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leCollab
En

利未记 第 21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21

引言

利未记 21 章引言 本章论到祭司,就是亚伦的子孙,禁止他们为死人沾染自己,除非在某些情形之下,利未记 21:1;又禁止他们娶妓女或被休的妇人,利未记 21:7;并论到他们中任何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这罪要以死刑惩治,利未记 21:9;本章也包含大祭司当遵守的特别律例,就是他不可为任何人哀哭,甚至不可为父母,利未记 21:10;也不可出圣所,利未记 21:12;也不可娶除处女以外的任何女子,利未记 21:13;又指明凡祭司身上有残疾的,都不可供神圣职事,虽然他们可以吃圣物,利未记 21:16

第1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 照一些犹太著作家的说法,这话是在会幕设立的那一天说的;毫无疑问,这是在上面那些律例颁布的同一时候赐下的。既然以色列人整体的纯洁和圣洁都被如此看顾,那么那些在神的事奉和敬拜上更特别有分的祭司,也必须圣洁,并得着一些教训,好叫他们谨慎,保守自己不受一切污秽沾染。犹太作者特别指出,这一段关于祭司的条例,是接续并联于前面关于交鬼的和行巫术之人的律法,为要教导人,在疑难之事上不可求问这样的人,乃要来到主的祭司这里。你告诉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说: 这里的祭司,无论年长年幼,无论适合供职与否,也无论身上有无残疾,都包括在内;因为这里有些事是关乎他们的。照约拿单的他尔根说,这是指亚伦的儿子,男性子孙,不包括女儿;雅基和其他人也这样说,因为她们没有义务遵守这里所给的律例。

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就是不可进入有尸体停放的帐棚或房屋,不可摸尸体,不可因尸体而沾染,也不可送葬到坟墓,或为死人作任何哀悼的表示;参民数记 19:11。这就是说,对民中一般的人,若不是与他有近亲关系,不在后文所豁免的情形之内,便不可如此。正如我们所知,罗马人中也有这样的风俗:凡因丧事而沾染不洁的人,不可献祭;这表明祭司不被允许参加丧礼,这风俗或许就是由此而来。波菲利也说,圣职人员和监察圣物的人,应当远离丧事、坟墓,以及一切污秽、哀伤的景象。

第2节 除非为他骨肉之亲近的,…… 对这些人,他可以沾染自己并哀哭,或者与他们同在,照料并办理他们的丧事。这一句有人看作总说,下面所列的是具体项目,如亚本以斯拉;也有人把它看作第一个例外,特指他的妻子;因为这句话也可译作“为他的骨肉”或“他其余的自己”,就是他的妻子,她是他的另一半,与他成为一体。雅基等人也说,他的骨肉中,没有别人,只能是妻子。若这里不是指妻子,别处也没有明说她,但她必然包括在内,因为祭司尚且被准许为其他不那么亲近的亲属沾染自己。以西结的事例也清楚表明,祭司可以为妻子哀哭,见以西结书 24:15;神特别禁止他如此,正说明那是非常的情形,而平常本是许可的,否则就无需特别禁止了。 所谓为母亲、父亲、儿子、女儿、弟兄; 阿尔费斯还加上“和他的妻子”;这些都是近亲,自然的亲情会引导并要求他为他们哀哭,关切他们的死亡,并照料他们的丧事。这是指普通祭司说的;至于大祭司,则不可为这些人中的任何一个哀哭,也不可为他们沾染自己。

第3节 又为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亲近他的,…… 就是说,他同父同母的姐妹,如亚本以斯拉所言;不过按革顺的说法,是指同父异母的姐妹,而非同母异父的;但按阿尔费斯所说,则是指同母的姐妹。这里“亲近”或许不是指血缘的亲近,因为“姐妹”一词已表达了这一点;更可能是指居处的亲近,因为她若未嫁,就一直住在父家直到去世。 她若没有出嫁, 就是既没有许配给人,因为那样她就应当亲近丈夫,不再亲近弟兄,所以他不可为她沾染自己,正如革顺所说;也没有嫁人,因为若她曾经出嫁,即便后来被丈夫弃绝或休了,他也不可为她沾染自己,同一位作者也是如此说。 祭司可以为她沾染自己。 就是为那纯洁的处女,她从未许配于人,也从未嫁人,从未离开父家,因此没有丈夫可以为她哀哭、照料她的丧事。前面所说其余诸人,也都是同样的情形。雅基说,这里是命令,不只是许可或容让,乃是祭司应当并必须如此行。正如有记载说,祭司约瑟在安息日傍晚妻子去世,他不肯为她沾染自己,他作祭司的弟兄们便强逼他如此行,违背他的本意使他沾染自己。

