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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24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24

引言 申命记第24章引言 本章包含关于休妻的各种律例,见申命记24:1;关于新婚男子免于出征和公务的规定,见申命记24:5;关于取抵押之物,见申命记24:6;关于拐带人口,见申命记24:7;关于大麻风灾病,见申命记24:8;以及按时给雇工工价,见申命记24:14;关于在死罪案件中秉行公义,并向寄居的、孤儿和寡妇施行公正,见申命记24:16;以及关于向贫穷人施慈惠,让他们得着所遗忘的一捆禾稼,以及橄榄园和葡萄园所剩的零落果子,见申命记24:19

第1节 “人若娶妻以后,与她成婚,”……就是说,人若拣选一个女子作妻子,并已得着她本人和她父母的同意;不仅与她订了婚,而且把她接回家,并完成了婚姻;“她在他眼前不蒙恩”,意思是她不合他的心意;他不喜爱她的容貌,也不喜欢与她相处交谈;反之,他对她的情感转而疏离,甚至不能忍受见到她;“因为在她身上见了什么不洁之事”,就是见到某些他不喜欢、令他厌烦的事,以致他们在婚姻中的继续同住变得十分不安;这使他对她极其恶劣、严厉、残忍,以至于她的性命有危险,至少生活变得极其痛苦;在这种情形下,容许休妻,一方面是因这男人心地刚硬,另一方面也是为着这女人的益处,使她可以脱离这样严苛的对待。

这里的“不洁”并不是指奸淫,或利未记18:6所禁止的那些污秽事;因为那类罪若能证实,是要处死的;若只是怀疑,丈夫也可以用苦水的试验。虽然沙买学派似乎把这里理解为这个意思;因为他们说,人若不是在妻子身上发现什么污秽之事、某种不诚实邪恶的行为,就不可休妻,而他们就是根据这些话这样主张;但希列学派说,若她把他的食物烧焦了,或因盐放得太多、火候过头而弄坏了,也可休她;亚基巴则说,即使他找到了一个比她更美、或更合他心意的女子,也可以休她。

但犹太人总体上既不赞同亚基巴的见解,也不赞同沙买学派的见解,而是赞同希列学派的意见;他们认为,男子可以因妻子心性上的任何恶劣品质,或她任何恶劣、放肆的行为而休她;比如丈夫看见她出门不蒙头,在街上纺线,向男人露出赤膊的手臂;或她的衣服两边开衩;或她与男人一同洗浴,或在男人惯常洗浴的地方洗浴,并且与每个男人说话,又与少年人嬉笑;或她声音洪亮喧嚷;又或她身体有病,如大麻风之类;或她身上有疣等瑕疵;或身体某些部位因汗臭,或口气发臭,有令人厌恶的气味:那么,“就可以写休书给她”;雅基说,这对他是一个命令,要因她不在他眼前蒙恩而休她;犹太人通常也这样理解,经上在基督时代他们也是如此理解的,见马太福音19:7;然而这不过是一种容许,理由已如前述。

人不可以口头打发妻子走,那样可能是在情绪冲动中仓促而行,事后很快就会后悔;而要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按规矩拟定;照约拿单他尔根所说,还要在公会前、在审判庭中办理,这需要时间,在此期间他可以再三思量,要么在案件办完前收回原意,要么在成熟考虑之后、坚定决意之下实行。犹太人在他们一卷称为《离婚书》或《休书》的论著中,讲了许多关于应当在何等见证人面前书写并封缄、在何时、用何物书写、以及什么人适合或不适合执笔的事。

