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25章
引言 申命记第25章导论 本章包含若干律法,论到鞭打那些其罪行应受责打的人,申命记25:1;不可笼住踹谷牛的嘴,申命记25:4;弟兄无子而死时当娶其遗孀,以及拒绝者所受的羞辱,申命记25:5;无耻妇人的惩罚,申命记25:11;不可用不公道的法码和升斗,申命记25:13;以及对亚玛力人实行彻底毁灭,申命记25:17。
第1节 若有争讼发生在人与人之间,…… 即两人或更多人之间:他们就要来到审判之处;进入审判庭,把案件带到那里:使审判官可以审判他们;审判官从不少于三人;耶路撒冷的大公会有七十一人,小法庭有二十三人,最小的只有三人:他们就要称义义人,定恶人有罪;使那案件有理的一方得释放,使那有罪、应受刑罚的一方被定罪;这才是秉公审判;与此相反的,为主所憎恶,箴言17:15。
第2节 若恶人该受责打,…… 犹太人处死罪犯有四种方式:石刑、绞刑、火刑和刀杀;至于不如这些严重的罪,就以责打或鞭笞惩治。哪些人算是该受责打的,《米示拿》中的《玛科特》篇,或称《鞭条》篇,已有详述,内容太多,不能尽录。迈蒙尼德说,凡律法中的消极诫命,违犯后虽不至于由公会判死、却当受“剪除”的,都要受打。这样的共有二十一条;又该受天手治死的,共十八条;又凡违犯律法中的消极诫命,而既不当受剪除、也不当由法庭判死的,也要受打,这类共有一百六十八条;这样应受责打的总数共二百零七条。审判官要叫他伏下;看来是在法庭地上,因为要立刻执行,并且在审判官面前进行;犹太人由此推论,他受打时不可站着,也不可坐着,而是俯伏着;也就是你们要吩咐他躺下,或面伏于地。要在他面前打他;即在审判官面前执行,使判决既不加重,也不减轻。事实上众审判官都要在场,尤其是那三人的审判席。他受打时,首席审判官诵读申命记28:58中的经文;次席计算鞭数;第三位每打一鞭就说:“打!”至于责打或鞭笞的方式,见申命记28:58-:;要按他的罪,照着数目;即按其罪恶轻重,鞭数或多或少;可打十下、二十下,或更少或更多,照其罪的性质而定,如亚本以斯拉所说,只是不可超过四十下;不过他说,也有人认为“按他的罪”是指鞭子的轻重不同,而总数都是四十。
第3节 可打他四十下,不可过数,…… 为防止超过这个数目,犹太律例规定只打三十九下;因为有人问:“打他多少下?”回答说:“四十,减一;正如经上说,数目‘四十’,就是接近四十的那个数。”他们把申命记25:2的最后一个词和本节的第一个词连起来,得出此义。这显然是古时对这律法的理解与惯例,因为使徒保罗受刑时并未被宽待,而是按当时的理解受到了最重的处罚,申命记25:2-:;此外,为免超过此数,他们常用三股皮条作鞭子,每挥一下算三鞭,十三下正好三十九;所以若再加一下,就会超出两鞭。免得若过数,用许多鞭打他超过这些;若人身体软弱、不能承受,可以减少鞭数;但若像参孙那样强壮,也不可加增,正如迈蒙尼德所说:这样,你的弟兄在你眼前就显为下贱;仿佛他是牲畜,不是人,更不是弟兄。
约拿单塔古姆译作:“免得他有生命危险,你的弟兄便成了下贱的。”即恐怕他有丧命之虞,而像死尸一样变为卑贱;使徒也称死人的身体为“卑贱的身体”,腓立比书3:21;或者有受伤致残、瘸腿变形的危险,以致被人轻看。照犹太文士所说,在犹太人中,这种责打之刑并不算是羞辱性的,不会在一个人身上留下耻辱的烙印;他们仍被看作弟兄,也恢复其原有的一切尊荣。迈蒙尼德说:“凡犯了罪而受打的,就恢复其尊荣,正如经上说:‘免得你的弟兄在你眼中显为下贱。’他既受了打,看哪,他仍是你的弟兄。
大祭司若犯了罪,也照众民一样,由三人,就是三位审判官的审判席,下令责打,他仍恢复其尊位;但公会主席若犯了罪,他们也责打他,只是他不再恢复其首位,甚至也不能恢复为公会中普通一员;因为他们在圣洁上只升不降。”然而约瑟夫却把这看作极其可耻、极其丢脸的刑罚,这似乎也确实如此。他论到旅客可在经过时摘葡萄、掐麦穗的律法时说:“凡违背这些律法的人,要受四十减一的公开鞭打;一个自由人竟受这样极其污辱的刑罚,因为他为着贪利,羞辱了自己的尊严。”
