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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23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23

引言 申命记第23章引言 这里吩咐要禁止某些人进入耶和华的会,申命记 23:1;又要谨慎,使营中不可有不洁净的人,也不可行任何不雅之事,申命记 23:9;要保护逃亡的仆人,不可把他们交还给主人,申命记 23:15;不可容让污秽的人在他们中间,也不可把任何污秽之物带进神的殿中还愿,申命记 23:17;随后又有关于不可取利,以及偿还所许之愿的律例,申命记 23:19;本章最后又给出一些关于人在邻舍葡萄园里或站着的禾稼中当如何行事的指示,申命记 23:24

第1节 凡外肾受伤的,……无论哪一个受伤,不是偶然的,而是故意被人用手压碎、损坏,为要使他不能生育,或使他成为太监;或是自己的下体,或被别人割除,成了由人手所造成的完全太监;因为律法所说的是这类由人造成、并非生来如此的太监;迈蒙尼德也如此解释。

不可入耶和华的会;这不可理解为耶和华的圣所,或被拒绝进入神的教会、不得参与宗教礼仪和圣礼,因为一切以色列人,以及归信的外人,都有这权利;这样的人也可以献祭,守逾越节等,见出埃及记 12:48;也不是指以色列的国体,仿佛这样的人不适合作为公民,因为不能想象这样的缺陷会剥夺他们公民的权利和特权;这里的“会”应当理解为长老、审判官和百姓的代表,就是聚在一处施行审判的人,见民数记 35:12;这等人不可被接纳进入其中,或因其情状可耻可辱,或因这种残缺对他们心志有影响,使他们变得柔弱、优柔寡断、缺乏勇气;也是为反对外邦人的风俗习惯,因为外邦人常让这样的人担任官职;因此“太监”一词有时也用来指官员,见创世记 37:36 及别处。犹太人把这条律法限于婚姻,但并无必要。

f Hilchot lssure Biah, c. 16. sect. 8. g Targum Jon. in loc. Misn. Yebamot, c. 8. sect. 2, 4, 5, 6. Maimon.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9.

第2节 私生子不可入耶和华的会,……就是淫乱所生的,正如约拿单他尔根所说;按照迈蒙尼德的意见,这律法的设立是为避免淫乱并遏止淫乱;正如他所说,为使奸夫淫妇看见,若他们行出这等可耻之事,便会给全家带来不可挽回的羞辱。犹太人通常却把这理解为那些由利未记 18:1 所禁止的乱伦结合所生的人;他们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这条律法紧接前文,并且靠近前章末尾所提的一种乱伦之罪。他们还有一条规则,说凡由这类结合所生的人,都算为私生子。照拉希的说法,这样的人不可娶以色列女子;更准确地说,不可进入长老的议会,或担任任何公职。

耶弗他似乎可作为反例,因为他是妓女的儿子,见士师记 11:1;但这可能是由于当时世风败坏,神的律法被忽视;或是由于神的护理如此安排,因为神自己不受祂律法的约束,人却受约束;并且他并不是普通妓女所生,也不是乱伦所生,而是他父亲的妾所生;此外,有人认为这里所指的只是由外邦人而非以色列人生的私生子。直到十代,不可入耶和华的会;这句话似乎表示到了十一代就可以了;但一般都解释为永远不可,因为下一节也是这样说,并且“十”是一个完整、绝对的数字。然而按照犹太作家的说法,他们的后代也有办法成为合法的;他们说,私生子如何得洁净(或合法化)呢?若有人娶婢女,孩子就是奴仆;若后来得了释放,他的儿子就是自由人。

h Targum Jon. in loc. Misn. Yebamot, c. 8. sect. 2, 4, 5, 6. Maimon.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9. i Bartenora in Misn. Kiddushin, c. 3. sect. 12. k Misn. Kiddushin, c. 3. sect. 12. & Misn. Yebamot, c. 4. sect. 13. Jarchi & Aben Ezra in loc. l Misn. Kiddushin, c. 3. sect. 13.

