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利未记第18章导论 本章总体上指示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埃及人和迦南人的风俗与行为,却要遵守主的典章、律例和 judgments,利未记 18:1;并特别教导他们要避免近亲婚配,利未记 18:6;与经期中的妇人交合,利未记 18:19;奸淫,利未记 18:20;使他们的后裔经火献给摩洛,利未记 18:21;男与男苟合,利未记 18:22;以及兽交,利未记 18:23;又藉着指出这些事给迦南居民带来的污秽与毁灭,并且若他们也行这些事,同样的刑罚也必临到他们,来警戒他们,利未记 18:24。
第1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在把赎罪日的律例、以及把祭牲带到会幕门口的条例,尤其是有关以色列人不可像他们在埃及所行那样敬拜鬼魔之后,主继续对他说话;主接着颁布别的律例,为要更有效地防备埃及人和迦南人那些不道德并拜偶像的行为;说,如下。
第2节 你晓谕以色列人,……就是晓谕他们各支派的首领,使他们把以下的律法传达给众人;或者吩咐摩西在他们中间公布这些律法,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或二者并用:又对他们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这句话应当作为这些律法的引言,表明他有权设立并吩咐这样的律法,因为他是耶和华,是万有之有者,他们从他领受生命;他是他们至高的主和王,有权治理他们,吩咐他所喜悦的事;也表明他们有义务留心这些律法,并甘心顺服,因为他是他们的神,不但造了他们,也把他们从埃及救赎出来;又与他们立了圣约,特别眷顾他们,并赐给他们许多奇妙的恩惠;为此,这句话在本章中常常出现,在下一章更是屡次出现。参看利未记 18:2。
第3节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他们在那里住了许多年,才刚从那里出来,也在那里学了他们许多恶习;不仅是前一章所提到的拜偶像之事,他们确实曾随从这些事,以西结书 20:7;也包括他们不道德的行为,尤其是下文所坚持禁止的近亲婚配,其中有些甚至被他们立为法律;正如狄奥多罗斯·西库鲁斯记载说,埃及人有一条与众人普遍习俗相反的法律,就是男人可以娶自己的姐妹;这正是本章所提并禁止的一种乱伦婚姻。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这地早已应许给他们的祖先和他们,如今他们在神的引导和带领下正要前往承受为业;这里特别警告他们那里人的恶行,叫他们可以躲避。
迈蒙尼德说,这些就是我们拉比所称的“亚摩利人的风俗”(即迦南地列国中的主要民族),他又说,这些乃是巫术的支派;就是说,那些不是出于自然理性,而是出于法术作用,并依赖星宿的配置与次序的事,因此他们必然被引去敬拜星宿;因此他们说,凡属医药之事,就不属亚摩利人的风俗;他们的意思不过是,一切显出有自然理由的事都合法,反之都不合法。但这里所指的不是巫术,而是那民族中盛行的乱伦婚姻;他们可能从他们的祖先迦南那里承受了这些,而迦南又是从他的父亲含那里学来的。比罗苏斯记载含在洪水以前就败坏了世人;他主张并实行人可以与自己的母亲、姐妹、女儿,以及男子和牲畜,或别的对象同寝,因此被挪亚赶逐。
你们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就是他们所制定、设立并确立的规条,因为他们正是诗人所说那种“藉律法构陷奸恶”的民,诗篇 94:20;狄奥多罗斯·西库鲁斯论到前述的乱伦婚姻,也说这种事据说“被立成法律”;而艾本以斯拉对这句话另作解释:不要让人习惯行这道路,直到它对他成了条例或律例;习惯是第二天性,久而久之便有法律的力量,因此必须严防恶俗。
