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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17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17

引言 利未记 17 章引言 本章颁布了一条律法,命令各等人,无论是以色列人还是寄居的,都要把他们的祭牲带到会幕门口;若不如此,必被剪除,利未记 17:1。又特别严严禁止向鬼魔献祭,利未记 17:7。并且禁止吃血,禁止吃一切自死的,或被野兽撕裂的;违者也要受上述刑罚,利未记 17:10

第 1 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在他赐下赎罪日及其所属礼仪的律法之后;说:如下。

第 2 节 你晓谕亚伦和他儿子,……他们如今已被立为祭司,他们职分上的事,就是为百姓献上寻常与非常的祭;并晓谕以色列众人,……因为他们都在某些时候有献祭的义务;这里面也可包括那些不是祭司的利未人,以及寄居在以色列中的外人,因为以下的律法也与他们有关;对他们说,……这是耶和华所吩咐的事;就是要他们各人都遵守,视为他的旨意和喜悦;说:就是以下所说的。

第 3 节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无论尊卑、贫富;若宰公牛,或绵羊羔,或山羊,在营内,……革顺说,之所以特别提到这些,是因为供物本是用这些;因为这律法所指的,不是为平常食用而宰杀,乃是为献祭而宰杀,这从下文可见。因为这律法要作他们永远的定例;若把它理解为普通食物的宰杀,那就既不是永远的,也不可能遵守,尤其是他们进了迦南地之后更是如此。若每天都把如此众多的牲畜带到会幕门口宰杀,既不合宜,也不方便;并且要祭司来宰,甚至只监督是否宰得合式,也必使他们的事奉极其劳苦;或在营外宰杀,……这又为反对上述看法提供了另一理由,因为平常为食物宰杀,并不惯常在营外,乃是在营内自己的帐棚里;但在营外献祭却是常有的事。

第 4 节 若未曾牵到会幕门口,……那里附近立着燔祭坛,可以在其上献祭,也有祭司预备办理这等事奉;耶和华现在要一切祭物都带到那里,在耶和华的帐幕前献给耶和华为供物,……使祭物得以公开献上,众人知道这是献给耶和华的,不是献给偶像或鬼魔的,如利未记 17:7 所说;如此便可防止私下的拜偶像,也防止私人擅入祭司的职分。这也预表在神的教会中,一切属灵的祭都借着基督,就是神所支搭、不是人所支搭之帐幕的执事,而蒙悦纳;他也是进入神家的门,在那里这些祭当公开献上;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这虽然只是牲畜的血,但既是为人而流作祭,又预表基督将为人所流的血,所以在神看来乃是神圣而宝贵的。因此,若将它流给别的对象,而不是归给神自己;或由未经指定的人来流;或在神所指定以外的地方流,神都极其憎恶。这样的人要按杀人犯受罚,因为在神眼中,拜偶像与杀人同样可憎,见以赛亚书 66:3;那人必从民中剪除,……不仅仅是从神的教会中革除,失去他家中的特权,乃是要被处死;因为这样的人犯了流血之罪,也就是死罪,所以当受死刑;若案情显明并归民间官长审理,就由官长的手处死;或者更主要是指由神亲自以非时之死剪除他。又见利未记 17:10

第 5 节 这是要使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里所献的祭带来,……在会幕设立之前,他们惯常在那里献祭,那时这样做原是合法的,在丘坛上也是如此;但现在却不合法了。虽然有时主也特准这样行,他的一些先知也曾如此行,如撒母耳、大卫和以利亚,虽不是祭司;就是使他们把这些祭带到耶和华面前,带到会幕门口,交给祭司,……因为祭必须由祭司献上,也只能由祭司献上;这正是命令他们带到那里的主要原因;把这些祭献给耶和华为平安祭,……虽然这里只提到平安祭,却包括别的各样祭。这里只特别提它们,是因为它们最常见,也因为它们对百姓最有益处,他们可以分得一部分。所以若连平安祭,就是最接近他们家中筵席和节庆的祭,都必须带到会幕,那么燔祭和赎罪祭就更当如此了,因为耶和华在这些祭上更有重大的关切。