希伯来文本中,这休书被称为“割断之书”;因为婚姻被废除,夫妻便永远彼此割断、分离;至于这种文书的格式,见马太福音19:7-:;“交在她手中”;这要在见证人面前进行,也是休妻所必需的十件事之一;不过不论是他本人交给她,还是托使者交给她;不论是交给她本人,还是交给她事先在见证人面前指定的代理人,都没有分别;不论是放在她手里,还是放在她怀里,只要她实际得着了,就算有效。犹太人的规条也与此相合:“若他把休书掷给妻子,而她在屋里,或在院中,她就算离婚了;若他把休书掷在她怀里,或她的工作篮里,她就算离婚了:”并且“打发她离开他的家”;这是她离婚的外在记号和公开宣告;此外,若离婚以后她仍继续住在他家中,就会引起同居的嫌疑,而离婚之后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第2节 “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带着她的休书离去,借着离开夫家这件事,就向众人表明了;“可以去嫁别人”;她被准许嫁给另一个男人,因为借着离婚,她已从前夫的律法之下得了释放;而且前夫在离婚文书中也明言准她如此行;其内容大意是:“你在自己手中,有权处置自己,可以去嫁任何你所愿意的别的男子;从今以后直到永远,不得有人奉我的名拦阻你;看哪,你对任何男人都是自由的。”

第3节 “后夫若恨恶她,”……或者说,比起另一个女子来,对她爱得较少,因此像前夫一样不喜悦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照这律法,他也像前夫一样得了许可;又或者“后夫若死了”,就是那娶她为妻的人死了,而她仍活着;既然她因丈夫之死已脱离丈夫的律法,那么她当然可以合法地再嫁别人,只是不能再嫁前夫,如下文所说。

第4节 “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即便他极其渴望这样做,也真心懊悔自己曾休了她,也不可如此;这是对他反复无常、见异思迁的惩罚,也为要使男人谨慎,不可轻率休妻;因为既然休了她,而她又嫁了别人,那么即使第二任丈夫死了,他也不能再得着她;甚至,正如本·米勒所说,纵然她只是与第二个男人订了婚,而那人从未与她同寝,前夫也仍被禁止再娶她;虽然按同一作者以及其他人的说法,若她只是行淫,倒可以回到前夫那里。

“因为她被玷污了”;这并不是指因行淫而被玷污,因为照这里的解释,那种情形反倒不是被禁止的;而是因她嫁了别的男人;当她这样被玷污,并不是就着那后夫而言,也不是就着任何别的男人而言,因为在后夫死后她本可以合法地再嫁别的男人;而是就着她第一个丈夫而言,因为她既从前夫离婚,又嫁给别人,就与前夫完全疏离、隔绝,因此对他来说便是被禁止的。约瑟夫·金基也把这里的“玷污”解释为“被禁止”,因为被禁止之物常被算作不洁或不合法使用。“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事”;就是说,人既休了妻子,而她后来嫁给别人之后,再把她娶回来,这在主面前是可憎恶的。

尽管如此,神对祂背道的百姓却满有恩典和良善,当他们归向祂这位他们起初的丈夫,离弃别的情人时,祂仍接纳他们,见耶利米书3:1;“不可使耶和华你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因为若容许这种事,男人就可以随意休妻、再娶,照自己所喜好的次数更换妻子,如此便无法维持秩序,家庭中必引进极大的混乱,也会助长淫乱;这就会使那地和其中的居民因这罪而遭受许多祸患与灾殃,作为公义的刑罚。

第5节 “人若新娶妻,”……就是最近才娶的妻子,对他而言是新的,虽然照雅基所说,也可能是寡妇;但约拿单他尔根说是处女;无论如何,这里是与旧妻、即被休的妻相对而言。因为照雅基和本·米勒的说法,这条律例排除了娶回被休之妻的情形,那样的妻子不能称为“新的”。“不可从军出征”;这应当理解为,那人不仅订了婚,而且已正式娶了妻;一个只是订婚而未娶过门的人,若出征,可以回来,见申命记20:7;但已娶妻的人不可出征。“也不可托他办理什么公事”;订婚的人虽然可获准返回,但照雅基所说,他们仍须为军队预备饮食,并修整道路;但这些已娶妻的人不必负这样的责任,甚至也不必守城墙,或纳税,正如迈蒙尼德所写的。“可以在家清闲一年”;不仅免除一切贡赋税捐和与战事有关的事务,也免于公共职务和差事,因为这些都可能使他离家。

