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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8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Numbers 8

第2节 VIII.(2)“点灯的时候。”——更准确地说,“安放灯的时候”。(参出埃及记 25:37。)金灯台放在会幕南边的墙旁,与陈设饼的桌子相对,因此它的七个枝子与那面墙平行,枝子呈东西方向;于是七盏灯各安在七个枝子上,便把光照向灯台前面,也就是朝北边的墙。这样安排,比起把灯台正对入口、使枝子呈南北方向,更能有效地照亮圣所内的器具。“对面。”——或作“前面”。

第3节 (3)“亚伦便点着。”——更准确地说,“亚伦便安放”。

第4节 (4)“这灯台的做法……”——更准确地说,“灯台的做法乃是这样”,即指它所用的材料。“精金锤出的。”——更准确地说,“旋成的(或扭成的)金子”。“连座带花。”——直译是“直到它的座,直到它的花或花朵”,即指灯台的全体,从底座直到花饰。灯台各部分的名称,从底座到花饰,都列在出埃及记 25:31

第5节 (5)“耶和华晓谕摩西说。”——正如摩西先前曾主持祭司的承圣礼(利未记 8章),如今,尽管亚伦和他儿子已经分别为圣,他仍受命主持利未人的洁净礼。

第7节 (7)“洁净的水。”——直译是“罪的水”,或“赎罪祭的水”(希伯来文 hattath)。正如民数记 6:17 所提到的圣水,这里也没有说明洁净利未人所用的究竟是哪一种水。亚伦和他儿子承圣时所献作赎罪祭的公牛犊(出埃及记 29:14利未记 8:14),所用的正是这里这个词(在英王钦定本中译作 sin-offering,赎罪祭);利未记 4:14 中为赎罪而规定献上的祭(在英王钦定本中译作 the sin,罪祭)也用同一个名称;本章民数记 8:8 所说利未人的赎罪祭也是如此。“罪水”显然是指为洁净罪而指定使用的水;这里大概是指(如民数记 6:17)存放在会幕前铜洗濯盆中的水。不过,也有可能另有一条这里未记下的指示,就是把赎罪祭的灰放在水里。

(参民数记 19:9,那里“除污秽的水”也用同一个名称来描述:“这是除罪的。”直译就是 hattath。)但若是这样,那么本节直到民数记 8:8 才提到的赎罪祭,就必须先于洒水之前献上。“又叫他们用剃头刀刮全身。”——直译是“使剃刀经过他们全身”。利未记 14:8-9 在洁净麻风病人时,使用的是另一个词,表示更彻底地除去毛发。“又叫他们洗衣服。”——祭司在承圣时要洗身(利未记 8:6),麻风病人在得洁净时也要洗身(利未记 14:8-9);但利未人并不像祭司那样直接接触圣物,所以只要求他们洗衣服;这原是敬拜神前通常的预备(出埃及记 19:10;参创世记 35:2)。

第9节 (9)“以色列全会众”——即如别处一样,是指百姓的代表。

第10节 (10)“要按手在利未人头上。”——这里所用的语句,与民数记 8:12 及别处论到献祭者按手在所献祭牲头上的说法相同。借着这一象征性的举动,全民族在分别长子为圣之事上所负的责任,就转移到利未人身上;从此他们要分别出来归主使用,并交给祭司,作为主的代表。

第11节 (11)“亚伦也将他们奉到耶和华面前,为以色列人当作摇祭。”——直译是“亚伦要在耶和华面前把利未人摇一摇,作为摇祭”。利未人这样分别归给耶和华的具体方式并没有说明。可能是把他们带到会幕前、在百姓眼前前后引动;也可能是亚伦挥动双手。这个词在别处也用于各类祭物,例如出埃及记 35:22 的金子。(参本章民数记 8:13、8:15、8:21。)这礼仪的象征意义,从本节末了的话已很明显,并在民数记 8:13-14 有进一步说明。(参利未记 7:30 及注释。)

第13节 (13)“将他们当作摇祭奉上。”——直译是“把他们摇一摇,作为摇祭”,与民数记 8:11 相同。民数记 8:15 也是这样。

第15节 (15)“此后利未人要进去……”——即进入会幕的院子,在那里守望,并在燔祭坛旁协助祭司,也在需要时拆卸和竖立会幕。

第16节 (16)“因为他们是从以色列人中全然给我的,我拣选他们归我,是代替一切头生的,代替以色列人中头胎的。”——第二句究竟应视为与第一句完全同义,还是对第一句有所限制,并不容易确定。若视为完全同义,那么“长子”一词就必须赋予一个与其在摩西五经中通常不同的意义;在那里,这词似乎是专指父系方面的长子。(参出埃及记 13:2。)

第19节 (19)“当作赏赐。”——希伯来文是“所给的”,与民数记 8:16 相同。“免得以色列人挨灾殃。”——以利未人代替长子的设立,足以确保圣所职分得以恭敬而有秩序地执行,并防止那些本来更容易由长子犯下的疏忽之罪和妄为之罪;这些罪原会普遍惹动神向以色列人发怒。

第24节 (24)“从二十五岁以外。”——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等百姓占有迦南地以后,利未人要从这个年龄开始担任职务。看来这条例一直有效到大卫时代;那时他把年龄由二十五岁改为二十岁,因为进入迦南后,会幕及其器具需要时常搬运的必要已大为减少,而约柜迁到锡安山之后,这种需要最终完全停止。在旷野漂流期间,服事年龄是三十岁到五十岁(民数记 4:3;4:23;4:30);那时会幕经常迁移,需要正当壮年的人来服事。本书对事件的年代次序并不总是严格遵守,因此民数记 8:23-26 的吩咐也可能是后来才赐下,却插在这里,以配合利未人受职的记载。另一方面,也完全可能从一开始,利未人就在二十五岁时承担较轻省的职分,但直到三十岁才担任较艰巨的工作,如搬运会幕,或像哥辖子孙那样肩抬圣器。“任职办事。”——直译是“打那场仗”,或“服那军事性的役”。同样,下一节说“退役不再办事”,原文也是“从服役的争战中退回”。

第26节 (26)“伺候职分。”——这里清楚地区分了两类工作:一类是在搬运会幕器具和宰杀祭牲时所涉及的繁重体力劳动;另一类则是对圣所器具与器皿的看守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