第4节 你们要遵我的典章,……这些典章都是公义正直,合乎公平与正义法则的;正如雅基所说,这些是在律法中凭着判断所说的话,或是以至高理性制定的法,就是神自己的 judgment,因为他的 judgment 总是按真理。艾本以斯拉认为这是出埃及记 21:1 的司法条例;但虽然也包含那些,却更特别指向下列律法:守我的律例,照此而行:这些都是他按自己的旨意和喜悦所设立、所指定的;雅基称之为“王的命令”,即君王凭其绝对权柄,对臣民所颁布与命定之事;因此有人认为这指礼仪律,因为礼仪律依赖立法者的旨意,并不立基于任何自然感觉或理性;所以接着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他既是他们的主宰,就有权制定他所喜悦的律法;他们也应当因感恩和公义而顺服,因为他是他们的神,是他们立约的神,曾为他们行了大而美善的事。
第5节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与前面所说一样;他们要记在心里,存于记忆中,并加以遵守实行: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就是在迦南地得享长寿,并大有福乐与亨通,参看申命记 30:20;至于永生,从来不是借着律法的顺服而得,也不可能借此得享,因为堕落的人无法遵守律法;永生乃是在创世以前,就在恩典之约中出于恩慈被应许并预备,要藉着基督白白赐给一切信他的人,参看加拉太书 3:11;不过有些犹太作者,如雅基、艾本以斯拉和便·革顺,把这里解释为永生:我是耶和华;是那位颁布这些律例和典章,并应许遵行的人得生命的主;他有能力,也信实,必成就所应许的。
第6节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或作不可就近他“一切至亲的骨肉”;这些人与他一同成为一体,与他同属血肉,藉着血缘之纽带联合;就男人而言,这包括他的母亲、姐妹和女儿;母亲是生他的,姐妹与他同出一胎,女儿则是他自己的骨肉;就女人而言,则包括她的父亲、弟兄和儿子,他们都处于同等亲属关系;而且这禁令也包含两性,因为原文虽是“人,人”,但既包括每一个男人,也包括每一个女人;因此正如雅基所说,这里用复数“你们不可就近”,乃是同时警戒男女。塔木德学者也把这理解为包括外邦人和以色列人,因为他们问:“人,人”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他们说,其用意是要把外邦人也包括在内,因为他们同样被警戒不可乱伦,正如以色列人一样;事实上,迦南地的居民正是因着这里以后提到的乱伦和其他可憎之事而玷污那地,并为此被赶逐出去。
如今,当禁止男女“就近”与自己骨肉同属血肉的人时,意思不是说他们不可彼此来往,不可行一般民事或友好的问安,也不是不可自由熟悉地交谈,只要保持端庄与贞洁即可;但他们不可那样亲近,以至于彼此同寝,或有肉体上的认识;这短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创世记 20:4;或者不可引诱、求索这样的事;正如随后解释其意义的话所说:不可露他们的下体;即那些按反话说法称为“下体”的部位,这些部位本不该赤露示人,而应当常常遮盖,正如自然所教导的,也如我们的始祖在觉察自己赤身露体而羞耻时所做的,创世记 3:7。
这句话与“与某人同寝”或“与某人有肉体关系”同义,所以以下的律法通常被理解为禁止乱伦婚姻;因为若在如此关系中的人之间,像这里先概括后细述的那样,这种行为不可行,那么他们之间就不应有通婚;若这样的婚姻被禁止,而在婚姻状态中这种行为尚且不合法,那么在未婚状态中就更不合法;因此以下各例都是第七诫“不可奸淫”的诸多违犯,出埃及记 20:14,也是对这诫命的阐释与说明,因此具有道德性质,并约束所有人,无论犹太人或外邦人:我是耶和华;是赐下这警告、颁布这禁令的主;若有人轻忽这命令,他必大大发怒,并严厉追讨。细则如下。