雅基指出,这里的“家”也包括他的葡萄园;因此他认为,这也关系到他的房屋和葡萄园,就是说,即使他建造了房屋并已奉献,或栽种了葡萄园并已开始使用,也不可因战争需要而离开家。“使他所娶的妻快活”;或作“与所娶的妻一同欢乐”,彼此以爱情安慰;这样不仅使她更爱慕他,也使他自己的情感安定在她身上,并在夫妻之爱中得以坚固,以致后来不致生出猜疑,或出现离婚的缘由;这条律法似乎正是为防止这些事而设立的。据说,亚历山大在格拉尼库斯战役后,曾把新婚的士兵遣返回马其顿,让他们冬季与妻子同住,待春天再归队;这是他的老师亚里士多德教导他的,而亚里士多德又是从一位犹太人那里学来的。

第6节 “不可拿人的全盘磨石或是上磨石作当头,”……原文第一个词是双数,因此包括上下两块石头,所以瓦塔布卢斯把这句话译作:“你们不可把两块磨石都拿去作抵押,甚至连上磨石也不可拿去;”因为上磨石是其中较小的一块;他们尚且不可把两块都拿去,就更不准只拿走那最短、最轻、最不起眼的上磨石;其实若拿走其中任何一块,另一块也就毫无用处,所以两块都不可取去。“因为这是拿人的命作当头”;或说,是拿那维持他生命并维持他一家生命的东西作抵押;因为即使他有粮食供应家人,若他的磨或磨石被押去,他就无法磨粮,于是他和全家便要挨饿而死。在那些时代和地方,正如今天的阿拉伯人一样,照肖博士所记,“大多数家庭都在家里磨小麦和大麦,为此备有两块可移动的磨石;其中上面那块由安在边缘上的一根木柄或铁柄转动;”这些磨石既是可以搬动的,就更容易被拿去作抵押,因此这里禁止这样做,理由正在于此;而这条律法也包括任何其他维持人生活、或借以糊口之物。

第7节 “若遇见人拐带以色列中的一个弟兄,”……无论那人是成人还是孩童,是男是女,是以色列人还是归信的人,或是已得释放的奴仆;正如迈蒙尼德所说,这些都包括在“弟兄”这个总称之内;不过亚本以斯拉指出,后面加上“以色列人中”,是为了解释,因为以东人也被称为“弟兄”。如今,一个人必须是“被发现”犯了这事;也就是说,这事必须明显显明出来,必须有见证人充分证明,正如雅基对这个词的解释。“把他当货物”;更确切地说,是把他当作奴仆使用,叫他做某种服事,从中得着哪怕极少、甚至只值一个小钱的益处;是的,即使偷来的是个老人,他若只是倚靠在那人身上,由那人扶持,也算是借他自用;迈蒙尼德说,这就是用他服事自己,这与下文所说卖掉他有所区别,也是这里所禁止的。“或是卖了他”;卖给别人。照上面那位作者所说,既用他服事自己,又卖了他,这两项都具备,才构成死罪;而不是只有其中一项;但把这两个动词分开来读,像我们这样理解,似乎更合适经文的意思。“那拐带人的就必治死”;照约拿单他尔根,是用布绞死;迈蒙尼德也说,他的死刑是绞刑。“这样,便将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既除掉那行恶的人,照约拿单他尔根的说法,也是借着施行当得的刑罚,除去这罪的罪咎;并以此震慑人,使他们不敢再行这类事,也防止若纵容此罪,恶临到全体百姓;见出埃及记21:16

第8节 “在大麻风灾病的事上,你们要谨慎,”……无论是在人的身体上、房屋上,还是衣服上,都不可掩藏隐瞒;或者照雅基所说,不可减弱其征兆,或割去那发亮的斑点;约拿单他尔根也是这样说;“谨慎遵行,照利未家的祭司所指教你们的一切去行”:就是照那些情形下所颁布的律例和条例去行;无论他们吩咐把人、房屋或衣服关锁起来,还是宣判为洁净或不洁净;凡事都要照他们所指示的去做,只要显明那是合乎前述条例的;因为这些事的判断、处理和安排,本属祭司职分;关于此事,见利未记13:1;“我怎样吩咐他们,你们要怎样谨守遵行”:这表明,他们顺从祭司的命令、照他们的话而行,并不是无条件地顺从,乃只是在那些命令与神的吩咐、与祂在所提到经文中所赐的教导相合的范围内才当如此。

