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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2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2

引言 申命记第12章引言 本章吩咐要毁灭迦南地一切为敬拜偶像而设立的祭坛、柱像、亚舍拉和雕像,见申命记12:1;又吩咐将一切祭物和圣物带到主所要拣选为祂居所的地方,不可照他们当时所行的去行,因为那时他们还没有到安息之地,见申命记12:4。至于作日常食物的肉,可以在自己家中宰杀吃,只是不可吃血,总要倒在地上,见申命记12:15。十分之一之物、所许的愿和甘心祭,要在圣所吃,见申命记12:17;燔祭则要献在主的坛上,其血要倒在坛上,见申命记12:26。这一切他们都当谨慎遵行,见申命记12:29。又警戒他们要防备拜偶像,也不可查问那地先前居民敬拜偶像的方式,更不可把他们的风俗引进对神的事奉中,见申命记12:30

第1节 “这是你们在世的日子,在耶和华你列祖的神所赐你为业之地上,要谨守遵行的律例典章。”……这是记载在本章及以下诸章中的事;这里开始了一段新的讲论,或许是在另一个时候讲的,所涉及的是他们将来必须遵守的事: “在耶和华你列祖的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上”;就是迦南地,常用这种委婉说法来描述,为的是提醒他们,这地是他们与之立圣约之神应许给列祖的,是祂赐给他们的礼物,并且他们很快就要得着;因此他们进了那地以后,就当谨慎不断遵行神的律例典章: “就是你们在地上一切存活的日子”;或作“在那地上”,就是迦南地;因为虽然有些律法无论他们住在哪里都对他们有约束力,但也有一些是迦南地所特有的,只要他们和他们的后裔住在那里,就要遵守;见列王纪上8:40

第2节 “你们要将所赶出的国民事奉他们神的各地方,都彻底毁坏。”……就是迦南人为敬拜他们的神所建造的庙宇,那样的地方很多;从许多地名都可看出来,这些地名都是因其中的庙宇而得名,如伯示麦、伯巴力免、伯毗珥等: “无论在高山,在小山”;他们选择在那里敬拜,以为更靠近天,也以为这样更蒙他们的神悦纳;其中有些地方的名字也是由此而来,如巴力毗珥,正如希腊人称朱庇特为奥林匹斯神一样;见耶利米书2:20。 “各青翠树下”;因为这些地方荫凉、幽静、悦目,他们幻想他们的神喜爱这些;这种观念在其他民族中也很普遍。几乎每个神祇都有某种树分别归给它,如橡树归给朱庇特,月桂归给阿波罗,常春藤归给巴克科斯,橄榄树归给密涅瓦,桃金娘归给维纳斯等等;见耶利米书2:20

第3节 “也要拆毁他们的祭坛。”……如雅基所说,这些祭坛是石头做的;而主在会幕中的燔祭坛造好之前,所吩咐造的坛是土坛,见出埃及记20:24。这些祭坛必须拆毁,免得以色列人受试探去使用它们;并且主不愿在祂的会幕和敬拜所在之地留下任何偶像崇拜的遗迹,因为这些在祂看来是可憎的: “打碎他们的柱像”;或作为尊崇偶像而立的雕像。照雅基的说法,这是起初凿成的一块单独的石头,作为雕像的基座;也许就是那种称为Baetulia的石头,是仿效雅各在伯特利立作柱子的石头,见创世记28:18。 “用火焚烧他们的亚舍拉”;这些树林栽在他们庙宇周围,偶像也安放在其下;他们还在其中假宗教之名暗中行最可憎的淫乱。约拿单他尔根把这个词译作“可憎之物”,即偶像;雅基也把它解释为受人敬拜的树。 “砍下他们神雕刻的像”;这些像是木头做的: “并将其名从那地方除灭”;就是在日常谈话中不再提起它们,又把那些由偶像得名的地方改名;尤其是要毁尽一切遗物和与之相关之物,免得再引人提及它们;见何西阿书2:17

