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II.(1-29)虽然外邦人的罪责如此,但却没有人可以审判他,因为那想要审判别人的人,自己也正行同样的事。神的公义只有一个标准,借此全人类都要同样受审判,那就是:真实。或者,他岂有虚妄的念头,以为自己能逃脱吗?他岂是轻看、漫不经心地倚赖神的恒久忍耐和宽容吗?那宽容真正的目的,是要领他悔改。但他刚硬,不肯悔改,因此为他所存留的不是赦免,而是忿怒。神的审判将严格按照公义最严正的法则进行。它要赏善罚恶。犹太人一切的特权,所能带给他的,不过是使他在受赏或受罚时都排在先。无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没有任何优势。外邦人不能以自己没有律法为辞,因为在他的良心里写着律法;犹太人也不能以自己享有律法为辞,因为他已经违犯了律法的一切条例。这些旧有的民族区别都被彻底搅乱了。人与人真正的区别,纯然是属灵的。
犹太人的出身及其外在记号都算不得什么。人将按他们内心的实际情形受审判。本章的论证是一气贯通的,并不容许真正的分段。罗马书 2:1 是与前文相连的环节;罗马书 2:2-3;罗马书 2:6-13 明确立下神审判的一般原则;罗马书 2:14-16 将这些原则应用于外邦人;罗马书 2:17-24 应用于犹太人;而罗马书 2:25-29 重申结论:在神眼中,犹太人与外邦人并无分别。本章起首所提出的命题,形式上虽是一般性的,实质上却是特指的。使徒说“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他真正所指的是犹太人。因为被设想为受审判者的是外邦人,所以他们被排除在外;那么“无论是谁”这一类人,就必然是犹太人。与此同时,这命题又以一种超越种族区分的形式被提出。它对犹太人的特殊应用,是暗示出来的,而不是直说出来的。
这极其符合使徒处理历史与人类现象时那种宏大而包容的方式。
第1节(1)所以。刚才对人类某一部分状况的描述,已经含蓄地包含了对另一部分的定罪;因为这描述同样适用于两者。你在哪里论断别人。你正是借着坐下来审判你的同胞这一个行为,给自己定了罪。你宣告那些行为是犯罪,而你自己正犯着这些罪。希腊文中译作“论断”和“定罪”的两个词彼此相关,正如法官的总结陈词与最后宣判彼此相关一样。前者表示判决正在形成过程中,但仍有无罪开释的可能;后者则表示判决已经确定,而且是对被告不利的。“别人”,更严格地说,是“那另一个人”,你的同伴,或邻舍。
第2节(2)我们知道。这是保罗所预设的:无论他的读者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要承认这是一个普遍原则,他自己当然也承认。这里仍然强烈地暗示犹太人常常倾向于退回去依赖他们的特权。“不要以为这些特权能使你不必与外邦人一同站在完全相同的审判台前。”看来,犹太人有一种想法,以为只有外邦人才会受审判,而他们则能凭出生的权利要求进入弥赛亚的国。按着真实。神审判所依据的原则,将是“真实”或“实际”,与外貌、属世地位、形式上的先后等等相对。它所问的是一个人实际上是怎样的人,不是他属于哪一个民族。
第3节(3)你以为你能逃脱。这里是强调的。“难道你因为是犹太人,就要成为这条规则唯一的例外吗?”