第9节 “当记念耶和华你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米利暗因毁谤摩西而患了大麻风,被关锁七天;他们被提醒这件事,一方面是警戒他们,不可对掌权有权柄的人心怀恶意猜疑,也不可毁谤他们;另一方面也是要他们预料,若犯同样的罪,必然也要受同样的刑罚;他们也不可觉得,自己若患大麻风或因此被关锁,是件难以忍受的事;因为米利暗作为一位女先知、摩西的姐姐,也曾这样被待;“在路上,出埃及以后”,就是说,在他们行路的时候,因此耽延了行程,至少必须停留七天,之后才能继续前行;见民数记12:14

第10节 “你借给邻舍,不拘是什么,”……就是借给他某笔他所需要的钱,或者像雅基所说,是向他索取所欠之债;七十士译本则理解为:他欠你钱,却无力偿还,于是拿出某物“作当头,等到他偿还为止”:这时,“不可进他家拿他的当头”;因为进邻舍家里,随意拣取自己所喜欢的东西,乃是行使了过分的权柄;而且毫无疑问,他总会拣最好的拿走,因此也可能拿去那穷人最离不开的东西。事实上,照犹太人的规条,他根本不可私自取抵押,除非经公会或审判庭知悉并许可。

第11节 “要站在外面,”……也就是在门外、街上,照约拿单他尔根所说;让借贷的人或欠债的人自己挑出他最能舍得的东西,拿出来作抵押;“那向你借贷的人把当头拿出来交给你”。如今,一方面,若容许放债的或债主进屋去任意拣抵押物,他必定会拣最好的;但另一方面,借贷者或欠债者也很可能拿出最坏、最不值钱、最没用的东西;因此犹太人立下一条规矩:抵押物应当是居中的,介于两者之间,免得这事使人灰心,拦阻人按抵押借贷。

第12节 “他若是穷人,”……凡为所欠之债或所借之款拿出抵押的人,似乎都可算穷人;但其中仍有差别:有些人家中财物衣服极其匮乏,凡是拿出去的东西,对他们都是极大的艰难,他们实在离不开;“你不可留他的当头过夜”,也不可把它留到晚上;总要在他上床安睡之前,把当头还给他。

第13节 “日落的时候,总要把当头还他,”……如果那是夜间盖身之物,正如雅基所指出的;若是白天穿的衣服,就当在日出时归还;而且这事必须天天如此去行,这的确带来很多麻烦,也使抵押几乎没有什么用处;以致看起来,他们倒不如干脆不要抵押、只管白白借出更好。但犹太人说,这样做也有益处;有人问:“抵押到底有什么益处?”回答是:“借此,这债在第七年并不免除(那时别的债都得免除,见申命记15:1),借款人也不能把财产处置给儿女,而是在他死后,可以从抵押物上偿还债务:”现在,吩咐在日落时归还抵押,是为叫“他可以穿着自己的衣服睡觉”;拥有他夜里睡觉所需的遮盖、枕头、靠垫、铺盖和被褥;事实上,他们所穿的衣服本就做成这种样式,白天可穿,夜里也可作睡觉的遮盖;如今阿拉伯人的衣服也是这样,他们称之为“hykes”。

“通常它们的尺寸,”肖博士说,“长六码,宽五六英尺,白天足以作阿拉伯人完整的服装;而且因为他们‘穿着衣服睡觉’,夜里它也成了他们的床铺和盖被:”并且“他就必为你祝福”;因为你如此怜悯仁慈地待他,把对他夜间安歇极其必要的当头还给他;他不但会称赞你、说你的好话,为此感谢你;还会祈求神在灵魂、身体和产业上赐福给你,报答你向他所施的恩慈;“这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就是你的义了”;这不是说,这就是你在神面前称义的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能因行律法在祂眼前称义;乃是说,这会被承认、被悦纳为一件良善公义的行为,也与这条律法的本意相符,就是要向困苦中的人施怜悯;“义”这个词有时就是这个意思,甚至指怜悯人的行动,见诗篇112:9;所以“施舍”在某些抄本中也被称为δικαιοσυνη,即“义”,见马太福音6:1

