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第五。本章包含一些律例,为要在耶和华乐意居住于其中的百姓中间保守圣洁。(2)凡长大麻风的。关于这种病的性质以及有关它所规定的律法,见利未记 13—14 章及注释。凡因死人而不洁净的。关于因接触不洁净走兽和昆虫的死尸而沾染污秽的律法,记在利未记 11:24-25;关于祭司因接触死人而沾染污秽的律法,记在利未记 21 章。至于关于以色列人一般所沾染污秽的律法,则在本书民数记 19 章有更详尽的记载。(6)“犯了罪”。这里所用的名词 maal 与其同源动词连用,含有行动中带着隐秘或秘密之意。“那人就有了罪。”——更好可译为:“那人便有了罪”,如利未记 5:3。(7)“另外加上五分之一。”本节及以下诸节所载的律法,似乎是对利未记 5:16 所见律法的补充。
利未记规定,无论是在耶和华的圣物上犯了过犯,或是在人与人之间造成私人的亏负,都当照所伤害的总数如数赔还,并在其上加上五分之一。这里不仅含蓄地规定:若受害之人已死,赔还应当归给他的 goel,即近亲赎业者;并且还规定:若他没有近亲,那么赔还就应当归给主,由祭司代受。(8)“那所赔还的就要归与耶和华,就是归与祭司。”——更好可译为:“用以赔还的赎愆祭要归给耶和华,就是归给祭司。”(9)“凡所献的举祭。”这里译作“供物”的字 terumah(本义为“举祭”)可以专指举祭,即祭牲的肩,或更确切说是腿(如出埃及记 29:27;利未记 7:14;利未记 7:32),也可以如本处(以及出埃及记 25:2;出埃及记 30:13)一般地指借着举起而分别献给耶和华的供物。
把本节与出埃及记 29:28 以及民数记 18:8-9 比较,似乎足以得出结论:这里所指至少主要是祭物中的举祭;这原不是一般祭司共同的分,乃是献那祭的那一位祭司所得的分。(12)“对丈夫有了罪。”这里译作“有了罪”的字,与民数记 5:6 所用的是同一个字(见注释)。婚姻之律乃是民事国家的根基,因此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以查明并惩治奸淫之罪,这一点极其重要。(13)“行淫被捉拿。”——更好可译为“被抓住”,或“当场被拿住”。(15)“伊法十分之一的大麦面。”在早晚常献的祭中所规定使用的细麦面,这里却不可用,乃要用大麦面。大麦面是较贫穷阶层所用的,或是在极度困苦时一般百姓所用的;它的价值似乎约为麦面的一半(列王纪下 7:1)。“一个大麦饼”常用来表示卑贱可鄙之物(士师记 7:13)。
“油和乳香”,就是圣灵感动与祷告的象征,在此都不许使用。(16)“祭司要使那妇人近前来,站在耶和华面前。”就是说,要带她到会幕前;那里有耶和华的约柜,主乐意在其上显现同在(参利未记 1:3)。(17)“要取圣水。”这似乎是圣经中唯一出现这个词语的地方。这水大概是取自会幕与铜坛之间所设的铜洗濯盆(出埃及记 30:18)。不过,也有可能这里是指那掺了红母牛灰的水(民数记 19:9)。犹太人有个传统说,正是在立起会幕次日,祭司以利亚撒焚烧了红母牛,并将其灰所制之水洒在全以色列人身上。“盛在瓦器里。”这器皿必须是最平常的材料所做,不是圣所中的铜器。“又从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蛇被定规要吃土,这是罪咒诅的记号(创世记 3:14)。不过这里的尘土却是圣的,因为它是会幕的尘土。
(18)“要叫妇人蓬头散发。”这里译作“蓬头散发”的字,与利未记 13:45 论到长大麻风者所用的是同一个字:“也要蓬头散发。”人们认为这不仅表示除去蒙头之物,也表示让头发松散零乱。(参哥林多前书 11:5-10)“记念的素祭”(见民数记 5:15;民数记 5:26)。(19)“背着丈夫与别人行淫。”——或译“在丈夫之下的时候”,即在婚姻状态中,如旁注所示。(关于同一个希伯来介词的用法,见以西结书 23:5。)(23)“要用苦水将这咒诅的话抹在水里。”——更好可译为:“要把这些咒诅抹进苦水里。”这些咒诅的话要写在卷上,然后把卷洗在苦水里,使那水在喝之前就浸透了这咒诅。
(24)“又叫妇人喝这苦水……”这些话似乎是预先插在这里说的,因为从民数记 5:26 看来,直到供物献在坛上之后,妇人才被要求喝这水。供物是在妇人洁净之誓之后才献上的;但她究竟有罪无罪,直到喝了苦水之后所显出的结果,才最终确定。(31)“这妇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更好可译为“那妇人”。与列国其他的神判不同,藉着这试验加在妇人身上的方法,犯罪的人必无误地被查明出来,并被迫承受神公义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