第4节 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使自己沾染不洁,…… 这话不可理解为民间的贵胄、首领、官长或统治者;因为上下文只讲祭司,并不讲别的人物。况且这等人是可以为死者沾染自己或哀哭的,像亚伯拉罕为撒拉哀哭一样。也不是指丈夫为妻子,因为连祭司都可以为妻子这样做,何况普通人。也无需像某些犹太作者那样,把这里限制为淫妇之妻,说丈夫不可为这样的妻子哀哭,而可以为合法的妻子哀哭;经文里并没有提丈夫或妻子。 这些话应当解释为祭司,或是从他身为尊贵、有分量、重要人物这一点来理解,说明他为何不可为死人沾染自己;因为他是民中居首的人,要在圣事上替他们供职,所以若不谨慎保守自己不为死人沾染,就常会因此不能为百姓尽职,这会给他们带来不良后果;因此上面所豁免的情形,只限于那些少有发生的事。或者更合宜的是,把这话看作禁止他为“任何首领”或民中的重要人物、主人、统治者、官长而沾染自己;即便是这样的人,若不是他的亲属,他也不可为其沾染自己。 使自己俗化。 就是使自己不适于圣职服事,或者使自己成为寻常人;把自己降到普通平民的地位,不再比一般人更有资格在坛前供职,或作祭司职分中的任何事。

第5节 不可使头光秃,…… 这是为死人,如雅基、亚本以斯拉和便革顺所说;不可剃头,不可将头发周围剃去,也不可为死人的缘故使额前秃发。正如这些事对以色列人是被禁止的,对祭司也一样,因为这些以及下文所说,都是外邦人在哀悼死人时所行的迷信风俗,亚本以斯拉特别说,这是迦勒底人所用的风俗。希腊人也是如此;当亚历山大的将领赫菲斯提安死后,亚历山大效法荷马笔下的亚基里,将自己和兵士的头发都剃了。埃及人因哀悼失去俄西里斯,每年也剃头;而爱西斯的祭司因哀悼她失去的儿子,被米努修斯·腓力称为她的“秃头祭司”。参利未记 19:27。 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 就是胡须的五个角。参利未记 19:27及下文。这不仅是一般以色列人不可行的,也是祭司特别不可行的;虽然据希罗多德记载,埃及祭司连头和胡须都剃净。爱西斯的图像中也如此表现。 也不可用刀划身; 无论是用指甲抓破脸和胸,还是用器具割伤身体任何部位,这都是外邦民族的风俗;埃及人在哀悼时就是这样做的。参利未记 19:27及下文。

第6节 要归神为圣,…… 分别出来归他服事,全然献给这职分,不去介入那些妨碍服事、使自己不适合服事的事;这也正是福音执事所当有的样式,他们应当专心于此,不被别样事务缠累。那些抬主器皿、办理圣事的人,应当洁净、纯洁、圣洁,并且在纯洁和圣洁上给别人作榜样。 不可亵渎神的名; 不可因自己而使这名被亵渎、被毁谤,也不可使神的服事因他们受污而中断,以致那些承担他名的人,被降到与普通人同等的地位。 因为耶和华的火祭, 就是燔祭,是每日献在燔祭坛上的,此外还有在不同场合所献上的其他祭。 就是他们献的神的食物; 就是陈设饼,是他们每周摆设在主面前陈设饼桌上的;也包括素祭,就是“minchah”,他们常与其他祭物一同献上的供物。或者,“和”字既然是补上的,也可以略去;如此这句就是同位解释,把火祭说明为他们神的食物,因为这祭物全然烧在坛上,献给神,成为他的食物,并为他所悦纳,见利未记 3:11。 所以他们要圣洁; 与众人分别出来,禁戒一切肉体和灵里的污秽,远离一切道德上与礼仪上的不洁;因为神的食物理当由圣洁的人来献上,这极其合宜。

