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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第 13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Romans 13

第1节 (1)各人。——这是希伯来式说法,意为“每一个人”;但与此同时,这里和罗马书 2:9 一样,也稍微强调了人是有意识、有理性的存在,能够承担道德关系,而这一短语尤其是就这些关系而言使用的。

在上有权柄的。——即掌权者,也就是官长;这是用抽象代具体。

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使徒似乎几乎是特意把篡夺的和暴虐的权柄也包括在内,这实在令人诧异。然而,他显然是在抽象地、理想地谈论官职本身。他所说的是官长作为官长,而不是作为公义或不公义的官长。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制度不仅是神所设立之秩序的一部分,而且它尤其有分于神的属性,因为它的目的在于奖赏善行、惩罚恶行。它履行的正是神自己所履行的职能,只是在较低的层次和程度上而已。因此,巴特勒主教认为,他有理由把治理公民社会的原则,当作那些将要治理终极神圣安排之原则的类比。他说:“社会之所以能够存在,正是因为那些会毁坏社会的恶行必须因其本身的恶而受到惩罚,如虚假、不义、残忍等罪;因此,这种惩罚和社会本身一样自然;它因此就是一种道德治理的实例,是自然设立并且实际运行着的。

而且,既然万事确定不变的自然进程乃是护理之作为,或神的治理,虽然是借着人作工具来施行,那么这里的观察实际上等于说:人类发现自己被神安置在这样一种处境中,以致他们不可避免地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在祂的治理之下,常常因其行为对社会有害而受罚,有时也因其行为对社会极有益处而得赏。”换句话说,公民社会的机制,乃是神在今生对人类施行祂自己道德治理的主要而最显著的工具之一。它可以说比自然秩序中的其他部分更明确、更特别地出于神,因为它是传达祂道德赞许或相反评价的渠道。

掌权的。——就是我们在周围所见那些现存的权柄。

第1至7节 十三章(1-7)顺服在上有权柄的。——若公正地看待以下这段经文,乍看之下,甚至也许不只是乍看之下,使徒似乎明确宣讲了两种如今都已不被接受的教义:神授王权和消极顺从。顺服的责任是根据这样一个事实,即官长所掌握的权柄是出于神,而这种责任本身的陈述又没有附带任何限制。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一点呢?比如说,我们是不是应当说,汉普登拒绝缴纳船税是错的?或者,如果他并没有错——而人类普遍的判断通常也为他的行为辩护——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保罗在这里所用的话语呢?

1. 首先应当注意,虽然这里对顺服的责任没有加以限定,但这并不等于否认或排除其中可能存在的限制。该纳的税固然要纳,但这仍然留下一个问题:在某一具体情形中,这税是否确实应当纳。各种权利和义务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较低的或许必须让位于较高的。这里只是说,从表面上看,官长可以要求臣民顺服。但假如官长命令臣民去做某件事,而另一种与官长权威并列的权威却禁止这样做——例如像汉普登的情形,在君主立宪政体之下,国王命令一件事,而议会命令另一件事——那么显然就有义务的冲突,而接受其中一种义务的决定,并不一定因为忽略了另一种义务就是错误的。总会有某些可争辩的地带,在其中相反的责任似乎彼此冲突,而一般原则已不再足够解决问题。在这里,个人良心就必须承担决定应当顺从哪一方的责任。我们无须进入这一问题的诡辩学讨论。

只需补上一条提醒就好。任何这样看似直接的职责冲突,即使从最轻的角度说,也必定是极其严肃而困难的问题;虽然最终作决定的重担落在个人身上,但他仍必须谨慎记住:他个人的判断也同样受制于一切个人判断所共有的可错性。当人援引那条诫命:“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时,一个人会说当前这一点属于前者,另一个人却会说它属于后者。无论哪一种情形,都承担了极大的责任;尤其可取的是,个人的判断若有可能,应当得到他人的同意来加以支持,最好是那些有资格判断之人的多数意见。说职责冲突可能出现,而应当顺从较高的职责,这是一回事;说在某一特定个案中这种冲突确实已经出现,并且那向个人显明的职责就是两者中较高的一种,则是另一回事。

