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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7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7

申命记第17章

导论 申命记第17章导论 本章开始告诫人,不可向主献上有残疾或不好看的牛羊作祭物,申命记17:1;又吩咐要把拜偶像的男女处死,只要这罪证据确凿,申命记17:2;并指示说,当案件太难、下级审判官不能断定时,就应带到耶路撒冷,交给祭司、利未人和审判官,就是在那里组成大公会的人,他们的判决必须遵行,违者当死,申命记17:8;随后又论到立王的条例,并说明王不可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申命记17:14

第1节“你不可把有残疾、有什么恶病的牛羊献给耶和华你的神。”……凡祭物,无论燔祭、赎罪祭或平安祭,都不可有任何残疾;这预表那无瑕无疵的神的羔羊,他既无罪,就把自己无玷无污地献给神,因此能借着献上自己除去别人的罪;见利未记22:18。[或作]“有任何不好看的”——指其身上有任何病症或疾患,使其外观难看,或气味不悦,总之不适于献祭:因为“这在耶和华你神眼中是可憎恶的”;凡这样有残疾、外观不佳的祭物都是如此;见玛拉基书1:8

第2节“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诸城中,若有人……”……就是在迦南地任何一座城里:无论男人或女人,“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恶的事”;因为一切所行的都在全知之神眼前。这里所指的并不是任何一种恶事,因为世上无人不犯罪,各样罪都被鉴察人心的神所知;这里所说的是下文所描述的那种恶:就是“违背了他的圣约”;也就是违背了他的律法,尤其是其中关乎敬拜神的第一块法版;这律法具有婚约或圣约的性质。正如夫妻任一方犯奸淫就是违背婚约,神与以色列之间的圣约也因偶像崇拜而被违背;拜偶像就是属灵的奸淫,就是随从别神行邪淫,如下所说:

第3节“去事奉别神”……约拿单他尔根补充说,是随从邪恶的意念或私欲,贪恋别的情人,离弃真神,偏离对他的敬拜:“事奉别神”;就是外邦人的神像,是真神之外的别神;是受造之物,不是创造主:“敬拜它们”;就是向它们下拜,向它们祈求,或把所得的怜悯和福分归给它们,并把荣耀归给它们:“或日头,或月亮,或天象”;就是两大光体,以及行星、星宿和众星中的任何一个。这类拜天体的偶像崇拜很早就已出现,当时在外邦人中已通行;这是应受审判官惩治的罪,约伯记31:26。虽然这罪被如此严严禁止,以色列民有时还是陷在其中,列王纪下21:3。“这是我所未曾吩咐的”;在敬拜的事上,这本身就是充足的理由,使人回避并禁绝一切神未曾吩咐的事。因为在这类事情上,除了神所命定的,别的都不可行;他是忌邪的神,不容人擅自规定宗教事奉和本分应当怎样行。若有人竟敢如此任意,就必招致他的愤怒;见以赛亚书1:12。尤其在敬拜对象上更是如此,如这里所说;这种事纵然未被明文禁止,也已被默然排除;去行它,就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事。

第4节“有人告诉你,你也听见了,就要细细地访问”……这一类报告不可忽视;虽不可仅凭风闻就断定为实,却必须查究,彻底盘问报信的人。约拿单他尔根说:“要详细查问见证人”,看他们对这事能提出什么证明和证据,涉事者是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犯下这罪。“看哪,这事是真的,准有其事”;经查问见证人之后,案件已清楚明确,毫无疑问:“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在任何地方行这事都可憎,但在以色列地、在自称属神的百姓中行这事就更加可憎,因为他们认识真神,也曾得着许多证明,知道他的神性、能力和护理,又从他领受许多恩惠和福分,并且得着别国未曾有的律例典章。

第5节“你就要将那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就是以上所说各种情形中的偶像崇拜者。这必然是指:他或她已经被带到审判庭前,受审判,被定有罪并宣告刑罚,然后才被带出去执行死刑:“到你的城门”;约拿单他尔根说,是到你们公会或审判庭的门口。但雅基指出,这样解释是他尔根的错误;因为按传统教训,“你的城门”乃是指他敬拜或行拜偶像之处的城门。迈蒙尼德也这样说,他们不用石头打死人,除非是在他事奉或敬拜偶像的那个门口;但若全城大半是外邦人,就在公会门口用石头打死他。这也是传统所领受的解释:这里的“到你的城门”,是指他事奉偶像之处的门,而不是案件审结之处。“就是那男人或那女人”;再次重复,并且明说女人也包括在内,是要表明,不可像平常那样对女人生怜恤之心,也不可因她性别软弱柔嫩而宽免;她必须和男人一样被带出去,照所判之刑处死,不可施怜悯。这也显明神圣威严对此罪的震怒和忿恨:“要用石头打死他们”;至于男女被石头打死的方式,参见别处。d《公会律》15章2节。