第4节(4)丰富。这个词在这种比喻意义上,用来指神圣属性,是保罗特有而且极具代表性的用法。在他的书信中,这样的用法共出现十二次;新约其余部分,包括希伯来书在内,都没有这种用法。这正是那类文体证据极其重要的例子。十二处之中,有八处在监禁书信中,三处在罗马书中,一处在哥林多后书中。这样,较晚期和较早期的书信便被联系在一起。教牧书信中没有发现类似的用法,但要记得,这类论证在正面比在反面更有分量。如果某个特殊词语或用法见于两卷不同书卷,那推论这两卷书出自同一作者,就有相当分量;但若缺少这种词语或用法,只要在其他特征性方面仍有相似之处,这对于相反结论的支持就极其有限。宽容与恒久忍耐。
这里可与出埃及记 34:6-7 西奈山的启示相比:“耶和华,耶和华,是有怜悯有恩典的神,不轻易发怒……”这样归于神的道德品格,以及祂与自己百姓的关系,正是旧约宗教区别于周围异教民族宗教的特征之一。我们可以注意到,使徒在这些经文中所反对的谬见,至今尚未绝迹。人常强调神的良善,也就是祂乐意促进受造之物幸福的倾向,仿佛这种良善是无条件的,仿佛祂只是单纯地愿意使他们幸福,而完全不顾他们本身的光景。我们并没有发现事实如此;相反,无论自然的结构还是启示都告诉我们,幸福是附属于某些行为和某种心境的,而凡不与此相合的,就得不着幸福。基督徒的福乐是为基督徒存留的,并不是不加分别地倾倒在所有人身上。否则,自由意志就毫无职分,公义的对待也毫无赏赐了。
第4-5节(4, 5)这里提出另一种可能性,与犹太人和外邦人的区别关系较少,使徒也更加紧扣他论证所采取的一般形式:“或者,你是想要逃入神的良善、仁慈和恒久忍耐之中吗?”不错,祂是良善的,并且“不愿罪人死亡”;但祂的良善并不是绝对、无条件的。它的目的不是妨碍对罪公正的刑罚,而是要引导人悔改他们的罪,从而得着赦免。
第5节(5)神的良善得以施行的唯一条件,正是你直接违背的。你不但不是悔改的,反而是不悔改的;因此,你为自己积蓄的忿怒重担仍未被除去。它只是等待审判之日临到,好倾泻在你身上。积蓄。积蓄忿怒,与马太福音 6:20 所说积攒天上的财宝相对。人的罪责是一点一点累积起来的。惩罚却要一下子临到他,如同一股淹没一切的洪流。为忿怒之日积蓄。更严格地说,是“在忿怒之日”积蓄,也就是要在那忿怒之日倾倒出来的忿怒。“主那大而可畏的日子”这一观念贯穿于一切先知书中。(另参新约中的路加福音 17:30;使徒行传 2:20;哥林多前书 1:8;哥林多前书 5:5;哥林多后书 1:14;帖撒罗尼迦前书 5:2;帖撒罗尼迦前书 5:4;帖撒罗尼迦后书 2:2;彼得后书 3:10;彼得后书 3:12;启示录 6:17;启示录 16:14。)显明。神的忿怒有双重的显明,一种是开端性的,另一种是终极性的。前者,就是上一章所描述的那种显明,可见于异教世界败坏的光景中;后者则被描绘为为万事终局所保留的审判或审理。
第6节(6)照各人的行为。使徒在这里以毫不含糊、极其明确精确的方式,立下这项教义:行为,就是一个人所做的事、他一生道德走向的总体表现,将成为他在末日受审判的标准。毫无疑问,这是圣经一贯的教训。(参马太福音 16:27;马太福音 25:31 以下;哥林多后书 5:10;加拉太书 6:7 以下;以弗所书 6:8;歌罗西书 3:24;启示录 2:23;启示录 20:12;启示录 22:12。)这如何与本书信的主题,即因信称义的教义调和呢?我们可以注意:(1)保罗的神学有两个主要方面或元素:(a)那是所有犹太学派共有的,直接从旧约教训发展出来的;(b)那是他自己特有的,或是从旧约中细微零散的萌芽,或从我们主的教训发展出来的。因信称义属于后一类;按道德行为而得最终报应则属于前一类。
因此,我们准备好看见术语上的不同,而不必因此推定思想上有分歧。(2)如果我们因此把这两项教义区分开来,并且在各自恰当的联系中考察它们,就会看出,它们对应于观点上的不同。(a)在审判时,人类将被分成两大类,这种划分将由行为决定,由他们生活中可见的结果决定。这里并没有设想内在与外在之间的对立。当然,这种对立是可能的,但并不在作者当前的思路中。他所遵循的原则,正是马太福音 7:16 所立下的:“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一个人行为的性质,作为他品格的表达,将决定他应被归入“善人”还是“恶人”。但是,(b)如果我们把个人单独抽出来,不再从他与别人的关系以及人类的大分类来考察他,而是从他与审判者、与审判之间那亲密而个人的关系来考察,那么就会引出完全不同的一条思路。