第7节 不可露你父亲的下体,也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这里所说露父亲的下体,并不是指挪亚所遭遇那类事,就是含欢喜地看见,而挪亚另外两个儿子则恭谨敬重地给父亲遮盖;也不是指儿子与父亲行所多玛式的罪,正如革顺所解释的;这两句话意思相同,许多解经家如此译为:“你父亲的下体,就是你母亲的下体,不可露。”因为母亲的是父亲的,露这一个就是露那一个;所以下一句只提母亲,并说明这禁令的理由: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意思就是不可与她同寝,也不可娶她,因为她是生你的母亲,你是从她而生,因此她不应成为你的妻子,或被接入你的床中;这样的婚姻必是乱伦而骇人听闻;正如俄狄浦斯娶其母约卡斯塔,尼禄娶其母阿格里皮娜一般。
虽然这些话也可有另一层意思:女人不可嫁给她的父亲,这也许是首句之意;男人不可娶他的母亲,则是下句所指;而凡未明说的,与男性处于同等关系的女性也都包含在内,受同样的禁止。约拿单译本也是这样解释:女人不可与她父亲行淫,男人不可与他母亲行淫;正如罗得的两个女儿对他所行的,以及波斯人对他们母亲所行的;在他们中间,这类乱伦婚姻和淫乱交合极为常见,尤其在他们的祭司阶层中更是如此,据说除非他们与母亲、姐妹、女儿同寝,或生于这种乱伦之中,否则不得任职。摩西律法咒诅犯这样乱伦淫行的人,申命记 27:20;这违背自然,是走兽也厌恶的;骆驼不会与自己的母骆驼交配。亚里士多德记载,有一只牲畜被看守人诱骗至此,事后发觉,便咬住那人将他杀死;他又说有一匹马无意中做了同样的事之后,急忙奔逃,竟投身悬崖而死。
第8节 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就是那人的父亲的妻子,却不是他的亲母,而是继母;否则这律例就与前一条重复了。按律法,与这样的人同寝者当受咒诅,申命记 27:23;流便与辟拉,押沙龙与他父亲的妾,或次妻所行的,就是这样的乱伦淫行;哥林多人中那个案例也是这样的乱伦婚姻,哥林多前书 5:1;叙利亚王安条克·索特娶其岳母斯特拉托尼刻,也是如此。甚至父亲死后也不可行这事,正如雅基所解释的;即便她只是许配而未正式成婚,而父亲在订婚后去世,如革顺所说;甚至她已被父亲休了,儿子仍不可娶她,连父亲死后也不可:因为她是你父亲的下体;她既已许配给他,就与他成为一体;而儿子与父亲也是一体,因此这种混合必是不合法的。既然岳母的下体就是父亲的,那么亲生母亲的下体当然更是如此;这就证实了对利未记 18:7 所给出的解释。西塞罗痛斥这样的婚姻,称其难以置信、闻所未闻,是放纵情欲和特别无耻的例证。
第9节 不可露你姐妹的下体,……与如此近亲的人同寝是极大的罪,律法为此咒诅人,申命记 27:22;娶她也不合法;因为虽然在人类繁衍初期,男人娶自己的姐妹是必要的,不然该隐和亚伯还能娶谁呢?但后来人口增加,彼此间有了足够疏远的人之后,这样近血缘的人通婚就成了不合法;虽然埃及人效法伊西斯和奥西里斯这样行,波斯人也效法冈比西斯如此。无论是你父亲的女儿,或你母亲的女儿;不管她是同父同母的姐妹,还是只是同父异母,如撒拉于亚伯拉罕,创世记 20:12;或只是同母异父。无论是家里生的,是外头生的;并不是指生在并长在其父家中,或生在别处别省;虽然正如艾本以斯拉所说,有人按创世记 50:23 那字义这样解释;更妥当的意思如他所说,是指无论按以色列家的规矩,在订婚和婚娶之后所生,或不按其规矩所生;也就是说,无论是合法婚姻中的子女,还是私生的,奸淫或淫乱所生的,无论在父方还是母方皆然;约拿单译本也说,就是你父亲从别的女人所生的,或你母亲从你父亲或别的男人所生养的;翁克洛斯译本亦同此意:总之,不可露她们的下体;不可与这一个或那一个同寝,发生肉体关系,也不可娶她们。
第10节 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男人不可娶自己的孙女,无论是儿子的后裔,还是女儿的后裔;凡从自己直系而下更远的都不可娶,不可娶曾孙女,依此类推;若不可娶孙女,那更不可娶自己的女儿,正如雅基所说,因为关系更近;所以既然那一层已被禁止,这一层自然也在其中,虽未明说:不可露她们的下体;不可勾引她,也不可娶这样的人:因为她们的下体就是你自己的下体;她们是从他而出的,是他儿子或女儿的后裔。约拿单译本说:“因为她们如同你的下体”,就是他自己的骨肉。