第14节 “困苦穷乏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地上、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这里显然是指按日雇用的人,从申命记24:15可见;虽然这条律法也可包括那些按周、按月、按年雇用的人;这些人都不可在任何事上受欺压,尤其不可扣留他们的工价;耶路撒冷他尔根这样解释这句话:“你们不可强留雇工的工钱;”也不可像雅各书5:4所说那样用诡诈扣留;“那人若是困苦穷乏的”;这样的人尤其承受不起这一类最轻微的压迫,也经不起工价被拖延,何况完全受亏欠;“无论是你的弟兄”;就是以色列人,因此在国族和信仰上都是弟兄;“或是在你地上、你城里寄居的”;雅基把这里解释为既包括公义的归信者,也包括“城门的寄居者”;后者显然正是这句话所描写的,前者当然更包括在内;因为若连“城门的寄居者”都不可受欺压,那么公义的归信者就更不可受欺压了,他们在各方面都与以色列人一样,同一条律法适用于二者。雅基说,“在你地上”这句话也意在包括租用牲畜和器皿的工价;《米示拿》也说,这一诫命不仅包括人的雇价,也包括这些。

第15节 “要当日给他工价,”……就是在一天工作结束时,必须把约定的工价付给他;照同样的原则,凡按周、按月、按年雇用的人,也都应在满期之日领到工钱;“不可等到日落”;必须在日落以前或日落之时付给他;见利未记19:13;“因为他穷苦,把心放在工价上”;他既穷苦,就不能再拖延领工钱;他本人和全家的需要都迫使工钱必须立刻支付;并且,他一直热切盼望、切切盼着拿到这工钱,好满足自己和家人迫切的缺乏;所以,若工钱被拖延,对他来说就是极大的落空和失望;“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华”;他无人可求,只能求告主,因为主是穷乏困苦之人的保护者;他不能自助,也没有可为他出头的人;而且他的哀求,连同他工价的呼声,都达到万军之主的耳中,并被祂垂听,见雅各书5:4;“罪便归你了”;就是这罪算在他身上,罪责归于他,并因此受刑罚。

第16节 “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就是说,民事官长不可因儿女所犯当死的罪而治死父亲;“也不可因父杀子”;也不可因父亲所犯该死的罪而治死儿女;“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这本是公正合理的;见以西结书18:4;这并不与出埃及记20:5相矛盾;那里是指神自己要做的事,这里是指以色列,或其中的民事官长,应当做什么;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这是给以色列的命令,而前者则是那位至高主宰的宣告,祂并不受任何律法约束。雅基对这些话有另一种解释,认为意思是一方不可因另一方的见证而被治死;犹太人有一条规矩说:“见证的誓言适用于男子,不适用于女子;适用于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不适用于近亲:”其中一位注释者解释说,近亲不适合作见证,因为经上写着:“不可因子杀父”;也就是说,不可因儿女的见证而治死父亲。雅基的确也提到前一种解释,就是不可因儿女的罪治死父亲;而那无疑正是这段经文真正的意思。约拿单他尔根则把两种意思都表达出来:“父亲不可因儿女的见证,也不可因儿女的罪而被治死;儿女不可因父亲的见证,也不可因父亲的罪而被治死;各人只可凭合宜的见证,因自己的罪被治死。”

第17节 “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儿屈枉正直,”……因为他们不能为自己辩护,也少有、甚至没有人为他们说话;所以,审判官和民事官长尤其当谨慎向他们施行公义,否则神必要向他们追讨;“也不可拿寡妇的衣裳作当头”;也不可拿别的,如她的牛或母牛,见约伯记24:3;照犹太人的规条,无论寡妇贫穷还是富足,都不可向她取抵押;给出的理由是,这样做会引起恶意的猜疑,使邻舍对她有恶名;约拿单他尔根也暗示了这一点:“你们中间谁也不可拿寡妇的衣裳作抵押,恐怕邪恶的邻舍起来,在你把抵押物还给她时,散布关于她的恶名。”但毫无疑问,这里主要指贫穷的寡妇,而这律法的用意是向她施怜悯,不使她因被夺去自己所需之物而受苦。