无论最后得出怎样的决定,都不应轻率作出;也不应认为单个良心的裁断,与普遍的道德原则具有任何近乎同等的效力。并且还有进一步的不利之处,就是在这种情形中,个人通常是在审理自己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良心极有可能带有偏见。因此,那些擅自推翻本身已是明确义务之事的人,身上就负有极重的举证责任。

2. 然而,若不把基督教与政治生活整体的关系考虑进去,就不能正确地讨论政治顺从的问题;同样,也不能把保罗书信中这一段孤立的经文,与新约其余部分关于同类主题的教导分开来看。我们记得,彼得前书 2:13-17 里也有非常相似的话。再追溯到基督教教义的源头,我们诚然找不到明确的教条陈述,却能看到几个意义深长的事实和一些重要的暗示。当我们的主被民间政权逮捕,并被不公正地审判、定罪时,祂没有作任何反抗。不仅如此,当有人为祂反抗时,祂还责备那位为祂拔刀的门徒。当有人向祂征收丁税,就是犹太人惯常为修缮维护圣殿所缴的税时,祂虽然身为圣殿的主,本可主张免纳,但为了免得使别人跌倒,仍然借着神迹供应了所需的钱。

另一次,当有人问到向罗马纳税是否合法时,祂用前面已经引用过的话回答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最后,当有人请求祂裁断一宗产业纠纷时,祂拒绝了,并对那人说:“你这个人,谁立我作你们断事的官,给你们分家业呢?”这里实际上给了我们理解整个问题的钥匙。就祂的实践而言,我们的主所走的是单纯顺服的道路;至于政治或公民义务的理论,祂却绝对拒绝进入讨论。“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等等这一回答,使事情仍停留在原状,因为真正的问题是:“什么是该撒的,什么不是?”这回答的含糊正是刻意的;实际上等于拒绝作答。当我们把它与当时犹太人中流行的情绪和看法作对比时,它的重要意义便极其鲜明地显出来了。在犹太人那里,政治与宗教紧密交织。他们把宗教领域中自然会有的狂热带进政治领域。他们宗教上的盼望采取了政治形式。

弥赛亚的统治,在他们看来,不是属灵的,乃是字面的统治,而他们这个民族也要分享其中。显然,我们的主对政治所采取的态度,特别是针对犹太人的这种倾向。祂要一次永远地纠正门徒,把这两个本来截然不同的领域混淆起来的致命错误。祂要洁净并属灵化他们对于祂来建立之“天国”的观念。最后,祂甘愿顺服民间政权,因为这政权乃是神所使用的工具,要借此把那些将成为我们救赎之因的苦难加在祂身上。Vicit patiendo(借受苦而得胜)。门徒似乎凭着某种直觉领会了他们夫子的心意。他们面对民间政权,始终保持完全顺服的态度。他们拒绝利用犹太人无论在哪里都有的那些狂热因素,而他们原本很容易站到那狂热的首领位置上。但他们反而选择受苦和受死,他们的苦难成就了武力永远做不到的事,就是使世界发酵并基督化。

3. 我们在罗马书 13:1-7 这七节里所见的,正是这种深思熟虑之政策的表达(如果可以这样称呼的话)。与此同时,使徒很可能也有一个特殊目的,而不仅仅是一般性的目的。罗马教会有很大一部分成员是犹太人,这些人自然会染上本族同胞那种狂热精神。单单提到弥赛亚,就足以把他们内里尚在闷烧的激情扇成烈火。使徒会知道这一点。他在罗马的通报者,也许已经告诉他,群体中的犹太部分正处于激动之中。他在巴勒斯坦的经验会告诉他,这种局面可能导致何等无所顾忌的暴力行为。于是他就用权威而有理据的描述,预先防止这种危险,说明基督徒应当采取何种态度。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如今基督徒也同样必须采取完全相同的态度。在基督教这一部分教导中,有某些东西是暂时的、地方性的,是针对如今已经过去的处境而言的。然而,作为一般原则,使徒的劝戒仍然完全有效。对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形既少且罕,而凡要主张存在这类例外的人,必须事先仔细计算代价。

