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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31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Numbers 31

第1节 第三十一章(1)“从米甸人身上报以色列人的仇。”——现在时候到了,要应验那已经发出的命令(见民数记 25:16-18);其后,正如先前向摩西所启示的,他就要归到他列祖那里(民数记 27:13)。巴兰从巴勒那里被遣走之后,看来不是往摩押人那里去,而是往米甸人那里去;正是由于他给米甸人出的主意(民数记 25:16),以色列人才陷入敬拜巴力毗珥那种拜偶像又淫乱的事中。也有可能,米甸人既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比摩押人领受了更清楚的亮光和更大的特权。他们中间也许有许多像叶忒罗那样蒙光照的人,因此他们所负的罪就更重,也就更该受那更严厉的刑罚;因为那些人“既晓得义路,竟背弃了传给他们的圣命”(彼得后书 2:21)。但无论我们能否提出充分理由,说明为何临到米甸人的审判比临到摩押人的更为严厉、更具典型性,而摩押人也并非未受惩罚(见申命记 23:3-4);只有那些否认神对他手所造一切受造物的命运拥有绝对主权,并否认当他乐意收回自己所赐的生命时,由他来决定采用何种代理者或工具最为合宜的人,才会坚持说毁灭米甸人与神的公义或良善不相容。

第3节 (3)“你们要从自己中间武装一些人……”——不如译作:要从你们中间(或你们所属的人中)装备人去打仗。拣选的细节记在下一节。

第6节 (6)“并带着圣所的器皿……”——或译:带着圣器,就是……。约柜是否随军出征,并不明确。有人根据民数记 14:44 推断这里是指约柜,但把约柜如此称呼,似乎并不大可能。而且,非尼哈并不是大祭司,因此他不会佩戴那时由以利亚撒所穿戴、连同胸牌在内的以弗得。这里可能只是指银号(见民数记 10:9),也可能包括别的圣器。这无疑是一场圣战;我们也可以从吩咐以色列人带着“圣器”这一命令学到:凡要与罪和撒但争战的人,都必须“拿起神所赐的全副军装”(以弗所书 6:13)。

第7节 (7)“他们杀了所有的男丁。”——这里看来是指那些参与战争的人。这句话并不是指全部男性人口,因为民数记 31:17 已经表明并非如此;并且很可能有许多未参战的米甸人离开了战场。若这些话不是预先插入的,那么本节似乎是指战争期间落在以色列人手中的所有成年男子。

第8节 (8)“又杀了米甸的诸王……”——这里称为王的人,似乎是较强盛的米甸支派的首领,正如苏珥在民数记 25:15 所表现的那样。约书亚记 13:21 称他们为“首领”或“族长”,又称他们是西宏的“公侯”或“首领”;由此看来,他们是西宏的附庸。“他们又用刀杀了比珥的儿子巴兰。”——巴兰死在以色列人的刀下,与他曾祈求自己得以“义人之死”而终(民数记 23:10),形成了奇特而富于教训的对比。正如华兹渥主教所说,古代的预言中,很少有比巴兰的预言更值得注意的了,因为其中“观念属灵,言辞崇高”。如果照有些人的看法,我们应当把弥迦书 6:8 理解为巴兰对巴勒所说的原话,那么很少有人比他对道德真理有更清楚的领悟了;那就是这句话所表达的:“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然而,尽管巴兰拥有这样的亮光,说出如此崇高的预言,也自称动机纯正,他却“贪爱不义之工价”,任凭自己去遵行撒但的意思,“把绊脚石放在以色列人前面”,结果悲惨地死在神和他百姓的仇敌中间。华兹渥主教又把巴兰与摩西作了鲜明而有教训意义的对照:二人都见过基督的异象,也都曾预言论到他;但一个贪爱不义之工价,另一个却凡事都为神的荣耀而行。