第3节 亚扪人或摩押人不可入耶和华的会,……或如拉希所说,不可娶以色列女子;约拿单他尔根也是如此说:“亚扪和摩押的男子,不配娶耶和华会中的女子为妻。”犹太人把这限制在男子身上,因为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经文说的是“亚扪人”,不是“亚扪女子”;“摩押人”,不是“摩押女子”。他们承认这两族的女子若成为归信者,就可以嫁给以色列人,路得就是这样。直到他们第十代,不可入耶和华的会,永远不可;意思是不只是到第十代,而是永远不可。尼希米时代对这律法仍视为有效,那时距这律法颁布已远超过十代;不过现今这些民族既已不再是明显独立的族类,他们便认为这条律法已不再有约束力。m Misn. Yebamot, c. 8. sect. 3. n Misn. Yadaim, c. 4. sect. 4.

第4节 因为你们出埃及的时候,他们没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们,……给你们供应这些,或当作礼物,这是对外人和旅客应有的人道之举;或者更可能是卖给他们,因为以色列人所求的食物和水,本就是愿意出钱购买的。这里说“你们出埃及的时候,在路上”,并不是刚出埃及时,因为那已经过了将近四十年;意思是他们从埃及出来往迦南去的路上,还在旅途中,本应当像待旅客一样善待他们。虽然他们其实并不缺食物和水,因为神亲自供应他们,但这并不能为这些民族的不近人情开脱。这里的话应按分配来理解:前一项指控只适用于亚扪人,因为摩押人确实曾卖食物和水给他们,见申命记 2:28;而下文则特别是指摩押人,不是指亚扪人。又因他们雇了米所波大米彼夺人的儿子巴兰来咒诅你;这事是摩押人与米甸人一同做的,亚扪人却并未参与,见民数记 22:7。因此,摩押人和亚扪人不得进入耶和华的会,并不是因为他们出于乱伦;若这里没有给出这些理由,人原可能以为原因就在于此,因为这些例子紧接着前面的条例而来。

第5节 然而,耶和华你的神不肯听从巴兰,……不肯听他一切恳求,也不许可他用各种方法使耶和华容他咒诅以色列;为了巴勒的赏赐,他原是甘愿这样做的。耶和华你的神却使那咒诅变为祝福;就是在巴兰自己的口中,正如约拿单他尔根所说。因为当他开口时,巴勒所期待的是他咒诅以色列,而他自己也确有此意,只是若没有许可便不能如此;耶和华却掌管了他的舌头,把那样的话放在他口里,以致他非但没有咒诅以色列,反而祝福了他;见民数记 23:11。因为耶和华你的神爱你;所以不容他们被咒诅。凡主所爱的,都是蒙福的,并且今世来世都要如此。

第6节 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们的平安和他们的利益。这并不是说他们可以怀恨在心,纵容报复之灵,或在私下不可对他们行任何善事,那样就违背了爱的律法;这也不与个人之间所能行的仁慈与友谊相冲突。我们看见大卫曾善待亚扪人哈嫩,也确实这样做了,虽然得到恶报,却并没有因这样做而受责备,见撒母耳记下 10:2。因为这些话不是论个人私下身份而言,乃是论以色列百姓作为政治共同体而言;作为这样的团体,他们不可与这些民族通商,不可与他们通婚,也不可与他们结盟立约。其原因在于,这些民族与他们比邻甚近;若没有这样一条如同隔墙的律法把他们分开,他们就可能变得过分熟络,从而学会他们邪恶的道路和风俗;这律法正是为防止此事。犹太人把这条律法限于求和与宣告和平之举,就是他们不可像对别国开战时那样,向这些民族提出和议,见申命记 20:10。o Hilchot Melachim, c. 6. sect. 6.

