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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9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9

引言 申命记第19章引言 本章包含这样的条例:要在迦南地分别出三座逃城,使那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至于故意犯谋杀罪的人,则不得从中得益,见申命记19:1。又有一条律法,禁止挪移地界,见申命记19:14。还有关于见证人的条例,就是见证人不可只有一个,必须是两个或三个,见申命记19:15;并且假见证人若被定罪,就应当受刑罚,见申命记19:16

第1节 你的神耶和华将列国剪除,就是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的列国,…… 就是迦南地的七国;主因他们的罪灭绝他们,又将他们的地赐下,因为祂有权柄把那地分给以色列人。见申命记12:29。你接着住他们的城邑并他们的房屋;就是凭主将那地赐给他们的恩典,承受他们的地,代替他们居住,并住进他们所建造的城邑和房屋。

第2节 你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中,分定三座城,…… 就是从他们所占领并居住的城中分别出来;实际上也是从赐给利未人居住的城中分别出来。先前已经吩咐从流便、迦得和玛拿西半支派所住之地分别出三座,见申命记4:41;但这三座要设在迦南地的中间,见约书亚记20:7。就是耶和华你神赐你得为业的地:这句话在提到这地时常常出现,这里也含有一个理由,说明为何当欣然遵行主这命令,因为全地和其中一切城邑都是祂赐给他们的。

第3节 你要预备道路,…… 就是通往那些城的路,大道。亚达月初一,即二月,官长通常聚集,宣告或吩咐人宣告修理道路,尤其是那些通往逃城的道路。这是借着把路修平修直,使看不见山岗低洼;又在河流溪涧上搭桥,好叫那误杀人的得以逃命,不至受阻,免得报血仇的追上他而杀了他。因此,一切障碍都从路上除去,使他可以一路畅行。又在分路口,或两条以上道路交汇之处,为免他一时不知该走哪条路,正如雅基和别的作者所说,就在为此竖立的柱子或路标上写着“逃城”。…… 又要将耶和华你神使你承受为业之地,分为三段; 在每一段之内都要有一座逃城,而且彼此距离相等。雅基说,这样安排是要使从边界起到第一座逃城的路程,与从第一座到第二座、从第二座到第三座,以及从第三座到以色列地另一边界的路程,彼此相等。至于这些城的地理位置,如何与约旦河那边的各城相对,…… 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 就是逃到离他最近、最便利的那一座,也就是那无意中杀了人的。r 《米示拿·舍客勒章》1章1节。s 迈蒙尼德与巴特诺拉对此处的注释。

第4节 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 并不是凡杀人的都可以在这些城中受保护,惟有情形符合如下条件的人才可以: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邻舍的; 就是没有意图,正如约拿单他尔根所说,并非故意,只是无意间所做的。并且他与被杀的人素来无仇; 就是在三天以前,从未曾以言语或行为显出对那人有任何憎恨或仇敌之意。若在这事发生前三天并无怨恨的迹象或证据,就算作意外,而不是蓄意所为;这句话通常就是这样解释的。见出埃及记21:29

第5节 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 树林是人人都可进入的地方,砍木头也是任何人都可做的事;但若是在私人的地方,就是人无权进入之处,又做自己无权做的事,那么案情就可疑了;若发生这里所说的这类事情,那样的人就容易被拘拿。因此犹太著作者说:“树林是公共场所,伤人的与受伤的都可以进去。”两个人都有权到那里去,一个与另一个一样;遭遇意外的有权去,造成意外的也有权去。但他们说,家主所属的院子,即私人的院子,要排除在外,因为伤人的和受伤的人都无权或无自由进入。亚巴扫罗说,什么叫砍柴呢?就是人有权做、并且在他能力范围内的事;是公共而通行的事,不是某人专属的事。手拿斧子一砍树木; 就是举起斧头,正要砍下去,好砍倒他自己或他邻舍,或二人共同选定的那棵树。