第4节 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牛既用于耕地,也用于踹谷或打谷;至于这种做法的方式,见:-;如今牛这样劳作时,不可用任何方法拦阻它随时吃谷,不可在口上套笼嘴,或用别的方法。外邦人在这样使用牲畜时,有多种办法限制它们吃食,这律法正是与那些做法相对。迈蒙尼德搜集了其中若干种,并都视为本律所禁止,例如把刺放进牛口中,使一头狮子伏在旁边,或让牛犊伏在外面,或把皮铺在谷堆上,好叫它不能吃。埃利安努斯还记载了某些地方在这类时候防止牛吃谷的一种特别做法:为使牛在踹谷场上不吃麦穗,人们把母牛粪涂在它的鼻孔上;这种气味令牲畜极其厌恶,以致虽饥饿难忍,也不肯尝任何东西。这条律法不可只限于牛,也不可只限于这项特定工作;正如雅基所说,它适用于各类牲畜,也适用于一切劳作中有食物可得的情况;它们在作工时都不可被禁止吃食。这律法不仅是为牲畜设立,也是为人设立,尤其是为传道的牧者;他们因力量、劳苦和殷勤,被比作牛,应当因他们的工作而得到舒适的供养和维持;为说明并证实这一点,这段经文被两次引用,:-;:-;:-;:-。
第5节 若弟兄同居,…… 不只是住在同一国家、省份、城镇或城市,而是住在同一屋檐下;即从幼年起一同在父家长大的人。现在其中一人已经结婚,正如这里所设想的情况,未婚的弟兄仍可与他同住,尤其在父亲已死的情形下;因此,这可能排除那些在外邦、在远地的人,因为对他们来说,这条律法不易实行。不过约拿单塔古姆和雅基都把“同居”解释为同享产业,就是都因亲属关系而有权承受父亲的产业;这样他们住在何处并不要紧,所看重的是亲属关系和产业继承权。上述塔古姆还把他们描述为同父的弟兄;雅基也说,不包括同母异父的弟兄;因为在继承和娶兄弟之妻这两件事上,同母的弟兄不算弟兄,正如迈蒙尼德所指出的;他补充说,弟兄关系只在父系。
有些人认为,当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亲兄弟时,近亲也就是有时被称为弟兄的人,应当履行这里所吩咐的义务,他们据波阿斯与路得的事作此结论;但亚本以斯拉反驳此说,指出那件事证明不了这一点,因为那关乎另一件事,不是婚姻,而是赎业;并且说,这里所指的是绝对而严格意义上的弟兄;这与他们的传统一致。若其中一人死了,没有孩子;指没有儿子、女儿、孙子、外孙、或外孙女,正如雅基所注;只要有这些中任何一种,无论儿女或孙辈、男女如何,就没有义务娶兄弟之妻;因此,人在向基督提出的那个案例中,是没有后裔的,是无子的,马太福音22:24。
死者的妻不可出嫁外人;这里所谓“外人”,并不是指外邦人,或门外的归信者,或公义的归信者,而是指凡不属她丈夫家族的以色列人;她不可嫁到家族之外;也就是说,在本家族都拒绝之前,她不可以外嫁,因为这律法的目的,是保障产业、使产业继续留在所属家族中。她丈夫的弟兄当进去娶她为妻;即假定他自己未婚,而这在经文前半句已隐含,因为他说与弟兄同住;若他已婚,就会与自己的妻子儿女分开居住。再者,若本律强迫已婚男子再娶其兄弟之妻,那就会由神的律法要求并确立一夫多妻,但这从未是神所命定的,不过是被容许而已。这里应理解为长兄,正如雅基所说,就是那位处于未婚状态的长兄。
《米示拿》说:“诫命在长兄,要娶兄弟之妻;若他不愿,就转向众弟兄;若他们也不愿,就再回到长兄那里,对他说:诫命在你,要么让人脱鞋,要么就娶。”而且我们看见,在主耶稣时代,犹太人也是如此处理的,马太福音22:25。并要尽丈夫弟兄的本分;就是以夫妻之道同居,为要给弟兄立后,并尽丈夫对妻子的一切职分与义务;但若双方同意这婚事,也不可立刻举行婚礼,必须在弟兄死后三个月,即九十天之后,才能进行,以便知道她是否已从丈夫怀孕;若是如此,这律法就不适用。犹太人的条例是这样说的:“兄弟之妻,不可脱鞋,也不可出嫁,必须等到三个月之后,”即在丈夫死后。