第7节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 前者是指公开卖淫、因情欲或图利而向任何人卖身的妓女;后者是指贞洁已被败坏的人,或是被强暴玷辱的,或是自愿受引诱、被说服、被诱骗而失身的,但并不是以此为惯常生活的人。这似乎才是这些词真正的意思。不过,犹太作者的理解不同。他们认为“妓女”是指不是以色列妇人的女子,不是生于以色列人的,至少其母不是以色列妇人,例如归信者或被释放的奴婢;因为他们说,除了这样的人,或者与祭司不可娶之人同寝的女子,并无所谓妓女;比如那些犯了当剪除之罪的人,或尼提宁人,或私生子,雅基就是如此说。

“被污的人”则被他们理解为出自被拒绝之人的后裔,正如约拿单他尔根的释义;也就是说,出自乱伦婚配,就是利未记 18章所禁止的婚配,或者出自祭司不可娶之人的后裔,例如大祭司若娶寡妇所生的女儿,或普通祭司若娶被休之妇所生的女儿,这就是雅基的意思。也不可娶被丈夫所休的妇人为妻; 在那些时代,以及后来的时代,丈夫为许多理由休妻是常见的,即便并未指控她犯奸淫;但这总是暗示这妇人有某种不妥,叫人怀疑她做了不体面的事,因此祭司被禁止娶这样的人。约拿单他尔根还加上“或被丈夫的弟兄离弃的”;于是他把那“脱鞋的妇人”也包括在内,就是那无子的寡妇,丈夫的弟兄拒绝娶她,她便脱下那人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见申命记 25:7。按这位释经者和其他犹太作者的说法,祭司也不可娶这样的人;若娶了,要受鞭打。

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的; 他与常人有分别,是献给神服事的,因此不可因这类妇人而受玷污,也不可因这样的婚配而落在羞辱和毁谤之下。

第8节 所以你要使他成圣,…… 按亚本以斯拉的说法,这是指在思想和言语上;就是当以为他是圣洁的人,因他担负圣职,要尊荣他,也要尽所能保守他远离不圣洁和污秽,特别是防止他娶不合宜、不相称的人,免得给他和他神圣的职分带来羞辱。 这话似乎是对摩西说的,因此也延及后来的民事官长;他们不可容许这类婚姻在祭司职中发生,不但要劝阻,而且要运用权柄,逼他们休掉这样的妻子;若他们不肯,就要施以严厉手段。雅基说:“你要使他成圣”,不论他愿意不愿意;若他不肯休她,就打他、惩治他,直到他把她休掉。参以斯拉记 2:62。 因为他奉献你神的食物; 这里不是指他每周摆列在主面前的陈设饼,乃是指他献给神的各样礼物和祭物,这些在神看为他的食物,因此那亲近神、办理这职事的人理当圣洁。见利未记 21:6。 所以他要在你眼中为圣; 在你的判断和估量中当看他为圣,也要为你的缘故献上圣洁的祭,所以他自己当谨慎保守圣洁。 因为我耶和华使你们成圣的,是圣的。 他在本性、作为和道路上都是圣的,并且已将他们从万民中分别出来,归自己作圣民,所以那些为他们办理圣事的人,也必须同样圣洁。

