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出埃及记第20章导论 本章记述律法在西奈山颁布;其序言见出埃及记20:1;其所包含的十条诫命见出埃及记20:8;伴随其发生的情形使百姓退到远处,见出埃及记20:18;那时他们求摩西对他们说话,而不要神亲自对他们说话;神叫他们不要惧怕,因为这是为试验他们;但他们仍旧远远地站着,而摩西挨近神,见出埃及记20:19。神又吩咐他警戒以色列人防备偶像崇拜,并指示他要怎样筑坛献祭,应许凡记下他名的地方,他都要赐下同在与祝福,见出埃及记20:22。
第1节 神吩咐这一切的话,说: 以下这些话通常称为十诫,或十条命令;这是一个律法体系,是按着以色列民的处境和情形拣选并安排的,特别针对他们最容易沉迷、也最容易被试探去犯的那些罪;为要防止这些罪,就吩咐他们遵守这些律法。不过,其中凡属道德性质的,正如大部分确是如此,就不仅约束以色列人,也约束全人类,无论犹太人或外邦人都当遵守;这是历来所颁布过的最好、最简明的道德总纲,惟有我们主在马太福音22:36对其所作的总括可与之相比。古代犹太人有一种看法,雅基也认为是自己的见解,就是这些话是神“一句话”说出来的;这不可从语法上理解,乃是说这些律法彼此联结得极其紧密,如同只是一个词,不可彼此拆开分离。因此,正如使徒雅各所说,人在一条上跌倒,就是犯了众条,见雅各书2:10。
若这种看法在福音最初时期已经存在,人几乎会以为使徒保罗在罗马书13:9也曾提及此意,虽然实际上他似乎只着眼于律法第二块法版。这些话是以命令的权柄说出的,不仅要求人留心,也要求人顺服;并且是神自己在以色列众民耳中亲口说的。并不像亚本以斯拉所说,是借着中保或居间者说的,因为那时他们还没有要求中保;也不是借着一位或多位天使说的,正如下文所显明的。虽然律法也说是借着天使传的,是藉着他们设立、交在中保手里,并按着他们的安排赐下的,这也许是后来才如此,见使徒行传7:53。使徒行传7:53- : 。使徒行传7:53- : 。使徒行传7:53- : 。说:如下。
第2节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 这一节并不包含十诫中的第一条,乃是它们的序言,表明神有权为以色列民设立并颁布律法;他们也有责任以敬畏之心聆听,并甘心乐意地顺服,因为他是主,是永恒不变的耶和华,是众有之源,赐万物存在者,也赐给他们生命,因此他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赐下律法;他又是他们的神,是他们立约的神,以一种特别而独有的方式作他们的王和他们的神,因为他们是神治政体,所以更直接受他的治理,因此所得的律法比别国更优越。“曾将你从埃及地领出来”:他们在那里多年受苦,陷于极大困境;但神以大能的手、带着极多财物,并以极奇妙神迹的方式将他们领出来;因此他们极当迅速而欢然地顺服神的旨意。“出为奴之家”:或作“仆人之家”;就是说,他们曾在那里作仆人和奴隶,如今却得了自由,并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一个独立的国,受他们的主、王、立法者、救主耶和华亲自统治,因此当受他所设立的律法治理。这也显明这整套律法是向以色列民颁布的,并首先属于他们;因为以上这些事不能应用在别的民族身上。b עבדים“servorum”,Pagninus, Montanus, Tigurine version,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第3节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这是第一条诫命,是与外邦人的多神崇拜相对立的,尤其是以色列人刚离开的埃及人;他们中有些人或许曾对那些神有好感和喜爱,并与之行过偶像崇拜;也包括他们将要进入之地的迦南人。为防止他们与这些人一同敬拜别神,神赐下这律法,并且要使它世世代代常存。因为只有一位又真又活的神,他是万有的起初和创造者,惟独他当被拥有、承认、认信、事奉、敬拜为神;其余的只有神之名,却本性上并不是神。他们是有别于真神的别神;不是实有的,而是虚构的神明;对敬拜他们的人来说,他们是别的神、外来的神,人向他们呼求,他们却不回答,正如雅基所说。
如今以色列既认识真神,他曾向他们显现,又藉着自己的名耶和华,以言语和作为向他们显明自己,并且曾娶他们归自己,如同拣选的童女;他们若行偶像崇拜,就是与别神、陌生的神、并非神的神行属灵的淫乱,而且这还是在神面前、在那位亲手领他们出埃及、作他们丈夫者面前,这实在是骇人的不虔、可怕的忘恩负义,并且极其惹动神的忿怒,必为他所愤恨。正如许多人所观察的,这好比一个妇人在丈夫面前行淫,所以这短语不仅表示这行为的邪恶,也表示其放肆无耻。不过,正如本米勒从别处所引的意见,即便是在暗中做,这也仍是在主面前,因为主是全知的神,没有一事能向他隐藏。
若干犹太注释家,如雅基、金基和亚本以斯拉,把“在我面前”解释为:只要我存留、我仍有存在、只要我活着、只要我是永活的神,就不可有别神;也就是说,永远都不可有,因为真神永远长存。七十士译本作“在我以外”,就是不可把别的神与他一同敬拜;神不容有对手和竞争者。即便人也敬拜他,但若同时敬拜别的神,若把别的放在他前面与他一同敬拜,或假称是在那些像中敬拜他,甚至给他较高、给那些较低的一种敬拜,这也是他绝不容许的。这短语也可译作“敌对我”;即别神与他对立,违背他的旨意,违逆当向他和他的诫命所尽的顺服。
这条律法虽然预设并有力地教导神圣本体的独一,即宗教敬拜惟一的对象,却并不反对神格中三个位格的三一教义;这并不矛盾,因为虽然父是神,子是神,圣灵也是神,却不是三位神,乃是三个位格,而这三位是一位神,见约翰一书5:7。c על פני“contra me”,Noldius, No. 1801. p. 731.
