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利未记 19 章引言 本章包含各样律法,有礼仪方面的,也有道德方面的,都是使人效法圣洁的神而得以成圣,见利未记 19:1;其中有关于尊敬父母、遵守安息日的,见利未记 19:3;有反对偶像崇拜的,见利未记 19:4;有关于献平安祭并吃平安祭的,见利未记 19:5;有关于收割庄稼和拾取田间、葡萄园遗落之物的,见利未记 19:9;有关于违犯律法中若干诫命,特别是第八、第九和第三条诫命的,见利未记 19:11;又有关于恶待聋子和瞎子、审判时不可看重贫富、以及在民中作搬弄是非之人的,见利未记 19:14;也有关于怀恨邻舍、心存恶意的,见利未记 19:17;还有禁止牲畜杂交、田地杂种、衣服混杂料子的,见利未记 19:19;并有关于人与婢女同寝时所当受的刑罚,以及他为赎罪当献的祭,见利未记 19:20;随后又有若干关于果树的律法,说明果子何时可吃,见利未记 19:23;又有关于不可吃带血之物、不可行邪术、不可观兆,并关于头发和胡须的修整,以及不可为死人在身上作记号、刺印、割伤,见利未记 19:26;又警戒人不可使女儿行淫,要守安息日,尊敬神的圣所,不可求问交鬼的和行巫术的,见利未记 19:29;又吩咐人要尊敬老年人,不可欺压寄居的,见利未记 19:32;并且在度量衡上不可行不义,见利未记 19:35;这一切训诲都当谨慎遵守并切实施行,见利未记 19:37。
第1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是就同样的事,或是在他把上述律法传给摩西之后不久说的;本章中有许多条例先前已经赐下,如今在这里重申:说,照以下所记。
第2节 “你晓谕以色列全会众说,……”他们不可能同时都聚集来听,而是一个支派一个支派,或一家一家;更可能是召集各支派首领,至多还有各家家长,把以下训诲赐给他们,再叫他们传达给各自的支派和家族。雅基说,这一段是在会中讲的,因为律法大体上的内容,或其中更主要的部分,都系于此;实际上十诫都包含在其中,还有各样别的律法,无论司法的还是礼仪的。亚本以斯拉指出,这里对全会众说话,是把归信者也包括在内,因为他们在前一章也同以色列人一样,已受过有关乱伦之事的警戒;……“你们要圣洁”:要分别出来,成为与万民不同的百姓,远离前章所警戒的一切污秽和偶像崇拜,遵守本章所陈明的圣洁诫命;“因为我耶和华你们的神是圣洁的”:他在本性、实质上,本来、独立、不变且完全是圣洁的;他们越圣洁,就越像他;……以及……;在那里,在论到可吃与不可吃之物的条例之后,也用了同样的话;这里则是在论到污秽的交合和乱伦之后使用。
第3节 “你们各人都当孝敬父母。……”这与第五条诫命有关,那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这里首先提到它,因为人进入世界是借着父母开始的,并且也是借着他们受教,学习遵守神其余一切同样应当尊重的律法;这里所说的“孝敬”并非奴仆般的惧怕,而是儿女式的敬畏,连同对他们的爱与情;其中包括内心对他们的尊崇与敬重,外在对他们的尊敬,乐意顺从他们的吩咐,并给予他们应有而同等的 honor;……;毕达哥拉斯、福西里德及其他外邦人,都是在尊崇神之后,劝人尊崇并敬重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这里用复数,是因为有各种安息日:第七日的安息日、第七年的安息年,以及每逢七七年一次的禧年;这里主要指第七日的安息日。这条跟在前一条之后,是因为教导儿女守安息日、训练他们如此行,本就是父母的责任;实际上,儿女是否敬畏父母,也极大地系于此,因为破坏安息日的儿女很少真正尊重父母。此外,这也表明,虽然儿女应当尊荣、敬重并顺从父母,但若父母所吩咐的与神的律法相违背,就不可顺从;特别是若父母要他们不守安息日,他们也不应听从。“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是他赐他们生命,父母不过是器皿;他有权向他们颁布自己所喜悦的律法;其中也包括吩咐他们守安息日,这不仅是他们的本分,也是他们当因感恩而遵行的。