第7节 不可憎恶以东人,……就是以土买人,以扫的后裔,因为以扫名叫以东,见创世记 25:30。约拿单他尔根补充说:“若他来归信。”不可因雅各与以扫之间旧日的嫌隙,以及这种嫌隙在他们后裔中已成为民族性的仇怨,就厌恶弃绝他。因为他是你的弟兄;在万国之中,以色列人与以东人的亲属关系最近;因为雅各和以扫是同父同母的亲兄弟,甚至是双胞胎;这种关系极其亲近。不可憎恶埃及人;若他来归信,也不可憎恶,正如同一他尔根所说。虽然以色列人曾被他们苦待,生活因苦役而痛苦,又有男婴被他们杀害,并且他们长久不肯容他们离去得自由;但因为你在他的地上作过寄居的。起初他们曾从埃及人那里得着许多恩惠和善待,在大饥荒之时,得他们供养、给他们粮食,并且得着那地最肥美、最丰饶的一部分居住。旧日的恩惠不可忘记,尽管后来他们确曾以极大的恶待和残酷相报。

第8节 他们第三代所生的子孙,可以入耶和华的会。这里指那些成为归信者的人所生的儿女。并不是从这律法颁布之时起算到第三代,而是从他们中任何一人归向真正信仰之时起算;他的儿子是第二代,孙子是第三代;这样的人便可被接纳进入会中,在国家与教会的身份上被算作他们中的一分子,甚至能在他们中担任职分,并与他们通婚,正如约拿单他尔根所说。有些犹太人把这只解释为男子,因为按他们的说法,女子一成为归信者便可立即与以色列人通婚;他们也借此解释所罗门娶法老的女儿为何为合法。p Vid. Kimchi in 1 Reg. 3. 1. or 1 Ki. 3. 1. & Misn. Yebamot, c. 8. sect. 3.

第9节 你出兵攻打仇敌的时候,……就是军队列阵前进,去迎击仇敌,与他交战;就要保守自己远离各样恶事。约拿单他尔根作解释说:“远离异样的敬拜、露体、和流无辜人的血。”也就是说,远离偶像崇拜、各样污秽和凶杀,以及其他一切邪恶之事。本来所有人无论何时都当禁戒这一切,尤其是士兵在临战之际更当如此;因为罪恶使良心负罪,就削弱天然的勇气;而胜利与成功既在乎神赐福于兵器,若人放纵并充满各种恶行,便无合理根据盼望得胜。况且这些人正要把生命置于极大危险之中,也不知道是否数小时之内就要离开今生进入来世,并站在审判众人的神面前,就是他们所犯罪得罪的那一位;然而这些事在普通军人中竟何等少被思想!犹太立法的智慧,且这智慧原是出于神,就是要把这些事深深灌输到士兵心里。

第10节 你们中间若有人不洁净,……军营中若有人在律法所定为不洁的任何情况中沾染了礼仪上的不洁,这里只提其中一例代表其余的情形;因夜间偶然梦遗不洁净,就要出到营外去。七十士译本说,这是因夜间泄漏而有的污秽;也可能指遗精或淋症,是一种非自愿的情形,由梦中污秽的思想和想象所引起;情形与利未记 15:16 相同。他要出到营外,就是出到军营之外,免得别人因此被玷污;他们当时不像在家里那样有房屋和内室可以与人分开居住。他不可进入营内;就是说,在他照下一节的规定去行以前,不可进入。拉希说,他不可进到利未人的营,更不用说神的营了。

第11节 到傍晚的时候,……就是白日将尽,日头快要落山的时候;他要用水洗澡,就是全身浸在水中,不但洗衣服,也要洗身体;及至日落了,才可以再入营。若礼仪上的不洁尚且必须如此谨慎地避免,那么在道德上的不洁,例如奸淫、通奸以及一切放荡淫乱之事,他们岂不更当谨慎防备吗?然而在军旅之中,再没有什么比这些更常见了。要是迈蒙尼德加在外邦军营上的那种责备,今日完全无须再提,那就好了;他所说的外邦人,毫无疑问是指基督徒,至少主要是指他们。他说,设立这些条例,是要把这事深深印在人心中:他们的军营应当像神的圣所一样圣洁,而不像外邦人的军营,其中充满各种败坏、过犯、抢夺、偷窃和其他罪恶。q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1.

