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leCollab
En

申命记 第 15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5

引言 申命记第15章引言 本章论到每逢第七年豁免债务;若人遵行这条例,就应许赐福给他们,见申命记15:1。即便临近这豁免之年,也不可因此拦阻向困苦的穷人借贷,见申命记15:7。又论到仆婢服事满六年,就要释放他们得自由,见申命记15:12;但若他不愿离去,情愿留下,就要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使他服事直到禧年,见申命记15:16。又论到要将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分别为圣,并在主所指定的地方吃,见申命记15:19

第1节 “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这不是指仆人,因为仆人并不是到了安息年就要离开服事,而是要服事满六年,正如后面一条律法所规定的;若每逢安息年来到就释放他们,他们可能只服事了一年,或半年,或一两个月,就被打发走了。诚然,若遇到禧年,无论当时是在什么时候,他们都要得释放;但安息年却不是如此,安息年乃是豁免债务之年,正如以下各节所表明的;并且那时土地也停止耕种,见利未记25:2。如今这事是在每七年的尽头或边界施行;并不是在那一年的末尾施行,因为若穷人的债在该年中,直到年终,仍可向他追讨,那么这一年在这方面就不能算是安息年,或安宁静默之年;这事乃是在这一年的起始边界施行,就是在年初,正如亚本以斯拉和本·米勒所指出的。虽然迈蒙尼德断言这是在七年已满之后施行;因为他说:“第七年并不是在年内豁免钱债,乃是在年终才豁免。”他根据申命记15:1认为,正如申命记31:10“七年末”是指七年以后,所以钱债的豁免也是在七年以后。

第2节 “豁免的定例乃是这样”:也就是施行豁免时当遵守的规则。“凡债主借给邻舍的,必豁免”;就是说,要免掉这债,或使债户不再负还债的责任。有人认为,这只是该年内暂时豁免债务,因为那一年不可耕种播种,穷人也就没有条件偿还债务,但以后仍可追讨;然而看起来这更像是完全豁免,以致无论这一年或以后,都不可再向他们索取。诚然,若一个人后来有能力偿还债务,那么按良心、责任和体面说,他仍有义务偿还,虽然这律法并没有明文保留这一点,而在别处也未见说明。“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若对方主动偿还,他可以接受;但不可要求,不可起诉,也不可因此使他的邻舍或弟兄,无论按血缘还是按信仰来说,因这债受搅扰。约拿单他尔根将“弟兄”解释为“以色列人”;就是与他同国同教的人,虽然未必在血统上有亲属关系。

“因为这是耶和华的豁免”;这是主所设立、所吩咐的,是为显明他的尊荣和荣耀,表明他是一位向穷人有恩典有怜悯、也厚待债主的神;并且这豁免是照着他的命令,由民事官长奉他的名宣告的。约拿单他尔根说:“因为审判院,就是公会,在主面前宣告了这豁免。”这事乃预表债务得豁免,也就是罪得赦免;这是神借着基督并为基督的缘故所施行的恩典作为。罪被称为债,并不是说那是人该欠给神的,因此人就有权去犯,且可不受刑罚地犯,甚至还可因此受称赞;若是如此,那就成了行合宜、正当、且讨神喜悦之事了。不,乃是人欠了成全律法的债;若有亏欠,或违背律法,就被捆绑在刑罚之债下。这些债极其繁多,而人无力偿还。所谓豁免这些债,并不是指人可以自由犯罪,也不是指脱离罪本身或罪的辖制,乃是指脱离罪咎,并脱离受刑罚的义务;这正是罪得赦免。

圣经以多种说法来表达赦罪,如不归算、不再记念、遮盖、涂抹、挪去罪;在这里则是以豁免债务为预表;见马太福音6:12。唯有神能施行这种豁免;他是债主,罪是得罪他的,也唯有他能赦免;并且他赦免是白白地、完全地、一次地赦免,见路加福音7:41

第3节 “向外邦人,你可以追讨”;无论是在第七年,还是在第七年以后都可以。“但你欠你弟兄的,你的手要松开”;即他们之间若有债务关系,一方是债主,一方是债户,债主就要甘心并完全地免去这债。同样,主所释放、所赦免的,也只是那些属他自己的人,就是他为自己保留、或拣选得永生的人;那些在他恩典圣约中有分的人,因为圣约中的一项就是赦罪;那些被基督宝血所救赎的人,而赦罪正是这救赎的一部分;以及那些蒙恩召、信靠基督的人,因为赦罪是应许给他们的。但那些外邦人和陌生人,不是主所拣选、所救赎、所呼召之民的人,就无分于这恩典之福;那些自以为富足、觉得自己一无所缺的人,也无分;惟有那些贫穷、无力偿还债务、知道自己属灵贫穷、并向主祈求赦免自己罪的人,才得着这福分。