第6节“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被定罪的拜偶像者要被石头打死;两位见证人就足以证明一件事,若有三位更好;但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证词宣判死刑。亚本以斯拉说,有人认为若两位见证人与另外两位相矛盾,第三位见证人就起决定作用;也有人说,两位有智慧的人就足够,若是别的人则要三位。又因为经上说要凭这些见证人的“口”,所以推论见证必须是口头的,不可是书面的;无论钱财案件还是死刑案件,都不应凭记录在案的文字,而应凭见证人的口供,因为经上说“凭口”,也就是凭他们的口,不凭他们的笔迹。e“只是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主如此谨慎看待人的性命,任何人都不可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被处死,即便在那些极关乎他自己的荣耀与尊荣的案件中也是如此。e 迈蒙尼德《见证律》3章4节。

第7节“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每一个见证人都要如此,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他们要先向他扔第一块石头,这也进一步试验并证实他们的见证。因为若他们毫不迟疑地首先动手打那拜偶像的人,不但表明他们热心维护神的尊荣,也表明他们的见证良心无亏,并且能鼓励别人放心继续执行:“然后众民也下手”;都要拿起石头向他掷去,直到他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既除掉那恶人,也除掉他所行的恶,这样就能防止恶蔓延开来,因为别人见他受死,就会被震慑,不敢效法他;同时也除去刑罚之恶,因为若他们纵容这样严重的罪孽,刑罚本会临到全民族。

第8节“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这是对乡间各城的下级审判官说的;他们有时会遇到一些太难的案件,正如原文所表示的,是奇特难明、隐秘难测的事,超出他们的理解和能力,因此很难断定当如何处理。“这宗案件,若论流血与流血”;就是某人是否犯了流无辜人血的罪。当有人被控这罪,死者亲属与被告之间,或误杀人的人与报血仇者之间有争执时,问题在于他是否可以逃到逃城得蒙庇护;但案中有些情形使人难以裁断。“若论争讼与争讼”;就是原告与被告各执一词,都为自己辩护得很有力,以致难以判断谁是谁非,不论在死刑案件还是钱财案件中都是如此;不过这里主要,甚至可能单单,是指民事争议。

“若论殴打与殴打”;就是一人击打或伤害了另一人,对方因此提起诉讼,出埃及记21:18,也就是殴打与伤害之类的案件。亚本以斯拉就把它解释为殴打和伤痕。但犹太作家通常把它解释为灾病,或麻风之灾;约拿单和耶路撒冷两种他尔根都如此解释。然而这类案件的查验并不属民间官长,而属祭司;患此病的人也不是被带到耶路撒冷受检查,而是先被关在屋里,等候进一步证据。况且麻风的征象已经规定得极其清楚,只要等候适当时日,几乎从不会难以裁定。“这都是你城门内的争讼之事”;或者泛指其他一切争议之事,因为这句话范围很广。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它包括一切可能出现困难的事情。雅基把它解释为城中智者彼此分歧的事:一个判定某人或某物不洁,另一个判定洁净;一个定罪,另一个称义;这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

因为这里并不是指人与人之间提交法庭的争讼,而是指这些案件在法庭内部引发的争论,就是审判官彼此意见不合。“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去”;就是上耶路撒冷,到大公会或最高审判庭那里。下级审判官在重大困难案件上,应当到那里求教,寻求训示、说明与指引;因为推定此类案件曾在那里审理过,他们对这些事有经验,也有见识。

第9节“你要来到祭司利未人那里”……就是属利未支派的祭司,正如约拿单他尔根和雅基所说。因为亚本以斯拉说,也有不是出于利未家谱的祭司;这在耶罗波安的时代确实有,列王纪上12:31。迈蒙尼德指出,大公会中应当有祭司和利未人,正如经上说:“你要来到祭司和当时的审判官那里,求问他们。”这里的“审判官”是总称,指构成大公会的众审判官,其中有祭司、利未人和以色列人。另有人认为这里只指一个人,如俄陀聂、以笏、基甸、参孙等;但那样的人并非总是存在,所以我更倾向认为,这里的“审判官”若指单数,就是大公会的会长或首领,他继承摩西,坐在他的位上;而“祭司、利未人和以色列人”则组成他的法庭。人当向他和他的法庭求问:“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就是对那难断案件作出判断,宣布什么是对的,什么判决应当执行。f 迈蒙尼德《公会律》2章2节。

第10节“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那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着行”……下级法庭的审判官应当回去,按照耶路撒冷大公会对难案所作的判断来办理,并遵从他们所给的指示与教导:“你要谨守遵行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不但要留意并记住所说的,还要付诸实行;并且不只是某些方面、某些细节,而是凡他们就该案所告诉你的每一件事,都要照着行。