第9节 祭司的女儿,…… 约拿单他尔根把这话限制在已许配人的女儿;但雅基、亚本以斯拉等人则认为,无论已许配还是已出嫁都包括在内;他们都承认,正如前者所说,经文不是指单身、完全自由的女子说的。 然而,经文本身并没有这样的例外。再者,任何女子若已许配给人,又犯了这里所说的罪,都是要处死的,见申命记 22:23;因此若祭司的女儿也只是如此,那这条律法便显得多余,除非认为其目的只是规定她所受之死法不同,火刑比石刑更可怕。 若她行淫玷辱自己, 这本就使任何人蒙羞,何况一个有尊荣、与如此神圣职分之人有亲属关系,并受过更严格宗教教育,又曾在父家吃过圣物的女子;这一切都加重了她的罪,使她的行为更为羞耻可憎。 有人译作“她一开始行淫的时候”;就是说,只要一被发现,第一次犯此罪,也不可宽纵,必须处死。 她辱没了父亲; 这又加重了她的罪。她使父亲蒙羞,贬损他的职任,使他遭受责难、辱骂和讥笑,仿佛他没有好好教养她,没有更好地教导她,也没有约束她。人必因此责备他说:“这是祭司的女儿,竟作了这样的淫乱之事。”人也必像雅基所说的那样,不再说“生她的当受咒诅,养她的当受咒诅”。 必用火将她焚烧; 不是把熔化的铅灌入口中,乃是用柴堆围着她烧。参申命记 22:23及下文。这里没有规定与她行淫之人的刑罚;但按犹太法典,那人应当被勒死。

第10节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的,…… 或是在他作祭司的弟兄中高过他们,或是在以色列弟兄中,在他们中间并治理他们作大祭司;也有人译作“那比他弟兄更大的祭司”,意即职位更高。犹太人说,大祭司在美貌、力量、智慧和财富上都应当胜过他的弟兄;若他财物不足,众祭司都要按各人的财力给他,直到他成为他们中最富有的。膏油浇在他头上, 正如亚伦受任时,膏油浇在他头上,他之后继任的人也是如此,见出埃及记 29:7利未记 8:12。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 就是大祭司在受任时所穿的八件衣服,见利未记 8:7;他和他的儿子也因此被称为承接圣职,见出埃及记 29:29。为此,他的“手”要被“充满”,正如这里的话所表达的,就是把承接圣职之公羊的脂油和右腿,并一个饼、一个油饼和一个薄饼放在他手中,见出埃及记 29:23

在这一切事上,他都是基督的预表。基督常被称为那伟大的大祭司,在上述各方面都大过他的弟兄,惟独在世俗财富上不是如此;然而地和其中所充满的也都是他的。正如他比世人更美,比壮士更强,智慧和知识的宝藏都藏在他里面;他也受膏,喜乐的油胜过同伴;他的衣服都有没药、沉香、肉桂的香气,并且已被分别为永远的大祭司。论到大祭司,说:不可蓬头散发; 意思是,不可因死者的缘故而如此;不可摘下冠冕,或以任何类似方式为死人表示哀悼。或者如翁克罗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所说,不可养长头发;雅基也是这样解释,说不可为哀悼而留长头发。什么叫养长头发呢?就是让头发长过三十天。也不可撕裂衣服; 也是指因死者的缘故,所以约拿单补充说,是在患难或为死人哀哭的时候。然而,在亵渎神之事发生时,他可以撕裂衣服,见马太福音 26:65

事实上,按犹太法典,他在哀悼中也可以撕裂衣服,只是方式与普通祭司不同;因为他们说:“他不可像别的祭司那样为死人撕裂衣服”,正如经上所说:“也不可撕裂衣服”;若他这样撕裂,就当受责打,但他可以在下方、靠近脚的地方撕裂。米示拿也说,大祭司从下方撕裂,普通祭司从上方撕裂。参马太福音 26:65及下文。