第4节 “你们不可偏向偶像。……”不可离开独一真实永活的神,去归向那些不是神的,因为这里所用的字就是这个意思,表示它们算不得什么;正如使徒所说,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么,哥林多前书 8:4;它们毫无价值、毫无意义、毫无功用,对敬奉它们的人也毫无益处;所以离弃真神而转向这等东西,是极大的愚昧,也是极大的邪恶。或者可译作“不可仰望”它们求帮助或援助,因为它们并不能施助;犹太人又说,不可那样看它们,以致细看其形像、仔细端详;甚至心里和意念中,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对它们存顾念也是不对的;革顺也说,是在思想里不可如此。“也不可为自己铸造神像”;不可用金、银或铜熔化浇铸成像,正如金牛犊那样;这条例显然是针对第一、第二条诫命,出埃及记 20:3:“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惟独他配受敬拜,他已禁止制造并敬拜任何雕像,无论铸像或刻像,因此他必要憎恶并刑罚各种形式的偶像崇拜。
第5节 “你们献平安祭给耶和华的时候,……”平安祭有三类:感恩祭、许愿祭和甘心祭,见利未记 7:11;这里似乎主要指最后一种,因为下文如此表明:“要出于自己的甘心而献”;即甘心乐意、自愿献上,不是出于勉强,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而在这类祭上,他们有自由,可以献自己所愿意的,可以出自羊群,也可以出自牛群,可以是公的,也可以是母的,利未记 3:1。约拿单塔古姆译作“为要蒙悦纳”;就是说,要按一种蒙神悦纳、也使献祭之人得蒙悦纳的方式献上;这一意思得利未记 19:7 支持,而当人留意以下关于如何吃祭物的条例时,这祭便蒙悦纳。
第6节 “要在献祭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意思是,若能如此,最好在献祭当天就全都吃完;若不能,剩下的要在第二天吃掉,但绝不可再留更久;这表明这里所指的是许愿祭或甘心祭那一类平安祭,利未记 7:16。犹太人由此推论,祭牲必须在白日宰杀,不可在夜间宰杀;“若留到第三天,还有剩下的,就必用火焚烧”;正如利未记 7:16 所吩咐的;这样物主就不能从中得利,也就不至受试探,把它留过所定的时候。
第7节 “第三天若再吃这祭物,……”或者说,“若被吃了又吃”,意思是其中哪怕只吃了一点点;“这就是可憎恶的”;这就如同普通俗物,好像根本不是祭物;甚至像败坏、腐烂的肉;更进一步说,就是神所憎恶之物。所以接着说:“必不蒙悦纳”;耶和华不悦纳,反倒弃绝,因为人没有照他的旨意而行。
第8节 “凡吃的人必担当他的罪孽,……”即被算为有罪,被宣告为有罪,并要受刑罚,就是被剪除,利未记 7:20;“因为他亵渎了耶和华的圣物”;就是平安祭的肉,因为他把它留过法定的时候,那时它已容易腐坏变臭;亚本以斯拉说,在内脏和脂油献上以后,这肉就是圣的,当作圣物吃,并且必须在律法所定的时间内吃,否则就被亵渎、被污秽了;“那人必从民中剪除”;要么被剥夺民间和宗教上的特权,要么受民间官长之手的惩罚,要么就由神亲自施行审判。
第9节 “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的时候,……”即在你们进入迦南地以后,在所播种之地收割时,无论是大麦收割还是小麦收割,或二者都有,尤其似乎更指小麦收割,因为“收割”一词更相宜;“不可割尽田角”;总要留下一部分给穷人。这条紧接在平安祭之后;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正如其中的脂油要献给神一样,收成中也当留一些给穷人和寄居的,为荣耀神之故。密西拿中有整卷专论此事,名为《Peah》,意即“田角”,其中有许多关于此事的判例;其中之一是:律法没有明确规定田角要留多大,要留多少数量,多少穗,或占整块田的多少比例;这由智者定规,他们说,不可少于六十分之一。因为虽然他们说田角没有一定的尺寸,但整体还是要按田地的大小、穷人的多少、出产的丰盛与否来决定,所以照这些情形,可多留也可少留。
虽然所留之处称作“角”,但留在田中何处其实并无定规;因为后文说,他们可以在田的开头留,也可以在中间留。本·革顺则认为,田角应留在田的末了,就是收割结束之处;他说,很明显收割结束在哪里,田角就应留在哪里;因为律法并没有精确规定,只说要把田角的一部分留给穷人;对穷人而言,留在田中间还是田尽头并无区别;但迈蒙尼德认为,应留在田末,使穷人知道到哪里去取。上述论著也规定了穷人来收取的时间,他们不可随时来取;一天中只准三次,就是早晨、中午和晚祭的时候,也就是下午约三点钟。注释家说,早晨是为了带幼儿的妇人,因为那时孩子还在睡;中午是为了乳母;傍晚则是为了老年人。“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穗子”;就是收割的人手中或镰刀下掉落的穗子,或在归拢禾捆时掉落的。上面那卷论著中问道:什么叫遗落?就是收割时掉下的。