第4节 “你们不可照样向耶和华你们的神行。”不可在山冈、小山和青翠树下向祂献祭;不过犹太人通常把这话解释为不可毁灭神的名,以及任何属于圣殿的东西;就是说,外邦人的庙宇和祭坛固然要拆毁,但神殿中的一块石头也不可挪去,凡属神的也不可毁坏,祂的名也不可涂抹。约拿单他尔根和迈蒙尼德都是这样解释的;后者又指出,凡以毁坏的方式从祭坛、圣殿或院中挪去一块石头的,都当受鞭打;焚烧圣木的也是如此。

第5节 “但耶和华你们的神……”约拿单他尔根作“耶和华你们神的道”: “从你们各支派中所选择立祂名的地方”;就是安置祂的会幕、设立祂的敬拜、居住在那里,并使舍基拿,就是祂神圣的威荣,住在那里;如下句所解释。至于从哪一支派中拣选,以及具体在何处,这里都没有说。迈蒙尼德提出三个理由,说为何这地方没有明说,只是隐晦提及:第一,恐怕外邦人先占据那里,并为它争战,以为这地方就是律法的终极目标;第二,恐怕当时占有那地方的人会竭力毁坏它;第三,也是最主要的,恐怕各支派都想要它归在自己所得的地业和管辖之内,以致因此生出争竞,就像后来关于祭司职分所发生的一样: “就是祂的居所,你们要寻求”;指的是耶路撒冷的圣殿,主在那里居住,人要到那里藉着祷告祈求来寻求祂,凡有所需都可向祂求,并在疑难之事上求问祂、求祂赐下谋略: “你们要往那里去”;带着各样祭物去,在那里宰杀并献给主,使之蒙祂悦纳;本章后文对此有更详尽的说明。

第6节 “你们的燔祭……”无论是每日常献的祭,还是因其他任何缘故所献的,都要带到那里;先前已吩咐要带到会幕门口,如今则要带到那会幕固定安置之处,见利未记17:8。 “和你们的别样祭”;就是燔祭以外的一切祭,如赎罪祭、赎愆祭和平安祭,尤其是后者。雅基把这解释为因欠债而献的平安祭,即人有义务献上的那种;但因为有些人离耶路撒冷很远,往返既费事又费钱,所以照犹太作家的说法,他们可以在下一个大节期带来,因为那时所有男子都必须到那里朝见。迈蒙尼德说,人的一切祭物,无论是因义务所献,还是甘心所献,都必须在来到的第一个节期带来;另一位作者又说,如果一个节期过去了还未带来所许的愿,他就犯了忽略积极诫命之罪,因为申命记12:6的意思是,你第一次到那里过节时就必须带来;若三个节期过去了,就犯了申命记23:21所禁止的罪。 “你们的十分之一”;按雅基的说法,是指牲畜的十分之一和第二个十分之一。 “和你们手中的举祭”;照同一位作者的说法,这就是初熟之物;七十士译本也是这样译的。迈蒙尼德也说,初熟之物称为Trumot,即举祭;见出埃及记22:29。 “以及你们所许的愿祭和甘心祭”;这些是平安祭的一类,见利未记7:16。 “并你们牛群羊群中头生的”;这些都分别为圣归给主,见出埃及记13:2

第7节 “在那里,你们和你们的神耶和华面前吃喝快乐。”……亚本以斯拉说,这是指祭司和利未人吃他们所得的分;但这里也包括百姓,而且按下文看,主要就是指百姓,他们要在所拣选指定的圣所,吃自己在祭物中的那一分,特别是十分之一和平安祭中的那一分;见申命记14:22。 “并且因你们手所办的一切事欢乐”;就是因自己劳碌所得的一切而欢喜享用,并且用这种方式表达他们的感谢;见传道书5:18。 “你们和你们的家属”;就是他们的妻子、儿子、女儿、男女仆人;不仅如此,利未人、寄居的、孤儿寡妇,也要分享他们部分甘心祭,见申命记16:10。 “因为耶和华你的神赐福与你”;这些祭乃是感恩性的,是为感谢神赐福他们手中的劳碌,因为使人富足的是耶和华的赐福,见箴言10:22