第18节 “要记念你在埃及作过奴仆,”……这样的记念可以使他们同情困苦中的人,尤其是寄居的、孤儿和寡妇;“耶和华你的神从那里救赎了你”;约拿单他尔根作“耶和华你神的道”;这既是神向他们所施极大的恩典和怜悯,也教导他们,并使他们有义务向困苦中的受造之人施恩;“所以我吩咐你这样行”: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儿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妇的衣裳作当头;并且这句话还可以延伸到上下文,涵盖关于穷人抵押物以及按时给雇工工价的律法。

第19节 “你在田间收割庄稼,若忘下一捆在田里,”……无论是大麦还是小麦,在成熟可以割、刈、收的时候,正收割时;“若忘下一捆在田里”;雅基说,“在田里”这句话也包括那些还站着未割下、却在收割时被遗忘的禾稼,所以它们和已捆成的一捆一样,也受这条律法约束;严格说来,所谓“被忘的一捆”,是工人和主人都忘了的一捆;若只是其中一方忘了,而另一方没有忘,就不能算作被忘的一捆。

规条是这样说的:“若工人忘了而主人没有忘,或主人忘了而工人没有忘;又或者穷人正站在旁边,或那捆被草秸遮盖着,就不算是遗忘的一捆。”他们对此还有各种别的规则:“靠近门口(田地的门口)、或靠近禾堆、或靠近牛群、或靠近器具而被留下的一捆,沙买学派说,不可算作遗忘的一捆;希列学派说,可以算;两捆算遗忘,三捆就不算;若有一捆里面有两细亚(约一配克半)的量,人把它留下,也不算作遗忘的一捆:”‘你不可回去再取它’;这句话假定人在回家以后、在田间收割结束、东西都运回去、只剩这一捆时,又想起它来,或得知有这一捆;这时主人不可以亲自去取,也不可打发人去拿。犹太人说,禾行的开头可以表明一捆是否算被忘,尤其是与它相对的那一捆,能说明这一点;雅基也是这样说。

“要留给寄居的”;或归信的人;毫无疑问,这包括公义的归信者,不过似乎也包括“城门的寄居者”;“与孤儿寡妇”;他们中无论谁先看见,都可以拿去;“好叫耶和华你神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就是在下一年耕种田地时,赐给他们丰盛多产的收成;因为他们有意把这一捆留给穷人,或者至少任凭穷人发现后平安取去,不加拦阻。约拿单他尔根作:“使耶和华你神的道赐福与你”,等等。

第20节 “你打橄榄树,”……就是用棍杖敲打橄榄树,好把成熟的橄榄打下来;“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不可为剩下少数几个,再回头去打;他们不应当细细重新查看树枝,看是否还有残留;“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他们可以在树木打过之后进橄榄园,捡拾所剩下的果子。

第21节 “你摘葡萄园的葡萄,”……这大约与摘橄榄是在同一时节,也都在小麦收割之后,大约在六月下旬或七月上旬;因为在那些炎热的国家,这些作物成熟得更早;“所剩下的,不可再摘”;不可第二次再过葡萄藤,把第一次采摘时漏掉的每一颗葡萄、每一串葡萄都摘净;“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与遗忘的一捆和所剩的橄榄果一样;这里都假定这些人是贫穷的,否则毫无疑问,也有境况宽裕的寄居者、孤儿和寡妇;他们既不需要,也不会屈尊劳碌,进入田里、橄榄园和葡萄园,去拾取主人剩下的东西。设立这些律法是为顾念穷人,使怜悯和恩慈可以施予他们,也使他们得尝地上一切出产的滋味。

第22节 “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那时他们若能享受同样的恩惠,哪怕看起来只是很小的恩惠,如在人的田里、葡萄园、橄榄园里拾取零穗,也必会十分欢喜;“所以我吩咐你这样行”;就是容许穷人取那遗忘的一捆,并进入橄榄园和葡萄园,拾取第一次打树和第一次收摘之后所剩下的橄榄和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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