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三十五章(2)给他们可居住的城邑。利未人分散在其余各支派中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要将主的律法教训他们的弟兄(申命记 33:10)。利未人也很可能承担了现今由各种专业人士所承担的其他职分。也要把郊野给利未人……“郊野”一词,希伯来文作 migrash,大概是指可供牧放群畜的草场。
第3节 (3)给他们的牲畜……这里译作“牲畜”的词,通常指牛和驮畜。这里译作“财物”的词,大概是指羊群和山羊。(参历代志下 21:14;历代志下 35:7。)本句可译为:给他们的牲畜和财产,就是给他们一切的走兽。
第5节 (5)你们要从城外东边量二千肘……犹太著作家通常对这段经文的解释是:从城墙起四面各量一千肘所围成的地区,要分给利未人作牲畜之用;再从内层郊野起四面各量二千肘所围成的更大地区,要分给他们作葡萄园等之用。J. D. Michaelis 的解释则是:只需把从城墙起四面各量一千肘所围成的地区分给利未人,而假定城是正方形,则城墙的长度应加在那四条各二千肘的边界线上。七十士译本在民数记 35:4 也作二千,与民数记 35:5 相同。照前一种解释,一般认为从城墙起头一千肘的空间是给牲畜用的,而城墙外延至二千肘的空间是给葡萄园等之用,或者相反。照 J. D. Michaelis 所提出的解释,则认为在每一种情况下都要把城墙长度加在二千肘上;例如,若某城城墙长宽各一千肘,则其郊野长宽各为三千肘;若某城城墙长宽各五百肘,则其郊野长宽各为二千五百肘。显然,若此说正确,则郊野的大小在各城会随城本身的大小而变化,因此较大城邑的郊野也会比小城更大,而大城中大概也有更多利未人居住。同时,这种解释不如前一种那样切合“在每一种情况下都要量二千肘”的吩咐。点击图片查看完整尺寸版本
第6-8节 (6, 7, 8)你们所要给的城中……这节经文的结构较为曲折;或者说,民数记 35:6 中主语暂时中断,而在民数记 35:7-8 中重新提起。这几节可译为:至于你们要给利未人的城,就是你们要给误杀人的逃城六座,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去(除此以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总之,你们要给利未人的城,共四十八座城,连城带郊野;至于你们从以色列人产业中所取出来的城,从多的要多取,从少的要少取……先前已经笼统宣告,要设立一个地方,使那无意中打死人、并非埋伏要行凶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去(出埃及记 21:12-13)。在以下经文中,这条律法被详细颁布,并在申命记 19:1-13 中重申且进一步展开。逃城全都是利未人的城,有许多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大概是:(1)这些城特别献给主为圣(见约书亚记 20:7,“他们设立……”原文即“分别为圣”);(2)百姓把祭司和利未人看作施行公正审判的人。
第10-11节 (10, 11)你们过约旦河的时候……或作:你们正要过约旦河进入迦南地;你们就要设立……
第12节 (12)这些城可以给你们作逃避报仇人的地方……更妥当的译法是:这些城要给你们作逃城(或作避难之所),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受审判。这里的“报仇人”(希伯来文 goel)乃是近亲,其职责是:若亲属因贫穷把自己卖为奴仆,或卖掉产业,他就要赎回那人或那产业;若亲属被杀,他也要为其流血报仇。(见利未记 25:25-55 及注释。)本章所载 goel 的律法,能抑制被杀之人的近亲因激动而起的情绪,并为误杀人的人提供公平无私的审判。会众所应承担的职责,见于民数记 35:24-25。基督作为我们的“救赎主”(希伯来文 goel),永远活着(约伯记 19:25)。祂借着自己的死救赎了祂百姓的人身和产业;在末后的大日,祂还要把他们从阴间的权势下赎出来,把他们从死亡中救赎出来(何西阿书 13:14,这里用了与 goel 同源的动词),并要向住在地上的人为他们的血报仇(启示录 6:10)。