第12节 你在营外也该定出一个地方,……正如翁克洛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所说,这是预备好的一个地方,专为下文所说的用途;本·米勒也如此说;你可以出到那里去,处理人自然的需要。他们必须在营外如此,不可随便在自己认为合宜、方便的地方行这事,而要在专为此而设定的地方去行。

第13节 在你器械之中当预备一把锹,……就是一根钉子或尖器,一种可以在地上挖洞的工具,挂在腰间的刀剑上,可代替锹或镐来掘地。你出营外便溺以后,……就是在营外所指定的地方,每逢自然需要如此行的时候;要用它挖一个坑。照约瑟夫的说法,以色列中的爱色尼派要用锹或镐挖一尺深的坑;每个新加入的人也会分得一把小镐,为此用途。然后转身掩盖你所排泄的。就是用从坑里挖出来的土,把粪便盖上。设立这律法,一方面是为保守人应有的端庄体面,不像禽兽一样行事;另一方面也是为保持营中的清洁,并保全他们自己和同伴士兵的健康,免得彼此在气味上令人厌恶,也在健康上彼此有害;尤其是为了申命记 23:14 所说的缘故。迈蒙尼德也说,这律法的用意尤其在于清洁,避免肮脏、污秽和各样不洁,使人不至像牲畜一般。r De Bello Jud. l. 2. c. 8. sect. 9. s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1.

第14节 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常在你营中行走,……就是在会幕中;当军队行进时,会幕在犹大营和流便营之后,以法莲营和但营之前,在全营的中间。这是在旷野时会幕所在的位置;后来他们进了迦南地,与仇敌争战时,约柜有时也同去,作为神同在的记号。这里便以此为他们应当避免一切污秽的理由,因为圣洁的神,或祂同在的表记,就在他们中间。要救护你,并将仇敌交给你;就是保守他们不落在仇敌手中,又把仇敌交在他们手里。这并不取决于他们的人数、力量和技巧,而在于神与他们同在的临在、护理和大能。因此,正如上面那位作者所说,神借着这些洁净纯一的行动,要坚固那些出去争战之人的信心,使他们知道神的威荣住在他们中间;因此这些条例必须严谨遵守。所以你的营要圣洁;无论在道德上还是礼仪上都当如此。

免得他见你那里有污秽的事;无论是天然的、道德的,还是礼仪上的。这里所用的词,指的是那种禁止露出的下体,见利未记 18:6。因此迈蒙尼德把它应用于淫乱;因为他说:“神借这句话,是要阻止并劝人远离淫乱;这在士兵中尤其普遍,因为他们远离自己的家。所以,为叫我们脱离并禁戒这些污秽之事,神吩咐我们行这些事,好叫我们记念祂的荣耀住在我们中间。”免得他转离你;这样他们就会落在仇敌手中,轻易成了掠物,因为他们的神已经离弃了他们。为免如此,就当谨慎,不要得罪祂,致使祂离开他们。t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1. u lbid.

第15节 若有奴仆脱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里,你不可将他交付他的主人。这是说,那仆人曾在残暴专横的主人手下受苦,生命有危险,或有被打伤致残之虞,因此不得不逃跑;这样的人若落在以色列人手中,不可捉住捆绑,再送回主人那里,倒要收留他,直到主人怒气平息;或者至少要查明他与主人之间争端的缘由,并使双方得着彼此满意的和解。若查明仆人的逃走是有正当理由的,并且回主人那里并不安全,那么就要照下文所规定的方式待他;因为不能设想这律法是为鼓励并保护一切懒惰、悖逆、逃跑的奴仆,那样便是极其有罪且不公不义的。犹太作者通常把这理解为为了宗教缘故而从拜偶像之人那里逃出来的奴仆。翁克洛斯把它译作“外邦百姓的奴仆”;约拿单他尔根说:“你不可将外人交在拜偶像之人手中。”迈蒙尼德称这奴仆为“公义的归信者”。

他尔根又说:“你们要救他,使他得在我舍基拿的荫下,因为他是逃离自己偶像的敬拜。”拉希又提另一种解释:这也可以指“一个以色列人的迦南奴仆,他在境外逃离主人;因为他没有义务跟主人出境,也没有义务违背自己的意愿在那里服侍。”但我认为这里所指的是一个归信者;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就更不用说希伯来奴仆了。亚本以斯拉把这里解释为:在战争时期,一个非以色列人的仆人,从另一个非以色列人的主人那里逃到以色列营中,为的是归向称在以色列身上的神圣名;这样的人虽是奴仆,也不可交给主人。w Hilchot Abadim, c. 8. sect. 11.