若收割的人抓起一把,或拔起一把,被刺扎着,以致从手里掉在地上,那就归主人;但若是从手掌中部或镰刀中部掉下,就归穷人;若从手的远端或镰刀的后部掉下,就归主人;但若从指尖或镰刀的尖端掉下,就归穷人。又说:“两穗算遗落,三穗就不算。”雅基按本文也是这样解释;就是说,三穗一同掉下时便不算遗落。这是希列学派的意见;照沙买学派,若三穗一同掉下,也归穷人;若四穗,才归主人。
第10节 “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或者说,不可剪取那些小葡萄串;亚本以斯拉说,这词原意像婴孩,所以指“小串”,即比大串小得多的葡萄串,正如婴孩之于成人;那种只有一两颗葡萄,或颗数很少的小串,不可剪下,须留给穷人。革顺说,若整棵葡萄树全是这种小串,那么整棵都归穷人。“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掉的葡萄”;就是单独的一颗一颗的葡萄;这是指大串摘去后留在藤上的那些零散葡萄,人若再回头查看,也不可把那仅剩一两颗的摘尽;因为米示拿的教师说,两颗葡萄或浆果就构成这里所说的“peret”,三颗就不算;所以若一串上有三颗葡萄,就属主人,可以收取;若少于三颗,就归穷人。或者这也可理解为采摘时落在地上的散葡萄,主人不可拾起,必须留给穷人;正如革顺所说,摘葡萄的人在采摘时不可在葡萄树下放篮子,以接住掉下来的散葡萄。
“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就是穷苦的以色列人,以及在你们中间寄居的外人,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解释的;这里的“寄居的”是指归信者,不是门内的寄居者,而是公义的归信者,正如革顺所说。迈蒙尼德又立下原则:凡在论及施舍穷人的恩惠时所提到的“寄居者”,无非是指公义的归信者,即受了割礼、归入犹太宗教,并同意遵行其中一切律法礼仪的人;不过他也说,他们并不禁止外邦穷人领受这些恩惠,而是一般地把他们包括在以色列的穷人中;他们也可以来领取,这是为着和平之道,为促进彼此之间的和平与和睦。“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是他赐给他们田地、葡萄园、收割和采摘的时节,并以丰盛的季节赐福给他们,所以他有权向他们要求这些事;他们也理当因本分和感恩而遵守他的命令;这也显明他眷顾穷人、关心穷人,他是他们的父和保护者。
第11节 “你们不可偷盗。……”这是第八条诫命;……;不过雅基认为这里与那条律法略有不同:他说,十诫中那处是指偷窃人口,这里则是指偷窃财物。而且应当注意,那处用单数,这里用复数,因此涵盖得更广;不只是真正行窃的人,也包括看见而默不作声的人;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这样的人也如同贼一般。也许这条是紧接前面那些律法,为要表明,凡夺去穷人应得的田角和收割、采摘时的遗落之物的,就如同抢夺;前述作者似乎也是这样理解的。迈蒙尼德在论及前述律法时说,人在摘葡萄时若在树下放篮子接落下的葡萄,就是抢夺穷人。“不可欺骗”;在任何方面都不可行诡诈、欺压人,尤其在贸易往来中不可欺诈,不可对托付之物不忠;亚本以斯拉把这限于人托管的东西,就是说,人否认自己曾受托保管;他还说,那知道此事却不作见证的人,也如同行诡诈的人;按先前的律法,这样的人若曾起假誓,后来被定罪,就必须归还本钱,加上五分之一,并献赎愆祭为自己的罪赎罪,见利未记 6:2。“也不可彼此说谎”;无论在平常言语、商业事务中,还是如亚本以斯拉所说,向一个从未欠自己什么的人索钱,却谎称对方欠债,坚持要他偿还。
