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利未记 12 章引言 本章论到新近生产之母亲的洁净之礼。若生男孩,她洁净的日期是四十天;若生女孩,则是八十天,见利未记 12:1。期满之后,她要把供物带到祭司那里,好为她赎罪,见利未记 12:6。
第 1 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前一章中的律例是同时传给摩西和亚伦的;但本章以下的话只是传给摩西。然而既然祭司在这事上也有分,因为照以下律法所要求的献祭本是他的职责,所以毫无疑问,这律法是赐给摩西,再由他传给亚伦,也传给百姓的。拉比森莱说,正如人的受造在走兽、飞鸟、鱼类等之后,关于人的不洁净之律也排在关于走兽等的律例之后;而且这些律例先从新产妇的不洁净开始,因为,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生育是人的开端:说如下。
第 2 节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因为这条律法只与他们有关,与世上别国无关:若有妇人怀孕;就是与男人同房而受孕,并继续怀胎,直到生产。犹太人由此推论,这律法也涉及流产;若妇人怀孕而小产,那么在流产的是女胎之后八十一天,或男胎之后四十一天,她必须献上自己的供物;但这律法似乎只关乎那些真正怀胎并到了生产日期的人,不论孩子生下来是活是死:若生男孩;一般说来,这不仅是母亲喜乐的事,也是全家的喜乐,见约翰福音 16:21:她就不洁净七天;要与众人隔离,除了那些在她这种情况下必须照料她、为她做合宜之事的人之外;甚至这些人也因此在礼仪上成为不洁净。是的,她的丈夫也不可挨近她坐,也不可与她一同吃喝:像在月经污秽的日子不洁净一样;就是说,她因生产而不洁净的日数,与她月经期间的不洁净日数相同,也是七天。这里称月经为软弱或疾病,这是所有长成的女子都会有的情形;那时她们要与众人隔离。新产妇也是如此;见利未记 15:14。
第 3 节 第八天,要给婴孩行割礼。或作,要割他肉体包皮上的皮,就是照律法所生的男孩,见创世记 17:12。这似乎给出了一个理由,说明为什么男婴不是在第八天以前受割礼,而偏偏在第八天,因为在此以前,他母亲仍在隔离和不洁净之中,到这时才从其中得释放;约拿单他尔根也是这样解释。给男婴在第八天行割礼,是人严谨遵守的宗教规条;即便第八天恰逢安息日,也不因此省略,见创世记 17:12。亚本以斯拉在这里评论说,智慧人说“在白日”,不是“在夜间”;看哪,若一个孩子在日落前半小时出生,他就是在六天半之后受割礼,因为律法中的“日”并不是按时辰到时辰来算的。
第 4 节 妇人在产血不洁之中,要家居三十三天,……就是说,再加上这么多天,总共四十天;因为虽然七天结束后,她在某些方面脱离了不洁净,但并非完全如此,仍然处在她洁净之血中,或说处在她血的洁净过程中,这血会渐渐洁净,到四十天结束时才完全洁净。波斯人中也有这样的说法:新产妇四十天之内必须避开一切;过了这个时间,她才可以洗濯得洁净;这大概是波斯宗教的创立者,至少也是改革者,琐罗亚斯德,从这里取去的,因为有人认为他是个犹太人:不可摸圣物;如十分之一之物、举祭、平安祭的肉,亚本以斯拉解释说,若她是祭司的妻子,就是如此:也不可进入圣所;就是会幕的院子,或圣殿的院子,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说。希腊人中也是这样,孕妇在生产后的第四十天以前不可进入庙宇:直等满了洁净的日子;直到第四十天日落的时候。第二天她就要带来洁净之礼的赎罪祭,正如雅基所说。
第 5 节 她若生女孩,……若生的是女儿,不论生下来是活是死,只要她怀足了月份:就不洁净两个七天;就是连续十四天;到第十五天才得自由或释放,正如约拿单他尔根所说,这正好是生男孩时的两倍:像在月经污秽的时候一样;意思是说,在这十四天里,就各方面而言,她都像月经期间那样不洁净:要在产血不洁之中,家居六十六天;加上前十四天,共八十天,正好是生男孩时的两倍。至于其中的原因,一些犹太作者说,这是因为生女时体液流出更多,血败坏得也比生男时更重;但也许更真实的理由是,一位博学之士所提出的:男婴在第八天受割礼,因流出自己的血,也分担了部分洁净之礼;所以母亲生女儿时,就必须承受双倍的隔离时间。