第16节 他必住在你那里,在你们中间,……这似乎更证实了前面的解释:这里说的是一个外人,一个归信的仆人,因为律法为他在以色列人中居住作了安排;他可以在你城邑中随意选择一个他所喜悦的地方居住。收留他的人不可把他拘留在自己家里,也不可强迫他住在某个固定的地方,受人辖制;他可以在以色列任何一座城里安居,只要那对他最有益处、最有好处、最有方便。不可欺压他;约拿单他尔根补充说,不可用言语欺压他,“称他为逃奴,或用任何侮辱性的名称辱骂他。”

第17节 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这里“妓女”一词是“kedeshah”,本义是“圣女”;但在这里是反语,指不圣洁、不洁净、被男人玷污的人。拉希解释说,这词指那使自己成为公有的女子,也就是分别出来供此用途的人,把自己卖给每一个经过的人。但也有人认为这不是指街上的普通娼妓,而是指庙妓,即分别献给外邦神明的人;敬拜维纳斯的人中就有这类人。斯特拉波告诉我们,哥林多的维纳斯庙极其富有,庙中供养着一千多个这样的圣妓,是男男女女献给那位女神的;在他称为“小哥林多”的科马纳,也有许多同类之人。如今在一切娼妓之中,这类最为可憎,所以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这样的。以色列的男子中也不可有娈童;按前一句把“kedeshah”译作“妓女”的同一规则,这里的“kadesh”也应当译作“男娼”,七十士译本和武加大拉丁译本都是这样。虽然亚本以斯拉把它作被动解释,指“被人睡的那一个”;拉希则说,是预备给男人睡的,把身体以这种反自然的方式卖淫的人。看起来这类人与偶像崇拜有关,因为我们读到“娈童的屋子”,是在耶和华殿旁边,甚至在殿里,见列王纪下 23:7。x Geograph. l. 8. p. 261. y lb. l. 12. p. 385.

第18节 不可将娼妓所得的价钱带来,……就是她以身体换来的报酬;也不可将狗的价银带来。不是指狗头生的赎价,如有些人所说;也不是为借猎狗或牧羊狗配种所得的价钱,像约瑟夫那样解释这律法。亚巴宾内勒则把“狗”比喻为娈童,因其污秽和无耻,见启示录 22:15;而“这样的人的价银”,就是他以身体卖淫于反自然情欲所得的收益。这样一来,正如“娼妓的价”对应申命记 23:17 中的妓女,“狗的价银”便对应这里的娈童;有人也随从这个解释,这并不是不可取的意思。不过犹太人则按字面理解为狗,以及用别的牲畜交换狗所得之物;因此翁克洛斯把它译作“狗的交换价”。

这两样都不可带入耶和华你神的殿中还愿;就是说,若有人许愿要向耶和华献祭,就不可把给妓女作为报酬的东西献上;例如照拉希所说,若他把一只羊羔给了妓女作工价,这羊羔就不可献上。这也符合犹太人的条例:“什么是娼妓的价呢?若有人对妓女说:拿这只羊羔作你的工价;即便是一百只,也都不可用。若有人对邻舍说:看哪,这只羊羔归你,只要你的婢女与我的仆人同寝;拉比说,这不是娼妓的价;但智者说,这是。若他给她钱,这钱是可用的;酒、油、细面等凡献在坛上的东西,都不可用;(但注释家说,由此制成细面、油和酒的麦子、橄榄、葡萄则可用。)若他给她的是分别为圣之物,这些可用;若是鸟,则不可用。”这律法似乎是为反对腓尼基人和迦南人的风俗习惯而设,因为以色列人将要承受他们的地。