第2节 (2)定罪。——就是被定罪,也就是说,由审判官或官长作为神的代表向他宣告的判决。

第3节 (3)叫行善的惧怕吗?——直译是“叫那善行惧怕吗”,仿佛把善行人格化了一样。人的法律只能考察实际所做的事,不能考察内心的意图。在本节和下一节中,使徒显然所想到的是官职的理想层面。因此,巴特勒主教在紧接着前面所引那段之后继续说:“如果有人反对说,善行和有益社会的行为常常受到惩罚,例如逼迫中的情形,以及其他情形;而恶行和有害的行为反倒常常受到奖赏,那么可以明确回答:第一,这种现象绝不是必然的,因此也不是自然的;而恶行或有害行为应当受罚,在我们所说的意义上却是必然的,因此也是自然的。第二,善行从来不是作为有益社会之事而受罚,恶行也从来不是作为有害社会之事而受赏。因此,这一论点仍然成立……自然的创造主既确实地规定了恶行在被看作有害社会时应当受罚,并把人类置于必须惩罚这类行为的境地,就像祂规定并迫使我们要靠食物维持生命一样真实。”行政部门在执行公义时偶然的失败,并不会使严格施行公义不再成为它正当的职责和本分。

第4节 (4)佩剑。——显然不是指罗马皇帝所佩带的匕首,而是严格意义上的“剑”。“佩剑”似乎是希腊文里公认用来表示官长权力的说法。游行时以及其他重要场合,人们把剑持在他们前面。从这段经文清楚可见,圣经认可死刑。与此同时,如果基督教原则的渐进发展似乎要求废除死刑,那么废除死刑也不是被排除的,正如废除奴隶制度也不是被排除的一样。至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这是法学家、政治学家和政治家应当讨论的问题。神学家作为神学家,本身并无权作出任何一方的裁断。

第5节 (5)由此可见,既然官长享有这种出于神的权柄和名分,人就应当顺服他,不只是因为惧怕他有权施行的刑罚,也是因为对合法权柄当有的尊重。而良心正是这种尊重天然的守护者。

第6节 (6)差役。——这里和罗马书 13:4 所译作“用人”的词,并不是同一个词,但两者在新约中都常用来指圣职;罗马书 13:4 那个词,是我们“执事”一词的来源;本节所用的词(以另一种形式)则是我们“礼仪”一词的来源。采用这样的词语,与本章所呈现的国家制度出于神、并具有神圣性质的观念十分协调。

第7节 (7)当得的。——更确切地说,是“税款”,即按人身或财产征收的税,与向货物征收的关税相对。这两类税由不同的官员征收。

惧怕……恭敬。——有一类官员虽无特别手段强制人尊重他们,却仍可因其职分而要求尊重;另一类则有施行刑罚的权力。后一类官员必然令人惧怕,人们会以某种敬畏和尊崇来看待他们,同时也尊敬他们。

第8节 (8)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本节“亏欠”一词,对应于上一节“当得的”那个词。思想上的转折大致是这样的:当你们已经偿还了其他一切债务,诸如税款、关税、敬畏,以及任何你们所当欠的东西之后,仍然还有一笔债未还,就是普世性的爱的债。爱仍必须是你们一切行为的根和泉源。除此之外,不需要别的律法。

爱人。——直译是“那另一个人”,也就是说,你的邻舍,就是你在任何特定情形中所要面对的人。我们自然会把这一段与马太福音 22:39-40加拉太书 5:14雅各书 2:8 相比较。由此可见,基督教创始者的灵何等彻底地临到祂的跟随者,以致同样的教训竟能在如此不同的地方同样显著地出现。把一切道德仿佛聚焦在这短短范围之内,乃是基督教赐给世界的伟大恩赐之一。毫无疑问,在此之前也存在类似的话,而我们主自己所说的话也是引用自旧约;但在那里,它实际上被各种礼仪性的规条和条例所掩盖,而在其他伦理学家那里,它被提出时更像一个哲学命题,而不是实际的道德基础。在基督教中,它被当作推动世界的杠杆;而在人的一生中,面对一切错综复杂的行为迷宫,也实在找不出另一个原则,能够同时像它这样简单、有力而深刻。