第11节“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判语”……因为他们不可另立新法,只可教导神的律法;他们的见解和判断只在与这律法一致的范围内才应被尊重:“照他们所告诉你的判断去行”;什么是律法,什么是公义,什么合宜、什么正确,都是照着神的旨意,由他们向百姓宣明;人必须谨慎遵行:“不可偏离他们所指示你的话,或左或右”;不可在向他们请教之后,仍把自己的判断树立起来与他们相抗,这样做就太狂妄、太无礼了。人不可借口自己知道得更好,就偏离他们对案件所作的裁定;即使在最细微之处也不可偏出,而要严格紧紧遵守。不过,也不是要如此盲从他们,竟把他们所说最荒谬不合理的事也照单全收,正如雅基所暗示的;他说,即便他们说右手是左手,左手是右手,也必须听从他们的意思。

第12节“那擅敢行事的人”……就是乡间法庭里那位到耶路撒冷法庭求问、寻求指引的审判官;如果在此之后,他仍自恃己见,拒绝接受他们的判断,顽梗不化,不肯受引导,仍要按自己的道路行,照自己的见解去做:“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供职的祭司”;就是利未支派的祭司,大公会通常由他们组成,申命记17:9。这里“祭司”是代指“祭司们”;虽然有人认为这里是指大祭司,这个称呼与他的身份颇相合,但他并不总是大公会的首领,事实上若无合宜资格,他甚至不是其中一员;见申命记18:18。“或不听从审判官”;即审判官们。L'Empereur认为,最高议会或大公会按教会事务和政治事务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因为经文论到最高议员或法庭中的首领时,祭司显然与审判官区别开来。

如今那求问过他们、却不肯受他们指引的人,竟仍照自己的道路去行,这就是对国家最高议会极大的轻慢和侮辱:“那人就必治死”;而这种死刑是绞死,因为按《米示拿》,这种悖逆的长老,正如这样的人所被称呼的,当以此刑处死;又有话说,律法中凡只说“治死”而未说明死法者,都是绞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就是除掉那悖逆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恶人,也除掉他所犯的顽梗悖逆之恶,并藉着他的死警戒别人。g《米示拿 Middoth》5章3节。h《公会篇》10章2节。i 迈蒙尼德《婚禁律》1章6节。

第13节“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就是以色列众人,在各城中的百姓,尤其是那些城中的审判官;他们听见这顽梗悖逆的长老所遭遇的事,就会惧怕,不敢犯同样的罪,免得受同样的刑罚:“不再擅敢行事”;不再效法他。因此雅基说,他们会等到节期来到才把他处死;也有话说,他们把他带到耶路撒冷的大公会,在那里拘留他,直到下一个节期,才在节期中把他处死,正如经上所说,“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k《米示拿 公会篇》10章4节。

第14节“到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就是迦南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就是完全占有并安居其中。这似乎表示他们在地上居住了一段时间之后,才想到要立王治理他们;以下就是有关这事的指示:“你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列国一样”;这正是会引导他们产生并形成这种想法与决定的原因。见邻国都有王治理,他们就想在政体上也和列国一样,立王治理自己,正如列国一般。

第15节“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犹太人把这看作一条立王的命令;但这其实只是一个许可,因为神预先知道他们会想要、也会决定有一个王。不过这许可附带限制:除了神所拣选的以外,不可立别人;注意这一点既是他们的本分,也是他们的益处。因为没有谁能比神为他们拣选得更好;而且这是他应有的权利,他们理当顺服,因为他在民政和特殊意义上本是他们的王,别的王不过是他的代理。因此我们看见,当他们在撒母耳时代表达要立王的愿望,并且这愿望被准许时,虽然神带着几分不悦,主还是为他们拣选了第一位王扫罗,之后又拣选大卫,甚至大卫的儿子所罗门。后来他们不求问神而自立诸王,这事就在何西阿书8:4中受到责备。因此,约拿单他尔根在这句话前加上:“你们当先求问主的训诲,然后才立他为王。”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这应借着先知的口,或借着乌陵来完成:“要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作王治理你”;就是你们本国的人,以色列人,在民族与信仰上都是你们的弟兄:“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治理你”;不可立别国人,就是不属以色列家族的人,正如亚本以斯拉所指出的;连以东人也不可,尽管他们有时也被称为弟兄。至于以土买人希律,他不是以色列人所立的,而是罗马人立的。这里他们的王乃是弥赛亚君王的预表,论到他,经上说:“他们的贵胄必出于他们中间。”耶利米书30:21