有人告诉我们,那地的妇女常在偶像庙中卖淫,并把所得献给她们的神,以为借此可以平息神明,并为自己得好处;巴比伦人和亚述人也如此行。又有人问:“什么是狗的价银呢?若人对邻舍说:拿这只羊羔换那条狗;又如两个合伙人分家,一人取十只羊羔,另一人取九只和一条狗;则代替那条狗的部分不可用,但与之同取的其余则可用。”把娼妓和狗并列是很合适的,因为二者都放纵情欲、污秽、厚颜无耻。也许这律法主要顾念的是这牲畜的卑贱下贱,为要维护祭物作为圣物的尊荣与敬畏;也可能与埃及人对狗的崇拜有关,他们据说敬拜狗形的神阿努比斯,其像有狗头;或与别人把狗献祭给偶像有关。科罗丰人把小狗献给女神恩诺狄乌斯,别人也献给恩雅利乌斯或玛尔斯。因为这两样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无论是娼妓的价,还是狗的价银,若拿来献祭给祂,都是可憎恶的。

前者违反道德律,后者则使礼仪律中的祭物受轻看,甚至可能助长偶像崇拜;而再没有什么比偶像崇拜更为神所憎恶,因为祂不能容忍任何邪恶、卑贱和污秽之事。

z Antiqu. l. 4. c. 8. sect. 9. a In R. Sol. Urbin. Ohel Moed, fol. 28. 2. b Misn. Temurah, c. 6. sect. 2, 4. c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d Athanasius contra Gentes, p. 21. e Misn. ut supra, (b) sect. 3. f "Oppida tota canem venerantur", Juvenal. Satyr. 15. l. 8. "latrator Anubis", Virgil Aeneid. l. 8. prope finem. g Pausanias in Laconic. sive, l. 3. p. 188.

第19节 不可向弟兄取利,……就是对同一民族、同一信仰、又处在贫穷困乏境况中的人,不可这样做;他或是缺乏自己和家人的食物,或是需要钱维持农务,直到田地出产足够养生并偿还所借之物的时候;借给他时,不可收任何利息。犹太人主要从事农业,不像从事商业的人那样,所以借贷的需要不大;即使借了,也无力支付利息,而从事商业的人获利颇丰,则能负担利息;这样的人收取利息本来也属合理。但为免以色列人在贫穷患难中被重担压垮,这律法便为救济他们而设。无论是钱的利、粮食的利,或任何可取利之物的利,都包括在内;凡所借出的,不论是钱,是食物,还是别样东西,都不可收取利息。:- ; :- 。

第20节 向外邦人可以取利,……就是向任何外族人。虽然有些犹太作者把以东人和以实玛利人除外,因他们算弟兄;也有人把这限制在迦南七族身上;但这里看来是指一切不是以色列人、也不是公义归信者的人,尤其是那些从事交易和商业的人,因为外邦人,特别是他们的邻舍腓尼基人,极多从事贸易。对于这类人,收取利息是合法的;因为他们借着所贷出的银钱获利很多,所以收利息也合情合理;同样,在基督徒中若处在这类情形,也应当如此。这不可看作命令,而当看作许可。只是向你的弟兄不可取利;这里再次重申,好叫人留心并谨慎遵守。好叫耶和华你的神在你所去得为业的地上,凡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因为他们对贫穷受难弟兄所施的慈爱、人道和恩待,主绝不会忽略;祂必使他们所耕种的土地多结果子,使他们的葡萄园和橄榄园丰盛出产,使他们的羊群牛群大大增多;这些足以并且远超过偿还他们白白借给弟兄而不向他们取利的一切。

第21节 你向耶和华你的神许愿的时候,……所许的必须是一个人有能力履行的,也是合法可行的,并且合乎神在祂话语中所启示的心意和旨意,也合乎祂所规定的敬拜方式;例如许愿要献某种祭给祂,作甘心祭,或除本分当尽之外,再拿某些东西修理圣所,或赒济穷人等。:- 。亚本以斯拉认为,这律法在提到娼妓所得之价时又被重提,因为那样的东西不可拿来还愿,见申命记 23:18。不可迟延偿还;不可拖延履行,乃要立刻去做;因为人的热心和情感会减退,以后也未必还有能力履行,或者死亡临到,使人无法完成。约拿单他尔根补充说,要在三大节期偿还,就是逾越节、五旬节和住棚节;犹太作者也说,在三大节期过去之前,人还不算犯了迟延偿还许愿之罪。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讨;祂要催讨并等候你偿还,坚持你履行,并因忽略而施行惩罚。这便在你有罪了;就是你要担负罪责,并受刑罚。亚本以斯拉把这理解为后者。h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Roshhashanah, c. 1. sect. 1. & in Ediot, c. 7. sect. 4.