第11节 不可露你父亲妻子所生女儿的下体,……或者是他父亲从另一个妻子所生的女儿,这似乎由下文所说得到支持:她是你父亲所生的,就是你的姐妹;但这样一来,就与利未记 18:9 所禁止的“你父亲的女儿”重合了,即父亲从另一个女人所生,不是那人的母亲;只不过那里又加上“你母亲的女儿”,就是你母亲从另一个男人所生,不是那人的父亲;如此看来,那里已经禁止了同父或同母的姐妹,这里若只指同父姐妹,不过是那律法的一部分;正如有人所想的,是为着确认那条律法,艾本以斯拉也如此提到。
或者照他所想,意思是:若一个男人娶了一个妇人,而那妇人从前夫有一个小女儿,那么这个女儿不可嫁给他的儿子;七十士译本似乎先把这一句作为完整的话,再给出另一句,并把二者视作分开的条例,如此说:“不可露你父亲妻子女儿的羞处”;然后又另立一条:“那从你父亲所生的是你的姐妹,不可露她的羞处”;但这样后一条又落回利未记 18:9。撒都该人,如艾本以斯拉所说,亦即他所指的卡拉派,把这里解释得不是母亲的女儿,而是由那人的父亲抚养教育长大的女子,也就是他的养女,因此他的儿子不可娶她;正如罗马法中所说,收养关系全然阻止父母与子女之间结婚;兄弟姐妹之间则仅在自由身份丧失介入时才另论。
有人按这种思路理解此法,如德丢,认为利未记 18:9 禁止第二次婚姻所生的儿子娶第一次婚姻中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姐妹,不论她是“你父亲的女儿”,即父亲与已故妻子所生,还是“你母亲的女儿”,即母亲与已故丈夫所生;而这里则禁止第一次婚姻所生的儿子娶第二次婚姻中所生的异母妹,这妹子是他的继母为他父亲所生,因此称为“你父亲妻子的女儿”,即你继母的女儿;但这样也同样可以说她是“你父亲所生的”;所以不应理解为从前次婚姻所生的。
然而若此处是禁止同父异母的兄妹结婚,那仍包含在前面的条例之内;因此有人认为,这条例是禁止男人娶一个女子的女儿,而这女子是他父亲根据申命记 25:5 所娶之已故兄弟的妻子;藉着这婚姻,那女子成了父亲的女儿,也成了儿子的姐妹;因此他们把“你父亲所生的”解释为“与你父亲有亲属关系的”;若能成立,这才算一条独立的律法。雅基就“你父亲妻子的女儿”这句话评论说:“这教导人,若一个姐妹是由婢女或外邦女子所生,则人对她不负此罪;因此说‘你父亲妻子的女儿’,即适于婚嫁的那一种。”不可露她的下体。
第12节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就是你父亲一边的姑母,我们在暗兰身上有这类例子,出埃及记 6:20;迈蒙尼德说,无论姑母是父亲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姐妹,还是淫乱所生的,都在禁止之列:她是你父亲的近亲;或作“你父亲所余之骨肉”;即与他同一血肉的余者;所以既然他自己不可娶她,他儿子当然也与她亲属太近,不可进入这样的关系。
第13节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这与前者是同样的关系,即母亲一边的姨母;所以若这种婚姻不合法,这一种也必不合法,理由相同:因为她是你母亲的近亲;这里使用的措辞与前一节相同;照同一规则,女人也不可嫁给她的舅父或叔父,无论父系或母系,因为关系相同;这规则也延伸到伯叔祖、姑姨祖。异教徒中女子嫁给叔舅、男子娶姑姨的例子,有人已经举出,如希罗多德所记波斯人和斯巴达人中的事,以及塔西佗所记罗马人中的事;不过在他的时代,这在罗马人中还是新鲜事。
第14节 不可露你伯叔的下体,……革顺把这理解为与伯叔行所多玛式的罪,因此罪上加罪,一则因与男人同寝,二则因露了伯叔的下体;但乍看之下,更像是指女人不可嫁给她父亲的兄弟,就是她的叔父,正如男人不可娶自己的姑母或姨母,见利未记 18:12;然而雅基给出比这两种都更好的理解,他问:“他的下体是什么?”为回答此问,他引用下面一语作为说明:不可亲近他的妻;约拿单译本补充说,是在床上的用途,就是与她同寝;无论其丈夫尚活着,或丈夫已死而娶她:她是你的伯叔母;正如父亲的姐妹或母亲的姐妹是姑姨一样,只不过她们是血亲,这位则是婚姻或姻亲关系上的伯叔母。翁克洛斯和约拿单两译本都说:她是你父亲兄弟的妻子。正如艾本以斯拉所说,她被视为你的伯叔母,因此与她结婚被禁止;同理也适用于你父亲兄弟的妻子;虽然未明说,但同一作者说,我们需要传统来明示这事,也明示你父亲姐妹的丈夫;因为若与父亲兄弟的妻子结婚不合法,那么与父亲姐妹的丈夫结婚也必不合法;因为父亲姐妹的丈夫,在姻亲关系的程度和谱系上,与父亲兄弟的妻子处于同样位置。这是确定的原则:凡在任何姻亲程度或谱系中,男子被禁止娶某些女子,同样地,女子也被禁止嫁那些男子。