第 6 节 祭司要把血洒在耶和华的坛上,……就是燔祭坛上,利未记 1:5;在会幕门口,……坛就在那附近,见利未记 1:5;又要把脂油焚烧,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火祭,……就是盖脏的脂油、两个腰子、腰旁的脂油并肝上的网子;见利未记 3:3

第 7 节 他们不可再把他们的祭物献给鬼魔,……看来他们曾这样做过,这实在骇人听闻,尤其是对于一群认识真神的百姓而言。这样可怕的偶像崇拜,过去在东西印度人中曾有,如今也仍存在。哥伦布发现伊斯帕尼奥拉并登陆时,见当地居民敬拜他们称作 Zemes 的像,这些像有彩绘鬼魔的形状;他们把这些当作伟大神明,就是那位独一、永恒、全能、不可见之神的中保和使者。东印度的卡利卡特和勃固,以及其他地区,也有人向魔鬼献祭。人几乎难以想象以色列人竟会陷入这样粗鄙的偶像崇拜;因此,这里的“鬼魔”也许泛指偶像。因为人若不敬拜神和基督,无论他敬拜什么,其实都不过是在敬拜鬼魔,哥林多前书 10:20;因此,耶罗波安的牛犊也被称为鬼魔,历代志下 11:15。所以,以色列人不久前在旷野所拜的金牛犊,也可能以同样的名称称呼。

约拿单他尔根也是如此解释:“他们不可再把祭物献给偶像,就是那些像鬼魔的偶像。”这里所用的字本义是“公山羊”;埃及人敬拜这类生物,所以以色列人住在他们中间时,也可能照样去敬拜。这是多位作者所断言的。狄奥多罗斯·西库路斯说,他们把山羊神化了,正如希腊人敬拜普里阿普斯一样,理由也相同;并说人们因同样的缘故尊崇潘神和萨堤尔。希罗多德也记载,埃及人像希腊人一样,把潘画刻成有山羊的脸和大腿,因此他们不杀山羊,因为门德斯人把潘列在诸神中;他又说门德斯人敬拜山羊,尤其敬拜公山羊过于母山羊;所以在埃及语中,潘和山羊都称为 Mendes。斯特拉波也论到门德斯说,在那里,人们敬拜潘和山羊。如果在摩西时代,埃及人确曾敬拜这类牲畜,这一点尚可质疑;那么便可推测以色列人也跟随了他们。

不过,若迈蒙尼德所说关于萨比人之事属实,就是说在摩西以前很久,迦勒底人及别族中的一群偶像崇拜者,有些人敬拜鬼魔,并以为鬼魔乃是山羊的形状;那么以色列人也可能从他们受了这等偶像崇拜的影响,这便成了本禁令的缘由;随从他们行邪淫,……偶像崇拜乃是属灵的淫乱,是离弃神;神曾与他们立婚约,作他们的丈夫;他们却去亲附偶像,如同亲近淫妇;见耶利米书 31:32;这要作他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不仅是不向鬼魔献祭这一条,前面所吩咐的一切都是,尤其是要把祭物带到祭司那里,在会幕门口献上。

第 8 节 你要对他们说,……就是对亚伦和他儿子,并以色列众人说,如利未记 17:2 所言;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就是属那国、那一支派、那一家的人,不论年岁如何;约拿单他尔根说,无论少年人或老年人;也不论身分、阶层和生活境况如何;或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就是其中的归信者;不是“门外的归信者”,因为他们并不准在耶和华的坛上献祭;即便准许,他们若不遵守这律法,也不可能从犹太教会和国家中被剪除,因为他们本不属其中,只是获准住在他们中间,并不分享他们的特权;这里应当理解为“公义的归信者”,就是那些接受犹太宗教、顺服其一切礼仪、与百姓整体相交,并分享其国家和教会一切权益的人;因此,若实际违犯,也就要从他们中间被剪除;若献燔祭或别样祭,……就是燔祭以外的祭,如赎罪祭、赎愆祭或平安祭。