第8节 “我们今日在这里所行的,你们将来不可这样行。”……就是在旷野所行的;那时他们没有固定住处,常常迁移,不能始终严格精确地遵守祭祀和其他事务的准确秩序与时间,也不能总在固定地点献祭,因此许多事无疑被他们忽略了;见阿摩司书5:25。 “各人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各人随自己的意思,在自己喜欢的时候、喜欢的地方,把上述之物带来。并不是说他们全然不顾已颁布的律法和规条,好像以色列中没有祭司一般;而是说,他们在各样细节上并没有像以后进入迦南地、并有固定献祭之处时那样完全遵守。有些亚本以斯拉的注家说,有人献头生的,有人不献,因为那是与土地有关的条例,或是他们进了迦南地之后才必须履行的,见出埃及记13:11;但亚本以斯拉本人认为,其意乃是他们并非都敬畏神,因此并未尽本分。

第9节 “因为你们还没有到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安息之地,所给你的产业。”……就是迦南地;这地乃是神百姓在天上仍存留之安息的预表。因为虽然他们现今在基督里进入了属灵的安息,却还没有进入永远的安息;他们仍处在一个充满患难的世界中,受罪、撒但和恶人的搅扰;但他们终必进入那安息,如同以色列人进入迦南一样。因为神已经应许并预备了那安息,它仍为他们存留;基督曾为此祈求,也已经去为他们预备地方;圣灵则是这产业的印记和凭据,并且装备众圣徒,使他们配得那安息。 “以及耶和华你们神所赐给你们的产业”;迦南地既是产业,又是神所赐,因此也预表天上的产业;众圣徒如今借着基督的义和神的恩典,已经重生承受这产业,对之既有权利,也有相称的资格;只是尚未进入享受,因为那产业现今为他们存留在天上,他们也为那产业蒙保守;不久之后,他们必要承受它,这是父神白白赐给他们的礼物,也是儿女独有的分。雅基和本米勒把“安息”解释为示罗,把“产业”解释为耶路撒冷;《密西拿》也是如此。见历代志上23:25。约拿单他尔根作:“你们还没有来到圣所的殿,就是安息之家,也还没有来到那地的产业。”

第10节 “但你们过了约但河……”约但河横在他们现今所在之处与迦南地之间,他们很快就要过去: “住在耶和华你们神使你们承受为业之地”;就是迦南地,这也说明“产业”所指的就是那地: “又使你们太平,不被四围的一切仇敌扰乱”;这是在那地被征服并分给以色列各支派之后实现的,见约书亚记22:4,这也进一步证实迦南就是“安息”的意思;不过这话在大卫的日子里得着更完全的应验,那时他和以色列从四围仇敌得享安息,见撒母耳记下7:1。也是大卫把耶和华的约柜运到耶路撒冷,并且耶和华感动他的心,预备在耶路撒冷为祂建殿;这殿后来在他儿子所罗门的日子建成。 “使你们安然居住”;脱离仇敌;这在大卫和所罗门的时代尤其如此。这显然描述了那个时候,就是那尚未明言的地方显明为耶和华所拣选、要立祂名之处的时候。

第11节 “那时要将我所吩咐你们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举祭,并向耶和华许愿献的一切美祭,都奉到那里。”…… “那时必有一个地方”;是固定、稳妥、且能被认明的地方: “就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所选择使祂的名居住的地方”;就是祂自己要住在那里、祂的名要在那里被称呼、祂要在那里受敬拜的地方: “你们就要将我所吩咐你们的一切带到那里,就是你们的燔祭和平安祭、十分之一之物,和你们手中的举祭”;这些前面已经提过: “并向耶和华所许一切上好的愿祭”;或作“你们愿祭中所拣选的上品”。正如雅基所说,这应当从他们最好的东西中献上;见玛拉基书1:14