第15节 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不可在你儿子活着的时候与她同寝,也不可在你儿子死后娶她:因为她是你儿子的妻;所以与他成为一体,而你儿子又与你有同样的骨肉,因此关系的亲近禁止这种乱伦的交合或婚姻: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与她发生肉体关系,无论在你儿子活着时,还是死后;即便那时,娶她也不合法。
第16节 不可露你兄弟妻子的下体,……既不可勾引她,也不可在兄弟死后娶她;除非兄弟无子而死,那时按另一条律法,他应当娶她,申命记 25:5;因此约拿单译本补充解释说:“在你兄弟活着的时候,或他死后若他有儿女”,但那条律法不过是这一般规则中的一个例外,所以并不使这规则在其他方面失效,反而更坚固了它;而且那只是犹太人特别而独有的条例,直到弥赛亚来到,好显明他是出于哪一支派、哪一家族;既然其理由止息,那条例本身也止息了,因此无论对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不再有约束力。因此施洗约翰大胆当面告诉希律,他娶兄弟的妻子是不合法的,马太福音 14:3;甚至外邦人也定这样的婚姻为罪。
哈利卡纳苏的狄奥尼修斯记载,卢修斯·塔昆尼乌斯·苏佩布斯在其兄弟被毒死后,娶了图利娅,而她先前是他兄弟阿伦图斯的妻子;但这位历史家称之为“不圣洁的婚姻”,无论在希腊人或蛮族中都可憎。普鲁塔克也记载,马库斯·克拉苏娶了其已故兄弟的妻子;但这类婚姻同一作者也谴责,古代基督徒在其会议和法令中亦如此。如今,按这同一律法,既然男人不可娶兄弟的妻子,那么女人也不可嫁给姐妹的丈夫;或者换言之,若女人不可嫁给兄弟二人,那么男人也不可娶姐妹二人。雅各的事例不能为这类婚姻开脱,因为他是被欺骗、被强加的;这类婚姻在外邦人和基督徒中也受到反对。
皇帝何诺留先后娶了斯提里科的两个女儿,但两姐妹悲惨的结局表明这些婚姻并不蒙神悦纳,因为她们二人都早逝,没有留下儿女:因为她是你兄弟的下体;也就是说,他的妻子既因婚姻与他成为一体,而你的兄弟又与你为一体,这关系就太近,不可通婚;尤其在前婚已有子嗣时,更是把他们紧紧联结起来。
第17节 不可露妇人和她女儿的下体,……就是若一个男人娶了一个妇人,而她有一个女儿,那么这妇人的女儿对那男人而言就成了继女;妻子死后,他不可再娶这女儿;因为这女儿与她母亲同属一体,而母亲既与所嫁之男人成了一体,他与这女儿的关系就太近,不可通婚。雅基说,如果他并未娶这妇人,只是玷辱了她,那么他可以娶她的女儿;但艾本以斯拉说,若他与母亲同寝了,女儿便被禁止;然而无论如何,若他娶了她们中的一个,另一个就被禁止;他不能同时娶她们二人,不论二人都活着时,还是其中一个死后。也不可娶她孙女,或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不可与她任何一个孙辈,无论是从她儿子一系或女儿一系而出的,同寝或结婚;更何况不可娶她亲生女儿,因为孙辈与她相比更远一层:因为她们是她的近亲;她们中的任何一个,乃是“她所余下的骨肉”,与她同成一体;因此无论在她活着时还是死后,都不可嫁给她的丈夫:这是邪恶;在神眼中是极大的邪恶,也该在人看来可憎、该厌弃,为卑贱不敬虔之事;约拿单译本把它译作“淫乱”。