第 9 节 若不带到会幕门口献给耶和华,……不公开地借着耶和华的一位祭司来献;如此便显明他并非擅自取祭司的职分,也不是献给偶像;那人必从民中剪除,……不再算作他们中的一员,不得与他们相交,也不得分享他们的特权;或者借着死被剪除,不是由民间官长之手,就是更可能由神亲自施行。雅基说,他的后裔必被剪除,他的年日也必被剪除;意思是,他必无子而终,并在半世之中遭暴死、夭折。亦见前文。

第 10 节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就是生来为以色列人的,无论年龄、性别或身分,都如前所述;或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即公义的归信者,因为以下这条律法只约束这等人和以色列人;这从把自死之物给外人或卖给外人吃乃为合法可见,那外人就是门外的归信者或外邦人,申命记 14:21;若吃什么血,……便如本·革顺所解释,是指走兽和飞鸟的血;照他看,禁令只涉及这些。至于别类之血,则不在禁令之内,吃了也不算有罪;特别如鱼血、蝗虫的血,或人的血,甚至人牙齿里出的血,人若吞下,也不算违背此律。有些人把这里限于前面所论之祭牲的血;但雅基说,恐怕有人以为,因为经上说“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故人只有吃了圣物的血才算有罪,因此这里才说“什么血都不可吃”;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表明神因此要何等被激怒,何等憎恶此事,何等不喜悦,并且那人将要承受何等严厉的刑罚;因为神向人变脸实在是可怕的,见诗篇 34:16。迈蒙尼德指出,这种说法在第三条诫命之外只出现在两件事上:一是拜偶像或把儿子献给摩洛,利未记 20:3;二是吃血。因为吃血给某一类偶像崇拜,就是敬拜鬼魔,开了门路,见利未记 19:26;我要把他从民中剪除,……这便证实了上文对“剪除”一语的理解,就是表示由神亲手施行的死亡;见利未记 19:26 以下。

第 11 节 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就是每个受造物的动物性生命或魂,甚至人的动物性生命和魂也在其中。与此相合,我们著名的哈维博士,就是发现血液循环的人,说血是生成中最先出现的主要部分;是生殖的部分,是生命的泉源;最先活着,也最后死去;是魂或生命最初的座位,运动与脉搏从此而起;其中产生先天之热,生成生命之气,生命就在其中。因此,血遍布全身;它的状况如何,身体的健康与疾病也如何;甚至心灵的情感,如惧怕、羞愧、喜乐、愤怒,也都藉此显出。所以安东尼努斯皇帝不止一次把灵魂称作从血中发出的蒸气或呼气;各样犹太作者的见解也与此相合。

亚本以斯拉说,这是真理:人赖以生存的魂或生命在心里的血中;雅基也说,魂或生命系于血;本·革顺则说,血是魂的器皿,把基本的热和供给身体各部的养料运送其中;因此,动物惟有失了血才会死;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为血既是牲畜的生命,就赐来代替人的生命,保全他们存活,救他们免受罪所该得的死亡。约拿单他尔根说,是为魂的罪;这表明这些祭乃是代替性的,是代替人、为人的生命、并为人赎罪的;这也就是禁止吃血的理由,至少在这些预表性的赎罪祭仍被使用的时候是如此。本·革顺似乎暗示,所禁止的只是那类血。

他的话说:由此我们知道,人之所以被剪除,只因那血按其当有的方式被放在坛上;这就是“魂的血”,正如经上说公牛的血和山羊的血;至于被挤出来的血和肢体里的血,人并不因这些被剪除;因为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这里便是以命偿命,以魂代魂,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这是代赎性的祭和赎罪,预表基督为他百姓代替献上的祭与赎罪;因为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赎,不得赦免。禁止吃血的理由,就是要人归向那赎罪的血,并对它存敬畏、珍重和尊崇。但如今这血既已流出,并且借此成就了赎罪,律法的目的就已达到,理由也止息了,因此律法本身也就止息了。既然基督的血如今要以属灵意义来吃,那么按字面意义吃适当处理过的血就是合法的。其实,正如前面所说,关于血的这条律法从来没有约束过外邦人,只约束犹太人和归信者。