如果信徒的行为只是在顺服律法的意义下被看待(换言之,只作为行为问题),那么他根本不能要求,也不能指望得什么赏赐。他违犯的诫命多于他遵守的;而违犯律法,即便只在一点上,也足以使他落在律法刑罚之下。无论如何,所应许给他的赏赐,在比例上都远远超过他顺服的程度。因此,这赏赐不可能是凭行为,而必须出于神的作为;而这作为是以信心为条件的。神向他施恩,不是因为他成全了律法,而是因为他一生的主导倾向和方向,借着他对基督的信得以证明是正确的;神的恩典便临到他,补足他所亏缺的。严格说来,信徒并不配得弥赛亚国度的福乐,然而,他仍因着他对那国度大元首的信,并且因着这信而有分于基督教的整体安排,而得以进入其中。那安排是在客观上成就的,也就是独立于他而成就的;但他借着一个主观的行动,也就是借着信,把它据为己有。
(3)牢记这思想次序上的不同,这两项教义之间表面的矛盾就化解了。在最终报应的教义中,信心与行为并不对立;在称义的教义中,行为与信心也不对立。在前者中,行为可以看作信心的证据;在后者中,行为可以看作信心自然且必然的结果。诚然,它们也可以被置于对立之中,正如我们以后会见到保罗自己那样做,但那是出于一种特别的思想抽离。在那里,行为被看作与信心分离,虽然按事物本性说,它们更是彼此相联的。行为可以是真诚的,也可以是虚伪的;它们可以有内心作根基,也可以没有。使徒按着论证的需要,从这两方面来看待它们。若参考对观福音中关于末日审判的描述,就可清楚看见二者并无根本对立。
毫无疑问,在那些福音中,突出提出的教义是按行为报应;然而同样极其清楚地表明,那些被如此强调的行为,并不只是脱离内在倾向的外在可见行动;相反,当这样一些行为被拿来申诉时,它们反而被明确否认(马太福音 7:23-24;参马太福音 25:44);另一方面,我们也被引导去推知,义人表面上几乎没有什么可以为自己申辩的(马太福音 25:36-39)。这样,我们就由浅入深,很自然地从那构成本段注释主题的报应教义中,被引到保罗因信称义的教义那里。
第7节(7)至于那些……在本节末了“永生”之前,必须补上“祂要报应”。“荣耀、尊贵、不能朽坏”这一短语,在实际意义上等同于“永生”。“那些诚实寻求这生命的人,必得着它。”重点落在“恒心行善”这些字上。从修辞角度看,当然可以挑出其中的同义反复;但保罗实在太认真了,不会细致留意修辞规则,而正是这种自发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他力量的秘诀。恒心。原文是一个词,但英王钦定本译得很恰当:凭着(也就是按照)忍耐、坚持、恒忍去行善(直译是“在善工中”)。在英语里我们自然会说“在善工中,用复数”,但希腊文在这里和常见情形一样,借着使用单数并省去冠词,以抽象代具体,因此涵盖每一个具体事例。
第8节(8)惟有那等人……学者会注意到,在原文希腊文中,这里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罗马书 2:7 末了是宾格,“(祂要报应)永生”;这里却是主格,“(必有)患难困苦”。结党争竞的。英王钦定本这里因错误词源解释而译错了。严格地说,是“那些以雇工心态行事的人”;由此按该词的次要含义,也可指“那些以党争和自私自利的精神行事的人”。不过,很可能这种错误的词源理解在保罗时代已经流行,后来从俄利根以下更是如此。诚然,保罗把“争竞”的正用词与这里所用的词区别开来(如哥林多后书 12:20;加拉太书 5:20),但这并不排除,反而似乎暗示,至少在观念联想上二者有所联系,虽非正式词源。若译作“结党”或“好争竞的精神”,也许最能表达这层细微含义。
腓立比书 1:16(较准确应为腓立比书 1:17,因为子句次序相反)也有这样的用法:“那一等传基督,是出于结党。”忿怒与恼恨。原文中这两个词的区别,在于一个指持续稳定的愤怒心态,另一个指激情爆发的怒气。真理。这里是按道德意义使用,几乎等同于“正直”“正当之事”。在罗马书 1:18 里已有趋向这种意思的用法:“将真理阻挡在不义中”,不过那里“真理”似乎更是指“一般的自然宗教”。这种伦理意义在约翰福音 3:21 清楚显明:“行真理的”,与“作恶的”相对。这些“顺从真理”“顺从不义”的说法,若换成更平实的文体,就只是“行善”“作恶”。值得注意的是,保罗喜欢这种近似人格化的表达。
第9节(9)加在各人的心灵上。这个短语并不完全等于“加在各人身上”,而是更具特殊性,指出惩罚被感受到的那个部分。
第11节(11)不偏待人。指看重一个人的外在处境,而不是他的内在状态;此处尤其是“看重出身和种族的条件”。(参使徒行传 10:34;加拉太书 2:6;以弗所书 6:9;歌罗西书 3:25;雅各书 2:1;雅各书 2:9。)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短语出现在如此不同的文献环境中。基督启示带来的重大结果,就是打破了种族宗教的观念,就是保罗所说的“中间隔断的墙”。犹太人与外邦人在神面前本质上的平等,并不因前者在时间或次序上的优先,无论在刑罚方面还是赏赐方面,而有所影响。