斧头脱了把; 就是斧头的头从柄上脱落,或铁器从木柄上脱开;斧头的铁部,本是正所谓“头”,从手所握的木柄上松脱了。因未安牢,在正要砍下时,或刚要发力时,就滑落下来。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 就是击中站在旁边的邻舍身体某处,结果致命。他便可逃到这些城中的一座存活; 得以躲避报血仇者,平安稳妥。这样的人可以享受这些城的益处,因为这些城原是为这样的人设立的。犹太人的规条是:凡是因下落之物而临到人身上的,他要被流放,就是可享逃城之益;但若不是因下落之物所致,他就不得享此权利。有些人认为这里说的是被劈开的木头,而不是铁器所固定其上的木柄;但智慧人说,应当照前一种意思理解;他们的看法是对的。t 《米示拿·马科特章》2章2节。u “铁从木上脱落”。

x 《米示拿·马科特章》2章1节;迈蒙尼德与巴特诺拉对此处的注释。

第6节 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 这些话应当与申命记19:3连起来;那里吩咐预备通往逃城的道路,并将地分为三段,为的是便于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免得那至近的亲属,因亲人之死而恼怒,立意报仇,就追赶那误杀人的。因为他心中火热; 就是因失去亲属,情感被激动,心中被忿怒与怒气点燃,因此急切仓促地追赶那误杀人的,还没坐下来冷静思考、慎重斟酌这件事。若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 所以必须尽力使通往这些城的道路尽可能平坦、尽可能短。其实他本不该死; 因为他所行的并不该受死,乃是无心、不知不觉而为,正如下文所说:因为他与被杀的人素来无仇;见申命记19:3以下。

第7节 所以我吩咐你说,要分定三座城。 这要立刻去行,就是他们一在迦南地安顿下来,确立了产业,占据了那地,而原居民已被剪除、赶出,或至少已被制服之后,就当如此。

第8节 耶和华你神若扩张你的境界,…… 使疆域比他们起初定居时更广大,甚至一直延伸到伯拉大河,正如所罗门时代一样,见列王纪上4:21。雅基把这解释为把基尼人、基尼洗人和甲摩尼人的地也赐给他们。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全地都给你; 就是给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见创世记15:19

第9节 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这一切诫命,…… 这是前面常见的一句话,意思是把摩西如今重申并凭神圣权柄吩咐他们遵守的各样道德律、礼仪律和司法律,都实行出来。爱耶和华你的神; 这是对神诫命真实顺服的源头和泉源。常常遵行祂的道; 指出在这些道上要有恒心和坚持。如今这一切被提为扩张他们疆界的条件;若他们对神的律法有当尽而持续的留意,就必如此。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就是在迦南地另外再加三座,除了现今吩咐在其中分别出来的三座,也除了约旦河东的三座;这样若这些城后来真的添上,总数就会有九座。但那时刻终究没有来到。犹太人盼望这另外三座城在弥赛亚的日子加上;但弥赛亚已经来了,而那一切城既是预表祂的,也都已经在祂这原型里得了应验;关于这点,…… y 迈蒙尼德《杀人律》8章4节。

第10节 免得无辜之人的血被流在…… 因为若前面所描述的那类误杀人,在到达这些逃城之一以前被报血仇的人杀死,这血就要这样被流;或者假定这些城没有设立,或设立得不够多,也是如此。这地是耶和华你神赐你为业的; 要由他们和他们的子孙享受,只要他们不因自己的罪玷污这地,反倒遵守主的命令,顺服祂。免得流血的罪归于你; 无辜之血的罪会呼求伸冤;若前面所说的那样一个人的血被流,这情形便是如此。看来这罪与其说归到报血仇的人身上,不如说归到全地,因为没有为这样的人预备妥当的“避难所”。

第11节 若有人恨他的邻舍,…… 就是心里怀着仇恨,对他抱着致命的怨恨,并在心里设计要取他的性命。埋伏着; 就是知道并料定那人会在某时某刻从某条路经过,所以在那里等候。起来击杀他; 就是从埋伏之处突然起来,恰在那人经过的时候下手。以致于死; 或作“击打他的性命”,就是打在足以危及性命的部位,因此结果是他死了。便逃到这些城中的一座; 要在那里躲避报血仇的人。z “性命”。

第12节 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里带出他来,…… 约拿单他尔根译作“他城中的智慧人”;就是公会,或审判庭,至少也是那杀人者所属之城的民事官长。他们有权打发人到那人所逃往的逃城,要求把他交出来,好使案件在他们面前受审,显明他究竟是不是可以享受逃城保护的人;若不是,就可判他死刑,并照下文执行。交在报血仇的人手中,将他治死; 就是说,在查究审判之后,若查明他有罪,并已宣判定罪,就要把他交在报血仇的人手中,由他来执行这判决。

第13节 你眼不可顾惜他,…… 这不是对报血仇的人说的,因为不应设想那人会怜悯这样的人;这是对那杀人者所属之城的长老、审判官和民事官长说的,他们负责审理他的案件。这些人不可因为他是本城居民、邻舍、亲属、朋友,或是富人,或因任何缘故而偏待他;总要不徇情面、不顾私爱地审断他,把他当作杀人犯处死。见民数记35:21。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 否则他们便因此被玷污,并为此受罚。见民数记35:33。约拿单他尔根译作:“要把那些流无辜血的人从以色列中除掉”;就是借着处死他们而除掉。使你可以得福; 就是使全地和其中居民,以及特别是那属于被判死之凶手的城、其官长和百姓,可以继续享受一切今生的福分和怜悯。

