余一切诫命;他们都当留心遵守,记在心里,并付诸实行:我是耶和华。

第 32 节 不可亵渎我的圣名,……就是不可违背神的律法,尤其不可献有残疾的祭物,或未到适当时候就献;也不可在一日之内宰杀母和子;因为如亚本以斯拉所说,这话是对亚伦子孙说的:我却要在以色列人中被尊为圣;藉着他们中间的祭司,也藉着他们自己遵行一切诫命,特别是前面所提最后一条,就是关乎他们同日吃完平安祭的: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他已将他们从万民中分别出来,又赐给他们圣洁的律法,使他们遵行;藉着遵守这些律法,他们至少在外在方面得以为圣。

第 33 节 我是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作你们神的,……藉此他显明自己是他们立约的神和父,对他们有慈爱恩待;这也使他们有义务敬畏、事奉、敬拜他,以上他为神:我是耶和华;他对他们有至高的权利和要求,因此他们理当顺服他的旨意,遵守他的律例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