第6节 将来她所生的长子,…… 就是为她丈夫的弟兄,就是如今娶她的人所生的:必归死兄的名下;其意思是,如约拿单塔古姆所说,“他要奉他弟兄的名,在产业中兴起”;或者如雅基所解释,“他要在父亲的财产中承受死者的产业”;就是说,他要得着那死去弟兄若仍活着本应从父亲所得的那一分产业:免得他的名从以色列中涂抹;就是免得这家族从以色列中失落,使其产业转归别人。这律法的设立,是为在弥赛亚来到之前保持各家族的区分,并使产业仍留在本家族中,也好显明弥赛亚是从哪一家出来的;而他确实出于一个通常被认为适用了这律法的家族。
并且,正如安斯沃思所提示的,这律法可能更特别地指向基督;因为从属灵意义上说,死去的弟兄可以表征基督;他与他的百姓有弟兄的关系,具备弟兄所有的爱、友谊、怜悯和俯就;他与他们同有一位父,属同一家族,同有一样的性情,并承受同样的产业,因为他们与他同作后嗣;他也不以这关系为耻。这位他们的弟兄已经死了;他的死是照着神的旨意,也是他自己所同意并先知所预言的;为此目的他来到世上,并按肉体说他确实死了,而且是为他百姓的罪而死。如今犹太教会就是他的妻子,但借着律法并没有为他生儿女;那教会与他订立婚约,他对她是丈夫,她对他是妻子。她为他所生的儿女极少,见以赛亚书54:1;借着律法更是一个也没有,因为重生不是借着律法,而是借着福音;圣灵和他的恩典临到,或人的灵魂为基督重生、更新并成圣,都是借着福音,不是借着律法。
那些在基督死后仍存留的使徒和福音的执事,就是他的弟兄,约翰福音20:17;他们是把人带给基督的器皿。这样的人就是为他兴起的后裔;他们不是按使徒和传道人之名得称呼,虽然他们是借着这些人的职事被生出来的,哥林多前书1:12;却是按基督得名;他们被称为基督徒,或受膏者,是从他而来的;借此,他的名得以持续,并将一直存留,直到日头长存,使徒行传11:26。
第7节 那人若不愿娶他弟兄的妻,…… 这里律法为此种情形所作的安排,在未成为成文律法之前并不存在;否则俄南就会利用这一点,拒绝娶他兄弟的妻子,而创世记38:9明明表明,他并不愿意这样做;如今也有许多人因各种缘故不愿意。利奥·莫德纳说:“古时人们认为娶她比释放她更可称赞;但如今因时代败坏、人心刚硬,他们只看重世俗目的,不是财富,就是妇人的美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极少有人愿意娶兄弟的寡妇,尤其在荷兰和意大利的犹太人中,他们总是释放她。”那么,他弟兄的妻就要上城门去;即到城门那里,审判官处理公事的地方;照约拿单塔古姆,是到公会或审判庭的门口;而这件事由三位审判官的审判席即可审理并办结;因为有话说:“脱鞋和拒婚,由三人办理:”也就是由三位审判官办理,这是犹太人最低一级的法庭。到长老那里,说;照上述塔古姆,这里应有五位智慧人,其中三位作审判官,两位作见证人;她要用希伯来语说出以下的话,因为照《米示拿》,她必须用希伯来语宣告:我丈夫的弟兄不肯在以色列中为他弟兄立名,他不肯向我尽丈夫弟兄的本分;简而言之,就是他不肯娶她。
第8节 本城的长老就要召那人来,…… 要求他到他们面前,陈明自己的决定及其理由;向他诵读这律法,解释其性质,并劝他顺从,或者说明为何不顺从;至少要他最后表明心意。并与他谈论;就此事与他交谈,给他最好的建议。至于建议的内容,迈蒙尼德有更详细的说明:若娶她是好的、合宜的,就劝他娶;若脱鞋更好,也就如此劝他;例如她年轻而他年老,或她年老而他年轻,他们就劝他允许脱鞋。若他坚持己见,说:“我不愿娶她”;若经过一切谈话、辩论和劝告之后,他仍坚定不移,守住原先的决定,不肯娶她,那么就要采取下述程序。