第12节 “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或者说,“向虚假起誓”;就是指着上述任何事情起誓,例如人明明手中有别人的寄存物,却说没有;或明明别人并不欠他钱,却说那人欠他若干钱;或任何别的虚谎之事。偷盗、行诡诈、说谎和假誓被一并提起,因为它们常是前后相随、彼此引发的,正如雅基所说:“你若偷盗,就会引到诡诈,再引到说谎,之后便起誓。”他又指出,恐怕有人以为,人只有指着神的专名起誓才算有罪;所以为了包含神一切称号或称谓,如有恩典的、怜悯人的等等,便说:“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凡属于我的名,就是凡他借以被称呼的名,都包括在内。革顺也说,凡他的称号、属性,或任何用来描述他的词句,例如“造天者”、“住在天上的”、“永永远远活着的”等等,都包括在内。并且这里“你们不可起誓”用的是复数,亚本以斯拉认为,这也包括那使别人起誓的人。“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无论借着假誓,还是在日常言语中轻率、虚妄地起誓;所以这里不只禁止法庭上的伪证,也禁止一切亵渎性的咒诅、誓言和咒骂,这是对第三条诫命的违犯;……:“我是耶和华”;他的名是圣的,他必追讨一切对他圣名的亵慢和对人的伤害。
第13节 “不可欺压你的邻舍,也不可抢夺他。……”不可暗中欺压,也不可公然用强暴抢夺,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不可在买卖中欺骗人,不可扣留应给人的工价,不可拒绝归还别人所托付的,也不可不偿还所借之物。拉丁通俗译本作“不可诬蔑他”,即借着诬告从他那里夺取什么;也不可闯入他的家、进入他的田,强行拿走他的财物或牲畜;或在路上拦住他,索要并夺去他的钱财。“雇工人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留到早晨”;除非雇工本人同意;若他同意,就可以留两三天、一周,或双方所议定的任何时间。这里必须理解为按日雇用的人,他的工价在晚上到期;而他也许正需要这钱为家人买食物,所以未经他同意,不可扣留。并不是指按周或按年雇用的人,因为他们的工价要到所雇期间的周末或年终才到期。犹太作者指出,这节经文说的是白日工,他的工价夜间到期;而申命记 24:15 说的是夜工,他的工价要到晨光初现、太阳升起时才到期,所以必须在日落之前给他。扣留这样人的工价,或在工价上欺负他,是极其呼天的罪;见耶利米书 22:13。
第14节 “不可咒诅聋子。……”无论是天生耳聋的,还是因事故变聋的;他们听不见别人所说反对他们的话,也听不见自己为何被咒诅,因此不能为自己申辩,也不能澄清加在他们身上的毁谤;所以咒诅这样的人,不但邪恶,而且卑鄙可耻。昂克鲁斯和约拿单的塔古姆都译作“那听不见的人”,也可指任何不在咒诅声范围内的缺席之人;他同样无法为自己答辩,正如聋子一样。革顺指出,这也是警戒人不可咒诅任何以色列人;因为若我们尚且被警戒,不可咒诅那听不见、因此不会被激动起来的聋子,那么更不可咒诅不聋的人,因为由此会引发争竞和打斗。“也不可将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免得叫他跌倒;这句否定里也包含积极的意思,就是人应尽可能帮助瞎子、服事瞎子,如领他、引导他、指示他当走的路,不可使他偏离,也不可做任何使他在路上跌倒的事。
雅基和本·革顺把这按比喻解释为无知的人,被别人恶劣的建议所欺骗。相反,照这意思,约伯说他“为瞎子的眼”,约伯记 29:15;就是给无知的人好建议,教导他们当采取什么途径和方法为自己伸冤或得着公道,否则他们自己并不知道。“只要敬畏你的神”;亚本以斯拉说,因为神能惩罚你,使你也又聋又瞎,可以一下击打你;因此,人应当对神存敬畏,谨慎小心,不可虐待身处这种境况的人。“我是耶和华”;主神无所不在、无所不知;聋子虽听不见被咒诅,神却听见;瞎子虽看不见绊脚石是谁放的,神却看见,也知道是谁放的,并且必追讨。
第15节 “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这里是禁止审判中的各种偏私和不公,无论因为人贫穷而偏向他,还是因人富足尊贵而看重他;审判者不可因怜悯贫穷就屈枉正直,也不可因惧怕或讨好权势而扭曲公义;衡量案件的标准应当是公义本身,不是人的身分、贫富或势力。
第16节 “不可在民中往来搬弄是非;也不可与邻舍为敌,置之于死;我是耶和华。”不可作谗谤者、告密者,在人群中走来走去,散布有害人的话;也不可袖手旁观,看见邻舍性命有危险却不作证、不施救,等于站在他的血上。神既鉴察人的舌头,也鉴察人的冷漠与恶意,所以说“我是耶和华”。
第17节 “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总要指摘你的邻舍,免得因他担罪。”这里禁止暗藏在心中的仇恨与恶意;这种恨不应被纵容,反应当以正直、爱心去责备邻舍,使他知罪悔改;否则任由他陷在错谬中,你也会因未尽本分而与他的罪有关。