第12节(12)犹太人与外邦人都要受审判,各按适合其情形的方式;犹太人按着他所违犯的成文律法受审判,外邦人按着那未成文、却也被他违犯的良心之律受审判。单单听见律法,并不能给犹太人带来豁免;另一方面,那外邦人若按良心的催促,行事如同自己受律法约束一样,就必得着律法所能给他的全部益处。事实上,他的良心对他来说就是律法。他所经历的,恰恰与一个有成文律法可依的人一样,是自我定罪与自我开释之间的冲突。这一切都将在那最后伟大的审判之日成就;这严格的公义尺度将被施行。在律法以下。更准确地说,是“在律法中”。这里,以及后面“借着律法”“听律法的人”“行律法的人”“没有律法的外邦人”等短语中,英王钦定本错误地加上了冠词。没有冠词表明,使徒心中所想的不是特别的摩西律法,而是律法这一抽象概念。“在那具体的表现,即摩西律法本身背后,保罗看见的是一种专断的原则,一种压倒性的存在,它与恩典、自由、灵,甚至在某些方面与生命相对立,就是抽象的律法;虽然摩西条例是它最显著、最完整的体现,但它并不穷尽于此,而是在各种不同的表现中向良心施加强大的压制力量。前者,那具体而特殊的,是 ὁ νόμος;后者,那抽象而普遍的,是 νόμος”(莱特富特)。
第13节(13)因为并不是听律法的人。括号不应放在这里(正如英王钦定本通常那样),而应放在下一节开头。本节是在解释前文。“我说,他们要按律法受审判;因为他们不可想,以为自己处在律法之下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使他们免于这审判。惟有那些遵行律法的人才能得着豁免,而不是那些仅有特权听见律法的人。”于是论证继续下去,使徒暂时岔开来,把这一点推进到其结论:“而这豁免,完全可能同样适用于外邦人,也适用于犹太人。”听律法的人。严格地说(如上),是“听律法的人”,也就是那些有律法可听、并可借此受引导的人。(参使徒行传 13:27;使徒行传 15:21:“古时以来,摩西的书在各城有人传讲,每逢安息日在会堂里诵读”;关于“听”和“行”的对照,参雅各书 1:22-23;雅各书 1:25。)
第14节(14)这里开始了一个插句。罗马书 2:16 是回接这一段的主要主题,而不是回接使徒在罗马书 2:14-15 中所岔开的那个具体点,即律法实际上在外邦人中也像在犹太人中一样运行。按着本性。就是自发地;出于他们自己的动力;不是在任何外在规则的强制之下行事,而只是顺从那交由其自身运行的良心催促。律法上的事。直译是“律法的事”。在这一处使用了冠词,但它的意思并不是“摩西的律法”,而是“这律法”或“这样的律法”,也就是刚才所说的那理想的律法。
第15节(15)这显出。更准确地说,“因为他们显出”。律法的功用。就是律法的实际效果或实现,写在他们心里,正如原初的律法写在石版上一样。(参耶利米书 31:33;哥林多后书 3:3。)又有良心同作见证。或按旁注,“与他们一同作见证”。这里有双重见证:他们的行为从外面为他们说话,良心从里面为他们说话。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更准确地说,直译如旁注,“在他们彼此之间”,也就是内心的思想或良心的不同活动彼此交替,有时作辩护者,有时作控告者。总的来说,这似乎是理解这两个词最好的方式,虽然有些注释家(其中包括迈耶)认为,把“思想”这样近乎人格化,是修辞过强,于是把“在他们彼此之间”解释为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但在那种相互交往中,发出控告或辩护的不是思想,而是舌头。使徒这里严格说的是良心的私人法庭。
第16节(16)本节重新接起主题的主线。“神在末日要同样审判犹太人和外邦人。”它不可能(像有人所理解的那样)指紧接前面的内容,因为那里使徒说的是:每当可疑行为被提交给良心之律时,就会发生的日常过程;而这里他明确说的是神所施行、而不是人所施行的最终审判。借着耶稣基督。既然神的儿子是救恩的中保,祂也是审判的中保。审判的职分特别托付给了祂。这是圣经一贯的教导。(参约翰福音 5:27:“并且因为祂是人子,就赐给祂行审判的权柄”;使徒行传 17:31:“因为祂已经定了日子,要借着祂所设立的人按公义审判天下”;哥林多前书 4:5;哥林多后书 5:10;等等。)照着我的福音。这当怎样理解呢?保罗所传的福音所见证的,究竟是什么?可能是单单见证神必审判人隐秘的事这一事实,也可能是见证祂要藉以审判人的那具体律则或标准。综合来看,前一种解释大概更可取。“在那日,正如我所教导的,神要借着耶稣基督审判人心中的隐秘事。”