第4节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 就是不可制造任何由技艺或人意雕成的像,从木头或石头刻出来的像,也包括熔化铸模而成、经人雕制的任何东西,而其目的在于受人敬拜;若是为别种用途和目的,像施恩座上的基路伯、铜蛇,以及钱币上的图像和印记,那倒未见犹太人在基督时代因此而不敢使用;不过,他们却强烈反对把凯撒或皇帝的像立在圣殿中,因为那些像似乎被当作神明摆在那里,并带着宗教敬拜的样式。然而,任何神的像都完全不可制造,因为从未有人见过他的形像,也无法想象出任何像样可比之物;若妄称能造出这样的像,就是极其无知、疯狂、狂妄之举;若造像是为了成为宗教敬拜的对象,更是大不敬。因此,不可制造任何像,或任何东西的像。
“上天之上所有的”:就是任何形状、图样、肖像、图画,无论是至高天、星空或空气层中的任何事物或受造物;如天使,有些人就陷入对天使的敬拜;又如日月星辰,就是天上的万象;又如空中的飞鸟,埃及人所敬拜的鹰,亚述人所敬拜的鸽子。“地下地上所有的”:如牛、羊、山羊、猫、狗等,这些都是埃及人的神。“地底下水中的”:如鱼类,譬如埃及的鳄鱼、非利士人的大衮、叙利亚人的德尔刻托。这就是第二条诫命,约拿单的他尔根明言称之为第二诫;也就是说,这是其前半部分,禁止制造供敬拜之用的雕像;其后半部分则禁止对这些像本身的敬拜。亚历山大的革利免记载,罗马王努马从摩西那里学得这一点,禁止罗马人为神造人像或兽像。d Stromat. l. 1. p. 304.
第5节 “不可跪拜那些像,……” 就是不可向它们施行任何敬拜,不可用身体的任何姿势向它们表示敬意;经文提到一种动作,就是俯身下拜,却是用这一种代表其他各种动作,如伏地、屈膝、亲手、向它们举手或举目,或以任何外在行为表示对它们有宗教性的尊崇,仿佛其中有神性一般。“也不可事奉它们”:即不可用宗教方式,无论内在或外在,向它们献祭、烧香;向它们祷告,或赞美它们;向它们表示爱、信靠、盼望从它们得好处,等等。接下来就是这第二条诫命,也就是关于造像和拜像之诫命的理由:“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他嫉妒自己的尊荣和荣耀,不把这荣耀归给别人,连雕刻的偶像也不可以;若有人把这荣耀归给它们,他绝不容忍而不发怒。
嫉妒是猛烈而严酷的,在人间常常爆发为大怒,造成可怕的结局;正如一个人有理由怀疑妻子不贞,尤其若当场抓住妻子和奸夫,这常常要了他们两人的性命,因为他因自己受了这样的羞辱、婚床被如此玷污而大发烈怒。照样,大耶和华,以色列的神,他们的元首和丈夫,也这样被描绘出来,为要叫人因惧怕而远离偶像崇拜,也就是属灵的淫乱;没有什么比这更惹动他。“追讨父亲的罪,自父及子”:这里主要、若非专指偶像崇拜之罪;因为这是对他尊荣的极大冒犯,是“冒犯至尊之罪”,他对待这种罪,就如人间对待叛国大罪一样;他不仅在行为人自己身上施罚,这就是“追讨”的意思,也追讨到他们的儿女身上,因为儿女是他们的一部分;凡临到儿女的,也等于临到他们自己,并且使他们的刑罚加重,更能使他们感受其苦。
尤其是当这些儿女步父亲后尘,满盈他们的罪恶时,这样的追讨就显得格外明显。所以约拿单的他尔根说:“追讨不敬虔之父的罪在悖逆之子身上。”至于“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一切拜偶像的人都当看作是恨神的,不管他们口头怎样说爱神,哪怕是在神面前、在神以外、与神并列、或在偶像里敬拜神。“三四代”之所以被提到,是因为有时父母活着能看到这些后代,于是亲眼看见自己的罪给子孙带来的刑罚,这对他们必是极其痛苦的;即便他们未必亲眼见到,这些世代离他们也很近,足以使他们想到自己的罪将给随后很快来到的后裔带来何等后果,并使后裔同受他们罪孽的悲惨影响,从而成为阻止他们犯罪的一种手段。
第6节 “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怜悯,直到千代。” 这些人用敬拜神、并且单单敬拜他来表明他们爱他;他们以存敬畏和虔诚之心可蒙悦纳地事奉他,以喜乐的顺服遵行他一切的命令,并藉着内外一切宗教操练显明这一点,如下文所说:“守我的诫命”,不单是这一条,而是一切诫命;因为从正当原则、带着正当目的来遵守这些诫命,就是爱神的一个例证和凭据,见约翰福音14:15。神向这样的人施怜悯和慈爱,行恩典之事,并把美善的福分赐给他们;其实,他们之所以爱神,并从爱心出发遵守他的诫命,也正是由于神先向他们施了自己的恩典、怜悯和慈爱。这种怜悯施予“千人”,即许多蒙恩得以爱主、守主诫命的人。不过,这里更可能应理解为“直到千代”,而不是指“千人”;像前一节一样,应补出“直到千代”这话,因为神在施怜悯、行恩典和良善上,比起他执行刑罚,更显丰盛有余。