第18节 “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我是耶和华。”不可为自己伸冤,也不可把别人加给你的伤害存记在心,怀恨不忘;相反,当爱邻舍如同爱自己,愿意为他求益处,正如你为自己求益处一样;这是一条极大的道德律,也显明神要他百姓彼此相爱的旨意。
第19节 “你们要守我的律例。不可叫你的牲畜与异类配合;不可用两样搀杂的种种你的地;也不可用两样搀杂的料作衣服穿在身上。”这里禁止混杂,不论是在牲畜繁殖、田地播种,还是衣服材料上。其用意在于使他们与外邦异教习俗分别,也借着外在的条例教导他们持守秩序与分别,不可把神所分别的混为一谈。
第20节 “婢女许配了丈夫,还没有被赎得释放,也没有给她自由,若有人与她同寝,二人要受刑罚,却不把他们治死,因为婢女还没有得自由。”这里说的是一个已许配人的使女,但她尚未被赎回,也还未正式得自由;所以这罪虽重,却与奸淫已婚自由妇人的情形不同,因此刑罚也不同。他们要受责罚,但不至于处死,因为她还不是完全自由之身。
第21节 “那人要把赎愆祭,就是一只公绵羊,牵到会幕门口、耶和华面前。”犯此罪的人必须带着规定的祭牲来到会幕门前,在耶和华面前献上;这表明罪需要赎罪,也显明礼仪制度中对罪之污秽与责任的严肃看待。
第22节 “祭司要在耶和华面前,用赎愆祭的公绵羊为他赎罪,为他所犯的罪赎罪;他的罪就必蒙赦免。”祭司借着为他献祭替他赎罪,这是基督赎罪祭的预表;“用赎愆祭的公绵羊在耶和华面前”献上,就是把祭牲带到会幕门口,在坛上献给神;“为他所犯的罪”,或说“他所犯了的罪”,按雅基的说法,这措辞包括无知而犯的,也包括擅敢而犯的;“他所犯的罪就必蒙赦免”,因为赎罪既成就,赦免便随之而来,正如神百姓的一切罪,都是借着基督并在他赎罪祭的根基上得蒙赦免,见希伯来书 9:22。
第23节 “你们到了迦南地,栽种各样结果子的树木,……”就是他们现在所往的迦南地;“栽种各样作食物的树木”,即结出可供人吃的果子的树,如无花果、葡萄、橄榄等;凡不结可供人食用之果的树,就不在以下律法之内;那些自己长出来、不是栽种的,也不在其内;为别的用途而栽种、不是为得果子的,也不在其内;迦南人在以色列人来到之前已栽种的树,也不在其内。犹太人说,为篱笆或为木材而栽种的,可免这条律法;又说,我们列祖初进那地时,所遇见已栽种好的可免此律,他们自己所栽种的,即便还未完全得地为业,也仍受此律约束。“就要以所结的果子如未受割礼的一样看待”;就是不可吃,要像肉体的阳皮那样割除丢弃;“三年之久,你们要以这些果子如未受割礼的一样;不可吃”;这一方面是为新栽果树的益处,因为园丁常在果树初结之年就把果子摘去,不让它成熟,如此树会更健壮,下一年也能结更多更好的果子;另一方面是为人的健康,亚本以斯拉就给出这一生理上的理由,说直到第三年的果子还无益处,反倒有害;但更主要的缘故是:正如吃任何果子之前,头生的果子理当先献给主;同样,也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在果子成熟完全之时献给他。雅基和本·革顺说,这三年是从树被栽下时起算。
第24节 “但第四年所结的果子,全要成为圣,用以赞美耶和华。……”要分别出来、归给神使用,或归给祭司,或从祭司手中赎回;所以约拿单塔古姆在本节末加上“从祭司那里赎回”,即给祭司赎价。雅基说,正如十一奉献不可在耶路撒冷城墙外吃,除非经赎回;这果子也是如此。“用以赞美耶和华”;因为他以丰盛良善赐福,使树木结果,并使果子长成完全;把初熟果子分别献给神,就叫神的名得赞美、得荣耀;同样,人也可在耶路撒冷于耶和华面前欢欢喜喜地吃这些果子,由此赞美他。
第25节 “第五年,你们要吃那树上的果子,……”并且其后凡树存活结果的年岁也都可以吃;“好叫树给你们结果子更多”;就是使它蒙如此丰盛的赐福,结出如此多的增益,足以补足前三年不可吃的亏缺,以及第四年把果子献给耶和华的奉献。“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他既应许这增益,也有能力并且信实成就这话。
第26节 “你们不可吃带血的物;也不可用法术,也不可观兆。……”或者说,不可“同着血”、“在血上”、“靠着血”吃;因为这条律法看来不同于创世记 9:4,也不同于利未记 3:17 那些条例;犹太作者对此有多种解释:有人说,是指肉中的血没有放净,所以不可吃,仿佛未勒死净血,因而属于勒死的牲畜之类;有人说,是指不可在祭牲的血还盛在盆里、尚未洒出之前吃祭物;还有人说,若祭牲的血尚未洒在坛上,在圣所附近就不可吃任何这类肉。