第18节 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就是不可同时娶她们二人,正如雅基所说;不可在同一时间娶两个姐妹;约拿单译本也说:“女人在她姐妹活着的时候,你不可娶她”;就是说,在那姐妹既为其妻时,不可另娶她为妻;因为塔古姆的意思绝不可能是说,一个女人若有活着的姐妹,男人就不可娶她;而是不可把一个姐妹加在另一个姐妹之上,不可娶他头一个妻子的姐妹,无论这姐妹如迈蒙尼德所说,是同父还是同母,是婚生还是淫生。免得激动她嫉恨,露她的下体;这里给出两个理由,说明为何虽然多妻制,即多于一个妻子,在某种程度上被容忍,却不许男人娶两个姐妹;一则因为若对一个比对另一个显得更恩宠,或被认为更恩宠,她们就更容易争吵、嫉妒和不耐烦;二则因为露其中一个的下体,或与一个与自己妻子有如此近关系的人同寝,是污秽不体面的事。
她还活着的时候,不可这样行;有些人因此推论,许多犹太作者也如此认为,男人在妻子死后可以娶妻子的姐妹,只是在妻子活着时不可;但“她还活着的时候”这句话,不应连于“不可另娶为妻”,而应连于更近的两句:“免得在她活着的时候激动她”,或“在她活着的时候借着她露其姐妹的下体”;因为妻子的姐妹即便在妻子死后,也不可能合法嫁给她的丈夫,这从一般性的禁令可见,利未记 18:6:“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而妻子的姐妹显然是与男人有近亲关系的人;又可从禁止娶伯叔的妻子、禁止娶女婿之女或儿妇之女,利未记 18:14 看出;而妻子的姐妹比这两类都更近。
并且若二人都生子,必引起称谓和亲等上的混乱;同一个男人,对自己的儿女既是父亲,又因他娶了他们母亲的姐妹,而成了他们的舅父;那个女人对亡故姐妹的儿女,既是继母,又是姨母;而对她自己所生的儿女,她既是母亲,又是舅母;两类儿女在母系方面既是亲兄弟姐妹,又是表兄弟姐妹。但关于此点,可参利未记 18:14 以下更多思考。有人把这里理解为禁止多妻制,把这话译作“不可把一个妻子加在另一个妻子之上”;但前面的解释更好;因为摩西律法并未明文禁止多妻,而是在其中默认并姑息了它;并且在这一切婚姻律例中,关系词一向都按本义使用,而非引申义。
摩西这些律法与罗马法之间颇有相合之处;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的一道敕令规定,不可与女儿、侄女、侄女的女儿、祖母、曾祖母、父系姑母、母系姨母、姐妹的女儿及其后代、再婚中的儿媳、岳母、妻子或丈夫的母亲,以及儿子的妻子缔结婚姻;这些律法中有好几条也被异教诗人福西吕得斯所推荐,至少是在一首署其名的诗中如此;而娶亡妻姐妹之事,也被数个基督教会议所谴责。
第19节 不可亲近正在污秽中的妇人,露她的下体,……就是即便是男人对自己的妻子,更不用说别的妇人了:在她经期分别不洁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她因月经而与丈夫分开的时期为七日,利未记 15:19;若男人在这种情况下与妇人同寝,二人都要从民中剪除,利未记 20:18;这样的行为被列在诸罪之中,并且是最严重的不洁之一,以西结书 22:10。
第20节 不可与邻舍的妻子交合玷污自己,……这就是奸淫,是违犯第七诫,出埃及记 20:14:因此玷污自己;不但奸淫玷污了人的妻子,正如有时那样说,奸夫自己也玷污自己:一切罪都有污秽性,尤其是这罪,它在灵魂和身体两方面都玷污人,并给人的名声带来污点和羞耻,这污点不可涂抹,箴言 6:32。
第21节 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照艾本以斯拉说,这是一个像或偶像的名字;他指出,他们的智者把它解释为一个总称,指凡他们所立来治理自己的神明;他认为这说法是对的,并说它就是亚扪人可憎的偶像,与米勒公同一,列王纪上 11:5;又与巴力同类,耶利米书 32:35 可证实这一点;二者意义相近,一个意为王,一个意为主;也许与撒柯尼亚托所说的麦利加土斯同一,也就是赫拉克勒斯;普林尼说,腓尼基人每年都向他献人为祭。所谓“摩洛”,可参耶利米书 32:35。