第4节 “你们中间原没有穷人。”若真是这样,这律法就无施行之地,因为没有债务可豁免;这律法从来不是为遮护富人不还应还的债,或任何有能力偿还的人,惟独是为那些真正贫穷、无力偿还的人设立的。这话也表明,有时在以色列中可能确实没有穷人,或没有人需要这律法的帮助;按约拿单他尔根的意思,若他们谨守神的诫命,就不会有穷人。也有人把这话当作应许,把它译作“然而”,意思是:尽管有这样的律法,你们中间必没有穷人;不过这样理解,就必须是有条件的。另有人把这话理解为这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为要使你们中间没有穷人”;借着遵守这律法,每七年豁免一切债务,就可以防止人陷入困境和贫穷,至于缺乏、沦为乞丐的地步。皇帝犹利安也曾说,犹太人中没有乞丐;他把这归因于他们对穷人的照顾。“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在他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大大赐福与你。”这或者说明,若他们遵守主的诫命,就不会有穷人;或者说明,他们之所以应当豁免穷人的债,是因为神使他们在肥美之地大得丰收,因此他们有能力在穷债户无力偿还时,免去他们的债。

第5节 “只要你留意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就是在他的话语中,并借着他的先知所发的声音;若是如此,他们中间就不会再有穷人;或者即便有,他们也会蒙神如此赐福,以致能豁免穷人的债而不致损害自己和家人。“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这一切的命令。”这话常常出现,为要提醒他们神的命令,并提醒他们遵守这些命令的必要,因为他们今生的福乐系于此。

第6节 “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照他所应许你的赐福与你。”那应许的神是信实的;他总是照着应许的性质赐下所应许的福。若应许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他就不顾人的条件而赐下;若应许是有条件的,正如赐给以色列人的属世福分之应许一样,他就照着条件是否履行而赐下。“你必借给许多国民,却不至向他们借贷”;这是表明他们将会极其富足,财物增多,足以借给四围邻近的列国,自己却无需向任何一国借贷。关于这些人的语言,就是希伯来语,也有人这样说:它借给万国,却不向任何一国借,因为它是原初的本源语言;见申命记28:12。“你必管辖许多国民”;这在大卫和所罗门的时候应验了。“他们却不管辖你”;就是说,只要他们遵守神的命令,就必如此;否则,当他们不遵守的时候,就被掳到别国,受别人辖制,正如今日所见。

第7节 “你们中间若有一个穷人,是你弟兄中的一个”,照约拿单和耶路撒冷他尔根的说法,这种情形会有,若他们不守律法的诫命并持续不守。“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你城门内”;本地人应优先于外邦人,弟兄,无论按亲属关系还是按信仰说,也应优先于寄居的入门者;而一个人本城的穷人,也应优先于别城的穷人,正如雅基所指出的,他就是从“你城门内”这句话推出来的。“不可忍着心,揝着手不帮补你穷乏的弟兄”;不可对他困苦的处境没有怜悯,没有慈悲的心,不体恤他的缺乏,也不可不分给他所需,不救济他。

第8节 “总要向他松开手”;并且要慷慨大方地给予。为此,人的心必须先被打开,情感被激动,心志乐意慷慨施予。“照他所缺乏的借给他,补他的不足”;就是足够应付他目前的急需,但不是使他富余,或供给他不必要、过剩的东西。

第9节 “你要谨慎,不可心里起这恶念”;或作“你这彼列之心”。就是你那无价值的心,那不受神律法约束的心,因为一切属肉体的心都是如此;彼列,就是撒但,这世界的王,也在其中大有功效地运行,使人生发恶念、邪情和私欲;这些都是必须防备的。不可说:“第七年,就是豁免年,快到了”,也许明年就是,或者只差几个月了。“你便恶眼看你穷乏的弟兄,什么都不给他”;就是因为没有怜悯、又贪婪,所以因着豁免年快到了,就拒绝给他、借他任何东西,因为若他贫穷而无力偿还,你就得免他的债。“他因你求告耶和华”,就是来到恩典宝座前,在祷告中控告你,向神申诉你的刻薄和无爱心。“这便算为你的罪”;主必将这算为罪,而且是很重的罪,并且要为此追讨你。