有人认为,这是指凶手在被杀之人尸体旁吃喝的习俗,以为这样被杀者的报仇者就不会向他们报仇,这里面带着迷信意味,因为后文紧接着说别的邪术之事;然而,这更可能是指撒比安人的偶像风俗,正如迈蒙尼德所说,他们把血看作鬼魔的食物;他们把所杀牲畜的血放在器皿里,或倒在地上挖的坑中,自己围坐在血旁吃肉;幻想借此便可与鬼魔相交,结成友谊、熟识,从而获得将来之事的知识;利未记 3:17-……:“也不可行法术”;就是借着各种生物占卜、算命,如借黄鼠狼、鸟、鱼等,照塔木德学者所说;或更可能是借蛇,因为这里用的字被认为有蛇的含义;也可能是借一些偶发之事占兆,如人的食物从口中掉下,或手杖脱手,或儿子从背后叫他,或乌鸦朝他叫,或鹿从他身边走过,或右边遇蛇、左边遇狐,或有人说“明天不要开工,那是初一”,或“不要在安息日结束时开始某事”等等。
“也不可观兆”;就是不可说某一天是适合开工的吉日,某个时辰是不宜出门的凶时,正如雅基把这个词理解为与时间、日子、时辰有关,我们的译本及其他译本也如此;但亚本以斯拉从“云”这个词根来解释,说占兆之人会观看、咨询云彩的形状和移动;另一些古代作者,正如革顺所说,又从“眼”这个词根解释,认为这里指的是那些迷惑人眼目、在众人面前施雾、或用戏法欺骗人的视觉之人。
第27节 “头的周围不可剃,胡须的周围也不可损坏。……”即头发四周的边角,在前额、两鬓、耳后四围的发际;雅基说,这就是把两鬓、耳后和前额剃得一样,以致头围显得四周浑圆,好像扣着碗剪的一样;希罗多德记载,亚拉伯人就是这样剪发的;……:“胡须的周围也不可损坏”,就是不可把胡须边缘全然剃去。雅基和其他犹太作者说,这共有五处;革顺数为:右边两处,上颚一处,下颚一处;左边与之相对两处;再加上下颚左右交接处,也就是下巴的一处。革顺又说,行这些事本是拜偶像之人的习俗;迈蒙尼德也认为,禁止的缘故在于偶像祭司使用这种方式;不过这律法并不只针对祭司,也针对以色列众民,所以更可能是因为外邦人普遍用这种方式修剪头发,以尊荣他们的神;亚拉伯人就是如此,正如希罗多德所记,他们是效法巴克斯并尊荣他;其他民族也常有青年把头发献给偶像。可是,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这类做法也常是为死人而行,因此看来更可能,这里禁止这样做,正因下文紧接着提到为死人行这些事。
第28节 “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纹;我是耶和华。……”无论是用指甲抓伤面颊和别处,还是用刀、剃刀等器具割伤,都是不可以的。雅基说,这是亚摩利人的风俗,人死了,他们就割伤自己的身体;希罗多德记载,西古提亚人也是如此,甚至王族为王哀悼时,会割去一部分耳朵,剃去四围的头发,割伤手臂,刺破额头和鼻子,并用箭刺透左手;迦太基人也是如此,他们可能从腓尼基人那里承袭此俗,因为他们本是其殖民地;他们在哀悼时会撕扯头发和口唇,并捶胸;罗马妇女也会抓伤自己的脸,以致十二铜表法都禁止这种作法,有人认为那法可能就是由此而来。这一切都是为安抚阴间的神明,使他们因死者得满足,而向生者施恩,正如瓦罗所言;这里说是“为魂”而作,就是为死者的魂、为尊重它、为它得益,尽管这个词常也用来指死尸。
按犹太教规,凡为一个死人只割伤一道的,就是有罪,当受鞭打;为五个死人割一道,或为一个死人割五道,都要按每一次受鞭打。“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纹”;亚本以斯拉说,有人认为这与前一句相关,因为有些人会为了死人,用烧灼的方法在身上留下特定的图案;他又说,直到今日还有这样的人,在年幼时就在脸上作记号,为要叫人认出来。这些刺印是用墨汁或黑铅之类作成,或至少是在皮肉割开的地方填入这些材料;不过这通常是出于偶像崇拜的习俗。正如本·革顺所说,这是古时外邦人的风俗,他们把偶像的记号印在自己身上,以表明自己是那偶像的仆人;这律法就警戒人不可这样做,乃是为了至高的名,就是神的名。密西拿说,人若不是写上那名字,就不算有罪,因为经上说:“不可在身上刺花纹”;塔木德学者和注释家把这里的“名字”解释为偶像的名,不是神的名。
“我是耶和华”;惟独他当被承认为主,顺服、事奉,而不是让什么外神的记号印在他们身上。