第7节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 就是不可轻率、浮泛地提说“主”或“神”的名,或神圣本体的任何别名和称号,毫无对他的敬畏和爱慕;因为神的名只应以庄重严肃的方式提及,并且心里存着对他威严尊大的敬畏。昂克鲁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把这条限制为指着主的名起誓;犹太作者一般也把它解释为轻率地、冒失地、或虚假地起誓;这解释确可包含在内,但并不应限于此。因此,这诫命禁止一切亵渎的誓言、咒诅和借神之名发的毒咒,恶人的口里常充满这些;也禁止在琐碎、无关紧要的事情上指着神的名起誓。因为即便是指着主的名起誓,也只应在重大而严肃的事情上使用,为要证实某事,止息争端,并且在事情不能决定、不能裁断、除非诉诸神时才可如此。人起誓时也当极其谨慎,确保所誓的是真,不是假;因为假誓或伪誓是极严重的罪,既然这罪被严厉禁止,也必被主严厉惩罚,如下文所说;见利未记19:12。这是第三条诫命,其加强之理由如下:“因为妄称他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他必不把这样的人看作无辜,也不按无辜者待他;必不称他为义、宣告他无罪;反倒要把他视为有罪的人、亵渎他名的人、违犯他律法的人;若不在今世,也必在来世定他、罚他。因此约拿单的他尔根解释性地加上:“在大审判之日”;见玛拉基书3:5。
第8节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就是要停止一切奴仆性的劳作和事务,也停止平日合法的娱乐和消遣,并把这日用于内外各样宗教操练。以色列人被吩咐要“记念”这日,就是要这样遵守它;因为这条诫命先前在吗哪初次降在他们营旁的时候就已经赐下了,见出埃及记16:23;又因为这是一条积极设立的诫命,不属于自然律的一部分,所以更容易被遗忘和忽视。正如一位犹太作者所说,十诫中其余各条都符合自然之理、理性之律和人的知识,唯独这一条不同;因此没有别的诫命前面冠以“记念”二字,因为人在理性和良心之光中,对其余诸条多少都有些指引和推动,去遵守它们。至于这安息日是一周中的哪一天,下文接着说明;因为直到第十一节末都属于这一条诫命,就是第四条。e Aben Ezra.
第9节 “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 这不应当看作命令,而是一种许可;不是说这是命令人必须亲手工作劳碌,为自己和家人预备有用且必需、并在神面前诚实可敬之物;乃是说,神赐给人这么多日子,让他们可以用来经营自己的益处和家人的益处;主只从七日中保留一日归自己使用,这实在应当看作特别的恩惠,因为他对人所要求的时间并不更多,余下的时间他们可以照自己的需要使用,只要不是放纵自己犯罪。确实,人人在某种方式上都应劳动,不是用脑,就是用手;虽然不是所有人都必须以同一种方式或同等程度劳动,因为不肯做工的人就不该吃饭;但这条律法并不是这种意义上的命令,不过是容许人在一周六日劳动,只要合宜且有需要,而在第七日则禁止如此。“做你一切的工”,就是凡属一个人当尽的本分、他所蒙召去做的、并为他和他家人之益所必需做的工;特别当留心,凡在六日内尽可能可以做完的,都应在六日内做完,不可留到第七日去做。
第10节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 这不是指神在其中歇了创造之工的那一个日子,虽然他确实在创造的第七日安息,也像在此后每一天一样停止了创造之工;也看不出来,更无法证明,赐给犹太人的这个安息日就是从世界受造起一周中的那个第七日;它或者是从他们出埃及算起一周的第七日,或者是从吗哪降下算起的第七日。但这日称为“耶和华的安息日”或“耶和华的安息”,因为是他吩咐以色列民守的,并且是在他们从列国中分别出来、在某一经线之下成为一个独特群体之后才赐给他们的;因为全地居民不可能都严格在同一天守日子,无论那天是第七日还是别的日子;这里是夜晚时,别处却是白昼,因此对所有人来说不可能是同一天。
“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做”:就是不可作奴仆性的工作,不可从事任何行业、手工劳作,也不可为娱乐或获利作任何事,只可作怜悯和必需之工。按犹太人的规条,直到安息日过去、或星辰显现之前,都不可做工或从事手艺。至于“你和你的儿女”,就是一个人自己,以及他未成年的儿女,男女都包括在内;他们在父母的教导、引导和照料之下,父母当在这事上教训他们,不容他们在这日做工,更不可强迫他们做;至于已长大成人、不再受父母监管、自己作家长的人,都已包括在“你”字之内,是这条诫命首先要约束的人。“你的仆人和婢女”,按犹太人的解释,不是指雇工,因为人并不负责让雇工休息;乃是指生在他家里、或用钱买来的仆人;并且是那些受了割礼、在各方面都承认自己归入犹太宗教、并愿意遵从的人。
至于那只领受挪亚子孙诫命、却未受割礼的人,他可以在安息日为自己做工,却不可为主人做工;以色列人也不可吩咐这样的人在安息日为以色列人的需要做工,即使这人不是他的仆人也是如此。若仆人未经主人知情自行做工,而众人也知道不是主人吩咐的,就不必强行制止他;婢女也是一样,若她们未经主人或主母知情、也未受吩咐而自行做事,是可以做的。比如他们说:“婢女自己用属以色列人的奶做成的奶酪,若主人并未吩咐她们做,就是合法的。”至于“你的牲畜”,凡用来劳动的牲畜都包括在内,因为若牲畜不得安息,照顾并使用它们的仆人也不得安息。申命记5:14特别提到牛和驴,因为它们是劳苦的牲畜;前者用于耕地和踹谷,后者用于骑乘和负重。