第9节 (9)不可奸淫。——我们会看到,在这种排列中,第七条诫命排在第六条之前。马可福音 10:19路加福音 18:20雅各书 2:11 也有同样的排列。另一方面,通常的排列则见于马太福音 19:18。毫无疑问,保罗遵循的是他平常使用之七十士译本抄本中的次序。著名的梵蒂冈抄本在申命记 5:17 中至今仍呈现同样次序。而在出埃及记 20:13-15 中,它把第七条诫命放在最前,然后是第八条,再后才是第六条。

第10节 (10)就完全了律法。——希腊文这个词的形式表明,不仅爱帮助人完成律法,而且爱既然真实存在于人心里,律法就在事实上已经被成全了。哥林多前书 13:4-7 对这里所陈述的原则有非常优美的发挥。

第11节 (11)再者,你们晓得现今就是该趁早睡醒的时候。——并且,你们更有迫切的动机去这样行——去实行这爱的律法,对你们就更加必要——因为你们知道自己正活在何等关键的时刻。“时候”这个词,与下文所用的词不同,是指一个确定而关键的时机。

从睡梦中醒来。——这是一个醒目的比喻。真实、纯正的基督徒生活,就像一个人眼睛睁开、各种官能都警醒而有力的状态。除此之外,无论是异教状态,还是不完全、冷淡的基督徒光景,都像睡眠的昏沉。

我们的救恩。——就是当弥赛亚第二次降临时,要为祂百姓所开启的、在祂国度中那有福的分。比较罗马书 8:19、8:23 的“神众子的显现”“身体得赎”,以及路加福音 21:28 的“你们得赎的日子近了”。

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就是比我们刚成为基督徒的时候更近了。每过一个时辰,所期待的终局就更近一步。

第11至14节 (11-14)使徒现在提出一个理由,说明为何要向读者强调这一点和其他义务:世界的末了本身已经临近了。保罗和其他使徒一样(比较彼得前书 4:7启示录 22:20;以及其他经文),显然都相信基督的再临,也就是巴路西亚,已经近在眼前。这与马可福音 13:32 严格一致,也自然地出自犹太人对弥赛亚期待的特殊形式。那位他们认为是弥赛亚者被钉十字架,这件事给门徒极大的震动;虽然他们一旦确信祂已经复活,便开始从这打击中恢复过来,但他们仍不能完全与此和解。十字架的羞辱若单独来看,仍然是他们的绊脚石;但他们转而依靠自己信念中的另一部分,期待看见这一切由第二次“带着能力和大荣耀”的降临来补足,并把其羞辱的一面完全除去。他们先前虽然模糊,却已有的那些期待,使他们把这看作弥赛亚同一次显现的一部分,因此他们并不预料中间会隔着很长一段时间。

第12节 (12)黑夜。——弥赛亚暂时离开祂百姓的这段时期,被比作黑夜。祂就是太阳,祂的来到要把黑夜变为白昼。比较奇怪的是,这里和帖撒罗尼迦前书 5:8 一样,黑夜与白昼的比喻竟引出了“军装”的比喻。基督徒所参与的争战,是光明权势与黑暗权势之间的争战。比较以弗所书 6:12。而“脱去”这个词(像脱衣服一样把自己剥下)又在这两个意象之间提供了联系,因为它让人想到要穿上另一种衣服,就是基督徒的全副军装。

第13节 (13)行事为人要端正。——就是有体统、合宜,像人在行为被看见时那样行事。值得注意的是,据说这一节经文偶然映入奥古斯丁眼中,对促成他受洗并改变人生起了极大作用。

第14节 (14)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这是继续罗马书 13:12 所引入的比喻。你们要如此穿上并认同基督的灵,以致在外在的行事为人上把它活现出来。

不要为肉体安排。——不要为肉体思虑,好去助长它的私欲。奢华放纵的生活,往往会激发那些属肉体的冲动,而基督徒本该努力治死这些冲动。因此,他警告读者,不要把心思放在这类事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