第17节(17)看哪。这是一个有趣的例子,说明一个讹误的读法如何进入了英王钦定本。最好的抄本以压倒性一致的证据表明,不是“看哪”,而是“但如果”。这讹误显而易见,也极容易发生。若采纳“但如果”,那么句子的回应部分就可在罗马书 2:21 的问句“你既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中找到。同节开头的连接词“所以”只是恢复前题用的,或用术语说,是“回顾性重复”。使徒转向犹太人,便带着义愤和强烈的呼语爆发出来:“如果你有犹太人的名号,倚靠律法,以神夸口,并且作这些别的事,那么,你既自称教导别人,为什么不教导自己呢?”这真是使徒从强烈情感中发出的自然雄辩的佳例。画面的各个特征一齐涌入他心中,来凸显犹太人自称所是与他实际所是之间的反差。倚靠。就是安息于、依赖于律法。这是一种对外在之物的被动信赖。“犹太人在律法中看见一份大宪章,使他确信自己得救”(迈耶)。以神夸口。也就是以对祂的恩宠拥有一种特殊而排他的要求为夸耀。(参申命记 4:7;诗篇 147:19-20。)
第18节(18)祂的旨意。直译是“那旨意”,也就是“至高的旨意”。察验那更美的事。英王钦定本的译法大概是对的,虽然旁注“试验那有分别的事”也有可能,即“能够分辨善恶”。既从律法受了教训。这是指会堂里对律法经常性的诵读。
第19节(19)作瞎子的领路人。参马太福音 15:14:“他们是瞎眼领路的;若是瞎子领瞎子……”等等。
第20节(20)有知识和真理的规模。就像我们会说“知识和真理的呈现”。这里的“规模”不是与“实质”相对,而是意味着“实质”的一种形式,也就是“呈现”或“具体体现”。
第21节(21)所以。参上文罗马书 2:17。
第22节(22)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严格地说,是“抢夺庙宇”,也就是异教偶像的庙宇;这与犹太人所自夸的“厌恶偶像”形成尖锐对照。考虑到犹太人在这个时代极其谨慎地避开一切与偶像崇拜有关的接触,我们本来绝不会想到他们会犯这种罪。然而,他们也许认为偶像庙宇本就是可以掠夺之物。无论如何,很清楚这项指控经常被加在他们身上。参使徒行传 19:37,以弗所城里的书记特别为保罗和他的同伴辩护,说他们“并不是抢夺庙中之物的人”。约瑟夫也在《古史》iv. 8, §10 中引用摩西律法的一条诫命:“不可亵渎别城所尊为神的神;也不可偷窃外邦庙宇之物;也不可夺去献给任何神的礼物。”
第23节(23)你倒叫神受辱吗?这一节曾被看作不是问句,而是对前面诸问的总结性回答:“你这在律法上夸口的人,竟因犯律法而羞辱神。”这种看法有一定力量,但本句结构与前面各句极为相似,因此总体看来,最好还是按通常方式把它当作问句。
第24节(24)因你们。就是“因为你们”。如经上所记。引自七十士译本以赛亚书 52:5。原文的意思是,因神百姓被奴役、被压迫,神的名就受了亵渎。意义上更接近、虽然用词较远的平行经文,可见于撒母耳记下 12:14;以西结书 36:22-23。使徒并不拘泥于所引经文的具体上下文。他知道自己是在引述圣经的实质,因此就采用当时浮现在脑海中最贴切的话。若换成现代思想表达方式,本节末尾“如经上所记”这一公式,几乎不过等于“用圣经的话来说”。保罗这里的用意,像他常常那样,似乎介于证明与说明之间。
第25节(25)就算不得。应作“就成了”,也就是当然地、“就被归入……的情形”。
第25-29节(25-29)这一段构成与下一章开头相连的纽带。“犹太人的特征记号和标志有两面:一面是外在和形式上的,另一面是内在和真实的。它的本质在于后者;若没有这内在的割礼,外在的就毫无益处。要拥有它,并不一定非得生来就是犹太人。”完全同样的话也可以应用于基督教的圣礼,或任何特定教会团体的特权。它们也许的确是特权,但它们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作为其基础的内心状态。
第27节(27)审判你。参马太福音 12:41-42:“尼尼微人要起来,在审判的时候定这世代的罪……”等等。这里的意思是“借着对比使人羞愧”。借着仪文。这里的介词表示该行为进行时所处的条件或环境,可以意译为:“即便你拥有成文律法和割礼的一切优势。”这里,这句话也不一定是问句,而可能是一项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