第14节 (14)在约旦河这边要给三座城。这里译作“这边”的希伯来文,其意义由“在迦南地”这几个字来限定;这几个字说明那三座城是在约旦河西。否则,这个希伯来词同样可用于约旦河东和约旦河西的城。摩西自己曾设立约旦河东的三座城,就是流便人地界中的比悉、迦得人地界中的基列的拉末,以及玛拿西人地界中的巴珊的哥兰(申命记 4:43)。约旦河西的三座城,直到那九个半支派分得地业以后才设立(约书亚记 20:7);那时也确认了摩西先前为约旦河东三座城所作的设立(约书亚记 20:8)。一般认为,这六座城的选址使任何人离最近的逃城都不会超过三十英里。
第15节 (15)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外人,并寄居的……ger 一词,译作“外人”,本义是暂时寄居在以色列人中间的外国人;而 toshab,译作“寄居的”,则指已定居在以色列中的人。不过有时 ger 和 toshab 似乎也连用成为一个复合称谓,如利未记 25:47,前半节两词之间有连接(或区分)词,后半节则没有。Gill 博士说:“逃城是神所设立的;照样,基督作为祂百姓的救主和避难磐石,也是神所设立、预定的。那些城作为避难所广为人知,正如主在锡安的宫殿中被人所认识。那些城随时向所有人敞开,基督也向一切罪人,甚至罪魁敞开,无论犹太人或外邦人;在基督里,以色列人、外人和寄居的,都是一样。通往那些城的一切障碍都被除去,并有清楚的指引,正如福音和福音的传道人所作的一样。凡逃奔基督的人,在祂里面总有地方,正如那些城里总有容身之处。既在祂里面,他们就脱离律法的咒诅和定罪,脱离将来的忿怒,也脱离第二次的死。他们的救赎和赎罪、平安与和好、自由、生命和救恩,都是因基督这位大祭司的死而来的。”(参民数记 15:29。)
第17节 (17)若用石头打他……更妥当的译法是:若他用石头打了他……“用可致死的石头”直译是“用手中的石头”,即手里拿着的石头,无论是扔出去的,还是像民数记 35:18 所说作为“木器”使用的。以致于死。更妥当的译法是:他就死了。
第20节 (20)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更妥当的译法是:若……以致于死。更妥当的译法是:以致他死了。民数记 35:21-23 也是如此。
第22-23节 (22, 23)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参申命记 19:4-5,那里对这条律法的意义有说明。
第25节 (25)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虽然所造成的死亡并非故意,而是偶然的,但流血仍然需要赎罪。因此,误杀人的必须流亡在外,离开自己的家,直到那位受圣膏油膏抹的大祭司去世。大祭司因受圣膏油膏抹,就有资格作全国的代表,并且以此身分在赎罪日作他们的中保;照样,大祭司的死也就具有象征性或代表性的性质,并成为那位大祭司之死的预表;祂借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瑕无疵地献给神,并借着自己的死为世人的罪成就了挽回祭。因此,正如借着犹太大祭司的死,为以色列误杀人的罪作了预表性的赎罪,他便得以归回弟兄中间“他所得为业之地”;照样,借着我们大祭司的死,那些逃往避难、持定摆在他们前头盼望的人,也得以恢复那因罪失去的产业,并与基督同作后嗣,承受祂先去为爱祂之人所预备的住处。
第26节 (26)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正如那误杀人的以色列人身体上的安全,取决于他是否严格遵守律法,留在逃城中直至大祭司去世;照样,信徒属灵上的安全,也取决于他是否单单倚靠基督赎罪之死和公义的功劳与效力,因为“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使徒行传 4:12)。
第30节 (30)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这里并未说明见证人的数目。申命记 17:6 规定,拜偶像之罪要“凭两个人的口作见证,或凭三个人的口作见证”而处死;申命记 19:15 也一般性地规定:“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第31-32节 (31, 32)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以色列人不可像现今时常发生的那样,与被杀之人的亲属私下讲和;他们也不可让那无意杀人的人在大祭司未死以前,仅凭支付一笔补偿金,就从逃城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