第16节“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免得他倚靠外在之物,像有些人倚靠马匹车辆一样;也免得他保有大批马匹车辆作为常备军,好暴虐、压迫百姓;尤其还有下文所说明的理由。他拥有的马匹不该超过他自己乘车所需,雅基与《米示拿》、迈蒙尼德都如此说;约拿单他尔根则把数目限制为两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为埃及盛产马匹,所以他不可鼓励,更不可逼迫百姓为了增添马匹而往那里旅行或与其通商,以赛亚书31:1。“因耶和华曾对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并不是说,无论因什么缘故都禁止进入埃及,例如因贸易经商,或为求庇护安全,因为确有一些善人曾逃往那里;但若是为了寻求外在帮助、抵御仇敌,或特别为了买马,尤其是想在那里居住,那就是被禁止的。耶利米时代的犹太人就曾被先知劝阻这样做,并受主警告:若他们如此行,必遭毁灭,耶利米书42:15。主究竟何时说过这话,并不确定;可能是在他们提议立一个首领回埃及时说的;或是主在他的护理中早已如此表明,自从他们出埃及以后,他的护理一直在这样说;总之,他如今这样说了;见申命记28:68。g《公会篇》2章4节。h 迈蒙尼德《列王律》3章3节。

第17节“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免得他不专心于其职任、治理百姓的责任和严肃的宗教事务;特别是免得他偏离对真神的敬拜,正如所罗门的心因众多拜偶像的妃嫔而被引诱离开主,列王纪上11:3。犹太人通常认为,王可以有十八个妻子,不可更多:“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他可以增加财富,但不可过多,免得心因财富而骄傲自高,也免得为了这个目的而向臣民横征重税、加以重压;或因拥有过多财富,就用来奴役他们;尤其免得他因财富而心高气傲,以致否认神、藐视神的护理、违背神的律法;见箴言30:9。犹太人一般说,王不应积蓄超过足以支付仆役薪资的财富;只可为耶和华殿的府库、会众或国家的需要,以及他们的战争而积蓄;不可为自己和自己的私库而积聚。k 迈蒙尼德《婚禁律》1章2节;《米示拿》同上;《巴比伦塔木德 公会篇》21页1面;约拿单他尔根与雅基此处注释。l 迈蒙尼德同上4节;《米示拿》同上。

第18节“他登了国位,就要将这律法书”……就是当他在王位上安定下来,身处一切荣华威仪之中时:“为自己抄录一本”;七十士译本和武加大拉丁译本把这理解为《申命记》这卷书,因为它是神赐给以色列民各样律法的摘要、重申和综述。不过,犹太作家通常把它理解为整个摩西五经,这也许又把范围扩大得过头;而若把它仅限于这段有关君王的条例,如约拿单他尔根那样,则又未免过窄。“Mishneh”一词译作“抄本”,其意为“双份”;因此有人认为这表示王有义务誊写律法的两份抄本,使律法更深印在他心里,并使他在家或出外时都可以使用,犹太作家也是这样说的。雅基因此将“抄本”解释为两本律法书:一本存放在王的府库,另一本则随王出入。《塔木德》也这样说,迈蒙尼德亦同意。他的话是:“王一登上国位,就当为自己写一本律法书,另加他列祖留给他的那一本;他要按七十一人大公会的命令,从法庭所存之书抄录。若他列祖没有留给他,或那书遗失了,他就要写两本律法书;一本留在宝库之家,这也是每一个以色列人所当受命遵守的;第二本则永不可离开他。”不过,一本似乎已足供一切场合、一切用途之需。并且这本书是“从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那本”抄写出来;就是从放在约柜旁边的原本抄录;见申命记31:26。m《巴比伦塔木德 公会篇》21页2面。n 迈蒙尼德同上1节。

第19节“这书要常与他同在”……无论在家或在外,坐在王位上或躺卧,或往任何地方去,都当如此;当然,犹太人指出,除非是在某些不适宜诵读的地方:“他一生的日子都要诵读这律法书”;就是终身每日诵读,昼夜思想,像善人所做的那样,使他熟练明白其中内容,知道如何按此治理百姓:“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在内在和外在都事奉敬拜他,因为他常把敬畏神摆在眼前、存于心中,而神圣的律法正教导并训练人如此行:“谨守遵行这律法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不只那些作为王与他有关的条例,也包括一切作为人、作为受主辖管的受造物、作为属于以色列教会和国家的一员与他有关的其他律法,因此这里包括一切道德律、礼仪律和司法律。o 迈蒙尼德《列王律》3章1节。

第20节“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不可因自己的职分和尊位而自高,因为他仍服在神的律法之下,并且要为自己一切行为向主交账:“也不可偏离这诫命,或左或右”;在全部行为上,尤其在执行王职时,丝毫不可偏离神的律法:“使他和他的子孙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按着神的律法善政而治,正是长久掌权之道:“他和他的子孙在以色列中间”;正如雅基所说,这表明若王的儿子适合承继王位,就应优先于别的人;因为虽然王位是选立的,却仍当延续在同一家中,只要他们行在主的道中,谨守他的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