关于后者,犹太人有这样的规条:“人在路上行走,自己已将那日分别为圣,而身上带着钱,又有一头驴;即便他身边有一个拜偶像的人,他也不可把自己的袋子放在驴上,因为他负有使驴安息的责任;但他可以把袋子交给那拜偶像的人,让后者把袋子放在驴上;安息日过去之后,他可以从那人手里再取回来,甚至也不可为此给他工价。”不过,不只是牛驴,凡各类牲畜这日都免于劳作,如马、骆驼、骡子等;按犹太人的规条,这些牲畜不仅犹太人自己不可用来做工,也不可租借给拜偶像的人。至于“你城里寄居的客旅”,就是“门内的外人”,是门内寄居者,而不是公义的归信者;因为那受了割礼、承认犹太宗教的公义归信者,关于他在这日当安息,本无可疑;但这门内寄居者的情形就没有那样明白,因此特别提出来。
照这描写看来,若他不在他们城门以内,不在他们城中寄居,这律法似乎并不约束他;但既在其中,若仍照自己原来的风俗行事,就会违背他们所住之民间的法律和习俗,也可能使一些人跌倒、使另一些人受试探;并且如格老秀所想,也可能使以色列人从他们那里得着工和收益,以致自己受损,因此这里禁止他们作工。然而,按犹太作家的说法,他们可以为自己做工,却不可为以色列人做工,如前所述。
f Schulchan Aruch, par. 1. Orach Chayim Hilchot Sabbat, c. 293. sect. 2, 3. g Lebush, par. 1. c. 304. sect. 1. h Schulchan Aruch, ib. c. 304, sect. 1. i Lebush, ib. k Schulchan, ib. c. 305. sect. 21. l lb. c. 266. sect. 1. m Ib. c. 246. sect. 3. n Maimon. Hilchot Sabbat, c. 20. sect. 14.
第11节 “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 关于这六日,以及每一日所造的各样事物,可参看创世记第一章的注释;“第七日便安息”:这并不是说神劳苦疲乏,需要歇息舒畅,因为创造地极的主并不疲乏,也不困倦,见以赛亚书40:28;乃只是说他停止了创造之工,因为这些工作已经完成了;却并不是停止护理之工,因为他在护理中仍不断有所作为。如今,这一在创造历史中早已记下的事实,被智慧地用来激发人重视这条诫命并遵守它;因为两者之间有一种类比:神工作了六日,既把工作完全作成,就止住工而安息;同样,以色列人既蒙准许用六日劳碌并作完一切工,那么他们和一切属他们的,或与他们有关联的,也理当在第七日安息。
“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他把这日从一周其余各日分别出来,定为圣用和敬拜之日,借着吩咐他的百姓在这日停止一切工作,将自己献于宗教操练,如听道、读经、祷告、赞美等;并且他以自己的同在和恩典的赐予赐福给这日,直到如今仍是如此,无论他的百姓用哪一天来敬拜事奉他。雅基的注说:“他借着吗哪赐福给这日,因为第六日赐下双倍的粮;又借着吗哪使它成圣,因为那日吗哪不降下。”这样,一方面为这日预备了供应,这就是赐福;另一方面它又与别日有别,因为那日没有吗哪降下,这就是使它成圣;这一切都表明这是主特别看重的日子,应当作为安息和免于劳苦之日。(这一节表明,创世记第一章中的“日”是真实的二十四小时日。因为比较必须在同类事物之间进行。神怎样工作六日、第七日安息,以色列人也当如此。
若那些日子是“七个时代”,或是彼此重叠的“七个时代”(时代日理论),或诸日之间有巨大间隔(间隙理论),这种比较就毫无意义。这些都是现代人为使所谓地质年代与圣经创造记载相调和而作的让步。此外,这一节也使人能够推算宇宙的年代。尤瑟主教借着圣经家谱推定创造日期为主前4004年。虽然这数字也许误差一两个百分点,但根据圣经启示而非人的推测,这仍是极其准确的估算。编者注。)
第12节 “当孝敬父母,……” 这是十诫中的第五条,但正如使徒在以弗所书6:2所说,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也是第二块法版中的第一条。这条诫命虽然可以扩展到所有直系上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可扩展到一切代替父母位置的人,如继父母、监护人、乳母等,并一切在尊位和职分上高于我们的人,如君王、官长、主人、传道人和官员;但主要仍是指直接的父母,即父亲与母亲,要以儿女当有的情爱对待他们,尊敬他们,重视他们;顺从他们,并在他们一切需要帮助的事上扶助他们。若对地上的父母都当给以尊荣、敬重、爱慕、顺服和敬畏,那么对我们在天上的父更当如此,见玛拉基书1:6。“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就是说,在迦南地上;这地他已应许赐给他们列祖,如今将要使他们和他们的后裔得着。
这也进一步证实前面所说,这整套律法特别属于以色列民。无论在哪一地,长寿本身就是福;虽然顺从的儿女未必总得享长寿,而悖逆父母却常使神的审判临到人身上,以致他们有时死得早,或死得非常惨烈,如以色列律法中为悖逆之子所设的条例,以及押沙龙等人的例子,见利未记20:9。亚本以斯拉把这里的动词看作及物,因此这句话也可译为“使他们延长你的日子”;或“叫你的日子得以延长”;意思或者是,这条诫命以及对它的遵守,可以照着神的应许,成为延长顺命儿女年日的途径;或者是他们所敬奉顺从的父母,可以藉着为他们祷告,成为他们得长寿的工具;又或者是,父、子、灵会成就这事。虽然严格说来,人的日子不能超过神所定的旨意被缩短或延长,见约伯记14:5。