第11节 不可挨近死尸,…… 就是不可进入有尸体所在的帐棚或房屋,如雅基和亚本以斯拉所解释的,因为凡进入这样地方的,七天不洁;因此大祭司若进去,也要七天不能尽职,见民数记 19:14。这种做法后来也被外邦人模仿;在罗马人中,“Flamen Dialis”,即朱庇特的大祭司,不可进入焚烧或埋葬尸体的地方,也不可摸尸体。塞尔维乌斯告诉我们,他们有个习惯,在有尸体的房屋门口放一枝柏树枝,免得大祭司因不知情而进去,致使自己沾染不洁。 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 就是不可进入他们停尸的帐棚或房屋,不可摸他们,不可参加他们的丧礼,也不可料理他们的丧事。这里无需再提儿子、女儿、弟兄、姐妹;因为若连父母都不可为之沾染自己,那普通祭司所豁免的那些亲属,就更不可了,见利未记 21:2。犹太人确实为大祭司设一例外,就是若他在路上遇见尸体,便有义务为那尸体沾染自己并将之埋葬。罗马人中也有类似看法,尽管大祭司看见尸体被视为有罪,但若看见了却任其不葬,则被看作更大的罪。

第12节 不可出圣所,…… 就是在供职的时候,无论任何缘故都不可出去;此外,若有必须出去的情形,还是可以出去的,只是这种事极少,而且通常只在夜间。迈蒙尼德说,圣所中为他预备了一所房子,称为大祭司的房间;他终日留在圣所,是他的尊荣和荣耀,除非回自己家,否则不出去,而回家也只是在夜里,或白天一两个小时;他的家在耶路撒冷,他从不离开那里。但这律法只是针对有死人之时而说;例如有人来报他父亲或母亲去世,若他正在供职,就不可因这事中断职事;因为我们知道,大祭司在哀丧中仍可献祭,只是不可吃祭物;而普通祭司则既不可献祭,也不可吃。若他当时不在供职,也不可因此离开圣所,跟随尸体或灵柩而去,如雅基和亚本以斯拉所解释的;至少他不可走出城门。

甚至有些人连这一点也不允许,说若死者是他的亲人,他也不可跟在后面出去;他不可出自己家的门,也不可出圣所,众人都当到他家里去安慰他。不可亵渎神的圣所; 不可因任何缘故离弃圣所的服事,尤其不可因死人而离去,跟着他们去,也不可在自己因沾染而尚未洁净的期间再次进入。因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头上; 那膏油是荣耀的冠冕,使他比别人更尊贵,因此他当谨慎,不要因以上之事而贬损这尊荣。或者有人补上“和”字,译作“冠冕和膏油”;金牌,就是有时所说的圣冠冕,与膏油都在他身上,这表明他是极尊贵的人,仿佛既是祭司又像君王,因此也是基督的预表;基督乃是坐在宝座上的祭司,见撒迦利亚书 6:13。我是耶和华; 我是他的大祭司所服事的那一位,也是吩咐他这一切并要求他顺服的主。

第13节 他要娶处女为妻。 便革顺指出,是一个,不是两个或更多;迈蒙尼德也说,大祭司绝不可同时娶两个女人,因为经上说“一个妻子”或“一个女人”,不是两个;他勒目也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以色列人,包括普通祭司,都实行多妻,但这些作者认为,大祭司绝不被许可如此。埃及人虽然可以随意娶多个妻子,他们的祭司却只娶一个;新约的执事也当作一个妇人的丈夫,见提摩太前书 3:2。 而大祭司所娶的这女子必须是“处女”,不仅从未与男子同房,也从未许配于人;甚至按他勒目学者的说法,她还不可是完全到了适婚年龄、或青春期已完全满了的女子,那年龄是十二岁。大祭司应当在这年龄之内,或稍早的时候娶她,好叫她是纯洁处女这一点毫无可疑;因为经上说“在她的处女身中”,就是在她青春期之内,尚未完全过去的时候。 许多人认为,这乃是基督和教会的象征;正如大祭司预表基督,那他所娶的处女就预表教会;教会许配给基督,如同贞洁的童女,见哥林多后书 11:2

第14节 寡妇,…… 大祭司不可娶,无论是祭司的寡妇,还是普通以色列人的寡妇,如亚本以斯拉所说;也就是任何不是祭司家族之以色列人的寡妇。而且按犹太法典,无论她是订婚后成寡妇,还是婚后成寡妇,都不可娶。意思是说,若她已许配给人,而那人尚未娶她就死了,虽然她仍是处女,但既已许配给他,就算作他的寡妇;这样的人,大祭司也不可娶,正如不可娶曾正式嫁人而守寡的妇人一样。不过照同一类规条,若他先与寡妇订婚,之后才被立为大祭司,则还可以娶她;他们还举了甘拉之子约书亚的例子。同样也说,大祭司若兄弟死了,必须容许人脱他的鞋,却不可娶兄弟的遗孀;而在别的情形下,若兄弟无子,这是律法所要求的。或是被休的妇人; 无论是被祭司休的,还是被普通以色列人休的;事实上,普通祭司既不可娶这样的人,大祭司就更不可。