第10节 (10)“凡他们所住的城邑……”——不如译作:他们居住地的一切城邑。约书亚记 13:21 解释了这句话;从那里可见,民数记 31:8 所提到的米甸五王或首领,是住在亚摩利王西宏从摩押人手中夺取的地土上。米甸人是游牧民族,不大可能自己建造城邑。

第12节 (12)“所掳的人、所夺的牲畜和所抢的财物。”——第一个词指妇女和孩子;第二个词在民数记 31:11 中包括被掳的人和牲畜,但在这里似乎只指牲畜;第三个词则指其余的掠物。

第15节 (15)“你们要存留这一切妇女的活命吗?”——正如下一节所说,这些妇女是在巴兰的唆使下,使以色列人背道的原因;因此,“为耶和华向米甸人报仇”的命令,就包含要惩罚那些被用来引诱以色列人的工具。

第18节 (18)“你们可以为自己存留活命。”——以色列人获准把被掳的人收为奴仆。就在掳获这些米甸妇女之后不久,并且也许正是因此,关于娶被掳之女为妻的律法就颁布了。(见申命记 21:10-14。)

第27节 (27)“要把所掳来的分作两半……”——那些经历了战争危险与艰辛的人,比留在营中的人得较大一份掠物,这是合理的;同样合理的是,后者也不应在这场靠神迹战胜主和他百姓之仇敌的胜利中,完全得不到实质的益处。约书亚记 22:8 也有类似关于分配从仇敌所得掠物的指示;但有关战利品分配的普遍条例,似乎直到大卫时代才制定。(见撒母耳记上 30:24-25。)

第28节 (28)“你要从所得的人口、牛、驴、羊群中,取出贡物奉给耶和华。”——直译是:你要举起(或作摇献)……。分给祭司的那一分,是从归战士所得的掠物中取出的;民数记 31:29 称之为“耶和华的举祭”。这一分是少女和牲畜的五百分之一。那些少女大概被用作奴婢,牲畜则供给祭司生活之用。既然全部掠物包括三万二千名少女、六十七万五千只羊、七万二千头牛和六万一千匹驴,那么分给一万二千名战士的一半,就是一万六千名少女、三十三万七千五百只羊、三万六千头牛和三万零五百匹驴;其中分给祭司的是三十二名少女、六百七十五只羊、七十二头牛和六十一匹驴。

第30节 (30)“每五十取一。”——利未人的人数远多于祭司,因此规定他们从归会众所得的掠物中取百分之二,而祭司从同等数额中只得五分之一百分点。所以,分给利未人的份额是三百二十名少女、六千七百五十只羊、七百二十头牛和六百一十匹驴。

第32节 (32)“所掳来的,除了兵丁所夺的财物以外……”——这里也许是指,除了所有男子和大量妇女被杀以后剩下的被掳者,以及被带回营中的牲畜;其中有些牲畜也许已经失落,或被宰作食物;又或者是指所掳来的男女和牲畜,与金银等财物相区别而言。

第49节 (49)“我们一个人也没有缺少。”——从以色列战士人数之少、经文只提到那些作为西宏附庸的米甸首领,以及从基甸时代米甸民族的强盛(士师记 6-8)来看,很明显,这次攻击只针对该民族中那一部分曾参与引诱以色列人去敬拜巴力毗珥的人。米甸人很可能是在毫无预备、毫无防御的状态下遭到攻击的。然而,即便把这些情形都充分考虑进去,以色列战士竟无一阵亡这一事实,仍然只能在一个假定下得到圆满解释,那就是神赐给了他的百姓神迹般的帮助与保护。

第52节 (52)“共一万六千七百五十舍客勒。”——这一数量的金饰,与游牧民族甚至野蛮部族众所周知的习俗完全相符。米甸人对这类饰物的特殊喜爱,也进一步显明在士师记 8:26 的记载中;那里提到基甸战胜他们之后,米甸人所给他的金耳环重量。