第9节 他弟兄的妻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跟前,…… 时间和地点在前一晚已由三位拉比和两位见证人指定,正如利奥·莫德纳所说;她会被通知,并被吩咐前来。把他的鞋从脚上脱下来;就是右脚上的鞋;做法如下:“他们拿来一只皮鞋,有鞋跟,但不用亚麻线缝;他把鞋穿在右脚上,把鞋带系在脚上,然后他和她站在法庭里;他把脚牢牢踏在地上,她就坐下,在法庭中伸手,解开他脚上鞋带,把鞋从他脚上脱下,扔在地上。”他之所以容许这样做,是表示他放弃了对她的权利;并且这是对他的羞辱,表明他不配列在自由人中,只配列在仆人与奴隶中,因为他们赤脚,没有鞋穿。在其属灵含义上,正如安斯沃思所说,这表明那些不愿为基督生儿女的人,就是不愿为此传讲他的福音的人,将被宣告说,他们的脚没有用基督福音平安的预备当作鞋穿上,以弗所书6:15;又要吐唾沫在他脸上;以示藐视,作为羞耻和耻辱的记号;不过犹太作家通常将此解释得较温和,认为不是吐在他脸上,而是在他面前吐在地上,并让审判官看见。她要应声说:凡不建立弟兄家室的人,都要这样待他;意思是,他要这样以羞辱、可耻的方式受待。
第10节 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称为,…… 不是指他个人的名字,而是指他的家族;因为看来,不但他因拒绝娶兄弟的寡妇而被加上羞辱的记号,连他的家族也一同蒙羞:脱鞋之家;利奥·莫德纳说,这句话由那妇人重复三次;每次百姓都大声回应,称他为“脱鞋的人”;然后拉比告诉那人,如今他可以随意娶任何他喜欢的人;若他想向他们取得释放这位亲属妇人的证明,他们立刻会给他一份;她也同样从审判官那里得到一份文书,证明她也得自由,可以再嫁他人。下面是一份简短的格式或副本:“在某次会议或法庭中,某某人的女儿某某,在我们面前,脱去了某某人之子某某的鞋;她把他带到我们面前,脱下了他右脚的鞋,并在他面前吐了唾沫,我们看见那唾沫在地上;她说:凡不建立弟兄家室的人,都要这样待他。”更完整的格式以及婚约文书的样本,可见于迈蒙尼德。根据这律法,大祭司可以免于此事,利未记21:14;君王也是如此,按犹太律例亦然。
第11节 若有二人争斗,这人与那人相打,…… 即彼此争吵,进而动手,都想取胜,看谁能打倒对方、谁更强:这人的妻近前来,要救她丈夫脱离那打他之人的手;看见对方在格斗上更有技巧或力量,或兼而有之,远胜她丈夫,她丈夫很可能要被打得重伤;所以她为要把丈夫从打人者手中救出来,就上前去分开他们,或站在丈夫这边:伸手抓住那人的下体;即隐秘部位;希伯来文称其为他的“羞耻”之处,这些部位因羞耻而被遮掩,端庄也禁止人用直白词语表达;希伯来语之纯洁正在于此,它不用淫秽词汇;因此这语言在诸多原因中,也被称为圣言。这种不端庄的举动,一方面出于对丈夫的感情,为使对方松手;另一方面也出于对那人的恶意与报复,要毁伤他,使他不能生育,因此接下来要严厉惩罚她。
第12节 你就要砍断妇人的手,…… 执行此事的,不是与她丈夫争斗的人,也不是旁观者,而是民事官长,或照他的命令而行。如此严厉,是为震慑妇人,使她们不敢作出这种既不端庄又有害人的举动;因为在这种场合,她们往往十分冲动,缺乏考虑。人们认为我们的主在马太福音5:30提到了这律法;不过犹太作家把这里解释为不是实际砍下手,而是赔偿相当的价银;雅基便如此解释。亚本以斯拉则将它与“以眼还眼”的报复律相比较,出埃及记21:24;他们通常把那条律法理解为赔偿失去之物的价银。他还补充说,若她不肯赎自己的手,也就是不肯付价银,那就必须砍下。你的眼不可顾惜她;不可因为她是妇人便心生怜惜,也不可因她的行为似乎有可原之处,说是仓促、在愤怒中、又出于对丈夫的感情而做的,就姑息她;这些都不该影响官长,他应当命令人施行刑罚,无论是严格按字面砍手,还是令其缴纳金钱。
第13节 你囊中不可有两样的法码,…… 或作“一块石头又一块石头”;因为在那些时代和地区,人们通常用石头作砝码,如同从前我们这里也是如此;我们至今还说某种货物每石多少钱,因为“石”本是一种重量。如今这些砝码不可不同:一大一小;大法码用来买进,小法码用来卖出,正如约拿单塔古姆所解释的。