或被污的人, 就是生于祭司不可娶之人所生的女子,如约拿单他尔根和雅基所解释的;见上文。或是妓女; 就是公然卖淫的妇人。这些人,他都不可娶为妻; 禁止这些婚配,是为维护他职分的尊严,并叫人对这职分存敬畏之心。这里似乎有递进的次序:他不可娶寡妇,这是别人都未曾被禁止的;若寡妇尚且不可娶,那么被休的妇人更不可娶;被污的人更不可;妓女则最不可。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 “本民中的”这话,并不是把他限制在本支派,或本支派中的祭司家族之内,好像他只能在其中通婚,或只能娶祭司的女儿;因为祭司和利未人分散在各支派中,本没有产业,所以并不像其余各支派那样受限,不可与别支派通婚。大祭司有时也会娶别支派的人,只是会谨慎,不藉着娶卑微之家而贬低自己。约耶大大祭司就娶了约兰王的女儿约示巴,见历代志下 22:11

但按这条律法,他被禁止娶别国的处女,即便她是归信者、或被释放得自由的人,也不可以;如革顺所说,一个被掳的处女,即便后来成了犹太人,亚本以斯拉说,他也不可娶。

第15节 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后裔,…… 若娶了这类女子,他所生的儿女便会蒙羞,也不适合作他在祭司职分上的继承人;或者若在卑微之家中通婚,或把子女嫁娶给不合律法的人,也会使他们蒙羞。 因为我耶和华使他成圣; 我把他从众人中分别出来,归于大祭司这崇高而神圣的职分,我关心他的尊荣和圣洁;因此他理当遵守这些律例,远离这样不相宜的婚姻。

第16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 在告诉他祭司的圣洁,叫他们不可因死人或不洁的婚姻沾染自己之后,又继续加添一些关于他们身体残疾的事,因为这些残疾使他们不适合供职。 说: 如下。

第17节 你告诉亚伦说,…… 既然他是大祭司,那么至少在当时,监督祭司职分有关律例是否得以遵守,就是他的职责;特别是要仔细查验,哪些人该被准许供职,哪些人不可。 你世世代代的后裔中,…… 或者说,“你后裔中的男子”;因为这里所论的只关乎男性后裔,女性后裔与下列律例无关。直到弥赛亚来的时候,他历代的儿子,无论大祭司还是普通祭司,都包括在内。 凡有残疾的, 就是身体任何部位有缺陷,特别是下文所列举的那些。 都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 既不可进入圣所摆设陈设饼,也不可在坛上献任何祭物;约瑟夫就是这样解释这条律法的:祭司应当是完全的,若有任何缺陷,就不可上坛,也不可进殿。这一点也被外邦人模仿;罗慕路斯命令说,身体任何部位软弱残缺的人,不可立为祭司。 犹太祭司预表基督;基督是圣洁、无害、无玷污、无残疾的。凡藉着他的血和公义而被立为祭司的人,也都成为无可指摘、没有玷污、皱纹或任何这类瑕疵的人。福音的执事、监督或牧者,在生活行为上也应当无可指责,见提多书 1:6。有些人甚至认为,这里所指与其说是身体的残疾,不如说是心智和生活上的缺陷。