第10节 “总要给他”;或者借给他。在这种情形与处境下,对方既极其贫穷,而豁免年又将近,借给他其实就等于给他。雅基说,若他求,你就必须给他钱,就是一百次也当给;不过限制仍在于,只给他所缺乏的,给足他目前的需用,正如申命记15:8所说。“给他的时候,心里不可愁烦”;不可因钱离手,几乎不指望再见回来,就心里忧愁,也不可对接受的人心怀吝啬;相反,应当甘心乐意地给,因为神喜爱乐意施舍的人。“因耶和华你的神必在你这一切所行的,并你手里所办的事上赐福与你”;就是说,因为你大方、慷慨、乐意地借给或给那些在患难中的人,神就这样赐福与你;见箴言11:24

第11节 “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总会有这样的人,叫他们可以向其施行慈善和怜悯,见约翰福音12:8。这并不与申命记15:4矛盾;因为若他们顺服神的律法,就会蒙福到一个地步,以致没有穷人;诸他尔根也是如此解释。但神预先看见他们不会守他的命令,因此事情就会如此;他也预先告诉他们,好叫他们心中有数,并照这里所指示的向穷人尽本分。“所以我吩咐你说,总要向你困苦和穷乏的弟兄松开手”;不可少给,乃要照着穷人的需要,并照着借贷者或施与者的能力,多多地给。并且这事必须先向弟兄施行,就是在血缘关系上亲近的人,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人必须先向这样的人给予或借贷,然后才是“你本地的穷人”;就是你家族中的穷人,照同一位作者所说。又是“你地上困苦的人”;就是那些处于极大困境的人,虽然不是亲属,尤其是那些与你住在同一地方的人;因为同一位作者所说,本地的穷人应优先于外地的穷人。

第12节 “你弟兄中,一个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若卖给你”;可能是被别人卖的,例如人因偷窃被公会卖了;雅基指出,男人可以因此被卖,女人却不可。不过,若女儿年幼未成年,父亲可以把她卖作婢女;这条律法通常被认为是指这些情形;见出埃及记21:2。虽然一个人也可能因贫穷卖了自己。“服事你六年”;若主人活满这六年,他就必须服事满这期限;若主人在六年未满之前死了,按犹太作者所说,他还得服事主人的儿子,却不必服事主人的女儿、弟兄或继承人。“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也就是在第六年末、第七年初释放他;见出埃及记21:2

第13节 “你任他自由的时候”,就是解除他的服役,使他成为自由人时,“不可使他空手而去”;不可让他毫无维生之物,也没有办法开始营生;因为他在服役期间全然为主人劳作,所以不能为自己挣得并积蓄什么。

第14节 “要厚厚地给他”;不仅补足他眼前的需要,也为他将来使用,好使他在世上重新立足。有人将原文译作“要重重地装载他”;就是给到他能带得走、担得起的程度。所用的字有颈项上所佩之链、用以尊荣装饰之意,因此也可能表示他当被很体面地遣散,带着明显的尊荣与敬重。命令是:要从你的羊群中,从你的禾场上,从你的酒醡中供给他;就是给他羊群中的羊或羔羊,禾场上的谷物,或麦子,或大麦,或两样都有,以及酒醡中的酒;这几样包含了生活一切必需与安舒之物。“耶和华你的神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不论是什么,也当按比例给他,包括金钱在内,不仅是物品。有人问:应当给他多少?不可少于三十舍客勒的价值,无论是一种,还是多种合起来都可,这是按照一个奴仆的价银三十舍客勒,见出埃及记21:32。这一切既可象征神的子民在本性状态中,对罪、撒但和律法的奴役;也可象征他们藉着基督从这奴役中得自由,并得着充足丰满的饮食衣服,以及大量的神恩典,甚至一切丰富可享受之物,就是一切关乎生命和敬虔的事,都是在他们被带出那种光景时赐给他们的。不然的话,他们离开那种景况时,本是缺乏一切美物,没有食物,没有衣服,也没有钱购买任何东西;但他们从基督那里白白并完全地得着这一切。

第15节 “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在那里他们受尽虐待,苦工使他们的生命变得苦涩;所以他们理当对仆人显出更大的怜悯,因为他们对仆人的处境不能不感同身受。“耶和华你的神将你救赎”,把你从为奴之家、从奴役之境中领出来,那时他们已在那里多年。“所以我今日吩咐你这件事”;就是六年满了要释放仆人,不可使他们空手而去,反要在释放他们的时候慷慨供给他们。因为当神救赎他们时,正如雅基所说,他赐给他们埃及和红海的掠物;他们离开为奴之家时,带着金银、衣裳和珠宝出来,拥有许多财物;到了红海,他们所得的掠物更多,就是法老和他的军兵淹死在那里时,他们所取得的战利品。既然他们离开奴役时并非空手,而是满有所得,足以酬报他们辛苦的劳役,那么他们也当记念,在释放自己的仆人时,要厚待他们。