这里“种”是指儿女和后裔;因为原文没有“火”字,所以有人如艾本以斯拉所说,把“使经过”解释为使他们从神的律法转向摩洛的宗教,或把他们奉献给他的事奉和敬拜;但补上“火”字是正确的,可从申命记 18:10 看出;同一作者说,“使经过”与“焚烧”同义;虽然他们有时的确这样做,甚至焚烧婴孩,把他们献给偶像,历代志下 28:3;但这里似乎比那稍轻,并且按雅基和其他犹太作者的说法,是这样行的:父亲把儿子交给摩洛的祭司,他们生两堆大火,叫孩子从两堆火中间走过去,这是一种洁净仪式,也是一种将他们奉献给偶像的方式;不过必须承认,两样都做过;是的,“经火”和“焚烧”两种说法都可交替用于同一件事,参看列王纪下 16:3 对照历代志下 28:3,以及以西结书 16:20;并且可能是在不同时间两样都做,或前者为后者预备;也许他们使孩子如此频频、长久地经过火中,以至最后竟被烧死毁灭: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神赐给他们儿女,他们本该把儿女奉献给他,并在他的事奉中养育他们,使他的名得尊荣;但他们非但不如此,反而借着上述拜偶像和残忍的做法亵渎了他的名:我是耶和华;他必为这样亵渎他名的事施行报应。
第22节 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就是与他们有肉体的认识和肉体的交合,如同男女交合那样,身体彼此混合:这就是通常所谓的所多玛罪,因所多玛居民深深沉溺于这罪,他们的城也因此被火毁灭:使徒称犯这罪的人为“亲男色的”,哥林多前书 6:9:这本是可憎恶的;从上面神报应的例子可知,这在神看为可憎,也应在人看来可憎,因为这不仅违背神的律法,甚至违背自然本身,连走兽中也从未见有这样的事。
第23节 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就是不可与母兽,如艾本以斯拉所说,像母马、母牛、母羊,或别的大小牲畜,便·革顺说,不论家畜野兽,迈蒙尼德说皆包括在内;连飞鸟也包括在内,正如这些作者所指出的: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意思是,女人不可站在兽前,以淫荡猥亵的举止引诱兽与她交合,然后像四足兽那样躺卧,使兽与她发生肉体的交合;因为男人与兽交合已经极其骇人可憎,而女人主动引诱这种违背自然的混合,则更加可怕惊人。也许这里是指埃及人中一种极可憎的做法,以色列人刚从那里出来,不可效法他们的行为,利未记 18:3;正如帕特里克主教所说,这或可解释为何设此律法:在埃及门德斯,人敬拜山羊,前文利未记 18:7 已提到;而据斯特拉波与埃利安引品达所述,那里的妇人曾与这类牲畜同寝;甚至希罗多德说,按他亲眼所见,在他的时代,一只山羊竟在众人眼前公开与一个妇人交合;虽然这种动物极其淫荡好色,但正如博哈特引普鲁塔克所说,即便受到许多美貌女子的挑逗,也未必乐意投入她们怀抱,反而对之表现出某种厌恶:正如那位博学之士所言,在走兽中,自然往往比在人类中更有力量:这是混乱;乃是把人与兽的种子混在一起,把不同种类的受造物掺杂起来,颠倒自然秩序,引进极大的混乱,因此自然界中可能由此生出怪物。
第24节 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指乱伦的交合和婚姻,奸淫,身体上的和属灵上的,以及兽交: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事上都玷污了自己;就是说,神将要从迦南地赶出去、为以色列人腾地方的那七族,正是因着上面这些充斥在他们中间的可怕恶行;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所居住的地也被他们玷污,并呼求对他们施行报应,甚至如后文所说,那地厌弃居民。
第25节 连地也玷污了,……就是其中的居民因前述的不道德和拜偶像之事而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或惩罚住在其上的居民,因他们的罪: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正如胃里充满腐败恶物时会厌恶,不能承受和留住,反把它呕吐出来,再也不接纳;照样,迦南地被描绘为厌弃它的居民,对他们怀有反感和愤怒,不能容忍他们,反而完全愿意把他们从其地中逐出,不再准他们回来;他们就像人胃里吐出来的东西那样令人作呕且无用。参看启示录 3:16。