七十士译本在这句前加了一句“使你得福”,正如申命记5:16;使徒在以弗所书6:3也引用了这句。在那里,这里则译作“使你在世长寿”,这样更适用于他所写信的外邦人。
第13节 “不可杀人。” 这并不是指任何种类的受造物,因为有些受造物是给人作食物和养生之用,有些则是为人的安全和保全而应当被杀的;这里指的是理性的受造者,即男人、女人和孩子,全人类中任何年龄、性别、地位或民族的人。没有人有权夺去自己的性命,也没有人有权夺去别人的性命;这条律法所禁止的是自杀、弑亲、杀人。然而,在合法战争中杀人,或在自己性命遭受危险时为自卫而杀人,或民事官长亲手或命人处决作恶者,以及无意中误杀人、不带任何预谋,这些都不应算作违背这条律法;但若因私人仇恨和报复夺去别人的生命,就是违犯它。甚至刺伤一个人的名誉,以及一切倾向于或旨在夺取生命的事,一切为此而设的阴谋、同谋和计策,甚至一切有罪的怒气、不当的忿怒和嫉妒,心中一切怨恨,以及思想、言语、行为中的一切恶意,都与这条诫命相违,见马太福音5:21。反过来说,这条诫命要求人尽其所能,为人的安宁、平安和生命保全效力。这是第六条诫命;不过在七十士译本中,这一条和其后两条的严格次序并未保持,而是如此重述:“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杀人”;马可福音10:19中的次序也是颠倒的。
第14节 “不可奸淫,……” 严格地说,这只是指与别人的妻子所犯的那种罪,正如雅基所说;但亚本以斯拉认为这里所用的词,与另一个通常用于指淫乱和苟合的词意义相同。毫无疑问,淫乱也包括在内;虽然在某些异教人中这不算犯罪,但它落在这条律法的范围之内,并被它所禁止,因为这是污秽的行为,也是得罪人自己身体的,正如使徒在哥林多前书6:18所说。更严重的罪也包括在内,如反常的情欲和交合,如乱伦、男色、兽交等;甚至一切不贞洁的思想、欲念、情感,淫秽的言语,身体不洁的举动和姿态,以及一切本身污秽或引人趋向污秽的事,也都被禁止。与此同时,这条诫命也要求我们尽己所能,保守自己和别人的贞洁纯正,不受侵犯,见马太福音5:28。这是第七条诫命。
第15节 “不可偷盗。” 就是不可藉着强暴或诡诈,在物主不知情、也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夺取别人的财物。偷盗有各种形式:有私盗,如扒窃、店窃、入室盗窃,或夜间破门入屋搬走财物;有公然的强盗行为,如拦路抢劫;有家内的偷盗,如妻子拿走丈夫的钱财或物件,隐瞒起来,或在丈夫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它们;儿女偷父母的东西;仆人侵吞主人的财物;还有宗教上的偷盗或亵圣之罪;以及人身上的偷盗,如拐卖人口、使人作奴隶、违背本人意愿把人卖掉。
雅基认为,这正是圣经使用这句话时所指的意思;但即使这包括在内,也不可把它限制在这一点上,因为除以上所说之外,还有许多别的事都可归到这一条之下,都是对它的违犯,如在交易和商业上的欺诈和算计,不公义的合同,不履行和不支付所当付的款项,扣留仆人工价,非法取利,对于别人托付在手中的东西不忠实,教唆和鼓励窃贼,并收受赃物。以色列人向埃及人借取财物并掠夺他们的事,不可拿来反驳这条律法,因为那是出于神的命令,不过是取回他们劳役应得之物。然而,神藉着这条诫命叫以色列人知道,那是一个特别的个案,不可引为常例,在其他情形下他们都不可夺取别人的财产。同样,饥饿的人为充饥而偷取东西,也不是被视为合法且可称许的,不过是被默许和宽容罢了,见箴言6:30。这条律法要求人尽己所能,保守并维护各人自己的财产归其本人所有。
这是第八条诫命。
第16节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既不可公开地在法庭上,把虚假的事归在邻舍身上,并起誓为证,以致损害他;也不可私下地低声传话、搬弄是非、背后毁谤、诽谤中伤、对他说谎,或藉着影射、暗示和恶意猜测毁坏他的品格,以致他在名声、信用、声誉以及贸易经营上受亏损。亚本以斯拉认为,这些话是在描写一个不该在法庭上作证之人的品格,因而可这样读:“你这假见证的人,不可应答”;或者,“哦,你这假见证的人”;意思是,那已经被定为假见证的人,不应再被接纳为法庭上的证人;他的言词和誓言都不该被采信,也不该有人向他发问,或容他回答任何问题;他的供词在法官面前不应有分量,甚至根本不该受理,也不应允许这样的人提出任何证言。不过,这就把这条诫命变成与其余各条完全不同的形式,而且并无必要,因为这词既可指所作的见证,也可指作见证的人。这是第九条诫命。
第17节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 这是第十条,也是最后一条诫命,并且是对前面数条诫命的解释,显明神的律法不仅禁止外在的罪行,也禁止内心最初发动的罪念;这些罪念若不是因这律法,人并不知道,也不会认为有罪;并且若不是神的灵藉着这律法使人知罪,人也不会借这律法认识到它们有罪;在神的光中,人就看见这些事是有罪的。这里甚至不仅包括心中筹划罪恶、构思罪恶、带着喜悦反复思想罪恶,也包括心中刚刚生起的罪;甚至那种尚未得到意志同意、却因本性的败坏而不知不觉涌上的冲动,以及对不合法之物突然而起的贪欲,这些也都被这律法禁止。这显明神律法属灵的性质,也显明堕落之人不可能完全遵守它。使徒在罗马书7:7提到了这条诫命。这里列举了若干不可贪恋的事项,作为其余事项的例证和样本。