第29节 “不可辱没你的女儿,使她为娼妓。……”这不是像犹太人所说的那样,指耽延她出嫁;而是指腓尼基人或迦南人中的一种邪恶习俗,亚他那修曾提到,他们的妇女常在偶像庙中卖淫;以色列人不可效法他们,把自己的女儿交去从事这种以宗教名义进行的污秽之事。这等污秽行为在巴比伦、哥林多等地也都曾有;……:“免得地上淫乱,地就满了大恶”;就是满了肉体和属灵两方面淫乱的邪恶,即奸淫和偶像崇拜;这两种恶都会因这种可憎的行为而越发滋长,久而久之,那地就会充满这些罪恶。
第30节 “你们要守我的安息日,敬我的圣所;我是耶和华。……”借着他们和他们的儿女在安息日留心敬拜事奉神,就能保守自己不陷入外邦人的偶像崇拜及其一切污秽习俗;“敬我的圣所”,不可像外邦庙宇那样以污秽玷污它;圣所是圣地,归于那名为圣、可敬之神,也是他荣耀威严的座位,因此不可因奸淫、偶像崇拜,或任何不相宜、不端正的事而被玷污;……:“我是耶和华”;是他设立了安息日,又住在圣所中,因此他理当期待前者被遵守,后者被尊敬,而二者都不被污秽。
第31节 “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术的;不可求问他们,以致被他们玷污;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这里的字意为“瓶子”;这类占卜的人之所以得此名,或因他们坐着占卜的器具像瓶子,或因他们借瓶子占卜,或因他们发言时像瓶子般鼓胀,或像从瓶中、从空穴中发声,因此被称为“瓶子的主人”或“瓶子的女主人”。他们似乎就是腹语者,七十士译本在这里也是这样译的;他们的声音仿佛从腹中,甚至从身体下部发出;德尔斐的皮提亚女祭司就是如此,使徒时代那有占卜之灵、就是皮同之灵的使女,大概也是如此,见使徒行传 16:16。因此,这里也可译作“不可转向皮同”,或“那有皮同之灵的人”。雅基引密西拿解释这里所用的“Baal Ob”即“瓶子的主人”,就是皮同,也就是从腋下发声的人。“也不可求问行巫术的”;就是那些自称很有知识的人,正如这词所表示的;他们就是人所说的有法术的人,自称知道失物、赃物在哪里,也能告诉人未来的运势和遭遇。“以致被他们玷污”;因为人若去求问他们,信他们的话,倚靠他们,指望事情照他们所预言的发生,就犯了大罪,把污秽和罪责带到自己身上。按犹太教规,这类被警戒的人应当用石头打死,而求问他们的人应受责备;“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惟独他才当被仰望、被求问,以得谋略和帮助;见以赛亚书 8:19。
第32节 “在白发的人面前,你要站起来;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华。……”或作“在老年面前”;老年可从头上的白发看出来;就是说,要在白发老人、年老之人面前起立。一个人到七十岁就算老人;因此有话说,六十岁算到老年,七十岁算到白发之年。法吉乌斯记载,按希伯来人的传统,青年人在老人离他四肘之远时,就当起立;等老人走过去后便可坐下,这样显出是为尊敬他而起立。这不仅在犹太人中如此,古代外邦人中也有;他们认为,若青年不向老人起立,孩童不向长胡子的人起立,这是极其可憎、甚至应受重刑的恶事。希罗多德报告说,埃及人与拉栖代梦人以及希腊人中惟独他们一样:年轻人遇见年长者,就让路并避开;年长者走来时,他们会从座位上站起来。这律法是莱库古斯给他们设立的,埃利安也称赞这是最有人道的一条。
年轻人对老年人该有这种尊重,因为他们先于自己进入世界,在世上存留更久,也因为神赐给他们长寿,这本是神的恩宠和荣耀;并且他们理当被看作更有经验、知识和智慧。昂克鲁斯和约拿单的塔古姆把这限制为通晓律法的人;雅基也说,真正的老者就是得了智慧的人;但这条律法看来并非只把尊重限于此类人,尽管必须承认,有智慧、有德行的老年人尤其配得特别的尊重,见箴言 16:31。“也要尊敬老人的面”;因其脸上的皱纹和衰老的容貌,他本可能受人轻视。约拿单塔古姆把它解释为“智慧人的脸”,这与前面所说相合;雅基、本·革顺及其他犹太作者也都如此解释。前者还问,这“尊敬”是什么意思?就是不可坐在他的位置上,也不可顶撞他的话。
这一切也可应用于按职分作长老的人,如官长、主人和教师;尤其如本·革顺所说,这也提醒我们要尊荣神,因为他是亘古常在者,昔在、今在、以后永在;“又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华”;是他吩咐人这样尊敬老年人,也必惩罚一切对他们不敬的表现;而他自己更当受敬畏与尊崇,因为他是从亘古到永远的神,他的名是圣而可畏的。