第26节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就是先前吩咐他们的那些,无论属礼仪性质,是按他至高的旨意和喜悦所命定的;或属道德性质,是建立在公义和公平之上,因此值得他们留意并对他们有约束力;同时,这些律法本身也因与先前所劝戒他们远离的那些可厌恶、可憎恶之事完全相反,而自然值得他们看重:不可行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如乱伦、奸淫、拜偶像和兽交,这些本身都是可憎之事,为神所憎恶,也为人所当厌弃:无论是本地人;即他们自己各支派的人,或将来到了迦南地后在那里生的、真正成了那地居民的人:或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即归信者,尤其是归义的外邦人,他们既顺服犹太宗教,就承担了凡约束以色列人的一切义务。
第27节 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就是当时住在迦南、在以色列人进入之前住在那地的人;他们犯了污秽的交合、乱伦的婚姻、淫乱和奸淫、兽交与拜偶像:是在你们以前的;就是说,他们比你们先住在那地,已经住了很久,但如今将因罪被赶出去;因此那些将要接替他们的人,应当从他们身上受警戒,免得犯同样的罪,也照样被赶出去:地就玷污了;如前所述。
第28节 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也把你们吐出,……就是你们在那地犯罪,使那地因神的咒诅而受累,正如全地起初因人的罪受咒诅一样;于是你们也被从那里赶出,正如亚当被赶出乐园,以色列人也当预料可能被赶出迦南,正如先前的居民一样: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为表明这事的确定性,就说得像已经发生一样,虽然实际上尚属未来;而主所行的事归之于那地,是为更加重他们那些呼天唤地的罪与可憎恶,因为那地为此哀哭,也不能承受。
第29节 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就是前面特别禁止的那些事,无论哪一件都一样,因为它们都极其严重邪恶,尤其是后面刚提及的这些:行这些事的人;正如雅基所说,无论男或女;因为上面的事大多与男女二者都有关系,纵然有些更偏于一方,有些更偏于另一方;并且虽然上述罪恶大多,若不是全部,都是用身体的肢体所犯,但既是在灵魂影响和指挥下所行,因此其犯行归于灵魂,而所威胁的刑罚也关乎二者:必从民中剪除;从他们在教会中的地位中被除去,失去宗教上的特权;也从他们的公民身份中被除去,不再算作以色列国中的一员;若被查出并定罪,就由民事官长惩办;若没有,则由神亲手施行。
第30节 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凡主为他们所定、所命的一切,无论记在本章,或在别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中的一样;因为留心神的典章,并且紧紧遵守,就能保守他们不去犯这样可憎的事,不去屈从先前警告过的那些可憎习俗:这些都是在你们以前的人所行的;就是迦南的居民所行的;并且他们因这些事受刑罚,也可使以色列人因此被警戒,不去做同样的事:免得你们因此玷污自己;因为虽然屡次说地被玷污,但严格说来,首先也是主要是居民因他们可憎的风俗而被玷污;以色列人若也照样行,就同样会被玷污,因此在神眼中成为可憎,招致他的不悦,并 liable 于他的报应: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他对他们有至高主权,有权颁布他所喜悦的一切命令,无论禁止性的还是吩咐性的;他们也有义务顺服他,因为他是自然和护理之神,他们从他得生命,也靠他得维系;并且他是他们立约的神,曾将特别而属灵的恩惠赐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