例如,“人的房屋”不可贪恋;七十士译本又照着申命记5:21加上“也不可贪恋他的田地”。人不可暗中盼望、渴想某人的房屋或土地归自己所有,因为这出于人对自己住处和产业的不满足;人当以自己所有的为足,不可贪恋别人的,这样的贪恋不是无罪的。“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不可盼望她属于你,也不可对她动淫念;这是对第七条诫命的违犯,并帮助解释和说明那一条。在七十士译本中,这一句排在最前,正如申命记5:21一样。“也不可贪恋人的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这些与前一句一起,都是对第八条诫命的说明,表明我们不仅不可夺取别人的财产,无论是这里提到的任何物件,还是其他任何东西;连暗中渴想它们、希望它们归自己所有也不可,因为这显出人对自己的分和产业心怀不安、不知足,这就是贪恋别人的财产,是贪图恶欲。
第18节 “众百姓见雷轰、闪电、角声、山上冒烟,……” 就是说,他们听见前者,看见后者;他们听见可怕的一阵阵雷声,又看见惊人的闪电,像灯、像火把一样,正如原文所表示的。这里用了感官互通的修辞,用一种感官代替另一种感官,而视觉既然是主要的感官,如本米勒所说,就用来代表其余各感官,因此下文也是如此。奥古斯丁曾指出,“看见”一词可用于五种感官中的各样感知,即看见、听见、尝到、闻到、摸到。“又听见角声,看见山上冒烟”:他们听见使他们发抖的角声,又看见全山烟气腾腾,这叫山显得极其可畏。虽然这些话也可照有些人的译法作“他们感知雷轰”等等,也就是说,他们眼耳都对这些事有切身感受,这大大震动他们的心灵,使他们满有惧怕和惊恐。
“百姓见了,就都发颤,远远地站立”:他们不但心中惊骇难安,身体也因惧怕而发抖;并且站立不住,只得后退。本来他们先前还好奇地想靠近、观看,想看看究竟发生什么,因此才设立界限阻止他们;但如今这些界限已成多余,因为他们所见所闻已足以使他们远远站着,甚至逼得他们离开原处;他们先前是在山下,如今却从那里退了很远,直到自己的营中和帐棚里,见申命记5:30。约拿单的他尔根说,他们退了十二英里;雅基也这样说,并指出这正与他们营地的长度相当。o Confess. l. 10. c. 35. p ראים“percipiebant”,Junius Tremellius, “intelligebant” so some in Drusius.
第19节 “他们对摩西说,……” 这时摩西已经从山上下来;各支派的首领和百姓的长老从营中、从帐棚里来到他这里,由他们代表百姓对他说了以下的话,见申命记5:23:“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他们的请求是,无论神乐意向他们宣告什么,都请神转告摩西,再由摩西传给他们;他们应许要听从并顺服,就好像是亲自从神口中听见的一样。“不要神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他们求摩西祷告神,不要直接对他们说话,而要藉着中保说;他们如今看出中保的必要,因为若没有中保,人就不能亲近神,也不能从他那里听见、领受什么;神的律法从他临到有罪的受造者时,就是叫人死的字句,是定罪和死亡的职事,把如此大的恐惧注入他们心中,以致若再继续下去,他们必要死在这恐惧之下。正如使徒所说,当他们“听见所说的话,便求不要再向他们多说;因为所吩咐他们的,他们不能承当”,见希伯来书12:19。
第20节 “摩西对百姓说,……” 他是藉着那些代表和使者,就是众支派的首领和长老,对百姓说:“不要惧怕”;不要以奴仆般的惧怕惧怕神;不要惧怕这雷轰闪电,好像它们是埃及诸灾中的一种,使法老和埃及人惊恐一样;不要怕被这些现象吞灭,它们不会伤害你们;不要怕因神的手、因他的临在、因他向你们所说之话的声音而死亡。你们当壮胆,因为神的目的不是要毁灭你们,而是要教训你们、善待你们。“因为神降临是要试验你们”:看他们如今既蒙他从埃及的奴役中释放出来,是否愿意以他为王,服在他的律法和政权之下;看他们是否真愿照着自己所说的,“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见出埃及记19:8;看他们是否以为自己有足够的纯洁和公义来应对神的律法,是否以为自己有足够的力量来成全它,以及他们是否需要神与他们之间的中保。
有些犹太作家对这句话有不同解释,认为神以这样庄严宏伟的方式临到他们,是要高举他们,使他们在列国中尊大得荣耀;他们把这里所用的词看作出于一个“举起”的词根,如旗帜高高举起一样;但前一种解释更好。“叫你们时常敬畏他”:这不是前面所劝止的那种对死亡、忿怒和定罪的奴仆式惧怕,乃是对神圣尊荣的敬畏,对他伟大和荣耀的畏惧,对他以如此隆重方式所颁布之命令的认真看待,以及谨慎不以悖逆来得罪他。“免得你们犯罪”:就是免得违背律法、干犯其诫命;当他们思想这律法是以何等严肃、何等可畏的方式赐下时,理当因此受警戒而不敢犯罪。q Jarchi in loc. Medrash apud Kimchi in Sepher Shorash. rad. גסה & Ben Melech in loc.