第18节 因为凡有残疾的人,…… 即便他在别方面对于这职分都十分合格,譬如出身无可指摘,或品行、才能都佳,是有知识、举止端正的人;而且无论这些残疾是犹太人所谓固定的、从出生起就有并且大概终身不去的,还是暂时的、目前有而不久可能痊愈的,都没有分别;只要这些残疾在身上, 都不可近前; 不可近坛献祭,也不可办理祭司职分中的任何一部分,因为这句话本身就表达了一种祭司行为。下面就列举出使人不适于这等服事的各种残疾: 瞎眼的、瘸腿的; 就是一只眼瞎或两只眼都瞎,一条腿瘸或两条腿都瘸。 塌鼻子的; 雅基解释说,就是两眼之间的鼻梁下陷,鼻子短小、弯曲,或有残缺的。 肢体有余的; 就是比常人多出肢体,如一只手有六个指头,或一只耳朵有两块软骨,如便革顺所说;或肢体不相称,如一只眼大、一只眼小,或一条大腿、一条腿比另一条长,如雅基所说。约拿单他尔根则译作“大腿脱臼的”;所以这个人走路时会拖着脚走,这也是拉比们的意思,金基和便米勒都这样引述。 这样的人尚且不配称为主的祭司,更不用说作他话语的执事;若他们在神圣属灵之事的知识上是瞎眼的,行事为人又不与基督的福音相称,或在两种意见之间摇摆,或不体贴神的事,又不除去一切邪恶的盈余,就更是不合宜了。

第19节 折脚折手的。 就是手脚的骨头或关节有折断的,或扭曲变形,以致成了畸足,或手指弯曲挤在一起。这样的人显然不适合登坛,把祭物安放整齐;这也可作一个象征,表示那些在行事为人上笨拙混乱的人,对于一切善工都不适宜,因此也不适合作主所用。

第20节 驼背的,…… 就是背上隆起、有驼峰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驼子。约拿单和耶路撒冷他尔根则释作“眉毛下垂遮住眼睛的人”;雅基也如此解释,说是眉毛的毛发长而下垂。其他犹太作者也把它理解为眼部的某种畸形,眉毛浓厚沉重,压在眼睛上,至少使人看起来不甚端正美观。有人说,没有眉毛,或只有一条眉毛的人,就是律法中利未记 21:20所说的“驼背的”。或矮小的; 按亚本以斯拉的说法,就是身材短小的人;一般驼背的人也多如此,因此不适合在坛前供职,因为他们几乎够不到坛,也难以办理其事,而且外观也显得过于寒酸。不过前述的他尔根也把这里理解为眼部的某种残疾,释作“眉毛上没有毛的人”,正好与前一句相反。雅基似乎把它理解为眼上的一层薄膜;不过下一句更像是在说这一类问题。

眼睛有毛病的; 就是眼中有混浊、紊乱,或更确切说有翳膜,如前述他尔根所言;其中一位又说,是眼白掺入了眼黑。米示拿也有相似说法:所谓混浊或翳膜是什么?就是眼白扩散,进入眼睛的黑部。看起来像是瞳孔中的白斑;雅基、金基和其他人也是如此解释。长癣的,或长疥的; 按犹太作者尤其雅基的说法,这两样都是溃疡的一种。前者是内外皆干的癣疮;后者是埃及的疥,外湿内干;约拿单他尔根也是这样说。肾子损伤的; 米示拿和其他犹太作者对此有不同解释;有人说是指没有睾丸,或只有一个睾丸的人;七十士译本和耶路撒冷他尔根也是如此。有人说是指睾丸被打伤、被压伤的人,如雅基;又有人说是肿胀的,如亚基巴、亚本以斯拉和约拿单他尔根。也有人理解为疝气或破裂。

从道德和属灵的意义上说,这一切都可以象征悟性上的某种缺陷,或心灵与生活中的罪恶,而这些都使人不适于在圣所中公开服事。

第21节 亚伦祭司的后裔,凡有残疾的,…… 无论大祭司或普通祭司,只要身上有上述任何一种残疾;犹太作者把这些总计为一百四十种,并逐项分列,直到满了这个数目。 都不可近前来献耶和华的火祭; 就是不可近前献坛上的燔祭,也不可献素祭、脂油和香。 他有残疾; 无论身上哪一部分有残疾,即便只有一处, 就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 这话重复出现,是为坚固这条命令,并表明主在这件事上的心意是何等坚定;凡违背这些规条的人,必惹动他的不悦,因此也是要藉此阻止人去试探冒犯。