第14节 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 地界是用来区分一个人的地和另一个人的地;若如此行,就是侵害人的产业,把他的土地转归别人使用,这乃是很大的恶,也使行这事的人当受咒诅,见申命记27:17。这地界是先人所定,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上; 就是迦南地。这被认为是指以利亚撒、约书亚及与他们同工的人在分地时所立定的界限;当时不仅各支派有一定疆界,各家各户在各支派中的产业和地业,也都有清楚标记。虽然这律法颁布时分地还未完成,但因它关系到未来,所以到有人违反这法时,就可以说那地界是“从前的人”所定的;而且也不能设想,这律法颁布后会立刻就有人犯它。并且这律法不仅约束迦南地的居民,也约束所有别的人,因为这合乎自然之光与自然律,外邦人中也重视这一点。见箴言22:28

第15节 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作见证定案,…… 无论是该死的罪,还是钱财上的债务;无论人所犯的是哪一种罪,不管是违背法版前半部分还是后半部分的罪,不管是大罪还是小罪,不管是道德方面还是民事方面的罪,都是如此。犹太人只在怀疑妇人犯奸淫,和为母牛折颈之事上作例外。总要凭两个见证人的口,或三个见证人的口,才可定案; 无论是宣告无罪,还是定罪,都必须如此。而见证人不可像雅基所说的那样,把见证写在信上寄给公会;也不可有翻译站在见证人与审判官中间。……

第16节 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 就是在审判庭中起来。见证某人作恶; 就是证明那人做了并不真实的事,无论是什么案子都一样。亚本以斯拉举的是拜偶像的例子,但这原则同样适用于任何别的事。

第17节 这争讼的两个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 就是作假见证的人,和被控告的人。站在耶和华面前; 就是站在无所不知的神面前,也就是站在代表祂的审判官与民事官长面前,因为他们是祂的代理者。下一句话似乎就是对这话的解释:在当时的祭司和审判官面前; 就是在组成公会或审判庭的祭司和审判官面前。这似乎也证实了申命记17:9所说的“祭司和审判官”,意思就是“祭司们和审判官们”。雅基说,这段经文讲的是见证人,就是那个作假见证、诬告别人犯罪的人,以及另一个驳倒他见证的人;并由此教导说,妇女不可作见证。别处也说,作见证的誓言是由男人起的,不是由女人起的。对此有人评论说,女人不适合作见证,因为经上写着:“那两个人”;是男人,不是女人。上面那位作者还进一步指出,这也教导他们作见证应当站着。a 《米示拿·誓言章》4章1节。b 巴特诺拉对此处的注释。

第18节 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 就是对摆在他们面前的案件、对各见证人所提出的证据和证明的性质,细细查问。约拿单他尔根说:“审判官要好好盘问那说这些事的见证人。”就是要彻底考察所作的见证,谨慎细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见证是假的,陷害弟兄; 若有充分证据明显显出,他对弟兄所作的见证是虚假的。

第19节 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一样,…… 就是把他借着假见证想加在弟兄身上的同样罚款或刑罚,加在他自己身上;无论是钱财上的罚银,还是鞭打责罚,或失去某一肢体,或赔偿该肢体的价值,甚至是死刑本身;无论是石头打死、勒死、火焚,还是刀杀。只是,若是假控告祭司的女儿犯奸淫,如雅基所说,那样的人不应当像她若被定罪那样受火刑,而应受绞刑。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就是除掉那作假见证陷害弟兄的恶人,或除掉若纵容他而会招致的罪咎。

第20节 别人听见都要害怕,…… 其余尚存的人听见他所受的刑罚,就要惧怕,不敢再犯同样的罪,免得他们也照样受罚。

第21节 你眼不可顾惜,…… 就是假见证人一经定罪,这话是对审判官说的;他们不可因偏爱或私情而饶恕这样的人,反要照着罪行的轻重,按报应的律,宣判公义的刑罚,并监督执行。以命偿命; 在那样的案件中,若非假见证被揭穿,本来那人的性命就要丧掉,那么这假见证人就必须被处死。其他案件中,若本来要失去某个肢体,或赔偿其价,那么同样的刑罚也要加在他身上。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就是说,以眼的价值偿还眼,等等。见出埃及记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