第21节 “于是百姓远远地站立;……” 他们仍在自己的营中和帐棚里保持距离;或者说,众民的首领和长老与摩西谈完这番话后,照着吩咐回到自己的帐棚里,见申命记5:30,又回到营中的百姓那里;当摩西带着他们的请求上到神那里去的时候,他们就留在那里。“摩西就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中”:就是那浓云,正如雅基把出埃及记19:9解释为如此;他又引述其师傅的话说,在神圣威荣周围有三层围障:黑暗、云彩和幽暗;因此摩西穿过黑暗和云彩,进入耶和华所在的幽暗之中。圣殿建成时,也说耶和华住在幽暗中,见列王纪上8:8。他们又有一个说法,说这里译作“挨近”的词是及物的,应译作“被带近”或“被使靠近”;说米迦勒和加百列奉差遣来,拉住他的手,违背他的意愿,把他带进幽暗之中。不过,若这个词可如此翻译,其意思要么是他因百姓恳求而被迫前去;更可能是因神对他的呼召,或神在他心中的感动催逼他如此。r Pirke Eliezer, c. 41.
第22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 摩西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后,耶和华如此说:“你要这样告诉以色列人”:等他回到他们那里时,要奉神的名把这些话传给他们,作为神自己的话:“你们自己看见我从天上和你们说话了”:耶和华从天降临在西奈山上,在云中、火中,从云火中对他们说话,并以可听见的声音向他们颁布以上十条诫命;他们亲眼看见云和火,亲耳听见从其中发出的言语;或者这里的“天”也可以指西奈山顶上的天空,耶和华就是从那里说话的。
第23节 “你们不可作什么与我相配,……” 这本身就是一句完整的话,从末尾所加的 Athnach 停顿号可以看出来,它把这句话与下句分开,因此“银神”应属下一句或下一命题。这里似乎缺少一点话以使意思完整,塔木德学者和雅基随后补充说:“你们不可照着在高天服役于我面前之臣仆的样式与我一同制造什么”;如撒拉弗、服役的天使等,如日、月、星辰。约拿单的他尔根也把这句话释为:“你们不可制造日月星辰、行星和在我面前服役之天使的样式来敬拜。”或者更好地说,应当译作:“你们不可造任何与我相像之物”,或“不可造我的任何形像”;这样,这话就与前一节相连:既然他们只看见云和火,并从其中听见神的声音,却没有看见他的任何形像和样式,因此他们就不可造任何形像,假借用它来敬拜他、在其中敬拜他、或藉着它敬拜他。
本米勒也补充解释说:“即便你们的用意是为服事我,也不可如此。”至于“不可为自己作金银的神像”;这句话应当这样读:就是说,不可为自己制造金银所造的像,不可造天使的像,或天上万象、日月星辰的像,或地上伟人的像,如君王或英雄的像,或天、地、海中任何受造物的像;他们不可为自己造这些像,好去事奉和敬拜它们,或在这些像里敬拜神,藉着这些像敬拜神,或与这些像一同敬拜神。最早用于偶像崇拜的像,是用金银做的,因为它们富丽闪耀,更能吸引百姓的心,好像后来所造的金牛犊一样;也许埃及的神中至少有一些就是这样的。因此,这条反对偶像崇拜的律法在此重申,因为以色列人极易倾向此罪,并且他们中许多人在埃及已经被它网罗,所以每逢机会都很容易再陷回去。
至于用较贱材料所造的像,如铜、木、石,虽然这里没有明说,同样也被禁止;因为若较贵重材料所造的尚且不可造、不可拜,那么较低贱材料所造的就更不可以了。s T. Bab. Roshhashanah, fol. 24. 1. 2. Avoda Zara, fol, 43. 1. 2.
第24节 “你要为我筑土坛,……” 这是一条暂时性的诫命,只在会幕建成以前有效,是指他们旅途中因时因地所立的坛;这些坛要用土块堆成,因此可以按他们当时的处境和需要,容易而迅速地筑起;在用过之后,也应当容易地拆毁,因为若仍然留着,恐怕被人滥用于迷信用途。后来燔祭坛是用皂荚木包铜造成的;殿中的坛则完全是铜坛,见出埃及记27:1。这条诫命似乎表明,神所喜悦的敬拜乃是朴素单纯的,与前节所暗示的拜偶像之人的铺张华丽相对。虽然特土良记述说,在努马·庞庇利乌斯时代的罗马人既没有神像,也没有殿宇,也没有神庙,只有匆匆堆成的土坛;而这土坛,也许正如安斯沃思所观察的,还可预表基督属地或属人的性情;基督就是那坛,信他的人有权吃坛上的祭物,见希伯来书13:10。
“要在上面献燔祭和平安祭,就是献你的羊和牛”:这些是上述祭中所献的牲畜,赎罪祭和赎愆祭虽未提及,也包括在内。“凡记下我名的地方”:或作“使人提及我的名”或“使人记念我的名的地方”;就是他显明自己、彰显自己性情和完全之荣耀的地方;或者如约拿单的他尔根所说,是使他的舍吉拿,或神圣威荣,住在那里,或给人他同在的某种表示的地方,如此时为他所立的坛,并其上所献的祭,后来又如会幕中施恩座上的基路伯之间,和法柜之上;在耶路撒冷的圣殿建成以前,这些都被迁移到不同的地方。后来他在耶路撒冷定居,人奉告、记念、传述他的名,历世如此;但那殿既被毁,那里敬拜也止息了,如今人就可以在任何地方敬拜神,只要是用心灵和诚实敬拜。
凡真实呼求神名之处,凡彰显神在基督里拯救罪人时所显明之神性完全荣耀之处,凡传讲基督并他钉十字架之处,凡提说他的名为惟一可得救之名、提说他荣耀的位格和职分、提说他的公义、宝血和祭献,用以称义、赦罪和赎罪之处,并且施行那些记念他慈爱和恩典的圣礼之处,耶和华就在那里赐下同在。“我要到那里赐福给你”:这不是按地方移动来到,也不是单单按着他的无所不在,因为那样他本来就在各处;也不是以任何可见方式来到,乃是以属灵方式,藉着赐下他的恩典和恩惠,见约翰福音14:21;“并要赐福给你”,就是以他的同在赐福给你,因为没有什么比他的同在更可羡慕、更可喜乐;又以他恩典的供应、平安和赦免、使人称义的义、得永生的权利与名分,以及对这些福分和自己有分于其中之事更宽广的看见来赐福给你。
t Apologet. c. 25. u אזכיר את שמי“memorare faciam nomen meum”,Pagninus, Montanus; “ubi recordari faciam nomen meum, seu ubi faciam ut recordemini nominis mei”,Piscator.