第22节 你若不许愿,……人即便有能力,也可以如此不许。固然,人照自己的能力许愿并献上甘心祭,是人所期待的;无论是大祭牲、牛羊、飞鸟,甚至细面,主都悦纳;但若没有许愿也没有献上,这在你并无罪。不会因此被控有罪,也不会因此受罚;这不算作罪,任何方面都不该因此受惩罚,特别是在人有乐意的心却没有能力的时候更是如此。只是懒惰、吝啬和忘恩,在神眼中终究并不蒙悦纳。

第23节 你嘴里所出的,就是你口中应许甘心献给耶和华你神的,你要谨守遵行,……这是指那些在人能力之内、并且合法可行的事。这样说,是要使人警醒谨慎,不可轻率许愿;因为愿一旦许下,便期望人严格而准确地履行,见传道书 5:4。就是甘心祭,照你向耶和华你神所许的愿,亲口所应许的,无论内容为何,都当照所许、所应许的方式偿还。亚本以斯拉指出,每一个愿都是甘心祭,但不是每一个甘心祭都是愿。约拿单他尔根列举了当履行的各项内容:赎罪祭、赎愆祭、燔祭、圣物的供献、奠祭、圣所之家的奉献,以及周济穷人的施舍。

第24节 你进了邻舍的葡萄园,……或是受主人邀请,进去散步消遣,看看葡萄树长势如何,果子种类怎样、数量多少;或是偶然路过时顺便进去,甚至也可能是特意进去尝葡萄、解渴、满足食欲;那时你可以随意吃葡萄,直到饱足。只是不可装在器皿里带走,留待自己或家人在别时别处吃;不可装进自己的口袋或篮子里,正如约拿单他尔根所说,也不可放进他在葡萄园里随身带着的任何器皿中。拉希说,经文这里是讲做工的人,并且只是在摘葡萄的时候,他正把葡萄装进主人的器皿里时,不可另装进自己的器皿带走。犹太作者大体都把这理解为只针对做工的人,指他可以吃自己所做工的东西,而不是针对路过的人;各他尔根也是如此。

米示拿中关于此事也有许多传统,比如说,这条律法使工人在工作时可以吃东西,就像牛踹谷时可以吃一样;并且在工作完成时也可以吃;他只能吃自己正在操作的那样东西;若正在无花果上做工,不可吃葡萄;若正在葡萄上做工,不可吃无花果;他所吃的也不可超过他工价的价值;他可以替自己的儿子、女儿、仆人、婢女中成年的人与妻子约定,让他们拿钱而不吃,因为他们有知识;但不能为未成年的儿女、仆婢这样约定,因为他们没有知识。然而他们本国人约瑟夫更恰当地解释这条律法;他说,那些路过的人并不被禁止尝成熟的果子,甚至可以像吃自己的东西一样吃饱,无论他们是本地人还是外人。

i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Maaserot, c. 2. sect. 7. k Misn. Bava Metzia, c. 7. sect. 2, 4, 5, 6. l Antiqu. l. 4. c. 8. sect. 21.

第25节 你进了邻舍站着的禾稼中,……就是你穿过禾田要到别处去,因为道路常穿过庄稼地;基督和祂的门徒经过麦地,就是这样,见马太福音 12:1。拉希却说,这段经文也是指做工的人;约拿单他尔根也是如此:“当你进去按工在你邻舍的禾稼中取工价的时候。”但前一种解释更好,也由所举的例子所证实,并且与下文更相合:你可以用手摘穗子;摘下麦穗,揉搓使麦粒脱离壳和芒,然后吃下,正如基督的门徒所做的,见路加福音 6:1;以解饥饿。只是不可用镰刀割取你邻舍站着的禾稼;不可把它割下来并带走任何部分,因为那就是不公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