第12节 “你们和儿女、仆婢,并住在你们城里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华你们的神面前欢乐。”……就是在那所拣选、固定之处,在那里要为祂建殿,祂也要住在那里;他们吃那归自己的一分祭物,要欢欢喜喜,好像在耶和华面前设筵席,以表示对祂所赐恩惠的感激: “你们和你们的儿子、女儿、男仆、女仆”;这说明前面“你们的家属”是什么意思,见申命记12:7。这里没有提妻子,因为不能设想他们在这种吃喝欢乐、守节般的筵席中会没有妻子,所以就不必特别提了: “以及在你们城里的利未人”;他们也当分享这筵席;他们在神圣之事的知识上教导这些家庭,也在敬拜神的事上于多方面对他们有益: “因为他在你们中间无分无业”;因为分地时他没有产业,所以没有土地可耕种经营,便缺少地里的出产,也不能像他们一样增添产业。

第13节 “你要谨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处献燔祭。”……以及其他一切祭,这里以燔祭代表其余各祭: “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处”;就是那些合乎自己想象、看上去美好、似乎适合献祭的地方,如丘坛和青翠树下;他们不可放纵自己的幻想和意念,也不可随从别人的风俗,只当守主所赐的规条,和祂为敬拜所定的地方。

第14节 “惟独耶和华从你那一支派中所选择的地方……”……并没有说是哪一支派,也没有说那支派中的哪个地方: “在那里,你要献燔祭”;就是献在安置于那里的燔祭坛上: “在那里,你要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就是有关圣所事奉的一切,特别是申命记12:6所提到的那些事。

第15节 “然而,在你各城里都可以照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福分,随心所欲宰牲吃肉。”……他们可以宰杀那些可作食物的牲畜,在自己所住的城里和家中吃肉;不必把这些带到神所拣选的地方,在那里宰杀,像他们在旷野时习惯带到会幕那里一样: “凡你心里所想吃的”;就是他们所想要、胃口所要求、所渴望的,只要不是禁止之物,而是准许食用的: “照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福分”;就是他们手中有能力为自己取得的;他们可以照着自己的能力生活,摆设与神所赐福相称的筵席;神并没有禁止他们这样做,反而可称许,只要他们不沉溺于奢华和放纵: “洁净人与不洁净人都可以吃”;就是说,在他们家里,凡因摸了尸体,或因漏症、经期等礼仪上的不洁而受玷污的人,也可以与那些没有此类情形的人一样,吃家中的普通食物,虽然他们不可吃圣物;见利未记7:20。 “就如吃羚羊与鹿一般”;就是说,那些本来就是洁净并准许作食物的动物,见申命记14:5;照样,他们也可以吃牛、羊、羔羊、公绵羊和山羊,虽然这些也是献祭用的牲畜。

第16节 “只是不可吃血。”……一切血都被禁止,无论是鸟的还是兽的,无论是为献祭而宰,还是为普通食物而宰: “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这样就不能再收集起来使用,而是被土地吸收了。

第17节 “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头生的,或是你所许的愿祭、甘心祭,或是手中的举祭,都不可在你城里吃。”……这不能理解为给利未人的十分之一,也不能理解为利未人从他们所得中再给祭司的那十分之一,因为那些只是他们吃的;这里乃是指每三年要积存在自己城中的那一份十分之一,他们和家人并别人都可吃;但其余两年,他们要把它带到主所拣选的地方,或换成银钱,到那里后随意买自己所喜欢的,自己和家属并别人都在耶和华面前吃;见申命记14:22。 “你牛群羊群中头生的”;这些头生的公牲畜也都属耶和华,因此归给祭司,百姓不能随处吃;这里或者是指次等头生的,那是百姓自己的;或者是指母的头生牲畜,他们可以奉献给主,因此也不可在家中吃,只可在所拣选的地方吃: “也不可吃你所许的愿祭和甘心祭”;这些都是平安祭的一类,因此不可在自己的城里吃,只可在指定之处吃: “或是手中的举祭”;就是初熟之物;见申命记26:1。这些不是他们被强制必须带来的,而是他们甘心带来的。