第25节 “你若为我筑一座石坛,……” 若他们愿意用石头而不是土筑坛,也是可以的;因为在他们所到之处,尤其像他们现在所在的西奈山这样的多岩石之地,都可能如此;摩西就在这山下筑了一座坛,见出埃及记24:4。“不可用凿成的石头建造”:因为那样要耗费时间和费用去人工凿琢磨光;坛却应当用粗糙未经打磨的石头筑成,就是刚从采石场取出或路旁拾来的原石,把它们一块块堆叠起来即可,既省力,又无装饰,而且等不用时,也容易拆散推倒。
这条律法的理由,按迈蒙尼德所说,是这样:“因为当时拜偶像的人用凿成的石头筑坛,因此神禁止我们这样做,免得我们像他们;为叫我们在一切事上都远离他们,他命令坛用土筑成,正如经上说:要为我筑土坛;若非用石不能筑,也要使石头保持其天然原状,不可凿削,不可磨光;正如他后来又禁止彩绘的石头和坛旁栽树一样;因为这一切都有同一个目的和用意,就是不要用拜偶像之人敬拜虚构神明的方式来敬拜他。”至于“你若在上头动家伙”;或作“动刀剑”;这里是指任何铁器工具,如刀剑一般,这里特指用来凿石的工具。若把这种器具举起,临到坛上或坛石上,击打并凿削它们,“就把坛污秽了”,使之不再适合使用。
何以如此,并不容易说明;除了神自己的旨意和喜悦,似乎很难给出充分理由;因为是他如此规定,也把这视为一种污秽,并要别人也这样看待,尽管在人看来,凿磨反倒算作装饰;他的意念和判断并不像人的。约拿单的他尔根说:“你若把造刀剑的铁举到石头上,就亵渎了它。”米示拿中的教师及雅基给出的理由是:“因为铁被造是为缩短人的年日,而坛却是为延长人的年日;因此,使人短命之物不宜举起来、挥动在使人长寿之物上。”不过迈蒙尼德给了更好的理由,照亚巴巴内尔对他的理解,就是为防止人在石头上雕刻形像;而造像正是上下文所防备和禁止的事。更好的解释则是以撒·亚拉玛所说:工匠的手不当碰坛石,免得人把从神借着祭坛所赐的好处,归于人的手工。
不过,总而言之,亚本以斯拉的话是对的:我们不当过于好奇大胆地去探求诫命的理由,尤其在神保持沉默、并未认为适宜说明之处更是如此。w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5. x חרבך“gladium tuum”,Montanus, Piscator, Cartwright. y Misnah Middot, c. 3. sect. 4. z Apud L'Empereur in Middot, ib. a Apud Rivet in loc.
第26节 “你上我的坛,不可用台阶,……” 就是说,你们这些祭司,就是亚伦的子孙,不可这样行;约拿单和耶路撒冷的他尔根都是这样解释的。会幕中的燔祭坛似乎不需要台阶,因为它只有三肘高,见出埃及记27:1;但所罗门殿中的坛有十肘高,见历代志下4:1,因此必须有某种方法可供人上去办理坛上的事务。犹太人说,他们有所谓的“Kibbesh”,就是一种用土堆成的缓坡道,渐渐升高,通到坛顶,约长三十二肘、宽十六肘。约拿单的他尔根也把这话释作:“你不可用台阶上我的坛,乃要用坡道。”以西结异象中也明说有通向坛的台阶,见以西结书43:17。
至于“免得露出你的下体来”:就是身体上不便提名、不应被看见的部分;若台阶很多,且彼此有距离,上去的人就得迈大步,这样就有暴露这些部位的危险,从而在百姓面前成为轻看和讥笑的对象;因为那时祭司还没有穿裤子,他们穿的是长而宽松的衣服,很容易被掀开,或让下面的人看见衣服里面的部位。为防止这种情况,后来才吩咐为祭司做细麻布裤子,供他们事奉时穿用。迈蒙尼德认为,这条诫命的理由是,因为从前敬拜毗珥的偶像崇拜,是以在偶像前露出下体的方式进行的;因此,这里表明神对这种污秽可憎之举的憎恶。不过这说法并不确定。然而,我们至少可以确定,这显明神的旨意:在敬拜他的时候,一切不端庄、不体面,以及凡足以引发污秽思想、挑动不洁私欲的事,都当谨慎避免。
b Middot, c. 3. sect. 3. c Ut supra. (Apud L'Empereur in Middot, i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