隔离在两周之内结束,但洁净仍继续六十六天;男孩借着割礼,一并并且一次地满足了律法;而成年的女子则是每月都要承受洁净与隔离两方面。按希波克拉底的说法,新产妇生女后的洁净期是四十二天,生男后则是三十天;因此看来,自然界中确有某种情形要求生一种之后的洁净时间比生另一种更长,而这律法或许在某种程度上也顾及了这一点;但它主要还是取决于立法者至高的旨意。现今犹太人并不严格遵守这条律法。布克斯托夫说,如今他们中间通行的习俗是,无论妇人生男生女,满了四十天便离床归丈夫;但利奥·德·摩德纳却记载说,若她生男孩,丈夫七周之内不可碰她;若生女孩,则三个月之内不可碰她;不过他也承认,在有些地方,他们分离的时间更短,乃是照各地的习俗而定。
第 6 节 满了洁净的日子,无论是为男孩,是为女孩,……生男孩是四十天,生女孩是八十天;但古代犹太人从前为了避免触犯这条例,规定以下所吩咐的供物,不可在期满当日献上,必须等到次日。
他们的规条是这样说的:“新产妇生男孩,不可在第四十天献她的供物;生女孩,不可在第八十天献,必须等到日落以后;然后在次日献她的供物,就是生男孩后的第四十一天,生女孩后的第八十一天;这就是经上所说‘满了洁净的日子’的那一天,见利未记 12:6。”她要带一只一岁的羊羔;七十士译本加上“没有残疾”,因为一切祭牲都应如此,即使经文未明说;或作“本年之子”;有人区分“满一岁的”和这里的“本年之子”;后者表示在头一年之内的羊羔,即便还差一点未满一年,前者则表示恰满一年,不多不少:为燔祭;是出于感恩,并为着感谢她在生产之事上所蒙的怜悯:又一只雏鸽,或一只斑鸠,为赎罪祭;二者取其一。波斯人中,新产妇在亚班月,也有义务为生产所带来的罪献上十二样祭物,好叫她从自己的罪中得洁净。
密西拿的博士们有一条观察,说凡各处经文,斑鸠都列在鸽子之前;他们就此提出问题:是不是因为斑鸠比鸽子更优、更贵重呢?请看利未记 12:6 所说的话,由此可以知道,两者是一样的,或价值相等。但为何生产要献赎罪祭呢?在合法婚姻中生养儿女,床也未曾玷污,这事本身有罪吗?犹太人通常把这归因于产妇在生产有关的事上,或在阵痛之中,犯了某种罪;而她有时也确可能在某种方面犯罪,不是因对儿女有过度的渴望,就是因痛苦难忍而失去忍耐,在疼痛中说出冒失的话。亚本以斯拉就提出,也许她在生产之时,因为疼痛,心里起了某种念头,或口里说了什么不合宜、冒失而有罪的话。
有人把这罪看作轻率而虚假的起誓;但事情似乎不止于此,因为这些情形纵然可能发生在某些妇人身上,却不可能发生在所有妇人身上;然而这律法却是普遍的,及于每一位新产妇,所以它所关乎的,与其说是她个人某项具体的罪,不如说是她始祖夏娃的罪;夏娃首先犯了过犯。每一个生产的妇人之所以经历疼痛,正是因着那次过犯;她也是在罪中怀胎,并且成为把败坏天性传给后裔的工具。因此她要献上赎罪祭,预表基督所成为的赎罪祭,除去这罪和其他一切的罪;借此她就得蒙救恩,就是在生产上也如此,并且是借着生一个孩子,就是那孩子耶稣;只要她存着信心、爱心,又圣洁自守,继续在其中,见提摩太前书 2:15。这些祭物要带到会幕门口,交给祭司;由他替她献上。
后来圣殿建成后,这些祭物就带到东门,就是尼迦挪门;长大麻风者在那里得洁净,新产妇也在那里完成洁净之礼。
第 7 节 祭司要献在耶和华面前,……就是献在燔祭坛上:为她赎罪;为凡与生产有关、或伴随生产而来的罪;这预表基督为原罪和本罪所成就的赎罪:她的血源就洁净了;这是在礼仪意义上说的,按那律法,她就成为纯洁、洁净:这条例是为生男生女的妇人;是吩咐给她,也要她遵守的。虽然如今这条例连同其余礼仪律一同废去了,但其中仍有这方面的教训:妇人在这种景况中,应当把嘴唇的甘心祭,就是赞美的祭带来,并且公开表明自己对神所赐的怜悯与恩慈的感恩,因为神保守她经过整个生产时期,并在危险的时刻拯救了她。
第 8 节 她若无力献一只羊羔,……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有足够的条件为这用途买一只羊羔,也未必自己家里有:就要取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这是对贫穷人的一种仁慈怜悯的安排;因为既然所蒙的恩惠必须借此被承认,那么她们在这种情况下所附带的罪,也必须借此得赎。我们主的母亲所献的正是这样的祭,这显明她当时贫穷的境况;又由她孩子受割礼,并在她洁净的时候把孩子献在主面前这件事看来,他们二人都是在律法之下,也都顺服律法:一只为燔祭,一只为赎罪祭;雅基说,在供物次序上,赎罪祭总是在燔祭之前,因为罪先得赎,礼物才蒙悦纳;但在这里,燔祭却在前,原因却不十分明显:祭司要为她赎罪,她就洁净了;这与她献羊羔而不是献雏鸽或斑鸠,功效完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