第18节 “但要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在耶和华你神所要选择的地方吃。”……在祂的圣所所在之地吃,就可以说是在祂面前吃,因为祂住在那里: “你和你的儿子、女儿、仆婢,并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他们都要和他一同来到这个地方: “你也要因你手所办的一切,在耶和华你神面前欢乐”;欢欢喜喜地照着所吩咐的方式设摆并守这筵席,与家人、朋友、利未人和穷人一同欢乐,借此表达对神赐福他劳碌的感谢。

第19节 “你要谨慎,在你所住的地上,永不可丢弃利未人。”……就是不可扣留那为供养他而指定给他的十分之一;或者更可能是指,不可忽略带他一同去分享前面所说的筵席和宴乐: “你在地上活着的日子”;可见这不是偶尔一次,而是常常如此;每逢他在耶和华面前吃这些圣物的时候,只要他活着,就要谨慎带着利未人同去,理由见申命记12:12

第20节 “耶和华你神照祂所应许扩张你境界的时候……”……就是把他们领进迦南地,使他们有宽广美好的草场牧养牲畜,这是他们在旷野所没有的,因此牲畜会更多增多: “你心里想要吃肉,说:我要吃肉”;因为他们在旷野时肉食短缺,或吃得很少,免得牛群羊群都被耗尽;如今有地方牧养,也有增多,他们就可以更多地吃肉: “因为你心里想要吃肉”;就是对此有渴想,因久未吃或吃得很少而生发食欲: “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吃肉”;各种洁净、准许食用的都可以吃,想吃多少都可以,只是仍要防备放纵无度。

第21节 “耶和华你神所选择要立祂名的地方若离你太远……”……不如说是“因为”或“既然”那地方会离你太远;因为前面已经允许他们在城里宰杀牲畜作普通食物,见申命记12:15: “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将耶和华赐给你的牛羊取些宰了”;就是宰你的牛和羊,这些虽然可用作祭牲,但也不妨碍把它们当作普通食物: “照我所吩咐你的”;见申命记12:15。 “可以随心所欲在你城里吃。”;就是吃任何合法可吃的肉类。

第22节 “正如吃羚羊与鹿一样。”……这些不但是洁净的动物,而且那一带有很多,人们常常吃: “你也要这样吃那些牲畜”;就是吃他们的牛犊、羊羔、山羊和山羊羔: “不洁净人与洁净人都可以一同吃”;就普通食物而言,不因礼仪上的不洁而有所分别:所有人都可以一同吃,纵然其中有人有某种礼仪上的不洁。

第23节 “只是你要心意坚定,不可吃血。”……这话再次重复,是要他们谨慎遵守有关血的律法: “因为血是生命”;这就是禁止吃血的原因: “你不可将生命与肉同吃”;由此看来,这律法的意思是,血不可在肉里或与肉一同吃,乃要把血从肉中放出来;鱼也不可生吃,而应当做熟;因为关于吃血有多种律例,表达方式也各不相同。

第24节 “不可吃血。”……既不可和肉一同吃,也不可单独吃: “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正如祭牲的血倒在坛上一样,普通肉食的血则要倒在地上,表示这血不可使用,也不当被看作什么有价值之物。

第25节 “不可吃血,使你和你的子孙可以得福。”……如此,他们和后裔就可以蒙保守,长久存留,并享受大福;因为凡违背神这条命令吃血的人,神曾警告说,祂必向他们变脸,他们必被剪除,见利未记7:27。 “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不仅要遵守这条命令,也要遵守其他一切命令。