第14节 你家里不可有两样的升斗,…… 或作“一伊法又一伊法”;伊法是犹太人所用的一种量器,容量超过一蒲式耳;这里以此代指一切量器,都应当一样,不可一大一小;一个用来买进,另一个用来卖出,如前所述;那样便是在买卖双方身上轮流行欺诈;见阿摩司书8:5。
第15节 当用对准公平的法码,公平的升斗,也当如此,…… 就是说,要用足量的法码和足量的升斗;并且这些法码量器应彼此一致,在各处都按本国标准使用;:-;好叫你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日子得以长久;长寿向来被看为福分,也常被应许给顺从的人,尤其是在迦南地长久居住;那地极其美好、极其肥沃,人自然愿意在那里长久存活。诡诈的人被警告说不得活到半日;使用虚假法码和升斗的人,也可说正是这样的人,诗篇55:23。
第16节 因为凡行这样事的人,…… 就是那些保有不同法码和量器,并用它们在买卖中欺诈邻舍的人:凡行不义的人;就是在人与人之间,在其他任何事上不行公正、不行正直的人: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不但他们的行为如此,他们本人也是如此;因为神是公义的神,喜爱公义,恨恶各样的不公不义。
第17节 你要记念亚玛力向你所行的事,…… 即亚玛力人怎样出来攻击他们,在利非订与他们争战,出埃及记17:8;就是你们出埃及的时候,在路上;这更加重了他们残忍、不人道的恶行,因为他们不但无故出来攻击,以色列人未曾挑衅他们,他们却率先下手,在他们行路时袭击他们;并且是在他们刚出埃及的时候,那时他们在埃及受尽苦役,精神衰弱,又不习战争;亚玛力正是在以色列人处于这一切不利条件下向他们下手;而以色列人丝毫没有伤害过他们。
第18节 他怎样在路上遇见你,…… 不是带着必需的供应、食物和饮水来迎接他们;那样对旅客不过是出于善意和人道;他乃是手持刀剑迎击他们,要拦阻他们前行,使他们作俘虏,至少也是骚扰并苦害他们:又击杀你尽后边软弱的人;就是偷偷摸摸、懦弱卑鄙地从后方袭来,攻击他们的后队:就是你后边一切疲乏软弱的人;即妇女、孩童,以及那些身体虚弱、多病、或患有某种疾病而落在后边、不能跟上队伍的男人;亚玛力首先扑向这些人,从这里开始攻击:当你疲乏困倦的时候;就是因行路而疲乏,而在利非订时又因缺水更加如此;亚玛力正是在那时出来攻击他们;这又使他们对以色列人的恶待更加可憎,因此以色列人不可忘记:他也不敬畏神;那时神在云柱火柱中与以色列同在,这异象亚玛力本可看见,却仍不惧怕;并且神曾在埃及为以色列行了如此多的奇事,又把他们从那里领出来,将法老和他的军兵淹没在红海中,这些事亚玛力无疑都听见了,却仍不敬畏那位行了这样大事的主。
第19节 所以,将来耶和华你神使你不被四围一切仇敌扰乱,得享平安,…… 不只是他们制伏迦南人、得了他们的地之后,而且是在他们脱离周围一切邻国,就是摩押人、米甸人、以东人、亚扪人和非利士人,真正安稳的时候;因此要注意,这件事并不是在征服迦南之后立刻发生,也不是在士师时代发生,因为那时他们常受邻国骚扰;直到以色列第一位君王扫罗的时候,才到了这一步:在耶和华你神赐你为业的地上得着那地;意思是,当他们完全占有主所赐之地,作为他们和子孙承受享用的产业,并且彻底脱离一切仇敌,有自由腾出手来攻击亚玛力的时候:你要将亚玛力的名号从天下涂抹了;就是要把他们彻底灭绝,使他们无论在哪里都不再存留一人,免得有人想起地上曾有过这样一个民族;无论男女老幼,各类牲畜,都要灭尽,不可留下任何属于他们的东西,免得有人说“这牲畜是亚玛力人的”,正如雅基所说,亚本以斯拉的意思也相同;参看这命令后来如何再次颁布,以及至少在部分上如何得以成就,撒母耳记上15:2等。你不可忘记;不可忘记亚玛力的无情,也不可忘记这灭绝他们的命令。约拿单塔古姆补充说:“就是到了弥赛亚王的日子,这事也不可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