第 12 节 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雅基说,无论大小都不可;理由如上。这个理由虽然前面没有明说,却是这条律法真实的根据;这律法先前已经颁布,如今又重申,见利未记 3:17;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即任何公义的归信者;这点前面没有明确说明。

第 13 节 凡以色列人中的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本章中这种反复出现的说法,仍是要指出本律法所约束的人,就是以色列人和公义的归信者;若打猎得了可吃的禽兽,……就是洁净的兽类和鸟类,正如先前的律法所规定的;这就把不洁净的除外了,雅基如此说;但也包括一切洁净的,无论野生或家养的,只要可以捉住宰杀的,即便不是打猎所得也包括在内。不过这里特别提到打猎所得的,是因为猎取禽兽本来常见,也因为这样的人往往较为粗野鲁莽,饥饿之时急于得食,不大留意宰杀牲畜和处理其血的事;他要把血放出来,用土掩盖,……免得人吃,也免得走兽来舔;并且为要维持人对血的敬重,因为血是活物的生命。迈蒙尼德告诉我们,掩血时还要配上这样的祝福语:“耶和华我们的神,世界的王啊,你是应当称颂的;你用你的诫命使我们成圣,并吩咐我们掩盖血。”同一位作者在别处又给这条律法另一个理由,就是免得以色列人像萨比人一样,围着血相聚宴乐;那些人宰了牲畜,就把血盛在器皿里,或倒在他们挖的坑中,然后坐在四围吃喝;见利未记 19:26

第 14 节 因为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就是每一样动物都是如此;血为维持生命之用,……是产生、保存并延续生命之所系;生命赖以存在,正如雅基所说;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不可吃什么肉的血,……无论走兽或飞鸟,只要其肉可作食物,其血就不可吃;理由如前所述;因为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这话重复一次,是要人留心看见,这正是神颁布此律法理由的关键所在;凡吃血的,必被剪除,……无论是以色列人还是公义的归信者,都要被处死;所以如果这条律法现今仍有效,那么它的刑罚也当继续存在;事实却并非如此,这就显明此律已经废止。亦见前文。

第 15 节 凡吃自死的,……就是因病而死,或被别的活物抓住撕咬而死,或不是按合法方式宰杀的;人若吃了一点点,哪怕只有橄榄那么大,也算违犯此律。此律与前条相连,因为两者相似:这样的牲畜里面必仍有血,没有按规矩放尽,所以吃它们也就是冒犯了上述禁令。格劳秀斯认为,毕达哥拉斯很可能就是从这里得了他的看法,严严吩咐门徒戒绝一切自死的动物;拉尔修和埃利安都有记载,波菲利也暗示这曾是人间普遍遵守的;或吃被野兽撕裂的,……虽未立刻死,却已濒于死亡,因此不宜作食物;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就是以色列本族人,或公义的归信者;至于别样的外人,却可以吃,申命记 14:22;他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约拿单他尔根说,要在四十细亚的水中全身浸洗;必不洁净到晚上,……因而在民事或宗教事务上都不可与人交往;到了晚上才为洁净,……就是他洗了衣服,洗了身,到了晚上,便再次获准如前加入众人的交往。这应当理解为误食那些东西的人,不知道它们是那样的;否则,若是擅敢而行,就必须受罚。

第 16 节 但他若不洗,……既不洗衣服;也不洗身;若他怠忽,不注意行这些洗濯;就必担当他的罪孽,……他的罪仍归在他身上,并且要受律法所定的刑罚,或由神的手,或由民间官长施行;这刑罚是加在那些带着污秽进入圣所,或吃圣物之人身上的。若不洗身,刑罚是被剪除;若不洗衣服,刑罚是受鞭打,正如雅基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