第26节 “只是你分别为圣的物和你的还愿祭……”……昂克罗斯和约拿单的他尔根把这解释为圣物的十分之一;亚本以斯拉则解释为燔祭和平安祭;看起来这里包括申命记12:17所提的一切: “都要拿去,往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去”;这里屡次提到,却没有指明名字;见申命记12:5

第27节 “你的燔祭,连肉带血,都要献在耶和华你神的坛上。”……而且只可献在那坛上,就是燔祭坛: “你平安祭的血”;各样祭的血都如此,不但燔祭的血,赎罪祭、赎愆祭和平安祭的血也是: “都要倒在耶和华你神的坛上”;或者洒在坛上,或者倒在坛脚那里;见利未记1:1。 “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就是说,百姓只有平安祭的肉可以吃,而且也只能在耶和华面前吃。

第28节 “你要谨守听从我所吩咐你的这一切话。”……就是有关拆毁一切偶像遗迹、把一切圣物带到耶和华所选择居住之地,以及在自己家中吃普通肉类却不可吃血的这些事: “使你和你的子孙可以永远得福”;因为正如常说的,他们是否能长久住在迦南地、享受其中一切美物,取决于他们是否顺从神的命令;见以赛亚书1:19。 “因为你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善、看为正的事”;就是遵行祂一切诫命,因为这些在祂眼中都是善和正的,而人遵行这些,也有益于自己。

第29节 “耶和华你神将列国从你面前剪除……”……就是迦南地的七族,见申命记7:1: “你进去得他们的地,并且住在他们地上的时候”;或作“承受他们”,就是你住在他们地上的时候承受他们的地业。

第30节 “那时就要谨慎,不可在他们除灭之后随从他们,陷入网罗。”……不可效法他们的榜样和风俗,免得被引诱去行同样拜偶像的事;见诗篇106:35。 “在他们从你面前除灭之后”;就是因他们的偶像崇拜和其他罪恶: “也不可访问他们的神”;就是不可查问那些神是什么、它们的名字、形像和样式如何: “说:这些国民怎样事奉他们的神呢?”就是问他们敬拜那些神的方式是什么?他们在崇拜中用了什么礼仪、风俗和仪式? “我也要照样行”;即便人在查问时还没有打定主意要这样做,这些查问本身也有危险,最后很可能就导致这个结果,因此才有这样的警戒。

第31节 “你不可向耶和华你的神这样行。”……不可照外邦人的样式事奉敬拜祂,也不可把他们敬拜自己神时所用的礼仪和风俗引进到对祂的事奉中: “因为他们向自己的神行了耶和华所恨恶的一切可憎之事”;如杀人、奸淫等等,都是神所憎恶、所愤怒的;这里特别举出前一类中的一个例子: “他们甚至将自己的儿女用火焚烧,献与他们的神”;他们不但向那些神献人为祭,而且还是自己的至亲;不但使儿女经火,乃是真正把他们烧在火中。迦太基人据说也这样行,这是他们从腓尼基人那里学来的残忍习俗;而他们原本就是这迦南地居民的殖民后裔。波菲利说到腓尼基人时提到,在大战或瘟疫等大灾难中,他们会抽签选出自己最亲爱的人献给土星为祭。他又说,腓尼基人的历史充满了这类祭祀,这些事是桑柯尼亚托用腓尼基语写下的。库尔提乌斯也说,向土星献俊美男童为祭的风俗,是迦太基人从他们的始祖,即推罗人和腓尼基人那里承受来的,而且一直延续到他们的城被毁灭为止。

第32节 “凡我所吩咐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必须照着所吩咐、所指示的方式去行;神的律法,无论在内容还是在方式上,都要照祂所颁布的去顺从: “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既不可把外邦人的风俗礼仪加在其上,也不可忽略其中任何所吩咐的;见箴言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