第33节 “若有外人在你们国中和你同居,……”本·革顺和其他人把这理解为公义的归信者,即受了割礼并在各方面遵行犹太宗教的人;但也可解释为门内寄居者,即虽非拜偶像之人,却只是暂时寄住在他们中间的人;实际上,也可以指任何因神的护理而暂时临到他们中间的外人:“你们不可欺负他”;不可用苛刻、伤人的言语羞辱他,用他先前的无知和偶像崇拜来挖苦他;正如雅基所说,不可对他说,你昨天还是拜偶像的,如今倒来学律法;也不可在生意上、诉讼上或任何方式上压迫他;……。
第34节 “和你们同居的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尤其若他是公义的归信者,因为那样他便享有与以色列人同样的民事和宗教特权;对二者原是一条律法,见出埃及记 12:49;“并要爱他如己”;要用一切在同样境况中你们愿别人为你们所做的善事待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所以知道这样的人会遭遇何等艰难;这就当促使他们生出怜悯的心肠,向同样处境的人施怜悯;并且,正如雅基所提示的,也要想到他们在那里从前也是拜偶像的,因此不应拿外人先前的偶像崇拜来羞辱他。“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是他在他们寄居埃及时向他们施恩,也把他们从那地领出来,因此他们应当顺从他的命令,特别是在这件事上。
第35节 “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这话是从利未记 19:15 重复而来,为要引到另外一些律法和训诫;虽然亚本以斯拉认为,这与前文关于寄居者的话相连,照着申命记 1:16 的意思;但雅基把它归到下文关于度量衡的条例,并说量度的人就是审判者;若他行诡诈,就是屈枉公义,行了可憎恶的事,也就招来论到审判官的五样灾祸:污秽这地,亵渎神名,使舍吉拿即神的荣耀离开,或使以色列倒在刀下,或把他们掳离本地。“在尺、秤、升、斗上”;这其中第一项,按雅基所说,是指土地、田地等的丈量,也包括凡用尺、绳、码、肘等按长度衡量的东西,不论宽窄,如布匹和其他物件;第二项则指一切用天平称量之物的重量,如古时的钱币以及各种货物;最后一项则指斗量一切干货和液体,如蒲式耳、配克、夸脱、品脱等等。
第36节 “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码、公道升斗、公道秤。……”这里所说的是按重量买卖之物的衡器,必须照他们中间普遍通行、或由他们规定设立的标准,不可偏轻,也不可偏重;不可买时用一套,卖时用另一套;那样就不公道,也是耶和华所憎恶的,箴言 11:1。原文里“法码”其实是“石头”,因为古时称重就是用石头;直到今天,人也还说“多少石”。按迈蒙尼德所说,犹太人不可用铁、铅或其他金属做法码,恐怕生锈变轻;而要用磨光的石头之类。至于“公道的伊法,公道的欣”,前者是量干货的,如谷物之类;后者是量液体的,如油和酒。伊法等于三细亚或三配克,即十俄梅珥,出埃及记 16:36;若更细算,约合七加仑两夸脱半品脱。欣按有些人的算法约为三夸脱;若更精细地算,则约等于一加仑葡萄酒外加略多于一夸脱,出埃及记 16:36-……。有些犹太作者把这也应用于言语、应许和约定中的“是”与“不是”;他们应当守住自己的话,叫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见马太福音 5:37;他们的肯定要公正,他们的否定也要公正。“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曾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因此他们极有义务遵守他的命令,如下所述。
第37节 “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我是耶和华。”这里包括本章、前几章以及别处所颁布的一切律法,无论礼仪的、司法的,或道德的,其中各类都有;这一切都可总括在这两词之中:“律例”,就是出于他主权旨意和纯粹积极设立的条例;“典章”,就是关于他们民事或宗教行为、按公义公平原则制定的律法。“一切”这些,人人都当“谨守”,即留意、尊重,为的是切实去行;“并要遵行”;在民事、道德和宗教生活中照此而行。“我是耶和华”;是他吩咐了这一切,也有权如此吩咐,并期待他们顺服;他们也理当如此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