第16节 “若他对你说:我不愿离开你”,就是不愿离开你的家,也不愿停止服事你;“因为他爱你和你的家”;就是爱他的主人和主人的全家,因此舍不得离开,宁可留在他们那里,也不要自己的自由。因此犹太人说,若主人没有妻子儿女,就不可穿他的耳朵。“因为他在你那里很好”;就是与主人同住得很好,主人待他很好,一无所缺,享受平安宁静,并且在那样的身份中凡能使他快乐的,他样样都有,他也很满足,十分喜悦。这可作为基督的子民对他们之主甘心、恒久顺服的写照;这种顺服是出于爱。他们爱主,超过一切人和一切事物,尽心尽性爱他;也爱他的家,就是他敬拜的所在、他的圣礼、真理、仆人和儿女;因此他们宁愿与这些人在一起,因为他们发现在那里自己蒙了善待,得着美好的供应,有属灵的粮丰富有余;他们被基督的义妆饰得好,得着圣徒和地上尊贵者的美好同伴,他们的喜乐都在这些人身上;最重要的是,他们得着他们主和主人的同在,以及他笑脸的光照。

第17节 “你就要拿锥子,将他的耳朵在门上刺透”;不是主人的家门,乃是照约拿单他尔根所说,在公会或审判庭的门前;他要被带到那里,在那些人面前声明他愿继续跟随主人。这样,“他便永为你的仆人”;也就是直到禧年,正如同一他尔根所说;因为到了禧年,一切仆人都得释放,所以雅基称之为“禧年之永远”。“你待婢女也要这样”;不是说要穿她的耳朵,因为雅基、亚本以斯拉及其他人都说,婢女不可被穿耳;虽然也有人认为,愿意继续服事主人的婢女也该像男仆一样被穿耳。但这里是指遣散她、释放她得自由的方式;她不可空手离去,也应像男仆一样,得着丰厚的供给和扶持。

第18节 “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看为难事”;不可因给他自由而不高兴,也不可因给他离去时的供给而吝惜。“因他服事你六年,较比雇工加倍效力于你”;因为雇工,人必须另外付工价,并供给食物;而奴仆却没有工价。亚本以斯拉说,这证明人不可雇自己超过三年;或者无论如何,既然雇工有时会被雇若干年,而我们所读到的最长时间也不过如此,仆人服事主人六年,所以这六年的服事价值,必是雇工最多三年服事价值的两倍。“耶和华你的神必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就是因为你这样善待你的仆婢。

第19节 “你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公,都要分别为圣归耶和华你的神”;照出埃及记13:2的律法而行。关于这一节的引文处,原文在此有明显残缺与重复。至于“牛群中头生的,不可用它做工”;例如不可用它耕地,或踹谷,这些原是用别的母牛做的事;“羊群中头生的,不可剪毛”;它的毛也不可取用。犹太人的一条条例如此说:“若有人把头生牲畜的毛织入布中,哪怕只有一掌宽,那布也要焚烧。”

第20节 “这头生的,你和你的家属,要年年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吃”;若这话是接着上一节,指公的头生牲畜,那么只有祭司可以吃,因为这些已分别为圣归主;所以雅基说,这话是对祭司说的。但若这里是指一般以色列人,那么他们所吃的就必须理解为母的头生,或第二等的头生牲畜,就是百姓自愿分别出来的那些;这些他们不可在自己家里吃,乃要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吃,就是耶路撒冷城;见申命记12:5。“你和你的家属”;亚本以斯拉解释为祭司的家属;但若这里与申命记12:17的意思相同,那么就是指以色列人和他们的家人。

第21节 “这头生的若有什么残疾”,就是若它“瘸腿,瞎眼”,或有什么恶残疾,“就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神”;任何牲畜若有残疾,就不适合作为所要求的祭物;因此平安祭、许愿祭和甘心祭,也都不可有任何残疾,见利未记22:19;因为这样的牲畜不配作圣洁的祭,也不配作圣洁的筵席。

第22节 “可以在你城里吃”;虽然它不可献祭,也不可在耶路撒冷作为感恩的圣筵来吃,但可以在自己家中当作普通食物吃。“洁净人与不洁净人都可以一样吃”;那些礼仪上不洁净的人,如因摸了死尸之类而不洁净的,也可以与洁净的人一同吃,不必有所分别;“像吃羚羊与鹿一般”;这些原是洁净可作食物的动物,虽不可献祭;见申命记12:15

第23节 “只是不可吃它的血”;就是这头生牲畜的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