第22节 神的食物,他可以吃,…… 就是神特别分给祭司和他们家属作生活所需的那部分祭物;因为他们天然的缺陷虽然使他们不适合供职,却并不因此使他们在道德上或礼仪上成为污秽,所以他们仍可吃祭物;而污秽的人却不可吃。照传统说法,有残疾的人,无论其残疾是固定的还是暂时的,都可以分得并吃祭物,只是不可献祭。 这些人既是祭司,又没有产业,也没有别的谋生之道,神就为他们预备,使他们不致因天生的缺陷灭亡;这些缺陷不是出于他们自愿,也不是自己招来的,乃是出于神的护理。 无论是至圣的,或是圣的,他都可以吃; 祭司所吃的东西中,有些是至圣的,如素祭剩下的部分、赎罪祭和赎愆祭剩下的部分,这些只有祭司家的男子可以吃,而且只能在圣处吃。另有一些不那么圣的,就是犹太人所谓较轻的圣物,如摇祭的胸、举祭的腿、以及十分之一和初熟之物,这些他们家中的人都可以吃,女儿也可以,儿子也可以,而且可在自己家里吃。现在这两类,身上有残疾的祭司都可以吃;见民数记 18:9及下文。

第23节 只是不可进到幔子前,…… 就是不可进到隔开圣所和至圣所的幔子那里;也就是说,不可进入幔子前面的圣所,不可在那里把陈设饼摆在桌子上,不可修理灯台上的灯,也不可在那里的香坛上烧香。有人把这话译作“在幔子里面”,那地方只有大祭司一年一次可以进去;但若他身上有残疾,也不可进去,而且这样的人本来就不可作大祭司。亚本以斯拉的注释似乎也涉及这一点,说:“不可来到幔子那里,使他可以作大祭司。” 也不可就近坛前; 不仅不可就近圣所里的香坛,也不可就近会幕院中的燔祭坛,就是不可在那里供职。不过,虽然他们不可办理这些圣职,后来的犹太人还是为他们找了事做,就是挑拣木柴,查找木中是否有虫,因为献祭焚烧时要用木柴。

我们被告知,在妇女院东北角有木房,那里就是身上有残疾的祭司查验木柴的地方;凡木柴中发现有虫的,就弃置不用,不可放在坛上。他不可进入前述两处中的任何一处,原因再次说明:因为他有残疾; 无论是固定的还是暂时的,无论是前面特别提到的,还是其他任何一种;因为犹太人认为,除明文写出的之外,还有别的也包含在内,足以使人不适于供职。免得亵渎我的圣所; 若是大祭司,就是至圣所;若是普通祭司,就是圣所和会幕的院子。因为我是叫它们成圣的耶和华。就是指那有残疾的祭司不可到幔子前去的幔子,也指他们不可就近的坛;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指那些他们不可在其中供职的圣所,是神分别出来归于圣用的,不可被任何人玷污。

便革顺却说,这里与圣所无关,因为若是,就应当说“我是使它成圣的耶和华”;但既然前文用的是复数,我看说“使它们成圣”正合适,也正是指这些圣所而言。便革顺想把它理解为圣物,但他说的意思并不容易明白,除非是指这等人可以吃的圣物,见利未记 21:22;不过这解释太牵强了。

第24节 于是摩西晓谕亚伦和亚伦的子孙,…… 就是把神关于祭司不可为死人沾染自己,无论普通祭司或大祭司;以及关于他们的婚姻和他们身上残疾的事,都告诉了他们,好叫他们谨慎,不致违背这些律例。 又晓谕以色列众人; 就是告诉各支派的首领和百姓的长老,再由他们传给全体百姓,使众人知道哪些祭司合适把祭物交在他们手中代为献上,哪些不合适。雅基认为,这是为警戒公会有关祭司的事,因为他们的职责就是查验并审定哪些人适合供职,哪些不适合;因为我们知道,以色列的大公会坐在凿石厅里,审断祭司,弃绝一些,也接纳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